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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派出所:
3、申請人:XX,男(女),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
4、因本人與XX(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已辦理離婚手續,所以特申請將本人(或及子/女XXX)的戶口XXX劃開,單獨立戶。
5、特此申請,望批準!
6、申請人:XX。
【關鍵詞】 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權證書 規范化
自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工作已經全部結束,現在主要以補發、換發、變更為主。隨著黨的惠農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承包地流轉價格逐年提高,經營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對完善土地承包的相關手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變被動為主動,積極申請補發、換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是,也出現了通過采取變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辦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現象,給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糾紛留下隱患。如何管好、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維護農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完成時代賦予的重任,是每一個農村經濟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1.明確辦理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予以確認發證,凡是承包農村集體土地依法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均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可申請換發、補發證書。對權屬不清和存在爭議的地塊,要進行實地踏查,待土地權屬確定之后,方可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做好內容審核
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在為承包方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做到認真審核,要求申請人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經營權證登記簿所列的內容填寫準確、一致、齊全,確保字跡清晰、工整、規范、內容真實,并做到“四個一致”,即土地臺帳、承包合同、實測面積、證書標注一致。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今后享有受惠農政策的依據,絕不能出現任何刮擦等現象,必須經過審核無誤后才能發證。另外,要按照政策規定,統一標準,對經營權證書中的有關項目予以明確,防止出現錯誤。在證書標注中,要明確以下七個方面:共有權人,指承包合同簽訂之日時的承包戶共有人員加上承包期內新出生人員;總面積,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記的各地塊面積之和;地塊總數,按地塊名稱和四至不同確定;地塊名稱,指所承包地塊在當地的習慣名稱,有其他名稱的要在備注中說明;等級,指地塊級別,如原始資料記載有承包地塊等級,按原記載填寫;如無原始記載,可根據本鄉(鎮)或本村的土地為綜合水平制定一個標準劃分為一、二、三等;地類,指統一按承包地性質劃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塊的確切地理位置,具體參照物應以相鄰的可辯認物體(某田塊、路、河、溝、樹、房子或戶主姓名)為準。
對集體機動地、四荒、水面的發包合同要進行五個方面審核:審發包土地的名稱、座落、四至、面積、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體、承包費的底價以及其它應當注明的事項;審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審核承包方案是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確定;審核將土地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審核以招標、拍賣形式承包的,承包費是否通過公開競標、競價方式確定。
3.實施科學管理
為了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管理水平,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實行計算機管理,做到資源共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掌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的變動情況,也便于了解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換發、變更實行微機打印,對四至不詳、面積不清的地塊實行GPS實測并制圖備案。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對辦理完畢的經營權證書資料檔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鄉鎮立卷。
經辦人在證書辦理中,對發現存在問題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糾正,對條款不清或內容欠缺的合同,經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采取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完善。對違法合同要建議雙方當事人終止,拒絕糾正和終止承包合同的,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應向雙方當事人下達預警通知書,告知其繼續履行合同所帶來的風險和將承擔的不利后果。
4.妥善處理問題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期限長,承包期內人口變動大,經常出現內部分戶、變更承包代表人和補辦證書等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按照政策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查清請求事實,履行相關程序,依法為申請人辦理證書,嚴防個別人員采取變更經營權證書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內部分戶
當承包戶內部成員分戶經營,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業務時,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對分戶人員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說明,并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共有人分戶,原則上按照“按戶承包,按人分地”的辦法劃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的,必須要有書面說明并簽訂協議;不在同一戶籍內的共有人劃分承包地,依據上述原則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分戶后的承包戶共有人員以農業戶籍中的在籍人口為準。已轉為非農業戶籍人員不能以承包人的名義另立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承包戶承包農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換
4.2.1承包戶內人員更換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材料,說明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變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況,是共有人的需經其他共有人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并注明現共有人情況。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簽訂流轉協議,按轉讓方式辦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請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死亡證明,復印被注銷的戶口,由村委會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證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辦理變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承包合同終止,經營權證書作廢。
4.2.3 更正名字錯誤經營權證書名字錯誤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該戶名字登記有誤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況,復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負責人簽字蓋章,一式兩份,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經營權證書變更。對原承包合同和證書均存在錯誤的,應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變更經營權證書。新證書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戶內人員為準,戶外人員不能作為共有人。
4.2.4勝訴案件變更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之規定,當事人在農村土地承包案件訴訟中勝訴,應當在滿兩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變更手續。沒有承包合同的,可依據判決書重新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補發經營權證書,同時變更敗訴方的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要出具承包合同復印件一式兩份,經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審核無誤簽字蓋章后,填寫《補發、換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由本人攜帶戶口本、身份證、裁決書原件等相關資料辦理經營權證書。
20xx年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號),確保戶口遷入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辦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可通過《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及《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以及《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入戶等8個渠道申請遷入本市。
第三條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本細則補充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憑審核部門簽發的《廣州市區入戶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和戶口遷入手續。
第四條 入戶卡是我市戶籍遷入規范管理的主要憑證,分計劃指導類和總量控制類。屬計劃指導類的遷入人員,使用計劃指導類入戶卡;屬總量控制的遷入人員,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卡。入戶卡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并由審核部門按規定核發。入戶卡一經核發,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戶卡的人員,市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復核和入戶手續。審核部門核發入戶卡情況應按規定送發展改革部門備查。
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通過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市政務管理部門負責信息系統的具體建設,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協助。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遷入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編制下達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研究制定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市委組織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類入戶、就業調配、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隨軍家屬、軍轉干部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軍隊離退休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人員(遷入學生集體戶口、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各類別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戶籍遷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遷入我市,按屬地管理原則,執行本市相關規定。其中需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的遷入人員,所需指標總量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省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經批準后統一下達,分類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下達和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二章 申辦
第六條 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等4類準入人員,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含異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本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由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
積分制入戶人員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辦。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向市公安機關申辦。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第九條(七)項第1目的人員,按照人才引進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七條 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引進人員的戶口遷入我市的,主管部門應按照隸屬關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請示,獲同意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下達計劃,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八條 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以及環衛、公交、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入戶條件的,可申請入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申請入戶的準入基本條件:(一)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在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二)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補充入戶條件應包括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選取程序等,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擬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查。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入戶指標數,做好規定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擬入戶人員的推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急需人才,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附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從業人員、需要引進的特殊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查。
引進人員單位可按上述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將擬入戶人員名單及相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總量控制指標按引進人才申報程序審核辦理。
引進人員單位當年擬入戶人員計劃超過20人的,由引進人員單位提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市屬單位招用異地入伍優秀退役士官、駐穗部隊招用異地非軍籍職工,涉及入戶的,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聯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納入下一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收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向省有關部門申辦。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有關部門申辦。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流程,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開展。
第三章 入戶
第十二條 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于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于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 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后,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2. 屬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3. 屬前往臺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
4. 屬前往國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憑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干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后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設立公共集體戶口并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內就業、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準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并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準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后,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設立街(鎮)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并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非企業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后,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的批復、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后予以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畢業生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準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于農業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凡自愿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市外農業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戶口手續: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戶口的被收養兒童隨養父母遷入,且征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后,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后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戶口)登記入戶。
第四章 市內遷移和分戶
第二十條 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準予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行政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1. 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家庭戶的。
2. 因住房調整、拆遷或回遷安置等原因申請遷入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其他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4. 單位職工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其本人在廣州沒有房屋產權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5. 本市居民在廣州沒有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的,可遷入本人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
(二)辦理戶口市內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凡符合條件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
2. 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單位分房證明或單位租賃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直系親屬證明。屬拆遷、回遷安置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回遷證明。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戶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合法住所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4. 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原單位關閉的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單位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5. 在本市無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無法落戶要求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街(鎮)公共集體戶的,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三)街(鎮)公共集體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街(鎮)公共集體戶落戶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公共戶,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四)屬本條第(一)款第3、4情況或應遷往實際居住地又拒不遷出的,經公安機關調解告知后仍不肯遷出的,公安機關可憑調查材料,依職權將其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內。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可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的條件
具有學生集體戶口、福利院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集體戶口等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市內遷移證,憑市內遷移證及《批準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或入戶卡等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1.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2年暫緩就業年限內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且經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準予在我市入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父母雙方已遷來本市的,該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肄業后可準予隨父母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3. 辦理了《收養登記證》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的兒童隨養父母入戶或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4. 駐穗辦集體戶口人員及遷入房改房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條件:
(1)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連續在駐穗辦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駐穗辦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達到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的,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人員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學生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證明、入戶卡。
2. 屬學生集體戶口隨父母的,提供畢業證書或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3. 屬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兒童隨養父母的,提供《收養登記證》,養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的,提供已參加工作的單位證明以及對應其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市內遷移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4. 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的,提供退休證、調入駐穗辦工作證明(調令及戶籍檔案底冊)、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證明;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對應其符合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分戶條件的人員,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辦理分戶手續。
(一)辦理條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戶內成員要求與戶主分戶,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上辦理原址分戶。
(二)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分戶,除需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的產權證明(房產證、宅基地證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離婚、無房屋產權且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
2. 屬房屋所有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和戶主的身份證。
3. 屬農村地區分戶的,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離婚要求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2)屬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需提供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產權人與申請人的對房產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協議、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我市積分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和,并結合實際及時修訂。
第二十四條 各審核部門應做好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性的審核工作。對學歷、學位證書有疑問的,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不屬于網上查詢范圍的,應當委托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鑒定機構鑒別。對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有疑問的,由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別。對婚姻證件有疑問的,由市民政部門鑒別。對計劃生育證明有疑問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鑒別。對出生證有疑問的,由市衛生部門鑒別。對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有疑問的,由市公安機關鑒別。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做好入戶復核工作。復核無疑義的,給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并在《復核意見反饋表》中注明理由反饋審核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經批準在本市入戶的人員,辦理登記遷入手續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登記入戶地址:
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準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以上方式均無法辦理落戶的,準予與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區的親戚朋友搭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生育,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一)超生的;(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與他人生育或者與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申請時,申請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記、審批證明材料前,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
對一方或雙方為市外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94號令)頒布實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處理滿5年的,準予按規定申請入戶本市;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違法生育者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七條 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以及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符合本細則所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及單位出具意見;與戶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戶主、業主身份證和戶主、業主同意入戶意見、業主房產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合法住所證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本細則所稱的計劃生育證明,是指本市街(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6個月)內的《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細則所稱的駐穗辦,是指經廣州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創業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細則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
凡遷入本市人員及本市居民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項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細則規定的所需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凡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經查實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責任。
20xx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在國家統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房產證的房屋登記流程,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房屋登記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二)依法只進行登記不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歸檔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員直接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二、房屋登記承諾辦結時限
①個人二手房轉移登記5個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40個工作日(受理20個工作日,審核15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③房屋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④遺失補證、換證4個工作日;⑤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⑥查(解)封記載即時辦理;⑦預告登記10個工作日;⑧更正登記、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房屋登記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注意事項
1、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④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⑤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個人建房三層以下(含三層)可不收取第四項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該類業務包括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及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④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的合同需提交備案信息表,非聯機備案的合同,應經過備案);⑤完稅憑證(辦證聯原件);⑥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⑦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②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提交購房審批表;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⑤買受人單方申請登記的,申請表應由開發企業在轉讓方蓋章。
20xx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房產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并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后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于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并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并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
20xx房屋抵押登記流程規定一、提交材料(除說明外,其它均須提供原件):
1、《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4、查檔結果證明
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7、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
8、房地產估價結果證明或雙方價值認定書
9、以房改私產抵押的須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證明并夫妻雙方到場;
二、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次日起1個工作日
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發改價格【20xx】924號
登記費: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費:10元/本
印花稅:5元/本
2、市房產檔案館:價費字【20xx】152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30號、桂財綜【20xx】54號; 價費字【20xx】79號
檔案資料查詢服務費:50元/宗
檔案證明費:10元/份
檔案保護費:0.05元/頁
檔案復制工本費: a4紙 :0.3元/頁; a3紙 :0.6元/頁
五、注銷 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或收件憑據
3、《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須有抵押權人公章及受托人簽字)
4、以房改私產抵押的,注銷時應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委托書或夫妻雙方到場
5、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項
1、抵押當事人為港、澳、臺居民或外國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大陸通行證》;為外國公民的,需提交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其身份的中文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當事人應親自到場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時,應提交當事人的公證委托書(原件一份)或當場簽署的委托書、人的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3、購買的商品房(不包含獨立別墅)、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可暫不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4、抵押權人為外地金融機構且無法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金融許可證原件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及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原件后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份。
5、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