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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課程實踐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12)06-0039-0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從王文章教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讀中我們可以看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涵蓋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口頭傳統及其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地方理工類高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一般以通識教育為主要途徑,課程設置以開設單一的通識公共選修課程為主,教學形式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賞析為主,課程名稱多以民族民間傳統藝術賞析、民間文學藝術賞析、民族地區手工藝制作技藝賞析等民俗學和民間文藝為主,教學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1)民間長期口耳相傳的詩歌、神話、史詩、故事、傳說、謠諺;2)傳統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民間表演藝術;3)廣大民眾世代傳承的節慶禮儀、民間體育、競技等;4)蠟染、刺繡、雕刻、首飾等民間傳統手工制作技藝賞析等。教學理念也部分觸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中蘊涵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風俗習慣、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等。這些課程的設置對于高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不僅有利于調動理工類高校大學生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而且還能夠增強他們對民族文化的認同感,激發他們的愛國熱情,培養他們的民族精神。
一、地方理工類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文化傳承的需要
高等教育肩負著傳播文化的責任和傳授知識的義務,是文化知識傳承的重要渠道。高校作為文化傳承的主體,擁有獨特的教育文化資源,聚集著大量的知識分子和文化精英,把高校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傳承、教育的基地,對于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基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高校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充分發揮文化教育的優勢,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為民族優秀文化成果的傳承提供理論依據和知識基礎。
2.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人才培養的需要
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因而對該領域人才的需求也與日俱增。高校作為人才培養的基地,既要培養高素質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又要培養優秀的文化傳承人,同時也要通過培育一大批關心、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文化新人,擴大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的影響力和覆蓋面。為此,高校需要加快學科專業建設,構建完善的學科體系,以便更好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的培養服務。
2.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科學研究的需要
高校應發揮科研和人才的優勢,創造出更多的優秀科研成果,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體制更加健全,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更加豐富,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能夠更加有效地進行,為更多的受眾群體服務。為此,高校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在當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起到一定的學術帶動作用,把科學研究的理論成果付諸實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邁上更高的臺階。
二、課程建設的內容
1.確立課程的教學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既包括華夏燦爛的漢文化遺產,也包括特色鮮明的地域文化遺產,因而要引導學生正確理解和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知識,使學生能夠使用科學的方法來搜集、整理、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培養更多、更年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者和管理者,使其參與到遺產保護活動中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教學的目標就是為了達到上述要求,使學生通過對該課程的學習,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基本原則、目錄分類和保護技術等,增強大學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鼓勵大學生勇于肩負起傳承保護華夏傳統文化的重擔,完善大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使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職業觀,全面提升他們的人文素質和綜合素質。
2.構建課程體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內容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技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職業素養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辨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類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問題等。通過對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可以使學生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理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技能主要包括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與現狀、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與現狀、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案例等。通過對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形成深刻的保護理念和意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職業素養的內容主要包括世界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中國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地方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以及部分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技巧、技術辨析(非商業機密類)等。通過對上述內容的學習,實現了間接知識與實踐能力的對接,有利于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從而為國家培養出更多更優秀的文化傳承人。
【關鍵詞】司法解釋;工程價款條文;理解與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審判委員會,通過了司法解釋【2004】14號《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十年來,司法解釋解決很多的施工合同糾紛,對許多有爭議的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也是目前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本司法解釋共二十八條,涵蓋了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三個大方面的糾紛解決規定,關于工程價款及有關的條文有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共四條,筆者以下內容就對以上四條談個人的理解與看法:
1、第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第一條列入的三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分別為承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及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要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目前建筑市場不規范的操作中,有很多無效合同,給司法審判帶來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請求工程價款的必要條件,這反映了“工程質量至上” 的原則,沒有合格的產品就談不上價款的問題,我認為這是原則性規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互相返還,但建設工程是一個特殊的產品,不能適應一般原則,所以司法解釋給予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實體權利的處理與按雙方約定處理與合同有效的處理是一致,但“參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這有一定的區別,過去有兩種做法我認為是不適合的:①、一種做法就是合同無效,按國家及省、市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得出的工程價款比合同約定還要高,這個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說承包人合同無效還能得到更多的利潤,對于打擊違法和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很不利;②、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僅給承包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這樣因合同無效給發包人帶來的不當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據司法解釋內容,對于無效合同關于價款結算處理談個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定額計價,定額計價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規定,工程造價為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組成,應該扣除利潤部分,因為合同無效不能產生利潤。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還應扣除間接費中企業管理費部分。
(二)、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清單計價,清單計價中綜合單價應按照綜合單價分析表扣除利潤和風險費用。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應扣除管理費。
(三)、對于固定總價部分可以參照以上方法,對總價組成部分進行分析,扣除利潤部分。
2、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這一條主要體現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如果承發包雙方對合同價款有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不能隨便修改計價標準和方式,必須雙方遵循的原則,但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受合同約定的約束。筆者認為對于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建議如下:
(一)、對于在原有的施工條件、建筑機械設備的前提下,僅產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變化(不超過15%)變化下,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結算,對于變化超過15%的,可以參考2013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調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條件、環境等發生了變化,執行合同約定就會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參照當地定額標準執行。
3、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這一條主要解決“黑白合同”問題,經過備案中標的合同,以下簡稱“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黑合同”,工程實踐這一類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為了規避法律,但實踐中“黑白合同”問題比較復雜,目前法學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兩種主流做法:
(1)、應以實際履行的“黑合同”為準,因為“黑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
(2)、應以備案的“白合同”為準,因為“白合同”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具備合法性。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就認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個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簽訂,而且“白合同”沒有對工程價款明確約定計價方式和約定不明確的,“黑合同”應理解為對“白合同”的實質性變更,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我個人認為應該以“黑合同“為準,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確約定工程價款,請求按當地定額標準計算,應該沒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簽訂,“黑合同”與“白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可以理解“白合同”對“黑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實質性的變更,我個人認為應該以“白合同“為準。
③、準確理解“實質性內容”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關于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的內容;
4、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有三種方式: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司法解釋中“固定價”既包括固定單價,也包括固定總價。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具有一定契約性。對“固定價不予鑒定”理解有以下內容:
(1)、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約定單價不變,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但在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固定單價是不能改變的,但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比如:合同約定材料單價變化10%以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單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固定單價一定不能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適用合同價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長的工程,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圍,對于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一律不能調整合同價款,但對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圍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計算工程量,這是不正確的做法。對于此類合同一定要明確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量,這一點非常重要。
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對工程價款有專門的規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糾紛非常多,如何準確理解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尤為重要,特別對于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不能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精神,就無法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筆者對司法解釋的價款部分談了個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論文中很多錯誤,請廣大同仁提出批評和指正!
參考文獻
【關鍵詞】設計施工一體化,應用,前景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才開始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總體起步相對比較晚。二十多年實踐和努力,驗證了工程總承包在我國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建設部出臺的相關文件,又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的改革,具有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受到極大的鼓勵,進行改革或重組,各種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以及項目管理體系紛紛建立,從而打破了行業界限,建筑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領獲得相應資質。重重措施,項目總承包管理得到良好的培育和發展,在此良好基礎上,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逐漸向設計施工一體化的主體方向發展。
二、設計施工一體化的適宜項目
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以設計施工一體化為主體,將設計管理和施工管理一體化,各種資源以最佳的方式組合到工程建設項目里。以設計施工一體化,目標在于減少管理資源的各種浪費,實現風險和效益的統一,責任和權力的統一,過程和結果的統一。
所謂的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以設計為龍頭,而以往的設計則附屬于施工企業。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以優良的設計構思為主旨,追求創造出超值的視覺效果,以滿足各業主對建筑的特殊需求,而施工則以此為終極目的為設計主旨而服務。不過,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并不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建筑工程項目,主要有三類項目能最好地體現出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優勢,如下所述:
一,設計施工一體化適宜應用于復雜程度較高的改造工程項目。那些技術難度比較高的改造工程項目,需要按照原來的工程設計對那些改造部分進行結構計算、節能計算、消防計算等各類專項計算,所以,需要從設計和施工這兩個方面實行緊密的結合。
二,設計施工一體化適宜應用于外資工業性工程項目。國外建筑市場上,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的建設理念得到了比較多的應用,所以,境外公司對國內生產基地進行投資行為時,通常就會希望國內能夠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境外公司對中國國內建筑市場不夠熟悉,不夠了解,而這種建設方式不但可以避免這種不了解為其帶來的可能風險,也可以幫助其節省工程項目前期的人力成本。這類工程項目的建設中,設計師一般都會按照境外公司的概念性設計,同時結合國內的設計規范,進行擴初設計,而施工企業再按照這個擴初設計圖紙做報價。然后境外業主和總承包商簽訂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最終實現同國際慣例的接軌。
三,設計施工一體化適宜應用于那些功能性比較強的工程項目。這里所說的功能性比較強的工程項目為醫院、學校和研發中心等等。這一類工程項目業主通常對建筑物的功能性要求非常注重,所以,設計時,必須滿足業主對功能的需求,之后才是在建筑物外觀和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研發中心的實驗室和醫院的手術室為例,這些建筑對暖通往往有著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潔凈度的要求,和恒溫恒濕的需求。某些建筑則可能會有層高的限制,而這些就需要設計人員具體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管道走向的設置。使用傳統組織形式的話,勢必將導致設計和施工分離,各自為政,無法實現良好溝通,極有可能對建筑的功能要求造成極大影響。
三、在項目整體運作中的優勢及其發展前景
設計施工一體化在項目整體運作中的優勢如下所述:
1.改變了傳統的設計、施工生產組織以及管理模式
不論是哪種工程項目,其開展勢必會有各種制約因素對其產生影響,業主往往對項目建設周期有具體要求,或者對建筑成本有所控制。而設計施工一體化這種工程總承包模式可以為其提供社會化服務、專業化服務和商品化服務,與傳統的工程模式相比,毫無疑問擁有更多的優勢,不但可以對社會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將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而且對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具有強化作用,有利于分散工程項目法人的風險,大大減輕工程項目法人的工作量,幫助克服設計采購和施工等方面的相互制約或脫節的各類矛盾,使得這些環節能夠有機組織起來,實現整體統籌安排,不但能節省投資,又可以提高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水平。與此同時,也有利于切實保障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以及建設工程目標的成功實現。
有利于業主建設項目目標的實現
傳統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是策劃和實施兩個階段,然而,前期策劃階段其設計任務書中的策劃內容和其完成的設計成果即施工圖難以保持一致,這兩者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而施工招標卻是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圖來進行的,這最終將導致項目的完成內容無法同前期的策劃保持一致,兩者之間勢必存在一定差異,無法良好滿足業主的期望和需求。
而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則能很好的解決此問題,業主能夠更明確向總承包單位提出自己在建筑的功能性、項目進度、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總承包單位承擔了了包括設計、施工、安裝、采購等在內的全部工作,所以能夠良好地避免以上各工作階段之間可能產生的差異。
3.有利于強化建設工程項目對風險的控制以及轉移
傳統的工程項目建設中,業主往往很關注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對其著重強調,而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開始的節點通常是在施工圖的完成之后,也就是設計單位完成了施工圖的設計之后。但是,設計施工一體化這種總承包模式下,其推進的節點往往都是在擴初設計過程就開始了,直到工程建設項目的最后竣工,交鑰匙,而這勢必導致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控制,并在理念上發生轉變。所以,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并不僅僅意味著承包商從中受益,其主要意義是有利于為社會進行更優良的資源整合,同時也為業主節約投資,減少投資上的各種浪費。因此,項目總承包這種工程建設模式的意義,遠遠高于設計企業機械地按照業主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企業單純地按照設計圖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為承包商帶來了極大的動力,促使他們進行設計方案的優化,以及施工技術的創新,同時也能有利于業主和承包商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升利潤空間,使得業主和承包商良好融合。
4.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的運作效率
傳統的工程建設模式,在建設中的各主要環節之間,日益顯得分割和脫節,建設周期過長,運作效率過低,投資效益過差等缺點也日益暴露明顯,不但在項目工程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上嚴重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和組織機構都面臨嚴重不足的問題,導致建設工程項目的極大浪費,嚴重時甚至是無效投資。而設計施工一體化中,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承擔了建設工程中所有關鍵環節,大大減小了建設工程各環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脫節問題,不但有助于降低能源損耗,也可以更高效高速完成工程項目任務。
四、結語
設計施工一體化,這種建筑模式,以其極大的優越性,成為中國建筑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國內建筑業必須不斷提升自身實力,加強這方面的能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國內市場甚至是國際市場上占據有利地位,贏取主動姿態,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傅峻迪 "設計-施工"一體化在建設項目整體運作中的應用及其發展前景 [期刊論文] 《建筑施工》 2008
[2]張暉 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應用及前景 [期刊論文] 《科技風》 2010
關鍵詞:招投標管理;項目管理
1 項目管理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分析
建筑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度,由過去行政指定施工單位,變成了通過招投標競爭擇優選擇施工單位,這一制度在我國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探索,且已成為現在建設工程交易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國的招投標工作基本上是健康和規范發展的,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1)計價依據方面
現行招投標計價的依據主要是建設部以及各省頒布執行的各種概預算定額及相應的費用定額。概預算定額是按照社會平均水平的原則編制的,費用定額是通過測算各類施工企業的各種支出編制的。在招投標時,無論是招標人編制標底,還是投標人編制報價,均根據預算定額和市場價格編制完成、企業優勢則不能在報價環節體現,因此難以形成真正的市場競爭。各投標人運用同一套施工圖紙、同一套定額及統一的信息價編制標書,不能充分發揮施工企業的技術優勢和管理水平 ,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2)計價方法方面
現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標計價方法是,將工程預算定額中的人、材、機消耗量和相應的單價分離,國家控制量以保證工程質量,價格逐步走向市場化。這一改革措施邁出了對傳統定額改革的第一步。在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初期,政府采用管放結合的價格機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建筑市場化進程的發展,這種做法難以改變工程預算定額中國家指令性內容比較多的狀況,難以滿足招投標競爭定價和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的要求。另外,由于標底編制本身存在的技術誤差,使得標底價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彈性,也在不同程度上誘導了一些施工企業采用不正當手段去獲取標底。這違背了我國工程造價改革體系“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的原則, 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極不適應。
(3)評標方法方面
評標指標劃分對評標有影響。我們目前在投資金額大的工程中采用綜合評標法,即將報價、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企業信譽、業績、財務狀況等指標賦予不同的權重,針對以上指標對投標單位進行打分,再乘以各指標權重,最后累加得分,以總分最高的單位中標。我們現階段主要采用的這種評標方法往往陷入了一種誤區,那就是重商務標而輕技術標,作為商務標的“報價”所占的權重往往占到0. 5-0.7,而幾項技術標(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企業信譽、業績、財務狀況等)合計才占0.3-0.5。因為工程造價在形成的過程中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所以評標指標的劃分有待進一步完善。另外,設立有效標范圍,這是目前常用評定商務標的一種做法,超出該允許值范圍屬無效標,人為夸大了標底的作用,與招投標鼓勵競爭的要求相比,這種作法顯然是片面的。
(4)招標方式的選擇。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只有一些特殊的項目,經批準才可以轉變招標方式,但如今在現實操作過程中,地方政府過多于干涉了招投標市場,找各種理由來改變招標方式,這樣擾亂了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的秩序。
(5)投訴舉報事件增多。在最近幾年各地開展“大投資、大建設”的背景下,大型項目數量激增,在確定中標單位的過程中,候選人之間互相投訴、互相舉報的案例增多,導致項目中標人無法確定,項目遲遲不能進場開工,延誤了進度。
2 項目管理中招投標對策分析
隨著《招標投標法》的深入實施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的最新出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加快招投標管理市場化步伐。轉變政府職能,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完善市場機制,加強市場管理,完善招投標管理法規,最終建立一套依法管理、競爭有序,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招投標制度,這是招投標發展的必然趨勢。
(1)招標投標法規日趨健全。為保證招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健全的招投標法規日趨重要。同時,加大對招投標執法力度,對招標的項目而不進行招標或不按程序招標、串通投標等現象要及時查處,以維護招投標工作的嚴肅性。
(2)完善招標文件的編制,使評標定標辦法將趨于合理。評標定標是招投標工作中最關鍵的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制定科學合理的評標定標辦法,是完善招投標的重要舉措。 同時也能有效避免投標單位之間的互相投訴、舉報,有效縮短投標時間,提高投標的效率。
(3)招標投標管理將進一步嚴格規范。通過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首先在招標工程中杜絕倒手轉包、掛靠承包等違法現象,以維護建筑市場良好秩序,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其次,繼續提倡競爭性招標,嚴格限制議標,控制邀請招標,堅決杜絕假招標,明招暗定等,加強上級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下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并逐步建立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多方面的監督制度。
(4)加強索賠管理。有些投標單位在報價過程中,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合同條款,發現較多漏洞時,故意把報價壓得低一些,中標以后,在施工過程中利用這些漏洞進行索賠,以達到提高利潤的目的。因此,在我們的招投標過程中,要加強對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的研究,完善施工圖紙,提高應對索賠的能力,加強索賠管理。
(5)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繼續得到發展和規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辦成“程序規范,功能齊全,手段多樣,質量一流”的服務型的有形招投標市場。除提供各種信息咨詢服務外,其主要職責是能保證招標全過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進場交易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特別是要保障法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程序規范合法。
(6)招標投標機構將繼續得到扶植和發展。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招標投標單位,不僅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也是建筑市場發育成熟的標志。單位參與市場競爭,提供優質服務,有利于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有利于提高招投標的質量,也有利于擴大招投標覆蓋面。
(7)施工組織設計數據庫的建立。施工組織設計是投標書的核心內容之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編制出科學、先進、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不建立施工組織數據庫是很難實現的。施工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專業對各項成熟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及時收集、整理、歸納。同時,加強對本專業的各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的學習、應用和整理。并將有關安全、質量、工期、冬雨季施工等保證措施由各專業人員討論并完善。編制成施工方法、工藝等各項保證措施的標準模塊,并建立起標準化、規范化的模塊庫。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時,編制人員結合投標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采用標準模塊的相關內容,這樣既增加了施工方案的可比性,也提高了施工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8)推行電子輔助評標。工程項目評標過程中,商務標的評審是一個工作量很大,又對工程起著決定性作用的環節。推行電子輔助評標,可以減輕評標專家的工作量,同時又可以通過高科技手段,有效解決圍標串標等問題。
3 結語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一項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對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有著積極的作用。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同時又是一項嚴肅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在建筑市場內引入競爭機制,促使建筑企業在競爭中尋找差距,以便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綜合實力。這對于建立統一開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陳海燕.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學位論文.碩士.2005
論文關鍵詞 裝飾裝修物 附合 現值損失 殘值損失
一、立法的背景
甲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給乙,租期為五年,乙搬進后覺得該房屋需要裝修一下,于是就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裝飾造價為60萬元。上述情況,背后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對房屋的裝修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事先達成協議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既沒有事先約定也沒能使事后協商一致,裝飾裝修物該如何處理?在實踐處理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是比較復雜的。
鑒于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我國《合同法》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規定。?其立法目的:(1)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賃權,方便承租人的生產和經營;(2)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
對租賃物改善或增加設施裝修所引起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會設計到多個法律領域:首先,改善或增加的設施涉及民法物的分類問題,可分之物與不可分之物。其次,涉及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期限屆滿,合同解除,合同無效。再次是,在前兩者的基礎上,因情況的不同引起的對債的處理結果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法律領域適用的法律原則也是不同的。
二、相關法條分析
下面筆者將結合法條來具體的分析一下,合同法223條中,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于非法裝飾裝修,裝修費用承租人自己承擔并且有可能承擔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情況較復雜的是在經出租人同意后進行的裝飾裝修,這種情況屬于合法裝飾裝修,但租賃合同可能因當事人的違約,或一方當事人的侵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引起的有益費用的返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面稱《解釋》)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在分析法條之前先就裝飾裝修物與房屋可能會形成的兩類關系做一下了解:一種是可分物,一種是不可分物。從民法上來講是否形成了附合,可分時,說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不可分的說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一)在租賃合同無效情形下對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方法
《解釋》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那么哪些情況會導致合同無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中《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合同無效,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恢復原狀,但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未形成的附合裝飾裝修時,出租人同意留下裝飾裝修物的,可不再拆除,不同意留下的,承租人要拆除。這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同時要考慮客觀情況,已形成附合的裝修裝飾物的,不能拆除或強行將裝飾裝修物與房屋分離,會導致該財產損毀或花費過大,不適宜拆除,但在尊重出租人意愿的同時,也要本著公平的原則,考慮出租人的權益,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體現。
(二)在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對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方法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本法條中雖未明確規定單個人認為從公平的角度可推出:租賃合同期間屆滿了,無論是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還是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不予支持。因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已經物盡其用了,通常已充分的享有裝飾裝修物的利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體現了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正如我們所說的“約定優于法定”。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釋》中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對裝飾裝修損失采用了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兩種不同的標準。現值損失是指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裝飾裝修的現存價值。在合同無效場合,承租人通常已經占用使用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其在此期間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不應再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殘值損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剩余“價值”,這一“價值”的確定是以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現值為基礎,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那為什么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呢?結合案例分析:甲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給乙,租期為5年。乙經甲同意后對這套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裝飾造價為60萬元,裝修費用在租期內攤銷。三年后因甲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按照評估價值,裝飾裝修現值為30萬元,則乙向法院起訴,可以請求甲賠償多少殘值損失?通過對法條的理解,以現值30萬元為基礎,又不能低于已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我們可以得出應賠償36萬元的殘值損失。因為出租人的過錯導致5年的合同只履行了3年,根據《合同法》97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攤銷了3年的裝飾裝修的利益,雖然履行期間,承租人也在使用,但是由于承租人的過錯,要對這3年得攤銷負全責,法律如此規定是帶有懲罰性的,所以出租人要將3年的全部攤銷賠償給承租人。同理若是承租人的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相關法條的實際應用與價值研究
通過將案例與法條的結合分析,可以總結出,在實踐中遇到此類法律糾紛時我們大致分三步進行分析:首先,按照是否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區別對待;其次,對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再根據租賃合同效力狀況進行區別對待,即要區分合同無效,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最后,還要區分是屬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還是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給予不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