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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各類的融資租賃公司眾多,各個融資租賃公司都有自己的業務特性與優劣勢,當融資租賃公司受理一個項目之后,不可避免會遇到與同行之間在業務方案上的競爭問題。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正確認知自我,在自我風險管理控制流程之內,盡量優化業務方案,若自身存在流程不規范、內部管理未能制度化、流程化等問題缺陷,則不應該片面的去與競爭者打價格戰,而是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資金融通優勢,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來爭取客戶。
2風險應對
2.1傳統風險應對計劃傳統風險應對計劃主要包括風險回避、風險轉移和風險減弱。其應對邏輯所示。風險應對邏輯圖
2.1.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簡言之就是放棄可能獲得利益的機會。此種策略僅在客戶所在行業、市場、主體適格、主體資信等方面皆屬于最高風險級別,且沒有任何其他可以補救的措施來推進項目開展的時候適用。
2.1.2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即將風險轉嫁給另一主體來承擔。轉嫁的主要方式就是引入保證人、保險轉移、第三人(客戶)提供抵押或質押等。在工程機械融資租賃業務當中,常常引入生產廠商作為保證人,保證方式較多采用回購擔保、擔保公司及其他單位或者有足夠的資信能力的個人。若采用此種策略,勢必會增加客戶的經濟成本或者機會成本,例如辦理保險、引入擔保公司等都將直接增加客戶的經濟成本,例如客戶提供抵押或者質押,將直接減少客戶再次融資的機會成本。綜上,此種策略應該對客戶自身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同時對客戶所涉行業、市場及相關政策環境等外部環境進行仔細了解后,在統計核算其穩定現金流的基礎之上,合理選擇適當風險轉移方式,完全保證債權安全。
2.1.3風險減弱
風險減弱,是指將風險出現的概率降低到可以控制的程度。此類策略的關鍵點就是確定風險控制的底線點。實踐中減弱風險的方式有交納保證金、合同、手續費、公證、標識等增強項目技術執行力的方法。關于風險控制底線的確定包括以下兩方面:其一,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通過詳盡、周密地分析具體項目中涉及客戶的內、外部環境后,進行風險識別,結合定性和量化分析,作出適用于公司內部的風險級別認定。其二,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就該項目在公司當中的內部、外部環境進行專項集中總結分析,確定各業務關鍵環節的操作底線。前述適用于各行業的傳統風險應對計劃,必然有不足之處,因此在實踐中需要適時采用一些特殊風險控制措施予以應對。
2.2特殊風險應對計劃
2.2.1利用風險
利用風險是指利用自身的優勢去克服劣勢,通過發揮綜合專業優勢,將風險控制在可操作的范疇。尤其作為第三方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成為按既定流程放款的工具,操作模式不能僅僅是對經銷商進行管理或者簡單化的管理生產廠商。需要將債權與物權管理結合起來,要善于運用金融服務的特點,對工程機械融資租賃市場的開拓起到助推器的作用;要根據公司工程機械事業部的發展定向強化自身,以更快、更好的金融服務意識,運用靈活的風險管理手段,滿足客戶的資金需求并著重保證投放資金安全。具體措施建議如下。
(1)建立生產廠商風險數據庫
通過做大量的前期調查工作,在與各生產廠商的日常往來接觸當中,了解各生產廠商的主要產品類別、產品特性及結構模式、銷售模式構成及市場開拓力度、成立及歷史沿革等詳細情況。對各生產廠商開展融資租賃情況調查,應就不同機械設備做分類總結分析。需要汲取租賃公司對該廠商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成功經驗,糾正模式流程中的不足之處,詳細梳理適合第三方融資租賃公司的完整的項目風險應對控制流程。隨后,應該依據不同生產廠商的特性信息,制定不同的應對措施,擬出適合合作開展業務的客戶群,最終形成以生產廠商為中心的一個風險動態數據庫。此外,還應關注工程機械行業的動態發展趨勢,借鑒股市中的漲跌停板制度,通過追蹤局部工程機械市場的動態變化,適時調整相對應的融資租賃下限條件,不僅要達到幫助客戶實現潛在購買力的作用,更要承擔起風險揭示的義務,避免由于不合理的融資租賃政策造成客戶忽視風險盲目投資,規避工程機械市場中羊群效用下的客戶違約風險。
(2)依托生產廠商,建立二手設備處理(翻新)市場
首先,可以以生產廠商為中心,使客戶的還租行為與生產廠商的售后服務水平形成互相制約的激勵機制。當客戶的還租情況良好時,生產廠商可以給予更優質的售后服務。當客戶的無法還租時,可以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二手設備處理市場平臺來進行租賃資產投資管理優化,從租賃資產的投資、交易和處置中盈利,突出在資產估值、管理、投資和處置方面的競爭優勢。其次,適度引入第三方中介組織,規范建立二手設備處理平臺市場,幫助客戶的閑置設備在市場中更為順暢的流通,更好地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減少客戶的經濟損失。
2.2.2共享風險
共享風險是指將在風險識別工作當中發現自己不易處理的風險,分配給有能力應付此類風險的第三方。因此,從某個角度來說,共享風險是利用風險的延伸。此種應對方式,大多發生在租后管理階段,但是我們需要在租前就盡其所能地揭示其可以共享給第三方的風險點,采用專業人做專業事的原則來共享風險,保證整個項目的順利運行。
3結語
關鍵詞:融資租賃;法律;合同
中圖分類號:DF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0-0192-02
一、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法律問題
傳統租賃是以實物流轉為主要特征的,而融資租賃是以實物、技術流轉為前置繼而進行貨幣流轉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從事以融資金融手段進行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此類企業在取得工商注冊登記后必需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如果以外匯從事融資租賃經營活動的,還要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于1984年10月17日頒布的《關于金融機構設置或撤并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即明確規定,租賃公司屬于金融機構,應當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1991年2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關于金融機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銀發(1991)38號】中又明確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經驗收合格給予換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1994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屬于金融機構;第四條規定:金融租賃屬于金融業務;第六條規定:法人型金融機構要取得《金融法人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憑工商營業執照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2000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作了專門規定,上述的規定中始終體現我國對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采取法律上嚴格管制措施,對其主體資格作了嚴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許可證資格準入制。
我國允許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初,宗旨為利用外資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到80年代中期,我國形成了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至今為止約近50家)為主體,從事以國際貨物買賣為前置的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國內銀行也設置了專門從事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形成了一定的行業規模,但由于行政部門之間政策上的協調和溝通不夠,管理上的銜接性和統一性不足,出現了政出多門,各執一端的現象。加上立法上的滯后,導致融資租賃合同出現爭議后,司法機關不能形成整體和統一的司法評價。例如,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國家外經貿部批準成立,批準成立后既持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規避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在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金融租賃業務,在未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外匯金融租賃業務,對這類企業,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而訴訟人民法院時,必然要涉及主體資格被審查的情形。如認定其主體資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職能,否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力。如認定其主體資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職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企業經營主體資格的權力,在司法評價上處于兩難境地,其本質體現出維護國家法律的整體性、統一性、權威性上的無奈。所以,對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在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即取得從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主體資格合法性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否定說、肯定說和折衷說。這些爭論還在繼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履行和爭議的解決,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主體資格認定的法律問題是應當重視和解決的法律問題。
二、回租賃形式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問題
按照國際租賃契約統一規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分四種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賃、回租賃、轉租賃、委托租賃。直接租賃是以國際貨物買賣或國內雜物買賣為前提的融資租賃業務。轉租賃是以國際貨物租賃或國內貨物租賃為前提的融資租賃業務。這兩種租賃方式是以具有先進生產要素為特征的物資(技術、設備)形態的運動為前提,繼而進行貨幣形態(租金)的運動,這種以金融為手段把工業、金融、貿易集于一體,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以先進的生產要素實現企事業單位技術進步,可以直接和顯見地體現我國對融資租賃業的產業要求,體現我國對外開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賃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居間服務,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延伸。回租賃業務是將承租人享有所有權的設備買入,再租給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賃合同履行終結時,再將設備所有權回轉于承租人。這種租賃業務設備的物資運動形態僅有觀念上的運動,涉及實際上的運動是以貨幣形態的運動為主要特征。本質上體現的是資金市場的融資和物的擔保。回租賃業務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嚴格規范,極易造成我國關于融資租賃業利用外資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促進國內企業貿易發展,實現企事業單位科技進步的產業政策發生沖突,也極易規避我國對金融行業的嚴格管理和外匯嚴格管制的法律規定。例如,有些回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為了規避企業間不得相互借貸的法律規定,利用回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極為相似的特征,達到既為“承租人”解決資金,又為“出租人”牟取高于貸款利息租金利潤的目的,而訂立形式要件為融資租賃合同,實質要件為借款合同,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爭議糾紛中常見的規避法律的行為。由于回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有較多相似之處,加上實施操作不規范,故二者在實踐中比較難以區分和認定。由于回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在主體、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標的物流轉方式等方面的極為相似,將此類問題全部歸于司法環節中解決難度極大。筆者認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確和具體地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從事回租賃業務的資格,并且應當嚴格限制,實行回租賃業務的特別準人制度;第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要對回租賃業務的資格實行嚴格的審查制度和監管制度;第三,融資租賃行業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賃業務自律方面應更加嚴格。回租賃業務并不體現進口技術和設備的租賃業務的主要宗旨,僅是租賃業務的補充形式。回租賃業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客觀上已經嚴重地影響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成為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的禍源之一,應當是國家在經濟活動中重點治理和整頓的對象。筆者認為,回租賃業務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活動中應當限制其發展,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賃業務方式實施融資租賃的合同行為,應當進行嚴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破產的法律問題
論文關鍵詞 融資租賃 船舶 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請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關于海事請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國家,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與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國家海事訴訟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海事請求權通過對人訴訟或對物訴訟的方式加以實現。在大陸法系國家,則并不存在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的對分,海事訴訟正如其他訴訟,始終針對人而發動,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訴訟的當事方。國際社會為統一船舶扣押規定,制定了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及1999《聯合國扣押船舶公約》。船舶扣押制度從起源到發展,在我國只有很短的歷史。我國在法律傳統上傾向于大陸法系,有別于英美法,我國傳統的訴訟制度只承認對人訴訟,而不承認對物訴訟,船舶扣押的理論來源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制度。然而,我國的海事訴訟法對此做出了一定意義上的突破,在一定意義上接受了對物訴訟制度,至少可以說與對物訴訟有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作用。而船舶融資租賃已經成為當今航運市場上一種重要的經營方式,《海事訴訟法特別程序法》對此沒有規定,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一、融資租賃下船舶的可扣性問題得提出
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規定。關于這個問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可以扣押論,依據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優先權等特殊的海事請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請求融資租賃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種是不可以扣押論,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將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購)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分別規定于第十六條、十七條中,實質上承認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獨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了光租船可扣,從嚴格的法定條件來講,不應法外扣船。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二十九條,“可扣即可賣”,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產生了優先權之后,也面臨著被扣押甚至拍賣的風險。這與合同法242條規定的,承租人破產出租人享有取回權相矛盾。第三種是有條件的可扣押船舶論,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條件下,比照2000年實施的我國《海事訴法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光租船可扣的規定,在理論上應當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六章“附則”規定,船舶融資租賃存在不同種類,有些類別如委托租賃不符合光船租賃條件,也即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條件,應區別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資租賃下船舶扣押與可扣性分析
在融資租賃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類觀點中,主要存在以下爭議點:
(一)融資租賃合同與光租合同的區別是否影響融資租賃下船舶的可扣押性對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權利和義務,《海商法》有不同的規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發生轉移,承租人可以實際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這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當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光船租船合同頗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內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給承租人使用,而配備船員、供應給養、船舶的營運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變動的營運費用都由承租人負擔,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租期內的租金計算與租期屆滿時的所有權歸屬上。因此,這兩點并不必然影響租期內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資租賃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現行的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指示購買融資租賃船舶后,主要參照光船租賃模式將融資租賃船舶出租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記環節上也是依據光船租賃進行光租登記②。融資租賃雙方簽訂光船租賃合同,并在海事局辦理光船租賃登記手續。海事局頒發光船租賃證書,船舶登記簿允許公眾查詢。基于船舶登記的物權公示的效力,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應該允許海事請求人在具備扣押申請條件的時候,申請扣押以光船租賃進行登記的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因此,融資租賃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賃條件的情況下,對融資租賃下的船舶進行扣押時,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況。
(三)扣押融資租賃船舶與《合同法》關于出租人取回權的優先性扣船制度適用我國《海商法》以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權的規定適用《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在實體法層面,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均屬該法的調整范圍。《海商法》則對平等主體間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等海商(事)合同關系做出系統規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又明文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確認,《合同法》與《海商法》有關合同規定的關系實為一種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即有關海商合同關系,優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在《海商法》沒有相應規定時,補充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程序法層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關于海事訴訟的特別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訴訟法》是關于民事訴訟的一般法,其關系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基于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海商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的扣船制度應優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的適用。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對此問題有明確的答案。公約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原則上規定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托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是根據該條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關于海事請求權及扣押海船的規定得優先適用,海事請求權的效力優于出租人的物權。其實,海事請求權人可申請扣押并拍賣或變賣光船租賃的船舶,以此來實現其請求權,足以說明海事請求權可對抗光船租賃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權。而船舶融資租賃出租人僅保留名義上的所有權作為收回其投資的最終保障,這種名義上的船舶所有權更不足以對抗海事請求權。可見《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對于船舶扣押拍賣的法律規定應該優先于《合同法》適用。因此,扣押融資租賃船舶與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權并不矛盾,它們是不同法律制度適用的不同結果。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關于融資租賃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觀點的對比分析,得出以下結論:融資租賃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的區別并不影響融資租賃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請求權的效力優于出租人的物權,船舶融資租賃條件下的船舶與光船租賃下的船舶條件基本相同時,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規定適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圍
[論文關鍵詞]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監管
2013年6月20日,銀監會正式批準成都農商銀行與安邦人壽保險公司聯合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這是銀監會監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賃公司,也是首家農商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即商業銀行為主要出資人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背靠銀行股東,擁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和信用優勢,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必將成為新興的市場主力。國際上應用金融租賃方式已經較為成熟,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租賃滲透率為15%-30%,而我國只有3%左右,金融租賃的優勢還遠遠未發揮出來,這與融資租賃業的監管薄弱不無關系。我們應該積極研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律規范與監管,為金融租賃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礎。
一、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概況
上世紀80年代,國內商業銀行曾大量投資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但受整個行業環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種因素影響,經營狀況普遍較差,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商業銀行全面退出租賃業,進入分業經營階段。而后,隨著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成為重要的發展趨勢,銀監會于2007年3月修改頒布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國工商銀行獨資設立的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此后,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紛紛進駐金融租賃業,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成為與銀行信貸、直接融資、信托、保險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對銀行本身及融資租賃行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對銀行來說,有利于發揮資金優勢,擴大客戶基礎,發展多領域業務,提高盈利能力,最終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說,商業銀行具有較豐富的專業人才、客戶資源、營銷網絡、無形資產等方面的優勢,進入融資租賃行業,能更好地促進企業設備銷售、技術更新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的原則——適度嚴格監管
目前,我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有三類,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歸口銀監會監管,后兩類屬于非金融機構,歸口商務部監管。現今,銀監會監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僅22家,其中商業銀行投資或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機構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數量接近200家。盡管在數量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不占優勢,但從資產規模上看,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資產占國內租賃行業資產總規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賃公司最新業績出爐,工商銀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三家凈利潤位居業內前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成為融資租賃業發展壯大的主力軍,也成為金融租賃市場監管的主要對象。
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既要遵守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則,也要看到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特點,遵循適度嚴格監管的原則,既要保障行業安全,又不能抑制行業發展。
(一)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資金來源渠道上,其日常運營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其母銀行,從母銀行很容易獲得大量的資金支持,貸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場利率,這種競爭優勢是其他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比擬的。但也正因其與母銀行的關系緊密,能夠更為容易地動用公眾儲蓄資金,金融性更為突出,一旦發生問題可能會波及到銀行系統的安全,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同時,由于金融租賃在中國的發展歷程較短,認知度不高,一些公眾甚至官方機構往往把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看作是金融體系內類似于銀行的機構,盡管這類融資租賃公司并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其運營中的失誤可能有損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實踐中個別控股股東的道德風險嚴重,操縱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惡意經營,通過種種關聯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資金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分別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資租賃公司形成了幾十億元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致使局部地區金融秩序混亂,已危及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公司需要接受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從國際上看,很多沒有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特別監管的發達國家,如美國,仍對待銀行兼營、或者銀行下屬公司經營的租賃業務都實行并表監管。
(二)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寬于銀行業的監管
監管源于風險,監管程度應該與風險等級相匹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接受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以及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相比,風險遠遠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公司一直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對出租人的保護程度比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中抵押擔保權對出資人的保護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現承租人違約的情況,出租人可以行使對租賃物的取回占有權,從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損失。這意味著租賃公司相對于銀行而言,其資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護。第二,“三方主體、兩份合同”的交易結構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資金必須用于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這可以防止承租人濫用資金,這與銀行貸款相比,資金運用的風險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賃公司不直接吸收公眾儲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眾存款,就不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的程度應是適度的,如果不加區別地按照銀行標準實施金融監管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法律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中小銀行入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如此高的資產規模要求將很多資產規模較小的商業銀行拒之門外。從融資租賃功能定位看,其最大優勢就是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產業升級,尤其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而我國城商行等中小銀行經營機制靈活,客戶群體與融資租賃承租戶類同,在服務小企業和“三農”方面具有的天然優勢。而且金融租賃公司數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場,增強市場活力,促進政策完善,對行業發展有利。建議降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門檻,放寬發起人資格限制,鼓勵中小銀行控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二)適當放寬業務范圍,拓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吸收非銀行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雖然與普通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相比,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更加寬泛經營形式多樣,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業務,仍顯范圍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銀行系租賃公司隨著業務的開展,也必將面臨著后續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筆者建議,可以適當放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拓寬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來源,例如擴大吸收股東存款范圍,將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變為3個月以上;取消應收租賃款的轉讓對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業銀行;允許發行租賃基金和信托產品等合理合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效率、增強金融活力。與廠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賃公司相比,母銀行可以對租賃公司擴充業務進行產品研發、建章立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把其穩健經營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賃業,降低風險,推動金融創新的步伐。
(三)完善風險監管機制和評級管理系統,兼顧安全與效率
金融租賃公司有兩類風險最值得關注:集中度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為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期較長,在資金運用中會面臨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結構性問題,如“短借長用”,形成資金流動性風險隱患。《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設置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同業拆借比例等5項指標,其中明顯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規范。《辦法》第37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但是對風險分類管理缺乏詳細標準、方法和措施。筆者建議,銀監會應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體系,實現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同時,在制定分類監管指標時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系數遠低于商業銀行,因此,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不能太嚴格,否則會限制其靈活性和效率。
【關鍵詞】 融資租賃; 稅收差別理論; 債務替論; 成本理論; 破產理論
完美資本市場理論認為,在資本市場上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也沒有稅收、成本和破產成本,而且在完美資本市場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人們都能基于相同的信息作出判斷。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假設都成立,金融市場是完美的,公司融資租賃形成的債務與借款形成的債務就沒有什么區別,公司租賃成本與借款成本就沒有差別,二者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然而在現實中,并不存在完美資本市場理論的所有條件,租賃成本和借款成本是不同的。另外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存在,以及企業會出現過度投資或投資不足問題,沖突也會出現,現代融資租賃理論就產生了。學者們對融資租賃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圍繞以下一些理論進行。
一、稅收差別理論和融資租賃
由于各國的稅法都有不同的規定,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稅率,還對一些企業有優惠稅率,稅收差別理論在此基礎上被提出。國外也有關于租賃資產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政策,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政策從而減少自身的應納稅額,這些政策正是高稅率的企業所更加重視的。低稅率企業將稅收優惠權賣給高稅率企業,高稅率企業則降低租金予以回報,承租方和出租方就可以共同分享稅負減少的收益。稅收差別理論認為,正是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負擔的稅率不同,才使得租賃活動得以存在。
Chu Ling,Mathieu Robert and Zhang Ping(2008)認為企業更傾向于租賃短壽命的資產,特別是對于一個出租人來說,因為租賃付款有降低出租人稅率的作用,從而使得這種稅收收益在雙方之間互相傳遞,但是由于租賃市場的競爭性使得這種低稅率不能維持很久。Ho Daniel,Kan Shirley and Wong Brossa(2010)認為如果企業所得稅較低,稅收優惠會在承租人和租賃公司之間轉移,租賃資產將比購買資產獲得更多的好處。Callimaci Antonell,Fortin Anne and Landry Suzanne(2011)認為資本租賃隨企業稅負的增加而減少,隨著股權集中度的增加而增加。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稅率對融資租賃影響的關系是不顯著的。根據這些學者的研究,企業間進行融資租賃與他們所負擔的稅率水平并不顯著。Finucane (1988)的研究發現,企業的融資租賃水平與稅收因素相關性并不顯著。Mehran and Taggart(1995)通過對134家美國大型企業(1979—1980)公布的數據實證研究表明稅收對融資租賃影響的相關性并不顯著,可能是其所選取的樣本量較少或者期間較短造成的。
二、債務替論和融資租賃
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資金,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等方式都是較常見的融資形式。這些融資方式是否可以相互替代?由于不同融資方式對于企業來說,會影響到其長短期的財務指標,而且融資成本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企業在尋求其可替代的融資方式時,要考慮到融資后企業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融資租賃會形成的是應付融資租賃款,它和借款都構成企業的債務,并且它們都是一種契約式義務,企業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外部資金的數量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因此債務替論認為,融資租賃和借款籌資會呈現出此消彼長的趨勢,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債務替論認為,融資租賃是借款融資的一種替代形式。Myers,Dill and Bautista(1976),Franks and Hodges(1978)的研究指出,融資租賃和借款籌資都是一種契約式義務,它們都會降低企業的負債能力。在企業負債能力一定的情況下,借款籌資和融資租賃會呈現出此消彼長的情形,即二者可以互相代替,但仍是資金市場上兩種不同的融資工具。
Marston and Harris(1988)實證研究了融資租賃與負債的關系,實證結果與債務替論相符,即租賃與負債融資可以相互替代,同時還發現,高債務比率的公司比低債務比率的公司存在著更多的租賃融資。
Beattie,Goodcare and Thomson(2000)的實證研究結果也進一步驗證了租賃與其他負債融資之間的互相替代關系。Yan(2002)認為隨著公司問題的增多或者避稅能力的增長,其債務的替代程度也會增強。也就是說,公司的債務替代與租賃呈現負相關關系。在其后的研究中,Yan(2006)又指出公司內生問題及其固定效應也會使得租賃和借款之間產生替代關系。這種債務替代關系不僅存在于大企業的融資租賃過程中,而且在中小企業的研究中也存在。Deloof,Lagaert and Verscbueren(2007)以中小企業為樣本進行研究,發現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融資租賃與負債融資同樣存在著相互替代關系,即隨著企業融資租賃的增加,其他負債隨之減少。另外,Agarwal,Ambrose,Hongming Huang and Yildirim(2011)根據無套利理論模型,通過實證研究指出債務與融資租賃的關系還取決于承租人的資本結構以及租賃市場的競爭性。
關于債務替代與融資租賃關系的實證研究,并非都承認它們之間是替代關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Ang and Peterson(1984)提出的“租賃之謎”。他們利用1976—1981年間美國600多家企業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結果發現與傳統的債務替論相悖,租賃與借款融資呈顯著正相關關系。這一結論使得更多學者關注租賃與借款之間關系的研究。Finucane(1988)對1981
—1985年間美國接近600家企業融資租賃數據進行研究,也得出與Ang and Peterson相同的結論,即融資租賃與借款融資呈顯著正相關關系。此外,Lasfer and Levis(1998)通過對英國1982—1996年3 000多家公司的數據研究發現,租賃的影響因素在大企業和小企業中是不同的,就整體樣本來講,有融資租賃的公司比沒有融資租賃的公司有更多的稅收優惠、固定資產投資和較高的負債比率,對于中小企業和非上市公司而言,租賃和企業負債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但對于大企業,其租賃比例與負債呈正相關關系。另外,Meheran,Taggart and Yermack(1999)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企業融資租賃比例與負債呈正相關關系假設成立。
三、成本理論、破產理論與融資租賃
社會經濟活動中,關系廣泛存在。理性經濟人假設每個人都在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理論認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動。當企業形成外部債務時,也就存在著債權債務的委托關系。債權人的目的是收回本金并獲得較穩定的報酬,債務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擴大經營,或投資于預期報酬率高、風險大的項目,兩者目的是不一致的。雖然債權人知道資金的出借是存在風險的,而且也把這些風險考慮到他要求的預期收益中,并通過合約約束債務人的行為,但仍然會存在債務人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融資租賃與貸款相比,如果承租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破產清算,出租人的狀況要比債權人的狀況好一些。融資租賃可以承租設備本身作為擔保物,出租人對租賃資產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立即收回租賃資產,損失比較小。對于貸款而言,即使債務人有資產作保證,當出現債務違約時,債權人收回貸款是比較困難的,且成本相對較高。成本理論、破產理論認為,融資企業的風險越高,投資者越愿意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投資,該方式有避免融資企業破產的好處,投資者可以通過降低融資租賃租金的方式將其中的部分好處轉移給承租企業。
在破產成本理論研究方面,Scott and Leeth(1989)認為存在著較高財務困境的公司會更傾向于采取融資租賃行為。Krishnan and Moyer(1994)通過實證得出:隨著破產成本的增加,融資租賃的比例是上升的。實證結果還表明,有融資租賃的公司與沒有融資租賃的公司相比有著較低的總資產留存收益率和償債能力系數,并且有較高的成長能力,同時還面臨著較高的債務比率和運營風險。由于企業存在著經營失敗風險,特別是當企業出現財務困境時,融資租賃能夠降低風險,成本也比較低,優勢明顯。Andrea L. Eisfeldt(2009)通過實證研究證實面臨財務困境的企業更偏好融資租賃。
在成本研究方面,Myers(1977)認為,企業如果擁有較高的成長機會,它會較少使用普通負債方式融資,而采取其他方式融資來解決企業投資不足問題。此外,Stulz and Johoson(1985)研究認為具有較高優先索取權的融資方式有利于減少投資不足,而租賃方式就具有較高的索取權,因為租賃資產在購買前是由出租者和承租者協商指定的,承租方具有租賃資產會計上的所有權,而出租方擁有租賃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由于法律的威力,使承租企業不敢隱匿或轉移資產,從而有效避免了普通債務融資中可能存在的隱匿或轉移資產問題,這樣也就降低了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成本。
Barclay and Smith(1995),Graham,Lemmon and Schallheim(1995)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認為:企業的成長性越高,就越希望采取融資租賃方式融資。同時,他們還發現在一些受到管制的行業,如電力、石油、通信等則更多地希望采取銀行信貸方式融資。Lasfer and Levis(1998)認為,一般而言采用融資租賃融資的企業盈利能力要比不采用融資租賃的企業強,他們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一部分來源于融資租賃,財務管理成熟的企業更多采取融資租賃方式。
另外,所有權結構也可以減少企業的問題。Hamid Mehran,Robert A. Taggart and David Yermack(1999)對所有權結構作了進一步實證研究,認為CEO持股對公司采用借債融資還是租賃融資有很大的影響。Robicheaux,Xu dong Fu and Ligon(2008)通過設立模型對其提出的假設進行研究,結果發現企業融資租賃比率與企業管理層薪酬、CEO持股比例、獨立董事比例等呈正相關關系。較高的薪酬激勵和外部董事使得企業更傾向于運用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可以降低企業的債務成本。
四、國內文獻綜述
由于融資租賃在我國還不太成熟,市場滲透率也較低,相對于國外大量的研究數據,國內可獲得的樣本數據也有限,因此對于融資租賃影響因素及效果的實證研究也相對較少。
路妍(2002)認為我國融資租賃發展緩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國對融資租賃缺乏扶持,立法也相對滯后,使得融資租賃管理分散;另一方面在理論研究中,大多采用國外融資租賃理論,對我國的特殊情況考慮不充分,理論研究脫離實際,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不夠深入,從而制約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李剛(2009)也指出目前我國租賃市場還不發達,租賃理論比較滯后,研究水平還停留在對租賃市場理論分析以及政策研究方面,而對影響租賃的因素、租賃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的關系研究較少。
融資租賃的實證研究成果較早的是來明敏、占俊華、張元慧(2005)對融資租賃的影響因素進行了T檢驗,結果發現采用融資租賃的企業和不采用融資租賃的企業在名義所得稅率、長期負債校正率和短期融資比三個指標變量上存在明顯差異。此外,來明敏(2005)從承租企業視角出發,利用滬市2002年上市公司的會計資料,運用Logistic分析方法,根據相關數據進行測算,得出了企業融資租賃影響因素,指出稅率差別對企業融資租賃有影響,債務對企業融資租賃也有影響,而成本則沒有影響。任玉榮、任晴(2009)通過對341家企業的問卷調查,對企業融資租賃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采用Kruskal-Wallis檢驗和Tobit模型,分析企業特征與融資租賃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行業因素對企業租賃程度的影響并不顯著,但企業負債比率與融資租賃為互補關系。
胡春靜(2009)以滬市A股2003—2007年687家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整體而言,實際所得稅率對企業融資租賃決策沒有明顯影響;企業的長期負債對融資租賃有顯著影響,而且影響最為顯著,企業融資租賃籌資與借款籌資是互補關系。此后,魏浩軒(2011)也通過實證研究得出企業的負債結構、成長性和所有權結構是影響融資租賃決策的最重要因素,并指出企業的流動性風險、營運能力也應該成為企業關注的重點。文斌(2011)則在國外租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上市公司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影響因素的假設,實證研究了企業稅收因素、負債比率、盈利能力、成長性、資產專有性等因素對企業租賃的影響,結果發現企業融資租賃決策的影響因素為負債比率、盈利能力和資產專有性。王棣華、余秋閣(2012)通過設計負債比率變動、財務費用率變動、籌資活動現金凈流量變動和凈資產收益率變動四個變量作為效果指標,對融資租賃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結果發現負債比率變動對融資租賃的影響是顯著的,財務費用的變動對融資租賃的影響并不顯著,籌資活動現金凈流量對融資租賃的影響是顯著的,凈資產收益率對融資租賃的影響并不顯著。
五、文獻述評
關于融資租賃理論,國外主要有稅收差別理論、債務替論、成本理論和破產理論。學者們分別從這些理論出發,就融資租賃的影響因素進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其中,在關于所得稅的研究方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低稅率的企業傾向于進行融資租賃,因為有所得稅率差別的存在才使得融資租賃得以存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所得稅率與企業融資租賃不存在顯著相關性。對于融資租賃的債務替論,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融資租賃與債務是互相替代的關系,因為企業所需要的資金總是事前確定好的,使用租賃的方式融資了,就會相應地減少通過借款來籌措資金;而另外一種觀點卻認為二者之間是正相關關系,企業不會因為增加了融資租賃而減少借款債務,反而會增加其金額。在理論和破產理論的研究方面,學者普遍認為融資租賃可以降低企業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高成長性、高風險的企業。
國內對融資租賃的實證研究有限,基本還是從融資租賃的三大理論出發的。因為國外市場與國內市場有一定差異,國外學者研究的影響因素是否也對國內的融資租賃存在著同樣的影響關系,要結合國內企業融資的實際進行實證研究和理論分析。國內現有的研究,對融資租賃的影響因素并未給出一致結論。關于所得稅的研究方面分別從名義所得稅率和實際所得稅率進行研究,但并未得出存在顯著相關的結果。對于影響融資租賃的成本和破產理論盡管國內學者設定了不同的變量進行實證研究,但也沒有得出顯著關系的結論,這與國外的研究不一致。在國內的研究中也有學者提出了風險因素、營運能力是應關注的重點,但是并未指出它們是如何影響融資租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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