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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調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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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調查方案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第1篇

          一、服務業統計調查的重要意義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服務業發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擴大就業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

          二、服務業統計調查范圍及行業劃分

          統計調查范圍包括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

          服務業涵蓋國民經濟15個門類,有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

          三、調查原則和方法

          服務業統計調查的基本原則是,建立以經濟普查為基礎,抽樣調查為主體,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全面調查、抽樣調查等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科學、簡便、實用的服務業統計調查體系。

          1.將服務企業按規模大小劃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單位。市統計局負責為各主管部門提供調查單位名錄,限額以上單位實行全面調查,限額以下單位和個體實行抽樣調查并根據有關數據進行推算。

          2.充分發揮各行政管理部門的作用,對目前能夠滿足服務業統計需要的部門資料,盡量使用,不搞重復調查。

          3.調查推算數據實行下管一級,以省總體推算全市數據為依據,宏觀調控縣區數據。上下級之間的數據總量及加權增長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

          四、上報時間要求

          各有關部門必須于每季度首月12日之前把相關數據報送市統計局,并對其主管基層單位上報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市統計局要按照服務業發展情況,及時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

          五、依法統計

          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統計,建立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檢查制度,做好對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檢查工作。依法嚴肅查處虛報、瞞報、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嚴格按照《統計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順利進行。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第2篇

          一、調查統計范圍

          調查統計范圍為全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幼兒園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編制等部門辦理手續的在冊正式人員、離退休人員。同時統計公辦中小學代課人員數量。

          二、調查統計工作程序

          調查統計工作以縣為主進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編制、職務職稱、工資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學校信息采集與錄入

          1、各學校按照調查統計工作要求,對在冊正式教職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職稱、編制狀態、工資收入和離退休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離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基本信息逐項采集,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信息登記表》。(表格請在省教育廳政務信息網下載,網址:**)

          2、信息采集結束后,對擬錄入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中小學教職工統計分析系統”錄入教職工信息,并通過系統打印紙質材料,經學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上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

          (二)學校信息的初審與匯總上報

          1、各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各校上報紙質材料的初審工作。其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教育部門主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他公辦普通中專、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各學校主管部門初審主要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的職務職稱、崗位身份、編制情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情況;審核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方面的情況。如審核不合格,則退回學校修改并重新上報。初審合格后,學校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學校上報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知學校通過管理系統提交電子數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做好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的調查統計工作,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審核與公示

          1、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所屬學校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初審合格并簽字蓋章后統一送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審核。財政、人事部門在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信息的同時,根據離退休人員工資審批情況和財政供養情況,審核離退休人數和離退休費。

          2、審核工作結束后,由縣(市)、區編辦對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學校(職業中專)、幼兒園、技工學校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信息審核與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

          (四)信息上報

          1、審核結束、公示無異議后,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經機構編制、教育(或勞動保障或其他學校、幼兒園主管部門)、財政、人事部門確認并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義報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過管理系統將本縣(市)、區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電子數據上報(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2、報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和《**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各一式二份。同時報送《**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一式二份(加蓋教育部門公章)(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開展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對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統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切實提高我市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精心組織安排,按時按要求完成調查統計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全市中小學教職工的調查統計工作,切實加強我市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的組織領導、協調指揮和檢查督辦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迅速成立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盡快落實辦公地點,及時配備工作人員,集中辦公。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布置工作,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縣(市)、區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人員名單于3月20日前報襄樊市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一并報送辦公室的聯系電話和工作人員手機號碼(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

          (二)認真做好調查統計的培訓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有關人員參加全省中小學教師調查統計工作培訓會。培訓工作結束后,各地也要對學校調查統計人員進行培訓。

          (三)明確工作職責,抓住關鍵環節。此次調查統計工作,要堅持誰統計、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重點抓住三個關鍵環節:一是信息采集填報環節。學校填報是此次調查統計工作的第一步,信息填報的是否準確直接影響調查統計質量的高低。各填報學校要選擇能堅持原則、工作認真負責、嚴謹細致的同志擔任調查統計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數據采集、錄入、上報等工作,把好調查統計工作的“第一關”。二是信息審核環節。縣(市)、區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匯總、初審基本情況時,要認真核對填報信息。縣(市)、區教育、編制、人事、財政部門要對教職工的編制情況、人事關系和工資情況逐一審核,做到準確無誤。三是公示環節。對在冊正式人員實行縣(市)、區和學校層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和縣(市)、區公示時間一般為3—5天,考慮到此次調查統計工作時間緊,各地可以將公示與填報、審核工作同時進行。襄樊市匯總后,將對上報的在冊正式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在市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網站和教育信息網上公示。對編制情況有異議的,由編制部門負責處理,對其他信息有異議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四)加強監督檢查,嚴肅工作紀律。縣(市)、區要加強對調查統計工作的檢查監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統計質量。市教育、編制、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將組織人員對調查統計情況進行抽查。要嚴肅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職稱聘用和工資政策。建立調查統計工作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要結合調查統計工作,認真清理“吃空餉”人員。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調查統計工作中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在教師調查統計工作中存在謊報、漏報、錯報情況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編辦關于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電[**]53號)的要求,為全面系統掌握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和基本信息,正確分析我市教師隊伍的現狀,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市政府決定從3月中旬開始,利用1個月左右的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查統計范圍

          調查統計范圍為全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幼兒園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編制等部門辦理手續的在冊正式人員、離退休人員。同時統計公辦中小學代課人員數量。

          二、調查統計工作程序

          調查統計工作以縣為主進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編制、職務職稱、工資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學校信息采集與錄入

          1、各學校按照調查統計工作要求,對在冊正式教職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職稱、編制狀態、工資收入和離退休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離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基本信息逐項采集,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信息登記表》。(表格請在省教育廳政務信息網下載,網址:**)

          2、信息采集結束后,對擬錄入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中小學教職工統計分析系統”錄入教職工信息,并通過系統打印紙質材料,經學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上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

          (二)學校信息的初審與匯總上報

          1、各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各校上報紙質材料的初審工作。其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教育部門主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他公辦普通中專、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各學校主管部門初審主要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的職務職稱、崗位身份、編制情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情況;審核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方面的情況。如審核不合格,則退回學校修改并重新上報。初審合格后,學校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學校上報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知學校通過管理系統提交電子數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做好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的調查統計工作,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審核與公示

          1、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所屬學校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初審合格并簽字蓋章后統一送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審核。財政、人事部門在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信息的同時,根據離退休人員工資審批情況和財政供養情況,審核離退休人數和離退休費。

          2、審核工作結束后,由縣(市)、區編辦對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學校(職業中專)、幼兒園、技工學校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信息審核與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

          (四)信息上報

          1、審核結束、公示無異議后,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經機構編制、教育(或勞動保障或其他學校、幼兒園主管部門)、財政、人事部門確認并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義報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過管理系統將本縣(市)、區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電子數據上報(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2、報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和《**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各一式二份。同時報送《**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一式二份(加蓋教育部門公章)(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開展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對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統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切實提高我市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精心組織安排,按時按要求完成調查統計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全市中小學教職工的調查統計工作,切實加強我市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的組織領導、協調指揮和檢查督辦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迅速成立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盡快落實辦公地點,及時配備工作人員,集中辦公。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布置工作,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縣(市)、區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人員名單于3月20日前報襄樊市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一并報送辦公室的聯系電話和工作人員手機號碼(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

          (二)認真做好調查統計的培訓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有關人員參加全省中小學教師調查統計工作培訓會。培訓工作結束后,各地也要對學校調查統計人員進行培訓。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一條為了避免調查項目之間的重復、矛盾,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建立并向部門開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部門在制定調查項目前可先進行查詢,以達到避免重復調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條對于部門利用已有資料,精簡調查項目和調查內容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給予充分支持和協助。對部門之間在利用對方資料中遇到障礙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出面協調。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于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統計機構的文號),參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調查審批程序辦理;以部門為主制定的(使用部門的文號),參照部門調查審批程序辦理,最后以會簽文件作為實施依據。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改善全縣部門統計管理,提高全縣部門統計工作水平,更好地發揮部門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詢、監督功能,避免數出多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重慶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部門統計工作,是指縣級國家機關、縣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的駐足機構、經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中央和重慶市駐足單位(以下統稱部門),為滿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實施的專業性統計工作。

          第三條縣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縣范圍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指導各部門的統計業務。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

          第四條部門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專業性統計調查,其內容和范圍應該與部門的管理職能相一致,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調復、矛盾。

          第五條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組織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和方案,其他職能機構不得單獨制訂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部門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準的計劃進行。制訂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必須同時制訂相應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縣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部門擬訂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報縣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縣統計局審批。

          第七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構、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及調查的組織實施、指標解釋、報送要求等;調查表的設計應參照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規范化格式,計量單位和統計分類必須采用國家標準,部門統計使用的專業分類標準,必須與國家有關標準相一致。

          第八條部門向縣統計局申報統計調查項目,須填寫《重慶市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批準(備案)申報表》,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函;

          (二)申請批準(備案)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

          (三)其他有關文件,包括新建立統計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九條部門在收到縣統計局同意實施的復函后,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縣統計局備案。

          第十條經批準(備案)的部門統計報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準(備案)機關、批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統計報表的合法組織實施單位是報表右上角標明的制表機構;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部門制發的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年度調查和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和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有效期到調查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以批準機關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項目不得繼續執行。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重新辦理批準或備案手續。

          第三章部門統計資料報送

          第十三條部門應定期向縣統計局報送以下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

          (一)國家統計局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數據,包括:統計年報、定期統計報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調查統計數據;

          (二)執行國家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所取得的統計數據,包括:統計年報、定期統計報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調查統計數據;

          (三)國民經濟核算所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財務核算資料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費用表和其他報表,以及有關的文字說明;

          (四)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有關行政登記資料;

          (五)在特殊情況下(如發生重大災情或不可預料事件)開展的臨時性統計調查數據;

          (六)重要的統計分析報告、《大足縣統計年鑒》、《大足縣統計公報》所需要的統計數據,編印成冊的年度(月、季度)綜合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部門向縣統計局報送統計數據資料,以市統計局擬定的《重慶市部門(行業)統計數據資料報送目錄》的具體要求為準。黨政決策者臨時需要的統計數據資料,按照縣統計局臨時要求報送。

          第四章部門統計資料管理與公布

          第十五條部門應建立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統計數據審核、統計報表簽章、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和評估、統計資料的使用和、統計資料歸檔、統計資料管理等。

          第十六條部門對外提供、統計資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對外提供和統計資料,由各部門統計機構負責歸口管理。對外提供和部門、行業內部調查取得的專業性統計數據,須經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負責人審核認定,并由統計機構負責提供與組織,部門內部其他機構不得自行對外提供和統計數據。

          (二)部門統計數據與縣統計局調查取得的數據有重復的,以縣統計局的數據為準,由縣統計局統一,部門不得自行。

          (三)部門統計數據與縣統計局調查取得的數據有交叉的,應與縣統計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對外,并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縣統計局備案。

          (四)反映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的統計數據,由縣統計局組織,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

          (五)部門開展全縣性重大新聞宣傳活動使用的統計數據,須報縣統計局審核、備案。

          (六)部門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出國攜帶或對外進行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部門統計信息化

          第十七條部門要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化水平,為統計人員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絡傳輸設備,逐步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和管理的現代化,并根據統計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及時改善統計人員的技術裝備條件。

          第十八條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在縣統計局的組織指導下,加快統計信息交換平臺建設,建立以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統計數據庫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統計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章部門統計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縣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統計局定期組織召開全縣部門統計負責人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全縣統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研究確定全縣部門統計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條定期開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理。縣統計局按季度清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并通過我縣黨政信息網(統計之窗)進行公布。根據部門統計工作發展變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全縣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查,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取締重復調查項目和非法報表,清查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建立部門統計工作考核獎勵制度。縣統計局制定部門統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建立相應的考核評比制度,定期對各部門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縣政府下達的任務,健全機構,明確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加強統計工作人員培訓,為部門統計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提供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