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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財政財務管理,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現金流量與現金風險,簡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結算與報銷流程,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市級預算單位推行公務卡制度的意見》鄭政辦文〔〕16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區局部單位試點推行公務卡制度,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
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銀行信用卡。公務卡作為一種現代化支付結算工具,公務卡是指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額度與透支免息期。不只使用便利、透明度高,而且所有的支付行為都有據可查,當前規范現金管理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推行公務卡管理是提高財政財務管理透明度的內在要求,從源頭防治腐敗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提升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的實際需要,對于深化公共財政改革,加強財政支出監管,提高財政資金運行透明度,建設“陽光財政”具有重要意義。
二、明確目標。
以公務卡及電子轉賬支付系統為媒介,堅持公共財政改革方向。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現代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系統為支撐,逐步實現使用公務卡料理公務支出,最大限度地減少單位現金支付結算,強化財政動態監控,健全現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一)要有利于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推行公務卡制度。依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中賬戶管理的要求,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公務卡直接劃款,保證財政資金在最終支付之前保存在國庫中。
(二)要有利于加強財政動態監控。推行公務卡制度是通過制度創新和技術手段革新。實現公務卡支出的陽光消費”
(三)要有利于方便預算單位用款。推行公務卡制度。進一步提高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效率。
三、加強各部門在推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區財政部門、預算單位、發卡銀行等部門要各司其職,推行公務卡結算方式是一項綜合性改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結算的管理與監督。做好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與政策解釋工作。
課程共講述七部分內容,根據所學所悟,我將其歸納整理為五大核心知識點
其一、什么是執行。執行就是將目標變為結果的行動,認真、專注按流程去做,鎖定責任,服從制度,沒有任何借口地做出結果就是執行。強調的是必須是有結果,沒有提供結果,就談不上是執行。
其二、為什么要執行。對企業而言,執行力就是競爭力,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公理性法則。沒有執行力,無論戰略藍圖多么宏偉、組織機構多么合理,都無法實現預期效果,優秀的企業之所以優秀,只是因為他們落實更到位,執行更有效。
對個人而言,個人的奮斗目標與單位的戰略目標是緊緊捆綁在一起的,沒有個體的努力就沒有單位的成長與繁榮,同樣,沒有單位給我們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與平臺,我們個體的職業規劃也無從實現。優秀的員工之所以優秀,是因為他們絕對執行并有結果,靠結果獲得報酬與發展空間,結果可以改變命運。
其三、為什么執行不力。
單位的執行力差,原因何在?兩重因素,一是缺乏危機意識和競爭心態。對抗才能產生效率,淘汰才能形成競爭,制造危機環境,創造危機意識,才能促使員工進步,提高員工執行意識,提升員工執行能力,從而自動自發地執行。二是缺乏結果管理的制度,員工為什么做不出結果導致執行不力?一部分人是認識問題,不懂得什么是結果自然就做不出結果,一部分人是態度問題,不愿意做出結果,另一部分人則是能力問題,做不出結果。
其四、如何提高執行。對企業而言,高效的制度執行體系是使戰略目標變成結果的唯一途徑。圍繞戰略目標,中旭3S執行體系包含以下內容:S1事前――明確結果、清晰責任;S2事中――結果追蹤、及時糾偏,S3事后――即時獎懲,持續改進。3S執行體系說明,人,不是沒有責任,而是人只會對清晰指向他們的責任負責。檢查考核是提高執行力的靈魂。
對個人而言,應主動打造自己的商業人格。職業化的員工都應該具備商業化的人格,商業化人格具備四項品格:靠原則做事,用結果交換,社會人心態,成年人邏輯。具備了商業化人格,員工才能樹立自動自發的執行意識。
其五、我們怎樣執行。對企業而言:靠結果管理,樹立結果導向意識,營造結果文化。態度不等于結果,職責不等于結果,任務不等于結果。工作態度認真、工作盡職盡責而提供不了結果,一切為零,任務不等于結果,完成任務只是對過程負責,收獲結果才是唯一目的。企業要表揚勇于承擔責任的人,但同時處罰沒有提供結果的人,只有建立起這樣一種結果文化,才能推動執行力建設。
對個人而言:二十字方針。①充滿熱情。一個有熱情的人,會把一件很小的事情當成一項事業去做,成功人士不是因為成功而有熱情,而是因為有熱情所以成功。②絕對服從。整體的巨大力量,來自于個體的服從精神。③勤奮學習。通過學習提升自己,使自己絕對成長,即提高自己做出結果的能力。④全力以赴。工作要全力以赴而不是盡力而為,1%的失誤會導致100%的災難。⑤敬業為魂。敬業、認真是執行的靈魂。
二、地勘單位執行力薄弱原因及加強執行力建設建設的必要性
進入21世紀,眾多地勘單位成功的經驗表明:執行力是決定地勘單位成敗的重要因素,也是構成地勘單位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地勘單位的發展起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筆者認為,執行力的強弱,關鍵取決于地勘單位是否有正確的思路和目標,是否有良好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是否有雷厲風行的做事風格與性格特質。為此,地勘單位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下,必須重視和加強執行力的學習和培訓,在強化執行力上下功夫,規范經營、嚴格管理,科學決策,不斷提升地勘經濟發展質量,提高地勘職工生活水平。
毋庸置疑,近年來各地勘單位經濟發展,事業進步,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仔細分析,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這種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國家政策,得益于良好的機遇,一些地勘單位仍處于“沒有地勘費活不了、只有地勘費活不好”的尷尬境地。世界首富比爾蓋茨曾坦言:“微軟在未來10年內,所面臨的挑戰就是執行力。”事實表明,僅有戰略。并不能讓地勘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只有提高執行力才能使地勘單位創造出實質的價值。筆者認為,地勘單位受計劃經濟影響積淀很深,執行力不強是導致地勘單位核心競爭力不強和經濟發展速度緩慢的重要原因原因。而地勘單位執行力薄弱,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管理者沒有做到常抓不懈。從大的方面說,是管理者對政策的執行不能始終如一地堅持,虎頭蛇尾,導致再好的制度、規定也得不到有效執行。從小的方面說,是有布置沒檢查或檢查工作時前緊后松,跟進、跟進、再跟進不力。
制度出臺時不夠科學嚴謹。一些管理者總是強調先運作后規范,致使有些制度沒有經過充分的論證就草率出臺,缺少針對性和可行性。有的方案形式上的東西多,有的措施過于繁瑣不利執行,結果導致政策變換比較頻繁,連續性不夠,朝令夕改,使基層職工執行起來無所適從。
在執行中缺少良好方法。盡管地勘單位一直在追求精細化管理,創造美好的愿景,然而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協調:一是溝通協調不夠;二是職工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夠,三是工作經驗、教訓的總結積累不夠-四是有效性、針對性的培訓不夠。
缺少科學的監督考核機制。地勘單位如果沒有科學的監督考核機制,將產生的后果一是不能將好的思路落實到具體執行的時間表上,形成空談;二是安排工作不到位,執行任務拖拖拉拉;三是執行過程中馬馬虎虎,敷衍了事
三、如何推進地勘單位執行力建設
隨著地勘單位企業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地勘單位發展的難度、發展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因此,借鑒“西點執行力”的體系與理念來規范管理,提升團隊精神、提高執行力,從而提高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已成為各地勘單位今后發展的關鍵性戰略之一。那么,如何推進地勘單位的執行力建設?“西點執行力”的理念給我們如下啟示。
首先,作為每一位職工,應改變思維,懂得自醒,以社會人的心態,重新思考“我是誰”的問題,把自己放到市場中去衡量自己的價值,以社會人的心態從事工作,而不是限于內部的、狹窄的比較。我拿什么來交換報酬,以我的能力,在社會上,我又能提供多少結果獲取多少報酬。我們為誰而努力,我們為誰而生存?我們與企業同在,我們增強自己的執行力,為了企業,也為了自己。所以,應從現在起,從自我做起,將每一件事情做深做透,做出成績,不折不扣地執行。
其次,作為單位,應引進競爭機制,創造競爭環境,促使職工進步,推動單位發展。毫無疑問,外部市場的競爭非常激烈,如果內部沒有競爭,沒有危機,沒有淘汰,職工不思進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那么整個單位的發展也就無從談起。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國就開始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較緩慢。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基于單位保障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會共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任務艱巨,意義重大。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明確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改革的總體要求。
(1)一個目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銜接、與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體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征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二個堅持。堅持既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又超越現行制度的改革導向: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既率先改革又與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協調、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導向。
(3)三條原則:堅持待遇不降低原則、新老制度平穩過渡原則、轉制成本由責任人承擔原則。
2.改革的政策規定。2008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文件明確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試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求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要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對“改革的適用范圍”,也明確規定了“本方案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試點的進展情況。五省市試點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原則通過并下發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華網卻了一條新聞“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準備工作。”據了解,時至今日兩年過去了,五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幾乎毫無進展,不管存在何種理由,可以肯定地說,這個試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推進難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有關法律相抵觸。一與《教師法》相抵觸。教師是事業單位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法》第6章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第30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二與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相違背。國務院審議通過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三與我國退休退職有關政策規定不符,即事業單位人員工齡35年以上的,退休費比例為90%,30~34年的退休費比例為85%。如此改革把教師的養老金與公務員待遇脫鉤,而與企業拉平,勢必會引起教師的強烈反應。
2.心理預期分析。改革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的工資和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一致,因為都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都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他們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沒有高低貴賤重輕之分。特別是由于我國體制問題,有許多事業單位直接擔負著行政執法工作,他們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換句話說,做的就是公務員的工作。如此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輿論的強烈質疑。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并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于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一輩子都在平均線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后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層面分析。從試點方案的操作層面分析,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一樣,那么,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將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后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象和任意猜測。
三、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幾點建議
我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改革,這是大勢所趨;建立一個全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圍繞“改革目標、改革導向、改革原則和改革方案”等問題,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1.從立法的角度,減少實施的阻力。《社會保險法》應對建立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給出基本政策框架,讓4000多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先有一個“定心丸”,這既可消除待遇差,獲得企業的贊許,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還可順利推動改革。《社會保險法》應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明確公共部門職業年金體系的幾個基本原則:總體思路應與現行企業年金完全一致,所謂“給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國統一的運營方式,統一的投資工具,統一的繳費方案等。目前《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于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是不能分開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試點結果就是一個明證,鑒于此,《社會保險法》應對其過渡期和過渡辦法給出一個基本原則。機關和事業單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勞動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于企業年金的“兩個部令”將顯過于簡單和有些落后,應適時予以修訂,甚至制訂《職業年金條例》。這是一個國際慣例,例如,美國《雇員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過以來,年年都有若干修訂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達344頁。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變了過去近2000個相互分割的統籌單位,各自為政,統籌單位間無法聯接、協調和共濟的區域自治格局。目前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透露,國家準備在2012年啟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就當前來看,事業單位的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全國統一,績效工資各地有別。與基本工資對應,基本養老保險應實行全國統籌,與績效工資相對應,職業年金應實行省級統籌。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致3000萬人,相對企業職工而言規模小了許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國家統一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收入比較穩定,工作關系也比較穩定,按照統一的基本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實行全國范圍內統籌,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為保證改革后的養老金待遇不降低,又體現各地區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別,以及符合大數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時應當將職業年金實行省級統籌。
3.實行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所謂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年金的是,職業年金應堅持法定強制實施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事業單位應實行強制性的雙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基本養老保險和強制性的職業年金計劃。職業年金的替代率以現有待遇不降低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進行設計(強制性職業年金替代率=強制性職業年金待遇水平/全國事業單位平均基本工資水平)。職業年金基金也要通過市場化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要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為了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與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現很大落差,同時又有利于促進改革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展,建議在明確“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為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前提下,應在改革后對“中人”采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過渡性退休津貼(或稱“過渡性生活補貼”,下同)”的過渡性模式。其中的“過渡性退休津貼”,可考慮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業單位參加工作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實施前的年數(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工齡,如本人曾在企業或機關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可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精神折算工齡),以及過渡性退休津貼系數加以確定。
4.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關系全國轉續“一卡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采用待遇分段計算的辦法,由最后退休地發放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關系在省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關系不轉移基金;職業年金關系在事業單位、機關單位、企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之間轉移時,以及跨省流動時,職業年金基金隨職業年金關系一并轉移;新人的職業年金數額按實際積累額轉移,中人的職業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則測算應轉移的基金數額由國家補足后轉移;如果接收地無法接轉該部分基金,可由原來的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一并計入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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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民主推薦(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和干部考察工作中,除嚴格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在一定層次干部中進行民主推薦和干部考察外,還要把參與民主推薦人員范圍和干部考察聽取意見人員范圍進一步向外延伸,必須要有下一級基層群眾或群眾代表參加,由“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向“干部和群眾”共同參與民主推薦轉變;由單獨聽取“干部”意見向共同聽取“干部和群眾”意見轉變。
第二條進一步擴大會議投票推薦范圍。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投票推薦范圍除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外,還要擴大到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協常委;原同級離退休老同志;下一級人大、政協、紀委的主要領導成員;轄區內部分上一級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群眾代表。個別提拔任職,除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外,擴大到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協常委3原同級離退休老同志;轄區內部分上一級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群眾代表。擴大的“人員范圍”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基本范圍”的20%。
第三條進一步擴大個別談話推薦范圍。領導班子換屆,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同級領導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近三年擔任同級實職的離退休老同志3轄區內部分上一級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黨委、政府綜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部分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群眾代表。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推薦人員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成員和同級領導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近三年擔任同級實職的離退休老同志;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黨委、政府綜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擴大的“人員范圍”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基本范圍”的20%。
第四條民主推薦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干部參與人員范圍。除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外,人數較少的單位應包括全體在職人員,還要有本單位離退休人員代表、受該工作單位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人員代表、公共管理部門服務對象代表參加。擴大的“人員范圍”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基本范圍”的20%。
第五條在民主推薦干部中,要體現群眾公認的原則。對正職的推薦原則上要同時獲得會議投票推薦贊成票三分之一以上、個別談話推薦贊成意見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為考察人選;對副職的推薦原則上要同時獲得會議投票推薦贊成票四分之一以上、個別談話推薦贊成意見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為考察人選。
第六條進一步擴大干部考察聽取意見范圍。考察州市縣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聽取意見和征求意見的人員范圍,除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外,擴大到轄區內部分上一級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層群眾代表。擴大的“人員范圍”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基本范圍”的20%。
第七條考察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擬任人選,聽取意見和征求意見的人員范圍,除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外,還要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層群眾代表、離退休老同志,受該工作單位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人員代表,公共管理部門服務對象代表等參加。擴大的“人員范圍”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基本范圍”的20%。
第八條進一步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強化紀律監督,對出現弄虛作假、賄選、拉“推票”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取消考察人選資格,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條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與干部考察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群眾公認原則,主動接受群眾對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不斷加大制度創新力度,切實把好選拔任用于部第一“關口”,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干部推薦和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
第一條為提高衛生工程建設決策水平,促進衛生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建立衛生工程建設專家咨詢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是指受衛生部委托,以獨立身份參與衛生專項建設規劃、部屬(管)單位總體規劃以及重大項目咨詢、論證等活動的建筑、衛生、經濟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在咨詢活動中提供的咨詢意見將作為衛生部部屬(管)單位建設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按照“開放、流動、擇優”的原則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在決策咨詢活動中應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的遴選
第六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公正誠信,廉潔自律;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范圍具備領先的技術水平,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熟悉衛生工程建設相關政策、法規和理論知識;
(四)沒有違紀違法或被取消專家委員資格等不良記錄;
(五)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工作并接受衛生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
第八條推薦材料包括:
(一)推薦信;
(二)被推薦人簡歷;
(三)被推薦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業績;
(四)被推薦人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以及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衛生部依據推薦資料審查、確定專家,組成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庫。
第十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聘期三年,可續聘。
第十一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以境內為主,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境外有關專家。
三、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參與咨詢的專家從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則。
咨詢事項與咨詢專家存在利益關系的,咨詢專家應回避。
第十三條選取專家時,按實際需要等額選取,另行抽取3—5位候補,并按抽中時的先后順序排序,以備依次遞補。
專家選取及確定的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十四條遇特殊情況,專家庫無法滿足需要,衛生部可另行選用專家。
第十五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采取召開審評會議或審閱申報資料提出書面意見等方式工作。
四、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衛生工程建設領域科學發展動態,及時向衛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衛生專項建設規劃的論證;
(三)參與衛生機構總體規劃的研究與審查;
(四)參與重大衛生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等的審查;
(五)承擔衛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可以被邀請列席衛生部有關專業會議和專題研討會,被邀請參與衛生部組織的咨詢活動;
(二)了解咨詢活動目的,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認為咨詢所依據的信息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三)對不適宜參加的咨詢活動可以申明并拒絕參與;
(四)提出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五)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有權直接向衛生部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咨詢論證;
(二)對所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咨詢單位的商業秘密,對所知悉的咨詢事項資料嚴守保密規定;
(四)對與專家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咨詢事項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無故不參與衛生部邀請參加的咨詢活動,對需要提出書面咨詢意見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六)接受衛生部的監督和管理。
五、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的考核
第十九條衛生部對咨詢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衛生部建立專家咨詢信息反饋制度,對咨詢專家參加評審、論證和咨詢等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對有關單位的意見、反映進行記錄和核實。咨詢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
(一)損害建設單位正當權益;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違反規定向他人透露有關項目情況或其他信息;
(四)擅自以衛生部衛生工程建設咨詢專家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五)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咨詢論證工作任務,影響咨詢論證工作進行;
(七)經考核不能勝任咨詢論證工作;
(八)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咨詢論證事務。
六、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