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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的知識點多,考試的計算量大,所以考生在平時的復習中要注意知識點的總結,特別是一些難點和重點內容以及易混淆問題的總結。為幫助考生準確把握此類問題,筆者結合多年的《稅法》輔導經驗,對在考試過程中容易混淆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分期提供給大家,希望對大家順利通過《稅法》考試有所幫助。
一、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的規律
在增值稅法中,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是考試的重點內容。根據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知道進項稅額作為可抵扣的部分,對于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法對進項稅額的抵扣項目作了嚴格的規定,因此,嚴格把握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方面也是考生在做增值稅的計算題時出錯比較多的內容。
其實考生不需要死記硬背,通過筆者的總結,進項稅額的抵扣有以下兩個規律:
(一)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看銷項稅額的臉色
這是一個形象的記憶方法,我們知道看別人臉色也太不自我了,那么怎么理解這句話哪?也就是我們在判斷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時看以前、現在 或將來的任何期間是否有對應的銷項稅額,如果有對應的銷項稅額,則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反之則不可以抵扣。我們來驗證一下:例如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原因是該貨物由于發生了非正常的損失,將來沒有對應的銷項稅額,所以該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再比如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由于貨物已經作為最終消費品了,也不會再有對應的銷項稅額了,所以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在這里,筆者不過多舉例驗證這個規律。大家可以用下列經濟業務事項做一下練習:1.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4.視同銷售情況下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5.確定屬于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行為時,其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當然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上述判斷是建立在發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的,如果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運輸費用是否可以抵扣看所運貨物的臉色
這句話的含義是如果所運貨物有對應的銷項稅額,或者所運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為運送該貨物所發生運費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例如:外購的固定資產,因其自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以支付的運費也不能抵扣;如果運輸的是納稅人對外銷售的免稅貨物,由于銷售該貨物免稅,也就是無對應的銷項稅額,所以運送該貨物的運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運送的是購進的免稅貨物,由于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所以運送該貨物的運費的也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同樣的思路大家可以判斷出為運送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所發生的運費是可以抵扣的。
例1:下列支付的運費中不允許計算扣除進項稅額的是(A)。
A、外購非應稅項目用的貨物的運輸費用
B、外購免稅農產品支付的運輸費用
C、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
D、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業產品
有了上面的兩句話,考生不需要一一記憶書上的每一個知識點,在考試中做到靈活運用,這樣才可以解答出我們也許在平時練習中不熟悉的問題。
二、包裝物租金與押金在增值稅、消費稅計算中的規律
在增值稅法和消費稅法中都涉及包裝物的問題,考生要注意包裝物租金與押金的區別:
(一)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直接將包裝物租金換算為不含稅的數額后作為計稅依據計算銷項稅額。同時納稅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也要作為應稅收入計算所得稅。
(二)包裝物押金的處理要復雜一些,除啤酒、黃酒外,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是一致的。下面我們以解題的思維方式來引出這些知識點,其目的是告訴考生,不要搞題海戰術,而是通過習題強化知識點,總結規律,形成清晰的思維方式。在此我們以這個知識點為例,提供給考生一種實踐證明有效的學習方法。
看到考試題,要首先明確是包裝押金還是租金,如果是租金按上述原則處理。如果是包裝物押金,馬上考慮是酒還是非酒類產品的包裝物,如果題目中給的是非酒類包裝物,要看是否逾期,如果是1年以內且未逾期的押金,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如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稅率計算銷售額征稅,這叫一般押金的處理規定;如果題目中給的是酒類產品的包裝物,要看是黃酒、啤酒還是其他酒,如果是其他酒類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或會計如何核算,均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如果是銷售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增值稅的計算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處理規定處理,對消費稅中的啤酒和黃酒來說,由于其是定額征收的,不影響其消費稅稅額。但如果考試題目中是啤酒的包裝物,在解題時要注意,在確定啤酒的稅額時,要將啤酒的包裝物押金換算為不含稅的數額包含在出廠價格中來確定適用每噸220元還是250元的單位稅額。這就是關于包裝物押金處理的一個完整的解題思路的例子,其他的很多知識點也可以使用這種方法去總結記憶,這種方法希望大家可以推而廣之。
例2:某啤酒廠銷售A型啤酒20噸給副食品公司,開具稅控專用發票收取價款58 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3 000元;銷售B型啤酒10噸給賓館,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取32 76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 500元。該啤酒廠應繳納的消費稅是( B )。
A、5000元B、7200元C、6600元D、7500元
三、組成計稅價格(以下稱為組價)的計算在增、消、營三稅中的規律
組價數學模型:組價=(A+B)/(1-稅率)
模型說明:(一)由于增值稅為價外稅,所以在該公式中如果是非消費稅類的貨物的組價,稅率為0,如果是應稅消費品,公式中的稅率為消費稅稅率;如果是營業稅的應稅項目稅率為營業稅稅率;(二)以從量計征消費稅的情況下的組價公式特殊(見下表);(三)卷煙(進口卷煙除外)、白酒在計算增值稅時不考慮從量計算的稅額;(四)進口卷煙的組價公式需要考慮從量計算的稅額;(五)進口貨物和委托加工的組價公式依然適用該模型。
1.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組價公式(見表1)
2.營業稅的組價=計稅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l+成本利潤率)÷( 1-營業稅稅率)
考生可以結合組價公式,把數學模型作為輔助記憶手段,可以大量減少公式的記憶量。
四、“免、抵、退”稅的計算規律
“免、抵、退”稅的計算分兩種情況:
(一)出口企業全部原材料均從國內購進,“免、抵、退”辦法基本步驟為5步:
第1步剔稅: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退稅率)
第2步抵稅: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第一步計算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
第3步算尺度:計算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第4步比:確定應退稅額(第2步與第3步相比,誰小按誰退)
第5步確定免抵稅額:第3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稅額與第4步比較確定的應退稅額的差額為當期的免抵稅額
(二)如果出口企業有進料加工業務,計算過程依然為5步,不同的是第1步和第3步需要做一個修正,具體步驟如下:
第1步修正的剔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的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退稅率)
第2步抵稅:計算公式同上
第3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的價格)×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第4步比:同上
第5步確定免抵稅額:同上
例3: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5%。2002年11月和12月的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11月份:外購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價款850萬元、增值稅額144.5萬元;外購動力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價款150萬元、增值稅額25.5萬元,其中20%用于企業基建工程;以外購原材料80萬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貨物,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萬元、增值稅額5.1萬元,支付加工貨物的運輸費用10萬元并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內銷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00萬元,支付銷售貨物運輸費用18萬元并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出口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500萬元。
(2)12月份:免稅進口料件一批,支付國外買價300萬元、運抵我國海關前的運輸費用、保管費和裝卸費用50萬元,該料件進口關稅稅率20%,料件已驗收入庫;出口貨物銷售取得銷售額600萬元;內銷貨物600件,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額140.4萬元;將與內銷貨物相同的自產貨物200件用于本企業基建工程,貨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計算企業2002年11月份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
(2)采用“免、抵、退”法計算企業2002年12月份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
【答案】
11月份:
增值稅進項稅額=144.5+25.5×(1-20%)+5.1+(10+18)×7%=171.96(萬元)
出口退稅的計算:
第1步剔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500×(17%-15%)=10(萬元)
第2步抵稅:當期應納稅額=300×17%-(171.96-10)=-110.96(萬元)
第3步算尺度:免抵退稅額=500×15%=75(萬元)
第4步比: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當期應退稅額=75(萬元)
第5步確定免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75-75=0(萬元)
留待下期抵扣稅額=110.96-75=35.96(萬元)
12月份:
免稅進口料件價格=(300+50)×(1+20%)=420(萬元)
出口退稅的計算:
第1步修正的剔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600-420)×(17%-15%)=3.6(萬元)
第2步抵稅:當期應納稅額=140.4÷1.17×17%+200×(140.4÷1.17÷600)×17%-(0-3.6)-35.96=
-5..16(萬元)
第3步修正的尺度:免抵退稅額=(600-420)×15%=27(萬元)
第4步比:第3步大于第2步,當期應退稅額=5.16(萬元)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種道德形象及總結出的道德觀念和道德準則的總和,是在注冊會計師工作中表現出的一種道德理念,是在注冊會計師行業中使用的,帶有注冊會計師職業特點的道德規范。
從橫向上來看,《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共列示了一般性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原則、對客戶的責任、對同行的責任等四大項原則。
一般性原則包括三方面:一是獨立性原則,其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從事業務時不能受到違反道德因素的干擾,要能夠誠實公正行事,并始終保持一種懷疑態度,勇于發現問題;二是客觀性原則,即真實性與公允性。真實性是指注冊會計師所提供的數據與反應的業務都是客觀真實、與現實保持一致的。公允性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所提供的報告與審計結果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三是公正性原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必須將社會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對待客戶雙方,做到不偏袒,不偏向。
在專業勝任能力方面,它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通過教育、培訓和實踐不斷提高和維持一定的專業勝任能力。在保證一定職業能力的同時,注冊會計師在從事業務時要始終保持一定的謹慎性,對工作進行妥善規劃,并對業務助理人員進行指導與監督審查。
最后是針對同行與客戶的責任,主要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要竭誠為客戶服務,并做到對執行業務中所獲得的商業機密進行保密,不得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應盡量維護同行形象。
2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現狀
2.1 執業行為不規范
執業規范是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但是我國的會計師執業行為存在很大的隨意性與個人因素。很多項目不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任意刪減執業程序只求數量,不求質量,在執業過程中保護客戶,存在與客戶同謀串通,對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視而不見等行為。
2.2 一味重視降低成本,忽略職業道德的履行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系龐大,然而因為每個監管部門之間的任務區分不開,權力反復分配,而且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體系,導致各個監管部門的規定存在沖突,部門之間各自獨立,這些監管部門不但沒有把監管效力集合在一起,反而導致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失去作用。
2.3 參與審計造假
由于上市公司財務作弊案例的接連出現,各類審計造假的狀況也顯露出來,這也作為上市公司蒙騙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重要手法。注冊會計師違反道德規范與上市公司聯合作弊,已經成為大家知道的手段。幾乎每一起財務造假案件都與注冊會計師有關系。例如:美國的安然、意大利的帕瑪拉特、我國的綠大地等。
3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存在的問題的根源分析
3.1 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
在會計師行業,注冊會計師賴以生存和不斷發展的根基與首要原則就是會計師的“獨立性”。它意在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與出具報告時要獨立行使權利,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保證客觀公正。
3.2 對注冊會計師監管不力
證券交易得以進行的根基是獨立審計,它同時也是審計公司財務制表的制度管理具有真實性的有力保障。而證券市場作假行徑是一個繁雜的群體行徑,提升證券市場會計資料的質量是一個全面治理的活動。在整個監管環節中,離不開社會輿論監察、審計公司的內部管理、法律制裁環節,只依賴“獨立審計”的力量,是無法達到效果的,一定要進行綜合監管。
4 結 語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問題屬于一種有關執業環境的問題,增強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具有一定的艱巨性以及時代性。在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環境漫長的過程中,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不斷的摸索前進,同時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僅要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重要性,且要加以一定的行動,各部門之間需要積極的溝通與聯系。現階段,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存在的問題十分迫切。
期望差距是指社會公眾對審計應起的作用的理解與審計人員行為結果及審計執業界自身對審計業績的看法之間存在的分歧。
二、期望差距各構成要素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影響分析
1、不合理期望差距產生的原因分析
注冊會計師所提供的審計報告等會計信息是一種公共產品,生產信息產品是需要成本的。不過對于投資者而言,通常他們可以無償地獲的這些信息,因此,他們不會去考慮這種會計信息的生產成本,而只會關心會計信息的質量。這樣,會計信息質量當然是越高越好。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等會計信息的過高期望是不符合整個社會的最高利益的。可以說,注冊會計師行業制度上的缺陷導致了公眾對其不合理的期望差距。
2、公眾對審計的期望
社會公眾對審計的需求發韌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以后,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投資者與企業(包括管理層)之間就存在信息不對稱,由此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非常大,為此他們需要一個獨立第三方來減少信息不對稱—審計從而產生。審計是作為一種減少決策風險的信任機制而產生,但是它的出現又帶來了社會公眾對審計人員的信任風險,為了將這種風險降到最低,社會公眾便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產生期望以便確定應該用什么樣的標準來約束審計人員的行為。
3、準則差距的成因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關系
可能的審計準則,是與現有條件下審計人員客觀上可以達到的水平。現有的準則,是現有注冊會計師行業規范其成員審計活動和行為的基本標準。兩者差距事實上是作為內部自律性規則的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客觀可以到達水平之間的差距。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規定與客觀上能預防審計失敗所需要的水平之間有一定的差距,審計準則應根據社會的需要作相應變革,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
三、正視期望的意義
1、審計期望差會造成審計人員過多的責任
由于審計期望差的存在,審計人員無法達到公眾的期望。當審計人員被后,審計準則往往不能成為法庭判決的依據,公眾的聲音可能比職業界的聲音更會影響法官,為了保護弱小群體,法官甚至可能會根據“深口袋”理論來判決,審計期望差因此成為游蕩于每一起審計師過失職業案件上空的幽靈。
2、審計期望差的存在可以促進審計執業的完善
正是由于審計期望差的存在,促使審計職業界不斷改進審計技術和方法,不斷擴大審計人員的職業責任,以滿足社會公眾對于審計的期望。
四、合理應對期望差距
造成合理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身缺陷,而且審計工作中有很多執業判斷。
1、改善法律環境相關法
法律規則的搖擺不定使注冊會計師承擔不適當的民事法律責任,相同的情景在不同的時間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希望業界和法律界能夠就這些問題盡快達成共識。
2、會計事務所謹慎選擇客戶,降低固有風險
由于目前注冊會計師的尷尬處境,注冊會計師只有小心前行,甚至因噎廢食。對于新客戶,事務所在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時必須審慎,會計師應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客戶的品質及會計基礎工作和財務狀況,評價其可審性,分析自身的勝任能力。特別是高風險或有突然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
3、加強審計理論研究和審計準則體系完善
必須制定健全有效的獨立審計準則,理順社會與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溝通渠道,使確定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及質量要求能夠兼顧社會需要與職業界水平之間的平衡。審計職業界要加強同法律界和其他社會各界的溝通與宜傳,讓社會各界對審計(審計報告)的特點增進了解,盡量縮小審計專業人士與非專業人士的認識差距。
4、加強注冊會計師道德建設
必須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建設,特別是加強誠信教育,使注冊會計師始終是獨立的,不偏不倚的第三者。可在審計人員的監管體制中合理確定政府的職責,并加強市場力量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5、加強審計界與公眾的溝通
審計界要加強宣傳工作,盡量向公眾傳遞審計環境、審計目標等有關信息,讓公眾明白審計作用的有限性以及審計界已經作出的努力,以減少公眾對審計在當前環境下無法達到的不合理期望,消除對審計執業的誤解。
五、總結
通過以上材料分析,以及國內國外學者關于期望差距的研究資料和成果,可見期望差距對于一國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以及審計評價都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我們應重視期望差距,結合國情,合理平衡期望差距,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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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 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 加權求總 權衡 有效性
一、從法律法規當中找依據,從實務當中找法律法規
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法規無疑是其首要的指導文件和判斷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標準》、相關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條文都可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當中判斷獨立性提供很多參考和依據。但是由于審計業務的復雜性和日新月異,很多情況在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當中并沒有考慮到。因此注冊會計師難免會遇到一些在法律法規當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完整的事件的情況。
針對此情況,注冊會計師必須依靠自己的職業辨別本領去探究事情的本質。而法律法規制定者應該從社會當中、從以前注冊會計師經典案例當中加權求和,總結方法,找到新的、能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法律條文,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做到法律的制定和修訂與時俱進。
二、 分清事物主次,把握關鍵環節進行甄別
當法律法規當中沒有依據或沒有有效完整的依據時,注冊會計師需要由自己判斷所處理的事物的具體情況。一般所處理的事物并不是單方面考慮就能下結論的,往往所處理的事物、面對的情況紛繁多樣,難以一步到位。注冊會計師應該權衡利弊、分清主次,把握關鍵環節進行甄別。
當一個事物出現多種互相沖突的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給它們配以不同的權重,利用加權平均求出最終結果,作為考慮該事件的獨立性的依據。如對于一個事件ξ,有多種可能的情況,有的是具有獨立性的情況,我們不妨稱為
A1、A2、A3、……,
有的是不具有獨立性的情況,我們不妨稱為
B1、B2、B3、……
那么事件ξ是否是獨立性事件則可由上述情況進行加權求總來進行判斷。對于情況A1、A2、A3、……的權重假如說分別為
P1、P2、P3、……,
對于情況B1、B2、B3、……的權重假如說分別為
P1/、P2/、P3/、……,
那么事件ξ的期望
E(ξ)=(A1P1+A2P2+A3P3+……)-(B1P1/+B2P2/+B3P3/+……).
當E(ξ)>0時,說明該事件為獨立性事件,不具有獨立性;當E(ξ)
在實務當中,對于一個事件,注冊會計師往往很難輕易就能為它其中的各個情況給予正確的權重,甚至對于該情況本身是否為獨立性情況也很難確定。當某情況注冊會計師不確定是否為獨立性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參照上述方法,對該情況進一步細化,進行加權求總,求出其數學期望,從而確定該情況的獨立性。
三、換位思考,“成為”利益相關人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業務時,由于審計業務日趨復雜性,有很多新情況是注冊會計師所難以預料到的。當遇到一個新事件時,注冊會計師利用加權平均求總,可能仍然會對其中的某些情況是否為獨立性,應對該情況賦予多大的權重所舉棋不定。此時,注冊會計師可換位思考,“成為”利益相關人。
如果注冊會計師換位思考,從利益相關人的角度去審視一個事物的某些情況時,可能因為角度不同而豁然開朗。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由于各自的身份不同,從自身的利益出發,由于各自目標函數的不同,態度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公司員工、管理者希望注冊會計師出具對經營者有利的報告,而公司股東、債權人、政府則希望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比較客觀、公正的報告,股東、債權人甚至希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更具謹慎性。
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換位思考時,必須兼顧各方的利益,權衡利弊,以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利益相關人的立場來審視某個事物的獨立性。這個利益相關人既不能完全是公司外部人員的角色,也不能完全是公司內部人員的角色。這個利益相關人的觀點是注冊會計師綜合各方面利益相關人的觀點,分別給不同的利益相關人的觀點以相應的權重,加權求總所得到的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作為主要為外部人員服務的獨立的第三方,注冊會計師可以適當的給外部人員的觀點以較大的權重,給內部的人員的觀點以較小的權重,具體的加權求總的方法。
四、 求助第三方,依靠大眾智慧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業務,利用數學期望判斷一項事物的獨立性時,很有可能還會遇到一些不確定其獨立性的情況。如果E(ξ)=0或者對某個情況換位思考仍然不能確定其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可求助第三方,依靠大眾智慧對某個情況的獨立性進行甄別。
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在向其它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征求意見時,必須注意所征求意見的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有相關的執業能力和相關的執業經歷,同時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保證自己與所要征求意見的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避免又因此而產生相關關系。
同時還可以廣泛的征求大眾的觀點和意見。但鑒于社會大眾人員較多,非專業人士也較多,其觀點可能不盡相同。注冊會計師在聽取他們的意見時,必須敏銳的捕捉其中的關鍵點和閃光點,并審慎地吸取和采納。
總之,審計獨立性的鑒別必須貫穿于審計活動的始終。對于每項業務,在處理的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該有應有的執業謹慎和職業觀念,把獨立性的意識貫穿于職業生涯的整個過程。應該考慮各個方面,權衡利弊,辨清事物的本質。只有在準確判斷出了事項的獨立性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可和信賴,才能發揮審計應用的職能作用,社會經濟的安全健康發展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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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主體在經濟交易中對會計信息的依賴逐漸增強,對審計的需求不斷增加,審計侵權責任必將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審計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如何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是正確追究審計侵權責任的關鍵。對于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問題,也就是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過去曾經有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準則是行業協會制訂的內部自律性規則,不能作為注冊會計師注意義務的法定標準,也不能作為審計失敗的抗辯依據。第二種觀點認為審計準則是財政部制訂的法規,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而未能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自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7]1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審計準則納入法律程序范疇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后,對審計準則法律地位問題的爭議似乎銷聲匿跡了。我國的審計準則分為規則導向和風險導向兩個階段。規則導向的審計準則是指財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的《獨立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注冊會計師謹慎執行了規定的審計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審計準則。《若干規定》中所指的審計準則是尚未實行風險導向的《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是沒有疑問的。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是2007年開始施行的審計準則。2016年1月7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征求意見稿,涉及7項審計準則。這次審計準則的修訂是對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完善和國際趨同。例如本次審計準則最重要的修訂內容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實體審計報告中增加關鍵審計事項,然而,
(1)哪些事項構成關鍵審計事項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
(2)同一項關鍵審計事項,因為不同注冊會計師有不同的判斷,該事項可能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中進行描述,也可能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或“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中描述。本次修訂可能解決了當前審計報告信息含量低、相關性差等問題,但是不能解決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無法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依據的問題。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主要規定一些審計原則、目標和方向,強調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沒有明確的、可供直接操作的審計程序規定,是否還可以繼續納入法律程序范疇,并將其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值得商榷。
二、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產生的新問題
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與規則導向的審計準則一樣,都是由財政部以法規形式的,兩者的法律地位不應該有差別。但是在內容上,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沒有規定具體的審計程序,強調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強調注冊會計師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審計目標,導致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沒有客觀的評價標準。
(一)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僅作原則性規定。風險導向的審計準則貫徹了風險導向的理念,因為各項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審計準則不可能預想到所有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有責任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實際情況和審計業務的風險水平進行“量體裁衣”,確定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準則不但沒有規定明確、具體的審計程序供注冊會計師執行,而且要求“在針對評估的由于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還要“為了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審計準則失去了法律規范應有的明確性屬性。
(二)實施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審計準則的風險導向,實質在于反對注冊會計師機械地執行既定的通用審計程序,運用職業判斷設計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職業判斷貫穿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以函證程序為例,是否實施函證程序,不實施、無法實施函證程序、未回函或詢證函回函不可靠時實施哪些替代審計程序,評價實施函證程序的結果是否提供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或是否有必要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等,都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都需要注冊會計師作出判斷。實施了函證程序,不等于遵守了審計準則;沒有實施函證程序,也不等于違反審計準則。在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指導下,不同注冊會計師執行同一項審計業務,可能計劃和實施不同的審計程序,做出不同的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和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不同的應對措施,獲取不同的審計證據;不同注冊會計師對同樣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能會有不同的評估結果;對于發現的錯報是否重大,是否需要糾正或者披露,不同注冊會計師會有不同的判斷。
(三)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無法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過錯的依據。風險導向審計準則以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實現查錯揭弊的審計目的。只要存在“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沒有被發現,注冊會計師就可能被認定為風險評估沒有做好(因為審計準則沒有就風險評估作出具體的規范),或者應對措施不力(因為審計準則沒有就應對措施作出具體的規定)等,也就因此會被認定為未遵守審計準則。審計準則的“風險導向”使得認定審計工作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沒有了明確的標準,注冊會計師無法證明自己在選擇和實施審計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或者說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只要存在“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沒有被發現,就可以認定注冊會計師是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審計準則失去了為審計失敗提供抗辯依據的作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沒有生存的空間,注冊會計師審計侵權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注冊會計師職業沒有了安全感。
三、改進現行審計準則的建議
審計準則法律地位的確定取決于我們對審計準則作用的認識。如果審計準則的作用是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即現行審計準則的作用定位),那么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就不能局限于審計準則的規定,應該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執行審計準則規定之外的審計程序。此時審計準則不能作為審計失敗的抗辯依據,實際上審計準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正確認識審計準則的作用,必須先將其與審計的作用區別開來。審計的作用是通過發現(發現后還要糾正或披露,本文不予探討)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信賴程度。審計準則之有無,審計準則之修改,都不影響和改變審計的作用。而審計準則不應該是為了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而存在,雖然審計準則在客觀上也有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作用。審計準則的作用應該是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界限,防止注冊會計師為減少審計風險而進行“詳細審計”,使得審計成本大幅提高、審計信息因時間拖延而失去價值,或者避免注冊會計師無法承受高職業風險而拒絕提供審計服務或者退出審計行業。如果審計準則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免受不合理的法律責任追究的作用,審計準則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根據審計準則的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工作界限的作用,筆者認為,審計準則作為財政部的法規應該實行規則導向,對審計程序作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是審計內在的要求,也是審計本身存在的意義。雖然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提供了保護,但是謹慎履行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強調審計準則的保護作用,不否定審計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職能。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不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審計準則所能全部解決的。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價值、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地位,行業協會應該及時總結審計實踐經驗,以和督促實施審計準則應用指南、審計準則問題解答、審計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指導注冊會計師如何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這些應用指南、問題解答和指導性案例不是法律規則,不能補充到審計準則中去要求注冊會計師嚴格執行。現行審計準則中屬于風險導向的內容應轉移到應用指南、問題解答和指導性案例中去規范。
四、激勵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質量
肯定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提供了抗辯依據,但是為了防止社會公眾質疑注冊會計師逃避責任,還要注意克服惡意利用審計準則的現象。提高審計質量、切實保障審計的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的職能,審計制度和注冊會計師才有存在的價值。為督促注冊會計師勤勉盡責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實現職業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該采用激勵的方式,而不是一味修改、補充、完善審計準則,或者進行空洞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懲戒。激勵的方式包括:
(1)聲譽機制激勵,即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與提高注冊會計師聲譽聯系起來,與獲取更多的審計業務聯系起來;未能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聲譽受損,從而影響審計業務的獲取和保持。
(2)經濟激勵,例如:實行審計收費與發現會計信息的重大錯報掛鉤的計費方法(采用基本審計費用加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按一定比例獎勵的計費方法)等。通過激勵營造以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為榮的行業氛圍,不但能夠保障審計的發現會計信息重大錯報職能的正常實現,還能保證審計準則得以實質上遵守,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不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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