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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的體系是三個緊密聯系的理論概念。產權概念的科學界定,必然帶來產權法的地位和體系問題以及財產法的體系的重構問題。因此,本文將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的體系這三個問題一起討論,在界定產權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產權和產權關系的本質,進而建立了產權法的體系、重構了財產法的體系。
一、現有理論的缺陷
關于產權、產權法和財產法,現有理論存在著無法克服的缺陷。產權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從而無法進入民法領域、也就難以變成法律。產權法理論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識產權法理論,而知識產權法理論與民法的財產法理論缺乏必要的統一性。財產法體系理論的主要缺陷是,物權法和債法內容交叉,缺乏邏輯上的嚴密性。
1.產權
目前,關于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把產權等同于所有權。二是認為產權區別于所有權,并認為產權比所有權更寬泛。三是認為產權有別于所有權,但產權是所有權運動體系中的特定條件下的一組權利,包含在廣義所有權范疇之中(為節省文字,此處不再重復其具體內容)。
上述第一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們使用這一概念的實際情況,也無助于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并且產權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劃分了廣義產權和狹義產權,但缺乏進一步的研究,沒有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此,仍然不能解決理論分歧,也無法解決實踐中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的關系問題。第三種觀點的缺陷在于,雖然指出了產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委托關系,但經營權、產權和所有權三分法的劃分也無法說明產權與物權和債的關系、因而也就難以解決企業制度安排的法律問題。
西方學者關于產權的定義,雖然不計其數,但也沒有解決經濟理論與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問題。劉偉在《產權通論》一書中對主要的六種觀點進行了比較,這些觀點各有所長,但都不能說明企業法人產權的財產權性質、也無助于企業法人產權問題的合理解決。
在我國,產權到目前為止仍然主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法學界涉及較少。個別專著雖然涉及,但論述缺乏邏輯統一性。如有學者認為,“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實際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則》的概念,與民法理論的物權是同一概念。但在產權分類中,該學者又認為產權的內涵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力資源權等。也有學者提到了企業法人財產權在民法中的地位問題,認為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并從物權和債權兩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但無法從理論上自圓其說。
總之,這些定義都無法與民法的財產權理論統一。而產權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沒有法律的支持,產權概念只能停留在經濟理論階段、產權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話、產權混亂狀態無法解決。由于經濟法理論涉及產權問題較少,只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部分關于企業的權利中簡單地提到經營權,并且是以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自等形式,沒有深入的討論。如楊紫烜等認為,企業法人的基本權利是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企業的經營活動自和企業獲取盈利的權利。因此,所謂產權理論在經濟學與法學上的統一,就是在經濟學與民法學上的統一。換句話說,研究產權,民法上的財產法和物權與債是饒不開的概念,不解決這一問題,理論就無法實現統一性。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產權概念與民法的財產權概念的關系沒有得到深入研究。
2.產權法
目前,產權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識產權法。然而,知識產權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卻不確定、與財產法的關系也沒有得到深入的研究。盡管《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為知識產權,但民法理論界卻基本上都回避討論知識產權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識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少數學者將知識產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認定知識產權為一種財產權利,并將其與債權進行了比較,但也沒有說明其在財產法中的地位。也有學者將產權定義為財產所有權,但同時又認為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基于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并認為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從而割斷了與民法的聯系。這樣一來,,割裂了財產權、產權和知識產權三個概念的內在聯系,知識產權喪失了理論的邏輯統一性。總之,知識產權法是一個與民法體系中的財產法基本無關的概念。
德國物權法將知識產權作為無體物排除在物權之外,認為知識產權雖然也以物權法為基礎、但同時需要專門的行政法規。由于物權法是一切財產法的基礎,仍然可以依據物權法原理對知識產權的擁有和使用進行解釋,也不妨礙物權保護方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法中的運用。可見,其理論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識產權不屬于物權,怎么能毫無根據地將物權法理論運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其實,這是財產權之物權和債權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為知識產權只有交易才有價值,因此單純靜態的知識產權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不僅具有物權的性質、而且具有債的性質。至于其復雜性所需要的專門研究,屬于具體操作問題,與財產權的理論劃分沒有關系。而涉及行政法的問題,也是個操作問題,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領域、從自己的角度進行研究。
關于產權法的專著,迄今國內可能只有陳大鋼主編的《產權法原理與實務》這一本。并且,該書關于產權法的一般理論內容很少。該書關于產權法的定義是:“產權法是指對市場經濟主體支配經濟利益的范圍進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該專著關于產權客體的敘述來看,其產權法比民法之財產法的內容更加廣泛,不僅包括物權和債權,還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及勞務。從該書關于產權交易法的論述來看,其產權法既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也包括股權法(該書的廣義產權交易使用了物權交易、債權交易和股權交易三個概念,而狹義產權交易指實物部分的產權交易)。從該書的總體內容安排來看,其產權法主要是產權交易法,并且限于實物交易、即所謂狹義的產權交易法(該書四篇,除了一般理論和仲裁與訴訟外,只有產權交易法和企業破產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內在聯系,即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缺乏統一性。
3.財產法的體系
民法學界一般認為,民法分為財產法與身份法。規范經濟生活,以保護財產秩序的法律,為財產法。規范倫理關系,以保證身份秩序的法律,為身份法。物權法以規范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為內容,性質上屬于財產法。財產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財產歸屬法,二是財產流轉法。物權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物權法指財產歸屬法,即關于人對于財產支配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狹義物權法僅以有體物之歸屬秩序為其規范范圍。通常所稱物權法,指狹義物權法。債法是指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實際上,不僅理論上,實踐中也是這樣。也就是說,關于財產法的體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財產權劃分為物權和債權。例如,我國《民法通則》將經營權等劃歸物權。物權法和債法二分法的財產法體系,將限制物權作為物權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物權法的研究對象和債法的研究對象就發生了重疊和交叉,因為限制物權(他物權)都同時具有債的性質。例如,德國民商法中債權法和物權法同時研究擔保問題;我國也在物權法和債法中同時研究擔保問題,并將抵押權稱為最重要的擔保物權、抵押權人稱為債權人(顯然這里存在邏輯上的謬誤----抵押權既是物權又是債權)。可見,這種劃分理論是不嚴密的,邏輯上缺乏嚴格界限。從實踐來看,也造成了許多混亂。例如,在國有企業問題上,把國家所有權作為物權看待,國家直接管理企業,則企業沒有活力;把企業經營權作為物權對待,只強調企業和經理人員的權利、而忽視了其義務、放松所有權約束,則導致經理層權力過大,腐敗和不負責任等問題無法避免。也有學者將經營權作為債來看待,提出了經營契約責任和“三層次兩分離”的觀點,即所有權與政權分離、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企業經營權與經營活動權分離。該學者提出了國有資產債權化的觀點,但債權化的國有企業根本不是國有企業、債權化的股份制企業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業,二者都是無所有者企業。如果投資者都變成債權人,則企業就變成沒有所有者的企業(如果只總經理或董事長的投資不債權化、則企業就變成了獨資企業),企業與投資者的關系就變成了企業與銀行的關系,這是對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現代企業的主要形式。此外,現行財產法理論也無法說明日本、韓國等國家債權物權化的現象(銀行參與企業經營的所謂亞洲模式)。
現有財產法的體系的致命弱點是無法說明他物權的性質。因為在他物權中,物權和債是同時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權法律關系中,雙方都既是物權人、又是債人。其中出讓部分所有權者既是限制物權人又是限制債權人,受讓部分所有權(部分權能)者既是限制物權人又是限制債務人。這里物權和債是不可分割的,處于同一過程、是同一法律關系(產權法律關系)的不同側面。
現有財產法理論存在的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的定性上。從權利性質上來看,既然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那么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屬于物權還是債權?股東(特別是大股東)對企業法人財產既有部分支配權(物權),又有請求權(債權)。企業法人對企業法人財產既有部分支配權(物權)、又存在對股東的義務(債務)。從目前民法的權威理論來看(梁慧星和陳華彬總結了物權和債權的區別,這一點民法學界并無異議),股東權利既是物權(是限制物權)又是債權(是限制債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也既是物權(是限制物權)又是債務(是限制債務)。從權利發生上來看,企業法人產權既不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也不符合債權任意主義。從權利效力所及范圍來看,既不是絕對權或對世權,也不是相對權或對人權。從權利效力來看,既無排他效力、也無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從物權的本質來看,企業法人財產權和股東財產權的歸屬也是含糊不清的。企業法人有對物之直接支配權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沒有排他保護絕對性。股東也享受利益,但沒有排他之絕對保護性。從債權的本質來看,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很顯然,這些問題目前的財產法理論都無法解釋。
盡管有學者已經對財產權的二分法提出批評,但其學習英美法的方案卻缺乏現實性。因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民法的物權和債的概念無法(物權和債是大陸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棄這兩個概念民法將陷入混亂)。而英美法系本來就沒有這種劃分,法律上也沒有所有權這一概念。
總之,現有理論沒有說明產權、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產權、知識產權法和財產法本身也存在理論上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些理論也沒有解決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問題。因此,有必要從產權概念入手,理清產權、所有權、物權、債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關系,進而解決財產法的體系問題。
二、產權的概念
要定義產權的概念,首先應對概念本身有一個正確認識。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對象的特有屬性的思維形式。”“人們通過實踐,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抽出特有屬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階段,人的認識已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科學認識的成果,都是通過形成各種概念來加以總結和概括的。”“概念都有內涵和外延。內涵和外延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概念不是永恒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歷史和人類認識的發展而變化的。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才能正確地運用概念。”
什么是定義呢?定義就是用簡單明確的方式來揭示詞項所指稱的事物的特有屬性、或詞項本身的含義或所指的明確詞項內涵的邏輯方法。換句話說,定義是指出概念對象特有屬性,從而使該概念對象和其他類似對象區別開的一種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定義項包括鄰近的屬和種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別性的屬性)。根據被定義項和定義方式的不同,定義分為內涵定義、外延定義、歸納定義、語詞定義及解釋符號的定義等。定義規則,一是被定義項的外延和定義項的外延必須是全同關系,二是定義項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三是定義項中不得有含混的詞語、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義項不得包含負詞項。
概念不同于語詞或詞項(如姓名),語詞是表達概念的語言形式、是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符號。概念與分類聯系在一起,因為種概念是基于屬概念進行限制(增加內涵、減少外延)而定義的,而屬概念最終是靠外延定義的、其外延是全部種概念外延的集合。定義概念應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對于新概念,一是要確定其屬概念,二是要確定其外延,三是要確定是內涵。其屬概念取決于該事物的分類地位,內涵取決于外延。因此,要定義概念,首先應確定事物的分類地位和外延,然后對外延進行抽象概括。對于已經存在許多定義的概念,還要對現有概念進行分析和綜合。
關于產權的概念,目前存在眾多的定義,但所有定義都沒有實現內涵與外延的統一。因此,有必要對產權的概念進行重新定義。定義概念關鍵是概念內涵與外延的統一、理論與實際的統一。統一概念的必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話和交流的需要,沒有統一概念則無法實現交流和對話,特別是產權這一跨學科概念。產權作為已經存在許多定義的概念,應基于對現有概念的分析和綜合,從而確定其屬概念、從外延抽象出內涵。
產權和財產權英文都是propertyrights,而所有權英文是ownership,可見產權(財產權)和所有權是有區別的、產權和財產權有共性。盡管中外理論界對產權的定義爭議很大、至今沒有達成共識,但有一點是比較一致的,這就是,產權既反映人與財產的關系,又反映人與人的關系。而所有權是具有排他性的獨占權,是對世權。所有權確定物的最終歸屬,表明主體對物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權利。此外,所有權與債權的區別也是公認的。至于物權,普通法沒有這一概念,但完全物權是所有權卻是沒有異議的。由此可見,物權(所有權)、產權(財產權)和債權是不同的概念。考慮到目前民法財產權關于物權和債權的劃分,結合實踐中財產權概念的廣義使用和產權概念的狹義使用,我們只能將財產權定義為廣義的財產權、而將產權定義為狹義的財產權。這樣一來,廣義財產權就至少包括了物權和債權兩種財產權。再考慮到民法財產權排除了部分財產權(如知識產權),廣義財產權至少應該有三種形式,即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
那么,財產權中除去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有沒有共同屬性呢?換句話說,其他財產權是一類還是多類呢?顯然,其他財產權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時具有物權和債的特征。譬如,知識產權就同時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此外,物權中的他物權既不符合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又同時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與其他財產權具有共性。由此可見,其他財產權和他物權屬于一類。考慮到這類財產權中的主體部分--企業法人產權和知識產權—都有產權字眼,將其他財產權統稱產權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再考慮到民法廣義財產權與狹義財產權的劃分,為了避免概念沖突,我們只能將民法的廣義財產權稱之為廣義產權、民法的狹義財產權稱之為中義產權、而將其他財產權稱之為狹義產權。
綜上所述,將產權分為廣義產權(即目前民法上的廣義財產權)、中義產權(即目前民法上的狹義財產權)和狹義產權(即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廣義財產權,簡稱產權)是最為可行的。這既符合定義規則,也避免了概念沖突,并且實現了經濟學概念與法學概念的銜接。廣義產權指廣義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物權)、債權和狹義產權。狹義產權指所有權和債權之外的財產權。考慮到狹義產權都具有物權的特征和債的特征(如知識產權、企業法人產權、抵押權等),其共同本質是具有物權和債二重性,狹義產權的內涵概念也就明確了:產權(狹義產權)是同時具有物權性質和債性質的財產權,是物權和債的統一。
三、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
從起源來看,產權是所有者和勞動者分離的結果,是私有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原始社會,財產共有共享,沒有剩余產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權問題。產品出現剩余以后,出現了私有制,于是出現了剩余產品歸屬問題。也就是說,所有權是伴隨私有制出現而產生的。在奴隸社會,奴隸主不僅占有生產資料而且占有勞動者,勞動者和生產資料都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即奴隸主既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又是勞動者的所有者。這時候,所有權是唯一的廣義產權(財產權)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權(完全物權)形式,所有權、物權與財產權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權的權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從所有者與社會的關系來看,財產權是對世權。也就是說,此時的財產權只有所有權,是完全物權、對世權。后來,由于分工和交換,產生了奴隸主之間的交易。于是,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即債關系。因而,財產權形式發展為物權(所有權)和債權兩種,財產權關系也發展為物權關系和債關系兩種。
到了封建社會,勞動者從財產中獨立出來,出現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分離,即勞動者和財產所有者分離開來,而生產活動需要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結合起來才能進行。于是,產生了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勞動者(佃農)享有生產資料的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權和處分權;同時,產生了勞動者和所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契約之債關系),所有者的權利是收租、義務是將土地交付佃農使用,勞動者的權利是剩余收益、義務是交租。物權出現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權,分為所有者限制物權和勞動者限制物權;債也出現了新的形式------限制債,分為所有者限制債權和勞動者限制債務。這時候,物權已不僅僅表現為所有者與財產的關系,而且也表現為勞動者與財產的關系;財產關系不僅有人與財產的關系(物權關系),而且有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關系)。所有者與財產的關系表現為所有者物權(限制物權一),勞動者與財產的關系為勞動者物權(限制物權二);人與財產的關系表現為限制物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表現限制為債。也就是說,體現人與財產關系的物權已表現為完全物權和限制物權兩種形式,同時體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債已表現為完全債和限制債兩種形式。這樣一來,勞動者既有對財產的限制物權又有對所有者的限制債務,所有者既有對財產的限制物權又有對勞動者的限制債權。于是,財產權分化為所有權(完全物權)、債權和產權三種形式,產權作為一種新的財產權形式誕生了。產權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所有者產權,二是非所有者(勞動者)產權。所有者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勞動者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總之,產權已成為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當然,這時的產權僅限于自然人產權,并且是初級形態的產權。
以企業法人產權為主體的現代產權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企業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結果。特別是以公司制度為主體的現代企業制度,極大地促進了產權的發展,產權已經成為經營領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現代產權是沿著兩個不同方向發生的,一是物權(所有權)債權化,所有者成為所有權不完整、同時享有部分債權的產權人,非所有者成為分享部分所有權、同時承擔部分債務的產權人;二是債權物權化,債權人成為債權不完整、同時分享部分物權的產權人,債務人成為物權不完整、同時債務也不完整的產權人。物權債權化表現在(以企業法人產權和股東產權為例),業主(所有者)變為股東(獨資企業變為公司),所有者的物權部分演變成為債權、即股東同時享有部分物權(限制物權)和部分債權(限制債權),股東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同時,企業法人分享限制物權、承擔限制債務,企業法人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債權物權化表現在,投資企業的債權演變為限制債權、同時享有限制物權,成為限制債權與限制物權的統一;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演變為限制債務、同時物權演變為限制物權,成為限制債務與限制物權的統一。
現代產權既包括自然人產權又包括法人產權,并且產權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包括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擔保產權、知識產權等)。由于勞動力成為商品、企業人格化,使所有者、勞動者和企業都成了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特別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出現和發展,使物權關系和債關系不斷融合。產權不僅從所有權中分化出來,而且逐步發展為財產權的主要形式。
綜上所述,產權是從所有權中分化出來的一種新的財產權形式,是獨立于所有權(物權)和債權的第三種財產權。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限制債權或限制債務)的統一體;產權具有限制物權與限制債二重性。這就是產權的本質。
四、產權關系是靜態財產關系與動態財產關系的統一
從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來看,物權是人與財產的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債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產權既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又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既是限制物權、又是限制債;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與動態的財產關系的統一。
1.物權是人與財產的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靜態關系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權利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權利。物權是特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物權是私有制的產物,其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而變化。物權也是資源稀缺的產物。在物質財富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和保護一定物質財富的歸屬關系,承認特定人對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權,即完全物權。同時,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法律也必須確認和保護那些沒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獨占性利用的權利,即限制物權。非所有者物權的出現,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權也變成限制物權。于是,完全物權分割為分屬不同主體的兩種限制物權----所有者限制物權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權。也就是說,根據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權還是對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權,物權分為完全物權和限制物權;根據限制物權標的物是自有物還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權分為所有者限制物權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權。限制物權也是法定權利、對世權,只反映人與財產的關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權一旦創設,即獨立于所有者,成為對世權。
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物權的標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權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權利人依法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權是有關權利人對完全物權依法分割的結果,限制物權人在法定權限內行使自己對物的支配權)。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標的物即直接實現財產權利。物權是人與財產結合的表現形式,是一種靜態的歸屬性的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狀態,側重財產的靜態安全。完全物權是社會財富的劃分手段,限制物權是有效實現完全物權的途徑。可見,物權是人與財產靜態關系之表現形式。
物權只反映靜態關系,是物權人的對世權。物權轉移時,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債關系。
2.債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只反映動態關系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在財產流傳過程定人之間發生的一種權利和義務。債關系作為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反映的是在財產分配、財產交換領域形成的經濟流轉關系,體現的是財產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流轉過程。
債關系是與物權關系相對應的一種民事關系。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便形成債,這既是一種動態的流轉性的財產權又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社會機能是超越時空障礙交換財產,側重于財產的動態安全。
與物權相對應,債分為完全債和限制債。完全債包括債權和債務,是獨立債,物權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享有完全物權)。債權是物權完全脫離所有權主體后該主體的權利,是物權的轉化形態,是純粹的信用關系之表現形式。債務是非所有者為獲得完全物權而付出的代價。債權人只有債權,沒有物權;債務人負有債務,同時享有完全物權。限制債包括限制債權和限制債務,是非獨立債,是與物權不可分割之債,是物權債權化或債權物權化之中間狀態。限制債權是物權與債權之中間狀態,是所有者在放棄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債權人時所享受的權利;限制債務是物權與債務的中間狀態,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物權人與債務人時所負義務。也就是說,限制債的主體分享完全物權,同時享有限制債權或承擔限制債務(如企業法人與股東之債,企業法人享有限制物權同時負有限制債務,股東享有限制物權同時享有限制債權)。可見,債關系是人與財產的動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債是人與財產動態關系之表現形式。
債只反映動態關系,表現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當債的表現形式處于靜態時、即表現為物權。例如,當借據被盜時,借據對持有人來說就是物,其喪失的是物權。
3.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與動態的財產關系的統一
產權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財產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集合,是除物權(即所有權)和債權之外的財產權利之統稱。從產權人與產權的關系來看,產權既是對世權、對物支配權,又是排他性財產權;產權以特定物為標的。可見,符合物權的一般特征,是物權。同時,產權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對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權,是被分割的物權。產權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圍內,對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中的某些權利。可見,產權是不完整的物權、即限制物權;產權反映靜態的財產關系;產權關系是靜態的財產關系。
從產權人之間的關系來看,產權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客體是物、勞務或智力成果。產權關系是財產流轉關系,反映財產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間的流動,產權主體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產權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種法律制度。可見,符合債的一般特征,是債。同時,所有者產權是物權(即所有權)與債權之中間狀態,是所有者未完全放棄物權而成為債權人時所享有的部分物權和部分債權的集合;非所有者產權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權但未成為完全物權人與債務人時所享部分物權與所負部分債務之集合。可見,產權是不完整的債、即限制債;產權反映動態的財產關系;產權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
綜上所述,產權不僅僅是物權,而是一種具有債性質的處于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產權也不僅僅是債,而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處于債權物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股東產權是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沒有完全債權化、即債權化過程沒有完成)、是限制物權和限制債權的統一,被投資企業的產權(與股東的關系中)也是物權債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務的統一,投資企業產權和銀行產權是債權物權化過程中的財產權(沒有完全物權化、即物權化過程沒有完成)、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權的統一。產權既是靜態財產關系的表現形式,又是動態財產關系的表現形式,是靜態財產關系與動態財產關系的統一;產權既是限制物權又是限制債,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的統一。產權具有限制物權和限制債二重性,產權關系具有靜態財產關系和動態財產關系二重性。
五、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體系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產權法的定義:產權法是調整產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權即除去物權和債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產權主要是他物權、亦即《民法通則》中所謂的“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但同時包括過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產權,包括知識產權等。總之,凡是具有物權和債權二重性的財產權都是產權。
產權法包括用益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此外,根據產權標的物的特點,還可以將產權法分為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知識產權等。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產權劃分為自然人產權和法人產權。鑒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現有的理論是一致的,民法學界對此也沒有什么爭議,在此不在贅述。
我國目前主要的產權類型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企業法人產權、股東產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采礦權、捕撈權和取水權等。
產權概念和產權法的概念理清了,財產法的體系也就凸現了。顯然,財產關系有三種,一是物權關系,二是債關系,三是產權關系。相應地,財產法也分為物權法、債法和產權法。物權法的規范對象是作為對世權的物權(自物權、完整物權、即物權完全屬于某一主體),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只研究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債法和產權法都以財產的流轉狀態為研究對象,研究財產的運動狀態。其中,債權法僅以債(完整債、即債權和債務完全分屬不同主體)為研究對象,研究物權(標的物)完全脫離所有者時的狀態,只研究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只存在雙方關系;產權法以不完整物權(限制物權)和不完整債(限制債,包括不完整債權、即限制債權,和不完整債務、即限制債務)為研究對象,涉及多方關系,既研究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也研究財產關系的運動狀態。
相應地,民法之財產法中物權的種類劃分也應調整。首先,所有權(自物權、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劃分將不復存在。其次,本物權與占有的劃分也不復存在,因占有屬于產權。第三,普通物權與特別物權的劃分也不復存在,因特別物權屬于產權。
此外,過去因物權法和債法二分法造成的無法納入財產法體系的財產也應全部納入。這就是說,財產法中財產的概念也應調整,將全部有體物和無體物都納入財產的范圍(即使用廣義的財產權概念),即財產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財產。
六、重構財產法體系的意義
產權法納入財產法的體系、重構財產法的體系,首先可以將經濟學的產權理論與法學的財產權理論結合起來,從而促進經濟學和法學的發展。其次,可以解決民法內部的矛盾,實現民法理論的統一性和體系化。第三,可以解決企業制度的難題,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第四,可以同時保護效率和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法學基本理論主要是從日本傳來的德國理論。這決定了我們無法學習英美法的許多做法。盡管我們可以引入判例法,通過判例解決某些實際問題,但我國不可能放棄制定法、也沒有必要放棄制定法。況且,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經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放棄制定法也是與歷史潮流背道而馳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學基本理論的統一性問題需要加強研究。
英美法重視法律技術,重視法律的社會效果而輕視法學理論的統一性,也不重視理論的系統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與正義原則直接相聯系,即所謂看得見的正義。而正義的兩個基本標準是公平和效率。無論是判例還是制定法,都直接與公平和效率原則相聯系。大陸法則不同,特別是德國法,重視理論的系統性和統一性,具體法律建立在分類地位基礎上、具體理論建立在基本理論基礎上、具體原則建立在基本原則基礎上、具體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礎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論的統一性,但大陸法卻不能不研究。換句話說,我國必須研究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概念和法學理論的統一性問題,否則將導致法律制度的混亂。例如,美國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標準就是公平和效率兩個原則,只要符合這兩個原則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據這兩個原則創設的。而我國法律的制定卻是按照其分類地位,根據其上位法的原則制定的。因此,我們必須注重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的研究,并注重理論的系統性和統一性。否則,將導致法律的沖突和混亂。
產權理論是經濟學的重要理論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現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問題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們卻很難學習。根本原因在于財產法體系的物權和債權二分法,導致產權概念無法納入財產法的體系。而經濟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的互不相容,不僅影響了經濟學的發展,而且也影響了法學的發展。產權概念是經濟學與法學理論的結合點;解決了產權概念的統一性問題,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實際應該稱之為經濟法學,因二者都以經濟制度為研究對象,前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后者從法學的角度)就實現了概念統一、經濟學和法學就可以展開合作。簡言之,產權概念的科學界定,為經濟學與法學的對話和合作開辟了道路,可以促進經濟學和法學的共同發展。
財產法是民法的主體,也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法;財產法理論是民法理論的核心。因此,財產法理論的內在聯系、外部關系和理論的統一性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產權法的獨立,實現了物權法理論的統一性和完整性,維護了物權法定主義和一物一權原則,解決了物權理論無法克服的內部矛盾。同時,也解決了債權法與物權法交叉的問題,保證了債權法的邏輯嚴密性,從而實現了財產法理論的內部統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識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企業法人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關系,并且解決了經濟學與法學理論的結合問題,從而全面理順了財產法的外部關系。
企業法人制度設計至今缺乏法學理論基礎,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經濟學界。這樣一來以來,必然造成法律的沖突和混亂。產權法的獨立、財產法體系的重構,解決了企業法人產權的性質問題、也解決了經濟學與法學無法對話的問題,使企業法人制度設計有了法學理論基礎,因而可以解決產權界定問題和法律的沖突問題,從而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健康發展、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
效率與公平問題是法學理論必須面對的問題。但物權法理論只研究靜態的財產權,側重于財產權的靜態保護,只有秩序價值,沒有效率價值。債法理論盡管研究動態的財產權,但只研究動態的財產權,不研究靜態的財產權。而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的財產權形式是限制物權與限制債相統一的產權,實踐已經證明產權是最有效率的財產權形式。如果民法理論不研究產權問題,其調整范圍勢必越來越小。并且,由于產權缺乏法律的保護,必然導致產權交易的混亂,從而影響經濟效率。產權法的獨立,可以使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結合起來,既保護公平又保護效率,從而保證經濟高效率地有序進行。
摘要
論文關鍵詞:冬春棚菜安全優質高產管理三方面
在連陰天氣里,棚內低溫、寡照、濕度大,為保證蔬菜正常生長,最重要的是調控好大棚的環境,做好保溫、降濕和補光工作。
一、保溫
連陰天氣來臨時,提高大棚的保溫性能非常關鍵。 生產中如果遇連陰天氣蔬菜生長受到影響后,如瓜類蔬菜表現為化瓜、花打頂,茄果類蔬菜表現為黃葉,果實不膨大等,嚴重影響產量和效益的提高。因此,要想使連陰天氣里的棚菜正常生長,首先要解決好大棚的保溫問題。
1、保溫措施力求及時周到
連陰天氣之所以會出現凍害,很多情況下是由于菜農收聽天氣預報不及時,采取措施過晚造成的。因此,增溫措施一定要在連陰天來臨之前及時周到地做好,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其措施:
⑴注意調節揭膜、放膜時間。只要不下雨、下雪,但凡有一些散熱光,也要揭膜,但時間可比晴天晚半個小時,下午放膜時間要比晴天早半個小時,以利于棚室保溫。
⑵為了達到好的保溫效果,可在小棚上面加蓋一層無紡布或遮陽網等保溫材料。
⑶增設“棚中棚”。在出現極端低溫天氣時,可選擇增設“棚中棚”加以保溫。
⑷在大棚北面和西面加蓋“圍裙”,即用草苫或稻草豎立著覆蓋,以減少西北風吹襲和散熱量,利于該處蔬菜生長。五是在蔬菜生長低溫階段,葉面噴施防凍液或磷酸二氫鉀營養液,可起到防寒受凍、保花保果的作用。
2、 陰雪天防棚內夜溫偏高
連陰天保溫工作固然重要,但不能盲目,需要合理調控。遇上雪天農業論文,夜溫很容易反彈,植株白天積累的光合營養少,而夜間消耗的多,很容易出現生長不良的情況。因此,連陰雨雪天氣調控好夜溫至關重要。
在雪天,一般大棚放下草簾后棚內溫度有一回升的過程,一般來說,回升2~3℃,如果閉棚前溫度高于20℃,則上半夜溫度偏高,就容易出現呼吸作用過量消耗營養,造成作物生長不良。因此,除合理關風閉棚外,閉棚后還要檢查棚內夜溫的情況,如果發現夜溫偏高,則應將棚內的“棚中棚”、棚外的“圍裙”等保溫措施撤除,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能將溫度降下,可將小棚上無紡布遮陽網掀起,從而達到降溫的目的。
二、降濕
多數菜農都在連陰天采取加大放風力度和控制澆水等最基本的措施來降低棚內濕度,其實,降濕的措施還有很多,須綜合預防才行。
1、及時消除棚膜流滴。連陰天里,棚膜流滴嚴重,可以用杰效利或者豆面稀釋后噴灑于棚膜上,對防止流滴有一定效果。
2、覆蓋地膜。
3、提高棚內溫度。棚內溫度升高,空氣飽和度即增大,相對濕度相應地就減少論文提綱格式。但是在冬春,外界溫度低,棚內溫度高。如果早放風排濕,棚內積攢的熱量一旦排出去,棚溫下降使空氣飽和度變小,反而使相對濕度升高,棚內輕則“起霧”,重則結露滴水。
4、噴藥時改噴霧為噴粉和煙霧劑防治,避免人為增加棚內濕度。連陰天時,棚內易暴發病害,但又不得不用藥,因此最好選用百菌清煙劑、速克靈煙劑等廣譜殺菌劑進行預防。五是注意合理澆水。冬春棚溫低、光照弱,一旦澆水過大很容易導致棚內濕度持久不降,所以連陰天時,澆水要看墑情,盲目澆水將降低大棚土壤和空氣溫度。所以要適當控制澆水次數和數量,并實行隔行澆水,以達到控制濕度的目的。
生產中很多菜農用地膜將棚內地面幾乎全部覆蓋,雖然極大地降低了空氣濕度,減少了病害發生的機會,但這樣做:
⑴阻礙了空氣與土壤的氣體交換。全棚覆蓋地膜后,氧氣進入土壤和二氧化碳散出土壤受阻,導致土壤內二氧化碳積累、氧氣缺乏,蔬菜根系呼吸強度下降,空氣中也得不到土壤產生的二氧化碳的補充,蔬菜生長受到影響。
⑵全棚覆蓋地膜使土壤有害氣體增加,導致傷根。地膜全棚覆蓋在影響土壤氣體交換的基礎上,由于土壤氧氣含量的降低,土壤微生物進行厭氧呼吸或對硝態氮肥進行反硝化作用,產生還原性氣體,如一氧化氮、氧化氮等,嚴重影響蔬菜根系的正常生長。可在操作行內撒施稻殼、稻麥或玉米秸等作物秸稈。一方面直接阻止了土壤中的水分蒸發,另一方面作物秸稈還能吸收空氣中的水分,并且這些作物秸稈在腐爛的過程中還能釋放出熱量和二氧化碳農業論文,提高棚內溫度和蔬菜的光合作用。
三、補光
連陰天氣里,弱光是制約大棚蔬菜產量與效益的重要因素。
1、連陰天棚菜補光要分秒必爭。冬季和早春溫度低,且夜長晝短,再遇上連陰天,無紡布或遮陽網或草簾遲遲不揭,蔬菜的見光時間就更短了,如果持續的時間過長,勢必會影響蔬菜的生長,因此,連陰天里大棚蔬菜補光工作要分秒必爭。連陰天只要不下雨雪,就要揭去覆蓋物,讓蔬菜多見光,并要盡量早揭晚蓋,切忌全天不揭。當然,揭去覆蓋物后,如果棚內溫度降得過低,可再將其蓋上。
2、選用優質大棚膜,勤擦棚膜。大棚薄膜的質量直接影響透過的光照強度和光質,所以必需選用優質的棚膜。連陰天本來光照就弱,如果棚膜上灰塵過多,使其透光率明顯下降。因此,要常清洗掉棚膜上的塵埃與污物,特別是下雪天還應隨時清除積雪,保持膜面潔凈,使棚膜盡量保持較高的透光率。
3、在連陰天到來前,要及時整枝、打杈,打掉老葉、病葉、死葉,對改善棚內蔬菜光照條件,提高蔬菜產量也有明顯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整枝打杈工作切忌在陰雨天氣里實行,以免留下傷口后利于細菌性病害的侵染。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主體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巨大難題。
金融市場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場交易的特殊性,從民法學的角度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的特殊性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說的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什的發生或一定時問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我國《合同法》在總則lf1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詳細規定:在分則的買賣合同部分確立了所有權保留的法律制度,從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權的生存空間。期待權的構成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是對未來取得某種完整權利的期待,二足已經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條件。
對于期待權的類型,不同的學者有不列的觀點,暫且不去細究。從金融市場的各項交易合同中,包含著大量的期待權。例如:存款儲蓄合同中,存款人對于利息的債權:貸款合同中,銀行對于貸款人H口將支付的利息的債權;債券交易中,持有者對債券利息的債權。這些屬于由既存債權產生的將來債權。股票交易,持有者對于行情看漲時取得分紅的權利或者轉讓后取得差價的權利;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對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取得權。這些則是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權利。金融市場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權,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看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是投資者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場的融資特性,一方面又賦予投資者相當的信用風險。因為期待利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條件為前提:即投資的收益性。投資收益性可以說是一個具有結果性的條件,這個結果性條件的發生依賴于籌資者大量的經營活動。正是由于條件產生的復雜性,為籌資者的違背信用提供了相當大的操縱空間。這便是信用缺失問題的解釋之…。再來看看保險市場。保險合同etl受益人對于保險金取得權的前提性條件是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是與受益人密切相關,或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屬。無論人與物都與保險公司無必然聯系。因此,他們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真實性、損失的大小在保險公司獲知前都悉數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維系合同的唯一動力。那么從白利的角度出發,發生信用缺失就不難理解了。由此可見,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
二、財產權的模糊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模糊性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一個巨大難題。
首先,財產權主體缺位。國有企業歸用家所有,通過委托機制將經營權賦予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但是在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前,對于國有企業財產權主體是人大還是國務院等等一直不能明確。即便目前建立了國資委,它又是否能夠作為一個完全獨立的主體享有財產權也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這就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信用缺失,因為其自身不承擔失信導致的后果。
1 相關概念概述
1.1 產權的涵義
對于產權的研究可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目前就產權的定義很難求得統一,但其一般含義及特點是可以認識和取得共識的,我們認為對產權概念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它由生產資料所有制實現形式所決定的資產歸屬、運用的行為性權利的總稱。
(2)產權是一種權利的行為關系。在資產運營過程中,可以對其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職權進行分割和重組,并分別界定給所有者、經營者等運營主體,以期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一種制度。
(3)產權是一組權利。產權既包括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等,也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等。
1.2 現代產權制度的涵義
產權制度是為調整與財產有關的經濟權利關系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規定,是在各產權主體之間對產權關系和產權運營規則所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財產所有權的基礎上,對各產權主體在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項權能上所形成的責、權、利相互關系的法律制度和習慣性規則安排。現代產權制度內涵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2.1 歸屬清晰
在市場經濟中,每個市場主體都有獨立的物質利益關系,只有做到產權的歸屬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體,才能有效保障出資人的權益,企業才能擁有法人財產權,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1.2.2 權責明確
在產權歸屬清晰的前提下,產權主體自然而然地要承擔責任,無論受益或損失都應歸產權主體。
1.2.3 保護嚴格
在我國的憲法中,已明確指出要保護私有財產,應該說是一個歷史性的飛躍,這為我國現代產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就現代產權制度而言,保護嚴格既包括對有形資產的保護,也包括對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對后者的保護是有相當難度的,這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
1.2.4 流轉順暢
產權的順暢流轉能夠帶來經濟和社會的繁榮,因為產權從低效的人手中流向高效的人手中,其價值就會大大增加,社會財富自然也就增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交換實際上就是一個產權轉讓的過程,必須遵循等價原則。
1.3 國有企業的涵義
國有企業是一個較寬泛的術語。國內外對國有企業有各種不同的稱謂,諸如國有企業、公營企業等。在我國的傳統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作為國有經濟微觀經濟組織的國有企業是公有制的體現,國有企業也就定義為全民所有企業,即所有權完全歸國家所有的經濟組織形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所定義的范圍已經拓展了,它包括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但國有資本居于控股地位的國有控股公司。
2 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近年,從擴權讓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進展。然而時至今日,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依然有以下幾個問題。
2.1 舊體制觀念束縛
有的國有企業管理者改革意識不強,畏難情緒突出,“等、靠、要”思想嚴重,對產權改革難下決心,患得患失,談產權改革首先向政府擺“困難”、要“政策”,否則就死守攤子,拒不改制。一些企業的管理高層更多考慮到個人的政治前途,寧愿死守舊攤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而完全置企業發展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顧。
2.2 產權改制過程不規范
(1)改制過程透明度不高,產權沒有進場交易,存在暗箱操作;
(2)改制的過程不夠規范,審計不嚴、資產評估不實,國有資產被低估賤賣;
(3)內外勾結、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
2.3 相關配套改革滯后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初期數十年中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存在社保資金短缺、覆蓋面還不寬、保障程度比較低等明顯的缺陷,越來越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成為阻礙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重要因素。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由于“企業保障”的歷史包袱和社會保障等配套改革滯后問題的存在而無法順利推進,配套改革何時改、如何改,怎么完成與歷史上的“企業保障”的順利對接,成為產權制度改革攻堅戰的瓶頸。
3 我國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發展趨向
3.1 進一步解放思想,強化產權理念
國有企業在產權改革過程中,針對企業資本結構,公有產權要承認、融合個人產權,即在企業的所有權結構中,要切入或引進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所有者或最終能層層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由他們作為新的積極所有者來執掌企業控制權。
國有企業和其他現代企業一樣,應該通過契約關系將這些生產要素組織起來。為此,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國有資產以外的這些要素都是個人所有的,個人對他們擁有完全的產權,他們必須具有排他權、收益權、使用權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決策權,并且其產權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國有企業中的各種私有產權得到承認和保護的基礎上,私有產權才可能有效率。同時,國有企業才能營造效率機制,必須形成一種利益互動又相互制約的機制,使各方面利益與整體利益協調統一起來。
3.2 加強有關產權的立法建設,優化法律環境
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應盡量做到法律上的所有權與實際的所有權或稱為經濟上的所有權的統一。產權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現實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就要求在企業改革過程中要盡量做到法律法規的同步建設,用法律手段來保證正常的產權關系,保障產權改革的順利進行。應通過有關法律法規的 完善來確立產權的法律基礎,進而保證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在企業資本構成中的國有資本,應視為相對獨立的“企業財產”。政府、行政主管作為積極所有者應放棄企業控制權轉變為消極所有者。政府、行政主管雖然還是最大所有者,但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這個最大所有者開始已與企業之間劃出了清晰的財產界限,兩者的利益開始明確、分離,而且新進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經營者、職工所有者、公眾所有者等以自然人為基礎的多元資本結構大大提高了對企業資產關切度,積極參與經營決策,對政府、行政主管企業控制權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授予企業全部法人財產權,企業對其經營的全部資產有充分的經營權,并承擔風險、破產、清償責任。擁有法人財產權,才能使國有企業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之路。
3.3 建立科學激勵機制,提高產權所有者的積極性
企業的生產力總是屬于一定生產關系下的生產力,企業的資本循環機制總是在一定的資本所有權控制和支配下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定所有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要經過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途徑,才能真正實現其經濟價值,這全部過程就是所有制的實現。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勢在必行,可以根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提倡制度創新、大膽嘗試,推行經營者年薪制、持股制、股票期權制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逐步建立起責權分明、管理科學、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內部管理機制。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是一項系統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盡管改革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當前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面臨的困難還有很多,其中也折射出產權制度的改革滯后性。所以,我們必須加大產權改革的步伐,進一步調整產權關系,理性收縮國有企業的戰線,不斷優化國有經濟的布局實現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多樣化,推進經濟機制的實質性轉變。只有不斷地完善產權制度改革,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場主體,增強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同時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最終使我國經濟運行進入一個良性的運行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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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清泰.國企改革:過關[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
一、以“數字編碼”為直接對象的新型案件所揭示的問題
案例一:被告人程稚瀚自2005年3月以來,利用互聯網,多次通過西藏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侵入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的充值中心數據庫,修改充值卡原始數據并竊取充值卡密碼,后向他人銷售,造成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370余萬元,最終其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⑴
案例二:某甲系物業公司保安。2010年9月,公司安排其至L公司擔任保安。同年11月21日,某乙向某甲提議,一起到L公司盜竊該公司計算機機箱上的序列號標簽,某甲表示同意。某乙遂從蘇州趕至上海,并于22日凌晨與甲一起進入L公司,由某甲使用門禁卡打開辦公室房門,某乙使用牙簽將標簽刮下,竊得COA標簽189張。11月25日凌晨,某乙返回上海并與某甲一起再次進入L公司,用同樣手法竊得COA標簽190張。上述379張標簽中,有5張在微軟公司數據庫中沒有相應信息,18張部分信息模糊不清。最終被告人分別被法院認定為盜竊罪。⑵
案例三:陳某系上海W公司派駐至S公司的研發工程師,在S公司負責開發網絡游戲網頁、管理維護服務器數據庫,有訪問S公司服務器、接觸、生成、更改游戲后臺數據的權限。2010年6月至7月間,陳某為牟利,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擅自將S公司開發的網絡游戲《龍之谷》公測賬號激活碼1000余條、《傳奇3》、《星辰變》的公測賬號激活碼500余條從公司服務器數據庫復制后,還擅自生成《永恒之塔》道具激活碼1萬條、《龍之谷》道具激活碼10萬條,交由嫌疑人沈某出售。沈某通過支付寶銷售上述部分激活碼并收款29800元。S公司發現互聯網上存在有償銷售激活碼的現象,懷疑系陳某所為,并將《永恒之塔》、《龍之谷》的道具激活碼全部作廢。
以上案例均為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其犯罪對象,不論是電話充值卡密碼,還是微軟的正版驗證碼,抑或游戲測試賬號激活碼,均表現為一串數字編碼。不難發現,這類數字編碼實質上是商家提供給用戶用于證明識別用戶財產所有權(話費、游戲賬號)或財產權利(正版軟件用戶)的一種憑證,用戶在特定系統中輸入該數字編碼即可獲得相應財產(話費)或享受相應服務(正版軟件配套服務),其法律性質與存折、充值卡一樣,是一種財產權利憑證。
二、數字編碼作為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廣泛運用
財產權利憑證從記名向不記名的轉變,由此引發了使用規則的變化。與傳統的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相比,數字編碼這類憑證最大的特征是不記名、不可掛失。相應的,其使用規則是“見證即履行義務”,即義務方只要審核無偽就必須無條件履行義務,而持有者為何人、因何緣故持有等因素均在所不問。因此,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與其所記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是一體的,占有不記名憑證就等于占有了其所記載的財物,而失去該憑證也即失去了其所記載的財物。
“數字編碼”這樣的無形載體讓雙方不必見面即可完成交易,克服了空間距離帶來的不便,其直線式銷售不但節約了中間環節成本以讓利優惠,更迎合了當下信息時代方便、快捷的要求,已經越來越多地被推廣運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電話、手機等通訊工具充值密碼,游戲賬號及其他網絡通信工具的激活碼或充值密碼,這是最主要、最常見的;(2)商家或第三方向不特定人發放的、不記名不掛失的消費編碼,憑此編碼可以在該商家消費或享受一定優惠。前者如華聯購物卡上的編號和密碼、“杏花樓”月餅券上的編碼和兌換密碼。“京東商城”、“1號店”等電子商務公司向消費者發放的代金券也是以編碼的形式使用的;后者如麥當勞的電子優惠券、團購網向消費者發送的優惠代碼等。(3)稀缺性資源分配標志,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醫療、名牌產品等領域,如可以轉讓的專家掛號、限價商品房的購房資格、iphone4的購買資格、紡織品出口配額⑶等。(4)正版軟件、音樂、影視、圖書等作品所配套的密鑰或服務密碼,輸入該密鑰才可以正常使用該作品。如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統可以在網上免費下載并試用一段時間,但試用期結束后,必須輸入配套的密鑰,即微軟公司設計的一串數字編碼,才可以繼續使用。
實踐中,比較容易混淆的是一些數字編碼也具備一定使用價值,但由于其具有較強的人身識別性,或只是作為獲取財物的工具,故不屬于本文所指稱的“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如車牌號碼是依附于特定的車主和車輛的,其轉讓還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的登記方可完成,占有車牌號不等于合法擁有其代表的權利,車主隨時可以通過掛失等方式報廢舊車牌、更換新車牌,從而繼續享受相關權利。再如,銀行的賬號和密碼,其依附于特定的開戶人。從社會一般觀念和實踐看,充值卡(作為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可以自由交易,而銀行賬號密碼(非作為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一般是不能交易的。這也是將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充值卡密碼)和作為工具的數字編碼(銀行賬號密碼)進行區分的理由。
三、作為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屬于財產犯罪對象
作為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實際上與其所記載的財物或財產權利是一體的。鑒于數字編碼這樣的不記名憑證與實物、貨幣等傳統形式財物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有必要對其彰顯財物屬性的幾個特征一一展開解讀。
(一)關于稀缺性的理解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類數字編碼只不過是系統自行生成的,其可以自由獲取,不具備稀缺性。筆者認為,不能以數量的多少、復制的難易等因素判斷有無稀缺性。所謂稀缺,并非通常語義上所理解的稀少、缺失。經濟學上的一般解釋是:相對于人的欲望而言,資源(人力、土地、商品、技術、勞務)是不足的,存在著總是少于人們能免費或自由取用這些東西的情形。⑷換言之,判斷某種資源是否具有稀缺性的標準不在于其數量的多寡,而在于該種資源是否可以“免費、自由取用”,能夠“免費、自由取用”,則不具有稀缺性,否則,便具有稀缺性。例如一般的郵箱賬號、QQ號,只要是正常人都可以自由、免費申請并使用,其不具備稀缺性而不能作為刑法上的財物;而VIP郵箱賬號、優質QQ號或迅雷會員賬號則需要有償申請或使用達到一定級別方可獲得,其代表更優質、便捷的通訊服務或下載服務,這就是稀缺的。再如正版軟件的密鑰雖然只需要輕點系統鼠標即可無限生成,但其仍然是稀缺的。一方面,這是由軟件這種特殊財產的特點所決定的。軟件前期研發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其回報和盈利當然不是通過一次兩次使用獲得,而是通過大量復制、發行、出售來回本盈利。只要使用軟件的人不是自由而免費的,而需要支付相應對價或滿足相應條件,這種密鑰就是稀缺的。另一方面,軟件的復制發放是有其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市場的總體需求和商家的承兌能力。這類似于貨幣發行,國家貌似可以無成本地不斷復制發行貨幣,但總體貨幣量是受制于經濟總量和貨幣需求量等因素,如果盲目地擴大發行量,就會導致通貨膨脹、貨幣貶值。⑸
作為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必須有償獲取或以其他形式的對價支付,有的是直接購買,有的是商家免費發放給滿足一定條件的對象,如忠實用戶、抽獎確定的用戶、消費滿一定金額的用戶等。綜上,其稀缺性不言而喻。
(二)關于價值性的理解
如何理解財物的“價值性”,是普遍的客觀價值還是個別主觀價值?換言之,僅個別人或部分人認為有價值的財物,能否作為刑法上的財物?如盜竊他人極具紀念意義的照片、先人的骨灰等,能否構成盜竊罪?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不無爭議。有論者認為:“判斷某種物品是否具有經濟價值,其標準應是客觀的,不能以主觀上的標準來評判,經濟價值是指能夠用客觀的價值尺度衡量的經濟效用。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主要通過市場關系來體現。”⑹有觀點也認為,如果某種物品不具有客觀上的經濟或金錢價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觀上認為該物具有價值,如情人寫給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認為其極其珍貴,但由于體現的并不是財產關系,所以不能成為財產罪的侵害對象。⑺但有觀點則認為:“從實際上看,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觀經濟價值即金錢交換價值的財物。但從理論上說,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觀的經濟價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觀上認為該物具有價值,即使其客觀上沒有經濟價值,也不失為財物。”⑻
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其一,這利于保護法益,避免明顯的法律漏洞。堅持客觀經濟價值論,就會導致這樣一種現象:盜竊或損毀他人非常珍視的祖傳信件、照片等物品,對于被害人而言,其后果與損失巨額財物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而法律上卻因所盜對象沒有價值而無法予以規制。犯罪的本質在于“損人”而非“利己”。也就是說,一種行為之所以是犯罪,關鍵在于其是否損害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在于犯罪實施者是否獲得了利益。其二,邏輯上講,客觀經濟價值與主觀價值是相對的,其界限難以清晰劃分。如先人的遺照一般只有其子孫才會珍視并認為有價值,而明星簽名照的價值被認可的范圍就擴大到廣大粉絲群體。則多大人群范圍的價值認可才是客觀價值?人為地區分二者,并以此作為價值性有無的判斷依據是不科學的。
因此,有客觀經濟價值的當然是刑法上的財物;而一般人認為沒有客觀經濟價值,但所有人或占有人認為有價值且這種判定不違背常理,也應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換言之,只要具有客觀的經濟價值或合理的主觀經濟價值之一,就可以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作為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可以滿足特定人群的物質或精神需求,即具有客觀的經濟價值或合理的主觀經濟價值。在特定系統中輸入該數字、編碼即可以直接獲取相應財物或享受相關服務。這種情形下,獲取“數字編碼”本身就是獲取財物。
(三)關于支配性和流通性的理解
有疑問者認為,此類數字編碼價值的實現必須借助于義務方的配合,因此占有了數字編碼不等于可以支配其代表的財物,義務方(商家)如果拒不配合履行義務,則該數字編碼一文不值。
上述疑問的解決必須回到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運行規則上。數字編碼作為財產權利憑證被廣泛青睞,是網絡信息社會財產管控手段的現代化、支付結算工具信息化的必然選擇。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最大特征是“認證不認人”,義務方見證即無條件履行義務是基本的運行規則。商家如果動輒不履行義務,其必然遭受法律的懲處和自身商業信譽的毀損。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是絕大多數商家、買家都能自覺遵守該運行規則,這也是數字編碼型憑證得以廣泛使用的根本前提。當前數字編碼型憑證火爆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證明。當然也有個別商家發行憑證后破產或卷款而逃,但這終究是個別情形和個案,不能以偏概全,因為即使是國家發行的貨幣,也可能因為政權的更迭而變為廢紙。
媒體一則關于“克里斯汀餅券”官司的報道對理解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財物支配和流通規則有所幫助:2011年3月21日,某禮品公司因向案外人某大廈物業管理中心供應克麗絲汀現金券而與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該禮品公司在協議期內向克麗絲汀訂購產品(包括實物與面包預定單)累計面值為500萬元。后禮品公司將現金券交付該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徐某。2011年3月底,禮品公司得知徐某涉嫌合同詐騙后立即通知克麗絲汀,告知涉案現金券(卡)的號碼區間,要求停止兌換,但克麗絲汀予以拒絕。2012年3月,徐某被某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禮品公司多次與克麗絲汀交涉,要求將涉案現金券予以作廢并向原告補發同等價值的現金券,但未果,于是將對方告上法庭。而被告“克莉絲汀”公司答辯認為,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情況。協議書約定銷售的是提貨券卡而非實物,被告也將券交付原告,被告已經按約履行合同。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提貨券不記名不掛失,在提貨券卡上有明確載明。⑼筆者認為,不記名餅券的運行規則已類似于貨幣,即“餅屋必須見券即交付對應的貨物”,而不需要審查誰持有該券、因何種原因持有等。餅券的買方因個人原因被騙,不能反過來再要求發行方停止兌付。因為如果有人拿著這批餅券前來兌換(姑且不論其以什么途徑獲得),拒絕兌付將構成違約。
由此可見,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持有者對其所記載的財物的支配性是毋庸置疑的,憑證流通的結果也與其所記載財物流通的結果無異。如果說傳統的實物作為財物主要因其自然屬性,則財產權利憑證尤其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作為財物,則因其制度屬性——社會制度必須保證權利憑證所對應的利益而得以實現。一個人只要相信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就應相信他的權利憑證中的利益能夠實現;在一個財產制度、法律制度穩定且正常的社會環境中,財產權利憑證與貨幣本質上并無差別,如果認可貨幣是財物,也應該認可財產權利憑證的財物屬性。⑽
綜上所述,作為不記名財產權利憑證的數字編碼與貨幣、實物一樣屬于刑法上財物的一種。這樣的結論也可以得到相關規定的驗證,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列出了“不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也即此類憑證與財物、貨幣等并列為盜竊罪對象。另外,《日本民法》第86條第3款更是明確將“不記名的債權”視為動產(即財產犯罪的對象)。⑾
(四)結合不同財產權利憑證的交易價格、損失認定等因素確定數額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盜竊的對象為電話充值卡密碼,該數字、編碼是由通訊公司設計的“財物”。本案的數額,有幾個數字可能作為依據:一是充值卡的卡面數額,二是通訊公司出售給經銷商時的銷售價格(一般是按卡面數額打一定折扣),三是嫌疑人銷贓所獲得的錢款數額。筆者認為應該以第二個數據作為本案盜竊數額,即被害單位與經銷商約定的交易價格。卡面金額是充值卡出售時候的參考價格,各級各處經銷商可以根據實際低于或高于該金額出售,充值卡的出廠價一般低于卡面價格,以此下級經銷商提供利潤空間。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即“損人”而不是“利己”。以第二個數據認定盜竊數額,符合理論要求,也為實踐所采納。類似的案例還有: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某、何某某網絡盜竊案中,也是以被害單位茂立公司與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換價格來計算被盜Q幣和游戲點卡在現實生活中代表的財產數額。⑿
在案例二中,首先要理清正版驗證碼(COA)的使用方式和價值所在。COA的價值在于證明已經安裝并正在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統為正版,并享受后續的升級、下載補丁等服務。其之所可以交易,是因為該驗證碼并沒有嚴格配套出廠時所對應的軟件序號,即沒有身份識別性,導致其他裝有windows操作系統的電腦也可使用。此驗證碼是一次性使用的,他人使用該驗證碼后就導致原權利人無法使用,從而使其權益受到侵害。這種侵害并非無法使用windows操作系統,只是喪失了部分附加利益。也就是說,沒有COA,windows操作系統仍可以正常使用,只是失去了合法的身份證明以及今后可能需要的配套服務。其不同于軟件密鑰,因為如果沒有軟件密鑰,則整個軟件無法付諸使用。如果將作為軟件使用前提的軟件密鑰稱為“典型作為物權憑證的數字編碼”,作為附加利益憑證的COA,則可以被稱為“附加型作為物權憑證的數字編碼”。可見,COA的作用只是在于證明正版、享受可能需要的配套后續服務。其之所以有市場需求,是因為現實中客觀存在大量的、已經付諸使用的盜版windows操作系統,需要以此不正當方式完成身份“漂白”。COA的價格認定也應以此為基礎,即著眼于其所代表的附加利益而非軟件本身。因此,絕不能以正版windows操作系統的價格作為COA的價格,這混淆了軟件的附加利益與軟件本身。從市場交易價格看,正版windows操作系統價格動輒幾千元,而COA的交易(黑市)價格僅為幾十元,一旦不慎將造成嚴重罪刑不均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