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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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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論文

          法治論文范文第1篇

          揭示了法治的這些內涵之后,實在法本身應是如何在法治中延伸的呢?亞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所包括的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毫無疑問,這仍是衡量法治的一個普遍性法則。亞里士多德所指稱的是法律而非法律原則,畢竟法治之法還是要有實在法,而非法律原則的直接之治,而實在法必須是良法,此良法有一點可以相信,即首先要符合法律原則。或者可以這樣說,法律是法律原則的低一級規(guī)則,是由上一級規(guī)則所決定的,也就是說實在法是在遵循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展開的。按照這樣的邏輯分析,法律原則作為一項規(guī)則是從更高一級的規(guī)則而來的。我們可以考查一下法律原則,其中強烈的道德法評判的傾向已向我們揭示了一個法則,即法律原則之上是自然法,自然法所體現(xiàn)的是法的正義、秩序的價值,是基于人類最高理性的倫理道德而存在的。自然法是絕不同于實在法的強制性的法。自然法所體現(xiàn)的是人類的理性,也是人的本性。在自然法狀態(tài)下,人與人之間是和諧、秩序,正義指引著人類的行動。所以自然法本身就是它的目的,實現(xiàn)了自然法也就實現(xiàn)了理性的正義。但也不必掩飾這自然法實際就是一種理想法,而且絕不可能成為理想的實在法。它永遠是倫理的最高法則,因為人類理性之光茫不會沒有陰影的遮掩,因為人類對自然法的追求將永無止境。把自然法視作一個在法的領域的最高等級的規(guī)則,那么法律原則無疑是遵循著自然法而存在的。因而也就并不奇怪法律原則中強烈的道德傾向。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法律原則中的道德。理性與正義本質上還是人的內在自覺而存在的,而法總是一種外在模式,越接近于理性、正義的法,也就是道德。自然法借助于法律原則來作為實現(xiàn)其自身的過程(不唯以此來實現(xiàn)),這樣法律原則就在對自然法的遵循中獲得其合法性。在此相信這樣一個設論,即自然法是恒常的,法律原則也是不變的。在不同的國家、制度,我們看到法律原則似乎是不同的。其實所看到的是實在法在貫徹法律原則上的差異。也就是實在法存在的合法性依賴于法律原則。當不存在這種合法性時,實在法又怎能存在呢?理念和事實的差異使我們不得不相信實證分析者的論調。實在法若不合法,必不符自然法。這在理想的實在法中是不可思議的。違背人類理性、正義的情況是否存在呢?在揭示法律的階級性的同時,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支撐實在法現(xiàn)實的合法性存在的國家權力。國家權力在道德上是否定的,因此也就令人懷疑以其為前提的實在法。問題還在于國家權力的干擾是否使實在法從一開始就喪失了合法性。無論階級社會中統(tǒng)治階級的權威有多大,為牟取階級利益的手段有多強,人類理性和正義并不因此而消失,而是在與個人或集團的意志和利益的斗爭中顯發(fā)出他的生命力,而且正是這一部分構成了一個社會至高的道德追求,而作為統(tǒng)治者也不得不維持和平的社會秩序。于是,我們在實在法中仍可發(fā)現(xiàn)其合法性的部分?,F(xiàn)實中實在法的合法性恰恰是從人類普遍的法律、道德要求抽象出來的。權力是以個人或集團掌握社會控制權為特征,而且控制的目的在于個人或集團的利益。權力的干預就使得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喪失分配正義與平均正義的可能。因為正義之于權力已不必要。人的自主性、人的權利在因不平等的地位的存在而喪失了理想法存在的前提,即實在法在保護制定者權利與承受者權利是不平等的,承受者們在享受不到制定者的法律感受時也就成為法律的奴隸。這樣講有些過分,而事實上力圖揭示的是實在法合法性上的難堪。這樣無疑使法治陷入一個二律背反的境地。這種境地或許可以說是形而上學與實證分析的方法所決定,然而人又何嘗不是在理想與現(xiàn)實中掙扎。法治是一個理想,在近代社會之前不可能有實現(xiàn)的前提。這個似乎在于私域自主與公域自主的可能性。不管如何,實在法要獲得真正的合法性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是能夠實現(xiàn)的。民主消除了掌握在個人或集團的權力,人民成為民主的核心。這樣國家權力不等于集權,也不具它威嚴可怕的一面,而是由所有人共同行使,不存在了道德上的否定。哈貝馬斯假設民主與法治的相互獨立,因此公域自主和私域自主可以并存且不相互貶損,這樣人民和人權相互有了依存的地方,最終論證法治是在公域自主與私域自主前提下而成立的。但事實上,所謂“民主",即真正的民主從來沒有在一個國家建立,但也不可否認人類朝著這個目標邁進。只要存在著公法領域,它必然干擾私法領域。公法領域中的不平等,只有在私法領域獲得事實上的不平等才具有意義。公域不自主必然導致的是私域不自主,私域自主其實就標志著公域自主。民主的直接含義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的“權"來自于人權,這是一個前提,而且并列平行。國家和人權(個人權利)的沖突使二者得以形成兩個法域的斗爭。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存在洛克所謂的多數(shù)專制時,也就是人民本身劃分為兩個部分,那么此時仍然是國家權力,而非人民。正是這樣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號稱民主制的國家距離民主相差太遠,公域中的國家權力也就愈多地干擾了私法領域的平等。

          我們所探討的法治與民主都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來近現(xiàn)代意義的概念,對于封建社會、奴隸社會中的種種不合理現(xiàn)象,我們并不存在探討法治與它們的關系,我們相信那是正常的社會和不正常的法制,決無我們今天所言的平等、自由。所以在開始腐敗概念的探討時,我們并不涉及人類社會漫長的“黑暗期",而且我們今天所講的腐敗又是專指政治生活中公務行為的腐敗,雖然道德上的腐敗與它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但若不存在公務行為,那么再糟糕的道德腐敗也不會導致腐敗。

          腐敗簡單地講是不正當?shù)倪\用國家公共權威以獲得個人的利益。凡腐敗者必是執(zhí)行國家權力的人,作為國家權力的載體,他們指揮著國家權力的運行方向,并依此權利獲得自己的利益。既然,掌握權力的人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的,那么實現(xiàn)利益分配中的優(yōu)勢地位就是要在公域和私域中確立其合法性。這就是我們前面所描述的現(xiàn)實中實在法的合法性的來源。實在法本身既已采取了違背法律原則、自然法的方法獲致了現(xiàn)實中的合法性(效力),只要維系國家權力的人或集團的存在,這種合法性就不會消失。所以當革命或政體的變革時,首先從憲法開始,大量的法律都被宣告無效。一批新的實在法以其合法的姿態(tài)走上了歷史舞臺。這其中無非說明了國家權力持有人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再分配。實在法在公域中的法律上的不平等顯而易見,而在私域中形式上又是平等的。所以利益的獲取途徑不僅是依靠公域中的不平等,而且通過公域對私域的影響,(由于國家權力為后盾,這種強制干涉是非常容易的。)在私法領域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而取得優(yōu)勢地位以期獲得自己的利益。腐敗所體現(xiàn)的正是這樣一個實質,即掌握和執(zhí)行國家權力的個人或集團通過確認違背法律原則的實在法的現(xiàn)實合法性取得了利益分配上的絕對優(yōu)勢。這樣,當法治原則在這個近現(xiàn)代民主國家中大張旗鼓的時候,不得不面對它的難堪。這個法都是良法嗎?不盡然是良法,那么還是法治嗎?雖然每個現(xiàn)代國家都在講法治,但又沒有一個國家敢說它們的實在法都是良法。

          法治論文范文第2篇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chǎn)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zhí)行上產(chǎn)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zhí)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fā)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xiàn)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理論的發(fā)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guī)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xiàn)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xiàn)在關涉公民財產(chǎn)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xiàn)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yè)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guī)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guī)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xié),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xiàn)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jù)聯(lián)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guī)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xiàn)稅收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xiàn)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jīng)濟、供養(yǎng)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xiàn)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皣颐罟窦{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qū)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xiàn)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xiàn),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fā)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xiàn)代稅收程序是實現(xiàn)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tǒng)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chuàng)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xiàn)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xiàn)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tǒng)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jiān)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fā)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guī)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yè)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jiān)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zhí)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huán)節(jié)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jiān)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fā)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guī)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jiān)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yè)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jù)、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jù)失權等規(guī)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1][德]阿圖爾·考夫曼等主編,鄭永流譯:《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2]陳清秀著:《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臺灣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567頁。

          [3]葛克昌著:《國家學與國家法》,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頁。

          [4]黃俊杰著:《納稅者權利保護》,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頁。

          [5]陳清秀著:《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頁。

          [6]栗勁、李放主編:《中國實用法學大辭典》,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頁。

          [7]徐亞文、廖奕:《政治文明與程序》,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3期。

          [8]季衛(wèi)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關于稅收程序構成、特征、類型的詳細研究,參見拙著:《稅收程序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頁。

          [10]根據(jù)美國學者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項內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項法律都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后者“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1]“權利”是與“特權”相對的概念,前者是指通過個人的勞動而產(chǎn)生和獲得的財產(chǎn)以及為權利法案所確立的自由,后者是通過政府而獲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給予的利益。關于美國正當程序革命的有關情況,參見王錫鋅、傅靜:《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

          [13]季衛(wèi)東:《憲法的妥協(xié)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稅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稅制調查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組成、審議程序、意見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學者的廣泛批評,并主張應從憲法論、人權論的高度來完善稅制法案的立案起草過程,引入“正當法律程序”。參見[日]北野弘久著,陳剛等譯:《稅法學原論》(第四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頁。

          [15]季衛(wèi)東:《憲法的妥協(xié)性》,載《當代中國研究》第55期。

          法治論文范文第3篇

          這讓我想起不久前乘坐火車時,與同車的幾個在上海某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四川農(nóng)民之間的一次談話。大概因為討薪本身是件讓人上火又確實有點刺激的事,那幾個那農(nóng)民工在車上經(jīng)常談到的話題就是討薪。每當沒能及時拿到工錢時,一起做工的農(nóng)民工們就會集體去找發(fā)包單位。最通常的做法是先把發(fā)包單位的負責人辦公室團團圍住,再讓幾個人坐到辦公室里要錢,對方不給,他們就不走。往往還會用堵門的方式限制對方負責人或其他辦事人員的人身自由,不給錢就不讓離開。我問他們,你們不怕警察嗎?他們說,警察來了也是那樣,工錢是血汗錢,還錢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他們還告訴我,有一次承建方的一個項目經(jīng)理在大家起哄討薪的時候,因受驚嚇突發(fā)心臟病死亡。我說你們?yōu)槭裁床徊扇∑渌k法呢,比如向法院。他們說找法院麻煩,時間長,還不知道能不能拿到錢,這種辦法更管用。我再問他們有沒有拿不到錢的情況,他們告訴我,遇上那些很“厲害”的老板,就有可能拿不到錢。有時候對方可能確實是沒錢,那也就拿不到錢。我問他們那種討薪方式是不是很普遍,他們說是的,只有不奏效時才想其他辦法。

          從這兩件事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在理論研究者眼中比較奇怪的現(xiàn)象:在農(nóng)民工討薪的過程中,從有暴力隱患的自我救濟到尋求政府幫助再到尋求媒體幫助,農(nóng)民討薪的手段可謂多種多樣,但卻始終沒有人去尋求司法救濟。同時,盡管農(nóng)民工對討薪之事非常重視,但其手段還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以內。這個限度不是以現(xiàn)行的制定法來衡量,而是以實踐中的法律來衡量。這一限度即是:討薪行為不會招致懲罰性后果。這意味著什么呢?

          我想起碼有兩點。其一,把由運行中的包括道德在內的社會規(guī)則所形成的現(xiàn)有秩序為標準,農(nóng)民工的討薪行為依然在現(xiàn)行秩序框架之內。也就是說,討薪的農(nóng)民工仍然希望當良民,在現(xiàn)有的社會秩序中,他們依然可以看到希望。其二,在當前中國的社會規(guī)范體系中,法律還很弱勢。就農(nóng)民工討薪事件而言,無論是討薪者的意識,還是討薪的現(xiàn)實,法律未能成糾紛解決的有力手段。農(nóng)民工對政府的期望要遠高于對法院的期望。再往下推衍,那就是當前的中國社會離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還很遙遠。

          新華網(wǎng)的報道還提到了青年農(nóng)民工安少華的話:“……流血流汗掙來的錢一定得要回來,如實在要不到,我們大家商量,準備把老板的‘別克’賣了抵工錢?!边@句話實際上反映了農(nóng)民工群體的一個基本公平觀念——血汗錢一定要拿回來。而為了實現(xiàn)這種公平,他們想了很多辦法,但一直沒有走向法律。他們下一步的打算——賣老板的車——其中仍然沒有法律,卻依稀可以看到些暴力的影子。我在想,如果事情依然得不到解決,再下一步可能會是什么呢?到那時,政府又將如何面對呢?

          所幸的是,當前的農(nóng)民即使討不到工錢,雖然壓力大,但起碼還可以解決溫飽問題,還不至于走向絕望。因此,他們的方式基本上還在現(xiàn)行秩序的限度以內。但如果什么時候出現(xiàn)了溫飽危機,他們又將如何面對呢?會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走向絕望呢?因為那時的他們很可能是真正的無產(chǎn)者!另外也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是,即使這些農(nóng)民永無溫飽之憂,但隨著貧富差距的持續(xù)拉大,連血汗的工錢都討不到的他們在巨大反差面前會有什么樣的感受呢?這種嚴重的不公平體驗伴之以激烈的不滿情緒,接下來會是什么呢?顯然這兩種可能都是可怕的,因為必定會有人開始鋌而走險甚至報復社會?,F(xiàn)在我們許多人的態(tài)度是同情他們,如果真到了那個時候,同情在更大的可能性上會變成恐懼!

          這讓我們不得不去深刻地反思我國當前的一系列正式制度,但對這個話題的細節(jié)論述之龐雜性顯然遠遠超出了本文的討論范圍。這里所要提及的是,一個負責任的政權應當如何對待社會矛盾。就我國而言,政府比較一貫的做法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重政策、輕制度,制度為政策作陪襯。這種做法在以前那個相對靜態(tài)的社會大概是有效的,但面對這個日益豐富、動態(tài)的社會,它無疑早已捉襟見肘。

          法治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yè)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yè)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加強社會、經(jīng)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yè)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chǎn)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jīng)在法律上得到了規(guī)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xiàn)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這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chǎn)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fā)現(xiàn)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xiàn)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jù)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chǎn)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qū)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guī)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guī)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guī)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shù)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guī)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jīng)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guī)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xiàn)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guī)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jù),這種實體規(guī)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qū)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fā),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guī)章和非規(guī)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xiàn)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guī)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雹凼跈嘈姓C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xiàn)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xiàn)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shù)某绦?,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xiàn)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tǒng)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xiàn)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xiàn)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jù)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xiàn)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在立法上為公眾參與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xiàn)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xiàn)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fā)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雹?.有關行政收費的規(guī)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jù)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jù)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guī)定,有的甚至是已經(jīng)被廢止的內部規(guī)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jù)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guī)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guī)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xiàn),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guī)定為依據(jù)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guī)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jiān)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jiān)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zhí)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jiān)督,也有利于防止執(zhí)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guī)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tǒng)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xiàn)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tǒng)一、法定的收費收據(jù);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jiān)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jiān)督脫離審計監(jiān)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chǎn)”。而且收費監(jiān)控、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F(xiàn)有的監(jiān)督體制下,監(jiān)督主體和監(jiān)督對象混淆,導致監(jiān)督作用難以發(fā)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jiān)督主體和監(jiān)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tǒng),否則,自己監(jiān)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jiān)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jīng)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xiàn)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guī)來規(guī)定,規(guī)章和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chuàng)收的可能性。至于規(guī)章是否享有創(chuàng)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guī)章創(chuàng)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chuàng)設一定數(shù)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chuàng)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guī)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guī)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guī)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tài),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雹莨P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tǒng)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通則”中規(guī)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tǒng)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jiān)督提供依據(jù)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jīng)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jiān)督實施的辦法經(jīng)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jiān)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jiān)督機制。在此方面,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xiàn)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jiān)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jù),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jīng)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法治論文范文第5篇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原則運用于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對社會生活中的種種行為或現(xiàn)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斷;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則和法律規(guī)范對問題做出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并得出結論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決辦法;三是綜合決策層次,即在前述認知判斷、分析推理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四是建構制度層次,即在前面三個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變革的方式就各類普遍性的問題提出長遠、系統(tǒng)、普適性的解決方案。“法治方式”則是指,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與法治思維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換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外化或對象化。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社會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兩個案例的分析

          當前,社會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問題普遍存在,透過下述兩個近年來廣受關注的典型案例可見一斑。

          (一)案例1:“小區(qū)業(yè)主維權”

          2014年7月以來,我市部分小區(qū)的業(yè)主以拉橫幅、堵門、堵路、驅車游行等形式組織了維權活動,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所牽涉的矛盾糾紛包括:房產(chǎn)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電、小區(qū)車位等問題引發(fā)的物業(yè)糾紛;因房屋漏水、破損、施工工藝不到位等引發(fā)的矛盾;因小區(qū)修建變電站、周邊污水排放、垃圾焚燒廠、環(huán)境噪音等問題引發(fā)的糾紛。究其原因,一是開發(fā)商、物業(yè)公司有法不依。無論是物業(yè)問題、房屋質量問題,還是環(huán)境問題,原本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管理辦法。之所以會出現(xiàn)糾紛,根源在于開發(fā)商和物業(yè)公司或擅自更改已獲批準的規(guī)劃,或不兌現(xiàn)售房合同已約定的承諾,違法違約在先;二是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執(zhí)法不嚴。小區(qū)業(yè)主發(fā)現(xiàn)問題后一般都會先與開發(fā)商、物業(yè)公司協(xié)商,協(xié)商無果后才會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申訴,尋求救濟。如果這些部門嚴格執(zhí)法、履責到位,絕大多數(shù)業(yè)主都不會“無事生非”地采取極端方式來維權。

          (二)案例2:“銀行卡和手機卡實名制”

          近年來,全國網(wǎng)絡電信詐騙案件持續(xù)高發(fā),武漢市也不例外,僅2014年就發(fā)此類警情萬余起。對犯罪手法深入剖析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手機和用于轉移贓款的銀行卡均不是用其本人身份證辦理,這給公安機關偵查辦案帶來了極大障礙,也是導致此類案件持續(xù)高發(fā)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說,銀行卡和手機卡“實名不實”。為尋求防范、打擊這類犯罪的有效之策,公安機關與各大銀行和電信運營商多次會商。后者普遍認為,辦理銀行卡和手機卡的身份證是真實的就是落實了“實名制”,但同時也承認,為爭取經(jīng)濟效益最大化和應對行業(yè)競爭,在辦卡時沒有嚴格審驗辦卡人是否“人證相符”,甚至存在“批量辦卡”的問題。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議,在處理網(wǎng)絡電信詐騙問題方面,要追究銀行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和壟斷經(jīng)營行業(yè)之間對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不統(tǒng)一、執(zhí)行不同步,以致留下了很大的管理漏洞和社會治安隱患。

          三、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優(yōu)化社會管理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管理,必須遵循六大原則。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即堅持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性。國家行為和公民行為都在法治框架下進行,法不阿貴,法不阿權。無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還是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和公民個人,在做決策和解決問題時,都必須遵從法律、依法辦事,違反法律必須受到制裁。第二,科學立法原則,即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fā),科學合理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必須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格局。第三,嚴格執(zhí)法原則,即:權由法定,權責對應;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受追究。執(zhí)法必須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不憑好惡、關系、人情執(zhí)法。第四,保障人權原則,即: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公民個人人權;規(guī)范公權,有效防止濫用公權。第五,全民守法原則。守法是全民的責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實現(xiàn)公民權利的保障。守法是應盡的義務,是維權的有力保證。維權必須依法進行,非法維權不受法律保護。第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

          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優(yōu)化社會管理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和優(yōu)化社會管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門自身要帶頭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其次是企業(yè)等社會組織要守法經(jīng)營;最后在于公民自覺守法。具體而言,應做到以下四點:

          (一)完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

          要盡快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進行全面清理和修訂。一是查漏補缺,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不留“空白”,“織密”網(wǎng)絡,形成體系。二是明晰執(zhí)法主體,解決“多頭執(zhí)法”問題,防止“都管都不管”和“模糊處理”,做到權責統(tǒng)一。三是增強法律的“剛性”,減少自主裁量的空間,防止“隨意執(zhí)法”。

          (二)理清權力清單,做到依法行政。

          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將必須由政府管的事管好。一是明確劃分國中央、省、市等各級政府的事權,不越權、不干預。二是明確劃分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不“打架”、不“空檔”。三是明確每一個政府部門的權力清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防止“暗箱操作”。

          (三)嚴格落實獎懲制度,做到違法必究。

          一是要抓緊建立企業(yè)誠信體系,將企業(yè)的守法經(jīng)營行為記錄在案、公之于眾,并從金融、稅收等方面給予優(yōu)惠待遇,同時,對其違法行為依法嚴懲,予以公示、以儆效尤,真正讓守法經(jīng)營者得實惠,讓守法企業(yè)不斷發(fā)展壯大。二是抓緊建立公民個人誠信體系,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同時記錄在案,從升學、求職、創(chuàng)業(yè)、置產(chǎn)等方面進行獎懲,真正讓守法的公民得實惠,彰顯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四)要加強法制宣傳,引導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