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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行保險業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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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行保險業務論文

          商行保險業務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按照國際慣例,保險中介由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三類主體構成。我國早已出現了保險人,經紀人也已正式啟用,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還需要公估人規范執業。本文闡述了公估人產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指出為完善公估人制度,還須提高公估隊伍人員素質、加強機構設置、建立擔保機制。

          隨著 經濟 的快速 發展 ,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 中國 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人采取層層上報審批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模式,業務開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1999年底的調查顯示,影響市民購買保險的原因, 21%的人認為是“理賠太難,理賠時間太長”。這一技術環節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因此創新保險人經營模式,啟用公估服務成為社會現實需要。2000年,我國《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頒布,同年,保險公估行在上海出現,保險公估業務暫露頭角,使保險人能夠實現由傳統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轉向分權限獨立的模式。即由保險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對標的進行評估、查勘、鑒定、估損,向保險人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公估報告,保險人則依據公估人提供的公估報告進行理賠。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險人業務的市場運作,加速保險展業模式的結構調整,將現在“自營為主,中介為輔”的展業結構逐步過渡到“重要直接業務自營,其他業務中介,強化中介業務管理職能”的展業模式上來。可以認為,公估人是保險人理賠部門理賠職能的市場化延伸,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之間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關系,具有獨立平等的 法律 地位,在整個公估活動期間,保險人無權干涉保險公估人的業務活動。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專業技術和中介地位,保險人能及時獲得評估、檢查和理賠的合理評算結果。這一操作與世界保險業通行的運作方式相接軌,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險公估人的資質評價

          從本質上講,保險公估人的存在和發展,源于其鮮明的個性、獨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職能,保險公估人以獨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險市場,是準確實施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利益的重要保證。

          (一)保險公估人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

          保險公估人的市場定位是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獨立依賴其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的理賠工作,為眾多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必需居中間立場,保持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規范性的個性特征。所謂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觀事實,不偏向任何當事人;所謂獨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約束,也不將公估結果強加給任何人;所謂技術性,是指內部從業人員既具有專業技術背景又熟悉保險,業務開展時技術熟練、經驗豐富;所謂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動是接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而開展的,其業務來源于保險主業務;所謂規范性是建立嚴格內部規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過公估人的個,體現出其經濟價值,表現為公估人接受委托,處理大量的不同類型的評估、檢查、理賠業務,儲備使用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另外,保險公估人通過向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有效降低當事人成本,實現其又一經濟效益。

          (二)在保險市場中,公估人地位獨立且超然

          保險市場主體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三方構成。保險中介人作為保險市場的一個子系統,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人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保險經濟活動。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當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發生沖突,尤其是當賠案發生時,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估人的組成人員是由一批既知曉保險法、保險理論和實務,又對相關法律、工程技術等知識有著較深程度了解的專家,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委托,獨立依賴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理賠工作。

          保險公估人完全獨立且地位超然,較易被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險評估過程中,其客觀公正的保費確定方案可以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在理賠過程中,作為第三方的結論具有相當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摩擦,從而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職能發揮對促進保險業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保險公估人介入保險市場,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交易的邊際成本,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保險人、保險市場的健全和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1、能最大限度地規范保險理賠行為

          保險理賠是在保險中實現 經濟 補償的體現,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賠多了,造成“濫賠”,影響保險人自身經濟利益;賠少了,形成“惜賠”,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保險人的信譽。目前,國內不同保險人對險種的理賠方式規定不同,規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遠,理賠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以賠謀利、損公肥私。保險公估人的業務開展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觀上的濫賠、惜賠,也能有效減少因客觀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多賠、少賠、應賠而不賠、不應賠而賠的現象。

          2、利于實現保險人專業化經營

          過去,保險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經營方式,獨家一攬子經營保險展業、承保、防災、定損、理賠、追償、資金等保險業務,限制了保險人向專業化方向的 發展 。市場競爭迫使保險人進行經營結構調整,在具體操作上,采取保持機構精簡,優化人員結構,調整的結果必然使保險人將越來越多的展業和承保委托給人及經紀人,而將評估、理賠業務交由專業的保險公估人處理。公估人應運而生,運用專業化服務手段,來降低保險人經營成本,而保險人借助第三方服務,節省人力物力,縮短評估、理賠時間,同時又提高公司的信譽。投保人也能積極地接受由第三者參與處理的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評估、理賠結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現象

          由于 歷史 的原因,商檢部門一直以來享有損失后的檢驗權力,官方的評估公司和估價中心在辦理業務時,往往以行政手段強制干預保險的定損工作,嚴重違背保險這一特殊行業固有的技術要求和理賠原則。保險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確定保費率,保險事故發生后,評判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及如何賠付,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交由保險人負責審查和賠付,其評估、定損服務能有效杜絕一些強制性的不公正現象,更有利于評估、檢查、理賠工作的合理性、 科學 性、規范性和嚴肅性。

          4、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實現公估人定損理算,保險人審查賠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險人在新險種開發、核保核賠、防災防損及保險資金運用等經營管理方面的職能,而將其他環節通過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等中介組織的分工合作來承擔,補充和完善了我國的保險市場體系,符合國際保險業的要求和習慣,有利于推動我國保險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和整體市場的發育完善。

          三、從嚴規范,健全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險業發展表明,一個保險市場的成熟和快速發展離不開保險中介市場的支持,公估人作為中介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嚴格規范,加強自我約束,充分體現公估人的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嚴格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認定

          目前,盡管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公估人的具體要求存有差異,但對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嚴格把關已成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公估人在行業中立足的基礎。為使我國保險公估業能與國際接軌,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就應參照國際慣例,從嚴把握保險公估人員的從業資格,選拔高素質、品行良好人員執業。然而,我國現行相關 法律 規定不完善,在實踐中,可借鑒相關法律,如律師法、注冊 會計 師法、保險法中關于律師、注冊會計師、保險人資格取得的規定來具體操作。

          (二)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準入組織形式

          在國際上,獨立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采取個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國由于行業自律不嚴格、個體資金缺乏、保險監管水平較低,采取合伙或個人制皆不切實際,根據現有法律環境,有限責任公司是保險公估人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公估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受《公司法》和《保險法》的規范約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協調一些關鍵性問題。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依法規定由 中國 保監會審批,保監會向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申請者向主管部門繳足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并據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始得開業;公估人內部組織機構應嚴格按《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設置,形成約束制衡的科學管理模式;其變更、解散也應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三)創設保險公估業的執業擔保機制

          保險公估人是基于保險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其業務不固定,收入欠穩定,管理上也具有非連續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險公估人從事的業務往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評算稍有過錯就可能導致保險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損失,而其地位超然獨立,不屬于保險合同中保險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獨立責任,這就決定建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擔保機制的必要性。

          借鑒我國《保險法》第127條對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執業擔保機制的規定, 參考 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狀況,保險公估人執業擔保形式應采用繳存保證金或投責任險的方式,具體操作可采取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同意不得動用;投保職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或允許繳部分營業保證金、部分投保職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差額部分,保險期不少于經營期。執業擔保機制的確定,不僅能夠起到防范、制約、監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夠達到增強保險公估人執業時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目的。

          總之,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我國保險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在保險行業中最后出現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險公估人更加存在著如何加快市場化進程的問題。認識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完善相關制度是應對保險業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參考 文獻

          [1]葉朝暉·保險公司職能的市場化和保險中介人[j]·上海保險, 2000、11·

          [2]郭頌平·中外保險營銷制度比較[j]·南方 金融 ,2000、12·

          商行保險業務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外觀主義 交易風險 風險分配機制

          外觀主義,也稱作外觀法理、權利外觀或外觀責任。其基本的含義是“以交易當事人行為之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生效力也。”詳解之,如果在交易關系中存在法律所認可的外觀事實,即使該種事實與相應的真實事實不符相符,如果交易相對人據此從事相應之行為,則行為的效果以外觀事實而非真實事實認定。商法是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的法律,外觀主義在商法中具有廣泛的適用空間,其根本原因在于外觀主義構造了獨特的交易風險分配機制。

          商法中的風險分散機制則通過保險制度、共同海損制度和連帶責任體現出來。保險是一種社會性的風險分配制度,其基本的原理是由從事同一類潛在風險的經營者共同分擔風險損失。保險公司之間也遵循風險分擔的原則,例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20%按照規定進行再保險。共同海損則是海上貿易中的特殊風險分散機制,在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共同風險時,海商法對這種純粹風險采取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損失的機制,對風險的這種處理即是風險的分散。而連帶責任的普遍使用是商法所采納的另一種風險分散機制。從私法的基本原理出發,連帶責任是一種較為嚴格的責任形式,由于它與自己責任的基本原理有所背離,所以在民事領域,連帶責任的適用領域非常狹窄。但是商事領域中,為了保證第三人的利益,連帶責任較為普遍。例如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公司董事、經理越權行為致他人或公司遭受損失,應對他人或公司所負的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對未盡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所負的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其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所負的連帶責任;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所負的連帶責任。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善意持票人所負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原理就在于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由所有有關的行為人對損失承擔責任。

          三、外觀主義之風險分配機制

          外觀主義在商法的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一項商法的原則,又是一項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外觀主義將行為效力的依據維系在外觀事實而非真實事實之上,而探究該中效力認定的合理性必須考察外觀主義的法律構成。通說認為:外觀事實的存在、相對人的合理信賴、本人可歸責性是外觀主義的基本法律構成。必須是與特定的法律狀態之間存在蓋然性聯系事實才能被認定為外觀事實;而相對人基于信賴所作出的客觀行為是外觀主義適用的前提;本人與因則來源于傳統私法體系中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具有因果關系的基本思維。由于外觀主義背離以意思表示和自己行為為核心的傳統的行為效力模式,因此外觀主義是商法中的一項風險分配制度,它進行風險分配所依據的基本思路是:其一,將交易風險分配給商人,尤其在單方商行為中,如果商人的外觀令消費者發生誤解而做出行為時;其二,將風險分配給與外觀的做出者或者與外觀有關聯者。

          在交易風險的分配上,商法與民法有較大的區別,民法往往將交易風險分配給相對人,而商法往往將交易風險分配給行為人。例如,在民事買賣中,買受人不承擔標的物驗收和檢查義務;而在商事買賣中,買受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檢查標的物是否具有瑕疵,或者標的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條款的既有約定,如果存在瑕疵或者違反質量條款的情形,必須及時通知出賣人,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以避免出賣人因買受人的緘默和懈怠而受有損失。將交易風險分配給商人的主要理由在于:商事主體辨別是非正誤及利害得失的能力通常比民事主體高,相對于民事人而言,法律假設“商人”的心智較高,因此,法律將商人定位為“精于算計的理性人”。按照田中耕太郎的見解,商人是“完全無視附著于人的自然和人為色彩、與其他人相對立的一個裸的‘經濟人’”,“所有附著于他人的性格均被剝去,純粹地作為營利主義的斗士決定輸贏”。商人是“精明的人”,民事人是“遲鈍的人”,為了保護民事人的利益,可以對商人適用外觀主義,而民事人只要適用意思主義即可。另一方面,外觀主義將風險分配給對外觀的形成具有一定控制力的人符合法律的風險分配原理。例如在表見制度中,盡管被人并無授權行為或者嗣后收回權,如果他未能及時消除權的表象,就必須承擔表見的后果。顯然,被人對這種風險具有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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