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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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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范文第1篇

          盛夏8月的沈陽,早晚已有了一絲清爽的涼意。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建筑理論與創作委員會2006年學術年會在沈陽舉行。王國泉宣布會議開幕后,學術會議由朱小地、張俊杰、莊惟敏、馬濤分別主持。參加會議的各路專家圍繞上述主題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與會代表一致認為,主題發言有深度,信息量大,所涉及的內容、研究的結論和提出的問題,對我國老工業城市的更新改造和可持續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通過這次年會的廣泛交流,大家在許多方面達成了共識。

          對工業遺產及其價值的認識

          工業遺產由工業文化的遺留物組成,這些遺留物擁有歷史的、技術的、社會的、建筑的或者是科學上的價值。這些遺留物具體由建筑物和機器設備、車間、制造廠和工廠、礦山和處理精練遺址、倉庫和儲藏室、能源生產、傳送、使用和運輸以及所有的地下構造所在的場所組成,與工業相關聯的社會活動場所,比如住宅、宗教朝拜地或者教育機構都包含在工業遺產范疇之內。

          工業遺產是具有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技術、審美、科研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每項工業遺產有其獨特的存在環境、表現形式如何發掘其內涵、如何對本地區工業遺產進行保護,開發、利用、充分發揮其價值,這些對我們來說都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保護工業遺產的物質形態,有利于為后世留下過去曾經有過的承托經濟發展、社會成就和工程科技歷程的形象記錄。工業遺產作為一種新型的文化遺產形式,其文化內涵、價值和保護形式都有待進一步研究。

          沈陽建筑大學陳伯超先生認為,工業遺產作為一種特殊的文物,應該包括它的歷史信息、城市形象等因素。對工業遺產應有詳細的評價標準,要明確哪些應該保護,哪些可以拆遷,這項工作在我們國家剛剛開始,日后的工作量將是非常繁雜的、多樣的。沈陽過去作為國家的重要工業基地,為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特別是沈陽市鐵西區的許多工業建筑可以說是一筆寶貴財富,應該也完全有可能將其進行合理的重新利用,在繼續發揮其主體建筑的功能作用的同時,也將其得以保護下來。

          東南大學建筑學院陽建強教授結合自己在實踐中的經驗和體會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老工業基地的建立與發展不僅是一項經濟活動,更是一項重大的政治決策過程,是反映國家經濟發展基本理論、路線、綱領的重要體現。建國之初,在“變消費城市為生產城市、先生產,后生活”、重構國家工業地理分布等重大指導方針下,全國城市都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工業建設,煙囪林立、廠房轟鳴,中國似乎一下子進入到一個新的時代。這種建設對當時乃至日后的中國城市化進程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老工業基地工廠主體辦公樓和主體廠房曾為蘇聯專家援建設計,屬于當時“民族形式、社會主義內容”建筑方針指導下的典型風格,為“中國式折衷主義”,具體表現為西方古典建筑“三段式”立面構圖輔以中國式的建筑細部,具有較高的建筑文化與美學價值。

          老工業基地的工廠已成為聯系工人、家庭、社會生活的紐帶,共同構筑了獨特的工人階級文化,工廠環境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這里的人們有的一代、兩代甚至三代人為老工業基地的建設奉獻了他們的青春與活力,許多人一輩子、一家人都為同一個企業服務。他們的人生軌跡和企業息息相關。這些老建筑見證了一個時代的變遷和幾代人的悲歡離合,已深深的植根于人們的心里。保護它們不僅可以延續穩固的社會關系,也是對城市歷史的關懷,更是對為這個城市奉獻一生的人的致敬,必將有助于增強城市的凝聚力。

          老工業基地許多建筑結構仍然完好,通過必要的改造能夠轉換為其他功能繼續使用。基地內原有的許多基礎設施也可以繼續利用。在此情況下,相比推倒重來的開發方式,不僅可減少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其對城市環境的污染,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更新改造的經濟門檻,這對于需要大規模資金投入的城市更新提供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方向。

          城市建設與工業遺產保護

          伴隨社會的發展進步,許多昔日尚屬“前衛”的工業項目已被逐步淘汰,或將其從城市中搬遷出去。其舊址的拆與留,保護與改造也成為了一個新的問題擺在人們的面前,符合城市發展規律,順應時展要求,這似乎已經成為“拆”與“建”的關鍵。

          東南大學朱光亞先生認為,城市更新是城市發展的中間環節,是土地等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利用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有序調整,是城市發展的必然途徑。這一更新過程源起于城市內部經濟運行方式和建立其上的管理方式的變化,但卻更多地外在表現于層面上空間景觀及形態、建筑功能,密度等的改變。

          回顧歷史,從《雅典》開始,從單一的文物古跡的保存,延伸到城市歷史地段及環境背景的保護,從單一的物質形態保護,到以物質空間為載體的傳統文化的綜合保護,從單一的時間因素,到對城市深刻理解基礎上的多樣化形態的保護,正是由于對城市更新發展的不斷深入認識和反省的基礎上,城市遺產保護概念得以提出并不斷延展。

          產業遺產保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

          就產業遺產而言,更新與保護并不對立,也不應該機械地割裂開來。更新產生于城市的發展,保護從根本目的上,也是在對城市綜合認識的基礎上,為了發展的連續性,全面性和可持續性而成為必要。在更新的同時進行城市保護,應該是相輔相威的,在廣義的角度上保護即是更新更新必然保護。

          作為當代城市的重要功能要素,受城市擴張及格局變遷和產業自身發展變化的要求,產業建筑的“更新”成為必然。然而這里的“更新”雖然也強調對遺存的適當保護,但其更深層次的目的在于在合理價值權衡下對城市舊有印記的選擇性保存,以獲取更大的邊際效應,更牽涉了大量關于土地層級、經濟利益、審美觀念、乃至城市生活方式等要素的權衡。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創作所所長楊明認為,工業能否起到重讀城市文化的作用,作為舊的建筑應該具有幾方面的素質,首先它應該有豐厚的并且是連續的歷史積淀,有足夠多的故事,這些故事應該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連貫的。第二,這樣的建筑要能承擔整個城市文化的典型,它應該遍布在城市的每個角落里,應該能在物理空間上把整個城市文化串成一體。第三這樣的建筑應該是能夠自由更新并且被公

          眾所用的,如果不進入公共生活它仍然是死的。

          許多專家認為,城市建設應按照城市內在的發展規律,順應城市之肌理.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探索城市的更新與發展。工業遺產保護也應遵循這一理念,實現工業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平衡互動與和諧共存。這里既要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對城市長遠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盡量發掘其在歷史、社會、科技、經濟、審美等諸多方面的價值,賦予工業遺產以新的內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實現與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互動發展。

          建筑師的作用與責任

          當前大規模的城市建設中,建筑師所起到的作用是別人無法替代的。特別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有了新的要求,同時賦予其以新的更高的理想,建筑師更加感覺到自己身上的壓力和緊迫感。

          中房集團建筑設計事務所資深總建筑師布正偉先生認為以往的城市建設中,出于經濟發展需要,許多城市被定位于工業基地,這也就導致了城市功能格局的單一化。而隨著今后經濟的發展,為上述工業基地化的城市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我們的規劃師,建筑師都面臨著新的挑戰與機遇。

          建筑師有責任,像對待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一樣來對待我們的工業遺產,這是我們的歷史使命。建筑師有責任自覺地了解和研究老工業城市中工業遺產的狀況和對城市文脈的影響,自覺地思考和研究保護工業遺產和城市更新的原則、方法和材料的運用,并努力投向到其實踐中去。

          工業遺產的保護更新有它自身的獨特性和規律性。建筑師有責任持續地思考和探索,積極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尋求符合中國國情的工業遺產保護和更新的方法。

          建筑師有責任向各級政府提供專業的、科學的、可持續發展的關于城市工業遺產保護的評估,規劃、設計和咨詢服務。特殊的環境與要求,賦予建筑師以特殊的使命與責任,中國當代建筑師的責任重大。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創作所所長楊明認為,作為一個重建城市歷史的操作者,許多設想、步驟、方案等是從建筑師手里出來的。前階段我們是比較被動的跟著產業的主導力量在走,現在應該從城市文化和城市節湊的高度上來思考這個問題,為工業建筑尋求更多的便利的方式。從這樣一個高度來講,如果拘泥于個別建筑的形態那么很可能我們更新保護的東西不如我們毀掉的東西多。如果不從區域角度考慮更新,它以什么內容存在的話.僅僅關注幾個有歷史的建筑,從某種程度上講是毫無現實意義的。現在的東西如果好,50年后也會變成文物,如果不好10年之后也許會被炸掉。在新舊更新手法上,突破因陋就簡的習慣,應該用新技術追求更新的東西。從美學的角度更多的思考一些問題,更有利于就建筑更新適用于未來的發展。

          此次學術交流活動中,鎮江市規劃局局長田鐵民、哈爾濱市規劃局副局長王宏新等部分專家還就風貌保護與功能更新、城市文化的延續與城市建筑設計、地方性建筑的特點與城市發展相結合等問題,結合自己在工作中的經驗和體會,發表了個人觀點。在會后進行的參觀考察中,代表們帶著自己的觀點和在研討中所汲取到別人的經驗,實地去驗證理論在實踐中的體現,并從中尋找自己的答案。

          研討會雖已結束,但交流還在繼續,探索還在進行。許多建筑師希望,建筑師所要關心的是文化內涵在實際工程中的表現,更加注重地域文化與創作的結合;中國建筑師只有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中國的城市化進程才能取得好的成績,建筑師才能夠真正實現自己的價值,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范文第2篇

          ■涉嫌收受賄賂:讓十名落榜生進高校 

          ■涉嫌賄賂他人:被調查期間仍不罷休 

          ■涉嫌私刻印章:偽造國家公文證件 

          昨天,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全國特產經濟開發中心原主任曹忠武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及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等七宗罪被起訴至法院。從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看,曹忠武共涉嫌參與23起犯罪,而他的干部履歷、入黨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居然全是假的,完全是一個“三假干部”。 

          47歲的曹忠武自從進入國家干部隊伍中后,憑借其八面玲瓏的人際關系,6年里很快混到了全國特產經濟開發中心主任的位置。在這幾年來,他涉嫌從擔任中國物資儲運大連公司項目部部長、物華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到全國特產經濟辦公室籌備組負責人、全國特產經濟辦公室主任期間,瘋狂地為自己撈取好處。涉嫌貪污211.17萬元,受賄130萬元,行賄7萬余元,挪用公款200萬元,詐騙163萬元。 

          1宗罪 涉嫌貪污200萬 

          用途:買奧迪 購房產 

          從偵查機關所查實的材料中,記者看到,1998年,曹忠武利用擔任物華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先后三次截留本公司向其他單位的借款114萬元據為己有。又用本公司向其他單位的借款80萬元購買了兩輛奧迪轎車,并將兩輛車占為己有。同時,他又指使他人從本公司支取15.48萬元,用于支付購房定金、裝修房產等。就在1998年,他共涉嫌貪污211.17萬元。 

          2宗罪 涉嫌挪用200萬 

          用途:為前妻炒股票 

          2000年2月,曹忠武涉嫌利用擔任全國特產經濟中心籌備組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將該籌備組所收和預付款200萬元轉入其前妻的個人股票賬戶中,用于購買股票,該款于同年3月歸還。 

          3宗罪 涉嫌受賄130萬 

          來源:幫人批資金 關照嫌疑人 

          據指控,1999年3月,曹忠武涉嫌幫助遼河油田某廠獲得農業專項資金,從中收受賄賂5萬元。1997年,在其擔任中國物資儲運大連公司項目部部長期間,又為遼河油田某公司申報國家無償農業款提供幫助,收取賄賂20萬元。1997年至1999年間,涉嫌分別接受10名學生家長請托,使未達到省屬以上控制分數線的10名學生被一些高校錄取,曹忠武共收取賄賂72萬元。 

          在指控材料中,記者還看到,曹忠武居然涉嫌干預地方司法。1998年到2000年,他先后三次受他人請托,對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給予關照,甚至讓一死刑犯暫緩執行死刑3天。他本人共收取賄賂33萬元。 

          4宗罪 涉嫌行賄7萬 

          用途: 確保自己官運亨通 

          除了受賄,曹忠武為了自己官運亨通,還涉嫌向他人行賄。1998年,為了偽造入黨材料,曹忠武向時任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計劃委員會副主任、農牧局局長的高鐵男(另案處理)賄賂1萬元。為了達到在特產經濟開發中心順利任職的目的,又向他人行賄數萬元。2000年底,曹忠武在被調查期間又涉嫌行賄43621元。 

          5宗罪 涉嫌詐騙163萬 

          來源:假稱辦理原油指標 

          1995年初,曹忠武又涉嫌以辦理原油指標需要費用為由,騙取盤錦市一公司和王某個人163萬元據為己有。 

          6宗罪 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 

          偽造:干部履歷 入黨材料 任命書 

          曹忠武事發后,偵查人員在調查中才發現曹忠武是一個“三假干部”,他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據查,1995年10月,曹忠武指使高鐵男在《聘、錄干部審批表》上填寫虛假職務經歷等內容,私自加蓋公章后偽造聘、錄干部審批表一份,依照正常審批程序申報聘任干部,曹忠武被聘為國家干部。 

          1996年,為達到以黨員身份調動工作的目的,在騙取空白組織關系介紹信后,指使他人在介紹信上填寫曹忠武系正式黨員的虛假內容,持偽造的組織關系介紹信以黨員身份調入遼寧省對外貿易公司。1997年,曹忠武為了調動工作,又指使他人偽造了有關單位任命其為銀州區農業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的文件、證明及其個人鑒定。 

          7宗罪 涉嫌私刻印章偽造證件 

          偽造: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范文第3篇

          為健全我市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進一步規范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從事水利建設活動的管理,促進外地入水利施工企業的誠信建設,維護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外地水利施工企業進入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信用證》初次辦理

          外地水利施工企業進入市從事水利建設活動的,須取得《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信用證》(以下簡稱《入信用證》),方可在承接(投標)水利工程施工業務。《入信用證》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并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辦理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水利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注冊地在市轄區以外的需出具市水利局頒發的入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在市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并提供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的原件及復印件;

          5.分支機構為非企業法人的,要求必須實行獨立核算和管理,并提供實行獨立核算的承諾書和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由稅務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

          6.企業對駐機構的任命書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授權)書;

          7.入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及本單位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駐機構負責人、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入管理人員須配備齊全且為本企業正式職工,主要包括駐機構負責人和駐的技術、安全、質量、財務負責人以及持有效證書的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機械管理員、預算員、統計員、資料員等。

          8.在市已購買或租賃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獨立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須配備基本的辦公設施,安裝并開通固定辦公電話、傳真。屬已購買的辦公場所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辦公場所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和《房產證》復印件;

          9.由我市銀行出具的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保函原件。外地入水利施工企業(法人企業)要有由我市銀行出具的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保函,保函數額: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特級、壹級企業不得低于60萬元,貳級以下(含貳級)企業不得低于45萬元。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市水利局將優先利用保函及時支付拖欠工資。若拖欠工資金額超過其保函金額,市水利局將首先利用保函支付工資,差額部分從工程撥款中直接扣除。

          因拖欠勞務人員工資和其它問題造成糾紛或投訴上訪的施工企業,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該企業的《入信用證》并注銷,且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再次申請辦理《入信用證》。

          提交上述材料時,應當按照上述順序裝訂成冊,采用復印件的須使用A4紙復印并加蓋企業公章。書面核實上述材料后,由市水利局按規定查驗辦公場所并核實入人員到位等情況。

          二、《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信用證》變更

          《入信用證》變更有關內容,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授權)駐機構負責人辦理,并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變更申請;

          2.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機構負責人辦理變更手續的書面委托(授權)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后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書證明材料;

          4.企業注冊地址變更的,需提交變更后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房產證(或租賃合同)證明材料;

          5.企業資質升級或增項的,需提交升級或增項后資質證書證明材料;

          6.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的,需提交驗資報告,變更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證明材料;

          7.駐機構負責人、駐地址、駐聯系電話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注冊建造師等發生變更的,需提交駐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任職文件以及變更后相關人員的有關證明,包括身份證、職稱證、從業資格證等。

          三、《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信用證》續期

          《入信用證》有效期為一年,需續期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內,向市水利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辦理續期核驗手續的,本證自動失效。在有效期截止日前未能辦理完畢續期手續的,逾期將不予辦理核驗并收回注銷《入信用證》,且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再次申請辦理《入信用證》。辦理《入信用證》續期手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授權)駐機構負責人辦理,并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續期申請;

          2.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機構負責人辦理續期手續的書面委托(授權)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水利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通過相應年檢;

          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原件及復印件,并通過相應年檢;

          5.企業注冊地在市轄區以外的須出具市水利局頒發的入青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并通過相應年檢;

          6.獨立辦公場所由市水利局按規定進行現場查驗并核實入人員到位等情況。屬已購買的辦公場所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辦公場所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和《房產證》復印件;

          7.工程業績,包括工程清單(工程名稱、地點、開竣工時間、工程造價、工程進展)、中標文件、施工合同;

          8.納稅情況,包括納稅情況清單、票據;

          9.勞資糾紛處理情況。

          四、《外地水利施工企業入信用證》退出

          辦理《入信用證》退出市水利建設市場手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授權)駐機構負責人辦理,并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退出市水利建設市場申請;

          2.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機構負責人辦理退出市水利建設市場手續的書面委托(授權)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工程業績,包括工程清單(工程名稱、地點、開竣工時間、工程造價、工程進展)、中標文件、施工合同;

          4.納稅情況,包括納稅情況清單、票據;

          5.勞務糾紛處理情況;

          6.市水利局審查該企業在轄區有無在建水利項目及勞務糾紛等情況。有在建水利項目的,退回企業申請;無在建水利項目(或項目已竣工驗收)的,企業應同時在日報和本市其他發行量較大的一種報紙(晚報、早報和半島都市報任選其一)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聲明;

          7.自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聲明起30日內未發現有勞務糾紛等相關問題的,市水利局給予辦理退出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手續,收回并注銷《入信用證》,退還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保函,且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再次申請辦理《入信用證》。

          五、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施工企業項目部需配備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機械管理員、預算員、統計員、資料員等管理人員,并須人證相符。

          (二)入管理人員的崗位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的材料原件須在施工現場存放備查,監管部門將按有關要求進行核驗。

          六、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制度

          (一)外地入水利施工企業與本地水利施工企業同等納入市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重點檢查內容包括:市場行為、合同履約、現場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勞務人員工資支付、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并將根據《市水利局水利施工企業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二)外地入水利施工企業在市轄區內承接工程,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內,應當持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和《入信用證》,到市水利局辦理工程業績登記,接受動態監督檢查。

          (三)外地入水利施工企業存在其它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并注銷《入信用證》,且自注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再次申請辦理《入信用證》:

          1.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在招投標過程中參與圍標、串標的;

          3.參與應招標而未招標項目施工的或不按規定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招標投標的;

          4.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5.未按規定落實持證上崗制度的;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范文第4篇

          市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承諾書

          為了確保社會保障卡的安全、準確發放,我單位做出如下承諾:

          一、責成專人負責社會保障卡的領取、保管、發放、返還等工作。

          二、確保社會保障卡安全存放,做到防火、防潮、防盜。

          三、保證嚴格按照業務流程要求發放社會保障卡,仔細查驗領卡人身份證件,不發生錯發、漏發、冒領等情況。

          四、對所有領卡人員一視同仁,不會在發卡過程中故意刁難領卡人。

          五、在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個人之前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我單位積極協助做好掛失、補卡工作,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逾期未發放的社會保障卡保證在規定時限內(一年)及時返還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并做好相關的交接手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承諾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流程

          一、 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屬參保范圍內的單位都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申請辦理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提供的材料:

          1、單位成立文件,負責人任命書(文件),事業單位的登記證書;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編制本;

          3、銀行開戶許可證。

          保險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留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或注銷時,需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二、 參保人員信息管理

          首次參保和新調入人員的基本信息,由其現所在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業務大廳辦理申報手續:

          1、本人身份證

          2、確認參保人員身份的證明材料。如:招工表、畢業生登記表、聘干表、退伍軍人安置卡。

          3、轉正定級表、工資表。

          4、一寸彩照3張

          5、轉移人員應攜帶相關的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三、養老保險費征繳:

          1、行政、全額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費每年由財政統一代扣;

          2、差額、自收自支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人當年檔案工資按規定比例征收;由單位承辦人先到我所業務部門審核繳費數據,審核無誤后出具繳費明細及繳費通知單,承辦人員以農行卡或支票的形式到財務部門繳費并開具正式票據。

          3、新進人員應根據本人檔案的身份、調資表計算應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保險手冊的填報與審核

          1、參保人員信息建立完畢并全額繳納養老保險后,由我保險機構發放養老保險手冊并填寫人員信息、粘貼參保人員照片、加蓋公章;

          2、單位承辦人根據每次繳費的真實情況填寫繳費記錄并讓參保人員簽字認可;

          3、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蓋業務章和經辦人名章。

          五、養老保險關系的中斷和轉移

          (一)、中斷

          職工因參軍、入學、辭職、辭退等原因,中斷工作關系的,職工所在單位應到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金不予退還,另冊登記,原繳費年限和再次參保后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二)、轉移

          1、轉入

          (1)需要攜帶的資料:調動函、基金轉移單、歷年繳費臺賬、個人賬戶清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檔案、上編手續。

          (2)到財務科查詢基金到帳情況。

          (3)核對個人賬戶臺賬、繳費情況和轉移通知單金額是否一致,否則,由職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轉。

          (4)審核無誤后,建立新增人員檔案,并將其有關信息錄入數據庫。

          (5)辦理養老保險手冊。

          2、 轉出

          (1)需要攜帶的資料:調動函、《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對方社保機構出具的接受函、轉入單位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名稱、開戶銀行、賬號。

          (2)業務人員審核個人繳費情況,如有欠費,必須補齊養老保險金。

          (3)根據審查結果,開出轉移單。

          (4)轉入單位,轉入社保機構蓋章。

          (5)轉移單位送財務科進行轉移養老金。

          六、養老金的領取和死亡待遇

          (一)在職人員辦理退休。

          1、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退休條件(病退、特殊工種),必須由單位人事干部持本人退休申請表到保險所領取繳費情況核定表,確認其有無欠費(欠費補繳其本金、利息、滯納金),在核定表如實填寫其繳費情況加蓋保險所公章后持核定表到人事勞動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持人事勞動部門退休審批表、身份證、戶口本、個人養老保險手冊到保險所領取養老金核定表。(所持證件必須為原件并留復印件)。

          2、辦理完畢后,通知當事人到經辦機構拍照、留取指紋和領取養老金領取證。

          3、保險所財務從次月發放養老金領取存折。

          (二)在職人員死亡。由參保單位和死者家屬推薦的遺屬代表(應該有家庭成員出具的委托函),攜帶單位介紹信和當事人死亡證明辦理申報手續。

          1、單位承辦人到保險機構申報并攜帶死亡證明、養老保險手冊;

          2、經保險所審核后,發給一次性支付表并由單位蓋章

          3、單位承辦人員蓋完章后交由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報財務部門進行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

          (三)退休人員死亡

          1、由參保單位和死者家屬攜帶單位介紹信,當事人死亡證明,辦理申報手續,并于次月起開始停發養老金。

          2、申報手續辦理后,經工資福利股審核后對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辦理發放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領取遺屬補助人員需辦理資格年度驗證。

          (四)領取資格驗證是指經辦機構對養老金的領取資格每年必須進行的一次驗證;

          1、驗證工作包括: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進行照片、指紋比對;

          2、參保單位根據安排計劃,通知記住在本地的有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領取證到指定的地點按時接受年度驗證;

          3、對行動不便(年老體弱、重病住院),在其單位人員陪同下預約上門驗證;

          技術負責人任命書范文第5篇

              原告:桑植縣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向星沅,經理。

              被告:湖南省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涂紹年,局長。

              桑植縣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是1992年9月24日經桑植縣編委批準成立的企業,公司下設三個施工隊,即機械施工隊,陳功容施工隊,王子銀道橋工程隊,三個施工隊均沒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王子銀系合同工,與公司一直保持相對穩定關系,但公司一直沒有正式聘用王的材料。1995年8月15日,市政公司與桑植縣紀念誕辰一百周年辦公室(以下簡稱紀賀辦)簽訂修建“百龍橋”工程承包合同,標的13萬元。同月18日,市政公司又與王子銀代表第三施工隊簽訂修建“百龍橋”合同,包工包料(含稅)8萬元,同時擬定了施工人員名單,確定王子銀為該工程項目經理,公司助理工程師羅興國為該項目技術負責人兼安全員。在施工過程中,羅興國對工程技術進行了全面負責的管理,并于8月18日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施工建議。設計單位根據其建議,對工程有關數據進行了修改,因修改圖紙,縣紀賀辦給市政公司追加工程款1.5萬元,市政公司相應的給王加1萬元。對王子銀的工程款,全部進公司帳戶。第一筆開支,由公司審查批準后進行借支。承建期間,王子銀先后以第三施工隊名義,從市政公司借支現金95450元,工程完工結帳時,王報材料發票4336.4元,王子銀從工程隊實得款99786.4元,其中不包括公司管理費及管理人員工資。工程于1995年8月27日開工,同年12月26日正式竣工。經桑植縣質檢站、縣紀賀辦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核定工程為“暫定優良”,頒發了認定證書。1996年9月20日,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以桑工檢處字(1996)035號處罰決定認定市政公司擅自轉包工程,從中牟利4.2萬元。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號文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沒收市政公司非法所得4.2萬元,罰款1.5萬元,處罰決定書交待了申請復議權。

              市政公司不服,向桑植縣人民法院起訴稱:王子銀是本公司下設的施工隊隊長,公司與其簽訂的合同屬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不屬非法轉包工程,被告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定性不準,且根據《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屬超越職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商局桑工商檢處字(1996)035號處罰決定。工商局答辯稱:王子銀只是永順縣塔臥鎮一個無營業執照的民間石匠,合同中的“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隊”本身是不存在的。因為該“工程隊既沒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也沒有施工許可證、等級資質證等,且原告市政公司與王無任何聘用手續,市政公司在縣紀賀辦簽訂修橋合同后,以贏利為目的,將根本不存在的”第三工程隊“套在王子銀身上,與之簽訂轉包合同,從中牟利4.2萬元,其違法事實構成,實屬非法轉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維持處罰決定。

              「審判

              桑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市政公司聲明王子銀是本公司第三工程隊隊長,因未提交有關聘用合同和任命文件,亦未到工商局注冊,不予認定。原告在與紀賀辦簽訂修建“百龍橋”工程承包合同后,立即與王子銀個人簽訂承包合同,從中牟利。在修建工程中,原告雖派人對工程技術進行了全面管理,但不影響合同的定性,原告與王簽訂的合同屬非法轉包合同。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桑工商檢處字(1996)035號處罰適當,程序合法。該院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判決:

              維持桑植縣工商局桑工商檢處字(1996)035號處罰決定。

              市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市政公司與王子銀聘用關系合法,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內部承包合同,未違反國家法規,應受法律保護;工商局處罰認定事實不清,牟利4.2萬元沒有依據。修“百龍橋”共耗資148598.8元,實際虧損2598.8元;工商局不具備處罰主體資格,屬越權執法;項目經理部(施工隊)是一個具有彈性的一次性組織,隨工程任務變化而調整,要辦理《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工商局辯稱:招聘職工,都必須向勞動人事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證明聘用關系成立。市政公司聘用王子銀為施工隊隊長必須注冊登記并申報,市政公司與王的關系未注冊,未申報,聘用不合法不成立。市政公司與王簽訂的合同不是內部承包合同,而是倒手轉包建筑工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有法律界定。市政公司將承建的原工程總造價14.5萬元(含追加部分)以10.3萬元空手轉包給王子銀,一次凈得利潤4.2萬元是事實。羅興國只是派駐工地的一個代表,沒有參與王的內部管理,而是將工程給王后,由王自行聘請石匠建筑完成,市政公司的行為屬轉包建設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依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798號《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的規定,工商局具有處罰權,而1996年6月湖南省八屆人大頒布的《湖南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雖不具有溯及力,但從中看出有處罰權;工商局對市政公司處罰程序合法,定性恰當,適用法律準確,裁量適當。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子銀道橋工程隊(第三施工隊)早在1992年就已確立為市政公司內部的一個工程隊,其后保持相對穩定的從屬關系。公司雖沒有與王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但不能否定這個工程隊的存在,且這一事實在該公司1992年的資質等級申報表中和1993年編制的企業年檢資料中均有記載,另有王子銀在建“百龍橋”過程中的有關合同、票據為證。聘用確定王為“百龍橋”項目經理,其聘用關系符合國務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及《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市政公司為完成“百龍橋”這一特定政治任務選派了羅興國等人從施工放樣的第一天起直至編制峻工圖及技術檔案,全面負責工程技術及財務管理,從而按時優良地完成了任務,承擔了工程經濟、技術責任。市政公司的行為不符合轉包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對其作出的處罰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轉包建設工程業務其處罰權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該法規的效力大于建法(1991)798規章,工商局屬越權處罰;工商局在給市政公司的處罰決定中沒有向其交待訴訟權利,其程序亦違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5月12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桑植縣人民法院(1997)桑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疊工商檢處字(1996)035處罰決定。

              「評析

              本案一、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完全相反。縱觀此案,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王子銀是否是市政公司招聘的合同工?

              法院在審理時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王子銀不是市政公司的合同工,他們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理由:1.招聘職工(含臨時工)必須向勞動人事部門申報,經批準成立并簽訂勞動合同才能證明聘用關系的成立。而市政公司與王子銀不具備這個要求;2.雖然市政公司在1992年成立時向建設主管部門申報企業資質等級表時記載聘用王子銀為道橋施工隊隊長,但市政公司一直未與王簽訂聘用合同,也未給王下達任命書,從形式要件上看不合法。這一點也不具有證明力;3.從市政公司與王簽訂的合同來看,雖在合同中稱王代表的是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隊,但從形式上看雙方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平等主體關系;4.王子銀道橋施工隊一直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未辦營業執照。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王子銀與市政公司的從屬關系。其理由是:1.市政公司的前身是1978年5月成立的縣城建辦,縣城建辦當時下設二個工程隊,其中一個就是王子銀道橋施工隊。1992年桑植編委下文成立市政公司時,文件中注明了王子銀道橋工程隊是市政公司下屬的三個施工隊之一,且市政公司在《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和1993年編制的企業年檢資料中均記載王子銀為道橋施工隊隊長,王為合同工。另外,從實際來看,王子銀具有較高的雕刻技術,是一個民間石匠,十幾年來,他與市政公司(以前為縣城建辦)一直保持相對穩定關系,在桑植縣范圍內以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隊名義曾完成多處建設工程,相互之間是一種松散性管理關系。雖然市政公司與王沒有簽訂聘用合同,也沒有給王下達任命書,從形式上看不合法,但不能否認其客觀存在。2.市政公司聘用王為“百龍橋”工程項目經理,其聘用關系符合法律法規。《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個別確實難以從城市招工的工種,企業可以自主從農村招用輪換工和臨時工”。本案中,市政公司聘用王為項目經理,是為完成“工藝”橋這個難度較大的特定生產任務而與具有雕刻技術的王產生的臨進聘用關系。3.王子銀與市政公司簽訂合同承建“百龍橋”時,合同、票據中都是使用的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隊隊長這一職務。由于存在著觀點認識上的差別,一審法院采納了第一種觀點,二審法院采納了第二種觀點。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二、市政公司與王子銀(第三施工隊)簽訂的合同到底屬什么性質?

              市政公司強調與王子銀(第三施工隊)簽訂的合同屬內部承包合同,而工商局則認為它們之間的合同是轉包合同,到底該怎樣來認識這個問題呢?我們知道,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法律形式,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單位與職工之間的關系。而轉包的含義,根據建設部(1989)2號令《施工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者將工程轉交其它單位,只收管理費不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時,對事實部分均認定市政公司對工程技術質量等進行了全面負責和管理。實際施工中,建設方的工程款全部進了市政公司的帳戶,接受銀行、審計部門的監督,且市政公司對王子銀的每筆開支經過審查批準后方才從公司借支,即對王子銀施工隊的財務進行了管理,對外承擔經濟責任。對這一點,二審法院進行了認定。二審法院在認定市政公司與王子銀是從屬關系的前提下,又結合以下事實,理所當然地認定市政公司與王子銀(第三施工隊)簽訂的合同屬內部承包合同,而不是所謂非法轉包了。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定王子銀與市政公司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又認定了市政公司對工程技術質量進行了全面負責和管理,而最終又認定市政公司與王子銀簽訂的承包合同,屬非法轉包工程合同。筆者對此認定持不同態度。既然市政公司對工程技術質量上、財務上進行了全面管理、監督,對外承擔技術、經濟責任,那么既使認定王不是市政公司的職工,也不能就此認定它們之間的合同屬非法轉包。根據國務院實行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企業可以有權自行雇傭完成特定任務的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公司與王簽訂的合同無效。實際上王只是市政公司請的雇傭工。從整個案情來看,筆者同意二審的觀點,認為審政公司與王簽訂的合同應是內部承包合同。

              三、工商局對轉包工程業務是否是有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