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近年來,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食品安全狀況總體上有了明顯的改善。然而,現實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發生,給人們飲食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同時也凸顯出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執行力是當務之急。
1.影響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于出臺時間早,標準要求低,覆蓋面窄,難以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并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于工業產品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多為推薦性標準,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準。1998年機構改革之后,我國已形成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體系,2004年9月,國務院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
1.2 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籠統,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如《刑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5萬元以上有相對明確的處罰措施,而對于銷售金額5萬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沒有明確界定;有些法律條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義;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新情況,甚至完全過時,對當前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可操作性不強。
1.3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權限不明、職能不清
一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于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多,部門之間自行其事,部門之間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監管責任就難以落到實處。因此,出現問題相互推卸責任;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影響法律的嚴肅性;三是執法部門立法、執法、判罰三位一體,影響公正性。即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者和判罰者,因此會不可避免的滲入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法律法規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監管過程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
我國目前在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證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往往在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級行政機關命令,進行一陣風式的檢查、處理,當這陣風過后,假冒偽劣商品又會重新泛濫。這種缺乏規范化和持續性的打假過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2.提高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法規執行力的有效對策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將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涵蓋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辨證統一關系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并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范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進行有效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時,食品安全立法還覆蓋“從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鏈的所有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不要留有盲區,以確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對基本法的某一方面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使用,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領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員會)、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已經開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和準則,加快在標準體系上與國際接軌;其次,在整個食品產業(從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工作,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到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2.4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提供食品質量安全技術保障
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以統一協調管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范與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從整個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統一各類食品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消除現有標準互相矛盾和抵觸或者有些食品生產環節根本就無標準可依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杜絕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的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切實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領域之外,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
2.5 強化法律法規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貫徹“從源頭抓質量”的方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實行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制定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在我國實行對米、面、油、醬油、醋等類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對食品安全獲證企業未能實行連續持久的監管,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名存實亡,產品出廠基本上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種與健康相關的政府活動更需要連續的和強制性的管理,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或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使其永無東山再起的基礎和條件;財產刑和人身刑同時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1525083)。
參考文獻:
1.王悅.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制度體系研究[碩士論文],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07
2. 張星聯,唐曉純.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對策[J].食品科學,2005(5)
3.王兆華,雷家肅.主要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4(7)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年”活動為主線,圍繞安全生產“三項行動”、“三項建設”以及2010年安全生產各項目標任務,創新形式,創新內容,創新手段,加大力度,宣傳安全法規,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全民安全意識,推進安全文化建設,規范安全行為,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為促進社會平安和諧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重點任務
1、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總結2009年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周密部署2010年宣傳工作,印發《2010年市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意見》,全面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各項活動。
2、精心籌劃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將“安全生產月”分為四周,每周明確一個宣傳教育重點,做到城鄉聯動、部門聯動和媒體聯動,確保宣傳活動取得實效。繼續聯合工會、團委開展“安康杯競賽”、“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凸顯靈活多樣的宣傳形式,積極倡導安全生產和安全生活方式,實現全社會廣泛關注安全,共同參與安全的態勢。
3、扎實組織開展送安全進機關、進社區、進企業、進鄉村、進學校、進工地的“六進”活動。深入基層,積極開展送安全宣傳進企業、進鄉村,送安全提醒進機關、社區,送安全教育進學校、進工地等活動,通過舉辦安全文藝活動、開展安全教育講座、播放安全宣傳教育片、舉行演講比賽、論文征集評比、開展案例警示教育、開展安全知識競賽、發放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寓教于樂,將黨和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傳達貫徹到基層、企業,強化全民的安全法制觀念和安全責任意識。
4、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和應急知識普及。以廣大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為對象,通過有效途徑,大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一系列方針、政策、法規、決策,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重點做好《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學習、宣傳、教育和普及,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率,不斷增強企業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自覺性,進一步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氛圍。加強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常識的宣傳,著力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周邊群眾的安全教育,普及群眾性預防、避險、應急、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防護知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及廣大人民群眾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抓好重大活動和重要時段的宣傳。突出宣傳“安全生產年”、“三項行動”、“三項建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強化年”等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群眾深刻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節日期間、季節性的宣傳活動,結合“五一”、“十一”、“兩會”重要時段以及季節性安全突出問題,進行安全生產防范工作和措施的宣傳,確保節日期間和重要時節的安全生產。
6、加強媒體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合作,通過召開專題報道、深度報道、系列報道、跟蹤報道,加強正面宣傳,形成強力拉動的宣傳效應,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水平。充分發揮主流媒體作用,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圍繞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安全生產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輿論引導,加快形成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網絡。結合安全檢查、督查和事故查處,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對有法不依、安全隱患嚴重、管理不善或事故頻發的典型,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7、繼續開展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活動。積極組織參加省安全生產誠信企業、“2010年度市安全生產誠信企業”等創建活動。繼續鞏固現有工作成果,組織宣傳發動,提高廣大企業參與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的積極性,讓“安全承諾、安全誠信、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培育、評選、表彰一批安全生產信譽良好、成績顯著、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為全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本質安全起到示范帶頭作用,打牢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
8、開展安全生產論文征集評選活動。突出安全生產工作的熱點、難點,探討深層次規律性問題,積極組織各級領導、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群眾廣泛參與安全論文征集活動,推動安全生產理論和實踐研究,用安全文化來促進政府安全監管責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激發職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在動力。
9、廣泛宣傳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推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安全生產一線的先進典型和事跡,讓社會更多地了解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安全生產工作者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和崇高的職業精神,營造全社會重視、支持、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積極發現總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并在更大范圍內進行交流、借鑒和推廣,努力培育一批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充分發揮示范帶頭、典型引路作用,帶動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提高。
10、加大安全生產信息宣傳力度。加強與主流媒體溝通、協調,踴躍向《中國安全生產報》等報紙、刊物,以及國家、省、和我市安全生產網站投稿,把安全監管新動向、有效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時,不斷擴大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三、工作要求
l、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一項治本之策。要切實把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強化領導,明確分管領導和專門人員具體負責,落實責任,全力推進。
論文關鍵詞 技術偵查 立法缺陷 技術偵察
一、問題的提出
在法律中明確技術偵查措施,被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的亮點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刑事訴訟法》明確技術偵查手段為偵查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提供了合法依據。偵查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時底氣更足、顧慮更少,將有利于刑事訴訟打擊犯罪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相關法規明確了技術偵查手段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種類等,使得技術偵查手段“從幕后走到臺前”,有利于檢察機關等對技術偵查的使用進行限制和監督,這與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目標又“不謀而合”。
但上述亮點并不能掩蓋其背后的缺陷,首先,《刑事訴訟法》將“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的偵查”即學界通稱的秘密偵查與控制下交付納入技術偵查一章進行規制,混淆了技術偵查、秘密偵查與控制下交付三種特殊偵查手段。其二,技術偵查的批準權屬于偵查機關自身,這種內部審批的效果存疑。其三,其他法律法規中依然存在“技術偵察”的用法,應當統一稱為技術偵查,避免形成矛盾而影響法律權威。上述立法缺陷甚至完全有可能抹殺上述“亮點”并影響立法目的的實現。
二、立法之缺陷
(一)技術偵查定義不明確
2012年《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技術偵查的概念,并且將秘密偵查與控制下交付一并規定與“技術偵查”一章之下,極易給造成一種錯覺,即秘密偵查與控制下交付都是技術偵查的一類,而事實并非如此。
技術偵查是一種運用技術設備收集證據或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偵査措施,其特點在于通過技術手段與偵查對象進行間接接觸獲得相關證據。而秘密偵查的特點則在于通過隱匿身份的偵查人員與偵查對象進行直接接觸而獲得相關證據。雖然偵查機關有時會同時使用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但在偵查機關最常使用的針對犯罪的提供機會型誘惑偵查中便很少運用科學技術手段,而學界基本肯定誘惑偵查屬于秘密偵查,因此將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定義為同種偵查手段不具有合理性。相對于技術偵查與秘密偵查,控制下交付是更晚近出現的概念,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即使發現了違禁,可以不當場抓獲,而是對其加以充分的監控,讓其在監控下繼續搬運,當違禁品送達到有關犯罪嫌疑人時,再將其捕獲的手段。對于違禁品的監控既可以利用臥底偵查人員直接進行,也可以利用技術手段間接進行(如GPS定位等),可見控制下交付兼具技術偵查與秘密偵查的特點,不能簡單的將控制下交付歸為技術偵查的一種。
綜上,將秘密偵查與控制下交付納入技術偵查一章進行規制在定義上是對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控制下交付三者的混淆,在立法體例上也并不合適。
(二)技術偵查審批權設置不合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技術偵查需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這就意味著技術偵查的審批事實上是一種公安機關的“內部審批”。這種內部的縱向審批,固然能夠起到一定的限制效果,但顯然其他獨立的有權監督機關的橫向審批明顯更加富有力度。原因在于,偵查機關通常具有更強的發現案件真實的愿望,而會一定程度上忽視程序的正義與人權的保障。為此德國、日本等國的相關法律為技術偵查手段設置了法律保留(即技術偵查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法官保留(即技術偵查的適用一般必須由法官審批)等審批門檻,通過法官的橫向監督來限制偵查機關對于技術偵查的運用,起到了更好的保護人權的效果。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依然存在“技術偵察”的用法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我國1993年公布施行的《國家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后本法并未作出相應的修正,仍采用“技術偵察”一詞可謂“情有可原”。然而我國《人民警察法》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后才進行了一次修正,卻仍然沿用“技術偵察”一詞,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兩點。第一,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實施技術偵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安全法》,因此技術偵查的實施細則基本都使用“技術偵察”一詞,如《公安部關于技術偵察工作的規定》等。而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后,技術偵查實施細則尚未進行修改,為保證相關規定的一致性或特殊性,因此只能沿用“技術偵察”一詞。第二,是在該法律修正時立法者欠缺體系性的考慮。
三、立法建議
(一)明確技術偵查的定義
應當明確技術偵查是指運用技術設備收集證據或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偵查措施。將第八章標題改為特殊偵查,分別對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控制下交付進行規定。由于這三類特殊偵查措施各有特點:如技術偵查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更具隱蔽性;秘密偵查利用隱匿身份的偵查人員進行,更具欺騙性;控制下交付則兼具前兩者的特點,因此分別規定三者的適用條件十分必要。事實上,《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已經出現了技術偵查的簡單定義,以及對上述三種特殊偵查手段分別規定的端倪。
(二)將審批權賦予獨立的有權機關——檢察機關
有學者建議在我國實行預審法官制度,由法官對技術偵查的適用做出決定。但筆者認為,固然將技術偵查的審批權賦予法院有理論上的正當性,在實踐中也被德日等法治發達國家所采用,然而我國尚不具備將技術偵查措施審查批準權交予法院的條件。首先,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建立預審法官制度。其次,在我國強制性最高的逮捕措施仍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或決定。再次,即使建立預審法官制度符合刑事訴訟法治化的趨勢,也絕不可能一蹴而就。
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技術偵查審批權應當交予檢察機關。一方面,檢察機關行使技術偵查審批權雖然不能完全滿足司法中立的要求,卻比較符合我國的司法傳統和司法現狀。另一方面,我國的檢察機關本來就肩負著法律監督的責任。《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從法律上確定了檢察機關對非法技術偵查的監督和糾正權。
(三)在立法中統一使用“技術偵查”進行表述,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體系性
統一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偵查”一詞的用法并非簡單的文字替換問題,這涉及到原有的一套“技術偵察”法律法規體系的整體修改。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后,偵查機關內部規定和細則尚未進行修改是導致《人民警察法》、《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依然存在“技術偵察”表述的重要原因。因此有關“技術偵察”的法律、法規、內部規定的整體修正,是在立法中統一使用“技術偵查”的表述的前提條件。
明星虛假代言何以“長盛不衰”
1.規制明星廣告行為的法律法規缺失
以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一直沒有專門規范商品推薦者(尤其是明星)責任的規定,這是造成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主要原因。
現在,我國已經開始在法律上解決這個問題。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個人有虛假廣告行為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①《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責任主體。②
2.明星法律意識淡薄
一些明星只是“向錢看”,法律意識淡薄。比如,2006年央視曝出SK-II化妝品中查出違禁物后,有消費者把該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劉嘉玲告上法庭,但劉嘉玲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藏秘排油茶”被查叫違規生產,但代言人郭德綱一句“責任不在我”了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其“星途”并未受到影響,其做廣告的收益與應承擔的風險明顯不對稱。
3.輿論監督不力
當媒體和公眾的輿論監督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功能時,明星虛假代言現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傳播學家拉扎斯菲爾德和默頓認為人眾傳播具有社會規范強制功能,即大眾媒體通過將偏離社會規范和公共道德的行為公之于世,能夠喚起普遍的社會譴責,從而起到強制遵守社會規范的作用。我國輿論在喚起民眾抵制明星虛假代言方面還有許多功課要做。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危害
1.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號召力代言產品廣告,可以影響目標群體的購買選擇、刺激購買欲望;現代社會多媒體融合,使廣告鋪天蓋地涌向受眾。一旦明星在廣告中做虛假代言,受害的消費者就會很多。
2.不利于媒體和廣告業健康發展
亮麗的明星通過現代媒體展示產品和服務,讓受眾享受著“廣告文藝”,但當發現這一切都是騙人的時候,社會公眾就會產生信任危機,不利于媒體和廣告業健康發展。
國外對明星代言的規制
1.美國
在美國,明星代言的廣告稱為證言廣告。凡是證言性質的廣告,內容必須有真人真事為證,即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或服務的證人,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普通人,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③美國涉及廣告管理的法規很多,最主要的是《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合伙人、公司傳播或者導致傳播虛假廣告,都要受到嚴厲制裁。
2.英國
英國1907年頒布的《廣告法》是世界廣告史上最早的比較完整的廣告法。英國獨立廣播局的《廣告標準和實踐法規》要求明星代言廣告必須屬實,不可因此造成誤解。《交易表述法》規定,在產品廣告中使用假證言,受害的消費者可向為該產品做過廣告但沒有表述憑證的廣告代言人索賠。
3.法國
法國對廣告實行事先審查制度,規定任何廣告未經審查不得在媒體,這就從源頭上避免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泛濫。
完善明星代言法律規制的措施
1.在《廣告法》中明確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
我國的舊版《廣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舊版《廣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舊版《廣告法》第三章專門規制廣告活動,但規制的主體只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涉及明星代言廣告行為的只有第二十五條,該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這個規定只側重于保護代言人“他人”(包括明星)的書面同意權,但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該負什么法律責任,即使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也沒有規定。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雖然規定了明星在食品領域代言虛假廣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只限于食品安全領域。只有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明確規定明星代言的廣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才有可能從源頭-規制明星虛假代言行為。讓人高興的是,新版《廣告法》中對此作了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細化明星虛假代言責任的構成要件
虛假廣告代言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個方面,如何認定,需要法律細就像鄧婕不可能檢測出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樣。很多案例表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實則是上了商家的當。這就更需要明確規定相關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更好地做好廣告的事前審查。
結語
明星是公眾人物,應承擔與其知名度相應的社會責任。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行為,通過多種現代媒體進行擴散,嚴重欺騙和坑害消費者,破壞社會公信,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實踐證明,光靠明星自律是不行的,必須有明確規范的法律規制。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做法,總結我國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盡快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要通過制定相關法規,強化對各種虛假廣告行為尤其是明星虛假代言行為的制裁,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細化、明確明星虛假代言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完善問責機制,增加事前審查等行政監管措施,加重媒體審查義務和責任,使明星虛假代言行為既能夠從源頭上得到遏制,又能夠在不當擴散時得到及時制止,在造成危害后果時能夠得到及時制裁和救濟。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http://.cn/2009/3/2/11720090
②《工商總局: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可被追究刑責》,新華網,http://
③張龍德主編:《廣告法規案例教程》,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頁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眾利益 “地溝油”產業鏈 監管 對策
我國對地溝油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各類“地溝油”上餐桌時間在全國各地蔓延,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來,政府紛紛出臺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從“地溝油”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著手,積極推進地溝油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本文從公眾利益視角出發,構建“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框架,為加強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的措施辦法。
一、公眾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眾利益是指企業將社會公眾利益置于首位,不斷用實際行動增進公眾受益,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企業,實現企業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協調與共同發展,所以公眾利益就是公眾對社會基本利益的共享。公眾利益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法規,執行政府職能,通過低成本、高效率運作來規范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眾對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共享。從公眾利益根本點出發,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市場失靈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二、公眾利益理論對“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研究的適用性
首先,這一理論的主要思想是鼓勵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并增強政府在監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懲治手段,打擊違法行為,遏制“地溝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信息的獲取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從公共利益出發,加大對“地溝油”的監管力度,保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從公眾利益理論角度出發,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監管職能,從技術規范、行業規范、職業規范等方面對企業或經營者采取監管措施;最后,政府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公眾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經濟市場上免受侵害。通過上述分析,本人認為應該遵循公眾利益理論的基本原理來研究和制定“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從而提高“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效率。上述的這些公眾利益理論視角都與“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參與者及其分工
“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 “地溝油”產業鏈的規范經營秩序而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監管體系參與者及監管分工兩個內容。具體如下:
1.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各政府相關職能機構要認真做好職能工作,如質量檢查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及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食用油流通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餐飲單位切實執行食品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制度;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餐飲企業誠信合法經營;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檢測檢驗方法,加強對“地溝油”及食用油的科學監測等等。
2.行業協會。中國餐飲行業協會承擔著協助政府管理餐飲市場的重要任務,依靠自身影響力和凝聚力喚起全行業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自律,如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對使用地溝油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推薦物美價廉的品牌餐飲油,樹立行業內使用餐飲業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國餐飲協會自律準則》等,對從事違法餐飲活動的會員,在自律的范疇內,予以制裁,通過行業內部點名通報、警告,嚴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等。
3.社會輿論監督。當前,我國存在行政和執法資源不足與違法地溝油企業分布區域廣的矛盾,從國外的成功案例來看,通過社會輿論監管力量,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可以彌補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現狀。社會各界對“地溝油”產業的輿論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新聞媒體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輿論監督與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違法違規使用“地溝油”餐飲企業和單位,并將其納入企業的誠信記錄名單;第四,消費者協會扮演者社會輿情與監督,并受理消費者對侵權行為的投訴。
4.立法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通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對“地溝油”產業鏈的經營活動,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認真排查和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5.“地溝油”產業鏈相關經營活動主體。地溝油產業鏈長且復雜,要加強對“地溝油”的回收監控,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現象;強化食用油的生產和流通的索證管理,對證件不齊全或違法生產“地溝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執照。
四、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構建
綜上所述,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最終目的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建立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具體有如下內容:
1.最終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地溝油”產業鏈監管要堅持以公眾利益理論依據,實行以公眾利益為本、以社會發展為本的監管思想,實現最廣大公眾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2.不斷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溝油”產業鏈主要有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六大環節,這一產業鏈冗長且關系網的復雜,使行政監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為盲區成為不爭的事實;同時,經濟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地溝油”產業鏈經營運作模式也隨著經濟市場的誘導發生的重大變化,相關方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監管體制和措施。從監管體制角度來說,我們需要借鑒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共工商執法監管角度來說,要不斷出臺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發展的監督依據和監督方法。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的機制,僅靠政府是無法完成監管使命的。
3.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基于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建立社會和諧的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監管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使地溝油流向合法化,推動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要和諧共處,此乃監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監管活動的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充分體現和諧,監管過程中,相關責任部門難免有工作銜接不到位,求各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監管的協調合作是監管成敗的關鍵。
4.依法監管,保護公眾利益。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監管“地溝油”產業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監管,違法必究。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能否按照客觀事實公平公正做出裁決,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對于各國家機關來說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理念是對政府執法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執法能力的考驗。
根據以上分析,在公眾利益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描述如圖。
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可通過以下五類關系組成:
(1)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包括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質監部門等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使用何種策略監管,二是依法監管的具體行為方式,三是監管的績效管理。
(2)行業協會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行業協會包括餐飲協會、烹飪協會、商業協會、保健協會等等,行業協會一是要在行業內自律,二是要建立準則和執行標準。
(3)社會監督力量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社會監督力量包括消費者個體、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力量通過社會曝光和輿論來宣傳“地溝油”的相關不法行為,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4)法律體系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地溝油”產業鏈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必須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地溝油”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政策、法律依據。
(5)“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關系鏈。對于監管來說,地溝油產業和食品餐飲公司實際上還承擔著自律審查的責任。
參考文獻:
[1]基于公共治理理論構建“三維”食品安全監管機制[M].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2
[2]李偉.我國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研究[M].首都徑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6
[3]盧劍,孫勇,耿寧等.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及監管模式建立研究[J].食品科學.2010 (3).
[4]王本猛.膠州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問題及對策[M].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4).
[5]黃佳妮,楊夢倩,李娜.基于政府管制視角的地溝油現象成因及對策[J].當代經濟.2012(1)
[6]李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與適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卞海霞.我國食品安全監宵的新趨勢:無縫隙監符[J].延邊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42):94-96
[8]何瑋,“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研究[J].中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6
[9]孫繼偉,王鑫鑫.基于分布式認知的地溝油治理之道[J].商業研究.2011(8)
[10]劉鵬,《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基于體制變遷與績效評估的實證研究》[J],《公共管理學報》2010(2):25-28
[11]李忠東.怎樣才能禁絕地溝油[J].中國質量萬里行.2010 (6).
[12]鄧紅陽.地溝油查處遭遇“有權無責”[N].法制日報 2010 -03-22.
[13]許曉敏.論地溝油的管制問題[J]. 中國證券期貨2011(6):60-61
作者簡介:
黃遠輝(1982―),男,廣西橫縣人,講師、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韋傳亮,(1966―),男,廣西南寧人,教授,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