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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拆遷矛盾糾紛在拆遷專業性調解組織的調解中得到了圓滿解決,及時排除了因拆遷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了地方城市建設的發展和進度,這充分表明拆遷專業性調解組織發揮著極大的社會化作用。要發揮好該機構的社會化作用,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領導高度重視,機構健全完善
為了使拆遷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軌道,調解人員全部經過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專業崗位培訓,具備相關的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知識,全部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同時,調解機構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調處機制,設立受理、送達、聽證、調解、裁決、執行等一套工作流程。對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重大疑難問題、政策邊緣化問題實行逐級匯報、逐級審核、逐級審批制度,定期召開局長辦公會,對重大事項和決策實行集體研究制度,確保處理拆遷矛盾糾紛能夠做到“四個到位”,即政策到位、宣傳到位、解讀到位、補償到位,決不讓每一個被拆遷人吃虧,并要讓每一個當事人通過調解機構的處置后能夠化解存在心中的“積怨”,要讓他們苦臉進門,笑臉出門,把拆遷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調解辦公室內,盡可能不讓矛盾糾紛擴大化,更不允許拆遷矛盾糾紛演變成社會化問題。
二、工作方法多樣,矛盾化解及時
在處理拆遷矛盾糾紛的具體工作中,工作人員工作方法能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開展工作,運用心理學和采用情感交融的工作方法來做矛盾化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在調處矛盾糾紛過程中,工作人員較多采用“以靜制動”的工作方法,注重觀察,發現“焦點”,通過分析,查找源頭,找準“癥結”,配制“處方”,進行大量的調查,收集大量的信息,掌握詳實的第一手資料。為此,在處理個案時就能夠制定出非常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在調解過程中能夠非常明確應該做什么(設定目標和預測);為何做(確立說服論點和依據);何時做(安排程序和時間);何處做(考慮什么場合和方法);如何做(研制工作計劃和方案),使拆遷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能夠得到及時化解并取得較高的調解結案率。
調解人員在處理拆遷矛盾糾紛案件時,就有針對性地制定措施預案,分門類別,切入“要點”。對評估方面出現的矛盾糾紛,采取復核方式重新評估,被拆遷人還有異議的,委托評估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對家庭住房困難買不起新房的,采取異地安置、貨幣補償、慈善救助、產權共有等方式解決;對思想扭曲,抱有幻想的被拆遷人采取說服教育、政策解讀、法規宣傳等方式。同時,大量的注入情感和心理感悟的人性化工作方式,多數的矛盾糾紛案件在調解兩次時就能夠化解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調解人員在工作中注重運用心理情感交融的工作方法是解決、化解拆遷矛盾糾紛的基石。因此,工作人員在處理矛盾糾紛案件時,除了要嚴格遵照工作程序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專業的知識,真誠的情感和滿腔的熱情去正確、公正、深入分析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去打開當事人的心靈之窗。運用心理學和情感溝通是拆遷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和必要手段。
在處理拆遷矛盾糾紛時,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取得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充分信任。調解人員要善于與當事人在情感和心理上進行正面溝通,充分交換意見,能夠讓當事人有充分的發表意見的機會,尊重、理解當事人的心情和感受。由于當事人的生活閱歷不同,氣質不同,志趣不同等,因此,也就表現出不同的性格。當事人在陳述矛盾糾紛時,有的直率袒露,有的迂回曲折。不論當事人表述的方式如何,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有一個較強的自尊心,都期望得到別人的尊重、理解和幫助。只有當事人與調解人員之間有了理解,才能在情感上得到“真正”的溝通,才能聽到更多的“真實”話語,才能得到當事人的“真實”想法,調解人員才能“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
三、救濟途徑通暢,拆遷矛盾減少
完善救濟途徑是解決拆遷矛盾糾紛的源頭,也是“和諧拆遷”的基本保障,特別是針對棚戶區改造中部分收入不高、經濟條件較差的低保戶、特困戶的實際情況,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障措施。
在徐州市的拆遷安置過程中,堅持貨幣安置與實物安置相結合自愿選擇的原則,以滿足不同居民的居住需求。同時,不斷創新安置模式,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在評估價的基礎上再增加10%的補償額,到市場購買住房。這樣做一是有利于被拆遷人有更多的選擇空間;二是有利于被拆遷人減少過渡時間和因拆遷過渡帶來的生活困難。而對困難群體則采取廉租房安置,拆遷戶只需交納政策性房租。此外,拆遷管理部門還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拆遷戶申請經濟適用房等安置房源,對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群眾予以統籌考慮、適當補貼。同時,推行由區、街道、社區三級認證辦法,解決部分拆遷戶房屋產權認定問題,并積極協調單位直管公房拆遷戶的所屬單位,為拆遷戶爭取更多補償。
暢通救濟渠道,是解決拆遷矛盾糾紛的基本保障。徐州市為了減少拆遷矛盾糾紛,成立了拆遷救助中心。這家由民政、殘聯、慈善總會、房管、工會、棚改辦、拆遷辦等部門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在棚戶區改造拆遷中受理特困戶的投訴和求助。救助中心目前掌握著用各種辦法募集的2250萬元救助基金,對經審核屬實的特困家庭,其拆遷補償額與安置房房價的差額部分,將從救助基金中支付,雙方各按資金額擁有相應的房屋產權。同時,各區政府也成立相應的救助投訴中心,由市區財政、慈善總會、投資公司、社會各界拿出一定的資金作為慈善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工作。這一人性化舉措,無疑將成為和諧拆遷的助推器,既讓更多的特困群眾住得起、住得好,實現“居者有其所”的夢想,又能保障拆遷工作做到“拆得了、拆得好、拆得穩”,這一舉措已成為和諧拆遷的標本。
為有效地把拆遷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拆遷專業性調解組織與各區政府、各區人民法院進行聯動,積極推行居民自治調解方式和司法庭前調解方式相結合的工作模式來化解拆遷矛盾糾紛。
居民自治調解方式:是被拆遷人因家庭內部財產分割、繼承等原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無法與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產生的雙重矛盾糾紛,這類矛盾糾紛通過拆遷專業調解機構和辦事處司法所進行協調,使得家庭成員首先形成一致意見并由司法機構出具司法調解書后再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
司法庭前調解方式:是被拆遷人與家庭外部產生的借貸、抵押、買賣等問題造成拆遷協議無法簽約的矛盾糾紛。對于此類糾紛,則由區法院拆遷巡回法庭和拆遷專業調解機構采取庭前調解方式,通過組織調解達成統一意見后,由法院出具司法調解書來確定房屋所有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來完成。
四、好事要想辦好,要靠制度保障
如何把好事辦好,是拆遷矛盾需要破解的難題。破解之法是堅持陽光拆遷、依法拆遷、有情拆遷,要靠嚴格的“三項制度”來保障。
一是公示制度。做到拆遷全過程公開透明,讓群眾知根知底,心中有數。每個拆遷項目都事先在媒體、網絡上進行公告,公開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項目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設立公示欄,將拆遷政策法規、相關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房源等內容進行公示,并邀請拆遷戶代表全程參與拆遷工作,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二是投訴制度。在拆遷過程中做到暢通投訴渠道,認真聽取群眾訴求,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問題。每個拆遷項目都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接待處,抽調建設、、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接待組,積極受理群眾的投訴。
三是監督制度。每個拆遷項目的實施方案,都組織相關部門會審,進行聯合審批。同時抽調檢察、法院、紀檢、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督查組,積極受理群眾的投訴,對于群眾舉報屬實的違法拆遷行為,由督查組進行依法查處,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害。
徐州市的人性化拆遷,創造性地制定了一套周密的房屋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作出房屋拆遷的必經程序。通過風險評估及早發現房屋拆遷中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拆遷矛盾糾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重要舉措。而要從實質上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引入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來對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只有引入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才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才有可能真正找到不穩定因素和風險點。
同時,評估機構要想真正找到不穩定因素和風險點,就應當公平、公正、客觀地從房屋拆遷的每個法定程序上進行審查,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而風險評估的重點應當從房屋拆遷項目手續的合法性;拆遷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房屋面積認定的準確性;安置房源的建設情況;拆遷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拆遷補償資金的到位情況;政策宣傳落實情況;征求群眾意見反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和論證,只有確保房屋拆遷項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確保群眾有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確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具有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才能確保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具有“低風險”、“無風險”。否則,房屋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只是一種形式和過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