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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一)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要充分運用責任的手段,調動各方力量和資源共同加強安全生產,明確和落實各級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決防止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衰退現象;嚴格執行“一崗雙責”制度,使所有部門、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履職崗位職責的同時,承擔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一要突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強職工培訓,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二要突出政府監管責任。堅持“守土有責”的屬地管理責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監管責任,加強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防止失控漏管。要進一步理順部門協調機制,形成責任嚴密、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要突出職工行為主體責任。全面推行“1+3”安全監控工作體系和先進工作方法,督促職工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自救本領。
(二)強化“三項舉措”,進一步提升企業主體意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既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途徑。要及早出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評估細則,采取強力舉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一要全面推行責任告知。各鎮街、園區和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所轄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逐企告知安全生產責任,送達安全生產告知書,督促企業依法保證安全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和投入落實到位。二要推行責任承諾。年初,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就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等內容,向各鎮街、園區或監管部門作出承諾,向社會和廣大群眾作出承諾。要加強對履職情況的督查,對履職不力的要督辦落實到位,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三要推行責任報告。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年底,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要報告履職情況。對踐諾不力的單位,監管部門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一律停產整頓,經專家評估合格后方可復產;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要上升追究等級。
(三)強化隱患整改,進一步健全風險預防機制。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著力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在高危重點行業組織開展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活動;以安全環保為標準,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推動化工生產企業進一步提高安全和環保水平。結合貫徹《校車管理條例》,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技術標準和監管措施,切實做好學校校車安全工作。加強施工作業現場監管,提高施工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嚴厲打擊工程招投標、轉包、分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建立重大隱患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機制,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要認真開展事故分析,落實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四)強化依法治安,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規范化水平。依法治安,就是要用制度保障安全生產,制度不僅要建立到位,更要執行到位、落實到位。今年重點要抓好三個方面:一是要制定貫徹國發文件的意見。國務院文件提出了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前置審批、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失信懲戒等新制度。區安委辦要結合我區實際,抓緊研究提出貫徹意見報區政府審定下發。各鎮街、園區和部門也要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并抓好落實。二是繼續深入開展“打非”專項行動。加強日常執法、重點執法和跟蹤執法的結合,依法強化停產整頓、關閉取締、從重處罰和厲行問責的“四個一律”措施,切實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嚴肅性。三是積極貫徹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要按照法律規定,加快理順職業病防治職責,形成責權一致、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體系。同時,要統籌抓好企業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檢測、職業病患者治療等各項工作,爭取我區職業病防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認真做好綜治平安和法制創建工作。目前創建工作正牌重視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也納入平安創建工作的范圍,各科室要把創建工作與平時的安全檢查結合起來,認真組織開展創建工作特別是辦公室,要負責起局綜治平安和法制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按要求進行宣傳發動,落實責任,牽頭負責,需要各個科室協助,各科室要積極配合,確保我局有關創建工作順利、正常開展,取得實效。
2017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范本【1】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治理,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例,20xx年你單位必須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完成以下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具體內容為:
一、工作職責
(一)綜合治理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親自審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主要領導要按要求參加市交通局召開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協調、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2.負責下屬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治理責任狀,并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3.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專項大檢查,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
4.把安全生產中亟待解決的要害性技術列入科技開發計劃,年度科技開發項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開發項目。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企業的安全技術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確保事故搶險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6.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誡暫行辦法》,對事故隱患不整改、年內重復發生同類型一般事故、發生險肇事故、發生死亡事故和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約見警示和給予黃牌警誡。
7.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8.按時向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總結、半年和全年履職報告、自檢自評考核情況以及有關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等材料。
(二)加強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治理辦法(試行)》規定和市確定的市、縣(市、區)、鄉、村級20xx年度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項目,制定有關項目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監控責任,實施有效監控,監控率達100%。
2.年內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建檔、安全評估、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應急技術培訓、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檢查、監控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治理。
(三)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整治做到有組織、有計劃進行,各項整治做到工作內容和目標明確,下達各項整治有具體實施方案,經費保證,完成任務的情況有總結。經過專項整治,生產經營場所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強基礎工作和強化源頭治理
1.負責好企業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認真組織開展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及時有效的整改。
2.組織企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活動。
(五)加強安監機構和隊伍建設
負責督促企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治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治理人員。依法應當設置安全治理機構或配備專安全治理人員的企業要達到100%。
(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要與安監部門周密部署開展聯合執法,重點解決好本系統內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轄區內安全生產執法落實到位,執法中要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行政,執法環境良好。
(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組織企業單位進一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按照國家、自治區、市以及市交通局的統一部署,深入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教育活動,各項活動的組織工作有序進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能按時完成,職工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有所增強。
3.企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生產、安全治理的負責人100%經過安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照。
4.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治理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5.企業單位特種作業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持證上崗。同時督促企業要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八)加強應急救援和事故治理工作
1.加強企業單位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內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企業單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并落實救援預案涉及的救援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保證應急救援啟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3.企業單位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后,按國家和自治區、市事故治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市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杜絕瞞報和遲報現象,并迅速組織、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按時限結案率達到100%。
二、控制目標
有效預防傷亡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年度總控制指標以內,力爭20xx年的安全生產比上年穩定好轉。
三、履職考核
(一)你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你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績的考核內容。
(二)市組織督查和考核以本責任書規定的工作職責和控制目標為依據。《考核細則》另行下發。
(三)安全生產履職考核評定辦法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考評分90分及90分以上為優良,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四)考核以季度自查、階段督查,年終考核的方式進行。市每季度組織督查組對你單位進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對你單位進行全面考評。
(五)你單位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單位安全生產考評辦法,嚴格檢查考核制度,做到獎懲兌現。
2017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范本【2】
為加強各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管理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集團安全管理部制定20XX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各責任單位必須嚴格履行。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各責任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層層分解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到具體員工。
2、各責任單位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具體工作,該安全員責任心強,具備相當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做到持證上崗。
3、責任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檢查,要求有檢查通報和安全隱患整改記錄,保存兩年。
4、各責任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要求有會議紀要,寫明上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和本次安排的工作。
5、各責任單位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及時報告,輕微事故必須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較大事故必須第一時間向分管領導、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搶險,對緩報而貽誤救援時機、致使事故擴大者,通報處罰并承擔相應經濟損失或相應的法律責任。
6、責任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檔案,包括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會議紀要、員工違章、違規處罰等資料,歸檔后妥善保存。
7、各責任單位責任人對在公司內住宿的員工安全負責,職工在外租賃住房時,公司須書面告知其安全責任自負。
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1、責任單位每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無使用過期或失效的滅火器材。
2、消防設備存放得當,位臵顯眼,無堆放雜物,道路通暢。
3、每年開展消防培訓和演練,確保職工能正確、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4、禁煙區域無游煙現象,公司宿舍內無違規使用明火、電爐和電熱棒。
5、責任單位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無發生火災事故。
三、治安管理目標
1、本年度內發生的員工治安糾紛案件,每300人少于1件。
2、本年度內未出現錄用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現象。
3、本年度內無發生財物(含現金)被盜案件。
四、貨物安全管理責任
1、責任單位年度內報案的商務事故損失與本單位總營業額的比值少于34%,具體考核辦法見表1、表2。
2、對已發生的商務事故案件及時總結,防止同類案件發生,損失超過3000元的案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及時通報處理。
3、各責任單位加強預防貨損貨差發生的培訓教育,積極宣導貨損貨差判定規則,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專題培訓或講座,減少商務事故的發生。
五、行車安全管理責任
1、責任單位對集團公司調撥給責任單位使用的車輛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并對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故承擔安全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2、責任單位每月至少召集司機舉辦1次安全教育,書面記錄培訓內容和簽到記錄。
3、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聘用司機的管理,無發生酒后駕車、無關人員搭乘順風車等嚴重違規違章現象。
4、責任單位干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控制在每公里 0.01元以內,配送車輛控制在每公里0.008元以內,具體考核辦法見表1、表2。
六、勞動安全管理責任
1、特殊工種持有效證件作業,如叉車和電工作業等。
2、搬運工上車裝卸貨物時,必須穿膠鞋,佩戴安全帽。
3、未發生負責人違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范,冒險指揮事件。
4、責任單位人員勞動安全事故損失與本單位營業額比值小于0.0075%,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履行處罰,具體考核辦法見表1和表2。
七、實行安全績效考核
1、實行年度安全績效考核,集團安全管理部對各單位加強安全監管,實行20XX年安全績效考核辦法,詳見表1。
2、推行月度安全績效考核,各單位加強內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如發生事故,集團安全管理部及時統計,按照表2考核。
3、各單位加強日常安全管理,集團公司推行《安全管理違規處罰標準》詳見附件,對違規現象及時處罰,對檢舉違章行為兌現獎勵。
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簽字生效,有效期 2017年1月 1日至 2017年12月 31日。
集團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作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示范城市之一,我市的試點工作已經穩步推進。為推動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管理創新,順利完成試點工作任務,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實施經濟政策支持
(一)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師資和評審員培訓、專家咨詢指導、組織評審、政策調研、信息平臺建設等必需費用,可從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立項條件的申報項目,可予以優先支持。
(二)推動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信息與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資源共享機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信息錄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在企業貸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優先提供融資性擔保和信貸服務。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和二級企業作為上市后備企業進行培育。
(三)購置并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從企業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投資額的10%;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加大安全培訓的支持力度,經公告認定為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費用標準,分別按企業的級別下浮10%、5%。
(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市安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基金事故預防使用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制定和考核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時應予以體現。
二、加強監管與服務
(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在政府投資補助、項目審批、項目核準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限制其新增建設用地。
(二)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一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升級,逐步淘汰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對已納入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不能核準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
(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資質申報、升級和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事項時,在手續齊備并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優先予以辦理。對經考核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優秀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和現場,按有關規定在工程招投標時予以加分。對連續2年驗收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取消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評先評優資格,并納入企業和項目及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
對連續3年仍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建議發證機關給予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予延期處理,并取消其項目經理在本地區的3年投標資格。經考評有20%以上施工現場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建議省有關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工商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年度檢驗、企業變更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時,應開辟“綠色通道”,即來即辦;不能即時辦理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部門在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對符合條件的即來即辦。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采購條件的產品,在同等情況下,政府采購予以優先。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申報的科研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年度科技計劃立項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礎上,給予優先支持。
三、實施差別化安全監管
(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工礦企業,適度減少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除法定檢查、專項檢查和涉及舉報以外,減少其當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時的現場抽查比例。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增加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和范圍,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工礦企業,發生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上限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和取締。
(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鼓勵其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結果,加大對安全管理相關人員的獎勵;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結果視為不達標。
(四)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工礦企業,安監部門對其提出的申請項目實行特事特辦。對危險和有害程度不高的企業,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申請時,可不要求其提供安全評價報告,實行備案制管理。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停止辦理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手續。
(五)對粉塵、高毒等職業危害嚴重的行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考評,實行職業危害否決制。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企業職業衛生部分考評得分分別低于75%和60%的,不能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
(六)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延期或換證,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標準以上水平。對達到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標準以上的危化品企業,可以優先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延期或換證手續。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七)非煤礦山企業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最低等級。非煤礦山企業在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前6個月內已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在提交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明材料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四、實施評先推優的支持政策
(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創建馳名和著名商標、“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榮譽,予以優先支持或推薦。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申報名牌產品、免檢產品、質量信用產品,予以優先支持或推薦。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限制上述榮譽的參評和推薦。
(二)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納入到市級誠信示范企業的申報條件范圍,并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或一級企業申報創建省級誠信示范企業的,予以優先推薦。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市級誠信示范企業,其市級誠信示范企業稱號的有效期結束后不得重新申報創建。
(三)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按地區、行業、系統優先推薦參加各級先進單位(集體)、五一勞動獎狀的評選;對符合市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評選推薦條件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按地區、行業、系統優先推薦參加評選。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限制其評選上述榮譽。
(四)對市安全生產標兵單位,原則上從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或一級企業中產生。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不能參與市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市級以上安全文化企業的評定。
(五)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國有工貿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范圍,與年度績效薪酬掛鉤。企業因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達標引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相應扣減直至取消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加以推動。
五、推動企業達標升級
(一)督促已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內部評定工作。已經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須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申請重新組織復評和定級。對經評定達到二級、一級標準化條件的企業,可出具評定得分證明,并向有關評審單位進行推薦。
(二)市安監局等部門要鼓勵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申報市安全生產誠信企業等級的評定和升級。對經評定達到相應等級的安全誠信企業,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一)各地區及市安監局要組織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信息化管理平臺,督促已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及時填報標準化建設情況等信息,實施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展的動態管理。對未按期進行填報或填報不符合要求的,不給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公告和授牌。
北京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在促進首都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拓寬了融資渠道,貢獻了大量利潤和稅收,并進一步完善了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十一五”期間,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合計超過1200億元,總的資產證券化率達到23.35%。一部分市屬企業在香港的成功上市,也提升了北京國企在香港甚至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力。目前,北京市屬國有上市公司整體運營情況良好,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盈利能力穩步提高,在地方國資委中位居前列。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北京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總額已達2.06萬億元,共有43家北京市屬國有企業在內地和香港上市,市值超過5000億元。
主業資產上市給國資監管帶來挑戰
目前,主業資產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分板塊上市兩種類型。上市融資對市屬國有企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同時也為國資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基本存在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部分一級企業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缺乏對上市公司的有效監管。由于一級企業大部分的主營業務和優良資產上市后,管理人員也基本進入上市公司,因此往往無法實現對上市公司有效監管,難以保障出資人權益落實到位。而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主要來源于上市公司,因此對這部分國有股權加強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與一級企業之間存在多個管理層級。有些一級企業通過子企業(一般是全資或控股的投資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部分上市公司層級偏低(處在四級及以下),一些是基于企業實際操作的需要,而另一些則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但過多層級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不透明性,也可能減少歸屬一級企業的權益和利潤,進一步提高了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難度。
國有股權監管應采用何種方式?
設想一: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
目前,至少有17家市屬控股企業已完成股改,正在準備上市的相關工作。“十二五”期間,將有更多市屬企業上市融資,針對這部分國有股權的監管問題,我們結合市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一些思考。
設想如果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股份,市國資委就可對上市公司直接行使股東權利,這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而且,國務院國資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試點正在抓緊準備中,將來由國資委直接持股可能成為一種趨勢。此外還需要考慮一些實際問題,例如一級企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如何處理、職工如何安置等。目前,市國資委已搭建非經營性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平臺、劣勢企業退出和輔業調整平臺,首都國有資本進退調整機制逐步健全。“十二五”期間,將建立退休和富余人員安置平臺,并繼續加強和完善已有平臺的建設,將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奠定基礎。對于那些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級企業,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壓縮管理層級,然后考慮由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有這部分國有股權。
如果上述設想能夠實現,就使市國資委直接監管這些上市公司成為可能。至于采取何種具體的方式,既能依法依規,又具有可操作性,我認為可考慮通過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體現國有股東意志,維護國有股東權益。目前,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已較為嚴格和完善,但是為了解決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后產生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國有股權的監管方式,加強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延伸監管,這也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在要求。
接下來應根據主業資產集中上市和部分資產上市的兩種情況,考慮由誰來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一種情況,在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可考慮由市國資委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對于第二種情況,可由一級企業向上市公司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候選人,或者由市國資委推薦合適人選。
設想二:關于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來源和管理
目前,部分外省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但仍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結合市屬企業實際,我們對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方式、來源和履職管理等問題提出一些具體的設想和建議。
1、規范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產生
關于股東代表,可通過組織考察等方式產生專職人員,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在每次股東大會前進行授權。股東代表被委派之前,比較正式的做法是授予股東代表委托書,作為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法律依據。
關于派出董事,可根據國有股比向上市公司股東會提名相應數量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候選人,所提名的候選人要符合證監會的要求。這樣既在《公司法》的框架內加強了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建設,也不與證監會的規定和要求產生沖突。具體程序可通過組織推薦、自我推薦或公開招聘等方式確定考察對象,然后從能力、素質和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考察并提名董事候選人,經過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后正式履職。為了避免匯報工作重復、繁瑣,可指定董事長作為與派出機構之間溝通匯報的主要負責人。
2、多種渠道選拔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可以從原政府機關負責人、原企業負責人、在職企業負責人、企業職工代表和專家學者中進行選擇。如果此類專業人才的數量較少,也可以考慮通過社會招聘或建立專家庫擴大來源。
目前市國資委在股東代表、派出董事的來源上已具有一定的人才儲備。截至2011年底,市國資委已向33家重點骨干企業委派外部董事43名,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委派到一級企業的外部董事對市屬國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掌握比較充分,與這些公司進行磨合,從而更好履職。這些外部董事由原監事會主席、原國有企業領導和專家學者構成,具備管理經驗和專業優勢,可以嘗試推薦他們成為股東代表或進入市屬國有上市公司董事會。
3、加強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的履職管理
股東代表和派出董事任職后,應進一步考慮加強履職管理,才能更好地表達股東意愿,維護股東的知情權和其他權益。
對于股東代表而言,要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三條作為依據,重點要求股東代表嚴格按照授權和委托進行履職,做好國有上市公司與出資人之間的溝通工作。市屬國有上市公司向一級企業提交股東大會議案后,一級企業董事會應研究提出在股東大會上發表的意見并形成決議,將決議和相關議案文件一并報送市國資委。股東代表參加市屬國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會議記錄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