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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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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于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和活動范圍必須符合發展體育事業的相關政策、法規,并遵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

          (二)有與業務范圍和業務量相當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關鍵業務崗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由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三)有與所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的體育場所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體育健身的技術指導與服務;

          (二)體育娛樂與休閑的技術指導、組織、服務;

          (三)體育競賽的表演、組織、服務;

          (四)體育人才的培養與技術培訓;

          (五)其他體育活動。

          第七本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業人員中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工作簡歷、在體育運動中獲得成績證明、體現運動技術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體育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和從事業務所必需的器材清單。

          (三)體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的,應提交原章程、修改說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變更住所的,應出具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相關材料;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應提交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變更資金的,應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范圍,或改變其設立宗旨的,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體育行政部門不再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同意變更或不同意變更的批復。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對該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銷申請書;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注銷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但在90日內未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原體育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將所轄范圍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銷的審查結果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時,在實際占有、使用前向體育行政部門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捐贈和資助主體的基本情況;與捐贈、資助主體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會公布的內容和方式等情況。

          第十七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參照執行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初審意見。

          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工作,一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年檢工作。

          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第3篇

          【介紹信范文一】

          xxx: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范文二】

          xxx(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________

          公章

          刻章介紹信格式

          刻章介紹信要用正式的介紹信樣式,填寫好內容就可以了: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紹信范文

          證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青島市刻章介紹信相關規定

          一、辦理依據

          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二、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查;3、出具介紹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委托刻制機關各部門公章要出具編委文件及復印件,本單位寫出申請。

          2、臨時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持信人身份證。

          4、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5、委托刻制黨委、支部、工會等公章出具上級黨委、總工會介紹信,本單位寫出申請。

          7、公章更換要寫出申請并加蓋行政章、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8、公章丟失要出具執照副本及復印、登報掛失報紙、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9、財務章丟失要出具申請書并加蓋行政章、掛失的報紙。

          10、公章燒毀出具消防證明、上級證明(廠礦由本單位出具證明)或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承諾時限

          即辦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留存)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第4篇

          2、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園長、教師和保育員;

          4、有符合規定的教學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5、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6、符合我市教育機構設置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幼兒園管理規定》

          辦事程序:

          一、 提交申報材料。

          申請舉辦幼兒園分為申請籌建和辦學登記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申請舉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籌建的申請。

          (一)申請籌建幼兒園,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辦學的申請書(包括辦學目的、目標,幼兒園名稱和辦學性質,辦學規模、班級設置、招生范圍,辦學地址、占地面積、郵政編碼、電話,已具備的基本辦學條件等)

          2、辦學所在地鎮(街)規劃部門、環保部門和教育辦公室出具的意見;

          3、辦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新建園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證》、紅線圖、建筑設計平面圖;租憑園舍的需提交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證》、 園舍布局設計圖。

          5、幼兒園章程;

          6、幼兒園發展規劃,校舍、設備、設施、圖書資料建設 計劃;

          7、幼兒園經費概算;

          8、辦學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9、舉辦者及擬任董事會成員和園長的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

          10、舉辦者或法人團體創辦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委托書;國有單位在職人員開辦幼兒園的,需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其開辦的證明。

          11、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二)籌建的幼兒園達到下列條件的,應填報《廣州市幼兒園備案登記表》,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辦學登記:

          1、舉辦者符合規定的資格;

          2、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有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

          3、有“籌建幼兒園批準書”(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的除外)

          4、有適合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5、有籌建工作報告、學校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園舍、場地、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

          7、有符合要求的園長、教師隊伍和職工隊伍以及學校董事會;

          8、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辦學經費落實,并有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9、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0、有規劃證(在市規劃部門辦理)屬幼兒園產權的房產證和房屋安全合格證(在市房管部門辦理,新建園舍可免辦房屋安全合格證)防火安全合格證(在市公安

          消防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在市衛生防疫部門辦理)保健合格證(在市保健院辦理)

          11、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辦學標準。

          二、市教育局審批。

          一)審批籌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籌建申請后,經審核和察看現場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批準籌建的,發給“籌建幼兒園批準書”。

          籌建的幼兒園,自批準籌建之日起,應在3年內達到辦學登記的設置標準。到期達不到設置標準或不申請辦學登記的,由原批準部門取消其籌建資格。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審批登記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辦學登記申請后,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請辦學登記的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批準通知書和《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可在籌建期間進行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經審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籌建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請籌建。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范文第5篇

          公益創投即社會組織或社會工作者根據社區居民需求創意設計公益服務項目或根據企業、基金會等捐贈方意愿設計公益服務項目,通過參加評審后獲得政府一定額度的資助并實施項目的活動。

          一、項目范圍

          (一)為老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滿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質量的各類服務項目。

          (二)助殘服務。為殘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質量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各類服務項目。

          (三)助孤服務。為孤殘兒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益智、素質拓展的各類服務項目。

          (四)其它圍繞“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宗旨的公益服務項目。

          二、申請主體及條件

          (一)申請主體

          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在我市登記和備案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申請條件

          1、社會組織依法設立或批準,年檢合格,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均無不良記錄;

          2、具備申請項目相關的設施和條件;

          3、能自籌資金并且自籌資金占項目總資金比例較高的項目優先。

          三、基本原則

          公益創投項目要緊緊圍繞“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組織設計并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同時,還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體現公益性。以社會效益為目標,體現非營利性的特點。

          (二)確保有效性。從居民的現實需求出發,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居民的迫切需求。

          (三)具有成長性。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與生命力,具有推廣與復制價值。

          (四)立足于社區。原則上以服務于社區、滿足社區居民需要為主,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四、資金安排

          市民政局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于資助公益創投活動。對單個公益創投項目的資助,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各社會組織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市民政局將對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嚴格監管。

          五、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小組

          市民政局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組織指導。

          (二)工作職責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公益創投活動實施的具體方案;做好組織和宣傳動員工作;落實配套資金;負責公益創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估。

          六、實施流程

          (一)項目征集階段(4月底前完成)

          (1)公告。市民政局通過發文、新聞會、報紙、網站或社區動員等形式,向社會公告,征集公益創投項目。

          (2)項目設計。各相關社會組織依據項目規定的范圍、設計要求等,進行具體項目的創意設計,形成項目申請書并上報。

          (3)項目審核。市民政局組織項目的征集,對項目內容和申請資質等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同時申報市級公益創投資助項目。

          (二)項目評估階段(5月底前完成)

          (1)組織評估。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由市民政局領導小組根據申報材料、社會資助及社會支持等情況進行評估,并確定獲選項目。

          (2)社會公示。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3)項目確定。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選項目。

          (三)項目實施(6月份開始)

          1、組織簽訂合同。市民政局與公益創投獲選項目承接方簽訂合同,明確項目實施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2、進行資金撥付。市民政局根據簽訂合同,確定資助資金。資金根據項目階段性實施情況等進行撥付,一般比例為5:3:2,即啟動階段撥付50%,中期撥付30%,項目結束撥付20%。

          3、督促項目實施。市民政局將督促獲選項目承接方嚴格按照合同組織實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及時掌握項目的有關情況。

          4、公開項目信息。市民政局將適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