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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緩解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嚴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過對循環經濟制度發展的障礙進行分析,為我國循環經濟制度的創新體系構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按照生態規律運行,實行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經濟形態,它要求將一般經濟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運行軌道,力求在經濟系統和生態系統之間建立一種協調、和諧的關系。因而,循環經濟是一種以物質循環和提高生態效率為特征的發展模式,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環境與資源約束問題的一種現實求解。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已逐步將循環經濟作為指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和戰略。因而,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制度創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著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約與障礙,為循環經濟的順利發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為我國順利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問題。
一、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
由于循環經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現行體制下發展循環經濟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不能同時體現為企業收益的增加,這種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決定了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不可能成為企業的自覺選擇。因而,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主要面臨以下制度障礙:
(一)政府強制性制度缺乏
強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體系,它在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缺乏政府強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現為:
1.我國現行的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為立法核心,不能適應循環經濟模式發展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摒棄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的思想及生產模式,而轉換為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進行“管端預防”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末端治理思想為指導的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廢除。
2.我國現行環境和資源法律制度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缺乏更加具體的專項法律法規。法律細則也比較籠統,缺乏系統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普遍偏輕,極少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都受到極大的制約。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實施缺乏強制力。
3.各級地方政府的強制性制度供給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礙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全面執行。雖然我國中央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循環經濟制度供給意愿,但是由于我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一些資源富集而經濟基礎薄弱地區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環經濟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過度消耗自然、環境資源的方法以求得經濟發展、就業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經濟運行是否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則常被忽略。
(二)市場誘導性制度不健全
市場誘致性制度指通過市場制度不均衡供給,誘導交易主體在響應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變遷,其是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的重要潛在運行制度。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市場誘導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現為:
1.資源定價機制不健全。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健全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使資源價格真正成為利益范疇,使它的變動對企業利益的增減有直接影響,具有較強誘導力量而能左右企業活動。其完全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價格,進而改變企業的利益來促使企業主動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我國資源定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2.市場產權制度不清晰。科學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可以促使產權擁有人和產權使用人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國缺乏市場化的產權制度,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是作為一種半公共產品來使用,在產權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導致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性,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3.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由于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廢舊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和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也限制了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技術的積極性。
二、循環經濟制度創新體系構建
合理的制度創新是循環經濟順利發展的根本保障。理論和實踐充分表明,制度創新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乃至一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它通過調整制度來安排和協調經濟利益主體關系,有效刺激與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為經濟持續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根據上文分析,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制度創新體系:
(一)構建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創新體系
法律制度是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規范各個行為主體,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約束和依據,同時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問題統籌考慮,解決目前環境保護法律與資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環境執法和資源管理相互脫節的問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應包括3個層次:綜合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專門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在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充實能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
(二)加強循環經濟的領導和監管組織制度創新體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實和監督執行更重要。首先,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至上而下的循環經濟領導和治理組織體系,賦予更大的執法權限,加大執法力度,使循環經濟建設真正有組織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國土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導致的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政策沖突或政策盲區等問題;其實,應改變過去對領導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確將循環經濟納入政府決策者政績的考核體系,建立新的評價和考核指標體系;最后,應建立全國性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自上而下層層簽訂循環經濟建設目標責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環經濟職能,抑制地方保護主義。
(三)建立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和資源定價制度的互動創新體系
一方面,通過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制度創新,明晰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形成排它性的產權機制,使得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不再是一種無價的公共產品,并能夠通過資源定價機制顯現其稀缺價格,使得市場競爭主體可以將其與勞動力、土地及資本一樣,作為生產要素計入企業成本,誘導企業主動尋求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更合理利用的環境友善技術,推進面向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在環境容量資源產權可轉讓的情況下,對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技術需求就會增加,新的需求就會對現有技術創新制度的供給帶來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技術變遷的激勵制度和技術產權的保護制度的強烈需求。從而帶來環境友善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更加迅速。而環境友善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則會促進自然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環境容量資源供給量的逐漸增加,從而形成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和資源定價制度的良性互動演進,推動循環經濟的全面發展。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經濟學而成為一門新的學科,關鍵不取決于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與舊制度主義者一樣,新制度主義者也是從批判流行經濟理論“過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著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棄建立在確定性和無限理性基礎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論的基本假設。放棄這一基本假設的方法論無論是從整體上還是局部上說都是意義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進而討論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最后對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進行比較。
一、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
諾思指出:“我們應注意不斷地把傳統正規新古典價格理論與我們的制度理論結合起來。我們的最終目的不是試圖去替代新古典理論,我們的目的是使制度經濟學成為對人類更有用的理論。這就意味著新古典理論中對我們有用的部分——特別是作為一套強有力分析工具的價格理論應與我們正在構建的制度理論很好的結合在一起。”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批判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但這種批判并非全盤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礎上加以繼承、發展和揚棄。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是一些有關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設,它隱含地假設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關注經濟的效率而忽略經濟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經濟學忽略的三個問題:(1)各種可供選用的社會法規和經濟組織如何影響經濟行為、資源配置和均衡結果。(2)在同樣的法律制度下,經濟組織的形式為什么會使經濟行為發生變化。(3)控制生產與交換的基本社會與政治規則背后的邏輯是什么,它們是如何變化的。而這些問題恰恰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威廉姆森認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本質上說和微觀經濟學是一致的。新制度經濟學在一些方面對古典經濟學進行了繼承,但新制度經濟學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論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經濟學給出了充分假設,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于技術本質,也在于其獨特的管理方式和結構。后者帶來了不同組織類型中信息傳遞和激勵的區別。(3)新制度經濟學使用的比較方法是兩種可行形式之間的比較,而不是將可行形式與抽象無摩擦形式進行比較。總之,新制度經濟學和古典經濟學的關系可表述為: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把制度作為內生變量的條件下,用古典經濟學的方法去分析制度問題,是對古典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量假設部分的進一步發展。
二、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
新制度經濟學流派在研究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徑和傳統。新制度經濟學更注重從生活的實際問題出發,通過對現實生活的詳細考察,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表現出鮮明的特點:第一,重視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以經濟制度的產生、變遷及其作用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交易費用的存在必然會對制度結構及人們具體的經濟選擇行為產生影響。顯然制度的產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實的資源,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費用,然而這樣顯而易見的問題卻經歷了很長時間才被認識到。不僅是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即使是他們的批評者也都想當然地把這些制度和交易費用看成黑箱或無摩擦狀態。這與他們在經濟研究過程中舍棄制度變量緊密相關。第二,試圖從文化、心理、歷史、法律的角度尋找制度產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礎。制度的一種產生方式是通過人類的長期經驗形成的。當一種經驗或習俗被足夠多的人采用時,這種規則就會逐漸變成一種傳統并被長期地保持下去,鎖定為一種行為方式或傳統習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規則多數是在社會中通過一種漸進式反饋和調整的演化過程發展起來的。并且,多種制度的特有內容都將漸進地沿著一條穩定的路徑演變。學者稱這樣的規則為“內在制度”。凡勃侖把制度形成的基礎歸于思想和習慣,“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聯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思想習慣又是從人類本能產生的。加爾布雷思則認為,現實的“經濟制度”(私有制、貨幣、商業、利潤等)只不過是心理現象(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的反映和體現,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律關系、人們的心理及其他非經濟因素。注重對包括習慣、思想在內的內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鮮明特點。第三,新制度經濟學一個重要特點是經驗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對經濟現象的解釋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同時,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問題的研究,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發生改變。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非常關注“微觀”問題,同時將個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層次。阿爾斯通指出:“借助關于制度的理論知識和現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動我們積累關于制度變革理論知識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準和理論工具
新制度經濟學最重要的理論基準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中,羅伯特·D·庫特對“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釋:“從強調交易成本解釋的角度說,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權利(即產權)的初始配置并不影響效率。”科斯定理是認識產權功能的理論基準。科斯定理說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就所有制來說,無論它是國有或非國有,誰擁有財產對效益并不相關。而在現實生活中,產權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關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尋找答案的路徑:究竟是現實生活中的什么因素與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設恰恰相反,導致產權與效益無關。
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工具是交易費用理論,交易費用理論是整個現代產權理論大廈的基礎。1937年,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費用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可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機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不確定性與小數目等條件,使得市場交易費用高昂,為節約交易費用,企業作為代替市場的新型交易形式應運而生。交易費用決定了企業的存在,企業采取不同的組織方式的最終目的也是為節約交易費用。他指出,市場和企業都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和分工的方式(即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企業產生的原因是企業組織勞動和分工的交易費用低于市場組織勞動和分工的費用。一方面,企業作為一種交易形式,可把若干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和產品的所有者組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易,從而減少交易者的數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業之內市場交易被取消了,伴隨著市場交易的復雜結構被企業家所替代,企業家指揮生產,因此,企業替代了市場。由此可見,無論是企業內部交易還是市場交易,都存在著不同的交易費用。而企業替代市場是因為通過企業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比通過市場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低。所謂交易費用是指企業用于尋找交易對象、訂立合同、執行交易、洽談交易、監督交易等方面的費用與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與監督成本等構成。企業運用收購、兼并、重組等資本運營方式,可將市場內部化,消除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科斯這一思想為產權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長時間內一直被理論界所忽視,直到上世紀60年代才引起經濟學家們的廣泛重視。盡管交易費用理論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進之處,但交易費用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經濟學的傳統面目,給呆板的經濟學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經濟學建立在虛假假設之上的完美經濟學體系的一統天下,為經濟學研究開辟了新的分析視角和新的研究領域。它的意義不僅在于使經濟學更加完善,而且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人們的傳統觀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說:“認為《企業的性質》的發表對經濟學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們重視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錯了。在我看來,人們極有可能產生這種想法。我認為這篇文章在后來會被視為重要貢獻的是將交易成本明確地引入了經濟分析。”也許,該理論目前應用于現實生活中還有距離,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對經濟理論的巨大創新意義。四、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的比較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上的區別在于:前者采用微觀、個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觀、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費用為理論基準,后者以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為參照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方法論是以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為主。個人主義的方法論意味著所有的經濟績效最后必須由個人行為來解釋。新制度經濟學派對主流經濟學的“經濟人”的假定予以繼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現實世界中由于人所處的經濟制度環境的復雜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資源,因此總有意識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會導致:想達到理性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經濟人行為的有限理性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第二個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們仍繼承了古典的個人主義方法論,同時就不可避免地使用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邊際、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經濟學對新古典經濟學關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對環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現實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費用概念論證了在存在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里,產權制度與資源配置效率之間的相關性,得出了經濟人活動其中的市場制度有改進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結論。其對市場現實分析得出的產權理論,成為支撐其整個制度變遷理論大廈的基石。但其整個學說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義、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等經濟人命題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質上仍是新古典主義的。經濟學的制度理論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基本方法論,把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成是一個自然發展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它既闡明了經濟發展過程中制度的產生、發展及變遷,揭示了制度的動態性、歷史性及其演變規律,又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角度闡釋了制度創新與技術進步、生產力發展之間的辯證關系。既分析了微觀層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觀層面的制度及其相互關系,體現了宏觀與微觀、抽象與具體的辯證統一。在理論分析中,堅持了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演繹分析方法。在理論和史實的分析中,堅持了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分析方法。馬克思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是他的社會歷史哲學觀。馬克思的社會系統觀、結構觀、發展觀、動力觀和社會經濟形態的演化觀,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學工具,使其制度經濟學形成了一個系統的、動態的、宏觀的理論體系。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相似處在于:第一,都注重邏輯分析與歷史分析相結合,都對制度進行了系統的結構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曾說過:“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理論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馬克思強調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要性,以及在現有的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的生產力之間產生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貢獻。”新制度經濟學明顯地受到經濟學基本方法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分析對象,分析制度的產生、發展和變遷,提出制度的動態性和歷史性,這是借鑒經濟學對人類社會經濟制度產生、演變規律的分析。第二,都強調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馬克思定義的“制度”即經濟關系與豎立其上的上層建筑,它的變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它有自身的運動規律,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但制度對生產力有反作用,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能極大地促進生產力發展與社會進步,反之則阻礙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則認為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起決定作用。在1971年發表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一文中,諾思明確提出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十分重要的觀點。他說“制度安排的發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產效率和要素市場的歷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興起》中進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也就是說,新制度經濟學更強調制度的決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技術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積累等各種因素都不是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它們不過是由制度創新所引起的某些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最終推動經濟增長的表現而已,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五、結論
督促的原則與限度
1.有限監督原則。督促是對監管機關執法活動的補充,應當成為一種輔制度。檢察機關對監管權的法律監督須保持適當的理性和克制,對監管部門的裁量應當給予必要的尊重,以免影響到監管的能動性與效率。[2]當前,檢察資源相對緊缺,無法及時監督各類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應從現實出發,明確區分法律監督權和行政執行權的職能,通過前者對后者強大的制約和推動,實現行政執法體制的良性運作,使對公益保護不力的問題在現有的權力資源結構內得以消弭。[3]
2.適度謙抑原則。督促應對行政監管權保持適當的謙抑性,將權限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圍內。首先,應將案件類型嚴格限定在公益范圍內,只有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案件,檢察機關才有督促的必要。不屬于公益范圍內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也不能進行督促。其次,要充分地尊重訴權主體的自主決定作用,避免督促的壓迫性傾向,更不能由此取代當事人的訴權地位,不能影響人民法院對受督促案件的立案審查裁斷權及其他審判權的獨立行使。[4]再次,督促引起的效果僅僅在于啟動救濟程序,其結果為監管部門自行糾正錯誤或訴諸司法途徑糾正錯誤,其價值在于提醒、警示效用,而非直接參與糾錯。[5]
3.最后與最佳救濟原則。其它可以替代的非訴解決方法已經用盡,成為唯一且必要的救濟途徑,或者在眾多的沖突解決方案中,是最佳選擇。檢察機關應先行協調監管機關或國有單位在職權范圍內保護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將督促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嚴格控制使用。同時應謹慎評估干預帶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保證三個效果都表現為良性指標。
4.刑事附帶優先原則。盡可能以刑事公訴作為優先考慮的方向,在刑事公訴中注意發現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源。[6]對于構成犯罪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優先適用督促形式,督促監管部門自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其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職責,則可由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補救。
建立督促配套機制
1.信息共享機制。首先,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督促線索移送機制,并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模式。自偵部門、刑檢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線索應及時提供給民行部門。民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參與案件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督促,增強整體法律監督能力。其次,在外部建立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檢察機關可通過網絡互聯等方式獲取具有法律意義的監管信息。
2.協調協作機制。督促前,檢察機關應加強與責任主體的協調,鼓勵責任主體采取比訴訟更好的方法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建立與監管部門的外部協作,健全案件線索移送、聯席會議、工作協作等長效機制,便于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監管漏洞,適時開展督促工作。
3.懲戒銜接機制。經督促后,監管部門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職責時,有必要建立督促事后懲戒銜接機制。對于尚未構成犯罪,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以依法提出意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如果涉及貪污賄賂、挪用或者、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對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或將有關線索移送有權的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從而保障督促的效力。
督促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1.督促的范圍應擴大。目前,督促的范圍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流失領域。從發展趨勢看,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延伸監督的范圍,無差別地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將督促的范圍拓展至包括環境污染、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公共性危害事件等公益事項。凡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均依法啟動督促程序。當然,檢察機關督促的范圍不宜過寬,應嚴格限定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內。
2.督促宜采用的方式。督促的方式應結合督促的目的、法律文書的特征及追求的效果等因素進行考察。首先,督促中,檢察機關的作用主要是建議、敦促有關單位,自身并不進入訴訟程序,不應該直接用督促書或督促意見書等訴訟法律文書。而檢察建議書是一種非訴訟法律文書,較好地體現了督促的這一特征。其次,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定司法文書,督促書、督促意見書和督促通知書等形式于法無據。再次,督促書和督促通知書容易與有關單位形成對立,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因而現實可行性不強。檢察建議具有靈活、快捷、高效的特點,具有執法彈性,有關單位也易于接受,實踐中執法效果也較好,應規定為督促的基本形式。因此,督促的方式應采用檢察建議書,包括建議有關單位進行,對不配合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建議有關組織對其進行行政、紀律處分等。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
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認識
(一)獨立性的一般含義
審計起源于受托經濟責任,當人類文明的發展出現了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時,財產所有者將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財產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財產所有者既有監督和審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財產收支情況和結果的權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經濟責任者的義務;財產管理者既有要求對其收支行為和結果進行審計,以解除其責任的權利,又有忠實地管理受托財產并報告管理結果的義務。顯然對這種受托經濟責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獨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審查。第三者置身這種受托責任關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獨立地審查,其結果才能為受托關系雙方接受。可見,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出具審計意見時所展示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包含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是要求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本質上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保持一種公正無偏的態度,一種在履行專業和發表審計意見時不依賴和屈服于外界的壓力的精神狀態。它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嚴格保持超然獨立性,不能偏袒任何當事人,尤其不應該使自己的結論依附或屈從于持反對意見的利益集團或人士的影響與壓力。所謂形式上的獨立性,是對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于委托單位的身份。簡言之,就是注冊會計師、委托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之間是各自獨立的,三者之間是沒有任何聯系的。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了實質上的獨立,但是報表使用者卻認為他們是客戶的辯護人,審計的作用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是毫無價值。因此,報表使用者對這種實質上的獨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這種信任使得注冊會計師必須具備形式上的獨立。具體是審計人員必須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如不得在客戶中有直接經濟利益、不能是客戶的貸款人、不得與客戶存在近親關系等。
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實質上的獨立性是無形的,難以測量的;而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觀察的。注冊會計師在執業審計時,不僅要保持實質上的獨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獨立。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獨立。
(二)獨立性的經濟性質
1.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存在一個價值變化范圍: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沒有人自己可以成為一座孤島,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或者強一些或者弱一些,但決不會是絕對的”、“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絕對的獨立性永遠也不會達到的事實,因為總存在一些影響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獨立性”。對獨立性絕對性的認識屬于對注冊會計師職業性質的早期認識,明顯帶有職業界自我標示的意味。實際上,作為注冊會計師職業團體中的個人不但在其職業界內部要發生各種各樣的關系,而且與職業界外部也會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幻想著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能夠保持絕對的獨立,顯然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期望。外界因素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影響可能或大或小,承認注冊會計師可以受影響而不能保持絕對的獨立性,并不表明注冊會計師就會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這種獨立性仍能保持在社會公眾期望的獨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認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我們就不得不面對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承認審計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獨立程度上存在一個價值范圍,那么我們對之前經常標榜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態度。所謂超然獨立,大眾化的理解當然是絕對的獨立。但這種提法有意無意地過分神化了注冊會計師的形象,在我們強調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存在價值時,無疑也向廣大社會公眾不切實際地夸大了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增大了注冊會計師自我評價與社會公眾期望之間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業宣傳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獨立的提法,堅持審計只能提供合理保證、合理確信的理念。
2.獨立性是一種概率:對會計報表使用者而言,注冊會計師服務的價值決定于利害關系人所預期的注冊會計師能力的高低,即發現會計報表中錯報、漏報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發現存在錯報、漏報或舞弊時,不受客戶的影響而客觀地對其進行調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慮注冊會計師的技術能力,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還可狹義地表述為:在某一錯報或缺陷已經發現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頂住客戶壓力披露該項錯報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獨立性就越高;反之則越低;獨立性的這種概率只是一種主觀的概率。當我們說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或認為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時,實際上是說,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受任何利益相關方面的意見左右而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的概率足夠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賴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可以考慮利用其工作結果進行科學決策。可見,將獨立性表述為概率,并沒有動搖對注冊會計師服務價值的認可,社會公眾只要認為注冊會計師不受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左右而能夠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的概率足夠高即可。
3.獨立性是一種風險:這一性質是從報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存在一個變化范圍,體現為一種概率,所以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但報表使用者決定利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時,實質上就隱含著他已對注冊會計師表示了信任。換句話說,他認為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即使他同時承認或認為注冊會計師僅僅做到了相對獨立,這個獨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認可的,或處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這個可接受的獨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著他認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實際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則其利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對報表信息的過分信賴就是風險。因此,將獨立性看成是一種風險,則報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風險就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獨立的實際結果。
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分析
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在注冊會計師審計實踐中,存在著由經濟利益引起的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各種因素。歸納起來,既有受外界環境影響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內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場競爭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審計服務的本質是所有者和債權人為了減少經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種監督成本。有序的、恰當的競爭是維持審計人員獨立性的重要環境因素之一,過度的市場競爭將會使審計市場的競爭結構和手段變得過于復雜,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可能會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客戶,在風險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讓步,這就使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審計的質量難以提高。另外,由于審計服務的質量難以確定,市場本身無法淘汰那些獨立性低、質量差的審計服務,審計的獨立性會被放到無足輕重的地位,審計的質量會大大降低。
2.生存壓力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格局呈現多、小、散、亂的局面。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才放開,“裂變”效應就出來了,一夜之間,像雨后春筍一樣冒出很多新的事務所。許多中、小事務所還處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階段,選擇業務的自主性十分小。為了生存,一些事務所常常會屈從于客戶的壓力,出賣審計原則,出具違心的審計報告。試想,這時審計哪有獨立性可談,審計的質量低下也就成為必然。
3.政府干預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政府干預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第一,一些事務所在承攬業務時,往往還會尋求其可依賴的行政權力的幫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門或壟斷行業,還在以書面文件、口頭通知、會議傳達、權利制裁等形式指點或變相指定個別事務所承做某行業或某項業務,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預審計意見。第三,一些被審計單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門的某些關系,借助于行政權力,對事務所施加壓力,影響審計意見。雖然事務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冊會計師也并非“不食人間煙火”。但不可否認,政府部門如果不走出控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怪圈,注冊會計師審計就不會真正獨立。各事務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審計質量也不會真正得到提高。
4.監管體制不到位,被查處的風險較低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由于《注冊會計師法》尚未修訂完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如何界定沒有依據。行政監管從兩年的實踐來看,似乎也有些力不從心。行業內幾乎人人知道的,許多業務是靠給予回扣、信息費等影響獨立性的手段獲得的,部分項目的意見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發表的情況,目前基本上未查處過或查處的比例小,與巨大的經濟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風險還很不對等。也就是說,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假或發表不恰當意見后查出的比例較小,使得其為了豐厚的回報會不考慮風險而喪失獨立性,做出有損注冊會計師形象的違法違紀事件。
(二)內部因素
1.事務所同時進行審計和非審計業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審計與非審計服務存在利益沖突,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常常角色互換,事實上參與客戶的管理決策,使獨立性受到損害;同時,注冊會計師為了爭取利潤豐厚的非審計服務業務,也可能會壓低審計收費或在審計意見方面做出讓步,從而影響其獨立性。審計師應該有能力發現問題并在必要時向客戶說“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審計師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其客戶的多少,說“不”可能會導致客戶的流失。這是審計師常常所面臨的兩難選擇。
2.事務所收益分配與職業責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層的商業意識太濃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在事務所中由于控制權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對利益如何分配,無制度制約,由負責人說了算,也無人監管。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盡心盡職,喪失獨立性;而同時權利層在利潤高于一切的指導下,會忽視和降低對獨立性的關注。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處于發展階段的會計師事務所,迫于生計,為了搶奪市場,擴大規模,會違心服從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參與造假,使注冊會計師虛假信息。
3.注冊會計師市場混亂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市場混亂局面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同時掛靠好幾家事務所,采用“游擊隊的戰術”,這個事務所出了問題跑到另一所照樣工作的事情經常發生;一名注冊會計師招集一幫臨時業務助理人員,承接項目后,主要依靠業務助理人員去完成,出具審計報告,最后由未親自參加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情況普遍存在。以上情況的存在,使得注冊會計師已無必要或無暇考慮審計的獨立性,可想而知,審計質量下降也就不足為奇。
三、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職業的靈魂,是客觀公正的前提。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誠信產品,為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應對的措施:
第一,依法治理行業執業環境,保護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給注冊會計師獨立執業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行業發展中出現體制不順、社會失信、市場混亂和權利保障度低等影響獨立性的問題,大都與法制環境有關,因此完善行業管理體制,界定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監管的范圍,明確法定執業范圍,確立內部的管理機制,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等,給注冊會計師一個公正的執業環境。
第二,強化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作用。單個注冊會計師要樹立起富有獨立性和執業能力的信譽,代價是十分昂貴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僅可以降低這種代價,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和執業能力的信息,而且會維持執業信譽。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方法有:其一,負責資格鑒定。為了維護信譽,協會要求其成員在入會前參加入會考試,只有考試合格者才能獲得相應的稱號,從事與稱號相應的業務。其二,進行執業培訓。為了保持和提高執業能力,協會要求其會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后續教育,學習新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其三,成立執業道德委員會,監督會員的行為。當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表現低于協會標準時,協會可取消其審計資格。協會的會員資格起著一種約束作用,就像注冊會計師的信譽一樣,失去資格就意味著失去收入。
第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業務的監督與指導。事務所通過提供非審計服務既能增加事務所的資本積累,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又可以吸納賢才,促進事務所內部的人才結構日趨合理,進而增強事務所適應不斷變化的復雜環境的能力,以更獨立的姿態立足于審計市場。同時應充分考慮非審計服務業務與審計業務存在的潛在沖突,通過各種措施加強監督與引導,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受損害,通過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市場競爭的公正性。
第四,應逐漸取消有限責任的事務所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兩種。由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風險低,且責任“有限”,它被業內人士廣為接受。但事實證明,這一組織形式不利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維護,不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從提高注冊會計審計獨立性的角度來看,合伙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是較為理想的選擇。合伙制這種組織形式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積極影響就體現在“無限”和“合伙”這兩個方面:“無限”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限責任,與以有限責任成立的事務所相比,可用來約束注冊會計師行為的資源增加了,從而也就增加了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評分。“合伙”則利于相互促進、相互監督,這種相互作用增強了職業能力,也增強了某一個注冊會計師抵制管理層壓力的能力。
1病因
醉酒的發展決定于酒精在血液中的濃度。當血液中酒精的濃度達到0.05%時,出現微醉,感到心情舒暢、妙語趣談、詩興發作,但這時眼和手指的協調動作受到影響;如果繼續飲酒,血液中酒精的濃度升至0.1%以上時,表現為舉止輕浮、情緒不穩、激惹易怒、不聽勸阻、感覺遲鈍、步態蹣跚、這是急性酒精中毒的典型表現;血液中酒精的濃度升到0.2%以上時,平時被抑制的欲望和潛藏的積怨都發泄出來,表現為出言不遜、借題發揮、行為粗暴、滋事肇禍;如果繼續飲酒,血液中酒精的濃度達到0.3%以上時,表現為說話含糊不清、嘔吐狼藉、爛醉如泥;當血液中酒精的濃度升至0.4%以上時,則出現全身麻痹、進入昏迷狀態;當血液中酒精的濃度升至0.5%以上時,可直接致死。當然并不是每個醉酒者發展過程都會如此界限分明的一步一步進行,癥狀的強度如何,還取決于個體對酒精的耐受性。
2診斷
飲酒史結合臨床表現如急性中毒的中樞神經抑制癥狀,呼氣酒味、戒斷綜合征的精神癥狀和癲癇發作,慢性中毒的營養不良和腦病等,以及血清或呼出氣中乙醇濃度測定等可以作出診斷。實驗室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及無機元素檢測,心血管檢查,腦電圖、肌電圖,胃腸疾病其他特殊檢查,CT檢查):(1)血清乙醇濃度:急性中毒時呼氣中乙醇濃度與血清乙醇濃度相當。(2)動脈血氣分析:急性中毒時可見輕度代謝性酸中毒。(3)血清電解質濃度:急慢性酒精中毒時可見低血鉀、低血鎂和低血鈣。(4)血清葡萄糖濃度:急性酒精中毒時可見低血糖癥。(5)肝功能檢查:慢性肝病時可見肝功能異常。(6)心電圖檢查:可見心律失常如心肌損害。鑒別診斷包括:(1)急性中毒:主要與引起昏迷的疾病相鑒別,如鎮靜催眠藥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腦血管意外,顱腦外傷等。(2)戒斷綜合征:主要與精神病、癲癇、窒息性氣體中毒、低血糖癥等相鑒別。(3)慢性中毒:智能障礙和人格改變應與其他原因引起的癡呆鑒別,肝病、心肌病、貧血、周圍神經病也應與其他原因的有關疾病相鑒別。
3治療
首先用納洛酮(0.8~2.0mg)促醒。必要時可以吸氧。其次給予10%GS500ml+10%KCl10ml+VitC3.0g快速靜點。第三,常規應用保護胃黏膜藥物。第四,適當補液,對于嘔吐患者補液量要大一點。注意電解質情況。酒精中毒不采取洗胃措施,因醉酒、應激本身對胃黏膜有一定程度的損傷,可引起急性胃黏膜病變,嚴重的可引起穿孔。患者自行嘔吐則可,不嘔吐,經上法調治很快會好轉。但要注意誤吸情況的發生及尿潴留情況。
4護理措施
4.1催吐直接刺激患者咽部進行催吐,使胃內容物嘔出,減少乙醇的吸收。已有嘔吐者可不用。
4.2保持呼吸道通暢患者飲酒后有不同程度的惡心、嘔吐、意識障礙。應取平臥位頭偏向一側,及時清除嘔吐物及呼吸道分泌物,防止窒息。要觀察嘔吐物的量和性狀,分辨有無胃黏膜損傷情況。特別是飲紅酒的要注意鑒別,必要時留嘔吐物標本送檢。
4.3嚴密觀察病情對神志不清者要細心觀察意識狀態、瞳孔及生命體征的變化,并做好記錄。特別是有外傷史的患者,要加強意識,瞳孔的觀察,必要時行顱腦CT檢查。
4.4按醫囑盡快使用納洛酮納洛酮為純阿片受體拮抗劑,是一種安全性高,不良反應小的藥物,可使血中酒精含量明顯下降,使患者快速清醒。應注意患者應用納洛酮后清醒的時間,若超過平均清醒時間或用后昏迷程度加深,要追問病史,是否存在其他情況(如顱內血腫等)及時對癥處理。
4.5安全防護患者多數表現煩躁,興奮多語,四肢躁動,應加強巡視,使用床欄,必要時給予適當的保護性約束,防止意外發生。要做好患者的安全防護外,還要防止傷害他人(包括醫務人員)。所以在護理酒精中毒的患者時,要做好自身的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