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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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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

          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范文第1篇

          作者簡介:王永祥(1967― ),男,漢,江蘇大豐人,南京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南京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在讀博士。研究方向:應用語言學,美學,文化學。)

          中圖分類號:J01文獻標識碼:A

          Bakhtin’s Dialogic Aesthetic Ideology

          WANG Yong-xiang

          米哈伊爾•米哈伊洛維奇•巴赫金(Mikhail Mikhaǐlovich Bakhtin,1895C1975)堪稱20世紀蘇聯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于20世紀60年代被發現后,其復調理論、對話理論、狂歡化理論等在歐美廣為流傳。他認為,如果將藝術的視野局限于藝術自身的領域內,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或藝術家本身的創造的自由,那么藝術就陷入嚴重的危機。巴赫金的哲學美學是一種交往性美學,即參與性或對話性美學。而巴赫金的對話性思想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論。

          一、巴赫金的三種“關系”

          在《1970年――1971年筆記》中,巴赫金[1](P.401)提及三種類型的關系:客體間的關系、主體和客體間的關系、主體間的關系。

          巴赫金的“客體間的關系”包括“物體之間、物理現象之間、化學現象之間的關系,因果關系,數學關系,邏輯關系,語言學關系等等”[1]( P.401)。巴赫金非常強調主體在各種關系中的作用。如果說在客體間的關系中主體僅充當了“見證人和裁判官”角色,那么在第二和第三種關系中,主體則直接參與,成為真正的“當事人”。巴赫金的“主體與客體間的關系”相當于經典作家的人與事物的關系;人與客觀世界打交道的過程,即人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在這種認識和實踐活動中,人與事物發生了聯系。一切事物的本質都存在于該事物與人的關系之中,其本質必須以人的本質為衡量尺度;而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所以,在承認事物自然本質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注重事物的社會本質;在確定事物本質的時候,我們必須尋找事物與人之間普遍性的聯系,把那些非普遍性的聯系排除在外;即使是這一普遍性的聯系,也需要經過歷史的考量,隨著時間的推移,任何事物與人的本質關系都會發生變化。

          巴赫金的“主體間的關系”包括“個人之間、個性之間的關系:表述之間的對話關系,倫理關系等等。屬于此類的還有一切人格化了的涵義聯系。意識之間、真理之間的關系,互相的影響,師徒關系,愛,恨,欺騙,友誼,尊敬,虔誠,信任,猜疑等等”[1]( P.401)。主體間的關系不同于主體與客體間的關系,不是我與他的關系,而是我與你的關系;要知道,在人與物的關系之中,“人以智力觀察物體,并表達對它的看法。這里只有一個主體――認識(觀照)和說話(表達)者。與他相對的只是不具聲音的物體。任何的認識客體(其中包括人)均可被當作物來感知和認識。但主體本身不可能作為物來感知和研究,因為他作為主體,不能既是主體而又不具聲音;所以,對他的認識只能是對話性的”[1]( P.379)。

          巴赫金的三種關系恰好反映了西方哲學和美學發展的三個階段:客體性哲學/美學、主體性哲學/美學、主體間性哲學/美學。他對三種關系的區分旨在突出主體間的關系,對話性是其理論的核心。巴赫金為我們領悟和洞察世界指引了正確方向:對話。

          二、哲學基礎與理論淵源

          巴赫金的對話理論具有深厚的哲學淵源。巴赫金對主體的重視(或者說他的主體建構論)的理論來源是康德。他視康德哲學為哲學之主流。康德關于人的主體性的思想對巴赫金有重大影響:在《藝術與責任》、《論行為哲學》等文中,巴赫金把主體的建構看成一種自我與他者的關系,主體的建構是在我與他者的對話和交往中實現的。巴赫金的主體建構論強調人的主體性和個人的參與性;進行理論探討的時候,主體(人)是其出發點。當然,雖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巴赫金的主體建構論所回應的問題是現代哲學所面臨的危機。

          新康德主義馬堡學派的代表人物柯亨對巴赫金的影響尤其巨大,其著作(如《康德的經驗理論》)深受巴赫金的喜愛。柯亨強調倫理學的重要性,視其為哲學之中心。柯亨提出以哲學方式研究美學,主張“系統的美學概念產生于系統的哲學概念”。受德國古典哲學和柯亨的新康德主義的影響,巴赫金剛剛踏上學術之路,就特別重視倫理學,試圖建立一種倫理哲學;他發現,人類文化的三個領域(科學、藝術與生活)在多半情況下未能得到統一,他提出要克服藝術與生活之間由來已久的脫節,藝術與生活要相互承擔責任;而要“保證個人身上諸因素間的內在聯系”,只能“在個人身上獲得統一”,只能是“統一的責任”;還有,“藝術與生活不是一回事,但應在我身上統一起來,統一于我的統一的責任中”[2]( P.1C2)。

          巴赫金于20世紀20年代上半葉撰寫的論著表現出他思考問題的顯著特征:美學的倫理化、哲學化思考,哲學、倫理學的美學化傾向。按劉康[3]( P.166)的分析,這一時期即可看作巴赫金哲學思想發展的第一階段:早期哲學美學階段。在這一時期,巴赫金的思想更多地體現了以柯亨為代表的新康德主義的馬堡學派的影響。

          三、作者與主人公的對話、“我”與“你”的對話

          巴赫金關于主體間性的美學命題可以概括為作者與主人公的對話、“我”與“你”的對話。其對話理論源于他對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說的研究和發現,源于他對復調小說理論的闡述。巴赫金認為,陀氏小說不同于以往的獨白小說,他的小說是一種復調小說。

          在巴赫金看來,獨白小說類似于主調音樂。在獨白型構思中,主人公是封閉式的,其形象建立于作者的世界觀之中,獨白小說中的主人公的自我意識只是作者意識的一部分,主人公的聲音缺乏獨立性,只能對作為主旋律的作者聲音起烘托和陪襯作用。而陀氏的復調小說則類似于復調音樂。在這種小說中,作者與主人公分別唱著各自互不融合的聲部,主人公不再是作者聲音的傳聲筒,它們互相獨立。陀氏小說中的主人公是能夠直抒己見的主體,彼此之間形成良好的“和聲”關系。獨白小說中一切使主人公按照作者構思成為特定形象的東西,在復調小說中已不再作為完成主人公形象的形式起作用,而是作為主人公自我意識的材料加以利用。復調小說具有充分價值的不同聲音組成了真正的復調,這些地位平等的意識連同它們各自的世界結合于某個統一的事件之中。

          對于陀氏來說,小說內部和外部的各成分之間的一切關系都具對話性,整個小說的結構就是一個“大型對話”結構。所謂大型對話,指的不是表現于布局結構上的、處于作者視野范圍之內的、客體性的人物對話,而是一種對話關系。

          陀氏復調小說的獨特之處在于作者對主人公所取的不是高踞對話之上的立場,而是一種新的藝術立場,是認真實現了的對話立場。這樣,主人公便具有其內在自由、內在邏輯、獨立性、未完成性和未論定性。因此,在其復調小說中,主人公相互之間、作者與主人公之間均具有對話關系,這種對話不是文學中假定性的對話,而是嚴肅的、真正的對話,他的主人公不是描繪的客體,不是作者語言講述的對象,而是對話的對象。在藝術上,陀氏小說的大型對話是作為一個非封閉的整體構筑起來的。這種對話是未完成的對話,不同于獨白型小說中的客體性對話或完成了的對話的形象(或者說完成了的對話的記錄)。

          大型對話和微型對話是巴赫金研究陀氏復調小說時提出的一對范疇,它們最終歸結于對話性原則;巴赫金發現,陀氏構建對話的原則到處都一樣,大型對話和微型對話之間具有相互依賴的關系。大型對話與微型對話又可相互轉化。一方面,當構成微型對話的、處于一個話語主體內部的兩個聲音進一步發展分裂為兩個話語主體的思想意識。另一方面,巴赫金提出的大型對話僅是一個相對概念;在小說文本內部,相對于微型對話而言,作者與主人公之間、主人公相互之間的形諸布局結構的對話關系是大型對話;而相對于陀氏整個文學創作來說,這種大型對話又成了小對話,或微型對話。與此同時,巴赫金與陀斯妥耶夫斯基以及其他文學創作者也展開了大型對話;在這種對話中,巴赫金尋覓到了隔世的知音――陀斯妥耶夫斯基。

          巴赫金獨具慧眼地發現了歐洲小說發展史上的一場革命,認為陀斯妥耶夫斯基就如同歌德的普羅米修斯,認為他創造出來的不是無聲的奴隸,而是能和自己的創造者并肩而立的自由的人;因此,陀斯妥耶夫斯基顛覆了獨白小說的傳統,突破了獨白型的已經定型的歐洲小說模式,創造了一個文學藝術的復調世界。巴赫金的復調小說理論為研究陀思妥耶夫斯基藝術作品的工作起了巨大的拓展和推進作用,他的對話性思想開闊了美學、哲學、語言學等的思維空間,對當代美學和文學理論與批評的研究都具有啟示意義。(責任編輯:高笑云)

          參考文獻:

          [1]巴赫金著,錢中文主編.巴赫金全集(第四卷)[C].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3]沈華柱.對話的妙悟――巴赫金語言哲學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

          [2]巴赫金著,錢中文主編.巴赫金全集(第一卷)[C].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經濟行政法 帕累托效率 經濟分析 市場失靈 公共失靈

          近年來,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逐漸升溫,不同學者從自己的研究立場出發對經濟行政法的各方面進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數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從法學角度進行分析,這與研究者的路徑倚賴不無關系。不過,由于經濟行政法所研究的內容涉及經濟行政主體與經濟活動之間的關系,其中不可避免的關涉經濟行政法的基本導向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傳統法學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失之寬泛與抽象,而從經濟分析角度則可以提供相對較為細致與具體的分析。因此,本文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提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首先必須理清的問題是什么是經濟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進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礎。

          1.什么是經濟行政法

          不同學者對于什么是經濟行政法的問題持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可以稱為“工具論”。這種認為經濟行政法是國家行政權力深入經濟領域,對國家經濟實行組織、管理、監督、調節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由于將經濟行政法視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工具,因此這種定義帶有明顯的法律工具主義傾向,與現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經為大部分學者所不用。第二種可以稱為“社會關系論”。這種觀點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學者們較為普遍的接受這種定義方式,因為該定義以其抽象性較好的涵蓋了本身就極為復雜與廣泛的經濟行政領域。不過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法的著眼點置于“社會關系”,但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來,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種調整行為的規范,其著眼點應在于“行為”[4],上述“社會關系論”中對于經濟行政法的定義忽視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相對來說,第三種對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方式——即“行為論”——更符合法理學角度對法的認識。行為論將經濟行政法定義為規范經濟行政主體行為的法,也即對經濟行政組織和經濟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行為劃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為了使干預經濟成為可能而必須建構經濟行政主體的組織行為,其二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并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對行為的規范與控制,體現了法作為行為規范的重要特征,著眼于法律對行為的控制,也體現了現代控權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種比較適宜的定義方法。不過,這種定義還有一個缺憾在于沒有說明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行為進行控制的方式。這種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賦予行為主體權利(或權力)和施加行為主體義務(或責任),因此如下這種“行為論”的擴展式定義為本文所采用:經濟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利(疑應為權力——引者注),賦予其義務(疑應為責任——引者注)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同時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經濟行政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指在給定投入和技術的條件下,經濟資源沒有浪費,或對經濟資源作了能帶來最大可能的滿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種衡量標準,其中最廣為接受的效率標準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它主要指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中,已經不可能通過重組或貿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7]。從帕累托效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這種定義主要是從資源對個體效用的滿足角度進行界定,強調個體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損失為基礎,這就具備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義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單純的從單方面的產出數量大小進行界定效率,這就與另一個更為行政法學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區別,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簡單的表述為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8]。這種效率定義僅從產出的單方面進行界定,忽視了對產品消費者效用的滿足以及產出過程中有可能會增加的社會成本,因此不適宜作為標準的效率定義。這種效率定義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學(包括法學)一直難以引入效率原則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別理清了經濟行政法與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論證經濟行政法為什么應以效率為導向,則必須尋找兩者之間的邏輯中介,這個邏輯中介就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以此為分界點,可以將本文的論題分成兩個下屬問題:第一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第二是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控制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理由。在對這兩個下屬問題回答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起經濟行政法與效率之間的邏輯聯系。

          二、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效率理由

          對于第一個問題研究的起點在于這樣一個明顯的社會事實,那就是在任何社會中,資源相對于人們的需求來說總是稀缺的。在應有盡有的世界里,非但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必要的,甚至連經濟活動本身也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著任何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資源,優化資源的配置,盡可能生產出滿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會最有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理想的資源使用狀態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狀態。于是問題就轉化為如何才能實現資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狀態。

          面對如何實現帕累托效率這一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非是一個首選項。事實上,自經濟學教父亞當·斯密以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恰恰將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視為阻止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礙,經濟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的思潮將國家的經濟干預視為洪水猛獸而避之不及,認為只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徑。而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則利用數學工具證明了這一點:省略復雜的數學公式推導論證過程,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如果不存在不對稱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擾因素,亞當·斯密所描繪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供求關系、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能自動促使市場生產者進行最有效率的生產,而且恰好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在理想的市場中,個人和企業基于個人效用和利潤最大化的選擇結果一定是帕累托最優的,會使社會處于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變得更滿意而不傷害他人利益的狀態中,簡單的說就是理想的市場經濟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實現。然而,細心的讀者會發現,上述分析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理想市場經濟的存在。可惜的是,現實中恰恰缺少這一必要的前提條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場失靈的現象,正是市場失靈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競爭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理想的市場經濟意味著完全競爭的存在,完全競爭的世界是一個價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場中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影響市場的價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競爭中自然形成的市場價格。但是現實市場中的價格卻在三種類型的不完全競爭中受到影響,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就是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形態的典型特征就是個別企業有能力對價格進行決定性的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由強到弱。不完全競爭導致了價格機制無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會導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帕累托效率也因此無法實現。為了消除市場中存在的這些不完全競爭現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競爭,經濟行政主體的反壟斷行為因此就顯的十分必要。主要通過執行反壟斷法(最重要的經濟行政法之一),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競爭現象,促使市場中的價格機制自由的起作用,從而鼓勵競爭,努力接近完全競爭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不完全信息的現實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場中賣者和買者對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對稱,賣者為了將商品賣出會傾向于對買者隱瞞關于商品缺陷的信息,買者由于沒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難知道關于商品質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還根源于信息成本的問題,因為人們對信息的獲取需要付出時間、精力等,這些都成為阻礙完全信息獲得的障礙。不完全信息導致價格機制難以反映正確的供求關系,同樣是導致市場無法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經濟行政主體的干預可以部分解決信息問題,比如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強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降低股民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又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拒絕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與其他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費者獲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問題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外部性也稱溢出效應,它主要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裝飾個人的房子外墻給行人帶來的美感,正外部性會使他人無須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帶來的效用,雖然總體上來說會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但是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它的極端例子會導致物品的無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指該物品的效用擴展到他人的成本為零并且無法排除他人參加共享(比如國防),這就導致無人愿意花費成本提供公共產品,使的市場上該產品的供給不足,從而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相對正外部性來說,負外部性對效率的影響更嚴重,典型如企業生產給環境造成的污染,這使得生產的社會成本高于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如果從社會效率的角度看,企業的最佳生產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的位置[10],但顯然企業從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并不會將社會成本考慮進來,而只會按照邊際效益等于企業自身邊際成本的位置進行生產,這種偏差就導致企業生產了過量的產品,同樣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11]。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經濟行政行為消除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對于正外部性的極端例子——公共產品無人提供的現象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執行稅法進行強制性征稅,然后通過執行公共預算法將征收的稅款用于公共產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國防所需的武器裝備、人員薪金等。對于負外部性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執行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費)來消除。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競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問題,理性的市場經濟并不存在,現實中的市場無法自動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也就無法實現資源最有效的運用。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通過執行經濟行政法,運用經濟行政權力對經濟進行干預,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場形成的障礙,用“有形的手”促成“無形的手”的形成,這也就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理由。簡單的說,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在于促成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狀態的達成,因此它的行為應該是以效率為導向的。

          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關于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論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經濟行政主體依據某某法的規定進行干預,之所以強調這一點的理由涉及對上文所說的第二個問題的回答:首先是因為根據現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也即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積極的行政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12]。這一點同樣適用作為行政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為經濟行政法下的定義相一致。其次,與這個標準的法學回答所不同的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脫離法律控制的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并不能保證帕累托效率目標的實現,甚至反而會導致市場中出現更多阻礙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也就是出現所謂的公共失靈現象,即公共權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干預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場缺陷,甚至妨礙和限制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引起社會經濟關系的扭曲,加劇了市場缺陷和紊亂,從而不能使社會資源實現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公共失靈也就為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尋租”現象的存在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不存在經濟行政法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經濟行政法的缺失意味著沒有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界定,因此經濟行政主體干涉經濟的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約束。事實上在這種環境中經濟行政主體通過運用沒有限制的經濟干涉權力同樣可以達到上述消除市場失靈的目的,比如經濟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市場中存在的壟斷現象進行干涉,并運用強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經濟行政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以使股東獲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理論在政治學領域內的運用)所指出的,經濟行政主體本身也是有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這些人不會因為進入了經濟行政機關而改變理性最大化這一經濟學對個體的基本假設,因此經濟行政主體本身并不能被看作為理所當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實際上也同樣會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則,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況具體執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往往是作為個體的“行政人”,沒有理由相信他能擺脫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實上更常見的情形是盡可能的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經濟行政主體手中還掌握著迫使行政相對人無條件遵從自己意愿的“權力”,如果這種權力沒有界定范圍(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形式界限),那么作為理性最大化主體的經濟行政主體就有機會無限的擴張這種權力范圍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時無須付出成本(因為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這種無限制的權力必然會以自身的私利為目標,而不會去保證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實現。

          以上描述的是一種比較極端的公共失靈現象——尋租。尋租在經濟學中主要指支付給資源擁有者款項中超過那些資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項中的一部分,簡單的說租金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沒有經濟行政法為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劃定界限并施加義務時,經濟行政主體運用權力的機會成本很小,可以獲取租金的空間則大大擴展,由理性最大化個體組成的經濟行政主體同樣會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會試圖謀求盡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種直接的非生產性活動,在與非生產性活動相對的生產性活動中,在理性最大化驅使下的個人與企業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潤,同時在客觀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加與資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產性活動則并不導致社會財富增加,只是通過權力的強行干預導致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這種分配是脫離市場調節機制的分配,結果使掌握權力但又沒有為權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經濟行政主體獲取了本不屬于它的利益,這就導致公共決策是扭曲,也極大的削弱了社會生產中的激勵機制,促使本應依照市場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社會主體轉而依附于權力,參與到非生產性的活動中,致使社會資源浪費,也就無法實現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在沒有經濟行政法存在的情況下,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行為導致了權力以最低成本的無限擴展,進行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使社會資源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與分配而遭到浪費。經濟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體現,正如上文對經濟行政法定義的討論中所提及的,經濟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力,賦予其責任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授予權力事實上就是劃定了權力形式的界限與范圍,通過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阻止權力的無限制擴張,防止社會資源在非生產性的活動中遭到浪費(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存在的經濟理由)。同時,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施加責任事實上就是增加權力行使的成本,減少租金存在的空間,防止經濟行政主體為謀求租金而濫用權力,浪費社會資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實現。由此可見,正因為經濟行政主體對于經濟的干預存在著尋租的政府失靈現象,無法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因此才為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授權與賦責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導出經濟行政法必然也是應該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為導向。

          然而,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經濟行政法本身賦予了經濟行政主體過大的權力和過小的責任,導致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合法”的尋租怎么辦?這涉及到經濟憲法和違憲審查的問題,對于經濟行政法本身給尋租提供條件的情形,應該賦予行政相對人向法定的違憲審查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通過法定的程序審查經濟行政法是否符合經濟憲法中有關確保帕累托效率實現的條款(主要是經濟自由條款)的規定,甚至可以將本文所論證的“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這一規范性(normative)命題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法治現狀,這是一個需另文專述的問題。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靈現象的存在

          如果說尋租現象的存在是經濟行政法通過賦予經濟主體權力并施加責任以確保效率實現的理由,那么在經濟行政法中還有一部分內容是對經濟行政主體自身進行組織規范的內容,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為導向呢?這就涉及到另外兩種公共失靈的現象:

          第一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集體決策的困境。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行為需要做出明確而又一致的行政決策。但由于經濟行政主體事實上一個構成非常復雜的機構體系,其內部有各種職能部門的分工,各職能部門內部又會有各種工作部門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門還可以具體細分為各個個體的職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龐雜的機構體系中搜集各種分散的信息、統一不同的意見并形成對外一致的行政決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因此在經濟行政法中普遍規定了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組織結構,使行政首長可以統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見、作出統一的決策并為此承擔責任,這是一個經濟行政主體有效開展經濟干預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這種類型的組織機構的存在,那么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有效干預也就無從談起,更不可能通過干預來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委托——問題的存在。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的最終合法性來源是人民,因此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的干預經濟的權力也是來源于人民,從理論上可以將其視為人民將權力委托給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由此就產生了信息經濟學中所謂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當委托人將權力交于人后,由于主體的分離因此人對權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遠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動下通過控制信息的方式獲取違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這同樣使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難以達成實現資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標。解決委托——問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設計,這可以通過經濟行政法中有關組織規范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比如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這也是經濟行政主體間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方式)的主體、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標)等內容,確保對國家稅收財政收入運用的公開化、明晰化。又比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法建立經濟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方式,盡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使經濟行政主體在權力委托人(人民)的監督下更有效的進行經濟干預,達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標。

          四、結論: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

          綜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論證思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證明了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由于社會資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問題,因此社會經濟活動中首要問題就是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狀態是社會資源使用的最有效狀態。同時,經濟學研究證明了在理想的市場經濟(完全競爭、完全信息、無外部性等問題)中,無外力干涉的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能引導自利的個體與企業自動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然而,理想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壟斷、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經濟周期等問題,現實的市場機制無法自動達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這就為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必須是以確保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目的,也就是必須是以效率為導向。可是,由于存在尋租、集體決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靈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不能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甚至會成為阻止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所以,通過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控制,進而確保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達到預期的效果,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就顯得十分必要。基于此,可以得出結論認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注釋】

          [1] 典型如宋功德著:《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 梁彗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楊海坤:《〈民法通則〉的公布和我國經濟行政法的發展》,載楊海坤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經濟行政主體》,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頁。

          [3] 吳建依:《經濟行政法理論與制度》,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72頁。

          [4] 劉星:《法理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頁。

          [5] [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頁。類似的定義還可參見洪家殷:《經濟行政法之任務與手段》,載程家瑞主編:《中國經貿法比較研究論文集》(1998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印行。

          [6] [德]烏茨·施利斯基:《經濟公法》,喻文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頁。

          [7] [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頁。

          [8] 有學者已經基于這種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則,參見王成棟:《論行政法的效率原則》,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在該文中作者提出要將行政相對人的效率考慮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則中,但似乎并未展開具體的論述。筆者認為該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為基礎的效率概念,這種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難納入行政相對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則可以避免這種缺陷。

          [9] [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10] 根據經濟學原理,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由于企業只能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生產的產品,因此單個企業生產產品的邊際效益(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必定是遞減的,而邊際成本(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付出的成本)則必定是遞增的,企業生產產品的最佳數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因為此時如果企業再多生產一個產品會導致邊際成本高于邊際效益,這樣企業就會虧本。同時,由于假定單個企業無法控制價格,并且單個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買出自己所有的產品,因此這個交匯點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場價格,否則企業會發現多生產一個產品的成本就會超出市場價格,同樣會虧本。

          [11] 勞平、王則柯編著:《市場經濟與政府責任》,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