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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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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學論文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1篇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2篇

          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除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外,其他動物衛生許可均由獸醫主管部門實施,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批、動物診療許可審批、執業獸醫注冊、以及獸藥生產、經營、進口等的審批、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許可,等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即出具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包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許可、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審批、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檢疫審批等。

          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一樣都是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第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第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第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等;第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如《獸藥GMP證書》等;第三、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獸藥產品說明書等;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檢疫標志條件的包裝物上加貼檢疫標志,或者在胴體上加蓋檢疫印章。

          3.審批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或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但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對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其隔離期間不計算在法定審批期間內。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是指對獲得許可事項的非主要內容的變動,如,取得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單位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等;對實質內容的變更,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飼養場其飼養地點的變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診療場所其診療地點的變化,則不屬于變更,而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銷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一、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也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因不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不予撤銷。

          三、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3篇

          根據行政法“是什么”和“應當是什么”的邏輯結構,行政法學可以劃分為事實判斷的實證行政法學和價值判斷的規范行政法學。劃分實證與規范研究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一個基本要求。休謨關于“是”與“應當”的區別,在《人性論》中指出:“人們不能從‘是’推導出‘應當’這一命題”。馬克斯。韋伯率先將“休謨判別法”引入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提出區分事實認識領域和價值判斷領域是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要求。韋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義,“作為規范的實際絕對命令的有效性和經驗事實命題的真理有效性,這兩者是分屬于絕對不同的領域的問題,如果人們無視這一點并且試圖把兩個領域強行合在一起,那么這兩個領域各自的地位都會給毀了”。伯克利加州大學魯賓教授指出:“法律學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規范性的方法”。但這一劃分是否成為了法學家自覺的共識,是存在爭議的。

          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劃分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規則的區別上有重大意義。但這一理想類型色彩的劃分并不否認實證與規范研究在現實世界中的相互聯系。“每一事實都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實。”任何人在進行實證分析時,總持有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他選擇這樣的行政法現象加以分析而避開其他問題,這本身就反映了價值判斷。“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我們賴以決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個事實的科學探究慣例,就已經預設了種種價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學規范理論和實證理論的區分,同時又指出在“是”和“應當”命題之間缺乏一條明確的界線。規范分析離不開實證分析,以基本價值判斷為前提的規范分析要有說服力,就必須使自身奠基于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它實質上應當是納入了一定的價值標準,更帶有建議性的實證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條法律規則都旨在實現某種法律價值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種事實,又視作一種判斷事實的標準。”霍爾斷言,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實證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4篇

          (一)合理定位法學人才教育培養目標傳統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加強對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能力的培養,進而培養成為法官和其他高級法律人才。隨著經濟全球化形勢的不斷發展,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應該不斷加強,進一步加強法學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同時也要培養他們國際法律知識,善于創新培養方法,加強制度創新系統建設,努力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同時法學教育的目標應該滿足社會的需要,與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相適應,所以在刑法教學過程中,需要合理制定法律人才培養層次,確定共同的目標,形成統一培訓模式,根據不同培養目標,重點研究學術人才的培養,注重法律本科應用型人才培養,加強法律輔助技術的應用,從而使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得到貫徹落實。

          (二)合理構建教育課程體系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學教育課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因此整個法律課程系統結構必須體現課程體系,需要結合法律專業教育的主要目標,設置合理的法學教育課程體系,提高法學專業課程的合理開發程度,不斷優化整合課程體系,確保法學課程應體現時代特征和適應時代的挑戰,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觀念的培養,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學過程中,要加強相關課程教育方法的創新,加強對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較,大膽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先進經驗,使學生充分認識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并了解和評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狀況,促進對刑法教學方法的創新。

          (三)加強刑法專業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力度加強對刑法專業的法學人才培養力度,需要明確刑法教學目標。在刑法教育過程中,傳統的刑法教育對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重視程度相對不足,對培養學生整體素質的重視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場因素的影響,必須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應對變化的教育環境。因此增加刑法專業教育力度,調動學生拓寬專業學習內容,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同時,結合傳統刑法教學方法的現狀,要加強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互動學習,長期以來人國刑事訴訟法教學方法是基于教學理念,教師的教學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沒有創新,導致整體教學內容顯得枯燥無味,扼殺了學生的創造力,導致學生法律知識和素質普遍較低。因此需要加強教學和學生的互動和聯系。在教學過程中,讓學生處于主體地位,通過不斷鼓勵、引導和啟發學生,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不僅可以提高學習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時間內,可以更好地為學生創造更多的自由發揮空間,使法律學生提高應變能力。

          二、總結

          刑法學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情境模擬;互動參與;競爭激勵

          英語始終是職業學校教學中困難較大的一門學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學生對該學科不感興趣。然而事實上,在全國范圍內英語培訓卻是熱火朝天的。為什么在職業學校中英語教學就沒有市場呢?從社會上一些英語培訓機構的教學中可以窺豹一斑,那就是他們所采取的教學方法是先進的,是生動的,是吸引學生的。這就要求同樣身為教師的中職教師們也應該在教法上做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以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為根本目的,讓學生主動、生動、活潑地學習,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式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使之樂學、愛學。

          學生不是不愛學,如果方法得當,教法科學,完全可以讓學生學進去并愛上這門學科。作為一名教師應以教會學生為宗旨,這也是身為一名教師教學的根本任務。而要想教會學生,首要的則是引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因此,就需要教師在教法上進行探索和研究,尋求一些能引發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方法和手段。

          近年來,我國進行了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隨著新課標的實施,新的理念、新的教法、新的教材也不斷涌現。由戴宗顯、王立善主編,語文出版社出版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英語》(1—4冊)(以下簡稱《英語》)就是一套科學合理的、適應職業學校各個專業學生學習的優秀教材。但光有好的教材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先進的教法與之配套。為此,在日常教學中就要重視這方面的研究,特別是在教法改革上要苦心鉆研、大膽嘗試。筆者在研究了職業學校學生的特點并分析了教材特點之后,嘗試運用了情境模擬教學法、互動參與教學法和競爭激勵教學法,收到了一定的教學效果。現就這幾種教學方法的含義、特點及實施等問題總結如下,以供交流和研究。

          情境模擬教學法

          (一)情境模擬教學法的含義

          情境模擬教學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在一種近似于真實的環境中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這里所說的情境模擬法與傳統英語教學中的情境法是有一定區別的。傳統英語教學中的情境教學法確切地說應該是情景教學,是讓學生在一種真實的英語情景中進行學習的一種教學方法。它所強調的是語言環境。

          而情境模擬教學法是以職業學校的教學實際為基礎,以職業教育學的基本教學方法為理論依據,將兩者相結合而成的。這其中更強調的是模擬,是情景的模擬。如模擬企業招聘、商店購物、客房預定、餐廳進餐等真實的場景,故而稱其為情境模擬教學法。當然,除了情境的模擬以外,模擬還可以是人物的模擬,如模擬服務員、會計、售貨員、招聘人員等。這種教學的宗旨是讓學生在模擬的真實工作環境中,通過解決實際問題來學習英語,讓學生在真實的環境下學習英語知識。這就是情境模擬教學法。

          (二)情境模擬教學法的特點與實施

          職業學校的學生經過在校學習之后大部分都要走向社會就業。而教學就應該針對這一特點展開,這樣能使學生對你所教的科目產生興趣。因為這樣他們會覺得所學的知識并不是空洞無用的,而是與他們的專業和今后的工作息息相關的。情境模擬教學法的意義就在于:可使學生提早體會“崗位”,了解知識應用,了解職業需求,激發學習熱情,提高學習興趣和增強信心。

          在實施情境模擬教學法時,教師主要起“導演”作用,一個或多個學生作“演員”,扮演特定角色,其他學生作聽眾或觀眾。因此,這種教學法具有教師“主導性”、學生“主體性”、教學“實踐性”、環境“模仿性”和條件“真實性”等主要特點。比如在講《英語》(提高版)第三冊中的Unit3“Shopping”和Unit4“CareerPlanning”兩個單元時,筆者就采取了這一教學方法。在教學中模擬了商店購物和企業招聘的場景,讓學生分別扮演售貨員和購物者、企業管理者和應聘者等角色,分組進行表演,然后逐組給予評價。學生在分角色的表演中學習,熱情頗高。因為是分組進行,合作表演,所以他們都認真準備,積極表現。從而很好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達到了良好的預期效果。

          互動參與教學法

          (一)互動參與教學法的含義

          互動參與教學法是在教學中教師的主導性與學生的主體性彼此作用,教師與學生相互激勵,以形成教師適時啟發、學生主動學習,在學生積極參與下教師主導教學的一種教學方法。互動參與教學法打破了傳統課堂教學中以教師傳授知識為目標,一“灌”到底的教學模式,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對學生“四忽視”的現象,即忽視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特長培養;忽視學生對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的作用;忽視學生對知識的內化。因為就教學過程而言,教師起著主導作用,體現在引導學生“愛學、學會、會學”上。但知識、技能的接受與掌握則取決于學,所以,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學是教的出發點和歸宿。

          近年來,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所提出的新理念是:教學是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的統一,這種統一的實質是交往、互動。基于此,新課程把教學過程看成是師生交往、積極互動、共同發展的過程。沒有交往、沒有互動,就不存在或未發生教學,那些只有教學的形式表現而無實質往發生的“教學”是假教學。而互動參與教學法正是在此理論基礎之上創設的,將教學活動真正還原成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的“雙邊活動”

          (二)互動參與教學法的要素與實施

          互動參與教學法的基本要素是:尊重主體、激勵導學、開發潛能、啟迪創造。在這種教學法中,關鍵的是強調“參與”,即讓學生“動”起來。學習中,學生是主體。教學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就應該讓他們充分地“動”起來,即讓學生動手、動腦、動口等。因為只有在“動”中,學生的思維、操作、語言、觀察等能力才能得以充分提高。

          互動參與中的“參與”昭示著教學不是教師教、學生學的機械相加,傳統的教師教和學生學,將讓位于師生互教互學,彼此形成一個真正的“學習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中,學生的教師和教師的學生不復存在,代之而起的是教師式學生和學生式教師。教師不再僅僅去教,而且也通過對話被教,學生在被教的同時也在教。對教學而言,交往意味著人人參與,意味著平等對話,意味著合作。比如《英語》(提高版)第四冊中的Unit1“NewsReport”這一單元,課文內容涉及美國的“9·11”恐怖襲擊事件。筆者在講授本單元時,就充分利用互動參與教學的方法,讓學生在課下提前查找有關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的英文資料。然后將課堂交給學生,讓學生在課堂上充分講述自己搜集的材料,教師對每個學生的表現做出評價,這樣學生就成為了課堂的主體。學生對自己上課非常感興趣,都積極準備,力爭講得生動具體,特別是有些計算機專業的學生,還利用本專業的優勢,在網上搜集材料。此外,在講這套教材的第三冊中的Unit7“PopularMusicAndPopStars”和第四冊中的Unit2“Recycling”等單元時,也都采用了這種教學方法,均收到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競爭激勵教學法

          (一)競爭激勵教學法的含義

          所謂競爭激勵教學法就是指在日常教學中通過競賽等激勵形式來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的一種教學方法。激勵教育本來是多用于德育教育中的一種教育手段,其核心是運用有效的手段,通過語言、行為、動作等調動學生的學習和參與活動的積極性,發揮學生的內在潛力,使學生健康成長。而競爭激勵教學法借鑒了德育教育中的這一教育手段的內涵和實質,結合職業學校教學的特點,以競賽為主要媒介,來完成我們的教學目標,其目的是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從而更好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就其類型而言,激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目標激勵、活動激勵、榜樣激勵、物質激勵、成就激勵和環境激勵等。而在競爭激勵教學法中,主要采用的是成就激勵的方式。學生在成就激勵之下,積極主動地參與到課堂教學活動中來,從而更好地學習課堂知識。這便是競爭激勵教學法。

          (二)競爭激勵教學法的意義與實施

          競爭激勵教學法的核心是通過競賽的形式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其意義就在于,通過這一簡單的形式有效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這一教學方法將課堂學習活動和競賽形式相結合,從而為學生更好地學習和掌握知識創造了條件。學生從對競賽所帶來的成就感而產生的興奮點和興趣點入手,將這種興奮與興趣遷移到對知識的學習之上,從而產生了更大的學習熱情。學生對比賽感興趣,對最后的成績津津樂道,因此就需要更好地學習知識,而他們在參加比賽的同時就不知不覺地把知識學習了。這便是競爭激勵教學法的意義。

          在實施競爭激勵教學法時,應該注意比賽形式的設置。因為授課內容和班級人數是個變量,所以在遇到不同的教學內容和不同的班級時,競賽形式應作相應的調整,以便達到預期的效果。競爭激勵教學法是一種能有效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方法,在講授《英語》教材的過程中,凡遇到某些相對枯燥的教學內容時,特別是在無法實施上述情境模擬和互動參與兩種教學方法時,多采用的就是這種競爭激勵教學法。對這一教學法學生一直是樂此不疲的。此外,教師還應當注意到,有些學生可能一開始不太適應這種在比賽中學習的形式,表現為不能積極參與到比賽當中來。這時就需要教師及時調整比賽形式,力爭讓班上每個學生都能參與到比賽和學習當中,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總之,以上三種教學方法是筆者在多年的教學實踐基礎上,結合了職業學校學生的特點,配合新的教材,利用新的理念而創設出來的旨在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主體作用、有效地激發其學習興趣的教學方法。通過對這些方法的研究和實施,學生在基礎較差的情況下能逐漸做到主動學習、樂于學習外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筆者所教的學生在歷年春季高考中英語成績均超過市平均分。這些成績的取得,與這些新教法的實施是有一定關系的。

          參考文獻:

          [1]劉春生,徐長發.職業教育學[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