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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一方平安,特制定*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本行政區域內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窩點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無證:指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無照:指無工商營業執照)。
二、舉報形式:電話、來信、來訪、E-mail等。
三、要求:舉報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要有明確的違法地點和違法情況,除舉報人確實不愿意提供真實姓名外,應記錄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以便在查實內容后對舉報人員進行獎勵。
四、獎勵辦法
(一)舉報內容確屬于所規定范圍內的,經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予以調查核實后,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舉報的情況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給予現金獎勵。
(二)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查清的違法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將舉報分為三級,舉報級別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定。
一級──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五、獎勵標準
(一)三級獎勵標準為100元/件,二級獎勵標準為200元/件,一級獎勵標準為300元/件。
(二)對于根據舉報線索,難以立即確定舉報級別的,先按三級標準予以獎勵,經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討論后,決定是否予以追加獎勵。
(三)對于大案要案的查處起到關鍵作用的舉報,除了以上獎勵外,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視具體情況另予重獎。
六、獎勵程序
(一)確定舉報人: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二)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如能確定舉報人身份的,并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也應根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三)確定舉報人身份后,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填寫《舉報獎勵申請單》,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執行獎勵。
(四)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核實舉報線索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決定追加獎勵或重獎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受獎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五)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辦理相關手續,簽署本人的真實姓名并填寫身份證號碼,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查驗核實。
(六)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姓名、住址以及舉報情況,違者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七)獎勵資金由區財政核撥,其使用、管理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對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本獎勵的實施意見解釋權歸*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為切實加強我鎮新聞報道工作,擴大對外宣傳,積極營造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環境,鼓勵廣大業余通訊員多寫稿、寫好稿,現將新聞宣傳獎勵政策完善通知如下:
一、獎勵標準
(一)凡被縣廣播電臺采用的稿件,每篇獎5元;被縣電視臺采用的稿件,每篇獎10元;被中國網采用的稿件,每條獎5元;被鎮網采用的稿件,每條3元。
(二)凡被市級黨報采用的稿件,每條獎30元,其中頭版每條獎100元,頭版頭條每條獎300元;被市廣播電臺采用的稿件,每條獎30元,被市電視臺采用的稿件,每條獎50元;被網和市級機關報(刊)采用的稿件,每條獎30元。
(三)被省級黨報采用的稿件,每篇獎100元,其中頭版每篇獎300元,頭版頭條每篇獎500元;被省電臺(網站)采用的稿件,每篇獎50元;被省電視臺采用的稿件,每條獎100元;被省級機關報(刊)采用的稿件,每篇獎50元。
(四)被國家級報刊采用的稿件,每篇獎300元,其中頭版每條500元,頭版頭條每條獎1500元;被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華社和人民網、新華網采用的稿件,每條分別獎300元和200元。
(五)被市級以上理論刊物采用的理論(調研)文章,每篇獎200元。
二、獎勵范圍
(一)用稿獎勵范圍限于:鎮級:都鎮灣鎮網;縣級:縣人民廣播電臺、縣電視臺、中國網;市級:《日報》、《晚報》、人民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省級:《日報》、《農村新報》、人民廣播電臺、電視臺、網、荊楚網;國家級:《人民日報》、《求是》、《經濟日報》、《光明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新華社、新華網、人民網。
(二)作品限于對都鎮灣鎮物質、政治、精神三大文明的宣傳,包括消息、通訊、簡訊、圖片等新聞作品及理論文章。
(三)作者限于本鎮內通訊員,不包括報社、電臺、電視臺及網絡專職記者,每篇作品有多名作者的只獎勵第一作者。
三、兌獎辦法
(一)凡被各級黨報黨刊采用的稿件一律憑原件或復印件兌獎;被各級電臺、電視臺、網站采用的稿件一律憑用稿通知單兌獎。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檢舉、揭發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獎勵實行屬地和分級管轄,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當地報紙、政府公眾網、環保局網站等公眾媒體公布本轄區的舉報方式和途徑(包括受理舉報單位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接報處理程序等)。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獲得舉報獎勵:
(一)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二)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污水的;
(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液、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向市環保局舉報。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舉報方式:
(一)撥打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并提供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舉報人可以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第八條 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登記、審查。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環保部門查處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額每次為人民幣500元。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并且舉報人積極協助環保部門調查取證的,可適當提高獎勵金額,但同一舉報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舉報案件罰款額度的10%。
獎勵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決策程序作出。
接報前環保部門已對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不同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由環保部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領獎通知后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環保部門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專項撥付,并在環境違法罰沒收入辦案經費中統籌安排。
舉報獎勵經費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保部門應當將獎金發放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而未向舉報人頒發獎勵或濫發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資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第二條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1000元以下的獎金。
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線索具體并經政府統計機構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舉報有功人員,可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一)違法情節較重,并經新聞媒介曝光或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典型案件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人受到政紀、黨紀處分的;
(三)統計違法行為人受到1萬元以上罰款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多人先后舉報同一統計違法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者或作用較大的舉報者。
聯名舉報的,獎勵參與舉報的全體人員。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頒發機關裁決。
匿名舉報的,不予獎勵。
第四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發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條件的,給予1000元以下的獎金。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給予1500元以下的獎金。
(四)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本條有關項中實際獎金額度就高發給。
第五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處理終結之日起3個月內,由受理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獎勵。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獎勵標準,填寫《獎勵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審批表》(見附表1),經本機關財務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審批。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案件審理小組集體討論,經單位分管法制工作領導審核,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通知。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根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的獎勵金額,填寫《獎勵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通知書》(見附表2,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送達有關舉報有功人員。
(四)發放。受理舉報的政府統計機構在受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按《獎勵通知書》要求領取獎金時,應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填寫《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金發放表》(見附表3)。
第七條受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憑《獎勵通知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特殊情況逾期未領取的,視同自動放棄。
舉報有功人員領取獎金時,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拔。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實施獎勵時,要尊重舉報人的意愿。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帶著夢想,帶著期待,1996年的夏天,我來到了鴨子口這個靈山秀水的地方,開始了我全新的教師生涯。初涉教壇的我可以說是意氣風發、豪情萬丈,對教育、對學生充滿了無限的熱望。正如當時一位同事所說:“我兩手空空而來,我懷著滿腔赤誠而來。”
從教的生活是清苦的,更是快樂的。當我走上講臺的時候,當我檢查寢室的時候,當我進行家訪的時候,我奉獻著,我是快樂的;當我看到學生笑臉的時候,當我收到學生來信的時候,當學生來看我的時候,我收獲著,我是幸福的。我用我的智慧,我的熱情自由地描繪著我無悔的青春年華。過去的八年,是我激情燃燒的歲月,是我人生中最燦爛的一段時光,我不敢自詡是春蠶,是蠟燭,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但我可以這樣自豪的說:“我無愧我的學生,我無悔我的選擇。”因為誠實做人,踏實做事,嚴謹治學,是我一貫的準則。
楊柳枯了又青了,桃花開了又謝了,燕子去了又來了,學生來了又走了,我卻還堅守在這兒,守著我們的樂士,守著我們的精神家園。山還是那座山,河還是那條河,日子就這樣過著,平凡卻不平淡。一切都好像沒有變,唯一變化的是我日益衰老的容顏,與之沉淀的,是我依舊年輕不變的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