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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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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范文第1篇

          為貫徹落實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各項措施,公平、公正地選拔和評價高級會計人才,建立程序規范、制度健全,職責明確、管理有效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機制,根據省職稱辦《**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附件1),并征得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同意特制定**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則。

          本規則規范的范圍包括組織會計專業高級資格申報、審核、評審全過程。涉及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或人事機構)、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職稱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評委。

          申報人指在**省境內從事會計及會計相關工作,符合有關條件并已報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材料的人員。

          二、申報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及時公開高級會計師申報、評審條件以及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和具體要求。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實行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申報人符合《**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手續齊全,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規范,申報程序符合規定。

          (一)申報

          1、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可以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申報人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條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按本單位申報職稱評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二)受理

          1、申報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受理人員負責對申報材料手續完備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材料應限期辦齊手續后送達,過時不再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上報人,受理人員填寫《申報材料審核表》(附件3-1)隨同申報人材料一并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2、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整理匯總符合申報條件人員信息資料,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報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確認的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向社會公示。

          3、市財政部門將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申報人資料、申報人公示情況說明、《委托評審函》按規定的程序報省財政廳(附件3)。

          4、有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應將申報人公示結果及申報材料上報省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主管部門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將所屬單位中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申報人資料,統一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無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由本單位將被推薦人基本情況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5、外省或部屬等非本省轄區內單位會計人員需要我省會計專業高評委評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應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辦妥有關委托手續后,連同以上應提供的資料,送省財政廳受理。

          破格申報人的材料在上報和公示時應特別說明。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對各市及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申報人資料進行審核,及時受理符合申報程序、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申報人資料。

          (三)公示

          1、申報人單位在推薦申報人前,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申報人姓名及有關情況(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2、市財政部門公示經過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姓名等基本情況(附件3-3),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3、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公示經初審并報省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姓名和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四)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人應如實填寫各項資料,并要求材料齊全、手續完備、裝訂規范:

          1、不需要裝訂的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3份;

          (2)《**省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張(背面寫上單位及姓名);

          (4)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論著或譯著的原件。

          2、需要裝訂的資料及要求

          (1)會計從業資格、學歷、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職稱計算機考核等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財政部門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簽名的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

          (3)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的獲獎情況,反映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有關材料、證明、財會管理或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廣情況,本人簽名,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蓋章并由審核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反映其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材料在本行業、本系統或縣(含縣)以上范圍推廣應用的,該證明材料還應有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或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如財政、國資、證券等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復印件應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其中各市申報人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證書、繼續教育證明復印件還應有財政部門核實人簽字。

          將需要裝訂的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編寫《送評材料目錄》,編上頁碼,連同不需裝訂的材料一并裝入檔案盒。

          (五)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市財政部門應提供的資料

          (1)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提供《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財政部門應提供《關于報送市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評審管理

          公示期滿,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將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提交給評審委員會。保證評審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客觀、公正、公平評價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

          (一)評審政策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統一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政策,明確審核評審標準;

          2、組織參加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審核評審的專家評委學習評審政策,統一審核評審標準;

          3、建立評委評審政策協調制度,協調、統一評審中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二)評審工作要求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高級會計師評審。評審可實行集中評審與分散評審、單項評審與綜合評審相結合靈活的評審與組織形式;

          2、按規定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參與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評審工作的評議專家和執行評委;

          3、填報《評審委員會活動申報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批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評審工作分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在集中評審工作期間,應由不同的評議專家向評委會提交對評審材料的審核、復核、評審意見,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1)評議工作階段,可根據情況將評議專家分成若干小組進行評議。審核人員和復核人員應分別獨立評價評審材料,在《評審考核意見表》(附件12)上表達意見并簽名;復核人意見與審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簽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

          (2)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參加執行評委會會議的評委應對經過評議的材料進行審核,表達意見并簽名;意見與評議階段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召開評委會會議,由執行評委在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上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執行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三)評審工作紀律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評委評審工作紀律》,規范專家評委紀律要求。宣讀評審工作紀律,與專家評委簽訂《評審紀律承諾書》(附件14),明確職責。

          (四)公示

          評審會議結束后,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將通過評審人員的單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專家評委的產生

          (一)**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的建立

          根據《**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考慮新老評委搭配及地區、行業等因素從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推薦、選拔若干名高級會計專家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建立**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任期三年。

          (二)評議專家及執行評委的產生

          評審工作開始前,根據當年申報材料數量,按隨機原則產生本次評議專家及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執行評委,并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五、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工作要求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就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中涉及的評審標準、審核和評審、申報材料的管理、評委及執行評委的產生以及評審組織工作全過程予以規范,明確組織工作人員紀律,并根據規范要求對參加審核評審的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

          (一)分組分工

          組織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評審工作的負責人應由不同的人員擔任。評審組織工作應設標準組、審核組、綜合材料組。

          (二)工作職責

          1、標準組:負責評審政策、標準的解釋,并形成書面材料(附件15、16);召開評委協調會議,研究專家評委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的問題,明確評委協調會議確定的標準。

          2、審核組:負責組織專家評委審核、評審工作,收集專家評委在審核過程中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和研究的意見,核查專家評委提出對申報材料的復查意見(附件17),保證專家評委審核過程中申報及審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維護評審工作秩序;

          3、綜合材料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收發、登記、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時記錄專家評委意見,并統計匯總《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隨機原則發放申報和審核材料,并記錄《評審材料發放表》(附件19)、《審核材料發放表》;

          投票統計和復核、唱票與監票為兩組不相容崗位,分別由不同的工作人員承擔。

          六、后續管理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時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通報評審情況并做好各項后續管理工作。

          (一)后續管理工作

          1、將公示通過的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和電子文檔及時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2、公告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確認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名單;

          3、填寫評委會評審意見,加蓋相應印章,辦理資格證書;

          4、整理相關工作底稿和申報人資料一并歸檔。

          5、公告領取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證書和退回申報人材料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歸檔的文件資料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歸檔的文件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2、《**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3、《評審政策協調意見表》;

          4、《評審紀律承諾書》;

          5、《**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6、《申報材料意見表》;

          7、《評審考核意見表》;

          8、《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

          9、《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范文第2篇

          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等重點專項2021年度

          第二批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國科發資〔202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的總體部署,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將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1年度第二批項目申報指南、戰略性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1年度第二批港澳臺項目申報指南予以。請根據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申報工作流程

          1. 申報單位根據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內容以項目形式組織申報,項目不設任務(或課題)。項目應整體申報,須覆蓋相應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標。項目申報單位推薦1名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2.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評審采取填寫預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兩步進行,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指南相關申報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項目預申報書,詳細說明申報項目的目標和指標,簡要說明創新思路、技術路線和研究基礎并附指南要求的有關附件。從指南日到預申報書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項目申報單位應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協議簽署時間;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簽署誠信承諾書,項目申報單位及所有參與單位要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杜絕夸大不實,甚至弄虛作假。

          ——各推薦單位加強對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按時將推薦項目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報送。

          ——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在受理項目預申報后,組織形式審查,并開展首輪評審工作。首輪評審不需要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結合磋商協調情況,遴選出3~4倍于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進入下一輪答辯評審。對于未進入答辯評審的申報項目,及時將評審結果反饋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申報單位在接到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關于進入答辯評審的通知后,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并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受理時間為30天。

          ——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對進入正式評審的項目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答辯評審。申報項目的負責人通過網絡視頻進行報告答辯。根據專家評議結果,結合磋商協調情況,選擇立項。

          二、組織申報的推薦單位

          1.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

          3. 原工業部門轉制成立的行業協會;

          4. 納入科技部試點范圍并且評估結果為A類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及納入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的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

          各推薦單位應在本單位職能和業務范圍內推薦,并對所推薦項目的真實性等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與其有業務指導關系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行業試點聯盟推薦其會員單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其行政區劃內的單位。推薦單位名單已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上公開。

          三、申報資格要求

          1.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具有良好國際合作基礎,運行管理規范。國家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以及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申報單位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

          2. 項目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3.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

          4. 項目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參與1項本專項項目。

          對于“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不超過400萬元的項目,與其他重點專項項目(課題)互不。

          項目負責人、項目骨干的申報項目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或課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干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后,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后的執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不在限項范圍內。

          5. 特邀咨評委委員不能申報項目;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該重點專項項目。

          6. 受聘于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重點專項的項目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為項目預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7. 申報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8. 項目合作內容和方式應符合我國及各合作機構所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和科研倫理相關規定。凡開展須事先審查報批的合作活動,例如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或種質資源等,申報單位必須事先依法依規履行國內有關審查報批手續。所有必需的手續完備后,項目才可正式立項。

          9. 項目的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項目申報指南。

          各申報單位在正式提交項目申報書前可利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service.most.gov.cn)查詢相關科研人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情況,避免重復申報。

          四、具體申報方式

          1. 網上填報。本次申報實行無紙化申請,請各申報單位嚴格遵循國家、地方各項疫情防控要求,創新工作方法,充分運用視頻會議、線上辦公平臺等信息化手段組建研發團隊,減少人員聚集,按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填報。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以網上填報的申報書作為后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的依據。申報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電子掃描件上傳。確因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提供的,請上傳依托單位出具的說明材料掃描件,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將根據情況通知補交。

          項目申報單位網上填報預申報書的受理時間為:2021年4月1日8:00至5月21日16:00。申報項目通過首輪評審后,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報正式申報書,并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具體時間和有關要求另行通知。

          2. 組織推薦。請各推薦單位于2021年5月28日16:00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逐項確認推薦項目,并將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的推薦函以電子掃描件上傳。

          3. 技術咨詢電話及郵箱:

          010—58882999(中繼線),program@istic.ac.cn。

          4. 各重點專項業務咨詢電話及郵箱:

           “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

          010—68598010,zfj@cstec.org.cn。

           “戰略性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

          010—68572160,sisticp@cstec.org.cn。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范文第3篇

          根據國家、自治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精神,以及職稱評審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2021年職稱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主動圍繞“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要求”,支持各行業做好人才評價。聚焦重點領域,發揮人才評價的先導作用,對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人才、扶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一線專業技術人才、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疫情防控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傾斜措施。

          (二)繼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自治區正在組織新一輪職稱評審條件修訂工作,對于已完成評審條件修訂工作并正式下發的職稱系列(專業),可按新修訂的評審條件執行。

          (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各旗縣區、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對現行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政策措施進行全面系統梳理評估,查找出不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妨礙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積極穩慎地進行調整,鞏固發展民族團結大局。

          (四)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評價。堅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思想政治、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五)拓寬各類人才職業發展空間。在更多領域貫通高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有效銜接職稱和職業資格,促進人才融合發展,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二、申報評審范圍

          (一)我市所屬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

          (三)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評審或考核認定職稱。

          三、申報評審時間

          (一)材料截止時間。職稱申報評審的學歷、資歷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論文、獎項和榮譽等各項業績成果、繼續教育審驗卡截止到申報時間。申報工作結束后,不再補報相關材料(申報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進度安排。市直部門和單位(含自主評審單位)要及時做好組織申報工作,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報送(見附件時間安排表)。各旗縣區在6月20日前完成高級職稱組織申報工作,自評地區和單位在8月30日前完成評審和公示,11月31日前完成核準備案工作,原則上不得跨年度評審。

          四、申報評審渠道

          (一)為規范職稱申報評審及推進電子證書工作,所有申報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首先在內蒙古人才信息庫(nmgrck.cn)中注冊,下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并完成線下填寫申報工作。申報材料按照隸屬關系及相關要求申報。

          (二)申報人員,由所在單位將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

          (三)中央和其他省區駐包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市參加評審的,須經本單位同意并由中央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他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可進行申報評審。

          (五)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按照屬地原則,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把關后,可通過以下任一單位(部門)推薦報送。

          1.存放檔案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2.工作單位所在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

          4.有條件的旗縣區可以在非公有制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創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等地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

          5.包頭市考務中心社會化服務科

          五、政策規定

          (一)完善評價標準

          1.各單位在開展職稱評審時,要體現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等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注重考察各類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實際貢獻。

          2.繼續設置論文條件的系列(專業),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業績貢獻及作品創作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其人員范圍是:盟市及以上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評定自治區高校、黨校、社科、衛生、農牧林業科研、會計、經濟、統計、審計、新聞、出版、檔案、圖書、文博系列副高級以上職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不再將論文作為限制性條件的系列(專業),側重考察實際工作業績,探索以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教案、病歷等成果替代論文要求。其人員范圍是:上述人員范圍以外的系列高級及以上職稱;各系列中級及以下職稱;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3.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

          4. 繼續教育有關要求按照《關于開展2021年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學習的通知》(包人社辦字〔2020〕227號)執行。

          (二)創新評價方式

          1.實行考評結合。衛生、經濟、會計、審計、統計等系列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的評價方式。其他系列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實行以考代評。計算機、外語翻譯職稱,衛生、經濟、會計、審計、統計、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級職稱,按國家統一安排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的評審或認定。

          3.實行面試答辯、量化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采取講課說課、面試答辯、量化評審、專家評議、民主測評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自主評審地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行面試答辯、量化評審的評價方式,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4.推行網上申報評審。自治區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統計系列高級統計師等部分系列職稱評審,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

          (三)繼續下放評審權限

           1.下放高職院校、包頭廣播電視大學高校教師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2.下放中專(技校)、市委黨校教師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3.下放農牧業科學研究院農牧系列中、初級職稱自主評審權;

           4.向旗縣區下放中、初級職稱評審權及考核認定。

          自治區將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等15所骨干示范高職院校高校教師正高級職稱自主評審權下放到學校,由學校自主開展評審。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副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盟市,由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

          (四)破格申報條件

          1.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獲得下列獎項和榮譽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單位推薦,可直接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考評結合系列,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不參加考試,直接參加評審:

          (1)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2)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3)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突出貢獻專家、國家其他人才計劃入選者;

          (4)自治區杰出人才獎獲得者;

          (5)自治區突出貢獻專家(含原“自治區深入工農牧業生產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6)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引進人選;

          (7)自治區321人才工程一層次人選;

          (8)科技成果國家級獎額定獲獎人員,或科技成果自治區(省部)級一等獎額定獲獎人員。

          2.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獲得下列獎項和榮譽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單位推薦,可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其中考評結合系列,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1)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地區工作,獲自治區科技成果二、三等獎的額定獲獎人員,或者自治區行業一等獎(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獎)兩項以上的額定獲獎人員;

          (2)自治區青年創新人才獎獲得者;

          (3)自治區321人才工程二層次人選;

          (4)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劃一層次人選。

          3.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我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自治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采取網上申報、網上評審、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區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各申報單位要對申報人員條件及申報材料進行嚴格把關。

          4.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軍隊轉業干部調入(調整、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后,5年內初次申報職稱,可不受職稱任職資格限制,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職稱。其中考評結合系列,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5.上述通過破格申報條件取得職稱的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次政策優惠。

          (五)有效銜接事業單位職稱評聘

          1.對于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檔案、圖書、翻譯、計算機等通用性強、廣泛分布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實行評聘分開。

          2.對于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聘。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開展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工作。

          (2)其他事業單位申報職稱評審,原則上按照單位正高級、高級、中級崗位空崗數推薦申報。確需超崗位職數評審的,申報總數應控制在已設正高級、高級、中級崗位數的5%以內(正高級、高級、中級分別計算)。申報比例以各級主管部門為單位統一衡量。

          (3)符合“(四)破格申報條件”的人員不受崗位數額(比例)限制參加評審。

          (4)為有效銜接事業單位評聘管理,對參評人員受聘時間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5)“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基層衛生專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過程中,基層衛生高級申報和衛生系列社會化評審申報要一并計算申報名額。

          (六)實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一線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1.對在旗縣區及以下基層農牧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不作論文、科研成果要求。對蘇木鄉鎮專業技術人才不要求繼續教育學時。

          2.打破學歷專業限制。在旗縣區從事專業工作滿30年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在蘇木鄉鎮從事專業工作滿20年的專業技術人才,不受學歷、專業的限制,在業績成果等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破格參加高一級職稱評聘。

          3.在蘇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2年的本科畢業生和滿4年的大專畢業生,經考核合格,可直接參加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全日制大學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在旗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在規定的考核認定年限基礎上提前1年認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4.經組織選派到蘇木鄉鎮開展技術咨詢、培訓教育等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才,重點評價其實際工作業績。

          5.城市中小學教師、醫生在晉升高級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的農村牧區基層工作服務經歷,鼓勵引導更多專業技術人才到基層服務。

          (七)實施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職稱逐級申報要求的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專業職稱。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大學專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相關中級職稱業績成果條件,可以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12年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相關副高級職稱業績成果條件,可以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考評結合專業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2.對非公有制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論文和繼續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到非公有制領域兼職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在批準的年限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八)繼續實施疫情防控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傾斜政策

          職稱申報評審時,同等條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傾斜。將抗疫表現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線的工作實績。在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申報評審高一級職稱或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援鄂醫療衛生人員和收治確診病患定點醫院直接參與醫療救治的一線醫務人員,在高級職稱評審中,可不受單位崗位職數限制,免除自治區專業實踐技能考試,提前一年參加職稱評審。其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且滿足職稱評審業績成果條件的,可不受現有職稱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報高一級職稱評審。具體人員范圍由衛生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九)高技能人才職稱評審

          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將貫通領域擴大為工程、農業、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技工院校教師等職稱系列。具體評審辦法另行印發。

          (十)促進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

          按照《關于在部分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20號)以及《2020年關于更新公布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表的說明》,有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聘任,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十一)轉系列評審

          專業技術人才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參加轉系列(專業)評審時,按照“先轉后評”原則,在新工作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經考核符合相應職稱條件的,可轉評新系列(專業)同等級的職稱;轉系列滿1年后,符合相應職稱條件的,可申報新系列(專業)高一級職稱評審。轉系列人員參加晉升的,過去的資歷連續計算,相關的業績成果予以認可。

          (十二)考核認定

          1.在站博士后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或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出站后繼續留在企業的可直接認定副高級職稱(國家規定需考試的專業,需按要求參加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再進行認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生,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以考代評專業除外),經考核合格,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直接申請認定相應的職稱,不需要進行評審。其中,大學專科畢業、工作滿3年的可認定助理級;大學本科畢業、工作滿1年的可認定助理級;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滿2年的可認定中級;博士研究生畢業,可直接認定中級。

          (十三)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另行安排。

          六、資格審核要求

          (一)單位審核。申報人所在單位要認真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將所有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報材料包括公示情況。

          (二)主管部門復核。各級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真實,符合申報條件予以報送;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人員逾期未補充完整的,視為放棄申報。

          (三)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時限統一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各旗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直主管部門在上報材料前,要將本地區、本部門各系列申報人員花名冊在相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報材料包括公示情況。

          (三)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評審結束后,通過各自門戶網站公示評審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七、評審組織要求

          (一)評委會核準備案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區組建的高評委會和自治區直屬單位組建的中級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地區組建的中初級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組建的評委會不得開展職稱評審,所發職稱信息和頒發證書一律無效。

          (二)完善專家評委庫

          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要充實完善中初級級職稱評委庫,并及時報送包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吸納學術造詣深、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專家,增加經驗豐富的基層一線專家以及非公有制組織專家的比例,對專家評委實行跟蹤考核、動態管理、隨機抽選。

          (三)報送評審實施方案

          自評旗縣區和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申報和申報材料的審核、整理、匯總工作,制定詳盡的評審實施方案(內容須包括申報情況、評審時間、地點、評委會組建情況、評審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況;另附申報人員花名冊、送審表、評委推薦名單等)。在開評一周前向包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工作要求

          1.堅持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高標準、嚴要求,嚴格按照評審條件進行評審。控制評審質量,做到好中選優,確保評審的社會公信力,切實發揮職稱評審的指揮棒作用。

          2.嚴格按照評審權限開展工作,不得超范圍、跨專業受理或評審職稱,不得違反規定降低評審標準和申報條件,不得違反評審程序。

          3.遵守評審工作進度要求,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評審的,要提前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同時抓緊做好評審各項準備工作。

          4.明確評委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不得干涉專家評審,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

          5.加強封閉式入圍評審管理,保證評審工作不受外界干擾;實行評委輪換制度,保證三分之一以上的評委實行輪換,已經連續三年擔任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委,原則上不再擔任本年度的評委;自主評審須保證一定數量的非本單位同行專家評委參加;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職稱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評審的公平公正。

          6.對在旗縣、蘇木鄉鎮中小學、衛生、農牧業、林業、水利、烏蘭牧騎等基層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評委會評審時,可單獨設組、單獨評審、單獨確定通過率。

          (五)職稱評審結果核準備案和發證

          1.各旗縣區、自評單位在評審(工作)工作結束10日內,將《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通過人員花名冊》、公示期間舉報事項處理情況及正式核準備案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備案。同時,將評審數據上傳職稱管理系統(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2.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后,制發職稱電子證書。評審通過人員登錄內蒙古人才信息庫查詢打印個人職稱電子證書。

          3.從中央單位、外省市和軍隊通過組織調動、轉業安置或個人自主來我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在區外(軍隊)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評委會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需要換證的,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統一換發職稱電子證書。

          八、其他事項

          (一)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單位,采取隨機抽查、巡查、復查等方式,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不能按期糾正的,責令停止評審工作,直至取消評審資格,追究相應責任。

          (二)嚴肅評審紀律

          1.申報人所在單位要嚴格審核申報材料,對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對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評審結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律不予核準備案。

          3.對公示期間舉報反映的問題,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組織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對未按計劃進度完成年度評審任務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申報評審職稱須簽署《職稱申報誠信承諾書》,評審工作結束后,與《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并歸檔備案。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撤銷,并將人員信息記入失信黑名單,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允許職稱申報評審。

          (四)優化服務水平

          1.實行“一次告知、一次申報受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和用人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布職稱政策相關文件和咨詢電話,在辦公場地醒目位置張貼紙質的職稱申報相關工作要求,制印《職稱申報評審一次性告知書》,認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報受理義務。經辦人員要熟練掌握職稱工作相關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認真審核及時接收申報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2.健全職稱信息化服務體系。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做好歷年職稱評審信息數據采集整理,抓緊時間整理上報。依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信息系統,加快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在實現職稱評審信息區內互聯互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跨省區互聯互通,不斷提升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

          (五)嚴格評審收費管理

          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對自治區人事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與證書工本費標準的批復》(內計費字〔2001〕1202號)和《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與證書收費及支出的通知》(內人發〔2001〕124號)規定收取評審費用,不得另行加收費用。

          (六)嚴格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2021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嚴格落實監管責任,保障考試安全,做好考試服務,及時公布考試成績和發放合格證書。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維護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

          職稱制度改革事關全局,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準確領會文件精神,嚴格職稱評審紀律,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要切實增強職稱評審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組織和社會監督,努力營造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

          此前的有關文件(含各職稱系列評審條件)規定,凡與本安排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1:職稱評審材料目錄單.docx

          附件2:2021年申報人員數目統計表(事業在編).xls.xls.xls

          附件3:2021年申報人員數目統計表(事業非在編).xls.xls.xls

          附件4:22021年非中小學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審核時間安排表.xls  

          附件5:2021年中小學教師系列和非中小學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審核時間安排表.xls

          附件6:包頭市2021年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花名冊.xls

          附件7:自評地區及單位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核準備案花名表.xls

          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范文第4篇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規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97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xx]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97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基礎研究和承擔相關重大科學研究計劃。

          專項經費優先支持國家重點研究基地及優秀團隊依托單位承擔973計劃任務。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國家確定的、由973計劃承接的重點研究任務,保障其經費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973計劃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97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科技部部門預算管理。

          第五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首席科學家、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六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在指課題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首席科學家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97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應當編制項目概算。結合重大項目的綜合評審和研究專項的復評,應當對項目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項目立項決策和控制項目總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項目確定立項后,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會同首席科學家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編制前兩年課題預算。

          第十一條 課題預算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條 課題預算由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課題預算評審或評估。科技部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并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五條 科技部提出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前兩年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前兩年項目(課題)預算書,作為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依據。其余年度的項目(課題)預算,結合中期評審評估的結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編制、評審評估、審核批復和簽訂預算書。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項目專家組民主決策,并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報科技部核批。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決算。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中反映。課題決算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項目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后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首席科學家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或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科技部批準。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973計劃項目進行中期評估時,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首席科學家協助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和課題驗收的前提。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和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首席科學家、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五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課題承擔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以及不按照規定及時上繳結余經費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單位和個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國科發財字[1998]508號)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國科發財字[1999]280號)同時廢止。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86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xx]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86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圍繞《規劃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開展研究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于支持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研究開發,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 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863計劃由科技部牽頭負責,并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科技部和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劃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同時按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

          第五條 863計劃領域內設專題和項目,專題下設課題,項目由課題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86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組織實施部門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重大項目課題、重點項目課題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總體專家組或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 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86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 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領域辦在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以及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時,應當同時編制概算。

          第十一條 在對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審核時,應當對概算進行獨立的咨詢評議。咨詢評議結果作為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決策,以及各專題、項目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在研究提出實施方案建議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組織實施部門結合重大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課題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專題、項目在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時,應當組織課題申報單位編制課題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條 課題預算按照有關要求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組織實施部門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對于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復后,下達項目(課題)預算。批復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預算批復,與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并抄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 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審核、財政部批準。

          (二) 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三) 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課題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后報送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組織實施部門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組織實施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完成后,項目牽頭(主持)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實施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后,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組織實施部門對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組織實施部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于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