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廉租房申請書

          廉租房申請書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第1篇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等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朝陽區公租房申請條件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公租房申請書”查看!

          北京朝陽區公租房申請條件1、申請人需要有北京戶口或外來人員需要有北京朝陽區的居住證,并且居住滿足規定年限;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北京都沒有住房;

          3、申請人在北京市需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4、申請人在北京市依法繳納社保等。

          公租房和廉租房區別1、表現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租賃社會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資建房,低租金租給租戶。在租賃5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后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

          2、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資,符合條件的人群可以申請入住,但不得轉租、轉讓、贈與等。廉租房則有兩種保障形式,一種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種是以租金補貼形式發放給住房困難戶。

          3、定義不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而廉租房則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4、申請對象不同。

          其實說白了就是申請對象不一樣,廉租房主要針對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是不受區域限制的;再有收入標準,主城區申請廉租房的收入標準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50,公租房收入限制標準是,單身人士收入不高于2000,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

          公租房申請書文本尊敬的___區領導:

          您好!

          本人___,男,現年__歲,靠打工維持全家生計,無其他收入來源,現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現租住____,住房條件十分困難。家中兩個孩子都在上大學,女兒__,現就讀于____,兒子__,現就讀于__,每年昂貴的學費都是靠國家助學貸款來繳納,家中還有年逾__歲的老母親,常年體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顧老人,妻子無職業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費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掙的錢開支,兒女雖在校作兼職掙些生活費,但是還是不夠他們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兒女每月生活費用,家中日常開支外,幾乎剩不下什么錢,生活拮據,家中無任何積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決住房問題,屬于無房戶,在查看__市公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后,發現本人符合申請條件,為解決全家人十分困難的住房問題,在此特別向政府申請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門、居委會能給予準許,解決申請人的.住房實際困難,特此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第2篇

          尊敬的社區領導:

          你們好!

          我叫xx,今年xx歲,我是一名下崗女職工家住在xxxx?,F已離異,和女兒相依為命。如今的我由于身體不好,基本上干不了什么活,沒有什么收入來維持我們母女的日常生活。女兒大學的學費和生活費就只靠微薄的撫養費和政府給的低保來勉強的維持生活,可以讓女兒讀完大學。我再次申請低保,希望社區領導可以批準,低保就像我們母女二人的救命草,就我們于水深火熱之中,社區領導就是我女兒學業生涯的再造父母,我一定把女兒教育成棟梁之才,回報社會回報幫助過我們母女的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城鎮低保申請書范文二:

          xx路社區居民委員會:

          我名xxx、女、今年65歲,家住xx路廉租房,兒子老大xx沒有工作,并且多年音信全無,領養一女也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長期在外,很少回家,我現獨自生活,眾所周知我身體有殘疾,身體又長期有病,不能干重體力活,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前些年靠自己力所能及的幫做衣服救濟勉強糊口,,生活異常艱難。基本上沒有收入,這幾年全靠居民隊關愛,給我安排低保度日子,可是現在我身體健康情況更下降,眼睛視力也不好了,無法做針線活了,為此,特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再次申請低保。請領導們考慮能不能給我增加一點低保金,我將萬分感激。我也想靠自己的雙手不給黨和政府增加負擔,但身體狀況、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艱難。實在是無可奈何沒有辦法,希望領導們能體察和批準。

          此致

          敬禮!

          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細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運作由*區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房委會)統一領導,區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區房管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規劃、民政、財政、物價、公安、審計、土地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資金籌集由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委辦)、財政局負責,房源籌集由區房委會負責,配租及經租管理由區房管處負責,區總工會、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實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區房管處實行專戶儲存管理,??钣糜诨I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以及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區房委辦會同區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含原有住房面積):

          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夫妻雙方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待遇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五年以上(含五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居住在本區城鎮;

          (二)家庭住房面積未達到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

          (三)已領取由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區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已領取區總工會核發的《*區特困職工優惠證》(以下簡稱《職工特困證》)的特困家庭。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且戶籍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內。

          實物配租原則上配租給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家庭,烈屬、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優先照顧。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家庭成員在臺州市區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各種名義將本人原擁有的私有住房轉移給他人的,視作為擁有私房;

          (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戶籍證明、身份證;

          (三)現有住房情況證明(含住房租賃證或產權證);

          (四)《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

          (五)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或批地建房等享受住房優惠待遇證明;

          (六)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且屬烈屬、殘疾的申請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七)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

          (八)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書中明確其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形式。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程序為:

          (一)申請

          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領取《*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并提出申請。

          2、申請人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批

          1、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房管處。

          2、區房管處應當在自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由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在7個工作日內審定后交回區房管處。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工作日。

          3、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在其居住地以及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4、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發給《*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簡稱《資格證》)。

          (三)輪候

          1、對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視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2、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給予實物配租批準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該家庭可以自行租賃住房,由區房管處按照本細則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3、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房管處申報,由區房管處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4、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憑《資格證》和通知書,向區房管處辦理承租手續或租金核減手續或住房租賃補貼手續。

          5、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保障方案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應按時繳納租金,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的保障面積的部分租金,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物業管理,實物配租家庭應服從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應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十五條住房租賃補貼發放

          區房管處核定的住房租賃補貼每半年發放1次(每年的1月和7月)。實際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實發放。租賃補貼劃入指定銀行,由銀行代為發放。

          已取得《資格證》的家庭,且已承租區房管處管理的公有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核減保障,其廉租住房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顒澣雲^房管處公房租金專戶。

          第十六條己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每兩年復審一次,并實行及時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期滿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向區房管處遞交《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由區房管處核查住房情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保留保障資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實物配租的家庭在3個月內騰退出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的家庭,即時停止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

          騰退廉租房期限之內按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區房管處依法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的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區房管處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十八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房管處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區房管處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和房屋養護修理等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各級部門應當按規定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建設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房管處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措施

          [DOI]10.13939/ki.zgsc.2015.43.158

          1 我國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1 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性住房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惠民政策,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們國家的住房政策起步晚,雖然說目前發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從開始就缺乏一部非常統一的法律,僅僅依靠幾部《條例》,根本無法規范現有的保障性住房在實踐中產生的很多問題以及所面臨的分配混亂的現象,這就阻礙了保障性住房的發展速度。作為政府部門,它們的責任就是要為廣大的居民謀福利,建立一種公開、公平的公共服務體制,政府部門承擔著居民能否幸福的重大責任。雖然我國的經濟在現階段已經取得了非??焖俚陌l展,但是在一些行業已經躋身到世界前列的背景下,為什么還有很多的弱勢群體仍然生活困苦,連基本的居住都是問題,在自己的國家沒有自己的容身之所,更不要說得到所謂的幸福。人民的居住問題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影響到我國的長遠發展。所以說,我國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居民的住房問題,把人民的住房問題放在政府工作的重點來抓,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制定《住房保障法》就顯得非常的重要了。

          1.2 有一定的戶籍限制,保障的力度非常弱

          從政府制定的關于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幾乎所有的地方都對于申請對象的戶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就讓保障性住房具有了非常強的地域色彩,從根本上對進城務工的人員以及在本地就職的工作者進行了徹底的排出。農民工想留在城市發展以獲得自己的生存空間,如果他們這些人想通過保障性住房得到一些優惠根本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不具有本市的戶口,因此早已被擋在保障房的申請條件之外,靠自己微薄的工資來支付高額的房價對于他們來說相當于杯水車薪。因此,我們國家現階段的保障房申請條件中對于戶籍進行限制是非常欠考慮的,單純的解決本地區居民的住房難問題,對于跨區域的人才交流非常不利,嚴重影響了城市的良好發展。

          1.3 缺乏完善的審查機制

          因為我們國家的個人基本賬戶機制并未建立起來,金融系統與財稅系統也不是非常完善,申請人單位給政府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可信度非常的低,這就導致了個人收入的真實性很不容易把握,同時,還有非常多的隱性收入是沒有辦法計算的。對那些工作單位與工作形式不固定的居民,如果想要準確的核實這些人的收入狀況就更難了。由于信息核準上的這種弊端,給了人們很多弄虛作假的機會,其真實性和公平性讓人懷疑。除了我們國家的基本體制不是非常的健全外,保障房的審查程序也有很多的不足,剛開始提供的申請書只限于幾頁紙,需要回答的問題太過于簡單。在審查與公示分配時,權力都集中于當地的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他們的職責規定的不是很確定,其他部門的檢查程序也只是種形式,根本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就造成了信息的虛假與權力的腐敗,事發后各個行政部門都相互的推諉,把人民的利益完全忘記在腦后了。

          1.4 退出監管機制不合理,影響了保障房的循環使用

          我國實行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是只售不租,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不到 5 年的,只擁有有限的產權,不能轉讓。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房實施動態的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應對象的具體家庭收入以及人口結構等情況。但這種規定一般都只是流于形式,監管機制的缺乏導致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居民,在5年內基本上就沒有相關部門去核實家庭基本信息,這就致使經濟適用房在實踐的分配過程中不斷的走樣,出現了經濟適用房空置的現象。然而,社會福利是有限的,這些人占據著不屬于自己的資源,而真正需要它的人卻依然露宿街頭,與制定經濟適用房政策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這反而產生了更多的社會矛盾。

          2 針對我國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制度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2.1 不斷的建立與完善針對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我國依法治國的根本,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的基礎,保障性住房需要法律的制約。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調整廣大居民之間利益關系的有效手段。國家和居民之間、國家與政府之間關系的變化,是維持社會關系穩定的紐帶,一個國家如果非常的重視法制建設,將會對緩解社會矛盾、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非常的有利。我國的住房改革之路已經走了20多年了,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也積累了很多的經驗,然而,這些經驗教訓都需要國家立法加以保護,只有依靠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它才能更好地規范政府與居民個人的行為。

          2.2 擴大保障性住房的覆蓋面,取消對于戶籍的限制

          滿足弱勢群體對于住房的需求是我國政府急需解決的社會難題,居住權是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該得到政府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國政府需要逐步的放寬保障性住房的覆蓋范圍,逐漸取消對于戶籍的限制,降低保障性住房的準入門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戶籍制度已經不能跟上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腳步了,人口流動對于城市經濟發展非常的有利,國家也在不斷地采取政策鼓勵城市人口之間的交流。因此,對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對象,應該因地制宜,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地區或者城市,應將保障的對象設定為經常居住性的居民,取消原來的戶籍限制,規定只要居民在本地區工作一定年限,同時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就有資格申請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只有這樣做,才能更加有利于城市的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

          2.3 建立完善的考核問責機制

          保障房的審核必須要有嚴格而完善的考核問責機制。每個環節的負責單位都必須嚴格把關,全面落實上級交給單位的工作任務與國家的各項政策。對于申請者的信息必須認真審查,同時還要多種手段并用,讓群眾明確了解政府保障對象的基本信息,便于居民對負責單位的監督。各級相關部門要定期到社區進行抽查訪問,及時準確地掌握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對象,以及他們的家庭人口、收入與住房變動情況。運用強有力的審核機制,有效保障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已經真正的讓需要它的居民得到了實惠。針對保障性住房對象的審核過程,既要充分考慮政策的限制性,同時還要結合申請者的實際生活情況,有效地克服政策的滯后性。根據地區發展的實際情況,隨時調整國家政策的不足之處,從而保證分配工作的公平。

          2.4 采取多種退出措施,促進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環

          保障房的退出措施直接影響著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環問題,想要讓政府部門的措施能夠很好地實施,保證居民的合法權利,就要通過各種方法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管。首先,實行租金累進。通過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對審查已經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給定期限退出住房,如果不退房,就增加租金,超期的部分按照原租金的1倍到3倍收取,騰退超期的時間越多,收取的租金數額也越大。其次,實行罰金并舉。騰退超期的,按租金比的30%繳納罰金。利用這種形式,能夠有效地制止那些不法分子鉆政府政策的空子,給真正需要經濟適用房的人們更多的機會得到政府的政策優惠。

          3 結 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目前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制度中的不足,我國政府部門必須提起高度的重視,針對不同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讓國家的保障性住房能真正的公平的分配到居民的手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保障性住房讓居民真正地得到實惠,讓我國的任何一個居民在制度面前都能夠享受平等的待遇。這不但有利于我國制度的不斷完善,更加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與壯大。于國于民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好事。

          參考文獻:

          [1]李晶.保障性住房建設:現狀、影響及融資模式[J].國際融資,2011(11).

          廉租房申請書范文第5篇

          摘要: 隱私概念的不確定性給行政機關判斷相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帶來了困難。我國的行政訴訟中往往通過當事人的公開意愿、公開行為、社會一般的認知、對隱私權人的不利影響等因素來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公開申請人是密切的利害關系人、公開的利益優于不公開的利益、法律強制公開這三種情形構成了隱私保護的例外。通過對司法經驗的整理,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強制公開的法律規定、申請人的資格、當事人的意愿、社會的一般認知以及利益衡量等五個步驟的審查來確認是否給予相關信息以隱私權的保護。

          中圖分類號: D912.1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 10012435(2017)01012409

          Key word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judicial experience; privacy

          Abstract: The uncertainty of privacy's conception brings difficulties for the agency to determine that some information should be disclosed or not in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actice. In China's administration litigation, a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formation is privacy, the court usually take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dividual's will, actions of publishing, society's general view,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individual.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ndividual, much more interests of disclosing and the compulsory regulations are the exceptions of the privacy protection. By sorting the judicial experience, the agency could take five steps to solve the problem: examining the regulations of disclosure, the applicant's qualification, the individual's view, society's general view and interests measuring.

          第1期徐: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中個人隱私認定的司法經驗及啟示 安徽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5卷對個人隱私的權利保護在現代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僅維護人之尊嚴及個人自由,同時也能促成社會的民主、個人的社會參與、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些目標的實現。 [1]因此,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個人隱私是受到特別保護的一類信息。各國立法都將其作為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2]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4款即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在行政實踐中,行政機關就面臨著確定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的問題。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豐富多樣性,個人隱私的認定比較復雜,例如同樣是個人照片,公務人員的上崗證照片就不屬于隱私,其個人的生活照片就屬于隱私的范疇。①可見個人隱私認定把握上的困難。加之,個人隱私的內涵和外延在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認識和把握上需要通過個案來

          收稿日期: 20160502;修回日期: 20160801

          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4CFX063)

          作者簡介: 徐濤(1985),男,江蘇建湖縣人,講師,博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

          ①“王維與杭州市西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賠償上訴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終字第381號行政判決文書)。認識。[3]“司法不僅是糾紛的解決機制,還是法律的解釋和填補機制,即制度的生成機制?!盵4]在立法不明確的情況之下,整理司法實踐經驗就是我們解決相關問題的重要路徑。

          為此,筆者在北大法寶網以“隱私”作為關鍵詞在行政類案件中進行全文檢索,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搜索到符合條件的案件322件。檢索網站:北大法寶(http:///Case),最后訪問時間:2015年6月12日。通過對相關文本的逐一閱讀,筆者剔除雖然出現“隱私”字眼但不涉及“隱私”問題的相關案件,同時剔除屬于行政處罰、行政專利訴訟以及其他行政訴訟類案件,共留取57件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主要涉及到哪些信息屬于個人信息(如個人年齡、動拆遷協議、房屋租金繳納情況、個人印章等)和哪些人可以獲取到個人信息(如近親屬、利害相關人等)兩大類問題。需要說明的是,鑒于北大法寶數據庫案例收集處于一個不斷增長的變化狀態,本文無法在統計學意義上實現全樣本觀察涉及“隱私”問題的所有行政案件,僅能在此時間點上對所能查詢到的案件進行全面觀察。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考慮到這些判決都是已有的公之于眾的裁判文書,其對于現階段法院的審判實務來講都是最直觀的反映,即便存在不全面的問題,也不影響將其作為研究素材,著力于用描述的方法將法院視野中的相關論述做整體上的勾勒,并為之后制度的建構提供最為基礎的局部構造。[5]

          因此,本文通過閱讀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判決,整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關于個人隱私界定的司法審判經驗并加以分析,試圖得到可供實踐把握“個人隱私”這一概念的標準。

          一、個人隱私的主觀認定標準

          (一)當事人的公開意愿

          在“張某與長沙市財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長中行終字第29號行政判決文書。中,二審法院認為“個人隱私,一般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由這一界定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個人的意愿是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最重要的標準之一。

          個人隱私既然以個人的意愿為重要的判斷標準,那么就會有很強的人身屬性。至于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行政機關不能僅僅依靠自己的判斷,還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確認。《政府信息公開》第23條中也要求行政機關在初步認定相關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之后,還需要征求信息所指向的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在“任樂亮訴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信息公開答復糾紛案”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1)管行初字第19號行政判決文書。中,被告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見詢征函中被詢征人意見欄中所載明“不同意 陳志華”字樣非第三人陳志華本人書寫,且被告也未提供其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陳志華委托他人的相關證據。也就是說被告不能證明曾經詢問過第三人的意見。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公開的決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復。由此可見,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是行政C關在認定個人隱私過程中必須要加以考量的因素。

          此外,在行政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接受相關信息會被公開的條件,那么在政府信息公開中,行政機關可以推定其同意公開。例如,在“楊政權與肥城市房產管理局信息公開上訴案”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泰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認為應當公開享受廉租房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包括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的理由之一就是申請行為推定為住戶對相關信息的公開。原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原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山東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確立了保障房的公示制度。當地《肥城市民政局、房產管理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申報的聯合公告》也規定,“社區(單位),對每位申請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日。”也就是說,當事人要申請廉租房,就要接受公示相關信息的要求。因此,法院認定,“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保障房,應視為已經同意公開上述信息,對此類信息的公開應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的規定’”。在本案中,住戶在能夠預見所提交的信息會被公示的情況下,依然提出申請,那么行政機關可以在之后的信息公開受理中推定住戶同意公開相關信息。同樣,在“俞霞金等與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糾紛上訴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甬行終字第44號行政判決文書。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與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限的自然資源,為合理使用有限資源,宅基地審批通常需要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因素”,因此,“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然要向國家、向社會公開自己的年齡信息,以獲取批準、接受監督”。關于年齡的信息就不能被作為個人隱私而加以保護。

          (二)當事人的公開行為

          如果當事人將個人信息主動以某種方式向社會公開,那么這些信息就不能被認定為個人隱私,不受相應的制度保護。在“文其訴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1)虹行初字第33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認為“個人隱私,一般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向公眾公開的、不愿公眾知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法院在當事人的公開意愿基礎上又添加了“不向公眾公開”這一標準來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基于這一認識,法院使用“不向公眾公開”和“不愿公眾知悉”這兩個標準,認定第三人的個人印鑒“為個人進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形式,同簽名一樣,通過出示發揮其基礎作用,具有對外性”,不屬于個人隱私。在“紀廣貴等與如皋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上訴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終字第194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也有相似的見解,強調“公民個人有權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分,可以公開或者不公開某項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已經公開,因其為公眾所獲知而不再成為個人隱私”。因此,行政機關可以借助于考察當事人公開行為的存在與否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當事人的主動公開行為,法院還確認了一種推定的公開行為。 “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與方桂來政府信息公開上訴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終字第1703號行政判決文書。涉及到公開幼兒園外籍教師的健康證明的問題。法院首先指出外籍教師的健康狀況涉及幼兒園學生安全,不予公開會對學生和家長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緊接著,法院認為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1條的規定,幼兒園需要將外籍教師健康檢查材料提交給教育部門,進而“外籍教師人員在申請從事幼兒園教學時,可以推定其已經放棄將個人健康狀況證明作為個人隱私的權利”。在此,法院推定外籍教師人員的申請行為是放棄了隱私權的保護,即推定公開了相關信息。然而,本案中法院的推定是在確認了相關信息對利益相關人的重大影響下展開的。同時,與上文提及的“楊政權與肥城市房產管理局信息公開上訴案”所不同,本案中并沒有法定的“公示制度”存在。外籍人員并沒有將自己的健康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意圖,僅僅是為了順利求職,在一定范圍內放棄了將健康信息作為個人隱私的權利。因而,行政機關在使用“推定公開”時必須要嚴格限定公開的范圍和對象,以避免對當事人的隱私權造成侵犯。

          二、個人隱私的客觀認定標準

          在“北京北方國訊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告知行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初字第1225號行政判決文書。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郭炳雄信息公開上訴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終字第1447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指出對于所涉及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行政機關具有法定的審查職責,不能僅僅以所征求的第三方意見為認定依據,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同樣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23條的適用,在個人隱私的認定過程中,當事人對于個人信息是否屬于隱私范疇的認定雖然十分重要,但并非絕對。行政機關還需要自行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對此,司法審查中也提出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認定標準之外的其他判斷標準,主要有:

          (一)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中的隱私

          上文援引的“張某與長沙市財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長中行終字第29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在確認個人隱私與公民主觀愿望密切聯系之后,論證本案涉及的爭議時,認為“上訴人申請公開的第三方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出生地、學歷、畢業院校、原工作單位、進入現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月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個人事項,一般認為屬個人穩私,故上訴人的理由不成立”。在論證中,法院并沒有征詢第三方的意見,而是采取了“一般認為”的表述。這表明采用社會的一般認知來確認相關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是法院所認可的一種論證模式。因而,作為非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在自行判斷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時,可以將社會公眾對于隱私的一般認知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二)公開可能對當事人產生的明顯不當影響

          在“俞霞金等與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糾紛上訴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甬行終字第44號行政判決文書。中,與二審法院采取的“推定當事人同意”的論證思路不同,一審法院在承認尚無明確個人隱私概念的定義后,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個人隱私,應根據公開后是否會對權利人生產、生活造成明顯不當影響來判斷,不能將所有的涉及個人的資料都列入個人隱私的范疇”。此處,一審法院提出了將個人隱私區分出一般個人資料的標準,即公開后對權利人的不當影響。公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農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時的年齡,法院承認雖然會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沒能達到明顯的程度。

          三、個人隱私的例外

          行政機關在經過自己初步認定和當事人認定之后,確認相關信息屬于個人隱私。然而,此時相關信息并非絕對不能公開。在某些例外情形下,針對特定的對象和范圍,個人隱私還是存在著公開的可能。通過案件的閱讀,這些情形主要有:

          (一)對密切利害關系人的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了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如果申請人不能向行政機關說明自己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行政機關不提供相關信息的,法院應當裁決駁回原告的訴請。“連國強與廣州市海珠區民政局信息公開上訴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終字第744號行政判決文書。中,連國強意欲申請第三人申請低保時提供的信息。相關信息除了行政機關已經公示的信息外,還涉及個人和家屬的隱私。二審法院審理發現原告無法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駁回了連國強的訴請。

          然而,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與隱私權人屬于密切的利害關系人,那么即使是被認定為隱私的個人信息,法院也認為可以公開。在“尚盈霖與韶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糾紛上訴案”廣東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行終字第2號行政判決文書。中,尚盈霖的父親尚偉要求減少支付撫養費,并提交了所在單位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開具的工資證明。尚盈霖向韶關市人民政府遞交一份《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韶關市人民政府公開尚偉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全部工資收入的信息。韶關市人民政府認為相關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在征求尚偉的意見之后,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一審法院認為相關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且權利人不同意工開,駁回了尚盈霖的。二審法院則認為尚盈霖與信息公開第三人尚偉具有親子關系,尚偉的工資收入狀況對于決定其應否向上訴人支付撫養費,以及支付數額具有重大影響,故尚盈霖有權要求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公開該信息。在本案中,行政機關和一審法院將工資信息認定為個人隱私,并按照個人隱私公開的流程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公開,而二審法院則引入了因“親子”關系產生的密切利害關系這一因素,確認相關信息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在“曹繼環等訴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2)和行初字第76號行政判決文書。中,原告三人分別為工亡職工的直系近親屬,要求公開工亡職工的《天津市涉及民事傷害賠償工傷賠償保險待遇核定表》。被告認為相關信息屬于不可公開的個人信息,拒絕公開。本案中因為該職工的去世,也無法斷定本人對信息是否公開的意見。在本案的評析中,法官認為一方面承認隱私權伴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結束,事人已經無法根據自己的意志處置個人信息,然而,另一方面死者的近親屬作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應當自然繼承《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4款所規定的權利,也就自然成了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人,有權獲悉相關信息。[6]雖然本案的評析是從民事權利的繼承的角度來理解死者近親屬的知情權,也承認此處法官使用了法律類推的方法,但是本案的關鍵仍在于,正是因為原告與死者之間存在著近親屬這一密切的利害關系,才使得原告有資格獲取本屬于死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到,即使根據上述條件被認定為屬于隱私的個人信息,申請人和隱私權人之間密切的利害關系還是可以作為信息公開的一個例外情形存在。

          (二)利益衡量后的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4款和第23條中還規定了個人隱私被公開的例外情形,即行政機關認為相關信息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在此,利益衡量之后個人隱私的公開也就成了個人隱私公開的另一個例外情形。具體而言,這又包括了兩類情形:第一類情形涉及到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在“楊政權與肥城市房產管理局信息公開上訴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泰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除了采取推定當事人同意的方式確認相關信息不屬于隱私外,還采用了利益衡量的方式進行論證。法院認為:“在保障房制度中,當涉及公眾利益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與申請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圍內的信息隱私相沖突時,應將保障房的公共屬性放在首位,使獲得這一公共資源的公民讓渡部分個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則,又利于社會的監督和保障房制度的健康發展?!痹诒景钢?,顯然法院認為保障房具有公益性質,過度保護申請保障性住房人一定范圍內的信息隱私權會對國家住房保障制度所指涉的公共利益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于這些信息,即使可以認定為個人隱私,行政機關也應當公開。

          第二類情形涉及對申請人造成的重大影響。一般行政法律關系中,無論是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還是行政合同,行政相對人一方都有自己特殊的“具體的利益”。有學者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領域,申請人的特殊利益被公共利益所吸收,并為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所忽略,在利益衡量中不作為考量因素。[7]然而,在案例的梳理過程中,筆者發現,雖然法院援引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4款基于公共利益公開的規定,但是在論證的過程中仍然是將“被吸收”的申請人所代表的特殊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的利益進行衡量。例如,“廣州市白云區教育局與方桂來政府信息公開上訴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終字第1703號行政判決文書。,二審法院依據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4款,決定公開的首要理由就是“外籍教師身體健康檢查材料關系到幼兒園全體學生的健康安全,若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公開將給幼兒園學生、家長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這里就是將外籍教師隱私權所保障的利益與幼兒園學生、家長的利益進行衡量。從判決的行文中來看,法院顯然認為,在本案的情形中,申請人的利益被吸收于公共利益之中,而且優先于隱私權人的利益,經過利益上的衡量,應該予以公開。

          (三)法律的強制性公開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負有公開涉及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法定職責時,那么相關信息也不能被列入個人隱私的范疇而不予公開。在“阜新市環宇鋼球廠訴阜新市人民政府等政府信息公開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遼行終字第183號行政判決文書。中,阜新高新園區管委會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向被征收人之一的環宇鋼球廠公開分戶補償信息。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第11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條、第29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房屋征收部門的阜新市人民政府有向被征收人主動公開分戶補償信息的法定職責。這些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自然也就不能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

          四、司法實踐的評價與啟示

          民法學者有將隱私權定義為“公民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8]108然而,隱私一詞的用法帶有信息、身體、財產和決定等多方面的含義,存有不同的用法、語境或意思,造成了法律上統一定義的困難。 [9]89就其權利本性上來看,隱私權就可以從獨處權、信息控制權、親密關系論、人格權論等不同的角度出發理解。[10]7083在這一情形下,現有理論無法有效指導實踐。通過上文相關司法裁判文書的整理,法院在個案審理中也嘗試解決這一問題。由此積累的司法經驗需要我們總結和進一步提煉。

          (一)司法實踐的評價

          美國聯邦憲法第4條:“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并詳細開列應予搜查的地點、應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痹摋l主要是在保護個人的隱私免受政府的不合理的侵犯。美國法院在適用這一修正案過程中,對“隱私”的認定經歷了四個理論,三個階段,即從客觀標準(“財產侵犯理論”“憲法保護的領域理論”)到主觀標準(“合理的隱私期待”標準),再到主觀的“合理的隱私期待”標準和客觀的“財產侵犯”標準相結合(2012年的Jones案)的轉變過程。[11]7090其中,“合理的隱私期待”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其一,主觀方面(subjective),當事人表示出了對于隱私的事實上的期待;第二,客觀方面(objective),當事人的這一期待被社會認為是合理的。“財產侵犯理論”是指公權力機關對于私人所有的房屋、文檔及其他所有物的物理犯(physical trespass),即構成第四修正案中所說的對私人領域、隱私的侵犯。[11]7071德國法院在判斷隱私的過程中也經歷了以隱秘、秘密、私人三類劃分的領域理論向以當事人信息自為判斷依據的轉變。[1]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確定相關信息是否屬于隱私并沒有一個單獨的標準可以完成,需要包括主觀和客觀多個方面的因素共同介入才能得以實現。相較于美國和德國的司法實踐,我國法院在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征:

          第一,從群案來看,法院在確定隱私存在時存在著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等多種因素。主觀方面主要是指當事人對隱私的主觀認知,包括公開意愿和公開行為;客觀方面主要是社會的一般認同、利益的衡量、法律的強制規定等。這表明司法實踐在隱私確定這一問題上存在了諸多的不同解決路徑。

          第二,從個案來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用同時采用不同的維度來確認隱私的存在與否。例如“楊政權與肥城市房產管理局信息公開上訴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泰行終字第42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就采取了“推定當事人同意”和“利益衡量”兩種思路來否認當事人在相關信息上隱私權的存在?!皬V州市白云區教育局與方桂來政府信息公開上訴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終字第1703號行政判決文書。和“俞霞金等與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糾紛上訴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甬行K字第44號行政判決文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可見,在具體判定隱私過程中,面對隱私這一法律概念的復雜性,法院有時也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確認隱私的存在。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同一個判決中的法院在論證過程中多種因素混雜在一起,引起了論證的混亂。例如,前文所引的“張某與長沙市財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長中行終字第29號行政判決文書。中,二審法院在界定隱私時強調了個人的公開意愿,然而在具體論證中又采用了社會的一般認知,在論證思路上呈現了一定的混亂。

          第三,整體而言,法院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定思路。我們雖然通過案例整理,發現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考慮諸多不同的因素確認隱私,但是同時也發現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選擇適用考慮的因素。甚至,根據不同案件中整理出的考量因素之間存在著競合的可能。例如,行政機關在確認隱私存在時的“對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和在確定隱私保護例外時的“利益衡量”,這兩個因素之間可以被稱之為一個問}的兩方面。因此,這些司法經驗還需要進一步地提煉、總結。

          (二)司法實踐的啟示

          通過對司法案件的整理,我們可以看到個人隱私的確定需要考慮到諸多因素,甚至在個案處理中就需要多因素的考量。但如果要指導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實踐,法院所提出的考量因素還需要進一步整合,如同美國“合理的隱私期待”標準一樣,形成可供實踐操作的標準或者審查步驟。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步驟進行審查:

          第一步,審查是否屬于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10、11、12條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范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這些信息的公開具有法定性,不僅行政機關應當遵循,信息所涉及的當事人也應當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例如廉租住房制度中申請人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這些信息,就不能被作為隱私來對待。這一部分的信息行政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就應當作為公共信息來處理,不必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不享受隱私權的保護。

          第二步,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既然隱私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那么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證明。然而,隱私的概念具有主觀能動性,使得個人可以決定“隱”的對象是所有人也可以是一部分人。 [12]23同一個信息,對于不同的申請人,法律所給予的保護就不一樣。例如,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程序法》第60條(利害關系人之信息權)規定,如私人有所請求,有權取得由行政當局提供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行政程序進行情況之信息,并有權獲知對該程序作出之確定性決定。[13]1112因而,行政機關在審查過程中需要注意申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

          第三步,審查當事人是否有公開行為,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工作和生活日益聚集化,引發了人們對于個人空間的關注,從而產生了“隱私權”這一概念。[14]2023對于隱私權最為經典的表述,就是個人“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15]5學理上將隱私權認定為是公民自由權的一種,被稱之為自由權中的私生活和個性權,[16]395397具體表現為“那些與個人的人格意義上的生存密切相關的重要私人事項(例如容貌、前科等與自己相關的信息),可由個人自律地加以決定的自由” [17]107。我們可以看出,在學理的認識上,個人隱私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個人對相關信息的認識和態度是認定個人隱私的重要標準,必須要予以尊重。當事人的公開意愿和行為理當成為行政機關考察的重要內容。

          第四步,審查相關信息是否屬于社會一般理解的隱私?!扒槭乱坏綄τ趥€人或公眾有了確定的損害或者有了確定的損害之虞的時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圍之外而被放進道德或法律的范圍之內了。”[18]97從社會系統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的復雜性增加,社會的制度化也要求“在社會整合領域中,通過共同的信念形式和對社會條件的意識來進行意識形態上的控制”[19]365。因此,對于個人隱私的認定除了當事人的意圖外,還需要考慮到社會對于隱私的一般認知。美國“合理的隱私期待”標準即認為當事人對隱私的期待必須符合社會的一般期待,才是合理的。應該說,行政機關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為參考依據是可行的。個人隱私所涉及的范圍雖然與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密切相關,在個體上會呈現出差異,但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還是可以在社會中形成一定的共識,以便于日常交往的正常進行。例如,以各國法律解釋規則和國際人權公約的一般解釋為準則,隱私權的保護范圍為:(1)狹義上的私生活,也被表達為狹義的“隱私”;(2)家庭;(3)住宅或住所;(4)通信與通訊秘密;(5)個人數據資料。[20]139144涉及到這些事項范圍內的信息,均有可能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在“紀廣貴等與如皋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上訴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終字第194號行政判決文書。中,法院列舉出可以屬于個人隱私范疇的個人信息:個人的身體信息(年齡、身高、體重、健康狀況等)、通訊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郵箱等)、社會信息(家庭婚姻狀況,社會關系、財產狀況、等)及工作履歷、獎懲記錄、身份證和機動車號碼等。在這些范圍內的個人信息,行政機關均可將之判斷為個人隱私。

          第五步,利益衡量,最終確定是否要給與隱私權的保護?!皩Ξ斒氯说拿黠@不當影響”和作為隱私公開例外的“利益衡量”可以整合為“利益衡量”一個因素,即在不公開所保護的當事人權益和公開所帶來的公共利益、申請人利益之間進行衡量。這一環節應當堅持“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和“平衡利益、寬容協調”這兩個原則,[21]分兩步來進行:

          第一,確定相關信息的公開會不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明顯不當影響”。至于何謂之“明顯不當影響”,法院在判決中并未加以說明。對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的規定,“明顯不當影響”應當理解為是對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這還需要從隱私權所保護的法益來進一步理解?!耙粋€人是否自由,并不取決于選擇范圍的大小,而是取決于他能否自己根據自己的意愿行事,或者說,他人能否迫使他按照他人的意愿,而不是他自己的意愿來行事。因此,自由的前提應該是:個人具有自己有保障的私人空間,在這一空間內,有許多事情是別人無法干預的?!盵22]31免受外界干擾隱私空間的存在是個人自由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發展個性提供了條件和可能”[10]89。換言之,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帶來的不當影響為公民個人生活安寧的破壞,個人自由的不當束縛,乃至個性發展的不可能。當這種影響達到明顯的程度時,行政機關就要將相關信息列入個人隱私的范疇,予以保護。

          第二,在對當事人權益造成的影響和隱私公開的公共利益、申請人的利益之間進行衡量?!爸挥挟斦袨橛欣诎l揮個性和智慧的作用的一面毫無疑問地超過侵犯的一面時,它才會被認為是正當的。”[23]197在此,行政機關可以借鑒參考德國法院在處理利益沖突時候采用的個案法益衡量方法:其一,依據憲法確定的“價值秩序”,其中一種合法權益相對于其他合法權益有明顯的價值優越性時,則采取有利于該種權益的裁判;其二,在位階相同的或者權利差異之大以至于無法做出抽象的比較時,則一方面取決于應當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被影響的程度,另外一方面取決于假使某種利益必須讓步時候,其受害的程度如何;其三,用比例原則、最輕微侵害手段的原則,選擇對利益各方而言最為適宜的解決方案。[24]285通過損益之間的比較,行政機關最終確定公開與否。

          行政機關通過職權調查、行政檢查、強制申報、聽證等調查手段掌握充分的信息,作出明智的決策。[25]982通過這些措施,行政機關掌握了大量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信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有學者預測,個人隱私保護的制度設計也會發生改變,將從個人許可使用轉變為數據使用者承擔者承擔責任,即數據使用者為其行為承擔責任,而不是將重心放在收集之初取得個人同意上。[26]220223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行政機關承擔的責任更加重大:在判斷是否向申請人公開隱私信息時,不能簡單以個人同意為依據決定公開,還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需要、公共利益、社會的一般理解等因素。因此,本文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司法實踐,抽取、整理出行政機關在決定個人隱私信息公開時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可供行政機關參考適用。然而,應當明確,由于個人隱私概念內涵的不確定性和外延的擴展性,這一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不斷地加以個案的考察和理論上的提煉、總結,才能更好地回應信息時代隱私保護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王澤鑒.人格權的具體化及其保護范圍?隱私權篇(上)[J].比較法研究,2008(6) :121.

          [2]王敬波.什么不能公開?――信息公開例外事項的國際比較[J].行政法學研究,2016(3) :1431.

          [3]章劍生.陽光下的“陰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不公開事項”之法理分析[J].政法論叢,2009(6) :1018.

          [4]葉必豐.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態度[J].法學評論,2014(1),6674.

          [5]王軍.“政府信息”的司法認定[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1),7283.

          [6]劉志強,張戰華,高博. 死亡公民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公開涉及該死亡公民的個人信息[J].人民司法,2013(8) :106107.

          [7]王敬波.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利益衡量[J].中國社會科學,2014(9):105124.

          [8]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M]. 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9]理查德?C?托克音頓, 阿麗塔?L?艾倫. 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M].馮建妹,等編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4.

          [10]屠振宇. 憲法隱私權研究――一項未列舉基本權利的理論論證[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11]John Wesley Hall.Search and Seizure:VolⅠ[M].San Francisco: Matt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12.

          [12]向淑君.敞開與遮蔽――新媒介時代的隱私問題研究[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

          [13]劉飛宇.轉型中國的行政信息公開[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4]M.C.Slough.Privacy,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M].Springfield: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1969.

          [15]路易斯?D?布m代斯.隱私權[M]. 宦盛奎,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16]漢斯?J?沃爾夫, 奧托?巴霍夫, 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第一卷[M].高家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17]蘆部信喜.憲法[M].林來梵,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8]約翰?密爾.論自由[M].許寶Y,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19]尼克拉斯?盧曼.法社會學[M].賓凱,等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0]楊開湘.憲法隱私權導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21]翁國民, 汪成紅.論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J].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2(2) :3339.

          [22]弗雷德里希?奧古斯特?哈耶克.自由[M].楊玉生,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3]鮑桑葵.關于國家的哲學理論[M].汪淑鈞,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24]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 [M]. 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