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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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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論文

          法律史論文范文第1篇

          (一)事實婚姻法律概念模糊,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指出“事實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釋中將事實婚姻定義為“未婚男女雙方,在未取得結婚登記證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雙方當事人承認夫妻關系,也同時得到社會認可的婚姻模式。這種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給司法處理帶來不便,更無法有效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認定條件苛刻,無法行使雙方當事人權利。

          在事實婚姻被法律具體認定時,法律也是持有選擇性認可的態度,即雙方當事人只有在向法院且在雙方提出分手時已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作為判斷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的唯一標準,只有全部滿足以上條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按以上判定標準,將雙方當事人是否向法院,作為是否享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則會導致一些問題的發生:雙方當事人在之前應不應該被看作是非法同居,并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或是法律默許了非法同居的合法化二雙方當事人如果既不辦理離婚也不到法院提訟,是否應在法律上享有事實婚姻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

          (三)法律程序存在形式主義,忽視婚姻的內在本質。

          婚姻是在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生活關系,只要這種生活關系曾經發生過,就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我國司法解釋中,在處理事實婚姻當事人提出的財產分配、遺產繼承、有關下一代撫養權等事宜時,要求只有當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才能得到婚姻法的保護,并可按照婚姻法的程序進行后續處理。

          二、完善我國事實婚姻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樹立正確婚姻觀。

          一是民政結婚登記管理部門可通過互聯網、電視、微博、派發宣傳單等方式,使未婚男女在充分了解結婚登記手續的重要性的同時,學會認真思考婚姻的真諦,學會如何正確行使自身在婚姻中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增加未婚男女的家庭責任感。二是教育部門可適當在高中、大學開設婚前法律知識課程,使學生能夠以正確的角度看待婚姻,形成正確的愛鼠婚姻觀。

          (二)建立監察與處罰制度,降低事實婚姻現象的發生頻率。

          一是盡快出臺婚姻登記制裁制度,使民政婚姻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案件時有法可依,減少我國事實婚姻發生的數量。二是民政部門內部成立監察科,專門負責對所轄區域事實婚姻進行監察,并主動聯系被查人員單位、社區人員,對發現的事實婚姻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對拒不整改的當事人可采用罰款、建議所在單位通報或開除等手段,加大當事人違法成本,對全社會起到震懾作用。

          (三)完善法律認定條件,以行為發生作為判定標準。

          我國法律應明確事實婚姻的概念及存在要件,為各地司法部門處理事實婚姻訴訟提供法律依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法律應將雙方當事人意愿與年限作為事實婚姻法律要件。明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出于自愿,且同居滿一定年限,即可判定為事實婚姻的成立。二是法律應以雙方自愿同居的日期作為事實婚姻效力開始日期,并以同居生活發生與否作為判斷是否享有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唯一標準,不可以是否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作為判定標準,突出行為發生的判定地位。

          (四)建立健全我國婚姻登記制度,規范事實婚姻行為。

          法律史論文范文第2篇

          作者:王青武 張靜 單位:桂林理工大學旅游學院

          可以得出,赤峰旅游發展的主要優勢有:區位優勢明顯,是離首都最近的草原;旅游資源種類豐富多樣,品質優良,草原、石林、溫泉完美結合;文化資源具有獨特性,其中紅山文化、青銅文化、契丹遼文化、蒙元文化最為獨特;政府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發展,擬定了將旅游業打造成為第三產業的龍頭產業的發展目標。而赤峰旅游發展的主要劣勢有:自然條件對旅游地影響較大;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制約旅游業發展速度;旅游形象定位不明確,缺少拳頭產品;旅游業的發展缺乏戰略性規劃。綜合的評價值分別為2.65和2.61,這意味著系統沒能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總體優勢并不明顯。赤峰旅游業發展的主要機遇有: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中華龍”的故鄉,為開發與“龍”相關的旅游產品提供了優越的市場條件;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旅游市場需求潛力巨大;旅游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善。赤峰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威脅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周邊城市爭奪客源;相關旅游資源保護的壓力增大;人口眾多,旅游用地受到限制;不確定因素對旅游業帶來的沖擊。綜合評價值分別為2.74和2.70,說明赤峰旅游業發展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同在。抓住機遇,規避威脅,是赤峰旅游發展戰略選擇的主要目標之一。基于TOWS分析的赤峰市旅游發展戰略通過整合上述分析結果,根據發展戰略的特點,我們可以得出赤峰旅游發展戰略的關鍵因素有:S3、S2、S4;W3、W7、W4;O2、O1、O5、O4;T2、T1。將這些因素根據分值高低依次排列,構造出TOWS矩陣,進行綜合分析,由此提出赤峰旅游發展的戰略選擇,。但是,考慮到非關鍵因素對戰略的影響,以及戰略的可行性,我們最終確定了赤峰市旅游發展的五大戰略。第一,特色文化戰略。

          文化是旅游業發展的堅實基礎,對提高旅游產品質量、提升旅游項目檔次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充分發掘當地文化資源,開發具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產品是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潮流。中國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悠久燦爛的文化在世界文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赤峰市作為“中華龍”的故鄉,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也是我國北方各少數民族活動的中心,是草原青銅文化和契丹、遼文化的發祥地。這些獨特的旅游文化產品是具有壟斷地位的旅游資源,也構筑了赤峰獨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赤峰旅游發展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文化資源,挖掘其深層次的文化內涵,實施特色文化戰略。第二,完善基礎設施戰略。完善的旅游基礎設施是發展旅游業的先決條件,也為游客減少旅途中的時間,盡情享受當地風光提供重要保障。由于赤峰的地理位置使其在旅游交通方面有一定的優勢,如赤峰市擁有自己的機場,每天都有飛往中國最大的交通樞紐———北京的航班,方便全國各地的游客前來旅游;鐵路運輸也十分發達,有去往北京方向的始發列車,也有到達內蒙古首府———呼和浩特的列車;公路四通八達,有(北)京赤(峰)高速,還有橫貫的西部大通道經過赤峰境內,良好的可進入性既方便游客前來旅游,也有利于游客將赤峰作為一個中轉站去往其他城市游覽。但赤峰市在交通方面也存在不足。首先,鐵路方面,雖然通往北京的車次比較多,但是由于赤峰市人口眾多,人口總數占的五分之一,當地人對交通的需求比較大,再加之旅游旺季前來旅游的游客,可能會感覺車票比較緊張,造成易進難出的局面,給游客留下不好的城市形象。其次,公交方面,由市內去往主要景點的公交線路比較少,為游客的出行帶來不便。因此,在今后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應主要解決這兩個問題[4]。第三,區域聯盟戰略。近年來,隨著旅游業持續、快速的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這樣的情況下,僅憑一個城市的單打獨斗已經很難有提升的空間,區域旅游聯盟戰略已經成為當今旅游經濟發展的主流。

          通過區域旅游聯盟可以取長補短實現互通有無,優勢互補。同時還能避免惡意競爭,促進區域旅游經濟健康發展。赤峰市作為離北京最近的草原,其旅游產品可以和北京及周邊地區的旅游產品形成互補,除此之外,赤峰市還可以和區內的通遼市、錫林浩特市聯合,這些地區雖然都擁有草原,但是民俗風情和草原風光卻風格迥異,能讓游客體驗不一樣的大草原。由此,避免和周邊地區的正面競爭,爭取同周邊城市形成區域聯盟,營造共同發展的局面,以提高區域旅游整體競爭力。第四,整合發展戰略。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龍頭產業,能夠迅速崛起成長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不僅僅是旅游局一個部門的功勞,它還需要其他部門的大力支持,比如交通部門、文化部門、教育部門等。因此,必須要樹立“大旅游”的發展觀念,站在全市的高度來制定旅游發展的戰略,以提高赤峰市在區域旅游中的競爭力。我們要從形成全市旅游業整體優勢出發,對與旅游產業相關的部門進行整合。將農業、工業、商業、文化和教育有效結合,使其與旅游業的發展形成良性互動。構建各旗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并且層次分明的旅游經濟體系,使赤峰市旅游業在內蒙古乃至全國的整體形象不斷提升。第五,低碳旅游發展戰略。低碳旅游的概念是在2009年世界經濟論壇“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業”的報告中正式提出的。低碳旅游是一種盡可能減少碳排放量的旅游方式,是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旅游活動參與者(包括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等)盡可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發展形式。[5]草原旅游資源是赤峰市旅游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隨著近些年赤峰旅游的迅速發展,草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草原沙化現象日益嚴重,因此在旅游發展的過程中要貫徹落實低碳旅游理念,克服片面追求數量增長的思想觀念,切實加強對草原旅游資源的保護,通過科學計算環境容量和環境的承載力,合理規劃旅游產業的規模和布局,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前提下發展旅游業。長期以來,區域旅游發展戰略的選擇大部分是憑借專家的經驗,主觀性和隨意性是不可避免的,這為區域旅游的發展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本文將TOWS分析方法運用到內蒙古赤峰市旅游發展戰略選擇中,通過內外部因素矩陣得出了赤峰旅游發展的優勢、劣勢、機遇和威脅,并找出了關鍵因素,以此為基礎構建了TOWS矩陣,經過綜合對應分析,確定了適合赤峰市的區域旅游發展戰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當然,本文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評價指標的選定以及權重值的確定等,這也是今后TOWS方法運用中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法律史論文范文第3篇

          1.1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認識與客觀實際情況存在不正確的認識。行為人發生這種錯誤時,就產生了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1]故意與過失是認識因素的范疇,行為人的認識因素不同,故意或過失會影響到行為人的意志因素,進而影響到犯罪行為的罪過形式。

          1.2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們知道,認識錯誤及其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系密切。故意或過失作為認識因素的兩個方面,認識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可見,在發生認識錯誤的場合下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理應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認識錯誤的分類。我國刑法理論采取傳統的分類方法,把認識錯誤分為法律上認識的錯誤和事實上認識的錯誤。[2]

          2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2.1法律認識錯誤及刑事責任法律認識錯誤,有學者稱之為“違法性錯誤”。本文采納“法律認識錯誤”的說法,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及刑事處罰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2.1.1想象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即刑法理論上通常所說的“幻覺犯”。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即行為人是無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即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而不是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

          2.1.3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在罪名和罪數、量刑輕重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對其行為觸犯了何種罪名,應當被處以怎樣的刑罰,存在不正確的理解。筆者認為這種錯誤認識并不影響其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既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量刑,司法機關按照他實際構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于法律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學說。否定說認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責任”。筆者贊同“不知法不可免責”的觀點,不承認法律認識錯誤可以阻卻刑事責任。總之,筆者認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論上述列舉的何種情況,都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是:不免責,按照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實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所謂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事實狀況的錯誤認識。事實認識錯誤可能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產生不同的影響。本文試圖從客體的認識錯誤、對行為性質、犯罪對象錯誤、犯罪手段錯誤、打擊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3]。五個分類對事實認識錯誤及其刑事責任進行論述。

          2.3.1客體的認識錯誤客體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侵害的客體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合。客體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形式、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甚至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所謂犯罪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②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③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④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2.3.3行為認識錯誤行為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或方式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合。行為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為性質認識錯誤。第二,行為方法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對自己所采取的方法產生不正確認識,從而影響危害結果的發生。

          2.3.4犯罪手段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認識錯誤。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①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危害結果。②行為人本欲使用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于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③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行為人因為愚昧無知而誤認為該手段可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2.3.5打擊錯誤打擊錯誤,也稱行為誤差,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筆者認為,如果這種打擊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就不能認定為同一犯罪,而應在主客觀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

          2.3.6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和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進程的認識錯誤。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①危害結果雖然發生,但并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有學者稱為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②行為人實施了甲、乙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乙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認為是甲行為造成的(有學者稱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結果已經因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沒有故意地實施了可能產生一定結果的行為后,才產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態的自然發展,導致了結果發生(有學者稱事后故意)。④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筆者認為,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關于事實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理論上大致有三種學說:具體的符合說、法定的符合說、抽象的符合說。理論和實踐中的通說是“法定的符合說”。依此學說,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質的法益或在構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過上述分類分析,當發生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如何承擔罪責?因為筆者承認事實認識錯誤可以阻卻刑事責任,故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在抽象事實錯誤的場合下,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當實際的犯罪事實較重而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重時,應依輕罪處理;當客觀犯罪行為輕時,則一律依輕罪處罰。

          關于認識錯誤,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作為一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的。對于具體事實錯誤的處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說,而對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則應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既反對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想象定罪,也不能單憑客觀后果而歸罪。對于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就我國的國情,仍應堅持“不知法律不免責”的傳統原則,反對“不知者無罪”的肯定說。

          摘要:本文對刑法上認識錯誤的概念、分類及歷史沿革進行了介紹,并詳細論述了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對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提出了一些個人的見解,以期達到深化認識錯誤理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刑事責任關系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220頁.

          法律史論文范文第4篇

          (1)辣。與川菜的麻辣不同,貴州美食的特點以鮮辣和酸辣為主,這一點能在貴州的火鍋體現出來。(2)酸。與陜西的醋酸不同,貴州的酸并不是用醋來調味,而是用特制的酸湯來調味,主要材料是西紅柿、淘米水、米湯等通過封閉發酵而成,最能體現這種酸的美食便是貴州省苗族的酸湯魚了。(3)蘸水。貴州省的蘸水在全國都是有名的,口味的不同導致了蘸水的不同、習性的不同導致了蘸水的用法不同“,蘸水”也就是各種美食中用的“蘸碟”,有湯料的,也有是干料的,很多美食是不能離了“蘸水”的。例如吃辣味火鍋用的是辣味蘸水,辣的不同刺激,令美食更加可口。正確認識貴州美食的特色和優勢,對發展自己獨有的美食旅游,避免被外來飲食同化具有重要意義。

          2貴州美食旅游存在的問題

          (1)衛生條件差。經營環境的衛生條件臟、亂、差的現象亟需改善,這是目前貴州美食旅游在開發中最顯著且普遍的問題。造成這些原因的主要包括:貴州的熟食品大多以露天經營的方式,設施條件不好,不能保證其出售食品的衛生安全問題;經營者基本都為當地的群眾百姓,普遍的缺乏食品安全責任的意識,對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的認識不夠徹底,而且在入行經營中,對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的重視度不夠。(2)包裝簡陋。缺乏自己的包裝,不方便攜帶。就算有包裝的也大多盲目跟風已經成為商品的外殼包裝,沒有自己獨特的風格。在大多旅游景點里面出售的美食、特產,大多都是已經風干,而且包裝非常的簡陋,不美觀,食品也比較單調。這樣的發展方式,并不會有很大的空間。特別是對常旅客來說,這些食物遠遠不能夠滿足其要求。(3)缺乏品牌意識。貴州的美食品種繁多,但是都缺乏自己的品牌向外銷售,基本都是在貴州本地進行銷售,且沒有自己的商標品牌。這些原因主要就是經營者缺乏市場經濟的認識,對擴大生產、走出本地進行經營有畏懼、害怕的心理。

          3解決貴州美食旅游主要問題的對策

          (1)改善經營的環境。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通過加強衛生、工商等部門的監管力度,完善、規范美食經營者對飲食的管理的制度和秩序,改善設施,確保游客在飲食過程中,飲食的安全、食品問題。(2)完善美食包裝。每種美食都應該做出自己獨特的包裝,讓游客從包裝上,感受到該食品口味的新穎、獨特之處。加大對包裝技藝的提升,讓真空包裝技術流入到熟食品行列中,讓游客能更多的帶走自己喜歡、并且屬于貴州獨特風味的美食。(3)增強經營者的品牌意識。讓經營者經營規模化、商業化、連鎖化。讓經營者改變觀念,認識市場,了解市場所需要的,與外界市場接軌,創立自己獨特的品牌。設立經營者經營的獨特商標,不再是本地經營、小買小賣,讓經營者擴大銷售,開設分店、連鎖店等形式,來步入更大的市場空間。就像四川、重慶的火鍋一樣,獨特的辣味;自己獨特的商標,走向了全國,讓全國的人民都能品嘗到它的美食文化。

          4發展貴州美食旅游的建議

          法律史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民事送達是一種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的訴訟行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到收件人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達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階段串聯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不僅對于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還關系到正義、效率的實現問題。然而,我國現階段民事送達在制度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嚴重影響到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的進行。因此本文從民事送達制度的價值、我國現行文書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送達制度的對策進行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民事送達;正義;效率

          一、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的意義

          (一)民事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送達顧名思義就是將民事法律文書送給當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過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即窮盡一切手段將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給民事訴訟參與人,讓其知悉民事訴訟中其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并參與到與案件審理中來,從而更好的保證當事人的訴權,盡可能實現案件的公平、正義。送達的意義在于保障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而蒙受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權參加該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以及反駁對方提出之主張和證據的機會。送達制度,是在民事訴訟中一項起著關鍵作用的制度,它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環節有機的結合起來并貫穿案件審判的始終。如果沒有了民事法律文書送達,民事訴訟過程根本不能正常的進行,整個訴訟進程會變的混亂。而同時,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在什么時候開始參與訴訟及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是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加民事審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法律文書送達后,才能啟動案件審理,訴訟參與人才有可能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送達直接關系到案件審判的順利開展,更關系到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被合法保護。因此民事送達要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由法律規定約束和規范。然而,在我國,關于民事送達制度的規定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有涉及,但描述不夠細致,原則性的規定欠缺,有個別規定在實際操作性又極度不足。比如關于由誰實施送達來說,法律上只是規定了由法院工作人員來實施民事送達這種行為,但是究竟由這些部門的誰來實施卻沒有詳細列出,是否法院的每個工作人員都有這個權利,包括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過程中是否遵循回避的原則更是空白,這樣容易讓民事送達工作產生混亂。

          (二)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價值

          民事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相當重要的地位, 送達制度的價值是由訴訟的價值所決定的,包括正義價值和效率價值。1、正義價值。 通常情況下法律意義中的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指的是保證實體法規定的內容得到實施,切實保障法律中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實現。程序正義則有著其獨立的內在要求和意義,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義可以防止司法權的恣意,引導實體正義得到最大實現,也是讓當事人能夠看得見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訴訟最本質的要求就是實現程序上的正義,程序正義有著其最獨特的價值,也是民事送達的重要目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該方面價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價值,效率的提高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決定著效益的實現,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遲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訴訟是一種耗時耗力的行為,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判決結果一定在規定期限內交給當事人,這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保證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審判任務。民事送達本身存在這種效率問題,關系整個訴訟活動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學的制度送達模式的設置對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一)當事人的復雜情況導致民事送達的困境

          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狀態、對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當事人的自身復雜情況也導致送達出現各種民事送達的困境。 比如有的當事人傳統觀念比較強烈,法律意識淡薄,認為來法院打官司是丟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當做解決矛盾的場所,這種誤解使其抵觸和排斥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對法院工作人員采取避而不見的態度,影響送達工作的進行。有的當事人住所地更換頻繁,無法聯系到……上述情況從客觀上增加了送達的難度,導致法律文書不能夠及時的送達給當事人,而使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被遲延。

          (二)容易讓法官及當事人先入為主,對案件審理帶來負面影響。

          案件受理后,在送達民事文書過程中,一般送達人是案件審理法官,送達的內容一般是開庭傳票、訴狀副本等, 然而送達的過程主審法官不可避免的會與當事人進行單方接觸,從當事人角度講,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是幫助另一方當事人向其主張權利,難免會出現負面情緒,甚至懷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達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對案件法官不滿的情緒和行為,案件審理法官提前接觸一方當事人,難免也會讓另一方當事人感到不公正,懷疑法官是否從對方當事人那里獲取了眾多不利己方的信息。從法官角度講,在送達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接觸,會形成對當事人的態度、對案件的看法、陳述的一些事實等會影響案件審理法官對該當事人和法律事實的看法。因此,這種送達模式,容易使訴訟參與人及法官對案件審判產生先入為主,難免對以后案件審理帶來負面的影響。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問題

          第一、采取法院職權主義送達模式。 在我國,民事送達困難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過分的加重了法院的義務而減輕了訴訟參與人的義務。人民法院是送達的唯一義務主體,當事人游離于送達工作之外,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受大陸法系國家影響,采取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但又深受前蘇聯訴訟制度價值取向的影響,具有超職權主義特征。盡管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我國民事訴訟模式有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趨勢,但超職權主義訴訟觀念仍占主導地位,其中民事送達程序表現尤甚。很多情況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對方當事人的地址,無法聯系到對方當事人,這難免要重復送達,這就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法院工作相比,當事人的義務卻小的多,很多當事人過分依賴法院的送達。第二、送達方式過于拘泥形式,對送達形式要件規定過于簡單,已很難適應我國審判實踐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必須要有送達回證或郵寄回執,法律對送達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約束法院履行送達的義務,另一方面是確保訴訟參與人能夠收到法律文書,保證其訴權的行使。筆者認為應當從送達本質上來認識送達形式問題,凡是有證據能夠證明法院履行了送達義務或當事人已經收到訴訟法律文書的證據,都可以視為已經完成了送達。當然這些證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法院的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

          ,影響案件送達工作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和權力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法院平臺,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數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為影響案件送達的一個重要因素。送達是耗時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復送達,導致有些案件累積無法及時送達,這顯然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完善之構想

          (一)加強當事人時提供明確送達地址的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故當事人時有義務提供明確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夠聯系對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變更后必須把信息及時反饋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當事人時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定風險法律責任。故在確立人民法院作為唯一送達主體的同時,可適當考慮當事人在送達環節的介入,設立送達風險制度以提高當事人參與送達的積極性,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二)組建專項送達小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送達法律文書不可避免會與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接觸,更多情況下也會和訴訟參與人周圍的人進行接觸,送達作為法院的一個窗口,必須要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法律性、嚴肅性、人民性,送達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定的技巧,注重送達的方式和方法,在送達過程中,不僅要做到讓當事人接受法律文書,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正義。因此,組建專項送達小組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形成專業的送達隊伍,統一強化對送達技術技巧的培訓工作,從而使送達工作邁向專業化道路,由粗放型向精細型轉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法官提前解除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從而避免了先入為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