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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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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經濟學論文

          福利經濟學論文范文第1篇

          經濟學理論試析我國創業投資機構增值服務問題的幾點思考

          伴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構建工作的不斷深入,結合著中國大陸的自主創新、自主創業扶植政策的風生水起,如今,VC、PE已變得炙手可熱,各種類型的投資機構對投資項目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從而使得被投資方對于投資機構的選擇也有了更大的主動權。很多創業者也開始將能否提供良好的增值服務作為挑選投資機構的重要衡量標準。

          在這種大背景下,關于創業投資機構增值服務的爭論越來越受到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基石創投合伙人王啟文認為,增值服務日益成為投資機構的核心,基金與基金之間越來越表現在增值服務的競爭。力合創投董事長馮冠平說,增值服務內容包括市場、技術、管理、資金、資源的整合等;對每個投資公司來說,投給企業的除了資金還有增值服務。湘投高科技創投總經理謝暄認為,增值服務包含了大量內容,而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做完的。如果離開了增值服務,創投機構只能是曇花一現。深圳創新投資集團總裁李萬壽表示,在增值服務方面,創投應當注重利用國際經驗,積極向外看、向全球看,而不僅僅局限在我國本土。可見,創投機構已經認識到了增值服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投資機構對自身價值的發掘和增值服務體系的構建,也將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一、增值服務的內涵

          一般來說,增值服務的核心內容是指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客戶提供的超出常規服務范圍的服務,或者采用超出常規的服務方法提供的服務,最終使得產品的價值增加。

          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創投機構的增值服務:①參與企業戰略遠景規劃;②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規范公司治理結構;③提煉商業模式;④協助客戶進行投資理財,規避風險,提高收益;⑤資本運營,包括再融資、并購重組、上市等一系列方面;⑥引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券商等中介機構;⑦公共關系方面,引入政府資源、客戶資源、行業資源和創新技術等。

          二、增值服務在創業投資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創投機構和被投資企業的雙向選擇中,創投機構的增值服務,對贏得投資項目起著無法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中小企業需要創投機構提供增值服務,主要有:公司治理結構中管理平臺的搭建,治理結構的完善;內部管理上,民營企業,家族式企業等普遍存在管理不規范,內控不嚴格,財務管理的能力比較薄弱,關聯交易比較多,市場推廣與銷售能力不足;而且,他們普遍缺乏資本市場的運作經驗。另一方面,中國創投機構具備較強的增值服務能力。幾年前,中國創投機構普遍”重投資、輕管理”,對投資后增值服務不夠重視,而有了近幾年的經驗和教訓,中國創投機構開始意識到開展增值服務的重要性,開始注重培養和提高自身的增值服務水平,中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策略的調整,將會使“創業投資之路”走得更加穩定牢固。

          此外,創投和其他投資的最不同之處在于:通過增值服務來降低投資風險;通過增值服務來提升投資價值;通過增值服務來打造創業投資自身的競爭力。“資金+管理+服務”才是創業投資的最有模式!當然,各個創投機構所提供的增值服務各有特色,往往與機構出資人背景、行業背景和投資者的偏好有關。這就使得創業企業與創投機構的“搜索與匹配”具有雙向性,且增值服務特色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增值服務問題的幾點思考

          增值服務涉及內容廣泛,在實踐的過程中,往往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所以,提供增值服務的前提是,創業投資機構一定要能夠認清形勢,抓住實踐中的幾項主要矛盾。

          (1)創業投資機構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務眾多,但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所側重,針對不同的企業,哪項服務是最重要的,最能吸引創業者,這就要求創投機構在具體投資時,基于對行業企業的調研和自身能力,因地制宜,重點突出的去發揮自身的增值服務水平。

          (2)當今創業者都比較看重增值服務,所以,創業投資機構怎樣建立全面的,科學的增值服務能力很重要,比如,建立配套服務團隊,包括財務,人力資源,法律等;直接與管理咨詢、財務等專業公司進行深入密切的合作關系等。

          (3)在投資伊始,當創投機構發現了創業項目存在盈利性和成長性后,很顯然,不能無所作為,必然要想讓其優勢顯現出來,自然要參與到其管理中去,只有通過自身的有效參與,才能挖掘出自身想要的東西。因此,在參與管理的過程中,增值服務也可能決定項目的成敗。

          (4)創投機構在提供增值服務時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第一,應是“特色”服務,而不是“全能”服務。創投機構不能也不可能為創業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應揚長避短,提供特色服務。第二,應提供“戰略”服務,而不是“戰術”服務。就是要在發展方向上、經營模式上、內部管理上可以給予建議,但不宜過分具體到企業的經營中去。第三,應提供“距離”服務,而不是“貼身”服務。服務是有距離的,投資經理沒有必要“現場說法”,這樣只能適得其反,影響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工作。

          四、創業投資機構如何為創業企業提供服務

          把資金投入到創業企業,顯然只完成了投資的第一步,如果不能提供其他服務,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只能是一句空話,那么,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談以下如何為企業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務:

          (1)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解決創業企業的管理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的問題,建立科學的現代管理制度,形成對企業經營行為必要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產生管理合力。投資者在投資中,可采用多種方式,加強與創業者的溝通,客觀的分析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克服企業在創業過程中出現的家族化管理、決策個人化和不透明、財務管理混亂、偷稅漏稅等不規范的管理理念和行為。通過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負責制、任期目標責任制等制度建立決策體系科學化、財務管理規范化、機構設置高效化、納稅環節透明化、激勵機制合理化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此外,物色高層管理人員,加強與充實創業團隊力量,強化中層骨干隊伍的作用,這是風險投資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例如必要時引入合格的忠于職守的職業經理人,取代原來的創業者負責企業的管理與經營。

          (2)協助企業制定有效的發展戰略

          企業的發展戰略是創業企業快速發展壯大的基本綱領。創業投資機構應從宏觀角度,行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利用各種有利的資源。自身的行業經驗和敏銳的洞察力,為被投資企業經營戰略的制定提供意見和建議,如市場營銷與策劃、新產品開發與持續發展、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企業品牌的打造等,促使企業的價值實現最大化。

          (3)提供財務服務和融資平臺的支持

          從財務服務的角度,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專業化的財務服務,如培訓財務人員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記賬等。利用創業投資機構的金融網絡和自身良好的信譽,協助被投企業進行再融資,吸引新的投資伙伴,協助企業以提供擔保形式向銀行貸款,協助企業進行重組、購并以及制定上市計劃等,幫助企業進行資產調整,引入合適的券商作為保薦人完成輔導期要做的各項工作,并統一思想、行動協調、不斷完善,實現投資企業的上市目標,創投機構也能順勢退出,贏得收益。

          (4)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創業投資機構往往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熟知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同時具有人才資源、金融服務、信譽資源、廣告媒體等網絡資源,創投機構可以通過有效的方式,把被投資企業和這些寶貴資源進行嫁接,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提供政策、法律、市場信息等咨詢服務,幫助企業預防和處理在市場搏擊中的各種危機,保證企業正常的運作和發展。

          五、總結

          福利經濟學論文范文第2篇

          政治經濟學論文3000字(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視域下的宏觀調控理論論文

          一、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主要內容

          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是政治經濟學經典巨著《資本論》的核心理論之一,這一理論深入地闡釋了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的實現條件。社會總資本是單個資本的總和。“各個單個資本的循環是互相交錯的,是互為前提、互為條件的,而且正是在這種交錯中形成社會總資本的運動。”社會總資本的運動不僅包含著保障生產消費的資本的流通,還包含著保障個人消費的一般商品流通。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以考察社會總產品的實現問題為核心,即如何實現價值補償(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由商品形式轉化為貨幣形式)和實物補償(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由貨幣形式轉化為物質產品和服務)的問題。

          社會總資本在一定時期內執行的結果即為社會總產品。馬克思將社會總產品按用途分為生產資料部類Ⅰ和生活資料部類Ⅱ兩大部類,按價值構成分為不變資本c、可變資本v、剩余價值m三大部分。在簡單再生產條件下,要想實現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就要保證全社會生產的生產資料、消費資料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均衡發展,可用公式表述為:

          I(c+v+m)=Ic+IIc

          II(c+v+m)=I(v+m)+II(v+m)

          實現條件I(v+m)=IIc

          簡單再生產是積累的一個現實因素,是擴大再生產的物質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蘊含著擴大再生產的巨大潛力。通過上述公式可以顯而易見的推導出I(c+v+m)+II(c+v+m)=Ic+IIc+I(v+m)+II(v+m),由此可見,全社會生產的生產資料、消費資料之間的總供給、總需求只有保持數值和比例上的平衡,社會再生產才能順利開展。

          馬克思認為,同樣的在擴大再生產條件下,要想實現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就要保證全社會生產的生產資料、消費資料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均衡發展,可用公式表述為:

          I(c+v+m)=Ic+I(Δc)+IIc+II(Δc)

          II(c+v+m)=I(v+Δv+m/x)+II(v+Δv+m/x)

          實現條件I(v+m)>IIc

          擴大再生產是對簡單再生產的發展與擴充,I(v+m)>IIc表明不能完全實現對生產資料部類和生活資料部類的等價交換,即擴大再生產過程中要存在多余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通過上述公式可以顯而易見的推導出I(v+Δv+m/x)=II(c+Δc),由此可見,全社會生產的生產資料、消費資料之間的總供給、總需求只有保持數值和比例上的平衡,社會再生產才能順利開展。

          二、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是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

          馬克思的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說明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是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條件。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所揭示的客觀經濟規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同樣適用,通過對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研究不難發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由于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和盲目性,難以保障社會總資本再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需要國家進行干預和調控。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也存在著發揮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從而確保以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為基礎的宏觀經濟正常運行的問題。面對我國當前產能過剩、經濟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協調以及有效需求不足等一系列的經濟問題。為保障總供給和總需求二者之間的平衡,國家進行了供給管理和需求管理,但需求管理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難以解決長期經濟結構失衡的問題;缺乏強制性難以產生有力的調控效果;錯誤地認為市場機制可以自動解決資源配置的問題。故而要正確地處理好供給管理和需求管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從我國當下的經濟實際來看,從供給端發力迫在眉睫。

          以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為基礎來分析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相應地,宏觀調控方式的選擇也要依據馬克思的相關經濟理論和所處的經濟大背景以及實際進行。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需要把計劃和市場結合起來,在尊重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發揮好政府宏觀調控的職能。實施宏觀調控要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厘清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政府應該以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基點,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并且宏觀調控手段實現的全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不僅僅是指價值量上的機械相等,而是一種動態的平衡,一種集總量平衡、結構平衡和國際收支平衡為一體的整體平衡,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最終實現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以及國際收支平衡的宏觀調控目標。

          三、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指導宏觀調控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了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科學價值

          依據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所指出的要想使社會生產順利進行,就必須保證全社會的總供給和總需求實現動態平衡。參照這一政治經濟學原理,有助于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實現資源合理配置,進一步提高生產資料的有效供給,便于實現社會生產的協調發展。社會宏觀經濟的合理運行,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這一原理蘊含著豐富的理性邏輯演繹體系。通過這一系列的邏輯演繹體系得出要以“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共同協調社會經濟運行狀況,這種理性邏輯演繹體系有助于把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現象簡化為易于分析推理的公式,這對于我國宏觀調控的安排與布局都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為我國的宏觀調控提供了方法論層面的指導。形成了新時代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中國智慧的社會主義宏觀調控體制,強化了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科學價值。

          (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是政治經濟學和當代中國經濟實際相結合的成果,同時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也需要對我國宏觀調控的理論體系進行研究。通過對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研究,結合中國特色宏觀調控的實踐經驗,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觀調控理論體系。與西方國家的宏觀調控相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宏觀調控機制能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而西方卻以私有制為基礎,尋求資產階級利益的最大化,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長。可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觀調控理論作為政治經濟學在中國的延伸和發展,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不是無源之水,只有把馬克思的經典經濟理論貫徹落實到我國的經濟社會實踐中來,才能實現馬克思社會總資本再生產理論的創新性發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

          (三)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增長

          新常態下,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由高速逐步轉為中高速;經濟發展方式由規模速度型逐步轉為質量高效型;經濟發展動力由依靠資源、勞動力逐步轉為創新驅動。必須要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供給側”概念是對宏觀經濟政策思路的全新認知,也進一步指明了今后宏觀經濟政策的著力點以及落腳點。供給側改革盡管意味著宏觀著力點發生調整,但并不代表全盤顛覆所有經濟改革的舉措,而是一系列改革舉措更明晰、更具體的表達方式,從而有助于帶動改革紅利更快釋放出來。這些舉措既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普遍原則,同時也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顯著優勢,使得市場經濟的長處以及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都得到了充分發揮。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了我國的國民經濟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消除了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相結合的障礙,形成了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的良性循環。

          政治經濟學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政治經濟學探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供給側改革和供給學派的理論差異入手,從社會商品部類的平衡角度和社會主義經濟本質的角度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行了探究,從而得到了立足于實際,發展中高端生產力、提振科技創新的結論。以期能夠由遠及近的保證我國市場能夠繁榮穩定。

          關鍵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治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F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82(2020)03-0-01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依舊放在解放發展社會生產力方面,深化改革以推進結構調整與產業轉型,減少低端生產或無效供給,發展振興有效的中高端產業供給能力,在維持供給結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的前提下,盡全力提高商品的生產能力。經由政策手段、科技創新、實業經濟等措施,以解決我國供給側現存問題。

          一、供給側改革與西方供給學派的不同

          1.西方供給學派的現有觀點

          西方供給學派片面性的強調供給可以創造需求,意圖從單純的供給方面推動經濟政治的發展[1]。增加供給和生產動力,最終使用的手段就是減稅政策,通過振興人民儲蓄理財的積極性。西方供給學派的思路不能說完全錯誤,但是過分突出稅率在經濟中的錯誤,特別是注重供給側而對需求側市場的忽視,只能說是一種完全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理論。例如在今天如果生產大量的機械打字機,是很少有收藏家和獵奇者之外的市場存在的[2]。

          2.我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我國現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立足于政府干預的基礎上,在考量社會需求的前提下,保證供給方面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完整性,從而發揮政府經濟部門在市場調控和生產資料配置上的領導作用,從而以其在周期性微調的情況下發揮長效的經濟振興作用。

          二、社會總商品部類平衡角度的改革研究

          社會總產品能夠分為兩類:其一為能夠進入或必須進入生產消費之中的生產資料商品,其二為進入個人消費領域的生活資料商品[3]。在商品部類的平衡性上,生產資料商品需要向生活自理商品提供生產資料,生活商品則必須向生產商品提供消費資料,其中的平衡關系是社會生產消費的基礎。舉例來說,工人需要買菜做飯來維持工作,生產出的商品換得工資來進行買菜做飯。這之間的比例是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生產率不變的前提下,擴大生產需要雇傭更多的工人,從而使得工廠能夠消化更多的生產資料;但是更多的工人需要企業維持更高的人力成本,讓工人能夠消費更多的消費商品。如果生產緊縮,或是隨著科技的發展生產率大幅度躍進,就會出現供給擁塞的情況,這時的工廠倘若進行人力優化,工人失業或薪水降低,同樣也會降低消費商品的需求,造成更大規模的供給擁塞現象。為了避免這種鏈式經濟反應,需要保持平衡穩定的供給側和市場需求之間的比例關系。馬克思在社會總商品再生產理論的宗旨思想就是部類比例平衡。為了維持市場處于出清狀態,控制再生產和部類商品之間的交換關系,才能夠使經濟進入穩定發展階段[4]。

          大的消費生產部類進入平衡階段,也就意味著各個細分部類也進入了合理的平衡比例,保證在各個小類之中的生產和需求達到了平衡,這樣才能夠維持整個社會簡單再生產與擴大再生產之間的正常運轉。如果某些小類出現了產品過剩,另一些小類出現了產品不足的現象,對整個社會都是一種嚴重的生產資料浪費,甚至會影響經濟的平穩運轉。

          部類供需不平衡是我國當前經濟所面臨的問題,產能失衡是過去經濟飛速發展所遺留下來的合理問題。但是如鋼鐵、煤炭、石化方面產能嚴重擁塞,重工業領域產能過剩非常嚴重,因為技術問題,生產效率也較為低下。但是一些輕工業、新興產業的產能仍然不足,民生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生產資料,發展部分受限。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前蘇聯就面臨著國防與民生經濟的嚴重失衡,并且最終導致了社會的巨大混亂。這種最深層次的產品部類供需失衡,仍然需要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大化的警惕。

          三、社會主義經濟本質角度的改革

          社會主義經濟是存在計劃特征的市場經濟,是在政府部分干預下的自主經濟。當前世界,除朝鮮、香港與美國外,全部國家或地區都使用帶有政府管控調節的市場經濟進行發展。從社會主義的本質出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和調整,以最大限度的解放生產力為目標,提高生產資料的配置效率和產出結構,提升全要素的生產率,適應當前社會不斷發展的人民需求和國家福利。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進程之中,生產力的解放與發展涵蓋了多個方面。從長效角度分析,科技創新和創新驅動的生產力發展是唯一出路。小平同志曾經指出:“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無論是貨幣經濟、資本經濟或許可以得到短期的效果,但是都無法在長效上與科技經濟比擬,這才是發展生產力的根本方法;中期角度分析,促使低端生產力轉型為中高端生產力,提高生產效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從而制定創新型的產業計劃從而發展生產力是核心步驟;中短期的角度分析,由政府主導的經濟活動可以有效的防治這些年經濟發展過快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和市場經濟問題,維護生產力的不失衡是主要任務。因此,從微小市場入手,建立完整的中高端產業鏈,淘汰低端產能,振興教育,提振創新,從宏觀經濟態勢梳理當前形勢下的微觀小循環是由近及遠的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法。

          福利經濟學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西方德性倫理;理論化;復興之路。

          1958年,安斯庫默在英國皇家學會的哲學雜志上發表的論文現代道德哲學公認為當代西方德性倫理復興的標志。德性倫理分為主張理論化的德性倫理和反理論化的德性倫理這些主張理論化的思想家包括努斯鮑姆!、斯洛特、赫斯特豪斯、大衛?威金斯、亨利?理查森等人。以反理論思潮著稱的德性倫理為何后期出現理論化的主張,其思想根源、理論意義何在,很值得探討。

          一、復興的起點:理性的拓展。

          如果說主張反理論的德性倫理主要起源于對康德主義的不滿,那么,主張理論化的德性倫理則主要起源于對功利主義的不滿。他們認為,善的多元性被忽視;理性僅僅被作為工具性的運用,即理性僅僅能沉思手段而不是目的;情感和欲望成為了非認知性概念,即它們常常在功利主義的哲學,尤其是經濟學論文" target="_blank">經濟學中被視為當然如此。努斯鮑姆等人試圖拓展理性的范圍,讓理性和沉思在我們的道德哲學和政治生活中發揮比功利主義常常所承認的大得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重視理性,他們很喜歡訴諸亞里士多德,同時,對康德懷有同情之心,甚至希望綜合亞里士多德和康德。在這些方面,主張理論化的德性倫理學與主張反理論化的德性倫理學有著很大的區別。

          其一,相信善的多樣性,批判功利主義。相信善的多樣性,是欣賞理性的德性倫理學家從亞里士多德那里發展而來的觀點。在他們看來,人類生活所珍視的善是多元的,不可公度的。友誼、正義、勇敢、謙虛等等?每一個,就其自身而言,對于行為者來說都是必須追求的。對它們的追求就是要把它們本身視為明確的有價值的目的,而不是作為實現更進一步的價值,如快樂和滿足的手段。

          因此,這些思想家強烈地反對人類生活中善的可公度性,把它們當做獲得快樂或滿足的手段。因此,他們對功利主義進行了批判。在功利主義那里,功利?常常是某種單一的價值的最大化的觀念,在功利主義者看來,在生活中各種獨特的善都臣服于某種特定的并非某種其他類的善。同時,功利這種觀念還引進了自利的優先重要性。這些正是德性倫理所要反對的。

          這些德性倫理學家反對功利主義主要在社會科學和公共政策方面,因為功利主義常常根據其效果論所構成的經濟學理論來引導社會公共政策,其思想完全與從德性倫理學所引導出的社會公共政策相悖。德性倫理學家們常常提倡在社會實施仁愛、關懷等德性,關注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如斯洛特提出了普遍仁愛的思想,希望在社會中推行德性正義,把人與人之間的關懷、關愛視為高于經濟利益的目標。他反對從功利論引導出的社會理論和政策。邊沁認為:一個行為是善是惡,只要考慮它的結果如何而定。

          其所以是善,是因為它能夠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其所以是惡,是因為它能夠引起痛苦或排除愉快。從同一個動機,以至任何動機都可以產生善的、惡的乃至無善無惡的行動。功利論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學理論,認為政府與其將財政津貼直接用于福利事業或公共事業建設,不如將財政津貼交由大企業再陸續流入小企業和消費者的手段更能促進經濟增長。這種經濟學說的倡導者實際上就想要說明推行普遍仁愛動機事實上就是弊大于利,消減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有助于社會的發展。斯洛特認為:如果每個人包括經濟學家都不知道,冷酷無情的資本主義競爭要比人們相互之間更多地給予仁愛,尤其是同情窮人所帶來的結果,創造更高水平的福利,而認為資本主義的冷酷無情在道德上是比善良和憐憫更好的動機,這看起來就不符合直覺。當然,也許有些人會認為如此冷酷無情或許并不是件壞事。因為即使動機在道德上可恥,它的結果是好的,這絕不是有良知的人所希望看到的社會發展方式。正是對這種情況的分析和論述,斯洛特認為,好的效果并不能證明動機是善的。就此而言,德性倫理學在涉及社會公共政策方面要比效果論更有說服力和吸引力。

          其二,理性能夠調節各種善之間的關系,并且把握最終目的。主張理性追尋的德性倫理很重視理性的作用,然而,這種對理性的重視與功利主義不同。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任何行為都要以功利、效果來評價,就必然要求對行為的后果有清楚的認識和預見,即重視理性的判斷力和明智的計算。功利主義是把理性作為實現功利最大化的工具,它臣服于感性的苦和樂這兩個主人的統治之下,本身并不能沉思最終目的。而德性倫理則認為,理性不僅作為工具來調節各種善之間的關系,而且它本身還能夠把握人生的最終目的,引導情感和欲望。

          福利經濟學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合同法;默認規則;法律經濟學

          1 默認規則的含義及其分類

          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要求,法官不能為當事人直接訂立合同,并且填補合同漏洞也應當體現當事人意思的要素,因而在英美法上,法官為了否認自己的填補合同漏洞行為是在重新為當事人訂立合同,便將這一行為標榜為,在探尋當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隱含的合意或者說是合同條款,又稱默示條款。既然默示條款是法院在做出法律決策時針對合同的漏洞所添加的條款,那么如果一種情形曾多次發生,法院便可以推斷對該情形所補充的條款是眾所周知的,假如該條款符合當事人的預期, 他們可能在締約之時對其發生依賴,從而對該情形未作明確約定。這種“預制的”(off the rack)規則經常被訂入制定法,例如《統一商法典》。正如第十巡回上訴法院所言,在通常情況下,“除非當事人表示了相反的意思,否則現行的制定法上的規則將成為合同的一部分,與明示條款發生相同的效果。”[1]502由此可見,所謂的默認規則,就是指立法者預先在制定法中訂立的一套規則,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積極主動地采取行動改變或者規避這套預設規則的效力,那么這套規則將會自動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2]157實際上,默認規則還應當包括,除去立法上的默認規則之外的,在法院為具體的合同確立默示條款過程中,能夠產生具體的默示條款的規則。例如,在立法上的默認規則更像標準因而也更模糊的情況下,法院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將這種立法上的默認規則進一步明確,從而確立司法上的默認規則。“默認規則”術語具有以下的特征: (1) 如果當事人明確了一些合同的條款,法院將會執行這一條款; (2)如果當事人未明確一些條款,法院將會提供一個規則以填補漏洞; (3)若當事人未明確一些條款,但不想讓法院填補漏洞,法院將尊重這一意圖。UCC§2-305中的公開定價條款就是一條規則滿足了以上所有三個特征的很好的例子。簡單地說,法院所補充的條款傳統上被稱為“默示條款”( implied terms),而被添加的默示條款形成之前的規則如今通常被稱為“默認規則”(default rules)。[1]498

          根據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體上將默認規則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多數的默認規則(majori- tariandefaultrules)。由于金錢、時間、理解、遠見的限制,合同漏洞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有限理性)并且/或者可取的(由于交易成本)。[3]259此時法律決策者往往通過書面合同之外的一些標準來推測當事人的意圖以填補縫隙。在默認規則的層面上,法律決策者(法院或者法律制定者)可能會利用當事人當前的(履約過程)或先前的(交易過程)行為, 來推測當事人意圖;也可能利用處于類似情形的當事人的行為和理解(貿易慣例或行業習俗)來推定當事人的意圖。因此,以假定當事人可能“本來想要”為歸依的默認規則,是為了彌補締約當事人的有限理性的缺憾以及節省締約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所制定的。由于大多數默認規則都采取這種形式, 所以有學者將其稱之為“多數的默認規則”。[4]1591

          在產生以及適用這種默認規則時,我們需要注意到法院在作出法律決策時所面臨的信息費用。如果法院確定締約方“本來想要”的內容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費用,那么選擇誘導締約方清楚地商定合同的默認規則就是有效率的。這樣的規則可以促使當事人不再對某些事項保持沉默,而是通過規定他們自己的明示條款來排除默認規則,[1]502這就是第二類默認規則,即懲罰性默認規則。公共財政資助的法院應當通過懲罰那些留下無效率的空白地帶的締約行為,來激勵當事人進行事前協商。當締約方事前商定合同條款的費用,比法院事后估測締約方“本來想要”的內容所需花費的信息費用更加低廉時,懲罰性默認規則的出現就是合理的。[5]93

          懲罰性默認規則(penalty default rules)的設定 “意在給予至少一方當事人激勵來繞過默認規則, 從而明確地訂立令他們滿意的合同條款”。[5]91而通過規定一種當事人所不喜歡的規則,那么繞過默認規則的過程就有助于將信息披露給合同內外的各方當事人,甚至法院。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遏制訂約過程中可以導致合同產生漏洞的機會主義行為。在訂約過程中,信息是一種很關鍵的資源,掌握信息的一方當事人通過隱藏特定的信息可以獲得更大份額的效益(餅的份額效應)。相反, 如果該當事人向對方披露這一信息,那么他可能就會分到較小份額的收益,但是這樣做可以提高締約的總體效益(餅的尺寸效應)。以保險制度為例, 投保人作為風險信息的擁有者,如果對于自身的信息做某種程度的隱匿或者不實陳述,那么他就不僅會減少所應當支付的保費,而且還有可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高額的賠償金。這樣對于他來說就獲得了較大份額的收益。但是保險制度的功能在于利用分散風險的原理來彌補個別損害。對于所承保的風險大小的估計是否準確,決定了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作以及保險制度功能能否正常發揮。毫無疑問,投保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在提高了自身效益份額的同時也降低了締約總體效益。“如果餅的份額效應大于餅的尺寸效應,掌握信息更多的締約方可能會理性地選擇保留相關信息。”[5]99為了使得社會從整體上保持一個較高的福利水平,我國的《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在投保人未如實履行該項義務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國的《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就屬于典型的懲罰性默認規則。

          通過以上對默認規則的分類的闡述,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默認規則內容的合理設計有助于默示條款制度功能的更加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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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經濟學視角下默認規則的設計

          如果默認規則使得一些人變得更好而沒有使其他人變得更壞,那么它們就被認為是有效率的。事實上,當許多法律經濟學者主張有效率的默認規則,他們并不是指規則沒有使得任何人變得更糟, 而是主張“卡爾多—希克斯”效率,從而意味著這種規則能夠使得訂約當事人的(或者說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最大化,盡管當事人的一方也許最終會變得相對糟糕。這樣的規則目標是實現餡餅尺寸的最大化,即使一些人在初次分配下得到更小的一部分。

          那么,默認規則是如何使得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呢?我們知道,用有效率的合同條款取代無效率的合同條款可以創造合作剩余。因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更偏好有效率的默認規則而不是無效率的默認規則。當法律提供的是雙方都偏好的默認規則時,那么他們就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減少耗費在這些條款上的交易成本,從而集中精力去商議其他更重要的條款。需要商議的條款越少,合同訂立程序就越富有效率。因此,法律可以通過提供有效率的默認規則填補合同漏洞以節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得合同雙方都能從中獲益。

          在法律經濟學進路下,設計默認規則所需要考慮的事情很復雜。一方面,如果我們努力去節省成本,就要不僅考慮當事人的私人成本,還要考慮國家確立默認規則的信息費用;另一方面,盡管適用于絕大多數當事人的默認規則看起來節省了大部分的成本,我們也必須注意到當事人在排除不想要的條款時所耗費的信息費用。在任何情況下,法律經濟學的進路承認,僅僅給予當事人所希望選擇的條款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不必然地能夠實現福利最大化。我們需要做的努力是,通過提供更加有效率的默認規則去改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而不僅僅是幫助他們實現他們將會選擇的條款。

          然而,我們這種努力的結果,似乎會隨著確立默認規則的機構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在立法上的默認規則方面,這些規則先于任何特定的合同而被頒布,并且因此在他們訂約前這些規則是可被觀察到的。但是,立法上的默認規則發揮功用的空間仍然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如果國家在立法上頒布默認規則的成本是給定的,那么這樣的默認規則將會可能只被用于不那么遙遠的意外事件,而那些遙遠的意外事件將會留給司法上確立的默認規則來處理。比如,法律提供了一種模糊的“合理性”標準形式的默認規則,而它在實際案件中的特定含義則需要留給法院來確定。司法過程中確立的默認規則促進福利最大化的能力,似乎比立法上的默認規則受到更大的局限性。

          在司法的默認規則的情形下,默認規則被首次確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可能知道那種規則。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如何衡量法院在未來確立的默認規則所帶給他們的風險,這是不明確的。對于在他們特定案件中會產生什么樣的有效率的條款,當事人需要一個更清楚的預期。但是,當事人很難能比法院搶先制定出效率原則下的特定規則。因為確認有效率的規則,至少是高度技術性和復雜的事情。當然,可以確定的是,一旦這種規則被宣布,其他的締約人能夠知道它并且對它所產生的激勵做出反應。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未來的可發現性對于默認規則被首次確立的案件中的受損者來說,獲益很小。進一步講,在司法上確立的默認規則,更有可能針對相對遙遠的意外事件。當事人自己將能夠花費高昂的信息費用去預測這種默認規則,這種想法幾乎是異想天開的。

          然而,即便如此,我們也沒有必要感到沮喪。這是因為,在默認規則被首次確立的案件中,按照法律經濟學的進路所確立的默認規則也是至少能夠實現“卡爾多—希克斯”效率的。這就意味著, 在這樣的案件中,獲益者可以對損失者進行補償。這樣,案件中表面上看起來的受損者,實際上是獲益的,只不過是由于無法提前預見到法院可能確立的默認規則,而不能事先做出更加有效率的合同安排進而獲益較小而已。但是,從長遠看來,受損者仍然可以在這種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獲益,甚至可能會彌補他第一次所遭受的損失。

          此外的一個問題是,對于法院來說,他們可能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去進行專業化較高的經濟分析, 而這對于確立有效率的默認規則卻是必要的。盡管這個問題會涉及立法機關和法院,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對于后者來說這個問題更具有挑戰性。然而,顯而易見的是,這里的問題不是法律經濟學進路本身的問題,而是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來使用最先進的理論武器的問題。依照法律經濟學的進路去確立默認規則的最大障礙即來源于此。然而,一種理論的最終目的恰恰是要能滿足并能促進人類福利水平的提高,如果尊重一種理論僅僅因為其是理論,而完全不考慮其是否能夠提升社會的福利水平,那么這種理論最終必定會失去其作為理論的正當性和活力,并且會壓制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不斷產生的新的理論需求,進而最終會在眾多理論之間的生存競爭中被無情地淘汰。因此,我們同樣有理由相信,隨著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的法律經濟學逐步的發展以及理論成果的不斷積淀,它終究會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而依照法律經濟學的進路去確立默認規則的障礙終究也會自動隱退。

          目前我們國內法律經濟學研究的發展程度,比起能夠有效率地設計默認規則所需要的發展程度來說,差距還是非常明顯的。而對默認規則的有效率的設計是一項技術含量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這需要強大的法律經濟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支持。

          3 默認規則與我國合同法

          正如我們一開始就指出的那樣,默認規則與默示條款緊密相連。默認規則內容的確定是一個過程,經過該過程所獲得的結論就是默示條款。通說認為,默示條款概念為英美法所獨有。英美法上的默示條款制度發展已久并已成就體系,這一制度對推動其合同糾紛的解決,并進而對推動其經濟發展起到了難以估量的作用,而且他們對于默認規則的研究也已經遙遙領先于我們。目前,我們國家不但對于默認規則幾乎沒有人予以關注,而且對于默示條款制度的研究還很缺乏,且認識也不統一。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歷來不承認默示條款, 合同法中也不存在默示條款的概念,只是確定了解釋合同的規則,這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60條第 2款,第61、62、125條等。有些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中有默示條款的規定,比如,馬妍妍認為,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總體上應屬于大陸法之體系,但是對默示條款制度有所吸收和轉化。在我國合同法中體現默示條款精神的相關條款,如第62、133、 139、141、142、144、145、150、153、154、168、169條等,總的說來,特色主要有二: (1)重視慣例。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規定相關內容時,考慮到商業效率,多以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為第一選擇。(2)法定默示條款為補充,主要代表是以62條的6款規定對61條情形的補充。[7]204

          從實證考察的角度來說,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立法上的默認規則,但并不僅限于合同法第61條、62 條。例如,《合同法》第150條關于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默認規則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第168條關于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樣品及說明書的默認規則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第 169條的關于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默認規則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第171條關于當事人以行為完成交易的默認規則規定,試用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屆滿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第371條的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既規定了保管人的義務,也允許雙方通過約定來改變保管人的這種義務。如果當事人在保管合同中對保管人不得轉交別人保管的義務作了明確約定,應當依照約定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自行協議補充;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即可依法確認該保管合同包含著“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的默示條款。

          福利經濟學論文范文第5篇

          【關 鍵 詞】 企業年金;公平性;自愿性。

          2010 年,我國反映收入分配差異的基尼系數為 0.46,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 0.4 的警戒線,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已經在較大程度上有損于社會公正與社會和諧,最終也將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十六大報告中曾經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為分配理念,基于我國社會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的事實,十七大報告對該理念進行了變革,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相關社會和經濟制度以此為核心,轉變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實現效率與公平共同進步的目標。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和一種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基本定位是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基本養老保險以實現公平為目標,企業年金以實現效率為目標,效率是企業年金制度制定及實施前提。但是,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自建立二十幾年來,即沒有提高效率,也沒有實現公平。效率的提高需要自由競爭的市場,而我國的企業年金大多建立在大型壟斷企業中,這些壟斷企業由于擁有壟斷地位,不需要通過企業年金制度來提高企業的效率,因此企業年金制度追求的“效率”并沒有得到體現。另外,企業年金經過多年的發展,覆蓋率依然很低,只覆蓋了部分富有人群,使得社會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因此企業年金制度也沒有實現公平。現行的缺乏公平和效率的企業年金制度需要重新進行審視和修正,才能符合十七大的發展理念,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一、企業年金制度的內在屬性要求具有“公平性”。

          (一)企業年金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應以“公平”為目標。

          企業年金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第二大支柱,具有社會保障制度的屬性,其發展應當符合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要求。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價值取向,而社會保障的產生與發展,以縮小社會不公平和確保社會公平為天然職責,以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并保障、改善民生為出發點與基本目標,因此“社會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平,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標”。[1]企業年金制度作為社會養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是關系到億萬民眾的生存與生活狀況的重大政策,該制度更要強調公平性和運行效率并重。企業年金制度的社會保障屬性及其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地位決定了它長遠建設和發展應該以追求“公平”為目標,幫助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該制度的普惠性,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二)企業年金制度屬于收入分配范疇,應“效率”與“公平”

          兼顧企業年金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一樣都是利用收入分配功能來幫助人們實現老有所養,屬于收入分配范疇,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社會初次分配領域,而企業年金則兼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領域和社會再分配領域。從宏觀角度來看,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繳納的基金全部積累到職工個人賬戶上,不參與社會再分配,積累部分只是當期收入的延期支付,因此企業年金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領域;從微觀角度來看,企業年金又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性質。企業年金建立的前提是企業在保證了正常經營與發展的前提下對剩余利潤的再分配,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繳費部分來源于企業利潤,企業年金是企業職工對本企業利潤的重新分配,屬于社會再分配領域。企業年金制度屬于社會的收入分配范疇,按照十七大報告的理念,理應符合“效率兼顧公平”的原則,在實現效率的同時兼顧社會的公平,才能真正實現年金公平分配的目的。

          二、企業年金制度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企業是否建立企業年金計劃要受自身經營狀況、管理水平、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所在行業整體發展狀況、自身規模大小、企業一方的意愿等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共同決定了企業是否建立年金計劃以及所建年金計劃的差異。企業之間存在的客觀與主觀差異導致了企業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較差。此外,我國在發展企業年金制度時,過于強調企業年金制度為經濟發展服務,對“公平性”關注過少,加速了企業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現象產生和擴大。企業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同地域間的不公平。

          企業年金計劃主要集中在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十分有限。有統計資料顯示,截止到 2006 年年底深圳已經有770多個企業年金計劃,2007年9月福建省已共有5 130家企業建立了年金計劃,與此同時,經濟落后地區如貴州省,截止到2007年10月僅有47家企業建立年金計劃。[2]由此可見,經濟發展水平與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數量呈高度正相關。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即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造成了企業年金制度地域間的不公平。

          (二)不同行業間的不公平。

          從行業分布來看,壟斷行業仍舊是企業年金制度的主角,如銀行、電信、煤炭、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鐵路等壟斷行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利潤和職工待遇已經普遍高于其他行業,企業獲得了壟斷利潤,職工對一部分壟斷利潤又進行了分配,導致了壟斷行業職工收入連年增長速度超越其他行業。這些富裕行業的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本來就很高,再加上開展企業年金計劃,他們又分享了部分企業利潤,從而導致行業間企業年金的嚴重不公平。

          (三)不同規模間的不公平。

          即便是同行業內部,企業的規模不同也會導致是否建立年金計劃或計劃的內容不同。小企業受規模、資金、管理、環境、政策等條件的限制,在市場競爭中綜合實力較差,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廣度遠不如大企業。從目前企業年金市場結構來看,90%以上的企業年金基金都來自于大型國有企業,[3]并且與地域和壟斷行業相結合。與此相矛盾的是,截止到 2006 年 2 月,中小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的寥寥無幾,全國只有 50 家中小企業建立年金計劃[2],這與中小企業在國家中創造的 gdp 的 55%的地位極其不符,這些中小企業的職工與大型企業職工的收入差距顯露出的不公平性會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企業內部的不公平。

          除了以上宏觀的不公平表現外,從微觀來看,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內部也存在著較大的不公平。本質上,以企業年金形式對企業的利潤進行再分配,可以提高勞動收入,對職工來講是一個利好消息,然而事實卻不是如此,很多企業年金計劃僅僅覆蓋高層管理人員。上海市總工會 2008 年 9 月曾經基于對4 000 名職工調查基礎上的《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狀況趨勢研究》,其中顯示,大部分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的經營者與普通職工年金分配差距在 3 倍 ~5 倍左右,少數企業則遠高于 5 倍;部分企業年金方案只覆蓋小部分管理人員,甚至少數企業即便是存在大量待崗未安置人員,不具開展年金的經濟負擔能力,卻仍將年金作為高層管理人員的福利。企業內部職工分配不均,導致了企業年金制度的不公平。

          三、企業年金制度不公平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項制度是否公平取決于三個環節,一是參與機會是否公平;二是實施過程是否公平;三是結果是否公平。企業年金的結果公平與否是判斷企業年金制度是否公平的標準,如果企業年金制度在起點與過程上都不公平,其結果不可能公平,只有實現起點與過程中的均等,才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是拉大了企業間以及企業內部的收入差距。產生種種不公平現象的原因可以從企業年金制度的參與機會和分配過程兩方面來考察。

          (一)參與機會不公平及其原因。

          企業年金制度對于不同企業來說參與機會是不公平的,主要源于兩點:國家收入分配制度限制與企業年金制度限制。

          1.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國家收入分配體系現狀已經成為企業年金制度不公平產生的重要根源。

          政府長期對東部沿海地區、壟斷行業、大型企業傾斜的經濟政策,導致東西部、壟斷行業與競爭行業間差距日益擴大,企業在生存能力、盈利能力、負擔能力以及職工的收入水平方面都產生了巨大差異。表 1 中顯示了壟斷行業與自由競爭行業、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職工平均收入水平,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相差數倍。由于建立企業年金需要企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因此最初涉足這一領域的必定是少數“央企豪門”,[4]這些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勢必會導致與其他欠發達地區、自由競爭激烈行業、中小型企業的職工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現象加劇。不完善的收入分配體系是導致企業年金制度不公平的客觀環境因素。

           

          2.企業年金制度本身原因。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兩個基本條件是:企業有能力與企業自愿。政策規定,企業建立年金計劃基本條件之一就是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效益穩定,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期間未出現經營虧損。這就排除了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及自由競爭激烈的行業,因為這些特征下的大部分企業盈利能力非常一般,無力再承擔年金的繳費。此外,企業建立年金計劃要求企業方“自愿”,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有較好的盈利能力,但是企業不愿意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計劃也無法建立。對于大部分中小型企業來說企業一方占有強勢地位,他們出于自身盈利的考慮,往往忽略了職工的需求,即使有能力也不愿意為職工提供企業年金計劃。有調查表明,我國廣大中小型企業個人對年金的需求強于企業需求。[5]

          (二)分配過程不公平及其原因。

          即便是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在實現年金分配的過程中各企業間也是不公平的,其不公平主要源于國家對企業年金制度沒有統一的規范以及在執行相關政策時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相對寬泛。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內部分配不均。企業年金作為一種分配制度、一種激勵制度,從本質上講更加注重追求效率。企業依靠企業年金計劃吸引優秀人才,而這些優秀人才往往會成為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些人員擁有制定年金計劃的權利,成為一個小利益團體,這就導致企業年金在分配中具有歧視傾向,企業年金方案向高級管理人員傾斜。如果這樣的傾斜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影響到企業年金制度的公平性。

          2.繳費率與繳費限額沒有統一標準。各企業繳費率與繳費金額沒有統一規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同企業跨度范圍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該辦法中只規定了繳費率上限,且繳費率的上限較高,企業繳費部分可以相差一個月的工資。另外,該辦法中沒有統一的繳費限額規定,不同工資水平的職工,繳費額可以相差很大。

          3.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為了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國家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各地區在具體實施中可列入成本的比例從4%~12.5%不等。這就導致了各地區稅收優惠不同,例如,湖北和江蘇的稅率為12.5%,山西為8.3%,貴州為5%,東部地區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稅惠比例明顯偏高,這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講是不公平的。

          四、促進企業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思路建議。

          參與機會的不公平與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導致了結果的不公平,如果不及時對其進行糾正,勢必會引發貧富的“累積效應”,影響社會穩定。要解決企業年金制度不公平性問題,還需從多方面著手進行改進。

          (一)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從社會經濟方面配合優化現行企業年金制度。

          1.改革現行經濟傾斜政策,減輕欠發達地區企業的繳費負擔,留下空間發展企業年金。政府應加快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國家戰略步伐,實現區域協調發展,努力提高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為落后地區企業提供政策、資金和環境方面的支持,減輕繳費負擔,為企業年金制度留出發展空間。

          2.打破行業壟斷,消除壟斷利潤。首先政府要降低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消除市場準入壁壘,引入競爭機制,削弱壟斷企業的壟斷能力;其次,對壟斷企業的利潤來源進行分類,對于由壟斷地位所獲得的壟斷利潤應上繳國家,進入再分配領域,對于由企業自身經營和管理能力獲得的利潤則允許用于企業年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

          3.積極發展集合年金計劃,使中小企業能夠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鑒于有意愿建立年金計劃的中小企業找不到很好的途徑來參與,可以通過發展集合年金計劃,使得多個中小企業形成一股強大的力量,得到管理機構、投資機構及受托機構等的重視,清除參與障礙。

          (二)從制度上變革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

          1.降低落后地區企業的參保標準。落后地區的企業由于經營環境一般,得不到國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擔負著其他繳費的重任,參與年金計劃的意愿不強,因此有必要降低落后地區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參與門檻,降低企業的其他繳費負擔,給企業發展年金計劃留出空間。

          2.建立“準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我國的“自愿性”企業年金制度導致了收入分配進一步的不公平,因此,可以考慮將自愿性企業年金制度變革為有一定“強制性”的企業年金制度。但是完全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是不可行的。[6]其原因主要有三點: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僅 60%的覆蓋率說明我國政府尚不具備強有力的監管力度;大部分中小企業生存壓力大,無暇顧及企業年金計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導致人們對養老保險體系的信任危機。“準強制性”企業年金成為“自愿性”企業年金制度變革的可選擇方案。首先,可以通過政府稅收優惠給予政策引導,強制已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堅持執行;其次,設定人均利潤額度,當企業的人均利潤達到一定程度后,強制參與年金計劃,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最后,一旦加入年金計劃,必須覆蓋企業所有職工,不能有所偏頗。

          3.限定企業內部年金計劃覆蓋面。企業年金應該覆蓋大部分企業成員,而不能夠僅惠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本身收入已經較高,企業年金的補充養老作用對他們而言并不十分明顯,企業的普通職工才是最需要企業年金養老金的群體。企業年金的分配應向工作年限長、現期收入低的職工傾斜,以縮小收入差距,達到調節企業內部利益關系的目的。

          4.縮小繳費率標準差距,制定繳費金額上限。企業繳費比例上限為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不同企業的繳費率差異可以達到一個月的工資,這對于我國職工的收入水平而言差異過大,所以應該縮小繳費率標準差距。同時,也應對企業內部的繳費上限也予以規定,防止企業內部工資水平差距過大而導致繳費金額差距過大。

          5.為能力欠佳的企業提供更多的稅收優惠。企業盈利能力不同,只有對不同盈利能力企業設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參與其中,而不能將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所有規模的企業均一視同仁,采取同一稅收優惠幅度。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從多個方面著手企業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改進,但是在實現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同時,還應該在實踐中注意防范把“效率兼顧公平”發展到“單純的追求公平”方向上去。企業年金制度追求公平雖然可以減少收入差距拉大的部分問題,但如果過度追求企業年金保障水平平均化則會損害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和個人競爭意識,直接導致的后果將是減弱了整個社會的創造活力,使企業年金制度成為一個沒有效率的制度。因此,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還需要從全局出發,“效率”且“公平”地進行。

          【參考文獻】

          [1] 鄭功成。社會保障與和諧社會[eb/ol].http://rucdba.org.cn,2005-08- 29.

          [2] 楊帆,鄭秉文,楊老金。中國企業年金發展報告[r].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

          [3]楊長漢。中國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

          [4] 阮儒雅。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j].特區經濟,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