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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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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應范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條 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系。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后兌現。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 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并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第七條 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凈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凈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并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 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 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后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于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后結算,風險保證金余額連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 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并兌現。

          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堅持既負盈又負虧的原則,公司高層管理者依法經營,無重大經營責任事故,完成規定的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或(減虧指標)等指標任務的,可兌現基本年薪。高層管理者因經營管理努力而超額完成規定指標任務的,可獲得業績收入,高層管理者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指標任務,要相應計算負業績收入,負業績收入從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中抵扣,風險保證金不足的,可扣減基本年薪,扣減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則扣減以后年度的業績收入。

          第十一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當年上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欠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兌現高層管理者的業績收入。

          第十二條 高層管理者收入的兌現和發放應與其所在公司分離,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每年在監事會、董事會審批年薪制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考核兌現意見1個月內分別將管理者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劃入專為高層管理者設立的年薪收入任期專戶。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專戶設立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預付,然后按年度統一結算,經考核,當年不需扣減基本年薪的,將基本年薪的余額發放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近前述規定發放和處理。

          第十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職工工資總額外單列,進入公司成本費用,高層者年薪收入作為公司工資總額組成部份納入企業勞動工資統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會同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要積極配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加強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報公司高層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二)公司應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年薪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報告,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體報告和有關報表資料,報股東大會。相關數據由監事會確認后,董事長的年薪由股東大會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理的年薪由董事會決定。

          (三)公司應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數據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提供虛假數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負責人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并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曾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論其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時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中規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董事會擬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明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離職時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進行離任審計的,由原任職單位作出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說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由擬任財務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核準文件之后1個月以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對擬任財務負責人進行任職考察談話;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任職考察談話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對保險業經營規律的認識,對擬任職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認識;

          (二)對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掌握情況;

          (三)對擔任財務負責人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作成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財務負責人雙方簽字。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向擬任財務負責人原任職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征詢意見,了解擬任財務負責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擔任財務負責人的,應當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一)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六條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事項,由保險公司董事會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財務負責人的履職行為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及時更換不能勝任的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資金調度、收益分配、經營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或者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就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應當注意問題等事項的匯報。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在簽署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之前,應當向保險公司負責精算、投資以及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書面征詢意見。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負責人應當依據其職責,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或者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總經理沒有采取措施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有權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一)經營活動或者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

          (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

          (三)保險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給保險公司經營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規定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情況特殊需要指定臨時財務負責人的,臨時任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保險公司任命臨時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作出任職或者免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臨時財務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更換:

          (一)有本規定禁止擔任財務負責人情形的;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行使財務負責人職責的。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財務負責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并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沒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職責和權利的;

          (二)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財務負責人難以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的;

          (三)有證據證明財務負責人違背本規定中規定的職責,或者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四)保險公司在財務負責人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經營管理活動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能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提示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中國保監會,并同時提交對財務負責人免職或者撤職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當持續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學習,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一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第十四條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第十七條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

          第十八條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準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第二十一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于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推薦人應當了解擬任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對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擬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依法解散;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

          (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六)申請人被依法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貨公司內,董事長改任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主席改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營業部負責人改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后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上述人員離開原任職期貨公司不超過12個月,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期貨公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人在原任職期貨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四章行為規則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或調整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四)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第五十七條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條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內經濟持續低迷的內外部環境,物資貿易公司面臨的壓力很大,與此同時國務院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激勵政策,也使物資貿易公司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物資貿易公司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立足,除隨時應變復雜的內外部環境調整管理理念、組織方式、預算和預案外,還必須通過加強財務內部控制,幫助企業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運作效率,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一、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現狀

          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是珠海市國資企業珠海交通集團旗下的一家綜合性公司,公司注冊資金2.7億,主要經營建材批發、零售和多式聯運、倉儲配送、庫存管理、保稅物流、供應鏈管理和物流信息服務等,公司目標是成為一個集等多功能于一體,立足于珠海,服務珠三角,輻射華南、西南的區域性物流貿易中心。因公司占地3100畝的珠海西站物流園正在陸續開發建設當中,目前主要業務還是經營建材批發、零售。

          作為成立時間較短的新興企業,公司依托珠海交通集團,圍繞珠海及中山、江門、汕頭周邊城市,圍繞中交、中鐵、各省屬大型國企等集團所屬重點企業開展了相關物資貿易采購配送服務,由于具備較強的物資貿易管理團隊、先進的企業財務控制能力和強大的集團實力支持,目前公司已經擠身于珠海物資貿易的先進行列,主營的鋼材、水泥和瀝青物資貿易業務規模和實力已在珠海名列前茅。經過近幾年對物資貿易市場的開發經營,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內部控制采取的多種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公司的有效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實現銷售業績每年20%以上的穩步增長,未發生一筆壞帳。

          二、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內部控制采取的措施

          (一)加強資金集中調度管理,提供了強大的資金保障

          為提高集團的償債能力和經營資金的使用效率,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交通集團于2011年底成立了集團財務中心,統一資金集中調度和內部管控,實現了整個集團的資金供需平衡,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的物資貿易資金來源,增強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和信用擴張能力。由財務中心統一內部信貸管理,對集團所屬企業實現內部貸款制度,合理調節集團內部資金流向,為集團內部各企業提供了高質量的貸款支持,同時保證了閑置資金的保值增值,其內部貸款利息保持與商業銀行貸款同期利息相同水平。除內部資金調度外,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向商業銀行辦理貸款,統一由母公司珠海交通集團提供對外擔保,強大的集團實力支持,大大降低了資金成本和信貸風險,提高了公司的籌資效益。

          (二)不斷增強風險意識,培育企業風險管理文化

          因市場瞬息萬變,物資貿易企業的財務經營風險較大,必須樹立風險管理意識,以降低經營風險。公司除了建立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外,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強化了財務管理風險控制。

          1.實行全員風險意識教育

          使風險管理得到全員的支持,通過經常性的市場分析、會計收支分析和經驗交流,不斷增強全員職工的風險管理認同度,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在整個公司內部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

          2.成立公司風控小組

          及時研究處理經營中的風險問題,加強了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廣珠鐵路物資貿易業務開展之初就成立了由董事長擔任組長的公司風控管理小組,對經營出現的管理風險、財務風險等逐一進行研究和決策。風控小組成員分別由公司總經理、分管物資貿易的副總經理、物資貿易營銷總監、財務經理、主管會計、物資貿易部主管、核算部主管和相應的物資貿易營銷人員組成。

          3.加強員工法制和道德教育

          規避員工違法違紀風險。公司制定了詳細的物資貿易采購銷售內部控制制度,強調了互相審核牽制。同時公司根據黨支部正在進行的“八項規定”和“三嚴三實”教育,與公司各部門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形成人人講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違法違規和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瀆職不作為、做人不實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處罰規定,并將其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員工的違法違紀風險,減少了財務風險。

          4.加強員工風險知識培訓,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制定培訓計劃,適時增加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知識培訓,特別針對物資貿易和財務風險控制的培訓,增強了企業員工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實際風險控制水平,提高了企業財務風險控制能力。給企業的內部控制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大大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

          (三)全面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應收帳款的管理是物資貿易企業會計非常非常重要的控制內容之一。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下行,物資貿易企業的競爭日趨激烈,各企業應收帳款都居高不下,大額應收帳款越來越多。在這種情形之下,企業能否及時收回應收帳款是公司能否在激烈競爭中生存下來的關鍵。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對應收帳款十分重視,制定了嚴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制度。

          1.事前

          由物資貿易部對客戶進行實地考察,并負責收集客戶的信譽、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等資料,建立了客戶的信用臺帳,評估客戶的信用風險,按公司有關制度針對性地授予一定的信用額度,杜絕了客戶蓄意欺騙,有力地加強了風險預控。

          2.事中

          除供銷合同條款對應收帳款進行嚴格的規定外,還有專人跟蹤貨物的收貨地、用途和使用情況,防止客戶違反合同騙貨倒貨,加強對風險的掌控。

          3.完成供貨后

          公司財務部根據核算部提交數據,每周及時更新應收帳款臺帳,并每周一定期反饋到公司分管物資貿易的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和物資貿易部,物資貿易部相應的銷售人員根據合同條款相關規定及時催收。未能及時收回的應收帳款,公司財務部會對營銷總監和物資貿易部及時發出應收帳款催收的提醒通知。某個客戶應收帳款超過其信用授信額度或應收帳款逾期超過二個月,公司財務部及時通知物資貿易部停止對該客戶的一切供貨,并由公司總經理帶領營銷總監等人員組成專門催收小組,專門負責對該客戶的催收工作,跟蹤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減少風險的擴張。

          (四)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制度,加強企業內部會計控制

          內部審計是公司財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作為企業財務運作的一種有效監督方式。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珠海交通集團于成立之初就組建了審計法律事務部,該部門只對集團董事長負責,獨立于集團其他各職能部門和二級公司,且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審計法律事務部主要對集團各二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收支情況、公司管理情況、經營管理者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等專項審計,同時加強對重點業務、重點問題的審計,并向集團董事長及時提交審計報告,評價公司制度建設、財務風險,評估經營管理風險,實現反饋控制向事中實時反饋以及事前反饋,有力地促進了企業管理政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強了企業內部會計控制。

          (五)推行零庫存,減少資金占用和財務風險

          在實際銷售中,公司推選零庫存銷售,由客戶下單后直接由生產廠家運抵客戶,節約了庫存成本,減少了庫存損耗,加速了資金流通,同時把次品、退貨的風險轉嫁給了供應商。

          三、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改進措施

          公司物資貿易業務開展以來,逐步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制度、流程,財務內部控制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有一些不足,容易引起財務內部控制風險的發生,必須采取以下相關改進措施。

          (一)進一步優化內部控制環境

          良好的內部運作環境是企業財務內部控制日臻完善的重要基礎,包括有效的組織機構、嚴格規范的規章制度、良好的文化氛圍。公司財務內部控制還應進一步完善組織架構,建立科學規范的經營決策機制,堅決杜絕個人超越制度的特權,特別要做到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和監督,減少各種內部控制風險。

          (二)加強對商品采購環節的供應商選擇,減少質次退貨等引起的財務風險

          公司在銷售環節制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蹤的相關制度,但在對供應商的選擇方面應逐步做到好中選優,優先選擇那種價廉物美、信譽高、實力強的優質供應商。在商品采購環節,建立供應商信息系統,對供應商的商品質量、價格、交貨及時性、供貨條件及其資信、經營狀況、市場業績等指標組織風控小組進行打分,根據打分結果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調整。供應商預付貨款審核,應嚴格做到有客戶書面確認的下單計劃,對于大額的預付款必須落實財務人員專人實行定期追蹤核查,及時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實行嚴格的付款分級審核審批制度。另外,公司在零星小額采購方面,也做到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詢價,力保商品采購質高價優。

          (三)嚴格控制擔保行為,減少貨款風險

          因市場經濟的復雜性,經常出現公司互相提供擔保的現象。目前廣珠鐵路物流開發有限公司對外的物資銷售合同中,對貨款擔保現象越來越多,但擔保合同或擔保函是否能真正有效且能最終執行到位,需要加強對專門審查控制,把回款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因公司前期主要客戶為大型國企或省內優質企業,雖然有擔保也有個別逾期現象,但也及時收回了貨款,沒有產生嚴重的壞帳損失。為減小公司經營風險,公司應制定詳細的擔保制度,明確擔保審查責任制和決策程序,加強對擔保人資格、財務實力和書面承諾的審查,尤其是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防止擔保人無法提供真正的擔保,避免風險引起的財務資金損失。

          總經理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問題;對策

          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大部分是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為適應國家審計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被看成是國家審計的補充。現在企業已成為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 自我發展、 自我約束的法人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內部監督越來越重要。因此 ,加強內審控制已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選擇。

          1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現在我國的內部審計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這主要是由管理體制和職能定位不當所致。一方面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的下設機構 ,需要服從企業的上層管理 ,需要從企業得到運營的經費;另一方面經營者認為內審機構的任務就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 ,特別是財務活動進行監督。通常 ,企業對內部審計有時是以是否 “聽話” 為衡量標準。這樣 ,在經濟利益的約束下 ,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 ,審計過程的獨立性、 公正性、客觀性在實際工作中有時發揮得不是很好。

          (2)內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從國家審計署規定的內部審計范圍看,內部審計是對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綜合審計。而我國現階段內部審計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方面,這就使內部審計也僅具備財務性質,歸屬于財務部門領導,使財務與審計之間界限不明、職責不清。

          (3)內審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標準說明》中規定,內部審計師應具備財務、會計、企業管理、統計、計算機、概率、線性規劃、審計、工程、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保證執業質量。而目前,內部審計人員多數是從財務崗調來,缺少專業的審計知識,不熟悉具體的業務操作;在審計手段上,還主要依賴于手工查賬,計算機技術運用少,審計效率低下;審計技術方法上,很少使用統計抽樣的方法,一般根據經驗判斷,導致無法根據局部審計的結果來推斷總體,無法提出有效的管理意見,制約了審計在管理中的作用。

          (4)內審職能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內審人員往往將精力放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查證及生產經營的監督上,審計的主要職能就是查錯防弊,而不是對企業管理作出分析、評價并提出管理建議,從而導致對企業總體的內部控制制度不能進行系統和權威的評價,也就無法發現和客觀評價企業的潛在風險,進而無法對管理當局提出實質性和預防性的管理建議。

          (5)審計理論滯后,難以指導當前工作。當前,我國審計實踐已有了較大發展,但理論滯后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如在內部審計的基本理論方面,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原則等尚未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和內部審計實踐工作要求的理論體系;在實務理論方面,如經濟效益審計、評價審計的有關理論,廣度與深度不足,以至于理論落后于實踐,指導意義被淡化。

          (6)審計成果實施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實施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機制,對審計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深層次的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關的制度,導致同樣的審計問題反復出現,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不能做到“寬嚴適度”,有的干脆不了了之,使內部審計地位和權威受到了影響。

          (7)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較弱。“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從大多數地方落實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向程序,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工作流于形式。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其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

          2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除了內部審計人員要不斷地學習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之外,筆者認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還應采取以下舉措以完善內審工作:

          (1)完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地位。現代企業中,內審機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設置:①在總公司層面,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是處于決策系統與執行系統之間的監督系統。②在分支機構層面,根據業務規模和性質,同時考慮成本因素,設立總經理領導下的獨立部門,行使執行系統的內部審計職責。為進一步加強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便于審計工作的開展,保證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各分支公司的審計機構應由審計委員會垂直領導。

          (2)提高內部審計地位,拓寬審計范圍。目前大部分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基本上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有些甚至還沒有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高于其他各職能部門。由于企業的發展壯大,客觀上需要有健全的審計監督機制,監督企業所屬各經濟責任承擔者按既定的目標、方針、政策、制度、計劃、預算等要求認真履行其承擔的經濟責任,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機制,拓寬審計范圍,把審計目標從過去的財務會計審計,轉向企業管理控制的各個環節,從事后審計轉向事中、事前審計,使之貫穿于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在工作上,要從查處違規違紀審計轉向內控制度審計、績效審計、資金運行管理審計上。

          除此之外,內部審計部門還應積極探索開展對風險評估要素的審計。因為開展風險評估要素的審計,一方面能拓寬審計人員的視野,提高審計人員風險管理審計的知識水平和能力,為以后全面開展風險管理審計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可以在揭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同時,及時發現企業面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因素,協助企業防范和控制各種風險,更好地體現內控審計工作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