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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變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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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變更函范文第1篇

          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怎么寫

          一、公司名稱變更說明

          由于公司發展需要,現將XXXX公司名稱從20XX年XX月XX日變更登記為XXXX公司。

          二、公司業務說明

          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屆時原公司的所有業務由名稱變更后新名稱公司統一經營,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三、公司的其他說明

          即日起,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范文1致: XX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發展需要,XX名稱從 XX 年 XX月 XX 日變更登記為XX,屆時原公司XX的 業務由XX有限公司繼續經營,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

          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

          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因公司名稱變更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衷心感謝您一貫的支持和關懷,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 的合作關系,并希望繼續得到您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 XX日

          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范文2

          致: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發展需要,北京 有限公司名稱從 20xx 年 10月 9 日變更登記為北京 有限公司,屆時原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的 業務由北京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原公司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因公司名稱變更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衷心感謝您一貫的支持和關懷,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關系,并希望繼續得到您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 有限公司

          20xx 年 11月 12日

          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范文3

          尊敬的各位客戶:

          由于公司增資擴股,擴大經營,我司名稱進行了變更,即將中山市澳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中山市恒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屆時中山市澳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項業務由中山市恒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繼續經營,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特此通知!

          因公司名稱變更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祝

          商祺!

          原公司:中山市澳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變更函范文第2篇

          合同變更函模板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

          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相關知識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合同的變更流程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復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復協商直至達成一致。

          公司名稱變更函范文第3篇

          驗資準則框架比較

          從準則的框架上看,兩地有許多相同之處。首先,準則機關均為政府部門。大陸的驗資準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由注冊師協會制訂,財政部。中國臺灣的驗資準則《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由“經濟部”制訂并。其次,執業規范指南的制訂和機構均為行業協會。大陸的驗資規范指南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訂和。臺灣的驗資規范指南《會計師承辦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須知》由臺灣地區注冊會計師公會聯合會制訂、報“經濟部”備案后。第三,公司注冊資本驗證人均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大陸的公司注冊資本審驗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臺灣的公司注冊資本驗證(查核)由會計師(也稱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從框架上看兩地準則較相近,只在個別規定有差異。如大陸的驗資準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共分4章26條,主要規范了驗資定義、驗資種類、需要驗資的單位、被審驗單位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驗資中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受托與驗資計劃、對公司的要求、審驗范圍、審驗、利用專家工作、審驗工作記錄、驗資報告的內容、驗資報告的作用、用途與使用責任等。臺灣的驗資準則——《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共分12章12條,主要規范了法規適用順序、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附表規定、需要驗資的單位、對公司的要求、股東繳納款相關規定、審驗方法(會計師查核情形)、查核報告書記載事項、委托會計師規定、委托文件、主管機關抽驗資本、適用范圍(行號準用、公營事業排除)、實施日期等。個別規定上的差異,如臺灣在驗資準則中規定,工商登記機關應抽驗資本,而大陸在驗資準則中沒有規范工商登記機關抽驗資本,只在工商登記有關法規中規范。大陸在驗資準則中規范了驗資定義、被審驗單位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利用專家工作的要求、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驗資報告的作用等內容。而臺灣準則無這方面規定。

          驗資對象比較

          1.大陸的驗資對象。根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設立或擬設立的,依法應當進行驗資的企業,其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或變更情況均需注冊會計師審驗。具體驗證對象是公司編制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

          2.臺灣的驗資對象。根據臺灣《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除以公司債轉換股份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外匯經紀公司、信用卡公司外,申請設立登記或合并、增減實收資本等變更登記的公司,其申請登記資本額均由會計師查核(審驗)。具體審驗對象是公司設立、合并、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或債權抵股款明細表,減資明細表,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債增資配股明細表。

          3.驗資對象的差異。大陸規定驗資的具體對象是公司編制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臺灣規定驗資的具體對象是公司設立、合并、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或債權抵股款明細表,減資明細表,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債增資配股明細表。

          審驗范圍比較

          大陸的驗資準則規范了審驗范圍,而臺灣的驗資準則中沒有規定具體的審驗范圍。

          大陸的驗資準則規定:設立驗資的審驗范圍一般應限于與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有關的事項,包括出資者、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出資幣種等。變更驗資的審驗范圍一般應限于與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股本)增、減變動情況有關的事項。增加注冊資本時,審驗范圍包括與增資相關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出資幣種及相關會計處理等。減少注冊資本時,審驗范圍包括與減資相關的減資者、減資金額、減資方式、減資期限、減資幣種、債務清償或擔保情況、相關會計處理以及減資后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

          審驗方法比較

          1.大陸驗資準則規定的審驗方法。以貨幣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及銀行函證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金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公開募集的股本,還應當檢查承銷協議、募股清單和股票發行費用清單等。

          以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和材料等實物出資的,應當觀察、監盤實物,驗證其產權歸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在資產評估或價值鑒定或各出資者商定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驗證其產權歸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產評估或各出資者商定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以凈資產折合實收資本(股本),或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出資人的債權等轉增實收資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實收資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銷股份等減少實收資本(股本)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審計的基礎上確定其價值。

          2.臺灣驗資準則規定的審驗方法。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如系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股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動用憑證影印本。

          盈余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之決算書表,查核盈余分派情形并加附盈余分配表。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核其種類及,并列表說明提列數額之及歷年已沖轉金額是否相符。其為資產重估而提列之資本公積,應附核準提列之憑證;如系土地增值轉列者,應敘明土地增值稅準備之提列情形,并加附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土地增值稅計算表及地政機關核發之地價證明文件影印本。

          合并發行新股者,應依據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合并契約書就股東姓名、配發股數等予以查核。

          3.兩地審驗基本相同,對于變更驗資都要求在審計的基礎上進行驗證。

          對股東要求比較

          1.大陸驗資準則中對股東的要求。(1)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規定。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和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資,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2)提供資料要求。注冊師應當向被審驗單位獲取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3)建立賬簿要求。對于依法應當建立會計賬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審驗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其建立必要的會計賬簿。(4)財產權手續要求。對于出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其價值應當經各出資者認可,并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對于國家規定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在驗資未辦妥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驗單位與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承諾函。

          2.驗資準則中對股東的要求。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所繳股款金額及繳納日期、股款送存銀行之賬戶及日期,并檢附送金單影印本,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折或對賬單或查詢單影印本。但以須經票據交換之票據存入時,檢送之單據以足以證明票款業經銀行兌現入賬者為限。

          債權或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并、盈余、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減資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抵繳股款金額或配股或減資之金額及日期。

          第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于銀行設有專戶委托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銀行專戶賬卡或證明代替之。銀行存款與賬冊記載不符者,應編制調節表。

          3.兩地對股東要求的差異。大陸準則對股東及公司的責任、提供資料、建立會計賬簿、股東與公司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等四個方面做出了規定。而臺灣準則在這些方面沒有規定,只是在準則中對公司與股東提供的各種明細表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

          驗資報告比較

          1.驗資報告內容對比

          大陸驗資準則規定的驗資報告共包括七個方面內容:(1)標題。標題統一為“驗資報告”。(2)收件人。收件人為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3)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4)意見段。意見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的審驗意見。(5)說明段。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它重要事項。(6)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7)報告日期。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

          臺灣驗資準則規定的驗資報告共包括七個方面內容:(1)委托人;(2)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3)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4)會計師查核范圍及意見;(5)會計師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簽章;(6)查核簽證日期;(7)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其中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系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于資產負債表結賬之翌日起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現金、債權轉入、合并增資、盈余、公積或其它財產)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并敘明增資前后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兩地報告內容相比,準則規范的報告內容基本相同,只是臺灣準則要求在報告正文反映會計師身份證統一編號,而大陸準則未要求。臺灣準則要求在報告正文中反映的公司名稱與編號、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大陸準則要求這些事項在報告后附的驗資事項中說明。

          2.拒絕出具驗資報告情形對比

          公司名稱變更函范文第4篇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簽訂、履行的旨在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備忘錄、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合作協議、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的歸口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組織貫徹、監督檢查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記臺帳,并負責備份蓋有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

          (三)負責公司合同編號管理,建立合同信息檔案,對各類合同信息進行登記、保管、統計。

          (四)主持公司重大商務合同談判。

          (五)負責對合同文本審查工作,對其合法性提出意見。

          (六)監督檢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協調或指導合同承辦部門的

          合同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外聘律師對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工作,定期對公司簽署的協議進行綜合分析工作,處理公司合同糾紛和合同索賠等工作。

          (八)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檔案管理工作。

          (九)負責除物資采購部合同承辦職責以外的其他合同的承辦工作。

          第五條

          物資采購部履行采購合同承辦職責

          (一)負責調查、了解并收集合同當事人的相關工商資料及開票信息等。

          (二)負責合同的流程審簽工作。

          (三)負責擬定、審查采購合同文本,負責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

          (四)負責合同工期、質量、安全、合同價款、款項回收支出督促等履約情況的記錄。

          (五)業務往來過程中,負責對相關的函件、通知單等資料的收集歸類,并及時交綜合辦公室、財務資產部、經營管理部備案保存。

          第六條

          經營管理部履行資產處置合同、招標合同承辦職責

          (一)負責調查、了解并收集合同當事人的相關工商資料及開票信息等。

          (二)負責合同的流程審簽工作。

          (三)負責擬定、審查資產處置合同、招標合同文本,負責

          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

          第七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利益。

          (二)負責合同款項支付及票據審查工作。

          (三)業務往來過程中,負責對相關的詢證函、付款申請單等資料的收集、審查、歸類,并定期備案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并搜集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證書、專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有效的授權委托書)、資信和履約能力等相關資料。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核實后,由經營管理部備案保存。

          第八條

          合同談判由承辦部門組織,公司采購領導小組參加,重大合同談判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邀請集團法務、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九條

          合同由承辦部門起草,凡國家、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有統一文本的,應優先適用或參照適用。

          第十條

          合同的訂立應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會簽、審批程序

          (一)承辦部門申報。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按照公司的規定程序和格式填報合同會簽表,由承辦人簽名確認、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申報。

          (二)相關部門會簽。

          由財務管資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根據其對合同管理的職責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三)分管領導審簽。

          由公司分管領導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經理審查。

          在通過上述各級審核的基礎上,由經理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五)執行董事審批。

          由公司執行董事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批并簽署、或授權簽署。

          (六)合同完善。

          根據領導的審批意見,若對合同有重大改動,應返回合同經辦部門修改并重新組織審簽和審批。

          (七)合同文件的打印和校對。

          合同承辦人負責合同文件的打印及文字校對,并對合同文件的正式稿和經審核的合同文件文本的一致性負責。

          (八)合同文件的簽字和蓋章。

          合同文件正式稿應加蓋合同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簽名,應加蓋騎縫章。

          (九)合同文本的備案。

          負責準備合同最終簽訂文本3套,分別交由綜合辦公室、財務資產部、合同承辦部門備案保存。

          第十一條

          合同主體

          (一)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且須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任何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以

          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

          (三)訂立合同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與其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形式

          (一)訂立合同,工程材料單次采購價格超過5000元應采用書面形式,5000元以下及框招類可以采用訂單形式,單體設備類原則上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技術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產品訂貨單(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原則上要求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等應與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采購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及標準等內容。

          其中: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或設計資料、相關紀要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數量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采購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訂單、送貨單、發票等)。

          (四)標的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

          ,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等。

          (五)合同價款應在合同中明確,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等應予以明確,價款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滿足后多少日內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明確交貨地點,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或買方指定地點。

          采購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方式交貨,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十)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兼顧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的公平性。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選擇起訴的一般應約定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解決。

          (十二)合同落款。

          要寫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電話、傳真、開戶行及賬號、簽訂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條

          合同編號

          (一)合同編號采用規則統一、簡明易記、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則確定。

          合同編號并不改變合同性質和內容,作公司內部合同管理之用。

          (二)合同編號采取拼音與數字相間隔組合而成,一般由3部分構成,即公司拼音簡稱+簽訂日期+合同類型編碼及該類型流水號(四位數),例如2019年8月19日簽訂的一份購銷合同(采購),可編號為:DZJH20190819GX0006-G。

          (三)合同類型編碼,分為:采購合同,CG;

          合作協議,HZ;合同,DL;監造合同,JZ;服務合同,FW;勞動合同,LD。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經營管理部、財務資產部、合同承辦部門可聯合商定新類型的合同編碼。

          第十五條

          合同簽署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全部對內對外合同的簽署權,也可授權他人簽署合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須根據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會簽表上書面授權簽署合同。

          受托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訂立合同。未經書面授權的人不得簽署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已被授權委托人認為具備簽署條件的,簽署合同后加蓋合同印章。

          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權的,不得簽蓋合同專用章(公章)。

          (四)《合同會簽表》應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合同蓋章

          (一)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原則上,公司對內對外合同統一蓋合同專用章。緊急情況下,經綜合辦公室登記后蓋公司公章。

          (二)合同簽字、蓋章后,應朝正面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應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各項規定,保證合同全面、實際履行,確保合同預期目標實現。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實行動態跟蹤制度。合同承辦部門應隨時跟蹤合同履行,在合同重要時間節點前,對合同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及時記錄、催促。對合同履約信息,合同承辦部門應備案保存。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實行信息反饋制度。若合同發生變化或爭議等,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合同變更應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具體變更方案,并經相關部門會簽及公司領導審批后,簽署書面的變更協議,防止合同變更的隨意性。

          第二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應堅持以合同文件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的條件時,除一方依法享有單方解除權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程序。

          第五章

          建立健全合同風險防控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合同經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及合同監督部門應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和證據保存意識。公司建立健全合同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控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合同風險事前防控。有計劃的對合同樣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進行推廣,提高公司各部門的法律防范意識。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程序進行合同審簽,全面對合同風險審查。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詢證函、交貨單等,做到措辭嚴謹,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合同風險事中防控。加大對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對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經辦部門出具書面說明,及時監督各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可能出現糾紛的合同,立即作出補救辦法,防止出現訴訟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往來函件、通知等文件材料,做好必要的證據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合同風險事后防控。若合同當事人出現合同違約行為,應視違約情況的輕重,采取口頭提示、書面通知、發送《律師函》、調解、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若公司出現違約情況,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溝通、取得諒解,簽署備忘錄或相關文件,避免訴訟。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合同經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

          綜合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資料。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責解釋、修改。

          公司名稱變更函范文第5篇

          摘要:自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以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得到了持續、快速發展。本文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研究對象,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入手,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分析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手段的基礎上,探討事務所審計失敗的各方面原因,對審計師堅持審計獨立性、保持審計質量,以及督促監管部門加大監管的效率和力度有深刻啟示。 

          關鍵詞: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財務舞弊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由中國會計泰斗潘序倫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創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了2015年的全國百家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位居第五。通過對中國證監會網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統計,整理出了2007至2013年證監會對所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實施的行政處罰,共列31例,其中第16和18例涉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華通天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一、審計失敗的案例分析——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北1992年成立,1996年8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北集團以公用事業類客運交通為主營業務,是江蘇省城市客運交通行業中最大的企業之一。 

          (一)南京中北公司舞弊的手段 

          1、虛假披露銀行借款。南京中北2003年年報未披露公司分5次向多家銀行機構借款,合計金額2.1億元,僅披露的銀行借款金額為2.66億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報未披露公司分14次向多家銀行機構借款,合計金額4.45億元,僅披露的銀行借款金額是4.3億元。 

          2、虛假披露應付票據。南京中北2003年年報未披露分11次在多家銀行機構開具41份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合計3.07億元,披露的應付票據金額為零。南京中北2004年年報未披露分13次在多家銀行機構開具42份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合計3.34億元,披露的應付票據金額為零。 

          3、虛假披露關聯方擔保。南京中北2003年年報未披露為關聯方南京萬眾開具的3份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擔保金額648萬元,僅披露對外擔保1.165億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報未披露年內發生的為關聯方南京萬眾開具的5份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擔保金額4000萬元,僅披露對外擔保4300萬元。 

          4、虛假披露聯方占用。南京中北2003年年報僅披露涉及南京萬眾的關聯交易金額1.64億元,但未披露的與南京萬眾的關聯交易共有53筆,合計關聯交易金額為10.63億元;已披露與萬眾投資的關聯交易金額0元,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萬眾投資開具本票,向萬眾投資提供資金1100萬元情況。南京中北2004年年報未披露通過104筆關聯交易向南京萬眾提供資金12.34億元的有關事項,披露與南京萬眾的關聯交易的金額為零。 

          (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的原因 

          1、未按規定執行函證控制程序。執行銀行函證過程中,詢證函的內容由南京中北財務人員代為填寫,并向銀行進行確認。從審計底稿來看,某些銀行的貸款被分拆成單筆進行填列、函證。 

          2、未按規定審計短期借款科目。對2003年、2004年短期借款進行利息測試時,未充分關注部分利息測試差異的異常,未追加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導致忽略了南京中北部分短期借款未入賬的情況。 

          3、未按規定審計貨幣資金科目。南京中北違反《企業會計制度》對銀行存款未分銀行賬戶記賬,審計人員對這種明顯的違規情況未能合理評估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未嚴格遵循規定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南京中北與南京萬眾之間大量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往來和大額資金發生額未入賬的情況。 

          4、未按規定審計內部往來科目。南京中北2003年內部往來明細賬顯示,南京中北與某貿易公司之間的實際發生額為9.48億元。但南京中北提供的內部往來明細表顯示,兩者之間內部往來發生額僅為3723萬元。永華所未充分關注上述差異并擴大審計范圍,未實施內部往來發生額檢查、測試程序,導致未發現南京中北內部往來發生額的異常,未發現南京中北與貿易公司往來的實質為與萬眾企業的往來。 

          (三)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的后果 

          因南京立信永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出具的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審計報告有虛假內容,證監會對其給予了相應處罰。對永華所處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17.50萬元,并罰款20萬元;對會計師諸旭敏、張愛國各罰款8萬元,對孫曉爽罰款4萬元。 

          二、審計失敗的案例分析——華通天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華通天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在2009年7月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公司的經營范圍等作了小范圍修改。 

          (一)華通天香公司舞弊的手段 

          1、虛增利潤。2004年12月29日,天香集團與福州開發區鴻宇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天香集團將其所持有的北京金偉凱醫學生物技術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福州鴻宇,轉讓總價款3800萬元。但截至12月31日,天香集團未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股權轉讓事項,金偉凱工商登記資料也未作相應變更。即風險尚未轉移,同時不完全具備收益的確認條件,天香集團卻提前確認上述股權轉讓產生的投資收益,導致虛增2004年度利潤1676萬元。 

          2、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2004年8月,天香集團與興業銀行福建三明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主要約定天香集團自愿為興業銀行給予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額度提供擔保。2005年1月和2月,福建三農與興業銀行分別簽訂了借款金額為550萬元和600萬元《短期借款合同》,但天香集團未及時予以披露。 

          (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的原因 

          簽字注冊會計師邱秋星、謝煒春在知悉中關村證券公司股權轉讓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金偉凱公司股權轉讓未經股東大會審議、建甌天香公司股權轉讓事項未經董事會審議的情況下,未就天香集團提前確認股權轉讓產生的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調整。 

          (三)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的后果 

          福建立信閩都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會計師邱秋星、謝煒春在不完全滿足投資收益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未對天香集團提前股權轉讓確認收益的行為提出異議,未對不合理的會計處理進行調整。證監會對對閩都所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邱秋星處以3萬元罰款,對謝煒春給予警告。 

          三、總結與啟示 

          導致審計失敗的原因多且復雜,但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缺失是造成審計失敗的重要原因。注冊會計師在提高專業能力的同時,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恰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秉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精神。其次,證監會處罰程度應有所提高,樹立法律威嚴,讓注冊會計師了解到獨立性缺失是需要付出慘重代價的。(作者單位:上海大學) 

          參考文獻: 

          [1]陳茜.違規模型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舞弊責任研究[D].湖南:長沙理工大學,2010:14-19. 

          [2]董潔.五大會計師事務所與會計舞弊[D].北京:清華大學,20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