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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案,知識產權,著作權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
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
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3]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頁
[關鍵詞] 網絡;電影;法律;著作權
基金項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廳2012年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課題“獨立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關于大學生法律素養教育的拓展性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編號:CJS12-083)。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數字化技術和網絡技術更新的頻率日益加快,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在我國呈現急速上升的態勢。僅2012年1~6月份,全國法院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累計達27 934件,同比增長3734%。在眾多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有四成“涉網”,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個比例更是高達一半以上。這其中電影作品以其高額的成本投入和巨大的社會影響日益成為人們對網絡著作權傳播和使用的關注焦點。
在第17屆北京大學生電影節上,亞太區總裁艾理善表示,“隨著數字時代的來臨,中國電影的機遇和挑戰并存。中國作為全世界增長最快的電影市場有著不可限量的發展空間,但是受到光盤和網絡盜版的沖擊,中國電影產業的價值鏈尚未形成”[1]。隨后,在2012年12月15日由中國傳媒大學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辦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前沿問題”研討會上,《電子知識產權》雜志主編助理左玉茹直言,“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啟動之后已經快兩年了,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國務院法制辦。立法的速度遠遠趕不上新技術發展的速度”。在她看來,立法的不足,導致法官在審判中要更多考量平衡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合法權益問題。[2]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電影產業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遭受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網絡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國民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持續滯后、法律執行力的不足以及高昂的維權成本共同構成了我國電影著作權保護在網絡傳播中備受詬病的原因。與此相對應,有關網絡電影著作權侵權審判的司法實踐也出現了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諸如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和網絡內容提供者(ICP)的身份和責任的確認以及搜索引擎、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已經真真切切地擺在了各級法院審判工作的面前。電影著作權的保護正是伴隨著技術革新與利益博弈的綜合體而更顯復雜性。
一、網絡電影傳播中著作權糾紛的新特點
隨著近些年網絡影視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爆發式增長,其侵權的特征也越發明顯,從而形成了這一類侵權案件在司法實踐有的模式和特點。
(一)案件類型的前瞻性彰顯了司法實踐的復雜性和立法保護的滯后性
電影著作權糾紛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日益復雜的。方式上,網絡侵權行為包括了直接上傳作品、為使用者提供存儲空間、搜索引擎服務等多種侵權方式,并且這種方式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還在不斷地推陳出新;時間上呈現出強烈的前瞻性,有些侵權類型甚至是由一種新的網絡技術瞬間轉換而來,從而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也給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的法律適用增加了不確定性。
這就形成了兩種局面,一方面是司法實踐中法官總是疲于應對各種新的傳播模式而帶來的涉嫌侵權的案件,由于沒有相關司法判例作參考,因而在摸索中的判決總是免不了引來各種爭議;另一方面,前瞻性的技術發展給立法進程帶來了嚴峻的考驗,技術發展的速度已經超越了理論研究和立法程序的速度,使法律內容難以擺脫滯后性。
(二)以共同侵權為主的維權方式難以體現司法公正,更多的是著作權人的無奈選擇
由于現實生活中直接侵權人往往不好確定,因此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人通常選擇以網絡媒介提供商作為間接侵權的共同被告來進行訴訟,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互聯網產業和技術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方面,互聯網公司為了更好地開展業務必然要在網絡技術上推陳出新,設計更符合網絡用戶喜好的用戶體驗模式;另一方面,這種新的網絡技術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電影著作權侵權案件的重災區。另外,網絡用戶對電影作品的海量上傳與網絡供應商在法律風險上的避風港規則共同構成了當今我國電影作品著作權侵權泛濫的推手。
(三)法定賠償成為常態,既是一種便捷,更是網絡電影著作權保護的尷尬所在
法定賠償是在無法確定被侵權人損失和侵權人所獲利益,并且不能通過其他方法確定侵權人賠償數額的情況下,由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內合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這種賠償方法從立法本意來說應該是補充性質的。但由于現實中網絡電影著作權侵權的虛擬性、取證難的現實性等特點使得這種補充性質的賠償模式逐漸演化成為侵權賠償的主流。而各地法院在參照電影作品的知名度、創作費用、侵權時間等情況時又含有太多的主觀因素,所以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賠償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著作權人的維權成本,不利于網絡電影著作權的保護。
二、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產生的根源
(一)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是電影著作權糾紛高發的根本原因
隨著3G技術的推廣,網絡技術在最近10年的發展可謂是一日千里。不僅是網絡提供商,甚至每一個網絡用戶都可以成為網絡軟件的創造者和電影作品的傳播者,這種全民大眾式的傳播模式使得侵權案件在類型上變得十分復雜。此外,一些新的傳播媒介的產生也給電影著作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最近幾年出現的智能電視,其自帶的影視單元以及卡拉OK功能內置了海量的電影、電視劇及音樂電視作品,而這些作品顯然有涉嫌侵犯電影著作權的可能。
(二)國民網絡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持續滯后是電影著作權糾紛高發的助推者
俗話說,“有需求才有市場”。市場產品的開發和使用一定是源于市場以外的客戶需求。在一份針對150名四川高校在校大學生關于數字作品的調查報告顯示,有92%的被調查者都采用了通過網絡下載的方式來使用數字作品。而通過互聯網觀看影片經過權利人授權的則寥寥無幾。[3]甚至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在坐客鳳凰衛視“鏘鏘三人行”欄目時感慨,“人們已經習慣于免費獲取作品,誰還會愿意花錢去購買呢”。
(三)法律效力乏力是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高發的外部環境
雖然近些年涉及電影著作權的侵權案件層出不窮,但和海量的侵權事實相比卻是杯水車薪,很難起到從根本上遏制侵權行為的效果。可以說,這些現象產生的根源之一就是法律效力乏力。一方面,面對迅猛發展的網絡技術,我國相應的保護電影著作權的法律規范總是顯得較為滯后。另一方面,維權訴訟的高成本也使得很多侵權受害者在選擇訴訟上總是步履維艱,往往僅就一些知名媒體侵權事件進行,以期能夠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三、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的解決思路
針對電影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新特點,各地法院在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時候缺乏統一性,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加強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關于電影著作權的權利確認制度
任何針對侵權行為的維權行動都起始于對權利的確認,沒有確權維權就無從談起。但在電影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確權本身就是個問題。在我國各地法院受理的有關電影著作權侵權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著作權主體資格為由提出抗辯。原因是國內電影版權普遍存在不清晰的現象,這已經是一個既定的事實。一方面,影視作品的署名極不規范,如制片單位、出品人、聯合攝制、聯合制作等;另一方面,權利人所提交的涉及著作權人的證據具有多樣性,尚無規范性文件加以明確。[4]這不僅在客觀上縱容了網絡侵權盜版行為的猖獗,更使得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雪上加霜。若要建立一整套關于電影著作權的保護體系,確權制度是所有制度建設的起點。
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一個制度并不是一個部門或是專門的平臺能夠完成的,它需要來自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廣大著作權人的共同努力,同時也需要法院在適用著作權法進行審判時對證據采信規則的重新審視和界定。為此,對電影著作權的權利公示進行統一的規范勢在必行。首先,應當出臺相應法規,統一規定電影著作權的署名規范,明確著作權主體署名方式及程序;其次,將著作權署名及權利歸屬協議納入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范疇;再次,在司法審判上,法院應更注重對權利登記證書法定證據效力的認定,讓電影著作權登記成為電影作品生產環節中的一環,從而使電影著作權侵權受害人在訴訟當中更加主動和有利。
(二)關于“法定賠償”的適用
如前文所述,法定賠償是在無法確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以及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情況下而采取的補充性質的賠償方式。其裁判的理由是侵權行為的情節,但這無疑具有非常強的主觀性。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對這一問題除了把法定賠償的上線提高到100萬之外也沒有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案。
要改變目前在侵權賠償上權利人更多選擇法定賠償的現狀,就必須研究其背后的原因。實際上,無法提供權利人受損或侵權人受益的證據材料是當事人選擇法定賠償的無奈選擇。因此,這需要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加強對訴訟證據的研究,并且把這種研究體現在有關訴訟證據的規范性文件上,讓更多的權利人知道他們的著作權受到侵犯的時候從哪些方面來取證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上,法院在采納證據環節應秉承更加寬泛的原則,對證據的確認不益過于嚴格;同時也應加強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設置。
(三)關于“避風港規則”與“紅旗規則”的適用
網絡運營商利用避風港這把“利劍”尋求法律庇護,進而也成為很多侵權行為的借口。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避風港這把“萬能鑰匙”在平衡網絡經濟發展和版權人權益保護上越發顯得不合時宜。在國家版權局牽頭起草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在確立避風港規則的同時確立了紅旗標準,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應知侵權和明知侵權兩種情況下應當和侵權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在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還把這種應知和明知的判斷標準更加精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面對飛速發展的網絡技術,這或許只是開始而遠遠無法結束。只有建立起快速的立法機制以及更加靈活高效司法審判規則或許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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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保護作者的合法權利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問題。著作權侵權則直接侵犯了作者的權利,因而作者通常會采用采取各種方式維護自身權利。而其中,著作權訴訟往往是解決該糾紛的最終方式。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少,處于“模糊地帶”的侵權案例也日漸增多。著作權侵權呈現出多樣化、不確定的特點,審判活動中很多問題的解決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來支撐,這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了挑戰,而專家證人制度開始發揮應有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著作權保護 侵權 專家證人
三百多年前,英國議會頒布的《安娜法》(Statute of Anne ) ,揭開了著作權保護的序幕。此后,著作權制度日趨完善,其蘊含的重要價值已逐漸被社會大眾所認可,并得到尊重與保護。伴隨著全球化、信息化的滾滾浪潮,作品不論是形式還是數量,都呈現出井噴式發展的趨勢。這給著作權人創造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諸多困擾。同時,由于互聯網、出版等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著作權侵權簡單易行、成本低廉、范圍廣泛的特點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侵權問題越發嚴重,因而著作權人對作品加強保護的需求亦是與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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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保護
一、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概述
(一)網絡著作權的界定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1]對于網絡著作權的界定,學者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也有學者提出,“網絡著作權就是因網絡而產生的,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其文學、科學、藝術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二)網絡著作權的特點
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著作權載體從物質化向無形化發展。在審理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時,取證成為一大難題。二是著作權從專有性向共享性發展。網絡作品一旦公開,其傳播信息容量的無限性和不可控制性使著作權人難以控制他人對該作品的使用,致使傳統著作權的專有性被極大地削弱。三是著作權由地域性向無國界性發展。由于互聯網具有無國界性的特點,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很難確定地域管轄權。
(三)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劃分:第一,根據侵權行為性質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的行為本身構成侵權行為,對于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責任。間接侵權,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本身不構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但是對于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起到了幫助的作用。[2]第二,根據侵權行為表現的不同,可分為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絡形式作品的著作權和網絡形式作品之間的著作權侵權。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就是作品的數字化。以傳統形式侵犯網絡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主要是指傳統媒體非法下載和轉載網絡作品作為出版發行刊物的淵源。網絡形式作品之間的著作權侵權主要表現為網頁抄襲、超文本鏈接和網絡轉載等。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構成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直接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按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充當的是與傳統著作權侵權中出版者、制作者相似的角色,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間接侵權中,需要對其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
3、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現有法律沒有規定著作權侵權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TRIPS第45條第2款中明確授權各成員國在“適當的場合”,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在實踐中,在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不予適用。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利用網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實施了違反法律的不作為義務的行為,表現為積極侵權,如網絡運營商非法轉載媒體的作品;不作為是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如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通知――刪除”義務。
2、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
損害是被侵權人的著作權侵害的不利后果,應具備以下特點:(1)損害在法律上具有救濟的必要和救濟的可能;(2)損害應當具有客觀真實性;(3)損害應當具有確定性。
3、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系,在這樣的因果關系中,內在聯系應該是客觀的,而且原因發生于結果之前。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過錯作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可歸責的心理狀況,又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立法現狀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確定
由于網絡環境的開放性,致使網絡著作權侵權管轄問題的復雜性。以電子圖書盜版侵權為例,對于任何一本電子書來說,幾乎每個省的服務器上都會存在,讀者也遍布全國甚至全世界,電子書的制作者無從認定,因此從理論上說,各地均有管轄權,這勢必會造成各地的管轄權推諉,造成權利保護的困難。[3]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依靠現有的技術力量難以準確確定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的位置,這實際是架空了侵權行為地和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司法適用余地,使得原告的訴權無法實現。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權利人身份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由于網絡環境的虛擬性,用戶在網絡作品上的署名大都不是作者的真實姓名。在網絡環境下如何證明自己的身份成了網絡著作權人維護自己權益時必須面對的一個難題。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兩款的規定其實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23條“避風港”原則的轉型。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制度還是存在很多爭議。
四、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管轄權制度
1、原告所在地優先原則。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所在地很難確定。而原告住所地是確定的,而且在實踐中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節省訴訟成本。另外,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結果在原告所在地影響往往最大,原告住所地與案件是有密切聯系的,所以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
2、侵權行為地補充原則。雖然侵權行為地原則依然存在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的網絡空間難以確定的問題,但侵權行為地終究與該侵權行為聯系最為密切的。因此,當原告所在地作為管轄法院,會明顯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人增加、應訴困難或有違司法公正和效率、或認定原告濫訴時,可以將侵權行為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二)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制度
對于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的確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方面,利用網絡密碼驗證的方式證明。一般網絡著作權人在網上發表文章、登陸各種論壇或聊天室時都要輸入密碼,如果他能夠順利地登陸基本上可以確定他的真實身份,當然此時要排除密碼被盜等特殊情況。[4]另一方面,建立著作權網上登記制度。如果網絡著作權人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轉載、摘編、復制或使用,那么他可以向專門的著作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獲得相應的網絡著作權權利信息和編碼。這些信息主要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種類、完成的時間、首次發表的時間、以及合作者或著作權共有人等內容。采取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認定網絡著作權人身份的問題,便于網絡著作權人侵權。[5]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制度
1、完善有關通知內容的規定。被侵權人在獲知自己的著作權遭到損害后,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侵權通知”的形式要件之一就是權利人須提供涉嫌侵權信息的網絡地址,但根據實踐中的情況來看,要求權利人提供所有侵權歌曲的網絡地址缺乏可操作性。對通知內容的規定,應予以完善。
2、完善瑕疵通知制度。如果“侵權通知”不符合形式要件,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采取措施,后又發現實際是侵權行為,那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對于已滿足“避風港”其他免責條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通知”中的不合格部分不能作為用來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依據,仍可適用“避風港”免責。這種觀點符合法律設置“通知――刪除”程序的立法本意,法律應予以明確。
注釋: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3版,第33頁。
[2]張新寶:《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第2版,168頁。
[3]鄭海波: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難點與對策――以華誼兄弟狀告新浪搜狐等5網站侵權為例,蘭州大學研究生論文,2010年。
[4]商建剛:《網絡法》,臺灣學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頁。
[5]丁磊:《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頁。
參考文獻:
[1]吳安東:侵權責任法視野下的網絡侵權責任解析,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2]楊明:《侵權責任法》第36條釋義及其展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
[3]謝青: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相關案例分析,蘭州大學研究生論文,2010年。
[4]李文男:論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5]楊立新: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中網絡侵權責任,檢察日報,2010年3月31日。
[6]李海珍:淺析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困境與法律規制,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2期。
[7]呂沛璐:對國內網絡著作權侵權和保護問題的探討,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13期。
[8]孟楊、費艷穎、于穎:論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10期。
[9]John,Paxton:《Internet and Competition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