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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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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鑒定報告

          運輸鑒定報告范文第1篇

          ――荷蘭迪捷姆集團現任執行總裁赫爾曼先生

          說起迪捷姆集團(簡稱DGM,全稱為Dangerous Goods Management“危險品管理”),也許讓人覺得陌生。其實在危險品物流行業,它的地位恰如航運業的馬士基、貨代業的中外運一樣引人注目。

          迪捷姆集團創業始人弗蘭克先生常說:只有富有激情和積極向上的人員才能加入到迪捷姆大家庭中來。如今的迪捷姆集團已經成為全球危險品安全操作、包裝、倉儲及運輸的領先者,迪捷姆集團的41家分公司分布在世界上的28個國家。

          中國的危險品物流離世界差距有多遠,迪捷姆業務將給中國危險品物流帶來了哪些經驗?將面臨著什么樣的困惑等等。最近《物流》雜志記者有幸在DGM(中國)北京總部專訪了荷蘭迪捷姆集團現任執行總裁赫爾曼先生。

          《物流》:很高興您能接受我們的采訪。在國內很多人對迪捷姆都不太熟悉,能否先給我們介紹一下危險品物流市場的概況以及迪捷姆的地位?

          赫爾曼:危險品物流市場非常龐大,從原料采集、生產廠家、化學品市場的物品運輸、儲存使用、后期處置等都涵蓋其中。DGM的服務包括原料產品、物流運輸、使用等,服務于整個物流過程。

          現如今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迪捷姆集團的分公司,他們在危險品運輸及操作環節共享統一的寶貴專業知識。這絕對是唯一的,因為世界上還沒有其他公司能夠提供類似的操作平臺。

          迪捷姆業務主要有四個特征,一是在操作環節方面包括貨物包裝、重新包裝、制單及標簽業務;二是全面的與安保條列相關的培訓課程及教學計劃,服務于現在危險品的運輸、倉儲等環節;三是各種關于安全防護范圍的顧問業務,針對各種貨物在運輸、倉儲環節的強制安全防護服務;四是與業務相關的軟件信息及資料處理、包裝材料及軟件工具等等。

          《物流》:全球范圍內業務量有多大,中國的業務量占DGM的全球業務量多大比例?

          赫爾曼:這個問題很難說,因為DGM總部在荷蘭,在全球的不同國家都是采取合作伙伴的方式,而且各個國家業務量也各有不同。總的來說,DGM在中國的業務量在全球的比例很小,與其他做得好的國家差距很大。

          中國的業務很特殊,比如危險品鑒定這項業務,只有中國才有。這是因為在國外危險品市場已經很成熟,法律法規較完善,對托運人監管也比較到位,托運人提及的文件很規范。《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于2004年9月正式頒布實施,托運人監管有一定難度,需要第三方出具識別報告。隨著中國政府管理部門對危險品運輸安全重視,中國DGM業務將有很大需求。

          《物流》:DGM的全球組織架構和經營理念是什么?迪捷姆在中國開展業務和在世界其他地方有什么區別?

          赫爾曼:DGM總部框架是一種平行、發散的結構,總部層面的理念是對整個行業進行理解和整體把握,擴展區域性機構,類似于軍隊的指揮系統,周圍有很多工作組(如物流、IT、安保培訓等)為之服務,貫徹執行每項任務。DGM在中國有13年歷史,經過DGM(中國)業務擴展,目前已經有8個分公司,可以肯定地說分公司將會繼續增加,行業對DGM(中國)有著現實需求。

          危險品物流,就國際運輸而言,中國與世界的差距很大,但在這個市場上,各個國家水平參差不齊,發展都不一樣,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面積大的國家,危險品立法和所要走的道路將要面臨很多挑戰。

          《物流》:金融危機對DGM有無影響?DGM的競爭對手是誰?主要目標客戶又是誰?

          赫爾曼:就2008年而言,對DGM沒有太大直接影響。從統計來看,DGM還在持續20%的增長,多元化的業務,展望未來應該也沒有太大影響。

          DGM中國的競爭對手即使與DGM同樣的業務都是區域性的,只在某一地區,如北京,上海,不像我們全國性的。DGM全球也類似,很多國家都是只在某一個地方做著同樣的業務,并不具備全球的網絡,所以我們并不擔心自己的業務受到挑戰。

          DGM主要目標客戶是整個行業需要DGM的客戶,不管是托運人,托運人及其人、貨物承攬人、包裝人等。

          《物流》:DGM如何做到讓客戶滿意?如果某家機構采納了你們的鑒定,但對結果不滿意,您認為應該怎樣改善呢?

          赫爾曼:DGM種類很多,我還是以其中一項鑒定來舉例。當DGM出具貨物識別報告,這一報告依據國際、國內危險品法規,并采取技術上的鑒定得出結果是危險品,客戶不滿意,或許因為危險品要增加運輸包裝成本、影響運輸時間等,但每個客戶都可以重新去權威機構再次復核鑒定尋求最終答案。客戶對結果的不認同,在中國可以請民航局監管測試機構進行復核。

          DGM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雖然能理解客戶的這方面心情,但始終堅持安全第一,不把安全當兒戲。

          《物流》:有沒有一個產品或行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成為最佳做法的鑒定標準? DGM在中國能不能借鑒荷蘭的經驗?

          赫爾曼:鑒定業務比較典型的一個產品或行業,應該是未知物。物品越簡單越好鑒定,發達國家目前把生產基地放在中國,毋庸置疑的是將會在中國的生產過程中創造很多新的物質,已有物質或溶液加上新的東西是否成為新的危險品,性質是否發生改變,這種未知物的分類識別頗具代表性。

          DGM正在逐步推進實行GHS制度(全球化學品鑒別和分類)制度,現在全球99%都采用歐洲標準,DGM(中國)也將遵守和利用整個法規,由于總部在荷蘭,因而DGM(中國)在法規的理解和引用起來都會很有優勢。

          《物流》:DGM如何做到與客戶共贏?未來幾年,DGM在全球和在中國的戰略目標各是什么?

          赫爾曼:DGM服務公司跟客戶一起來商量、一起研究做整個流程的所有環節,并根據客戶需要進行改善。比如,為客戶改善流程方法,制定適合客戶的培訓計劃。由于DGM這個組織對物流各方都比較了解,從發貨人到運輸部門都了解,所以能利用這個獨特優勢來為客戶解決問題,做到客戶自己不可能達到的服務。

          就全球范圍來講,DGM危險品專業公司會繼續專注于自己的業務,在世界上難以進駐的地方開展業務,比如中東、非洲等。

          至于DGM中國,將來1―2年的目標和展望,有兩方面:一個是培訓業務,一個是擴大危險品安全保衛。對于危險品安保來說,在歐盟要求遵守的法規上,國際法規會提出挑戰和更嚴格的要求,中國將面對越來越大的壓力,DGM期待在這方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物流》:DGM采取的是全球招募合作伙伴的方式,如何來選拔和規范合作伙伴呢?

          赫爾曼:DGM全球伙伴監管在于如何規范這些合作伙伴的業務行為,首先簽訂一個協議來確定如何使用DGM的商標,DGM下達安全和質量指標,手冊式文件隨時更新。關于質量和安全手冊,DGM會定期在全球進行更換和系統化。

          在DGM選定的新合作伙伴最初開始業務的1―2年中,DGM會對新合作伙伴進行運作體系和業務指導。如果合作伙伴在今后的業務過程中因違規操作給DGM和客戶造成不良影響,DGM總部會對其第一次行為進行警告,第二次則毫不客氣地說再見,不再合作。

          《物流》:就中國危險品市場而言,會對DGM在中國從事開展業務帶來哪些困難和挑戰?

          赫爾曼:中國不完善的危險品物流市場會帶來幾個不好的后果。第一,貨主逃避法規的監管,而在國際上會給予處罰;第二,讓他們以犧牲安全為代價。從長遠來講也會影響到整個經濟的增長,希望政府完善法規的制定,引進相關管理技術。

          DGM目前最大的挑戰是來自客戶在法規上的巨大需求。目前中國自身的法規體系仍在建立中,國際上危險品法規也在修訂中,在這種形勢下,DGM將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培訓這些客戶從而掌握這些變化。

          《物流》:您在2月11日的民航局危險品安全研討會上也做了主題演講,您如何看待與中國政府的關系?

          赫爾曼:中國政府管理部門對DGM的商業行為進行相關管理, DGM(中國)是一個很好的合作伙伴,將大力支持政府工作,同時也可以把在其他國家的運輸經驗為中國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從整個行業而言,危險品在法規上已經建立危險品能夠達到也可以安全運輸,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危險品制造一些事端,危險品安全保衛面臨挑戰。目前這在整個運輸領域都可以說是一個熱點領域,于是這次我做的主題演講就是如何來保護危險品、防止被非法利用。比如說感染性的物質,一旦泄露出去將大面積流行爆發,引起公眾恐慌。所以我覺得保衛危險品的安全,防止危險品被搶劫、偷盜、非法利用,是我選擇這個主題的原因,也是一種責任。

          《物流》:您以前在荷蘭國防部工作過,這是不是您選擇從事危險品物流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對了,什么事情會讓您晚上睡不著覺?

          赫爾曼:當然,有一部分這方面的原因。我在國防部從事爆炸品、燃料運輸方面的工作,上學的時候在課堂上我就對新事物容易產生好奇和困惑,包括燃放煙花,對化學品酸堿度的好奇等,這些經歷都對我從事危險品物流有一定影響。

          呵呵,我的睡眠質量很好。但讓我最擔憂的是客戶不正當使用鑒定書,自行篡改上面的信息,利用篡改的報告,把危險品當普通貨物運輸出去。這樣發生的問題使我們的工作很難做,或許會讓我擔心得睡不著覺。

          《物流》:目前,危險品市場在全球經常談論的有哪些熱門話題?您如何看待中國危險品物流市場現狀,有什么好的建議?

          運輸鑒定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運輸鑒定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鑒定 過程確認 特種工藝 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TM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10(c)-0097-03

          1 特種工藝及其鑒定概述

          特種工藝是指零組件或者裝配件經過嚴格控制的特定工序處理或者加工而成,用這種方法制造或者加工的產品,會發生物理、化學或者金相變化,不經破壞,無法使用常規檢驗方法或者儀器設備最終判明質量[1]。國內通常把它們稱為特殊過程、冶金工藝,或者新材料、新技術工藝,在各個工業生產領域中均有應用,尤其是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領域。特種工藝包括熱處理、表面處理、鍛造、鑄造、焊接、膠接和復合材料制造、特種加工等多種工藝類型,當然也包括密封、粉末冶金、無損檢驗等材料處理技術[2]。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特種工藝的質量控制已發展成較為完整的控制體系,即生產前鑒定,生產過程控制和生產后的檢測,以及工藝質量控制體系的保證[3]。盡管有了這些控制措施,但對某些特種工藝,如冷脹工藝,依然會出現殘余應力導致疲勞裂紋的問題[4]。同樣,對于特定要求的特種工藝零組件,如整合了梁和肋的復合材料壁板[5],需要通過鑒定的過程形成制造能力。國內通常把特種工藝鑒定稱為特殊過程確認,只是沒有一個完整的程序,也沒有形成體系[6-7]。因此,需要研究、建立適用于所有特種工藝過程的特種工藝鑒定體系,使用戶能夠確定特種工藝生產者的生產能力、工藝能力和生產穩定性水平。

          文中的鑒定指用戶在承包商(也可稱為承制廠,下文中統稱承包商)處采購包含特種工藝的零組件產品,采購商給出了工程圖紙、工藝規范等工程依據,要求產品滿足特種工藝要求,并對承包商的工藝能力、生產水平、生產穩定性評價的過程。此處的采購包括用戶的采購,也包括中間商的采購(即轉包)。在轉包過程中,相對于零組件而言,特種工藝的要求并沒有改變。因此,鑒定的要求都是一致的。文中鑒定體系包含了鑒定的全部過程,適用于所有特種工藝的生產。

          2 特種工藝鑒定的程序

          鑒定體系中的鑒定程序就是要求工藝過程獲得的結果與工程要求相符的過程。完整的鑒定體系不僅在生產前進行,同時與零件的批生產完美結合在一起。它糅合到批產過程中,與過程控制和隨爐試樣一起完成對生產過程種工藝能力的控制。同時,鑒定程序中的結論可以形成批產過程中零件偏差處理的依據。設計一個完整的特種工藝鑒定程序除了要求包含各種類型的特種工藝特點之外,還要納入概率論、數理統計等基礎學科的研究成果。

          文中列出了特種工藝鑒定的完整程序,包括預鑒定、生產前審核、生產鑒定三部分。預鑒定包括工藝鑒定、設備鑒定和人員鑒定三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應的工藝能力;生產前審核包括生產前鑒定和生產前制造兩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應的零組件制造能力;生產鑒定包括首件鑒定、重復鑒定、首件檢驗、周期鑒定等內容,它保證承包商在制造過程種工藝的水平和穩定性。當然,針對不同特種工藝的特點和特種工藝的成熟度,可以對本程序進行適當的刪減,也可以獲得滿意的實踐效果。

          2.1 預鑒定

          預鑒定包含工藝鑒定、設備鑒定和人員鑒定三部分。預鑒定的作用是初步審核承包商人、機、料、法、環等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核心工藝裝備、制造人員和工藝實施的能力。

          2.1.1 工藝鑒定

          工藝鑒定是對生產零件的核心工藝過程進行鑒定,確保承包商能夠依據工藝文件,制造出合格的零件。工藝鑒定中使用的方法是通過機械性能試樣、工藝性能試樣的實施驗證承包商的核心工藝制造能力。根據特種工藝的不同,需完成不同的性能試樣。例如:鍛造工藝中包括結構鋼和不銹鋼鍛造、鈦合金鍛造、鋁合金鍛造和銅合金鍛造。工藝鑒定時制造小尺寸鍛件,觀察表面質量,切取順纖維方向、橫向、厚度三個方向的試樣,測試抗拉強度、屈服強度、延伸率、收縮率。

          工藝鑒定合格的制造商應列入承包商目錄。采購合同只能與合格的承包商簽訂,合同中應標注承包商目錄中的編號。

          2.1.2 設備鑒定

          設備鑒定是對關鍵設備能力的鑒定,不同工藝需要鑒定的設備不同。例如:鍛造工藝設備包括加熱爐和鍛壓機。

          設備鑒定合格之后,關鍵設備的名稱、編號也要列入承包商目錄中。

          2.1.3 人員鑒定

          特種工藝是特殊的工藝過程,需要熟練的操作人員。因此,工程文件中通常要求鑒定合格的人員來完成操作。人員鑒定通常包括培訓、訓練、考核、認證、發證、重新鑒定、資格證廢止等程序。人員鑒定的信息列在后續首件鑒定報告內,不需要單獨提交。

          2.2 生產前審核

          生產前審核包括生產前鑒定和生產前制造兩部分。在這個階段,通常采購合同已經簽訂,用戶或者采購商完成對承包商生產現場的考察、制造依據交付和工藝支持。

          2.2.1 生產前鑒定

          生產前鑒定是驗證生產中全部要素,包括工裝、工具、輔助設備是否完好、材料獲取能力、質量體系完備程度、運輸能力、輔助人員的支持水平、工藝文件轉化能力、工藝文件完備程度等。生產前鑒定可以包括前期工藝鑒定中的試樣的制造,尤其是對工程文件中規定沒有隨爐試樣的零組件。因為試驗的數量與制造工藝的偏差(生產過程的穩定程度)直接相關,相關內容在后面的抽樣計劃中介紹。生產前鑒定是由用戶組織完成,內容包括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核等部分。

          2.2.2 生產前制造

          生產前制造是指承包商要按照工程圖紙的要求制造完整的零組件,確定能否滿足工程圖紙上所有的要求。生產前制造的關鍵點是檢驗生產流程中工藝控制能力、檢驗零組件外觀和零組件性能。承包商可以在本階段完成工程上工藝、材料的偏離。生產前制造通常由承包商完成,用戶只審核制造的結果。依據生產前制造的報告,由用戶確定是否進入到生產鑒定的過程。

          生產前制造的項目與工藝鑒定的項目并不完全一致。工藝鑒定制造試板或者小樣件測試性能,生產前制造應在零組件上切取試樣,并測試性能。盡管性能測試的項目一致,但是數值可能會有較大的差異。可以通過試樣的性能推算出零組件性能。除了機械性能之外,外觀、尺寸、形態等物理性能也是生產前制造的重點內容。

          2.3 生產鑒定

          生產鑒定包括首件鑒定、重復鑒定、首件檢驗、周期鑒定幾個部分,其中最為重要的過程是首件鑒定。首件鑒定或者重復鑒定過程完成之后,用戶將出具鑒定結論。這個結論是能否批生產的依據。

          2.3.1 首件鑒定

          首件鑒定是鑒定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環節。首件鑒定的過程是對零組件生產進行全面審查的過程,是雙方共同參與的過程。生產過程中的參數、程序、數量(同時生產的零件個數)、周期等在這個階段確定下來。工藝與生產條件的融合都應在這個階段完成。同時,這個階段的工藝文件、工藝要素經過用戶的批準,將成為批產過程中的依據。

          首件鑒定與生產前制造是兩個既相似,又有區別的過程。相似的地方在于制造的零組件和試驗項目基本一致,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于生產前制造由承包商實施,檢驗自我加工能力;首件鑒定由用戶主導,確定承包商制造能力。其二在于生產前制造偏重于零組件成型和解決工藝過程中的問題;首件鑒定偏重于零組件的檢驗和破壞之后展現出來的零組件性能。當然,由于這兩個過程內容上基本一致,可以根據需要,將兩個過程統一到首件鑒定中。是否能夠結合到一起,取決于工藝的難易程度,以及承包商對此工藝的熟練程度。

          首件鑒定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包商編制首件鑒定計劃,并提交用戶批準,內容包括生產計劃、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檢驗計劃、工裝設備準備等。首件鑒定計劃被批準之后,承包商應制造一件完整的零組件(即首件)和工藝驗證試樣,包括工藝鑒定中所有的機械性能試樣。用戶或者中間商將成立鑒定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全程參與到首件的制造過程中。鑒定小組有權決定零組件生產中的狀況,包括首件零組件是否被破壞。制造完成之后,承包商編制首件鑒定報告,交用戶批準。首件鑒定報告應包含了制造指令、制造原始記錄、零組件檢驗結果、試驗性能指標和結果、生產設備情況、工裝、工具狀況、人員鑒定結果、生產現場審查狀況、糾正措施等內容。用戶根據首件鑒定報告,出具首件鑒定合格或者失敗的結論。首件鑒定報告的結論中應列出所有對工程文件、工藝要素的一致性。不符合工程的要求將導致首件鑒定失效,應進行重復鑒定。

          首件鑒定的結論可以作為整個鑒定過程的結論。

          2.3.2 重復鑒定

          重復鑒定是與首件鑒定對應的過程,在首件鑒定失敗或者首件鑒定失效時進行。重復鑒定的程序與首件鑒定的程序一致,但應編制重復鑒定報告。重復鑒定報告除了首件鑒定報告相應的內容之外,應列出首件鑒定失敗的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必要時加入生產穩定性分析的內容。用戶依據合格的重復鑒定報告出具鑒定結論,這個結論也可以成為零組件批生產的依據。

          在下列任意一種情形發生后,也應立即停產,進行重復鑒定:生產線搬遷(關鍵設備移動),或者轉移到另外的地方生產;采用了新的工裝、關鍵設備,或者工裝、設備有了改變;制造工藝發生改變,且對零件最終質量產生影響;原材料的更改(包括主要原材料供應廠商改變和材料牌號的改變)。

          2.3.3 首件檢驗

          首件檢驗是檢查零組件與工程圖紙符合性,通常在批產的第一個零組件上進行首件檢驗(破壞試驗的零組件除外)。首件檢驗確定了零組件生產檢驗的程序和范圍,以及檢驗關鍵點、關鍵參數等。通常在首件檢驗之前分解工程圖紙和工藝規范的要求,編制檢驗計劃。依據檢驗計劃對生產的第一個零組件進行檢查,合格之后編制首件檢驗報告,交用戶審核。首件檢驗報告可以作為批產過程中零組件檢驗的依據。

          2.3.4 周期鑒定

          周期鑒定是指在批產過程中進行的周期性的鑒定過程。周期鑒定保證生產按照批產之前的工藝、設備、材料、人員、環境進行,即保證生產的穩定性。通常只包含文件資料的審查和生產現場的審查,其中生產現場的審查應與批產零件結合到一起,觀察生產過程與首件鑒定過程的一致性。

          周期鑒定中的問題可分為一般偏差和嚴重偏差兩種。一般偏差的整改由承包商完成,提交整改報告。用戶對報告出具整改意見。嚴重偏差會導致首件鑒定失效,繼續生產之前應進行重復鑒定。

          2.3.5 抽樣計劃

          由于生產過程中不能直接檢測零組件性能,通常采用過程控制的方法控制產品和加工過程的質量。過程控制就是在生產過程中對關鍵特性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進行控制的方法。也就是說,關鍵特性的水平和波動范圍反應出特種工藝生產過程的水平和穩定性。在生產上,通常用關鍵特性的工藝能力值Cp和工藝過程能力指數Cpk值確定特種工藝的水平和穩定性。

          根據特種工藝的類型和工程圖紙的要求,可以選取相應的指標作為關鍵特性。這些指標通常是指工藝鑒定過程中的技術性能指標,例如,噴丸工藝中,可以將噴丸強度作為關鍵特性進行生產控制。

          由于計算工藝能力Cp和工藝過程能力Cpk需要大量的數據作為統計基礎,因此特種工藝的鑒定試驗須多次重復進行關鍵特性的試驗、測試,積累性能數據。這就是該鑒定體系中工藝鑒定和生產前鑒定都需要進行機械性能試樣、工藝性能試樣制造、測試的原因。

          如果工藝過程能力值Cpk達到1.33以上,就可以進行抽樣檢驗。抽樣計劃也就是依據上述流程制定:先連續測試50組數據,合格之后計算Cpk值,達到1.33之后,間隔采樣測試。當間隔數量超過5個,則應隨機采樣測試。重復這個程序,直至出現不合格數據,或者Cpk值小于1.33,則返回最初的連續采樣測試狀態。單個不合格數據屬于一般偏差,連續的不合格數據屬于嚴重偏差,應觸發重復鑒定程序。

          3 結語

          針對特種工藝的生產,設計了一整套鑒定的流程(也被稱為特殊過程確認程序),包括預鑒定、生產前審核、生產鑒定等部分,核心在首件鑒定過程。這套鑒定的程序適用于所有特種工藝零組件的生產,它與過程控制結合到一起,可以保證承包商的生產能力、生產水平和生產穩定性。

          該鑒定程序與特種工藝零組件生產聯系緊密,是特種工藝生產控制的組成部分,也是先進質量控制的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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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詠紅.構建某型機特種工藝質量控制體系確保產品交付質量的一致性和可靠性[J].機械工業標準化與質量,2012(5):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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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劉勇.如何有效進行特殊過程的確認和控制[J].機電元件,2011(6):43-46.

          [8] HB962-2001航空工業標準.鑄造鋁合金[S].

          運輸鑒定報告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海南經濟特區的城鎮所有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均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海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因公傷殘城鎮無業人員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

          城鎮無業人員是指非農業戶口的無職業人員。

          第四條  條例所稱企業,是指在本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  條例所稱社會團體,包括由財政撥付經費的社會團體以及經費自籌、有專職人員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政黨機關的從業人員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

          第七條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包括實行經費自收自支、財政差額撥付經費和財政全額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但未納入事業單位編制的國有、集體、聯營等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  條例所稱個體經濟組織是指個體工商戶、個體運輸戶、個體合伙經濟實體和個體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機構。

          第九條  下列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一)駐海口、府城地區的中央、省直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部隊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經省社會保障局批準跨地區辦理工傷保險的單位。

          省農墾系統的用人單位在省農墾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其他用人單位均在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局辦理工傷保險。

          第十條  省外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但在原地已參加工傷保險并提供原地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證明的人員和原地未實行工傷保險并提供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出具行政關系證明的人員除外。

          第十一條  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參加工傷保險。但外籍人員及香港、澳門、臺灣人員除外。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行業的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按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5%至1.5%(見附件: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表)征繳。

          第十三條  當年職業病發病率高的用人單位,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障局委托工商、稅務、交通運輸或其他管理機構代為征繳的,社會保障局按其當年代征總額的1%付給代征手續費。

          第十六條  停薪留職人員在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費由現用人單位承擔。在停薪留職期間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除由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外,其余費用由現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經批準緩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的,清算財產時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將其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利息列在第一順序進行清償,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兼并、轉讓時,繼續經營者應當負擔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算。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各社會保障局在扣除當月管理服務費、當月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后,其余部分的30%上解省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省調劑。

          第二十一條  個體經濟組織雇用的從業人員因工傷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可參照機關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準,由雇主支付。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護理依賴等級,根據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定。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分別發給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第二十三條  因工傷殘人員醫療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超出政府有關規定或不屬工傷治療范圍的,社會保障局不予支付。

          社會保障局有權向醫療機構稽核工傷人員醫療和收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應當在就近醫療機構搶救治療,急需轉院治療的,由原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轉往省外醫治的,必須報社會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的,其醫療費用社會保障局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條例所稱從業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是指生活費用主要依靠工傷死亡的從業人員供給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父母(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子女(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不足16歲或年滿16歲尚在學校讀書,或因殘疾無勞動能力的。

          兄弟姐妹生活費用主要依靠工傷死亡從業人員生前供給,并符合前款(二)項條件的,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有2名以上從業人員(含農村勞動力)共同供養直系親屬的,從業人員1名因工死亡時,凡其供養直系親屬在2名以上的,其中1名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后的死亡補助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無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36個月的工資;

          有1名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0個月的工資;

          有2名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4個月的工資;

          有3名以上供養直系親屬的,為死者生前48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領取死亡補助金的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領取人領取的數額一般應當均等,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統計資料確定,分為機關、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工資,企業從業人員工資和個體勞動者收入3類。

          第三十條  工傷人員康復狀況檢查和職業健康檢查,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每年組織1次。對拒絕檢查或不按規定辦法檢查的,停發傷殘撫恤金。

          第三十一條  代領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撫恤金的,須提供被代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當年生存證明和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被代領人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須提供有效的當年生存證明和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工傷醫療終結后,由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或本人向所在市、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國家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工傷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城鎮無業人員申請工傷鑒定時,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提供工傷鑒定的有關材料、從業人員傷殘等級證、工傷鑒定意見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從業人員本人工資,是指其因工負傷或死亡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額。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因公外出失蹤比照因公死亡處理后又重新出現的,已發放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補助金由領取人如數退還。

          第三十七條  條例實施前已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仍從原渠道解決。

          第三十八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因工傷殘人員,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自愿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能同時享受兩種待遇。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并即時報告社會保障機構。社會保障機構應當即時組織事故現場勘驗。用人單位在獲知事故發生后,無正當理由不即時報告,導致延誤勘驗和工傷認定的,其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任何部門不得調用、擠占社會保障局的管理服務費,不得占用社會保障局的房產、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事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表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GB4754-84標準分類)

          --------------------------------------

          |風險|                  行    業    類    別                  |  差別  |

          |等級|                                                        |  費率  |

          |--|----------------------------|----|

          |    |國家機關  政黨機關  社會團體  企業管理機關  金融業  保  |        |

          |一  |險業  綜合技術服務事業  衛生事業  體育事業  社會福利事  |0.5%    |

          |    |業  教育事業  文化藝術事業  廣播電視事業  科學研究事業  |        |

          |    |咨詢服務業  商業  公共飲食業  物資供銷業  勘察設計業    |        |

          |--|----------------------------|----|

          |    |采鹽及鹽加工業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  糧食加工業  植物油  |        |

          |    |加工業  糕點、糖果制造業  制糖業  飼料工業  屠宰及肉類  |        |

          |    |加工業  蛋品、乳品加工業  水產品加工業  罐頭食品制造業  |        |

          |    |食品添加劑制造業  調味品制造業  其他食品制造業  飲料及  |        |

          |    |酒制造業  煙草加工業  纖維原料初步加工業  綿、毛、麻、絲|        |

          |二  |絹紡織業  針織品業  縫紉業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業  造紙  |0.8%    |

          |    |及紙制品業  印刷業  樂器及其他文娛用品制造業  文化用品  |        |

          |    |制造業  體育用品制造業  玩具制造業  其他文教體育用品制  |        |

          |    |造業  工藝美術品制造業  首飾制造業  玻璃、玻璃制品和陶  |        |

          |    |瓷制品業  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  儀器儀表及其他計量器品  |        |

          |    |制造業  管道運輸業  郵電通訊業  倉儲業  房地產管理業    |        |

          |    |公用事業  居民服務業                                    |        |

          |--|----------------------------|----|

          |    |淡、海水養殖、捕撈業  印染業  木竹藤草制品業  家具制造業|        |

          |三  |游藝器材制造業  林產化學品制造業  醫藥工業  石墨、碳素  |1%     |

          |    |和云母制品業  磨具、磨料制造業  生產與生活用其他產品工  |        |

          |    |業  鐵路運輸業  公路運輸業  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      |        |

          --------------------------------------

          --------------------------------------

          |風險|                  行    業    類    別                  |  差別  |

          |等級|                                                        |  費率  |

          |--|----------------------------|----|

          |    |煤制品業  煤炭洗選業  木材及竹材采運業  鋸材加工和人造  |        |

          運輸鑒定報告范文第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