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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從問世以來在海內外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關注和迅猛發展。美國的共同基金自1924年成立“馬薩諸塞投資信托基金”,至今已有80多年的發展歷程。1996年美國的共同基金就已超過商業銀行業的資產規模,成為全美第一大金融產業。我國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起源于1998年,規范基金的發展歷史只有10年,在很短的時間里基金行業和基金市場取到了跨躍式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基金的數量、資產規模在高速增長。根據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報告顯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成為近兩年金融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的金融子行業。2003年~2006年間,我國銀行儲蓄存款的平均增長率為15%,保險業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為32%,而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卻高達65%。2007年8月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資產規模已超越保險業而成為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
開放式基金始終要面臨投資者的不確定贖回要求,如果投資者缺乏成熟和理性,在“羊群效應”下集中要求贖回,就會引發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基金紛紛拋售重倉股,加重基金凈值的縮水和股價的走低,加重市場的恐慌氣氛和贖回潮。因此優化基金持有人結構,引導投資者行為不僅關系到基金的收益水平和穩定程度,更關系到金融市場乃至金融體系運行的安全穩定。
二、持有人特征比較
1.我國個人投資者比例高,投資經驗不足,易導致流動性風險
從2005年到2007年,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中個人比例大幅上升。統計顯示,2005年個人投資者占比僅有59%,但2007年中報這一比例已經飆升至86%。在偏股型基金當中,這一比例高達90%。由于我國基金投資者多以個人為主,抗風險的能力較低,投資經驗缺乏,介入的成本高。一旦市場大幅調整、基金凈值大幅縮水或長期滯漲,容易做出非理性的決策。羊群行為通常會助長追漲殺跌,將導致基金投資的短期化。
2.我國機構投資者中養老保險和社保基金所占比例低
美國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人壽保險、養老保險等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非常大,這類投資者的投資周期長,承受短期風險的能力強。美國共同基金中大約40%的份額由退休資金持有,其中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和來源于401k的退休計劃大約各占一半。401K計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所能拿到的退休金數額取決于該賬戶投資資本市場中的資產增值情況。而我國基金中養老保險和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規模遠遠低于美國等成熟市場,2006年的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所占比例不足2%,機構投資者主要以保險公司和其他一般機構為主,機構投資者介入資本市場特別是持有基金的規模非常有限。
3.持有周期短,年贖回率高,投資行為短期化
我國基金持有人的持有周期呈現明顯的“短期化特征”:2004年我國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到63%,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為1.6年。2006年偏股型基金的贖回率達85%,相當于基金平均持有周期不到1.2年。美國基金持有周期也明顯縮短,持有人逐漸“從長期投資走向中期投資”:20世紀50年~60年代美國股票基金的年度贖回率僅為6%左右,相當于基金持有周期長達16年。
4.基金產品線結構不夠豐富
美國2006年股票型和平衡型基金資產占全美基金的63%,債券基金資產占14%,貨幣市場基金占23%。美國股票基金的構成豐富,有行業基金、國際基金或海外基金、藍籌基金,也有高風險的基金。而我國股票型與配置型基金共占據基金市場總規模95%,處于絕對的主體地位,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多以股票性基金為主,基金市場結構嚴重失衡,需要進一步優化。5.基金投資占全部家庭資產比重增高
美國1980年時僅有十六分之一的家庭投資共同基金,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以后,投資共同基金的家庭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一。與之相似,我國的基金投資占全部家庭資產比重也在增高。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2007年四季度的調查統計,當前基金個人投資者大部分是月均固定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工薪族”個人投資者,占比76%,可見這是一個中低收入的群體。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企業和公司管理人員、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干部等工薪階層人員。
6.缺乏鮮明的選擇基金的標準偏好
在美國,牛市時年均20%的收益率會使6%左右的基金費用被忽視,而熊市中,低收益率加上高基金費率將減少實際投資收益率,投資者對費率成本就會格外重視。很多投資者在選擇基金的時候,通常會比較查閱基金的收費情況。我國目前的前5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資產規模占行業總規模的34%以上,前十大公司規模已占50%以上,行業集中度已接近發達市場水平,資金的集中趨勢明顯。這說明,激烈的同業競爭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不斷進行業務和品種、服務的創新,公司的品牌、知名度、過往業績、市場形象等將成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的重點參考標準。
7.基金整體收益跑輸大盤、投資者心理預期降低
美國2004年只有七分之一的基金跑贏大盤指數,而1940年當時有四分之三的基金跑贏大盤。1983年~2004年美國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僅為大盤收益的79%,落后于股票的平均升幅和收益。按照晨星資訊的分類,2006年我國運作滿一年的138只股票型基金算術平均年收益率高達128.16%,而同期滬深300指數全年漲幅161.55%,絕大多數基金沒有跑贏滬深300指數,真正為投資者獲取超額收益的僅有華夏大盤精選、中郵核心優選等9個產品,不足股票型基金總數的10%。
三、優化我國基金持有人結構的對策建議
1.大力發展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開辟長期資金來源
大力發展資金穩定性、風險收益傾向,以及投資周期不同的各類機構投資者,將有助于完善基金治理結構,減少基金集中贖回發生的概率。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風險低,周期長,現金流穩定,加大他們的投資基金的比例將有助于基金的穩定發展。
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的養老金市場發展迅速。1990年末,美國的養老金資產總額為31978萬億美元,2002年末總額達到10115萬億美元,是1990年的2155倍。養老金、共同基金和保險基金已經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的三大主力機構投資者。
我國擁有13億人口,20紀60年代和80年代中國出現過兩次人口增長高峰,這兩部分人群對專業理財需求強烈。根據世界銀行測算,到2030年,中國養老基金資產將會達到1.8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未來潛力巨大。建立類似美國401k的個人養老賬戶投資計劃,可以在完善我國的養老金體系的同時,引導投資者對基金進行長期投資,不被市場的短期波動所左右。
2.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機構投資者適度提高投資比重
稅收保護機制是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稅法中,根據持有證券的時間長短不同,分為長期資本利得和短期資本利得,持有期限越長、則賣出時的稅率越低,在這樣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就會注意稅后回報的利益,基金的操作風格也就比較長期化。我國現行法規中,個人投資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收益都是免稅所得,機構投資于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所得,機構的股票分紅為應稅所得,機構的基金分紅為免稅所得。
3.調整基金收費結構,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
通過調整基金申購贖回費率結構,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集中贖回的風險。如采用時間累退制下的贖回費率設計,根據基金持有人持有時間的長短不同,分別收費,持有時間越長,費率越低。再者靈活調整基金的各種費率,進行基金分級。還可以按照投資者的類型進行分類費率設計。機構投資者又可以細分為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上市公司等幾類,設計不同的收費標準,以滿足不同類型機構投資者的需求。4.推廣定期定額等投資方式
目前美國共同基金的持有者中,63%是通過固定繳費計劃帳戶持有共同基金的。采用定期定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在市場面臨短期調整時不會贖回基金份額,反而會以較低的價格,用同樣的資金,購入更多的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方式的推廣,將為我國開放式基金提高穩定的資金流入,從而大大降低基金集中贖回的風險。
證券投資從業者(personscarryingininvestmentbusiness)這個概念并不包含單純的“投資者”(investor),特別是作為個人投資者的普通公眾。它所指的主要是在證券市場上為證券投資提供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和其它服務(如結算服務)的人,也包括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investor)如投資公司(investmentcompanies)及交易商等在內。英國證券法規定,只有獲得“授權”(authorization)或者“豁免”(exemption)的人(不限于自然人)才可以從事證券投資業。當然,這里所謂的“授權”與“豁免”均指證券法上的授權和豁免。
1、被授權人(authorizedpersons)
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可以三種方式成為“被授權人”,即依該法第25條直接由證券監管當局〔1〕授權;依第7條由被認可自律組織授權;依第15條由被認可專業團體給予證明而獲得授權。通過這三種途徑獲得授權的人有以下主體:
(1)被認可自律組織(recognizedregulatingorganization,SRO)之成員。“被認可自律組織”在《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07條〔1〕款被定義為:“依本法之宗旨,任何依國務大臣〔2〕之現行有效命令而為被認可自律組織之團體。”從這個“定義”仍無法得知“被認可自律組織”之確實含義,因此有必要引用第8條的解釋,即被認可自律組織是“一個(無論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社團)依其強制性規章對投資業進行規范,因投資者為其成員或因他們在其它方面服從其控制故其規章有約束力的團體”。由此可以看出,“成員”即指被認可自律組織中有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無成員資格,但由于從事投資業務而受自律組織規章約束的人。這樣規定的結果便是證券法調整范圍大為擴展,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某些國家證券市場上因法律無法對那些無“正式資格”但又從事投資業的人無力監管所造成的問題,同時又保留了這些投資者是否參加某一自律組織的選擇自由。另外,這一規定并不減損投資從業者努力爭取自律組織成員資格的必要性,因為盡管在市場監管方面無正式成員資格的投資從業者也可能被視為自律組織的成員,但這類“成員”卻不能因此享受該法第7條〔1〕款的利益,即被認可自律組織成員僅憑其成員資格就可以成為被授權人。
然而,某一成員可能依第7條〔1〕款逃避其必須服從的其它特別法規的限制。因此,《1986年金融服務法》繼而規定,在某些成員依該法其它特別條款〔3〕已經成為被授權人時,不適用第7條〔1〕款的規定。
(2)被認可專業團體(recognizedprofessinalbodies,RBP)授權的人。專業團體指規范、管理某類專業行為(professions)的機構。會計師、律師、鑒定人(surveyor)等專業人士(prifessionals)構成了各自的專業團體。與被認可自律組織類似,在監督管理方面,法律要求任何專業人士,無論是否專業團體之成員,在從事其有權從事之行業時應遵守專業團體之規定。
持有專業團體頒發證明的人為被授權人,包括個人、法人團體、合伙、非法人社團。要獲得專業團體證明,必須是其成員,或者必須與其成員存在管理或控制關系。
(3)保險公司。《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2條規定保險公司為被授權人,但該保險公司必須于《1982年保險公司法》第3、4條確定的業務范圍〔4〕內在英國開展工作且不違反同一法律其它規定。第22條的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從事特別法規確定的范圍內的業務時勿需《1986年金融服務法》上另外的授權,但如從事其業務范圍以外之投資時必須有額外的授權。一般原則是,適用第22條的保險公司除依該條外,不得再根據其他條款被視為被授權人(即不能從事其他業務);如果適用《1982年保險公司法》但不適用《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保險公司依后一法律的其他條款而成為被授權人,那么目的只能是:便于管理為該公司或與該公司屬同一集團〔5〕(group)之其他法人團體的官員、雇員及靠其養活者的利益而設立的退休基金。
(4)友誼會社(friendlySocieties)。友誼會社為互助儲蓄機構。依照《1974年友誼會社法》為友誼會社之會社,或依該法登記為會社(但非會社之分設機構)的會社,或依其本身之規章在英國某地擁有注冊機構的會社,或在英國從事證券投資之會社,在《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視為被授權人。據此,友誼會社在從事特定范圍的業務時也不需要額外的授權。
(5)集體投資機構(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75條將集體投資機構定義為:集體投資機構是一種包括貨幣在內的財產的安排,其目的在于使參加這項安排的人(無論以作為財產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的方式或別的方式)能夠參與或接受來自收購,控股,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的利潤或收入,或付自這些利潤或收入的總和。這種財產安排的特征是:參加者對財產不擁有日常管理控制權(無論他們是否有權發出指令或參加協商);參加者出資及投資利潤或收入均應集中,該項財產應作為一個整體由機構的經營者或代表機構的經營者加以管理。如果某項財產安排中的財產由法律(主要是指《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不能構成集體投資機構財產的投資對象組成;或該項安排之參加者為某部份財產所有人并有權隨時撤回其財產;或該項安排缺乏集體投資機構之必要特征,那么這項財產安排就不是集體投資機構。《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集體投資機構的含義、范圍進行了極為嚴格的限定,排除了若干貌似集體投資的財產安排。依照該法,集體投資機構分為兩種,一為單位信托機構(unittrustscheme),二為開放式投資公司(openendinvestmentcompany)。
單位信托:為參加者的利益信托占有財產的集體投資機構。有信托必然就有受托人。涉及單
位信托時,受托人(trustee)是指為參加者利益信托占有財產的人;涉及依英國以外或地區的法律規定的集體投資機構,受托人指任何(無論是否基于信托關系)被委托監管財產的人。
開放式投資公司:指一個集體投資機構,在該機構中,某法人團體擁有使用財產的權利,由該法人團體或代表該法人團體管理財產,目的為分散投資風險,并將該法人團體管理或代表該法人團體管理的利益給予該機構成員,并且參加者的權利由該法人團體的證券所代表,并且參加者有權請求該法人團體回購或贖回其證券,或由該法人團體或從該法人團體提供的資金中購回其證券,或該法人保證參加者可在交易所以該財產價值相應的價格出售證券。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4條,集體投資機構的經營者、受托人在有關由經營或構成的投資業務方面,以及由他所從事的與該機構有關或符合其宗旨的投資業方面為被授權人。該法也解釋了什么是“經營者”(operator):涉及只有一個受托人的單位信托時,經營者指經理人,涉及開放式投資公司時,經營者指該公司。
(6)證券和投資委員會(SecuritiesandInvestmentBoard,SIB,以下簡稱委員會)直接授權的人。持有委員會頒發授權令的人為被授權人。前面已說明,被認可自律組織的成員以其成員資格即成為被授權人,在此之外的大多數授權均采用委員會發放授權令的方式。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要求被授權人將其投資業務嚴格限于批準的范圍內。此外,依《1986年金融服務法》,個人、法人團體、非法人社團均可申請直接授權。
(7)歐共體(EuropeanEconomyCommunity,EEC)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作為歐共體成員國,英國有義務在服務業方面消除歧視待遇而進行努力,反映在證券法律制度上,就有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1條的規定。該條承認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從事投資業的人為被授權人,但同時設定了一些必須滿足的條件,即必須是在英國以外的某歐共體成員國開業,且該國法律承認他為該國或其他成員國國民,并且依據該國法律有權從事投資;該法律的規定足以保護英國投資者(不限于英國國民),并至少與《1986年金融服務法》關于被認可自律組織的成員及委員會直接授權的人的規定相當,或滿足歐共體使涉及投資或相關產業的法律、規定、行政命令相一致或配套的條件。至于“在其他成員國開業”的含義,該法規定為:某人之總機構(headoffice)位于該成員國,且未從他在英國擁有的永久辦事地點辦理其投資業,此人就被認為是在該成員國開業。
2.被豁免人(exemptedpersons)
“豁免”指不需要申請任何形式的授權而依證券法的規定直接獲得證券投資從業者的資格。但法律同時授權委員會在必要時取消豁免。被豁免人主要有:
(1)英格蘭銀行(TheBankofEngland)。作為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享有崇高而獨立的地位,這是英國金融體制的基礎。證券法承認英格蘭銀行的豁免權利,使其不必因申請授權而減損或危及其獨立地位。
(2)被認可投資交易所(recognizedinvestmentcxchange,RIT)及被認可結算所(recognizedclearinghouses,RCH)。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6條,被認可投資交易所在涉及其業務范圍內構成投資的事務方面為被豁免人。第38條規定,被認可結算所在涉及為投資交易提供結算服務的業務范圍內的事務方面為被豁免人。
此外,海外(不限于歐共體)投資交易所和結算所如符合要求也可被認為擁有豁免權。這些要求主要是:海外交易所、結算所根據其規章對在英國的投資者提供的保護至少與《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提供的保護相當;這些機構能夠并樂于以分享信息和其他事項的方式與英國負責投資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當局、團體及個人合作;海外機構的監管者與英國監管者之間應有適當的合作方案。另外,有關國家的金融市場向對方開放的程度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必須注意,海外機構的豁免權由國務大臣〔6〕決定,采用發放認可令(recognitionorder)的方式。
(3)其他豁免。除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45條主要就特定情況下特定職務人員視為被豁免人所列舉的十余項豁免〔7〕外,主要的“其他豁免”有如下三種:
A.勞埃德社(SocietyofLoyd‘s)。又稱為勞埃德船級協會,是英國最負盛名的船級評估及保險公司。根據《1986年金融服法》第42條,由勞埃德理事會許可作為勞埃德承銷的人員在與勞埃德保險業務有關或符合勞埃德保險業務宗旨的投資業方面為被豁免人。一個國家在其法律中對一個特定企業作出例外規定是極為獨特而罕見的。這一規定也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學界的爭議。不過勞埃德的這項豁免權是極為有限的,并且委員會尚可下令進一步限制甚至取消這項豁免。
B.貨幣市場機構(Listedmoneymarketinstitutions)。《1986年金融服務法》承認相關法規確認的豁免人為該法所謂的被豁免人。據此,《1987年銀行業法》中規定的被豁免人即為《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承認。它們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國內機構,例如國家儲蓄銀行(theNationalSavingsBank),城市銀行(municipalBank),信貸協會(creditunions)等;
第二類,國際組織,如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InvestmentBank),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等。
不過,這些貨幣市場機構只在涉及這些機構之間或它們與其他人之間進行的為《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規定的交易時,才視為被豁免人。
C.指定代表人(appointedrepresentatives)。指定代表人的含義是,由被授權人(即“本人”)根據一項要求或許可其從事相關投資業的契約所雇傭的人,并且本人(即雇主)書面表明接受指定代表人在從事投資業務方面所產生的責任。該指定代表人只在作為代表人應從事的投資業方面為被授權人。因此,對被指定代表人的豁免實際上包含兩方面,一是免于申請授權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契約的約定即可從事投資業務;二是對投資從業行為的后果免除責任。
可以看出,與被授權人相比,被豁免人范圍是較小的。《1986年金融服務法》制訂以前,英國證券業的基本法律是《1958年防止欺詐(投資)法》(PreventionofFraud(Investment)Act,1958)根據這部法律,大量的投資公司都享有不同形式的豁免權利,證券業幾乎是完全的自律管理。然而,數十年來建立證券監管機構的必要性不斷顯示;賦予監管機構廣泛的權利也就成為制訂新法律的指導思想之一。與1958年的法律相比,《1986年金融服務法》縮小了法定豁免的范圍;建立了“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并賦予它很大的權力,這一權力體現在大多數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必須由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授權的方式給予;1986年法律所保留的豁免也設定了嚴格的條件、范圍,并可被監管當局限制、撤銷。這樣,立法指導思想得以貫徹。
《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于不同從業者的資格得失問題,根據情況的不同規定了程序上和實質上的條件。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問題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對證券市場的干預,而加強這種干預正是《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該法與《1958年防止欺詐(投資)法》的重大區別所在。為實現這個宗旨,該法就必然著重于對體現國家干預思想的“授權”進行規范,相應地將體現自律管理思想的“豁免”范圍大為縮小〔8〕。故本文在討論這一問題時,也就把范圍限于被授權人資格得失的問題;至于被豁免人資格得失,《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此問題要么是參照對被授權人的規定從而對其本身未作具體要求;或者,在有所規定的情況下,也與對被授權人的規定大同小異。
就被授權人而言,法律對其資格得失條件的規定較有代表性的是自律組織的成員、集體投資機構、直接被授權人以及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尤其對于自律組織授權的人,《1986年金融服務法》有極為詳盡的程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這也是本部分討論的重點。
1.自律組織及其授權的人
盡管有資格從事證券投資業的是被授權人而不是授權人(即自律組織),但法律直接規范的對象卻是后者。對于被授權人則是通過對自律組織的實質條件的規定(例如對其規章內容的要求)間接給予規范。這樣申請“授權”就為申請“認可”(recognition)所取代,被授權人資格的獲得就由被認可自律組織資格的取得所決定,由此可以看出,英國證券法在擴大國家干預的前提下,盡量保留著自律管理的特色。
在程序上,《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自律組織可向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申請宣布其為“被認可自律組織”;委員會可指定申請的方式,并可為決定此申請而要求提供各種資料;根據不同的申請,委員會發出的指令(direction)和提出的要求(requirement)可有所不同;委員會可以指定所提供資料的格式和核實資料的方式;申請均應附有自律組織的規章、指南,這些規章、指南應持續有效并以書面或其他可視方式頒布。委員會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和資料后,即可或拒絕宣布申請人為被認可自律組織的“認可令”(recognitionorder)。經過實質性審查,委員會如認為申請人符合各項要求,則認可令;反之,則拒絕認可令。
除申請人不符合實質性規定被拒絕認可外,如果委員會認為存在其他從事與申請人業務相同之業務并已經或可能獲得認可令的組織從而對申請人的認可不必要時,也可以拒絕認可。
委員會人拒絕認可令,應給予書面通知,列明在委員會看來沒有得到滿足的要求,并說明拒絕所根據之理由。
依《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11條,委員會可其他命令撤銷認可令。撤銷令(revocationorder)應寫明其生效的日期;該日期不得早于撤銷令發出日后的三個月;在撤銷令前應書面通知該自律組織委員會撤銷認可令的意圖,并采取適當措施引起該組織成員注意,并以適當的方式公布該通知以引起可能受其影響的公眾的注意;該通知應陳述理由,并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即該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在通知送達或公布后三個月內,或在委員會批準的時間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抗議(representation),或向委員會指定的人提出口頭抗議;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撤銷認可時應對這類抗議加以考慮。但是,委員會認為撤銷認可對公眾的利益為必要時,可不受上述關于通知、時間規定的限制。在撤銷令時,委員會也應發出書面通知和采取適當措施或公布通知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委員會或拒絕認可令建立在實質審查的基礎上。實質審查主要是確認自律組織規章是否符合法律對規章的要求,即規章必須具備的內容:
(1)保證自律組織成員適宜從事該組織業務范圍內的投資業;
(2)關于接納、開除和懲戒的規定應當公平合理,并有適當的申訴程序;
(3)對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護;
(4)有適當的安排及財力以有效監管和執法;可以規定,代表該組織行使的職權,在不影響其責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他有能力且樂意的組織或個人行使;
(5)有關于任命;撤銷監管官員和執行官員的規定,這一規定必須保證該組織不同成員之間及該組織或其成員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6)必須建立針對該組織或其成員的投訴調查機制;這項調查職責可由獨立于該組織的團體或個人承擔;
(7)該組織必須能夠并樂于促進及維持較高的投資從業方面誠實標準及公平交易標準,并以分享信息和其他事項的方式與對投資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負有監管責任的當局和其他團體、個人合作。
該法同時規定,任何自律組織欲獲得認可,其規章不得有限制、扭曲、阻礙競爭的內容;如果有此內容,也不得超過對保護投資者所必要的限度。另外,自律組織的規章必須禁止其成員從事該組織業務范圍以外的投資業,除非該成員不以其成員資格也是被授權人,或在該項業務方面為被豁免人。這項禁止性規定的意義在于,任何組織均不得提供“萬能”服務,而必須有一定的業務范圍。如果某組織成員要超越這一范圍,就必須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自律組織申請授權。
認可令后,如有以下情況,委員會得另一命令(即撤銷令)撤銷認可;
(1)被認可自律組織為獲認可必須滿足的實質要求未得到滿足;
(2)被認可的自律組織不履行其法定職責;
(3)由于存在從事與該組織相同業務的其他組織且該其他組織已經或可能獲得認可而對原被認可組織的續展認可已無必要;
(4)委員會認為撤銷認可對投資者利益為必要時;
(5)被認可自律組織請求或同意撤銷認可。
撤銷令是委員會所能行使的最為嚴厲的措施。為緩和監管中的嚴厲程度,增加執法中的靈活性,法律賦予委員會其他武器以供適時選用:
(1)自律組織規章不合規定,特別是包含有限制、扭曲或阻礙競爭的內容,或該內容超出了為保護投資者所必要的限度時,委員會可指令該組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其規章中不再含有這類內容。
(2)糾正命令(complianceorder)請求權。在自律組織未滿足法定實質要求或未履行其法定職責時,委員會可以不采取撤銷認可令的方式,而是向法院申請“糾正命令”。如果法院確認委員會的看法正確,即可命令該組織采取法院指定的措施以確保有關要求得到滿足,或有關職責得到履行。
(3)直接修正(alteration)。如果自律組織的規章違反了關于保護投資者或關于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委員會可以修正或指令該組織修正其規章以滿足法律在這方面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與自律組織協商。此外,如涉及兩種以上投資業的自律組織的規章未滿足法律對于其中一種投資業的要求,委員會也可以行使這項權力。
如自律組織的規章據此被委員會修正,或依委員會指令而修正,則可向法院。如法院認為該組織的規章勿需修改即可滿足法定實質要求,或該組織自己提出的修正方案就可滿足法定要求,則可駁回委員會作出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或命令該組織依自己的提議進行修正。但這項駁回不影響已作出的修正先前的效力。
為滿足靈活性的要求,法律還規定,委員會對自律組織規章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并不禁止自律組織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對規章再進行必要的修正或撤銷。
相對于自律組織及其授權的人,法律對其他被授權人的實質要求與自律組織基本相同,或是僅有簡略規定。下面僅就法律對有代表性的其他被授權人較獨特的要求作簡要介紹。
2.集體投資機構
法律對集體投資機構的要求較為獨特的是,應由集體投資機構的經理人和受托人提起宣布其為被授權人的申請,且經理人與受托人不得為一人;必須向委員會提供一份信托契約(trustdeed)以及律師簽署的表明該契約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經理人和受托人必須是被授權人,并且未為有關法規禁止擔任經理人或受托人;機構名稱不得有誤導作用;機構宗旨應能合理、成功地實現;機構的參加者應有權以與信托財產價值相當之價格要求機構回贖其投資單位,或經理人應保證參加者能以此價格在交易所出售其投資單位。
委員會應在不遲于收到申請之日后于6個月通知申請人其決定;在授權令時,委員會可證明,表明該投資機構符合為享受歐共體有關法令賦予之權利而必須具備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委員會可撤銷授權令:
(1)被授權人不再符合獲得授權所必須的條件;
(2)為參加者的利益,對該機構的續展授權不再必要;
(3)該機構之經理人或受托人違反有關規定或故意向委員會提供虛假、不實或誤導性的信息,或違背根據法律發出的禁令(prohibition)或要求(requirement);
(4)經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撤銷授權令。但是委員會在確定是否應撤銷授權,或撤銷授權是否符合參加者的利益或是否與歐共體義務不一致時,如認為應先就涉及該機構之事項加以調查,則可拒絕這一要求。
對集體投資機構不存在認可,因而撤銷是直接針對授權令。
3.直接獲得授權的人
委員會與其直接授權的人之間不存在中間機構(如自律組織),因此在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的喪失方面,與集體投資機構一樣,不存在對認可令的“撤銷”(revocation);法律對此規定的是對授權的直接“撤回”(Withdrawl);此外,還規定了授權的“中止”(suspension)。撤回授權和中止授權的前提相同,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違反規定的程度和其他因素選擇使用。這些前提是:
(1)授權令的持有人不再適于從事證券投資業;
(2)違反有關規定,或有意向委員會提供虛假、不實或誤導的信息,或違背依法發出的禁令或要求。
中止授權,顧名思義,為非永久性的資格喪失。在中止授權的特定期間內,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發生前,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得到滿足前,原被授權人不再是被授權人。
別的程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與法律對其他被授權人的要求基本相同。
4.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
對這類被授權人的要求由各有關國家法律決定,但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1條,這些法律應符合該法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的規定及歐共體在使各國證券法規配套化、一致化方面的要求。程序上,要求這一類被授權人在英國開業前7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或經批準的其他形式向委員會通知,這項通知中應包含的內容為:關于他所從事或意欲從事的業務的信息;關于有關成員國法律對其授權的信息;有關通知、文件送達的地點,等等。
對于這類被授權人的授權不是來自英國證券監管當局,也并非依據英國法律,因此,不能由英國當局依英國法律撤銷和撤回授權。如出現足以導致上述直接獲得授權人的資格被撤回或中止的情況,委員會只能根據違反規定的程度和其他因素選擇適用“授權終止”(termination)和“授權中止”(suspension)。但是,英國證券監管當局在行使這項權力時,應與有關國家證券監管當局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除非委員會認為,為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立即發出授權終止或授權中止的指令,但也應在發出指令后立刻與有關國家的監管當局協商。協商以后,如委員會認為該有關國家監管當局能保證當事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可以撤銷終止或中止授權的指令。
對證券投資從業者的規范是證券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證券業及證券市場管理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的英國,其證券法對這個問題的處理確有獨到之處。
1.對不同的從業者及其資格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規中,但統一于《1986年金融服務法》。這樣達到了靈活與統一相結合的目標;不同法規從不同方面對從業者加以規范,相互配合,減少了遺漏,并形成較為嚴密的體系。
2.對證券投資從業者根據其資格來源詳細劃分類別,便于具體適用法律。
3.在必要限度內盡量擴大證券法律調整范圍,以減少規避監管的可能性。
4.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分別規定證券投資委員會對自律組織的認可監管及自律組織對其成員的授權監管就體現了這種思想。
5.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關于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與其授權的人之間的直接關系和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與其認可組織、團體所授權的人之間的間接關系的不同規定體現了這種思想。
關鍵詞投資組合有效邊界無差異曲線實證分析
1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邊界
設有證券投資組合P,其期望收益率記為E(rp),標準差記為σP。則以E(rp)和σP為軸,可建立描述投資組合的坐標體系。在此坐標系中,所有可能的證券組合方式被定義為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對于只有兩個證券A、B的投資情形,其組合分析見圖1。
圖1中由證券A和證券B建立的證券組合位于連接A、B的直線或曲線上,該直線或曲線被稱為證券A與B的結合線。結合線的彎曲程度由證券A和證券B的收益率之間的聯動關系所決定,而與選擇的組合方式無關。證券間的聯動關系采用相關系數來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間。不同組合在連線上的位置取決于該組合投資于證券A、B的比例。如果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則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即是證券A、B之間的結合線。類似地,對于三個證券A、B、C之間的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許賣空的條件下,由三條結合線(每兩種證券形成)構成的所有投資組合的可行域見圖2。顯然,可行域內的每一點可以通過三種證券的二次組合來得到。例如,A、C的組合為D,B、D的組合為Z。一般來說,當存在n種證券可供選擇時,根據建立組合的限制條件(如是否存在賣空機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無限域。但無論如何,可行域的左邊界總是向外凸的(允許線性部分),不會出現凹陷。
根據馬柯維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設,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方差最小的組合方案。對于每一個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個方差最小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左邊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期望收益最高的組合方案。而對每一個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個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上邊界。綜上所述,投資者實際選擇的證券組合應位于可行域的左邊界和上邊界的公共部分,該局部邊界被稱為可行域的有效邊界(見圖3)。
2證券投資組合的無差異曲線
在投資實踐中經常會見到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情形,即:
E(rA)%26gt;(rB),σA%26gt;σB
此時,投資組合A比B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同時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這種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視為對風險增量的補償。
基于風險與收益之間的補償作用,不同投資組合的實際效用(即滿意程度)在投資者看來也許是相同的。將被投資者認為滿意程度相同的投資組合曲線繪制在均值方差坐標系中,形成圖4所示的無差異曲線族。顯然,族中無差異曲線的位置越高,該曲線上投資組合的滿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大不相同,故無差異曲線通常被劃分為風險偏愛、風險中立和風險厭惡等三種基本類型,其曲線形狀(見圖4)。
3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
統計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對風險持厭惡態度。為此,本文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為代表分析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方法與過程。
如前所述,在馬柯維茨假設下,給定投資環境中的每個投資者將根據證券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對風險的態度確定相應的無差異曲線族,并借助于無差異曲線在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上選擇一個適當的投資方案。顯然,由于所選投資方案既不能離開有效邊界,又希望具有盡可能高的滿意程度,故該方案必然對應于某條無差異曲線與有效邊界的切點。其圖解過程見圖5,圖5中H點所代表的投資組合方案即為所求。
4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上證30指數的指標股作為實證分析的對象。研究時段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計48個交易周的收盤價。首先計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間凡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據其配送方案分別進行復權,以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構建組合投資的決策模型及確定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最終給出指標股的投資方案并進行必要的結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計算
樣本股周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盤價;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盤價;a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價;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現金紅利。
各樣本股在樣本時限內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為計算總周數。
上證30指標股在樣本時限內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體計算結果見表1。
4.2決策模型與有效投資組合
因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相應的組合投資決策模型可寫成以下數學規劃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為證券組合投資比例向量;r=(r1,r2,…,rn)T為各單個證券投資收益率向量;R=(R1,R2,…,Rn)T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為收益率向量r的協方差,σij=Cov(ri,rj),i,j=1,2,…n;En為元素全為1的n維列向量;E(rp)=XTR表示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證券組合的風險。
該模型的內涵是在給定預期收益率R0的條件下,力求使證券組合投資的風險達到最小。其中,R0為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軟件平臺,通過編程計算,不難求解上述數學規劃,從而確定證券投資的有效組合。實際運算結果表明,上證30指數指標股的有效投資組合一共有14組,每一投資組合中各樣本股所占的投資比例見表2。
5.3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及結果分析
由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組合投資方案中證券數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資風險在迅速降低,最終穩定在某一固有的風險水平。該風險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投資環境的系統風險,必須由投資者個人承擔,而無法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化解。
根據表2的數據可以繪制出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其界面曲線見圖6。
圖6中的B點表明,投資者在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中可以實現的最高周收益率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為75.71%,同時需要承擔方差為45.08%的投資風險。其具體投資方案為將全部資金投資于龍騰科技,屬于單一證券的投資選擇模式,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集中體現。
另一方面,圖6中的A點表明,如果將資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選擇的9支股票(詳見表2),則投資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時可實現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對應年收益率為12.78%。顯然,該證券組合投資的收益率仍然遠高于銀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小詹姆斯L.法雷爾.齊寅峰譯.投資組合管理理論及應用[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
到1998年初,全國共有各種基金近百家,總資產100億元左右。1997年底我國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法規的推出對促進我國基金業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3月23日,開元、金泰兩只基金公開發行上市,這次封閉式基金的發行標志著我國基金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程。到2001年底,我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支,年末基金凈值為847億元。2001年9月,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國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2002年開放式基金在我國出現了超常規式的發展,規模迅速擴大。2004年6月1日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終于正式實施,這無疑為我國基金業的進一步規范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建立我國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一個典型的新興市場,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中所占比例偏低,實踐表明,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代表具有專業理財優勢、理性投資行為和規模經濟效應,對我國資本市場結構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金還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降低金融風險、完善金融體系的重要工具;基金可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和制約,有利于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此外基金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技術支持,成為各類養老金參與資本市場的重要渠道和理想的投資工具。
隨著我國基金規模和種類的不斷擴大,對基金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成為基金業發展中的關鍵環節:首先,通過分析基金的風險和收益,獲得有關基金投資操作的準確信息,避免投資者盲目投資而遭受損失,也有利于提升基金行業的公信力,增強基金投資者的信心;其次,通過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定量評價基金經理的業績水平,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據此分析投資結果是否達到或超過了投資目標,總結基金管理成功的經驗,從而促進基金管理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最后,建立基金評價體系還可以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管依據,將《基金法》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落到實處。
總之,基金評價體系的建立,對于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完善金融體系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競爭以及保證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業界一再呼吁盡快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基金評價體系。
我國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投資基金是一種將眾多不確定的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由專業的金融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和操作,所得收益按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分享的一種投資工具。根據現代證券組合管理理論,投資者的證券選擇應該實現兩個相互制約的目標即收益與風險之間的均衡。馬科維茨(markowitz)1952年創造性地提出用數學期望來度量預期收益,用方差度量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即風險,從而建立了現代證券組合管理的主流理論——期望方差模型。進一步的,夏普(sharper)研究了單個證券的價格決定因素后,提出用β系數衡量單個證券的系統風險,即其價格波動相對于市場有效組合價格波動的敏感程度,這就是著名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進而得出單個證券的期望收益率E(r)與β之間的線性關系即證券市場線(SML),用公式表示為E(r)=rf+β(rm-rf)。
單只基金相關財務指標的計算方法及解釋
基金單位凈值。
基金總資產-基金總負債
基金單位凈值=—————————,
基金單位總額
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一個基金單位所代表的凈資產值,基金單位凈值一般應該大于1,在風險一定的情況下,基金單位凈值越大越好,當基金單位凈值小于1時,對于開放式基金而言管理人就會面臨被贖回的壓力,此時通常通過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所包含的資產類別來改善基金單位凈值,如果遇到熊市,基金管理人可能寧愿出售基金資產變現,從而保證基金單位凈值不至于太低這就是基金管理中“現金為王”的法則。
凈值增長率。
期末凈值-期初凈值
凈值增長率=————————,
期初凈值
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基金凈值上升或下降的程度,持有期基金凈值變動數包括本期基金凈收益、期末投資未實現利得的變動數、本期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產生的凈值變動數,開放式基金還包括本期因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而產生的基金凈值變動數。一般而言,凈值增長率的高低與基金資產組合的風格有關,按照證券市場收益風險均衡原則,凈值增長率越高,表明其承擔的市場風險越高,凈值增長率越低,表明其承擔的市場風險越低。
基金收益率(rp)。
基金收益率=凈值增長率+分紅收益率,該指標表明基金持有人持有期內實際收益率,持有人通常會將其與某一參照收益率作比較,由于不同的基金品種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不同,所以在選擇參照收益率時一定要注意其風險特征,我們將用作某一基金或某一類基金比較基礎的收益率叫做市場基準組合收益率,用rm表示。
基金總風險(δ)。
基金總風險通常用一段時期內收益率標準差來表示,它反映基金在該時間段內的收益率的整體波動程度,包括非系統風險和系統風險。
基金系統風險(β)。
基金系統風險是指通過基金資產組合將非系統風險最大限度抵消之后剩下的系統風險程度,也表示基金收益率的整體波動程度中與市場基準組合收益率協同變化的風險程度,如果將市場系統風險看作1,β可能大于1也可能小于1。基金系統風險是反映基金投資風格的直接指標。
基金超額收益率(rp-rf)。
基金超額收益(rp-rf),其中rf表示無風險收益率,對于理性投資者而言,無風險收益率應該是基金收益率的最低要求,所以我們將超過無風險收益率的部分叫做超額收益。超額收益通常是指由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構造投資組合的能力以及市場時機把握能力所帶來的。由于從整體上而言,我國基金沒有顯著的時機把握能力,所以以下分析都是基于CAPM的單因素模型只考慮基金的非系統性風險分散能力。
內容摘要: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實施,我國基金業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然而,對于這一社會大眾選擇最多的投資工具理論界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對某一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包括業績排序、有無選股能力或時機把握能力的證明等,對于基金業的整體發展情況、如何通過完整的指標體系全面描述基金、如何客觀獨立公正的評價基金管理人業績的研究甚少,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入深入探討。
一、證券業概況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新統計數據,2004年114家證券公司的股票基金交易總金額為73766.62億元,較2003年增長27%;共主承銷股票143家,籌資總金額890.48億元,分別較2003年增長25%和28%。截至2004年年末,114家證券公司資產總值3293.73億元,凈資產669.08億元,凈資本453.41億元。受市場行情及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在2004年度這114家證券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共169.44億元,利潤總額為-103.64億,扣減資產減值損失后利潤總額為-149.93億,全行業處于虧損狀態,比2003年累計虧損的62.03億元增長了141.71%。
二、證券業虧損的因素
造成證券公司全行業虧損并非偶然,事實上,它只是中國證券業長期存在的潛在問題的顯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目前,中國大多數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還局限在傳統的承銷、經紀和自營等方面,只有為數不多的一些大證券公司才涉及公司理財、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投資顧問等業務,而且缺乏深度和廣度,除了股票、債券、基金和回購等普通品種外,尚未開展遠期、金融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產品業務。
(二)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由于近幾年的市場行情持續低迷,客戶資金不斷撤離股市及經營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出的狀況更為加劇。目前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狹窄,多數證券公司均強烈感到資金緊張。無奈之下,一些證券公司便以受托投資管理和國債回購為名高息融資,從而形成了潛在的流動性風險和財務風險。
(三)公司治理結構普遍扭曲,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疏漏。近幾年來,大部分證券公司按照證監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意識普遍加強。但少數證券公司內部制度流于形式,疏于執行,風險控制不嚴,尤其是對下屬證券營業部的監督制約缺乏有效措施,導致營業部關鍵崗位人員行為失控,主要表現就是營業部關鍵崗位人員采取欺騙手段挪用客戶資金,或利用各種名義進行非法融資,這種違法違規事件的屢屢發生給公司和社會帶來了巨大損失,也反映出證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其內部風險控制水平迫切需要提高。
三、我國證券業調整的方向——重組與購并
重組與購并是我國證券業做大做強的必由之路,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存狀況決定了其未來的發展模式必然是以重組、購并為主。
1、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創新的要求。如上所述,我國券商的業務單一,基本上在三大傳統業務上進行低水平競爭,而國外的證券公司在業務范圍上顯得更有靈活性。每一家證券公司都有其業務側重點,在某一業務領域形成自己的特色,避免了各公司在同一業務層面上的競爭,從而達到了規模經濟。這就要求中國的證券公司進行業務創新,拓寬業務范圍,而比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重組、購并的方式使中國券商的業務結構多樣化。
2、中國證券經營機構擴大資產規模、增強抵御風險能力的有效方式。中國證券公司無論是注冊資本、凈資產還是總資產的規模,相對于國外的證券公司來說都是相當小的,而資產規模小,抵御風險的能力就差,這一點從2001年6月股市下跌導致的許多小型證券公司倒閉就可以看得出來。
擴大企業規模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內涵式擴張,即通過自身利潤得積累達到資產擴張的目的;另一種是外延式擴張,即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擴張。由于內涵式擴張需要的時間比較長,且受到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而外延式擴張則比較迅速,若要盡快擴大中國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產規模,增強其抵御風險的能力,重組、購并就顯得尤為重要。
3、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要求進行重組、購并。目前,中國的證券公司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類型。產權都是國有,與國外規范的股份公司相比,中國的證券公司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決策、管理等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國有企業的弊病。要減輕這種弊病,一個好方法就是分置股權,可以將大股東對外轉讓部分股權,或者是原有證券公司對外增資擴股進行重組。而中外證券經營機構合作成立的新的證券公司,雖然有助于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但并沒有改變原有證券經營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重組、購并也是中國證券經營機構完善其治理結構的要求。
4、中國證券經營機構加強國際競爭力的要求。加入WTO后,隨著外資券商待遇的提高和限制的減少,中國現有證券經營機構在競爭上處于劣勢。在體制上,中國證券機構股本高度國有化,沒有完全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人制度相當完善的外資券商相比,公司的發展被束縛;在經營范圍上,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但在華外貿金融機構則實行混業經營,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與豐富的業務,還可以聯系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組合,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可以自由地籌措、運用資金。而融資難一直是中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限制國內券商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改善這種現狀只有通過重組、購并來間接實現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聯系,以實現更大的利潤。
四、其他調整措施
為了增加核心競爭力,達到盡快與國際接軌的目的,除重組購并外還要做到:
1、完善治理結構,強化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為了使證券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加強內外控制,證監會指定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并修訂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同時,要求所有證券公司必須從2004年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足額計提各項準備金,從而達到合規經營,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