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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近因原則 保險損失 保險賠償
近因原則發端于英國海上保險領域,目前已經成為國際保險領域被普遍采用的保險理賠原則,但是我國保險法對此未作任何規定,只是在司法解釋中有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一近因原則及其在保險法上的意義
“近因”是英美用語,但已經發展為各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來源于法律用語Causa Proximaet Non Remota Spectatur,近因是由Proximatecause直譯而來,中文中沒有與之相匹配的詞語,在理論界關于近因的解釋存在兩大主流觀點,一是時間說,即時間上最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一是效果說,即“該說認為,近因并非以時間上的順序性作為判斷標準,而應就原因事實與結果事實之間的效果進行判斷,即在各種原因事實并存時,以對結果發生有最重要影響的條件作為法律效果上的原因?!?P近因“并非是指時間的晚近,而是指在因果關系上最直接、最有效、起關鍵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則是通過判斷保險事故與損失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理論在保險法中的特殊應用。這一原則要求只有導致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近因原則在認定保險事故及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體現在這兩方面:一是損失必須是作為保險對象的風險的自然、正常、合乎事物發展規律的結果,而不是被保險人以其他原因導致。近因對于發生損失的這個后果,不因為有其他原因發生或同時存在而受影響——即其狀態或效力依然存續,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該近因發生作用,割斷其與損失之間的聯系。因其他原因導致的損失,無由讓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二是只有近因引起的損害范圍才是有限的和確定的,因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才有可能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即只有近因引起的損失才能由保險人賠償,近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并不賠償。因此“近因”原則就是確定保險人應否以及在多大范圍內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一個重要根據。而判斷什么是損失發生時的“近因”就成為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
二、近因原則在適用時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以及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重要性,近因原則受到極大的關注及充分的重視,同時近因原則的正確適用有利于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由于近因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損害結果與致損原因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在適用近因原則時應特別注意因果關系的證明問題:
(一)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保險理論和實踐中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已經形成共識,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事故與致損原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侗kU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痹摋l規定中,保險事故的“原因”即包括近因原則下的各因果關系。根據該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顯然負有對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二)例外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仍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此時舉證責任將倒置給保險人。但何謂”所能提供“,現行保險法并未明確細化?!?夜O輾ǘ醞侗H?、被監杖嘶蚴芤嬡說鬧っ髟鶉尾⒉灰蠖砸蜆叵到諧浞值鬧っ鰨魷抻諂淠芰λ艿姆段諤峁?,即便不钠H浞種っ髟蠐虢峁浯嬖詰謀厝渙擔膊懷械>僦げ荒艿腦鶉?,而蕢q怪酶O杖恕8迷蚴潛;と跏迫禾宓奶逑幀?/p>
(三)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害發生時近因的選擇問題此種情形是指多種原因同時存在并共同作用于保險標的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情形,這種情形比較復雜,要嚴格區分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若多種原因都是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依法承擔責任,若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在實踐中有兩種做法,一是全賠制,即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一種是限制賠償制,即只負責賠償因保險事故引發的損失。本文認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全賠制與限制賠償制都存在缺陷,應根據除外責任是否與保險責任相互獨立,若除外責任與保險責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除外責任與承保責任相互獨立,任何一種原因都會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論文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風險管理;法律規制
一、金觸不良資產之現狀與成因
(一)金觸不良資產現狀
1999年底,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目的在于協助消化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19001)億元不良貸款。2001年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戴相龍指出,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已達18001〕億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銀行的不良貸款已達20001〕億元。據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1990年為2952億元,1996年達9500元億,6年間增加了兩倍多。至1999年高達18001〕億,3年間幾乎又翻了一番。國有銀行在近五年間消化了將近15001〕億元不良貸款(尤其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現的不良貸款總量幾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國務院批準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借鑒國際經驗和方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重大舉措。但是,五年過去了,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卻有增無減,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從多角度、深層次分析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的成因
1.國家所有“虛位”、具體責任“真空”、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銀行經營管理不善。
2.銀行體制弊端、金融監控缺漏、銀行職員素養缺失、金融犯罪問題嚴重。
3.銀行有法不依—法治觀念淡薄。
4.國企效益低下—債務轉嫁銀行。
5.誠信觀念缺失—逃廢金融債務。
6.人情關系文化滲透—銀行借貸關系扭曲。
二、金觸不良資產之法律規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西方銀行管理經驗,健全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巴塞爾原則及經臉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于1997年4月補充修訂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通稱《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標準比率為896,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96。該協議出臺之后,德國為首的歐共體各國紛紛響應,英國、日本等國銀行均嚴格達標。美國銀行不僅確保資本充足標準,并創造性地建立了資本風險預替系統,從而保障監管機構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條件、審批程序、持續監管手段以及監管權力等有關方面的25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9月針對銀行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先后在內控文化、風險識別評價、內控措施與責任、信息及其溝通和內控制度監測等方面,規定了13項原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一些銀行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關于銀行透明度的建設》等文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上述一系列原則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員國與眾多的非成員國的高度重視并適用,就在于這些規則和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聚集了大批業內專家,針對銀行金融業務數年開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深人研究的結論、對策和成果,符合國際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具有內在的科學性和外在的權威性,是巴塞爾委員會與許多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共同合作的結晶。
(二)西方銀行風險管理
金融業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對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不懈探討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經驗。20世紀30年代由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和穩定了美國銀行制度,亦先后為日本、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所借鑒。目前,許多國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創立和完善,豐富和發展了銀行監管體系,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舉措。
德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風險度量法以及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場可謂是剛剛踏上征程。我國加入WTO之后,商業銀行無疑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市場中運作、經營和發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控制、減少、避免不良資產,應當認真汲取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水平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三)確立風險防范理念
學習和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管理經驗,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理念。金融風險防范應是整個國家、銀行系統和銀行全體職員共同的事業。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控制的觀念和意識,應根植于整個銀行系統內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位職員的靈魂深處。正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報告所要求的,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應該在銀行內部營造一種“內控文化”。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內控制度建設。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的出臺,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確立了規范依據。《指導意見》作為制度分析的立足點,通過揭示其制度缺陷,在立法層面上和運行棋式方面進行了合理論釋。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鄉二元體 系的影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相對落后。《指導意見》的出臺,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立了依據。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1、法律淵源
(1)憲法。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痹诨緳嗬膶用嫔洗_立了公民的社會保障權。
(2)法律。到目前為止,仍然缺失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性依據。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規范僅散見于其他法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p>
(3)行政法規。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規也并不多見,《指導意見》可視為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地方性法規如黑龍江省頒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上海市頒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等。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我國大部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規章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規章如《廈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等。
(5)國際公約。中國參加的國際組織所通過的國際條約與協定,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批準后即在中國生效。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p>
2、對《指導意見》的評析
國務院《指導意見》較《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創新之處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基本原則。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則為“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撫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這就導致在實踐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沒有實現社會保險的初衷《指導意見》規定了“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社會連帶思想。
(2)參保范圍。在《基本方案》中,參保范圍被定為“市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薄敖患{保險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指導意見》將其擴大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笔?nbsp; 得參保范圍擴大了許多,也更為科學。
(3)基金籌集。在《基本方案》中,國家的責任僅限于財政的稅式支出,這顯然是不夠的;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個人繳費方面,《基本方案》對于月交費標準設2-20元十個檔次。而明顯偏低的繳費標準導致了很多參保者只能每月領到幾元甚至不足一元的養老金的尷尬局面;《指導意見》將標準提高為每年100-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3、我國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征
(1)政府責任突出。我國目前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個人、企業繳費和政府補貼三方面構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于沒有企業這一承擔主體,且個人的繳費能力相對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斷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負擔起更大的責任。在新農保中表現為基礎養老金。
(2)社會共濟性差。社會共濟性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特點,通過養老基金在社會范圍內的統籌,將老年風險由個人轉移到社會,從而減小個人應對老年風險時的負擔。由于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社會統籌機制,從而將老年風險推向了個人?!痘痉桨浮冯m然改革了原有基金運行模式,但是由于統籌賬戶的缺失,社會共濟性仍然難以體現。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
1、立法相對滯后。養老保險的實踐先于專門農村社保規范的制定,實踐缺乏統一的規范依據。雖然我國1994年把制定《社會保險法》列人了日程且進行了數次調研,但至今仍然千呼萬喚不出來。
2、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意見》算得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域效力最高的規范,但是《指導意見》本身也只能視為行政法規而已。
3、多龍治水?!罢龆嚅T”、“多龍治水”,越治越濫。地方利益的驅使,使之“百花齊放”,統一失衡。
二、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學分析
1、生存權思想。生存權是指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公民應當享有的維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須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的生命得以延續的權利,而且指一個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權利。生存權是社會保障立法的理論基礎,公民在生存權無法實現的時候,可以向國家請求保障其生存權,而國家也有義務接受公民的請求。
2、社會連帶思想。社會連帶的概念是19世紀末法國學者杜爾凱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會連帶思想可概括為“任何個人出現了問題和困難,并不僅僅是個人的問題和困難,也是全社會中每個人的問題和困難,從而每個個人都有義務幫助社會上所有的個人”。社會保險其實就是社會連帶思想的具體體現,個人的風險由全社會共同分擔。
3、社會公平思想。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羅爾斯:“所有社會價值——自由與機會、收人與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價值的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鄙鐣U蠈袷杖诉M行分配和再分配,將國民收入從高收人者轉移到低收人者,是社會公平在這一領域的具體闡釋。
(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會上的每個人都面臨著年老的風險,當勞動者因為年老而退出工作崗位后,失去原有的經濟保障之后,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支持,以保障他們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會的安全。老年風險不僅是個人問題,而且還是社會問題。勞動者社會生產力的創造者,只有他們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會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重要的社會安全保障意義。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國家模式。此模式見于改革以前的英國和瑞典,具體表現為全民享有等額的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與收人水平無關,個人無需繳費,國家養老金支出全部來自財政稅收。該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國民極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運行了幾十年后,這些國家的財政由于過于龐大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而出現赤字,同時國家的失業率也在增加。純粹的福利國家模式逐漸被各國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經過改良而成的“第三條道路”模式。
2、“第三條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條道路”模式的是布萊爾政府,他們試圖在撒切爾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尋找一種中間性的“第三條道路”,即讓市場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動用政府的力量對其進行監督和補充。具體來說,英國將養老保險分為國家養老與私人養老兩種。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即國家和地方政府負擔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費的個人養老金相結合模式類似于這種“第三條道路”模式,有機地將國家責任和個人責任,政府與市場相結合,是一種不錯的嘗試。但是,由于我國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實行的是社會保險模式,導致了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存在著制度銜接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改革。
3、社會保險模式。該模式見于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其基本思路是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國家公共財政在籌資上給予資助或托底。我們要注意到,從責任形式上,農村的社會保險模式與上文論述的“第三條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卻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第三條道路中”,國家養老金是獨立于個人養老金的,而且不與收人相關聯,無償發放,是一種接近于社會救助或者社會福利的形式;而社會保險模式中,國家的資助或托底是與個人繳費在同一框架內的,是共同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國從當前國情考慮,應逐步將改革中的類“第三條道路”模式轉變為這種社會保險模式。
4、中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比較特殊,比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該模式下,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國民為養老進行個人專項儲蓄,并采取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模式。國家不進行財政資助。
(二)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驟的思考
很多學者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完善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該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第一,應該盡快制定出《社會保險法》,從而為各種具體的社會保險制度做出規范性的說明,確立基本原則,使得各項特殊法或法規的訂立有據可依?!渡鐣kU法》已醞釀多年,但是遲遲未能出臺,這就使得后續的一系列特殊法無法訂立。而且從當前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來看,未見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規定,不得不說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會保險法》出臺以后,應以此為依據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醫療保險法》等。并且我國當前的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共同編人一部《社會養老保險法》。這樣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將會更為簡潔有效,便于未來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第三,在《社會保險法》和《社會養老保險法》的基礎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體實施的行政法規、規章等。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模式的思考
首先,應在當前改革中確立的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模式中加入統籌賬戶。具體說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利用財政支出每月定額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可以一解燃眉之急,應當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個人賬戶由于體現出個人的責任,并且使得不同需求的農村人口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待遇,在現階段也可以保留?!吨笇б庖姟分幸幎ā皞€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笨梢孕薷臑?個人繳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等劃人社會統籌賬戶。
論文關鍵詞:保險市場信用體系行為規范
論文摘要: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存在著影響誠信建設的一些問題。相應的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管理,加快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民族保險業的健康成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和社會產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經濟學的視角看,信用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自律性規則,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于道德規范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信用建設問題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認真思考且積極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當前保險市場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
縱觀目前保險市場發生的各種問題,多與保險信用機制的不完善有關。這些影響誠信建設的問題主要有:
1.競爭主體行為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
2.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沒有統一的有關信用度的認定機制,缺乏對失信者進行全社會懲罰的措施,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難以實施全面有效的評價與監管;
4.在保險業內部,有關信用的信息處于嚴重的不對稱狀態。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又強,使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作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綜合使用;
5.從業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一J誤導甚至授意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對策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主要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規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作為具有市場風險、以誠信作為經營基本原則的特殊行業,保險公司更應將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為發展之源,立身之本。具體對策:
1.建立完備、規范的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要從組織管理、財務核算、責任累積、風險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要創新管理理念,廣泛運用當今先進的技術成果來提高管理效率,加速產品開發、數據處理、資金劃撥、成本核算、業務和辦公自動化、網上營銷等業務內容的電子化進程,提高資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營風險管理的集約化經營水平
2.規范人從業行為,加強對公司全體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素質是提升保險信用制度的重要環節。我們目前仍以保險人展業為主,所以推進人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強化依法經營意識、使現代人了解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關鍵所在,并將職業道德教育融人常規的職業培訓之中就顯得成為重要。另外,也應加強對公司全體員的教育和培訓。培訓員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員工誠信道德的選擇與評價能力。要創建道德環境,使員工在實踐中體驗和升華道德情感,理解并認識誠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
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誠信人格影響員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感染并帶領一大批具有誠實人格的高素質員工隊伍,各級工作人員之間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團結協作的工作關系。要強化“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
4.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的根本途徑。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它作為商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戶往往通過理賠、到期償付、回訪等判斷公司及產品的優劣。因此可以說,企業信譽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的兩大命脈,誠信服務更是維護客戶權益的重要體現,整個營銷的全過程公司都必須提供始終如一的、全面的、及時的、周到的服務。首先,在客戶買保險時,通過耐心細致、詳細全面、客觀真實的服務,使客戶能明明白白買保險。其次,公司應在保單維持階段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優質保險服務。當客戶申請被接受后,通過電話回訪、面見被保險人等方式與客戶聯系。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客戶的陳述與投保單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實,以便發現問題能迅速處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塑造專業、真誠、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當客戶發生事故前來索賠時,應盡量合理簡化手續,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外,通過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量化服務標準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用真誠、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和社會大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和支持。
5.規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用行為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誡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具體運用,是保險人估計和判斷風險的一個重要依據。鑒于中國目前的狀況,可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根治個人信用缺失的頑癥,讓誠信真正成為一種公認的財富。
論文摘要: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于“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不斷出現的養老基金缺口大、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目前社會保降互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目前,中國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正日趨嚴重。由于它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關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問題和整個社會的穩定問題,使得我國政府對老齡化問題十分重視,養老保障在整個社會保障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在我國,隨著各項改革措施的推出,對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
一、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
1.公平原則。在保障項目實施范圍內不會對受保對象有性別、職業、民族、地位方面的身份限制;對符合享受保障的各類對象,在保障待遇上按照同一標準。
2.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這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的項目多少、待遇水平高低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以及由此決定的社會成員對基本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同時也要與社會財富、政府財力與社會成員的經濟承擔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既不能“過廣過高”,也不能“過少過低”。
3.責任分擔原則。這體現在社會保障的各種責任例如資金負擔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等,應該由政府、企業、個人和社會團體等分別承擔,而不應該只集中在政府或少數幾個方面。
4.普追性與選擇性相結合原則。普遍性原則是指社會保障的對象、范圍不能只局限貧困階層,而應使全體國民都能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選擇性原則是指根據收人狀況和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區別地安排。兩者相結合即在制度設計中有的項目按普遍性原則使全體國民按同一標準共享.有的項目只保障一定范圍內的部分人。
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的主要問題
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實現現代化、小康社會的要求來看,我國社會保障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社會保障管理仍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監督機制。現代政府管理方式需要從政策管理轉變為法制管理。但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的歷史使得政府大多仍然依靠政策管理,管理行為的臨時性、非規范性以及不公平性特征比較突出。
二是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偏低,集中管理優勢未能充分發揮。目前全國已有12個省份實現或基本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總的來看,找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統籌范圍仍主要限于市縣一級,層次明顯偏低。偏低的統籌層次不利于發揮集中管理的優勢。
三是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規范化程度不夠,資金運作缺乏長期預備機制。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的變革,特別是資金管理體制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變,給資金管理帶來了大量的新問題。未來的準備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化解資金的管理風險,仍然是懸而未決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制化不到位、監督不力等。在實踐中已經產生了例如娜用社保資金、腐敗或違法犯罪等嚴重問題。
三、目前我國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我國在未來一段時期內的總體發展目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根本指導思想。根據這個指導思想,針對現行管理體制的弊端,應注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一是政策管理與法制管理相結合,以法制管理為主。政策是具體的行動準則,雖然屬于制度的范疇,但是具有短期性和變動性的特點。政策一般是以文件的形式的,具有一定的法規效力,但是與法律相比,政策的強制性和規范性不足,時間上的變動性明顯。法制則是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監督,它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標準上的統一性以及時間上的穩定性。
二是社會保障覆蓋面問題。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是比較低的,比如說在社會保險的五個項目里,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最多,但截止到05年3月底,勞動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參保人數是1,6554萬人,而同期我國城鄉就業人員7,3740萬人,從這個數字看出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的數字較低。目前,鄉鎮企業職工、進城農民工、城鎮私營企業就業人員以及許多靈活就業人員大多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而這部分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逐年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社會保障的夜蓋面水平還比較低,與國際比較,只相當于低收人國家水平。
三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確保國民的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當前社會保障統籌層次不高。今后我國在調整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管理責權時,應側重于逐步提高統籌層次,使集中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具體來說,可以遵循如下進程: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并為最終實現全國統籌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