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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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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論文

          公開論文范文第1篇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程序

          在實踐操作中,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實行三級審查制,分為審查、審核、審批三個步驟:

          第一步,由制作、獲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門或者部門內設處室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層級而異必然落實到具體的部門或者處室。如,縣級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價等部門組成,民政部門又內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等處室。這些部門或者處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內容密切相關,業務上具有明顯優勢。由這些部門或者處室首先進行審查也符合“誰制作,誰審查;誰獲取,誰審查”的總體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尚不統一,設在政府辦、監察、法制和信息辦的均有。根據《條例》第四條和江蘇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我縣明確縣政府辦是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縣公開辦(設在縣政府辦)是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各部門辦公室是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縣公開辦和各部門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和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對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職責。各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除經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外,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要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只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我們認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不僅僅是保密審查,還包括其他許多方面,這將在下面關于審查內容方面進行討論。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根據上述審查、審核意見,審批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以及公開的方式。

          三級審查制度是我縣目前推行運用的制度,正在實踐中進行磨合,待條件比較成熟后將以正式文件印發實施。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

          關于審查內容方面,我們認為《條例》的規定在邏輯結構上存在一些問題,下面一一予以討論。

          我們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六個方面,即: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批準審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和是否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審查。

          1.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條例》對“內部政府信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曹康泰主編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讀本》在釋解第二條時是這樣說的:“在認定政府信息時除了考慮掌握信息的主體是否屬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還要分析這些信息是否與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密切相關。純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人事、財務等相關信息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法律法規授權外從事其他活動過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三)內部審計結果;(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汕頭市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已廢止)第十二條以前也有過類似的規定,但多了一項“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另外,上海、河北、遼寧和江蘇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還將“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納入不予公開的范圍。上述各類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務公開的要求來衡量,有些是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與政務公開既相聯系又有區別,可以說,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一個種概念。對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時,要緊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牢記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確區分內、外部政府信息。內部政府信息是不須要公開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繼續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2.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保密審查的內容,我們將之總結為“431”,即四個秘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個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經濟安全;一個穩定:社會穩定。保密審查是各項審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個問題需要闡明一下:一是條文順序。《條例》將保密審查放在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第十四條,卻在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們認為,保密審查的規定應當放在總則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條之前。二是依據缺乏。目前我們開展這項審查工作的最大困難就是手中缺乏相關資料。據有關資料記載,1988年《保守國家秘密法》出臺以后,幾乎每個部委都制定了關于自己的保密范圍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關文件,數量還不止于此。因為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們難以收集,但在進行保密審查時又得以這些文件為依據,所以,建議將這些文件匯編成冊,印發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涉及到的保密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培訓和保密教育,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保密意識等途徑予以解決。三是審查期限。根據《條例》規定,保密審查不是答復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才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加上轉送、文來文往所需時間,批復時間有可能實際超過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連延長的期限計算在內不過30個工作日。也許有人認為,這可以通過兩者之間存在的節假日差異進行調濟,我們在實踐中可以這樣操作,但在理論上不能這樣研究。目前,《保守國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議作出相應的調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征求第三方意見制度,《條例》在第二十三條是為依申請公開而設立的。據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不需要本項審查。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在邏輯上是不周延的,也體現不出《條例》的前瞻性。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也要進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另外,存在一個疑問?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時,第三方的答復期限《條例》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與《條例》銜接規定為15個工作日,還是與行政復議銜接規定為60日,或者與行政訴訟銜接規定為3個月。總之,不能因此而無限期延長。我們的傾向性意見是,一般為15個工作日,此后催請一次并延長15個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復,視為不同意公開。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這項審查存在的疑問是協調的期限如何確定?協調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開?我縣的要求是平行各單位相互協調答復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協調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時可以報送縣政府辦牽頭協調確定。

          5.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批準審查。這項審查存在的疑問是批準期限與依申請公開的期限如何銜接?我們的理解是,按規定須經批準才能的政府信息,在未獲批準之前屬內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這一點與協調審查是不同的。協調審查中,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項審查中,未經批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是不會主動公開的,只存在依申請公開答復問題。

          公開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業本身的性質必然要求信息公開。我國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在有關條例、文化信息化建設雖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信息平衡機制上的信息不時稱;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公開方式比較被動,文化信息化建設不完善。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強文化信息公開意識;繼續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機制。

          一、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內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社會興辦的面向全體公民的非營利性的文化事業組織及其場所和所開展的各項活動。就我國文化發展狀況來看,公益性文化事業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一是如新華社、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省級黨報與黨刊等承擔黨和國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業;二是如作為國粹的京劇、昆劇等民族文化遺產的文化事業單位;三是如公共圖書館、文物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四是如面向社會群眾的文藝演出、文化展覽活動等文化事業。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就是政府機關、文化事業單位、部分非政府組織以及個別企業根據社會公眾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公開所管轄范圍內的與社會成員利益相關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許公眾通過查詢、閱覽、復制、摘錄、收聽、觀看、下載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開主體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為與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決策、財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統本身應該傳遞的服務于大眾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業單位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識、審美熏陶和休閑娛樂信息。

          二、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在我國有關文化條例中的體現

          2004年5月31日,據國務院法制辦透露,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已完成,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僅有零星的法律條文。1997年頒布的《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X200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宣傳文化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于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2003年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這些規定體現了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越來越明顯。

          2.國家五年計劃凸顯公共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

          文化信息化建設“十五”規劃被列入“十五”計劃的重要任務。文化部信息化規劃的主要目標是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手段,加強有中國特色文化的影響力和傳播力,增強文化發展能力,滿足人民群眾對文化信息日益擴大的需要,加速我國“十五”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要把文化資源數字化、文化管理網絡化、文化事業信息化作為“十五”信息化規劃的主體工程,使文化事業真正成為信息社會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已經建成的“中華文化信息網”和已經啟動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建設,標志著當前文化信息化建設的主要成績。

          在“十一五”規劃中,文化部注意解決城鄉公共文化信息不對稱問題,把《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列入國家專項規劃目錄。《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標是:到2010年,縣縣建有圖書館、文化館(或兩館功能合一的綜合性文化設施)和青少年活動中心,鄉鄉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體活動室;鄉文化站和村文體活動室藏書人均達到0.1冊以上,縣公共圖書館藏書人均達到0.5冊以上。到2020年,與比較完善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興辦的農村文化建設新格局。

          “十一五”規劃中指出要加大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轉換機制,增強活力。由此可見,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已經落實到政策層面,注意從大局出發,總體規劃,注意從信息傳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體上改進和加強。

          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1.在信息平衡機制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

          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集中體現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上。概括起來,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反映在國內圖書館與國外圖書館、圖書館與上級主管部門、圖書館與信息資源供應商、圖書館與用戶、圖書館內部門之間、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信息混淆和相關政策變動等運行的多個環節和層面。

          大眾傳媒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政府與媒體之間信息不對稱,政府手中掌握著大量的信息,而媒體無從獲知或者是無權報道。其次是不同傳播渠道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傳播渠道之間由于傳播內容、傳播技巧的懸殊,強勢與弱勢得以體現。

          博物館作為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負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職能。但是由于博物館工作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比較強,它往往與社會聯系比較少,管理方式比較陳舊,不大注重自身的宣傳,公眾對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館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尤為明顯。

          2.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現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會只公開社會公眾已知的信息,避開公眾未知的信息;只公開已經辦好取得實效的信息,避開未落實未辦好甚至辦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辦事結果方面的信息,避開依據性的、過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開政府占有的社會公眾信息,而很少公開反映政務工作的信。

          我國公共圖書館的信息公開只注重公開為大眾服務的科學文化信息,而用戶對圖書館的組織、機構、決策、管理、規劃、目標、計劃等一無所知。這就造成用戶信息的閉塞,從而引起圖書館與用戶彼此之間的誤會,造成圖書館在用戶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傳媒之間應該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開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處理和傳播信息。我國新聞傳媒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現象,有時不能全面、如實和及時報道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判斷的國內外重大新聞,而且,新聞媒體在獲取資源和傳播過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眾通過新聞媒介不能如實地獲得準確、充分、及時、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現有:對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時,披露的信息不實、不真、不全。

          3,信息公開的方式比較被動,文化信息化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我國目前的信息公開形式是一種政府權力型公開,文化主管部門掌握信息公開的主動權,是否公開,在多大范圍內公開,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大眾只能是被動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的信息范圍內,在它們不公開時,大眾也沒有請求公開的權利。

          我國的文化信息化建設雖然已經納人國家發展規劃,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還是存在諸多問題。對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宏觀調控和規范管理;經費和人才不足;現有成果多數為早期開發,未能考慮網絡環境,數字化程度較低,且宣傳推廣不夠;未廣泛采用國際信息化相關標準與規范;對外交流和宣傳不夠;有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文化部門的某些領域信息化程度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發展對策

          1.增強文化信息公開意識

          要增強信息公開意識,要從兩個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權利意識。文化權利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二是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三是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飛公民要切實維護自身文化權利,就要珍視自身的文化信息權利。文化信息弱勢群體要強化維權意識,處于文化信息競爭強勢的群體要尊重弱勢群體的信息權利,杜絕各種形式的信息壟斷和信息欺騙行為。第二,公益文化部門要強化文化信息義務觀念。明確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務是自己應盡的職責,保障公民獲取信息機會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與求知的權利。

          2.繼續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設

          總體思路是:以信息共享為主要出發點,促進文藝繁榮和文化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高中華文化在互聯網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適應新形勢的文化管理體制;努力研究開發文化信息資源,積極擴大對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將社會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時代。

          今后文化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以下幾大網站的建設。推進文化部政府網站的建設;加快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建設;完善中華文化信息網;進一步豐富網上文物資源;配合國家文化藝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文化管理網絡化;搞好社區文化活動網建設;在中華文化信息網址下設立社區文化活動網站;實施對外文化宣傳交流網站建設,將網站建設成為具有政府導向、數據準確、最具權威的高層次的中外文化交流信息中介和宣傳中國的窗口。

          公開論文范文第3篇

          一、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4][5][6]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這四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追究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于行政處罰。

          公開論文范文第4篇

          (1)現行中小學會計制度建設的缺陷,使得會計信息公開不完整

          目前,雖然新近修訂了《中小學校會計制度》但以預算會計體系為主的事業單位會計體系并不是真正意義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為預算管理服務的預算會計主要反映政府年度收入、支出及結余忽視與收支沒有直接聯系的隱性債務,而中小學校隱性債務方面的信息恰恰未納入中小學校資產負債表中,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完整性受到了損害。一些中小學校在財務管理上缺乏章程約束,財務活動不規范,原始記錄、票證等缺損嚴重,導致會計信息核算失去事實基礎。

          (2)收付實現制,使得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失真

          由于收付實現制中小學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存貨資產的管理中,資產未將“存貨”涵蓋其中,大量存貨無法在賬面體現,因而在編制資產負債表也必然忽略“存貨”項目。而“庫存材料”也僅僅體現大宗已入庫材料和陸續耗用的物資的賬面價值。最終的結果是存貨資產賬實不符,被盜或其他流失無從追查與追究。二是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面,舊的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新的會計制度雖然要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由于制度以及技術問題,目前絕大多中小學校仍未對學校固定資產實行折舊計提。未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賬戶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動態變化,僅在固定資產新購或處置才會發生“固定資產”賬戶的變動,而這個變動并不是真實學校財務狀況的反映。在固定資產處置后將所得款項列為“非稅收入”,資產減少未曾給予反映,必然會虛計資產。

          (3)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程度低,失真嚴重

          會計信息是學校所有信息中最主要的信息,是提供給公眾評價學校運營的重要信息。受信息公開程度低的影響,評價學校所需要的信息公眾獲得非常有限尤其是學校會計信息,從而給公眾造成學校會計信息透明度低不良印象。從財務管理角度來看一些中小學校責任劃分不明確,關鍵崗位管理出現監管真空,會計舞弊、弄虛作假等趁機而入。中小學校一般缺乏對會計活動的有效監督和考評,客觀上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泛濫。此外,部分中小學校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落后,難以保證會計質量要求;一些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化程度不高,會計信息出錯嚴重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公開效果。

          (4)學校會計的審計監督力度不夠

          當前,中小學校沒有專門的內審機構,日常會計審計多數由上級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由于人員、場地等因素限制抽樣審計是中小學校財務報告審計最普遍的方法。抽樣審計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多樣性的抽樣審計結果難以概括整個中小學校財務運行情況,甚至會出現對整個中小學校財務運行狀況的誤判和錯判。抽樣審計的隨機性是為真實的,但得出隨機性的審計結果起不到對中小學財務報告的監督作用,很可能降低對外披露中小學會計信息的可信度。中小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乏力,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完善建議

          (1)構建完善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

          首先,明確中小學校的會計主體。會計主體是會計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確立會計主體,才能明確會計責任。基金會計是以一項基金作為會計主體,按資金來源和用途分別進行披露,尤其對有特別用途的資金使用情況描述得清晰、客觀,給立法機關和公民監督法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將基金會計核算模式引入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體系將創新中小學校會計核算方法,增強中小學校會計透明度。行政事業單位和以基金為會計主體的雙會計主體模式是目前中小學校會計管理的發展方向,采用這種核算模式不僅可以公開中小學會計整體信息,而且有利于公開專款資金單個項目的會計信息,以彌補目前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不完整的現象。其次,確立合適的中小學校會計核算基礎。引入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實現收付實現制與修正權責發生制并存的雙中小學校會計基礎。選用何種中小學校會計基礎直接影響著會計信息公開內容及信息的真實性,需要財務管理人員及主管部門深思熟慮。為了確保中小學校會計公開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構建完善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和會計準則勢在必行。

          (2)提高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透明性

          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一方面要拓寬中小學校會計使用者獲取信息的渠道,督促中小學校及時公開公布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依據這些信息客觀地評價中小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運營活動和財務風險。中小學校財務信息除了通過每年的人大會議公布之外,還可以定期、有選擇性地利用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對外,方便財務信息需求者從不同渠道獲取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另一方面在公開的基礎上更應注重中小學校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從而真正實現中小學校會計信息的透明性。學校提供清晰、明確、易于理解的財務信息度意味著財務信息使用者憑借著這些公開的信息對學校的財務狀況、運營業績和潛在的財務風險作出正確、符合實際情況的判斷。

          (3)運用強制審計鑒證制度規范中小學校會計

          為了彌補中小學校會計抽樣審計帶來的弊端,學習采用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建設強制審計的中小學校會計鑒證制度。確保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數據的真實性,利用強制的配套審計制度,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提高公共教育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引入強制審計鑒證制度勢在必行。這項制度的導入必將對中小學校和教育管理及行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廉政建設帶來新面貌,貪污腐化和現象必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甚至杜絕,而中小學校財務透明度將大大增強。

          (4)加強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

          公開論文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曾小狀工作單位:桂林市第二工人文化宮

          群眾文化是一種以群眾活動為主體,以文化娛樂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文化建設;是一種社會群眾廣泛參加的文化娛樂活動;是一種自我開發、自我娛樂、自我參與的社會性文化。其特點有:1.群眾文化活動的群眾性。群眾文化離不開人民群眾,活動是要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為人民創造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糧,需要全民共同參與、積極參與。2.文體活動形式多樣。廣大人民群眾由于風俗習慣的不同,愛好興趣、欣賞水平的不一,對文化生活必然會有各種不同的需要、愛好,活動形式豐富多樣,群眾才樂于參與,才能使群文活動蓬勃持久地開展起來。3.有利于提高群眾文化層次。群眾文化活動是活躍人民生活,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手段,通過群眾文化活動,不斷地對群眾進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倫理道德教育,使他們在文化娛樂中受到潛移默化的熏陶,培養高尚的審美情操,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

          黨的十七大明確了“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須繁榮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讓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保障。現階段,我們的基本文化需求主要包括讀書看報以及參加各種公共文化活動等。這些基本文化權益主要提供途徑就是公益性文化事業。公益性文化單位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其主要包括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加強公益性文化單位建設,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責,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1.不斷改善設施條件,擴大公共文化服務陣地公益性文化單位應對文化設施加大財政投入,抓好服務陣地建設,逐步完善服務功能。廣泛建設集政策宣傳、文化教育、文體娛樂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活動場所、囊括各類知識的職工書屋、老少皆宜的文體廣場等文化基礎設施,更好地為職工群眾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食糧和良好環境。2.加速文化隊伍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全面提升服務加強對現有文化工作人員思想素質以及業務能力的培訓,實現人才配備的專業化、專職化,打造一批能夠在文化建設中充分發揮作用的人才隊伍。創造出一些能反映人民群眾最熟悉的生活,又最為群眾喜聞樂見的作品。根據群眾的不同需求,舉辦各類培訓班、學習班,為群眾學習藝術、陶冶情操,學習科學技術、鉆研業務知識、掌握競爭本領創造條件等提供全方位服務。3.科學規劃,樹品牌,營造良好的文化活動氛圍公益性文化單位需立足當地實際,立足更高層次,對群眾文化建設進行科學的規劃,確保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根據群眾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傳統節日、重大節慶等載體,廣泛動員、組織、引導群眾通過各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文藝演出、民間藝術展、體育比賽等節慶活動,既豐富群眾文化生活,也提高其自身文化素養。還需打造有影響力的服務品牌,吸引更多的群眾參與。例如近些年來,歷史名城桂林,2009年面向基層、面向百姓創新打造了桂林“百姓大舞臺”這個公益性、群眾性的公共文化服務品牌,為全國探索出了一條“政府投入小、社會影響大、百姓廣參與、群眾得實惠”的新路,至今演出近100場,成為廣西甚至全國有名的公共文化服務品牌。還有桂林市中心廣場“周末大家樂”廣場文藝演出、大型群眾文藝活動“漓江之聲”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品牌,在老百姓心中樹立了良好口碑,踴躍參與,樂在其中,營造良好的文化活動氛圍。4.創新活動模式,打造服務平臺公益性文化單位應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同提高文化素養相結合,開展多種活動同優質服務結合起來,,面對面,心貼心,服務職工,服務群眾,塑造服務新平臺,把文化、歡樂送到群眾身邊,創新服務模式。如桂林市總工會近年來,以職工群眾文化團體為輔助,與基層工會共同舉辦走進基層,送文化、送歡樂、文化活動周系列活動,先后走進桂林市多家企業、社區、街道,“文化活動周”活動內容豐富,包括文藝聯歡會、電影晚會、根藝奇石觀賞、文化藝術講座、籃球、氣排球比賽等,職工群眾走出家門,就能參與各種文化活動之中,就能欣賞到高雅的藝術,豐富了群眾業余文化生活,打造了服務新平臺,深受職工、群眾的歡迎及好評。5.大力支持和發展城市廣場文化活動以娛樂健身為主題的激情廣場健身舞活動在城鄉正方興未艾,廣場文化活動作為深受群眾歡迎和喜愛的一種娛樂方式,正在全國各地紅火展開,效果很好。公益性文化單位應大力支持廣場文藝發展,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提供活動必需的場地和設備,文化部門還可采取集中培訓與分散輔導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基層單位文藝骨干的藝術水準,提高表演隊伍素質。藝術水平提高了,廣場文化活動才能更豐富、新穎,更具吸引力。

          總而言之,公益性文化單位應根據現階段群眾文化生活的需求,堅持正確的引領方向,針對群眾文化的特點,深化改革,積極探索,樹品牌,創新活動載體,強化服務職能,突出為群眾服務的公益性質,更好地開展文化活動,為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群眾文化提供廣闊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