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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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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負責人: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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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聯想移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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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根據甲、丙雙方簽訂的《聯想手機合作協議XXX產品政策條款》(包含甲、丙雙方所簽全部產品合作協議),乙方愿意為甲方和丙方之間的付款訂貨和貨款結算提供服務,接受甲方申請開出以丙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甲方在乙方開立結算帳戶,帳號:,甲方所有銷售款項均應通過該帳戶結算。
2、本協議書經甲、乙、丙三方簽章生效后,甲方簽發經乙方承兌并由乙方寄出的銀行承兌匯票(乙方對該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負責),丙方收票后向乙方開出相應金額的《商品金額證明書》(見附件二)并加蓋公章和預留授權人簽名(預留印鑒和預留授權人簽名見附件一),然后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原件郵寄給乙方,乙方以此作為向丙方簽發《提貨通知書》(附件三)的依據;或者丙方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傳真給乙方,同時從指定郵址(見附件一)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對該傳真件內容進行確認,隨后仍應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原件郵寄給乙方,乙方經核對該傳真件與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該傳真件和電子郵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為向丙方簽發《提貨通知書》(附件三)的依據,丙方必須保證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額證明書》傳真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商品金額證明書》為丙方向乙方簽發的不可撤銷的提貨權憑證,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請開出收款人為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保證
金的交存可選擇如下幾種方式之一(以打√為準):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的%的承兌保證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的%的承兌保證金,在每次提貨時追加至相當于每次提貨金額%的保證金。
4、在該協議項下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內,甲方每次提貨應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請,乙方據此審簽同意發貨的《提貨通知書》,并將該《提貨通知書》原件郵寄給丙方,丙方以此作為向甲方發貨的依據,或者乙方先將該《提貨通知書》傳真給丙方,同時從指定郵址(見附件一)發電子郵件通知丙方對該傳真件內容進行確認,并在隨后將該《提貨通知書》原件郵寄給丙方,丙方經核對該傳真件與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該傳真件和電子郵件的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為向甲方發貨的依據,但乙方必須保證丙方收到的《提貨通知書》傳真件與原件內容一致。《提貨通知書》為乙方向丙方簽發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貨權的憑證,原件由丙方占管,丙方應將乙方審簽后的同意甲方提貨的《提貨通知書》專夾保管作為對帳依據。憑乙方簽發的《提貨通知書》,甲方可向丙方提貨。
5、未經乙方審簽《提貨通知書》確認,丙方向甲方供貨,不計入丙方提供給乙方占管的《商品金額證明書》金額之內。乙方《提貨通知書》審簽方式為: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貨的通知單上由乙方指定專人簽字并加蓋“銀行”印章(簽字式樣及預留印鑒見附件一)。
6、對乙方審簽的《提貨通知書》,在提貨前丙方應及時與乙方所留簽字式樣及印鑒進行核實,未經核實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印鑒核對不符而予以提貨,按第5條未經乙方審簽《提貨通知書》的情況處理。
7、乙方對甲方使用《提貨通知書》提貨的情況有權與丙方核對(以乙方提供的《提貨通知書》為依據)。丙方與乙方至少每月應核對金額一次。
8、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十日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提貨申請,乙、丙雙方核對《提貨通知書》累計金額。若《商品金額證明書》金額大于《提貨通知書》累計金額,則此差額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在匯票到期前八日時將載明此差額的《付款通知書》(附件四)送達丙方。丙方將在兩個工作日內以“《付款通知書》回執(附件五)”給予乙方書面回復。丙方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差額款項匯至乙方指定的帳戶。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逾期付款的,丙方將不支付逾期利息。款項結清后,乙方將《商品金額證明書》退還給丙方。
9、除第8條約定的付款責任外,丙方不承擔其他付款責任。
10、三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義務給守約方造成損失,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及索賠的費用。
1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由三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則以訴訟方式解決。
12、本協議書有效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間《商品金額證明書》累計金額與《提貨通知書》項下甲方實際提貨金額的差額不得超過萬元。若出現第8條約定的丙方付款責任,丙方在履行完相應付款責任后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
13、本協議一式五份,自三方均簽章時生效,甲方執壹份(不包括附件一),乙、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除甲方那份不包括附件一外,本協議所附的附件一、二、三、四、五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5、三方在此聲明并保證如下:三方均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或金融機構,有權以自身名義,權利和權限從事本合同項下的業務經營活動,并以自身名義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附件一:預留印鑒、授權人簽名及指定郵址
附件二:商品金額證明書及回執
附件三:提貨通知書及回執
附件四:付款通知書及回執
甲方:乙方:丙方:
(蓋章)〈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預留印鑒、授權人簽名及指定郵址
《商品金額證明書》
預留印鑒:
年月日預留授權人簽名:
指定郵址:
年 月 日
《提貨通知書》
預留印鑒:
年月日預留授權人(或人)簽名:
指定郵址: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中,財政部門跟進用款計劃和核定預算,把各個單位的預算資金首先撥付到其在核算中心所開設的統一的一個賬戶中。各個單位在撥付資金的時候,首先要向核算中心下達付款通知書,會計核算中心根據付款通知書,把財政資金通過統一的賬戶撥付給用款單位、商品或勞務供應商,但是其資金余額一直可以在會計核算中心的賬戶上得到顯示反映。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則是各個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所批復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部門預算,首先要向財政部門的國庫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請,國庫支付中心要根據要求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在確認審核無誤以后,再給銀行下達支付資金的命令,此時財政資金就會從財政的單一零余額賬戶上直接撥付給了勞務或商品供應商,國庫支付中心要通過人民銀行的國庫單一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清算業務。
二、兩者在監管手段上的不同
會計集中支付制度是預算單位對于會計形式的一種改革,主要是把原來分散在各個單位的會計核算業務進行集中,通過集中核算,主要以用款支出作為依據進行審核,屬于會計監督范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則是屬于國庫收支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主要是以財政資金集中為核算的,通過國庫支付中心的控制,對部門預算進行監管的一種手段,所有的支出都是要通過國庫單一的賬戶系統支付給用款單位或勞務、商品供應商。
三、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庫集中支付的融合
實現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融合,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在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首先,可以在會計預算中心設立資金部,對于預算單位統一設立一個單一的賬戶,并且給其設立一個零余額賬戶。其具體做法和程序是:第一,財政主管部門將各個預算單位報送的年度預算計劃分解到各月,每月由國庫部門核撥經費,下達額度到預算單位開戶行及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第二,核算中心負責及時接收、下載國庫部門發來的相關數據,并要向核算部門及時提供各個預算單位的用款計劃資金結余情況。會計核算中心核算部在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結余數以內,對各個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審核辦理,并且在辦理支出過程中不超計劃。第三,會計核算中心的資金部要根據各個預算單位當月用款計劃總額以及單一賬戶的實際支出進度,在滿足各個預算單位計劃內用款和節約國庫資金占用等原則下,向國庫部門及時提出單一賬戶的用款申請,等待國庫部門批準同意后,把資金直接撥付到會計核算中心的單一賬戶。第四,各個預算單位要在國庫集中支付的范圍內向下屬單位撥付經費和支出資金,并將憑證報送到會計核算中心核算部,由核算部審核批準后,填寫單位賬戶向零余額賬戶預算撥款憑證和零余額賬戶支付憑證,送往開戶銀行進行資金劃撥支付。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在業務辦理完成后,賬戶余額仍然為零。
(二)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會計集中核算各項制度直接寓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此時會計集中核算是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平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帶來的將是資金運動過程和資金支付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改變,必然導致政府會計發生革命,其會計核算形式也將會有一個全新的改革。在國庫支付中心內設機構來實現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融合。
四、結語
一、案情簡介
2018年9月8日,A進出口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進口協議,為后者從韓國C商社進口聚酯切片。在此協議中規定:進口合同以A公司名義簽訂;A公司負責申請信用證、貨款支付及運輸保險;B公司在收到提單等全套單據三日內將貨款(按照當日外匯牌價折算)和費用匯入A公司賬戶,便于其對外匯款;B公司負責通關及國內運輸。此后,A公司與C商社簽訂了600噸聚酯切片的進口合同,價格為CFR大連每噸1676美元,總價款1005600美元,明確具體的裝運日期及產品技術標準等條款。
2018年9月11日,A公司向D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9月12日,D銀行開具受益人為C商社、通知行為韓國E銀行、價格為CFR大連每噸1676美元、總金額為1005600美元的信用證。10月30日,C商社按照合同約定裝船發貨。11月14日,C商社通過E銀行向D銀行提交跟單信用證相關單據。D銀行審核后沒有發現不符點,于同日向A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并隨附相關單據。付款通知書載明:如發現單據與信用證不符點并決定拒付,請于11月18日前書面通知銀行退回全套單據,否則,將視為接受單據,確認對外支付貨款;該貨款應于11月18日前支付。
11月15日,A公司將所有單據電傳B公司,并表示經與D銀行共同審核后,認為單證相符,請B公司盡快按照協議約定將貨款匯入A公司賬戶。然而在此期間,聚酯切片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降。19日,B公司回復A公司:經審核發現,單證存在多處不符點。同日,A公司向D銀行書面陳述不符點,并在進口付款通知書“不符點”欄中列明“受益人提交提單中顯示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AN,而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4N;包裝在其它單據上為1075KG/包,而在信用證上為1055KG/包。”由此拒絕支付貨款,并將付款通知書退回D銀行。11月20日,D銀行通知E銀行拒付貨款。隨后,韓國E銀行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告知D銀行需按時付款,否則將訴諸于法律。此時,貨物已抵達大連港。D銀行經研究認為拒付理由不充分,于是在11月26日,將貨款1005600美元匯付E銀行并通知A公司拒付理由不予支持,已支付貨款。A公司回復D銀行:“在D銀行無法對外拒付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支付信用證下的貨款,并在貴行申辦貸款以支付貨款。”11月27日,A公司通知B公司銀行已對外付款,要求B公司盡快將貨款、銀行手續費、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支付給A公司,并領回單證。之后,A公司將貨物從港口提出放入保稅庫。在此過程中,A公司支付了保險費、海關滯報費、運輸費、租箱費、銀行手續費、港口雜費以及貨款。B公司則于12月3日通知A公司自行處理該批貨物,將不承擔任何責任。12月13日,A公司以B公司不履行協議責任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 案情分析
(一)是否可以將單證不符點作為拒付貨款和拒收貨物的理由
“不符點”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與實際單證不相符的地方。理論上即便是一個字母或符號的不同都可記為一處不符點,如果存在單證不符點,買家有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但同時銀行也要和議付行對拒付理由進行評估,不符點不成立的情況下,申請人及開證行需要對單證進行承付。在本案中,買家出示的不符點是賣家提交提單中顯示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AN,而信用證號為6xxxx2/1236/4N,包裝在其它單據上為1075KG/包,而在信用證上為1055KG/包。在實踐中,信用證號碼拼錯和商品重量在信用證與其它單據不符是否構成不符點具有很大的爭議性。盡管嚴格相符原則一直是評判單證相符的主要依據,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嚴格與信用證的信息相符,銀行才認為單證相符予以付款。但為了避免申請人或開證行不當使用該原則增加拒付的可能性,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745)》中對嚴格相符原則進行了軟化處理,如UCP600第14條d款規定:“單據中內容的描述不必與信用證、信用證對該項單據的描述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完全一致,但不得與該項單據中的內容、其它規定的單據或信用證相沖突。”涉及到本案中拼錯和重量增幅分別在ISBP745和UCP600中有明確的規定。ISBP745第A23規定:“如果拼寫或打字錯誤并不影響單詞或其所在句子的含義,則不構成單據不符。”UCP600第30條2款規定:“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由此,當D銀行提出拒付時,出口地E銀行并沒有通過不符點理由申請,最終開證行支付貨款,履行了“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指定銀行或開證方,并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等規定(UCP600第7條第1款、第7款)。
(二)本案中A公司、D銀行在對外付款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
一般而言,開證行應履行嚴格審單職責,在存在單證不符點的情況下對外付款,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申請人可以少付或不付貨款。但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規定,開證行可以聯系信用證申請人,請其確定對不符點是否接受,并規定不符點的審核應該在規定日期之內。這在“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中也有列明:開證申請人如拒付貨款,需在付款通知書規定日期前將全套單據返還開證行并注明拒付理由,開證行有權按照國際慣例評估其對外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當開證行認定申請人拒付理由不成立或沒有按照規定時間返還全套單據時,有權從申請人開證賬戶中扣款,并主動辦理對外付款或承兌。同時,UCP600第十四條b款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自其收到提示單據的翌日起算,應各自擁有最多不超過五個銀行工作日的時間以決定提示是否相符”。可見,不論是開證銀行還是信用證申請人對于不符點的提出以及拒付的決定都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指定的申請流程,否則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A公司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退單,導致D銀行有理由視其為接受不符的單據并同意付款。
在本案中,即便之后D銀行有考慮申請人提出的不符點,但經過研究認定拒付理由不充分最終還是辦理了對外付款。并且在D銀行對外付款后,A公司也予以同意支付貨款。由此,法院認為在信用證付款業務中D銀行無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是A公司作為進口沒有履行相關審核信用證的義務,也未督促B公司按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拒付和退回全套單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案件中A公司是否有越權行為,B公司是否有責任支付貨款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進出口協議中規定A公司需履行辦理信用證、支付貨款及保險等相關責任,B公司在與銀行交涉的過程中不能證明自己是貨物的合法貨主,對單證不符點并沒有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權利。因此,B公司堅稱A公司存在越權行為,擅自墊付貨款、接受貨物,未認真審核信用證不符點堅持拒付,導致B公司喪失拒付的實質權利,應承擔全部責任。
但事實上,無論信用證申請人的態度如何,是接受不符點還是不接受,作為專業的信用機構開證行都享有獨立的決定權。雖然在UCP500第14條C款規定:開證行可自行聯系申請人,請其對不符點予以接受。但這樣做的出發點是尊重雙方交易人的意愿,并不意味著開證行必須遵從申請人的主張。開證行依靠銀行自身信用開出信用證,作為擔保人支付是其首要責任,同時也有獨立于其他當事人的權利。在本案中,即使A公司及時提出單證不符點也會被駁回,對付款結果影響有限,A公司同意支付貨款在申請人應履行職責范圍內。因此,在法院判決中并沒有認定A公司越權行為成立。但A公司在收到單證時沒有審查出單據不符點及時通知被方實屬未履行職責行為,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A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向D銀行申請信用證,D銀行頒發信用證均是為B公司進口貿易而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單證不符點不被承認的情況下B公司要承擔合同支付貨款及相關款項的責任 。
本案的最終判決為B公司應提取保稅庫中交易貨物并按照協議支付A公司貨款、費用、保險費用、相關港口費用以及承擔自貨物到港日期的全部倉儲費用。A公司支付D銀行剩余貨款。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用。從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見,雖然A公司和D銀行作為先行審單方沒有查出不符點有過在先,但并沒有承擔過重的處罰,反而是B公司承擔了主要責任,由此推斷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B公司作為實際貨主應遵守商業誠信,按照合同辦事,而不是為了減損自保而蓄意拒付,逃避責任。
三、 幾點啟示
(一) 熟悉單證不符點評判原則,提升業務人員專業素質
不符點拒付在信用證糾紛中占比始終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在于對信用證含糊不清的審單標準。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國家不同地區對于信用證不符點的解讀都有不同。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僅僅從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判斷不符點,那么信用證編號拼寫錯誤及重量差異,都應該列入單證不符點予以拒付貨款,但這樣做很多時候會幫助申請人逃避付款責任,進而損害受益人權益,將信用證從付款工具轉變為拒付工具。因此產生了對不符點評判標準的補充及修訂,使其更具靈活性和柔性化,盡管在相關標準慣例中列明了不符點的衡量準則以及拒付通知所應涵蓋內容,但在實踐中各項標準并不容易把握,這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實踐經驗,僅僅做到“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是不夠的,還必須深入學習理解《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則慣例,盡早在交單期內發現不符點,減少爭議,有效規避信用證業務中蓄意拒付、退單等風險發生。
(二) 正確認識信用證開證行付款獨立性原則
開證行付款獨立性原則主要指雖然信用證是基于貿易合同及相關單證開立的,但一經開立,就獨立于買賣合同等交易單證。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也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證符合信用證條款,并通過審核,開證行就有責任履行付款義務(除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同樣,作為審單主體,開證行對不符點的判斷也是獨立的。至于開證申請人自身償付能力或態度,并不能完全影響或控制開證行對外支付的行為,否則就喪失了信用證本身的商業價值和存在意義。因此,如果所列不符點理由不充分,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程序提交以及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不符點作出修改,開證行都應履行付款責任。本案中,即便申請人提出了單證不符點,但最終未被認可,開證行還是履行了對外付款的責任。
(三) 提升市場預測能力,采用正確措施預防利潤下跌風險
貨物在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是本案的導火索。由于對市場行情的預計不足以及沒有防范措施,使得通過尋找單證不符點來拒付成為B公司減損的最后手段,否則就要承擔貨物掉價的損失,類似案件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屢見不鮮。顯然,這種在風險出現后通過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來解決的方式,往往不能降低風險,還會使自身的名譽受損,得不償失。
因此,進口商應采取正確的方式從源頭降低國際市場或外界因素對產品利潤率的不良影響。例如在國際貿易中,為避免遭受匯率及貨價變動風險,買賣雙方會通過期貨市場和遠期外匯的方式套期保值將成本和利潤鎖定,又或在價格條款磋商時就把相關市場變動風險考慮進去。進口商還應該提高對本行業市場的監控及預測能力,并采取有效的防御手段來應對突發事件對自身利益的影響。
(四)業者應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進出口的貨物主要集中在大宗商品,匯率、市場價格甚至國際事件等因素都會影響商品的價格導致被方利潤受損。即使在合同中規定開立信用證前會支付15%——20%的保證金,方要求委托方付款提貨等保障條款,但如果遇到嚴重商品價格暴跌,被方可能寧愿放棄保證金,也會拒付貨款降低利潤損失。在本案中,如果委托方找出單證不符點的確存在并被法院認可,而方又因疏忽沒有提前審核出不符點則很有可能遭到開證銀行、委托方的雙重責任追索。即便法院沒有對方給予主要責任人的判定,但B公司能否如期支付A公司墊付的貨款仍屬未知。因此,作為從事業務的貿易企業應建立嚴謹的進出口業務流程,收取足夠的保證金方可申請信用證;嚴格按照協議中所規定范圍行使權力和義務,防止越權行為發生;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選擇信譽度好的委托人進行合作;重視合同的簽訂,完善合同條款防止漏洞產生,降低風險,同時把控商品所有權。
(五)出口商應慎重選擇信譽較好的信用證通知行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一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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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及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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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意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并為債務人 提供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期限至 年 月 日止,無論主債務是否有效,乙方均同意提供抵押物并提供連帶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房屋坐落于 (房產證號 )。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簽字): ,身份證號: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出租等情況。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1、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年日向借款幣(大寫金額 ),月利率為 %,借款期限至 于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由 承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
抵押登記手續,并在登記手續辦妥后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甲方應在債務人清償之日起10日內解除抵押權。
第四條 抵押物的出租收益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2、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前(包括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均由甲方收取并抵償相應金額的債務,乙方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甲方代為收取相關收益。
第五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甲方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未按第四條第2項約定,將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交收甲方。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情況作不實陳述與保證的;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抵押物經處置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乙方為債務人提供連帶保證。
第七條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本合同項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訴,均需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乙方違約致甲方起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并承擔法院訴訟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八條其他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二債權人姓名: 電話: 借款人姓名: 電話: 鄉(鎮)村 身份證號: 擔保人姓名: 電話: 鄉(鎮) 身份證號: 抵押物的名稱:
第一條:
1
2、借款金額:大寫: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還款方式:
第二條:借款人承諾“
1、按期一定用現金還清債權人借款。
2、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諾簽名:第三條:擔保人承諾:
1、擔保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擔責任。
2、擔保范圍:所借現金數額和債權人的費用。
3、我自愿擔保,如借款人還不清借款,有擔保人負責還清所有現金和一切費用。 承諾人簽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約:如不按期歸還所借現金,從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給債權人百分之1違約金(萬元每天100元違約金)。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債權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間人簽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簽字(指印): 電話:
借款人簽字(指印): 電話:
擔保人簽字(指印): 電話:
中間見證人簽字(指印): 電話: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三借款人: (甲方)
抵押權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 的委托借款擔保合同,乙方同意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幣 的擔保業務,丙方自愿以有權處分的財產(明細見抵押物清單)作為抵押物,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擔保保證。上述抵押物清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時,丙方愿意承擔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連帶責任,為此,三方特簽訂本保證合同。
一、甲、丙方嚴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條款的有關約定。如丙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代償能力時,保證及時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物作價人民幣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三、本項反擔保金額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幣 及借款利息和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如乙方允許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對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無論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償,丙方必須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主動向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對甲方和丙方均有約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乙方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將抵押物作價、拍賣、變賣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六、本保證合同是持續性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丙方就始終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均不能解除或減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證金額,本保證合同不會因為甲方與乙方同意對借款合同(主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刪除或因甲方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現時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擔保,包括存單、匯票、留置權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響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九、如果甲方無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義務或入股其它企業,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十、丙方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仍受本保證合同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及其繼承人不得轉讓其保證義務和抵(質)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證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款項在任何運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丙方的連帶責任,丙方確認決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屬無條件不可撤消的保證合同,丙方與任何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證合同自甲方償付完畢全部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包括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十五、本合同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條款的說明,如有異議可作單列補充說明后,簽約三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七、本合同附抵(質)押物清單 份(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內成立,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關鍵詞】背對背信用證;進口融資;銀企聯動;流程;風險控制
國際貿易市場上,當中間商向進口商售妥某種商品,收到進口商銀行開立的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該主信用證(俗稱“母證”)的通知行,以該信用證為擔保,開立一份與主證內容相似的第二信用證(俗稱“子證”)給實際供貨商,即為背對背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作為在普通信用證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一種新型的貿易融資方式,越來越受到進出易商們的關注與熟知,并被廣泛地運用。
近年來,國內與香港兩地之間密切地交流合作,國內企業與銀行紛紛在香港開設分支機構,關聯公司與同一銀行系統之間聯合行動,促使背對背信用證成為了許多國內進口商首選的進口融資方式。本文就目前這種銀企聯動模式,通過國內某生產型企業(以下簡稱“國內S集團”)與其下屬的J進出口公司、香港H子公司之間背對背信用證進口融資的實例,來詳細說明背對背信用證的操作流程,并對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分析及控制。
一、背對背信用證前期準備
1.貿易背景真實
國內S公司為中國境內知名生產型企業,信譽優良;J進出口公司為S集團在境內注冊的全資子公司,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為S集團在全球范圍內采購原材料及銷售產品;香港H公司為J集團在香港注冊的全資子公司,其職能同樣是替S集團在全球范圍內采購原材料及銷售產品。
S集團(最終采購商)與J進出口公司(進口商)、香港H公司(中間商)之間,以及香港H公司與國外供應商(出口商、最終供應商)之間的貿易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因國內對外貿易需進出口經營權,背對背信用證實際在J進出口公司和香港H公司之間開立,S集團為最終采購商。
2.J進出口公司與香港H公司分別在國內、香港的中農工建交等國有銀行開立賬戶,并分別取得各銀行授信額度。
3.一般情況下,母子證均為同一銀行系統開出。
二、背對背信用證當事人及操作流程
背對背信用證涉及到兩個獨立的信用證,流程相對一般信用證更為復雜,有多個當事人:母證申請人、母證開證行、母證受益人(即子證申請人)、母證通知行(即子證開證行)、子證受益人、子證通知行等。
本文所介紹的是在國內銀行開立人民幣180天遠期信用證,香港分支銀行以此為抵押,轉開即期美元信用證的情況。母證申請人為J進出口公司,母證開證行為國內A銀行,母證受益人(又稱第一受益人)及子證申請人為香港H公司,母證通知行與子證開證行均為國內A銀行在香港的分行B銀行,子證受益人(又稱第二受益人)為國外供應商,子證通知行為國外供應商指定的C銀行。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香港H公司分別與J進出口公司和國外供應商簽訂貿易合同;
2.J進出口公司向國內A銀行申請開立以香港H公司為受益人的人民幣180天遠期信用證(母證);
3.國內開證行A開出180天遠期信用證,并遞交香港通知行B;
4.香港通知行B收到母證后,通知香港H公司;
5.香港H公司根據收到的母證,向通知行B(即子證開證行)申請開立以國外供應商為受益人的背對背即期信用證(子證);
6.香港子證開證行B開出子證,并遞交國外供應商通知行C(出口方銀行,第二通知行);
7.第二通知行C收到子證,并通知國外供應商;
8.國外供應商收到子證后按要求發運貨物(通常目的港為最終采購商所在地),并提交信用證規定的相關單據(如:提單、發票、原產地證書等)給第二通知行C;
9.第二通知行C將單據郵寄給香港開證行B;
10.香港開證行B收到單據后通知香港H公司辦理換單手續;
11.香港H公司向香港開證行B提交單據(換單):承兌付款通知書、托收申請、母證180天遠期匯票以及母證規定的相關單據(如:發票、原產地證書等,一般與子證單據一致,提單正本由銀行保管);
12.香港開證行B審核兩套單據無誤后向子證受益人(最終供應商)付款,同時,向香港H公司支付母證項下押匯款項及子證項下對外支付款項的差額(由于是人民幣遠期信用證對背美元即期信用證,在未進行匯率鎖定的情況下,銀行不會按全額折算人民幣母證項下美元金額,需按一定比例扣減保證金后,支付兩筆款項的差額),并按折算的押匯美元金額以半年期預定利率開始計算香港H公司融資利息,然后,將全套單據向母證開證行A寄單議付(索匯);
13.母證開證行A審單無誤后,出具承兌付款通知書交J進出口公司;
14.J進出口公司辦理承兌手續,承諾指定日期付款,母證開證行A放單并向香港開證行B承諾指定日期付款,J進出口公司憑單提貨;
15.180天后,人民幣遠期信用證(母證)到期,J進出口公司預留資金或付款到母證開證行A,母證開證行A將母證項下金額承付給香港開證行B;
16.香港開證行B收到人民幣母證金額后,按當日匯率或約定匯率結清貸款本息,將多余款項付至香港H公司賬戶,完成整個流程。
三、背對背信用證的風險分析及控制
雖然背對背信用證無論是在交單、收匯和融資等方面相對安全,但信用證業務本身是具有一定風險的,由于操作過程中涉及到多個當事人,下面就各方當事人的業務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
(一)母證申請人和母證開證行
背對背信用證的主證開證行只需對母證下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香港H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它與第二受益人及子證無關。由于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一般比較熟悉,因此,雙方的風險都相對較低。
控制措施:母證開證行僅需對S集團公司資信情況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遠期授信額度即可。
(二)子證開證人(即母證受益人、中間商)
只要和主證相對應,子證開證人(中間商)和子證開證行承擔的風險不大。應當注意的是:子信用證不可大于原證金額;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縮短。另外,開證過程中還應留意以下風險:
1.匯率風險
在這一經濟活動中,由于國內母證一般為人民幣信用證,而子證則根據國外供應商的需求,大多為美元信用證,香港H公司在約定日期(180天后)收到人民幣母證金額時,需按當天香港母證通知行(即子證開證行)所提供的匯率,將人民幣金額轉換為美元金額,以用于歸還子證項下銀行墊付資金。開證時折算的人民幣匯率是預計的,而實際業務是以押匯到期日匯率為準,這樣,就產生了遠期匯率風險。若匯率波動大,那么它將成為中間商所面臨的最大風險。
2.實際供應商不能按時供貨的風險
控制措施:
1)加強遠期匯率風險控制。及時掌握外匯風險敞口的額度,隨時了解國內及香港兩地的外匯即期、遠期匯率,預測人民幣匯率的走勢,以確定是否應當適時鎖定匯率。
2)中間商和子證開證行應對實際供應商(子證受益人)的資信,包括其經營規模、市場地位、履約能力、財務狀況有基本了解,以確保信用證項下貨物的真實價值,并督促實際供應商及時發貨。
(三)子證開證行
1.審單風險
由于子證與母證是兩份獨立的信用證,只要子證的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子證的開證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且付款是無追索權的,而不能以母證開證行拒付或破產無力付款、中間商沒能置換單據、母證開證行所在國家戰亂、外匯管制等原因拒付,這些風險都將由子證開證行承擔。
2.開證技術風險
為保證背對背信用證下提交的共同單據(如提單、保險單)符合母證要求,開立背對背信用證時需要根據實際條件對其內容進行合理變更,還應根據母證要求替換相關單據。如技術操作失誤,背對背信用證下提交的合格單據不符合母證要求,將無法得到母證的款項。所以,子證開證行(香港分行)承擔著整個背對背信用證流程中最主要的風險。
控制措施:
1)加強對母證開證行資信的調查,嚴格審核兩套信用證到期日、最遲裝運期限、最后交單日,以及到期地點、貿易術語等,確保母證項下金額能順利收匯。
2)子證開證行為保證能及時獲得對主信用證的任何修改,降低操作風險,必須要求成為主證通知行。
3)子證金額應低于主證金額,其差額用以涵蓋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有關費用,如果未鎖定匯率,銀行還需按預定比例扣除部分保證金,剩余部分為中間商預計利潤。
(四)子證受益人(實際供應商)
由于子證的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完全是一筆單獨的業務關系,子證的開證行對第二受益人直接承擔付款責任,第二受益人只要提交了合格單據即可取得貨款,因此,從這一點來說,實際供應商的權益保障較為安全。但是,若子證開證行無法履行付款承諾時,第二受益人也得不到主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控制措施:
1)由于是母子公司聯動,實際供應商往往知悉并重視實際采購商的資信狀況,而背對背信用證是獨立的信用證,子證受益人還應對中間商、子證開證行的資信狀況進行充分了解,將信用證風險減至最低。
2)確保沒有非正常的限制條款。
綜上所述,這種母子公司、同系統銀行之間的銀企聯動融資方式,相對于一般的貿易融資更加安全可靠。銀行對兩個信用證的開證人資信全面了解,及時掌握兩套信用證單據中的不符點,最大程度的避免了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母子公司聯動,進口商和中間商的風險也降到了最低,更重要的是,貿易融資實際發生在香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香港這個國際性的貿易平臺融資利率低的優勢,大大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