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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記設立,系由xxx和xxx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 萬元。投資總額港幣 萬元,經營期限 年。現有職工 人。生產經營范圍為: 。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請人應付貨款 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 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 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 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 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 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 )。債務大于資產 元,嚴重資不抵債。自 年 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破產清算組
參與分配債權申請書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并指定成立了破產清算組全面接管了該破產企業。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發現債務人_______尚欠該破產企業______款(寫明款項性質)________元,且該債權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調解書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認定。破產清算組經調查,并與債務人________聯系,證實到你院申請執行該債務人的債權人還有____家,債權總額達_______元,而該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的財產分配,以維護該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業破產清算報告】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破產清算組
關于XXX的破產清算報告
(XXXX)XXXX字第XX號
債權人會議主席、各位債權人:
XXX(破產企業名稱)由于不能清償(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債權人XXX因債務人XXX不能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請破產),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宣告XXX破產,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產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寫明清算組具體工作單位及成員,有幾名寫幾名)成立了XXX破產清算組,其中XXX任組長,XXX任副組長。
清算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進駐XXX開展工作,歷時XX月,清算工作已經結束,現將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破產企業基本情況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設立、性質、職工、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
二、企業破產原因
(本段寫明破產企業資產負債、債權債務、原因及責任分析).
三、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審查確認情況
(本段寫明債權人申報債權本金、利息、()有無抵押等情況,清算組審查并經債權人會議確認,以及未申報、過時效、駁回異議等情況)。
四、催收債權情況
(此段寫明破產企業享有對外債權共XX筆XX元,催收的人員、時間、采取的方式、收回XX筆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債權及原因等)。
五、破產財產的評估、變現及分配方案
(此段寫明破產財產的評估單位、時間、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資產處置原則、機構、方法、變現等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在優先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所欠稅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為XX元人民幣,確認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債權金額為XX人民幣,受償率為XX%。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此段寫明清算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處理破產財產后的總收入及各項費用支出:職工工資XX元、勞動保險XX元、評估費XX元、訴訟費XX元、鑒定費XX元、稅款XX元、辦公費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數額、收支平衡。
綜上,XXX的破產清算工作已經結束,提請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1.系統簡介
本文提出的系統主要由前臺和后臺兩大部分組成,整個實施過程也將按兩部分結合組成(如圖1所示)。前臺部分主要是創新中心鏈接的網頁,本網頁主要包括公告,新聞,主要成就展示和介紹,還有學生注冊,老師和學生登錄等功能。后臺部分主要由管理系統組成,管理系統分為六個不同的模塊,每個模塊的功能是針對不同用戶量身設置的。當用戶登陸時系統會自動識別用戶類型,進入與該用戶對應的界面,用戶類型分別是學生、指導老師、前期評審、中后期評審、學院、站長,各用戶之間具有非常強大的信息交互功能。學生界面供學生用戶使用,實現了學生信息錄入、項目申報、項目信息反饋等功能,可以分模塊填寫,并自動生成文檔并提供下載,減少了電子文檔提交的步驟,使申報流程更加快捷。指導老師界面供項目指導老師使用,可顯示該老師所指導項目,并能查看項目成員、項目資料,也可以對該周學生總結進行批注。前期評審界面供前期評審老師使用,用于查看成員資料、項目資料和對項目進行評審。中后期評審界面供中后期老師使用,功能與前期評審界面大體相似。學院界面供各學院項目申報管理員使用,可用于顯示該學院所有的項目、添加前期評審老師、按類別檢索。站長界面是后臺管理的核心,擁有后臺所涉及的所有功能,可顯示待處理事項(待審核項目、待審核用戶)和在線成員、注冊于訪問控制、上傳文件限制(格式、大小);項目模塊用于添加項目、項目管理,此外還具有回收站功能和檢索功能,分別用于管理所刪除的項目和分類檢索項目,還可添加網站后臺管理人員賬號,擴大管理團隊規模,從而減輕站長的工作負擔,同時提升了后臺管理的效率。
2.系統的優勢以及對高校學生創新科研的影響
創新項目從申請到結題的大致流程依次為:①項目立項,②中期驗收,③結題驗收。本文將按照項目申報審批的流程,將傳統方式與使用創新項目管理系統之后的狀況進行逐一的比對,闡述使用創新項目管理系統的優勢以及對高校學生創新工作開展的影響(由于結題驗收方式所體現的優勢與中期驗收基本一致,所以本文就不再贅述,這里主要從項目立項、中期驗收、項目進行過程中三個方面進行對比)。
2.1項目立項傳統方式項目立項詳細流程(圖2所示):
①項目申請人到指定的網站下載項目申請書(Word格式)并寫完整。②項目申請人將項目申請書打印出來,所有項目成員簽字確認。③項目申請人將項目申請書交指導老師審核。④指導老師審核通過后簽字確認。⑤項目申請人將指導書交至學院審核。⑥學院組織立項答辯。⑦學院將通過初審的項目申請書交至創新中心。⑧創新中心組織專家進行再審,審核通過后公布立項成功信息,項目開始進行。系統方式項目立項詳細流程(圖3所示):①項目申請人注冊系統帳號,完善團隊成員、指導教師等相關信息之后在線填寫項目申請書。②指導教師在線審核項目書,審核通過之后,該項目書顯示指導教師審核通過信息。③學院組織初期答辯。④項目申請人在線提交答辯所需材料(PPT等)。⑤學院在線審核項目,審核通過的項目書由系統自動推送至學生創新中心帳號。⑥學生創新中心在系統中隨機分配項目書至各個專家進行審核。⑦專家審核通過的信息將反饋給學生創新中心。⑧學生創新中心確認之后,將項目審核通過的信息自動發送至各層相關人員。通過傳統管理方式與管理系統的方式對比發現:項目申請書在各個地方傳遞均采用人工傳遞的方式,學院、創新中心組織專家評審均采用電話、短信、Email等方式進行,不便于管理,為專家分配待評審項目書也是人工進行,人為因素較多。所以較傳統方式相比,使用項目管理系統具有如下優勢:1)大大縮減了傳統方式在資料傳遞上所需要的時間,不再需要為傳遞項目書而四處奔波。2)聯絡方式更加統一(可通過站內信),大大降低了在傳統方式中需要打電話、發短信、打印材料等在物質方面的消耗。3)項目書分配更加便捷、公正。4)便于學生創新中心掌控工作進度,每一個項目進行到哪一個階段,一目了然。
2.2中期驗收傳統方式中期驗收詳細流程(圖4所示):
1)學生創新中心通知各項目組參加中期驗收答辯,并組織、分配專家進行評審。2)項目負責人在驗收答辯前提交PPT以及項目日志。3)進行中期驗收答辯。4)專家評審完成后將數據反饋至學生創新中心。5)學生創新中心根據專家驗收評審成績進行分析統計之后確定項目是否繼續進行并且評定該項目為國家級、省級或校級,并將結果反饋至各項目相關人員。系統方式中期驗收詳細流程(圖5所示):1)學生創新中心在項目管理系統中中期驗收公告,消息自動推送至各項目相關人員。管理人員使用系統進行專家組織、分配,并開通項目中期驗收答辯參評展示內容附件提交的功能。2)項目負責人在看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傳項目中期驗收答辯參評展示內容附件。3)進行中期驗收答辯。4)專家現場評審完成后在網上對各自評審的項目進行打分評定,并填寫打分理由。5)系統自動對各項目所有參評專家的分數進行匯總計算,得出最終計算結果展示在該項目信息列表中期驗收成績一欄中。6)學生創新中心根據這一成績在系統中進行點擊操作(通過、不通過),確定該項目是否通過驗收,并且再次點擊(國家級、省級、校級)確定該項目最終等級。通過圖4和圖5對比發現,除了在上個流程中所體現的優勢之外,創新項目管理系統的優勢進一步體現:該系統能夠自動匯總、分析專家的評分數據,徹底拋棄了傳統方式需要人工匯總分析這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的方式,進一步提升了項目評審與管理的效率。
2.3項目執行過程
2.3.1項目日志的管理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創新中心規定項目成員每周需要進行討論總結并在《項目日志》中記錄項目周記、月總結等且該項目指導老師進行監督指導,但在實際進行過程中,很多項目組并沒有按時的進行此項工作,且很多指導教師并沒有查看該《項目日志》,致使該措施并沒有很好的達到學校創新中心所預期的目的。在使用創新項目管理系統之后,上述問題就得到了很好的解決。項目進行過程中,每一周的周記只能在該周進行填寫,項目成員填寫完成提交后會推送至該項目指導老師處,指導老師在評審、提交之后,該周記才會被系統確認為有效并在項目周記處顯示為綠色以表示已完成,否則顯示為紅色以表示未完成。且學生創新中心帳號界面內有項目周記情況一覽表,將所有項目組的周記按學院、年份等方式進行篩選查詢之后分類顯示。這樣就簡單、便捷的實現了項目周記填寫的監督工作,從而有助于各項目保質2.3.2項目內容查詢、監管學生創新中心以及各學院可以在系統中通過選擇學院、年份、項目類別、項目等級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分類篩選,從而查看該項目相關信息,而傳統方式可能會在一個電腦文件夾或者辦公室檔案柜中去人工查閱,極不方便,從而項目管理系統實現了項目信息的便捷查詢監管;評審專家可以直觀的查看到自己所需評審的項目的信息,更加簡單、便捷;指導老師可以查看自己所指導的所有項目的情況,做到及時地指導與監督。簡而概之,與傳統項目管理方式相比,使用項目管理系統的優勢如下:1)成本低,可選擇性強:B/S架構的項目管理軟件構建簡單[9-10],不需要購買一大堆的硬件設備,成本消耗降低。同時,用戶通過瀏覽器就可以進入系統,用戶只需簡單安裝操作系統即可享受瀏覽器各項服務。這樣大大減少了傳統項目管理方式的辦公費用,做到了節能環保。2)跨級跨地域:利用B/S架構的項目管理軟件,可以擺脫地點的限制。同一學校不同部門,各學校、各辦公室都可以同時進入到同一個系統上進行項目管理操作。只要開通權限,同一項目組上下級之間可以共同完成項目計劃、項目溝通執行等,保證項目信息的實時共享。3)多項目管理:B/S架構的項目管理系統實現了多項目共同管理,管理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不同用戶的權限,各項目可以相互聯系也可以互不干擾。不同項目組的成員都可以同時登陸到系統,對自己所負責的項目部分進行操作。4)信息共享程度高:所有用戶都可以同時登陸到系統進行操作,只要刷新一下網頁,該用戶用權限可以看到的部分更新都會實時地反映出來。同時,用戶隨時隨地可以更新信息,保證了信息共享的實時性。
3.結語
[關鍵詞] 物流 物流項目 項目生命周期 工作分析
中圖分類號:F208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物流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物流產業的形成與發展推動了以物流活動為基本共同點的行業群體,突出了該行業帶有生產性的非生產領域的服務性的特點。隨著物流產業的高速發展,項目管理這種當今世界上較為先進的管理模式逐漸在物流行業中得到廣泛的應用。項目管理在世界各地、在多種產業應用都非常之廣泛,特別是建筑、IT、制造、政府等,此時的項目管理無處不在……
項目管理制引入物流行業只有四、五年的時間,被物流行業所認可卻是在近兩年時間。起初,物流公司只是模糊的認識和理解,并沒有完全按照項目管理的理念和流程去管理物流項目,甚至停留在原始的營銷管理或者傳統的管理模式。大部分物流企業組織管理架構中并沒有項目管理的職能和設置,也沒有項目部。項目管理要求組織管理架構的扁平化和橫向化,而現行物流公司其組織架構的重疊和垂直化是造成項目管理在物流產業發展的最大障礙。
一、物流項目管理是物流產業發展的需要
1.物流
物流的概念是在發展中形成的,物流一詞最早出現于美國,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從國外引進物流的概念,經過20多年的發展,進入了現代物流業的快速發展階段。
中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對物流的定義是:“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存儲、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現有機結合。”物流包括了機構內部的移動、監控產品和原材料的運進運出,以及信息在供應鏈中的流動[1]。
2.項目管理引入物流管理的優勢
對物流業務而言,項目管理能幫助他們在多個方面獲得提升。
首先,項目管理讓物流管理的整個過程有序、可控。采用項目管理,過程有計劃、有控制,結果有評審,歷史工作可追溯,目標工作質量通過測試檢驗,服務質量有保障。
其次,項目管理讓物流工作服務質量更加有保證。物流服務工作質量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包括:工作人員能力、相互協作、態度、監督、檢驗、改進、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工作質量都會受影響。高效率的項目管理能解決這些問題。
最后,科學的項目管理大大提升了物流項目開展的效率。一般可以這樣理解,科學的項目管理可以從公司制度、規范、歷史項目中借用成熟的資源和經驗,通過有效的計劃和控制,避免大量的返工。
二、物流項目生命周期[2] [3]
物流項目的規模、時間長度、范圍取決于物流項目的性質和目標,有很大的不同。但項目之間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其生命周期都經歷概念階段、規劃階段、實施階段、收尾階段四個階段。如圖1
1.概念階段
概念階段也是定義與決策階段。這個階段一方面表現為物流公司認識到需要做一個項目,或對潛在的顧客或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回應;另一方面又要對可能項目進行投資價值預測,對其預期成本、收益與風險進行評估,同時還要考慮各利益相關者及其各種影響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從而提出項目項目建議書,并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最終明確項目要求,活的項目批準。
2.規劃階段
規劃階段也是計劃與設計階段。項目規劃包括預測未來、確定任務、估計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完成任務和解決問題的方案,詳細估計所需資源的種類、數量等,依據目的性、系統性、動態性、相關性的原則清楚地說明工作細節,對必需的人力資源、時間以及成本作出估計。物流項目在這一階段進行物流系統設計、造價預算、計劃安排、并訂立和簽主要合同。
3.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也是執行與控制階段。項目本身就在此階段進行,是項目運行的關鍵,占項目所耗時間與資源的絕大部分。 這一階段管理的重點是跟蹤實施過程并進行過程控制,以使項目按照計劃有序、協調的進行。當出現偏離預定目標的情況時,分析原因、采取糾偏措施進行綜合協調予以糾正。在流通領域里,物流過程可以看成是一個由生產經流通消費的各物流要素相互作用和依賴的過程體系。在生產領域,物流過程是一個不斷投入原材料、機器設備、勞動力經過加工處理,產出滿足社會需要的投入與產出系統。即:供應物流、生產物流、銷售物流、回收物流、廢棄物流等子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的開展和進行。
4.收尾階段
收尾階段也是完工與交付階段。是項目的最后一個階段,沒有這個階段項目成果就不能投入使用。項目在此階段結束,涉及重新分配工作人員、處理剩余材料、設備及其他與項目相關的資源,物流項目進入使用。
三、物流項目各階段的工作分析[4]
1.概念階段
概念階段需要做好三項工作,即:需求識別、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
物流需求是指一定時期內社會經濟活動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商品以及廢舊物品、廢舊材料等的配置作用而產生的對物在空間、時間和費用方面的要求,涉及運輸、庫存、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以及與之相關的信息需求等物流活動的諸方面。
眾所周知,物流需求的產生是物流項目的來源。從現代物流的特點分析,物流需求具有涉及面廣、內涵豐富和無法進行單一計量的特點,因此,要求物流項目把握市場需求和進行市場定位。
從物流的發展規律來看,現代物流服務的需求包括量和質兩個方面,即從物流規模和物流服務質量中綜合反映出物流的總體需求。物流規模是物流活動中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和流通加工等物流作業量的總和。物流服務質量是物流服務效果的集中反映,可以用物流時間、物流費用、物流效率來衡量,其變化突出表現在減少物流時間、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等方面。為了清晰地反映社會經濟活動對物流活動的需求,在物流需求分析中還應考慮物流需求的地域范圍、渠道特性、時間的準確性、物流供應鏈的穩定性以及顧客服務的可得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當客戶(業主)向承約商提出需求建議,意味著需求從“朦朧”走向清晰。那么提出項目設想,通過項目形式來滿足需求的時機來臨。通過對條件機遇分析,提出物流項目建議,確立項目目標、任務、范圍和具體要求。從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可能性、基礎、效果、經濟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方位評估,最終作出投資決策。
2規劃階段
物流項目生命周期的規劃階段,就是要完成集成計劃的制定、專向計劃的制定、產出物設計與規定、對外發包與合同的簽署等工作。
規劃階段承約商的努力很重要。每個承約商都會以書面申請的方式,把有關信息用文件的方式證實下來。所有的承約商都把申請書提交給客戶。例如,幾個承約商可能會同時向一個客戶提交有關開發和執行一個物流業務自動系統的申請書。在客戶評估了申請書并選出中標者后,客戶和中標的承約商將協商簽署合同或協議。在許多情況下,可能并不會有外部承約商的參與和競爭需求建議書,以最終取得項目執行權。項目團隊,就可能提出一份響應管理者所定義的需求的申請書。同時制定出集成計劃和專向計劃的工作指導意見,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界定它們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并對產出物的技術、質量、數量等進行設計與規定,提出實施方案。
3. 實施階段
物流項目生命周期的實施階段,就是要完成制定控制標準、指揮、調度并協調實施工作、并對績效考評寫出考評報告報告。
項目實施階段開始于客戶已決定了哪個解決方案將能最好地滿足需求,客戶提交申請書的承約商之間已簽訂了合同。執行項目階段,包括為項目制定詳細的計劃,如三大標準、專業標準。然后執行計劃以實現項目目標。在執行項目期間,將會使用到不同類型的資源,項目組織通過指揮、調度與協調等手段盡可能使工作有序、資源配置合理,導致項目目標的最終實現。使客戶滿意于整個工作高質量地在預算內按時完成。
4.收尾階段
項目生命周期的最后階段是項目的收尾階段,當項目結束時,某些后續的活動仍需執行。例如,確定一下所有應交付的貨物或服務是否已提交給了客戶,客戶接收了嗎?所有的款項已經交付結清了嗎?所有的發票已經償付了嗎?這一階段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評估項目績效,以便從中得知該在哪些方面改善,在未來執行相似項目時有所借鑒。這一階段應當涉及從客戶那兒獲取反饋,以查明客戶滿意度和項目是否達到了客戶的期望等活動。同樣也應從項目團隊那兒得到反饋,以便得到有關示來項目績效改善方面的建議。
由此可見,項目生命周期依項目內容、復雜性和規模而定。而且,項目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是可以重疊的。也就是說在下一階段開始之前本階段工作可能尚未完成。這樣可以縮短項目生命周期所必需的時間,也許還能產生競爭優勢,節約成本等。盡管早期階段的決策可能會導致后期部分活動的浪費,但對活動的周密協調仍能使這種風險降至最小。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
第九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權限發生變更、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人的,當事人或者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地。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爭議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
第二十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后基于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后達成協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九條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證據規則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評審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四十一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書證、物證的復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第四十五條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六條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七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第四十九條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出判斷。
第五十二條評審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人的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五章期間、送達
第五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商標注冊檔案中載明的商標組織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該商標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組織在前款所述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當事人解除商標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評審申請,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規定。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條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一百八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條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第二百條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
第二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清算組織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條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
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條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零六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二十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二百零九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二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一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十一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二十五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二十六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八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三十一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三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四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管轄
第二百四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訟。逾期不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第二十八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七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六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六十四條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