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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案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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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案申請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國家目錄》”)及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江蘇目錄》”),制定《*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國家目錄》及《江蘇目錄》中規定的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改委;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改委及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改委及市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市經委;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和溧水縣、高淳縣發改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四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請報告應按以下規定,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一)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二)依法應當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三)依法應當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它內容。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還應當增加有關招投標內容。

          第七條國家發改委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或者規定格式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示范文本或者規定格式編制、上報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同時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級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城市規劃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應當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根據需要,項目核準機關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可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以便于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以及擬投資建設項目的類別,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一)企業投資建設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首先向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附上意見后轉報至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附上意見后轉報至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企業投資建設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報送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企業投資建設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市管企業直接向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區(縣)管企業應向區(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區(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報送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六)企業投資建設由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各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申報項目的指導,并做好向具有初審權、核準權的機關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建設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需要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或者需要經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后轉報的,基本建設類項目初審意見或者轉報文件由市發改委出具,技術改造類項目初審意見或者轉報文件由市經委出具。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屬于本核準機關核準的范圍;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四)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申報材料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六)是否屬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人。

          第十三條經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澄清、補充與完善的內容:

          (一)申請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

          (三)申請報告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格式;

          (四)申請報告編制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

          (五)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和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受理的項目申請報告,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需要評估的,應在受理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

          咨詢機構在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請報告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由于特殊原因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者提出初審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期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并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對經審查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決定書》,同時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對經審查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決定書》,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并且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決定書》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已經準予核準的項目,需對總投資、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址等《項目核準決定書》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

          項目建設規模變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審查后報具有核準權的核準機關核準。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址發生變化或者項目建設規模變化幅度超過10%的,項目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應當報核準機關核準但未申報的項目,或者已經申報但未取得《項目核準決定書》的項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項目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撤銷的除外。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應依據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撤銷項目核準決定書的通知》,相應撤銷或者收回已簽發的相關法規性文件或決定。

          第三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決定書》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與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改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投資《*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應按有關要求填寫備案申請表,報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章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機關。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改委及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改委及市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市經委,市發改委與市經委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和溧水縣、高淳縣發改局。

          第五條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省發改委備案,技術改造類項目由省經貿委備案;市管企業、區管企業、跨區(縣)級行政區域、跨流域的投資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市發改委備案,技術改造類項目由市經委備案。縣管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分別由項目所在地的各縣級發改局負責備案,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市經委備案,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由各縣級發改局負責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規劃內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第三章備案申請表的內容與填寫

          第七條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備案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項目投資基本情況。

          第八條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三)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的區管項目需附上項目所在區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單位提交的備案申請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網絡備案手續。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備案程序

          第十條項目單位按照所在地的備案權限劃分,直接向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由該機關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項目備案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澄清、補充或者提交相關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項目備案機關作出備案決定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申請表)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項目備案機關應于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項目備案機關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條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應以《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作出,主送項目單位,抄送同級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備案機關。作出不準予備案決定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不準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六條項目備案機關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備案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備案機關管轄范圍;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環保、規劃等各方面的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土地、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意見抄送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應當備案但未申報的項目,已經申報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的項目,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項目備案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或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應當備案但未申報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已經申報備案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相關手續不完善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重新備案而未重新備案的。

          第二十條各級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材料的整理、歸檔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報送項目備案申請表的相關內容。

          第六章變更及其備案

          第二十一條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第二十二條經項目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于下列變化或者調整發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并申請重新備案: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期超過原備案總投資20%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期超過原備案建設規模20%的;

          備案申請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9 年本)》(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根據《核準目錄》,實行核準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范圍為: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 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三)前兩項規定之外的屬于《核準目錄》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核準目錄》第一至十一項的規定核準。

          (四)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本條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并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八條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并購方情況、并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并購方情況、被并購后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對于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者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并頒布《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于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 4 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 20 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咨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準和備案的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核準管理范圍的,應按核準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準或備案文件應規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30 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文件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準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準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 10 日前匯總整理上月本省項目核準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準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和備案過程中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項目核準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備案申請報告范文第3篇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3、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4、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5、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資金申請報告的架構

          1、項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影響,產業關聯度分析,市場分析;

          2、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包括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3、項目的技術基礎

          成果來源及知識產權情況,已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及中試情況和鑒定年限,技術或工藝特點以及與現有技術或工藝比較所具有的優勢,該項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4、建設方案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規模、采用的工藝路線與技術特點、設備選型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投資補助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產品市場預測、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等;

          5、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包括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措施、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其中節能分析章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XX]2787號)要求進行編寫。

          6、投資估算及籌措

          項目總投資規模,投資使用方案、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貸款償還計劃等;

          7、項目財務分析、經濟分析及主要指標

          內部收益率、投資利潤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的計算和評估,項目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8、資金申請報告附件

          (1)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省級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2)地方、部門配套資金及其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3)自有資金證明及企業經營狀況相關文件(包括營業執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4)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5)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6)節能、土地、規劃等必要文件;

          (7)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在有效期內且未滿兩年);已開工項目需提供投資完成、工程進度以及生產情況證明材料;

          備案申請報告范文第4篇

          【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申請報告價值體現】

          《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申請報告》基于國家宏觀政策規劃、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分析項目設立的政策背景,根據主要工藝和裝置的技術資料擬定項目技術方案,根據項目涉及資源情況擬定資源利用方案,根據項目所在地環境現狀及國家、地方環保法規擬定環保方案,根據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現狀作出社會、經濟影響評價意見,是專門針對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編制的專業申報文件,該報告的核心價值是:

          ——作為項目主審機構批復項目執行的依據;

          ——作為項目后期開展編制其他論證文件的依據;

          ——作為企業執行項目后期工作的依據。

          【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申請報告質量保障】

          廣州中撰企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由5名資深投資策劃專家和產業經濟競爭情報研究實戰派人士共同打造的專業投資項目咨詢機構。我們的遠景是成為中國最大、最專業的產業投資信息收集(研究+傳播)及投資項目咨詢策劃機構,能夠有效地為客戶提供項目專項咨詢服務,研究院成員長期的項目咨詢經驗可以保障《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申請報告》的質量。

          一、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總論

          (一)安防監控系統項目背景及安防監控系統項目概況

          (二)安防監控系統項目承擔企業產品質量、技術水平、生產能力、生產工藝及裝備現狀,與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比較

          (三)安防監控系統項目建設必要性

          二、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和市場分析

          (一)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分析

          (二)市場分析。包括產品市場供需分析、市場競爭力及風險分析

          三、建設規模與產品方案

          (一)建設規模(包括產能等)

          (二)產品方案(主要產品種類、產量、質量和技術水平)

          四、安防監控系統項目廠址選擇及用地方案

          (一)廠址現狀及建設條件、用地方案

          (二)現有場地利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五、安防監控系統項目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設備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術方案、生產工藝流程及裝備水平

          (四)安防監控系統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專項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安防監控系統項目)

          六、安防監控系統主要原材料供應、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一)主要原材料供應

          (二)資源開發和利用方案

          (三)資源節約措施

          七、總圖、運輸與公用輔助工程

          (一)總圖布置

          (二)場內外運輸

          (三)公用輔助工程

          八、節能措施

          (一)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

          (二)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

          九、環境影響分析

          (一)廠址環境條件和現狀

          (二)安防監控系統項目建設和生產對環境的影響

          (三)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四)環境保護投資

          (五)環境影響評價

          十、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一)危害因素與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設施

          十一、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表

          (二)資本金籌措

          (三)債務資金籌措

          (四)申請專項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十二、財務分析及評價結論

          (一)不確定性分析

          (二)財務評價結論

          (三)安防監控系統項目風險分析

          十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一)從優化產業結構和提升競爭力、改變經濟增長方式、資源綜合利用、改善環境以及循環經濟等方面,分析安防監控系統項目的影響

          (二)安防監控系統項目對社會的影響分析

          (三)安防監控系統項目與所在地互適性分析

          (四)社會評價結論

          十四、安防監控系統項目進展情況

          備案申請報告范文第5篇

          1、在我省依法登記的法人企業(注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下簡稱邀請單位),可申辦邀請與本單位有實質業務的外國人以商務(f字)簽證入境。

          2、注冊資金不夠的單位,必須出具與有申辦資格單位的合同或擔保函;沒有出口權的單位,必須出具與有出口權單位的合作合同。

          注:以上期限以合同期限為準。

          二、備案,初次申辦商務(f字)簽證通知表需提交的材料(一式兩份)

          1、如實填寫:“邀請單位申辦《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表》備案表” [附件:申請單位備案表.doc]

          2、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簽名、辦公電話及手機號、加蓋企業公章);

          3、專辦員(必須是邀請單位員工)身份證復印件(簽名、辦公電話及手機號、加蓋企業公章);

          4、邀請單位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年度已通過年審、加蓋企業公章);

          5、專辦員授權書,邀請單位必須出具授權書給單位專辦員(法人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材料均用a4紙復印紙提交,材料不清楚或資料不齊全視為無效) 以上要求從XX年7月1日開始,任何邀請單位都必須備案。

          三、審批流程

          首先,根據外商來華目的,合資格的企業將申請資料送到順德貿促會辦理;然后,經順德貿促會初審后,再送到省貿促會審批;最后,省貿促會把邀請函的正本寄回順德貿促會,由順德貿促會通知并轉交申請企業。

          四、申請資料

          (材料均用a4紙復印紙提交,材料不清楚或資料不齊全視為無效,文件一式兩份)

          1. 《外國人入境審批表》一份;同一邀請單位每次邀請的外國商人一般不得超過2名;不得邀請未成年人入境。([附件:外國人入境審批表.doc][附件:審批表填寫說明.doc])

          2. 《申請報告》(由邀請單位以單位信箋紙打印、蓋章,說明來華(穗)目的、在華(穗)行程和相關承諾及擔保事項);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請報告,必須按原有格式,只能根據申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公司、人員、姓名、電話、公司地址等修改。([附件:申請報告.doc])

          3. 邀請單位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年度已通過年審);

          4. 邀請單位銀行資信證明(內容包括:公司全稱、注冊帳號、是否有效、是否有經常往來、是否有存款);

          5. 外國人有效護照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見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護照有效期等信息,且護照有效期須在半年以上);

          6. 被邀請人單位(個人)銀行資信證明(英文證明內容包括:公司全稱(個人姓名)、注冊帳號、是否有效、是否有經常往來、有多少存款等)。

          7. 被邀請人以往來華出入境記錄(最后一次來華出入境記錄)。 被邀請對象尚在我國境內的不予受理。

          須經常來華(三個月以內兩次以上進入中國境內進行商務活動的)的外籍商人,申請資料必須提供最后一次來華的出入境簽證記錄。不予提供者,我會不接受申請。

          如被邀請人屬首次來華,外國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掃描件(須用外國公司信箋紙出具該英文證明,內容包括該外國商人在該公司所任職務、護照號、來華目的、出入境時間、旅費是否足夠等,加蓋外國公司公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名); 邀請單位出具與外國公司商務往來證明(有效經貿合同,真實的商務往來email原件的打印件)。

          (2)用新護照申請時,需同時提供舊護照復印頁及舊護照來華簽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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