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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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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論文

          股票交易論文范文第1篇

          De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n(以下簡稱DSSW)最先提出了投資者情緒模型,模型假設市場上存在兩種參與者—理性投資者和噪聲交易者,理性投資者依賴于對證券的內在價值分析交易和持有證券,噪聲交易者的交易行為則符合噪聲交易模式。由于噪聲交易者的情緒是隨機的,理性的投資者不能很好的預測這種投資情緒。因此,當理性投資者未來某一時刻出售資產時,噪聲交易者可能看空市場,引起資產價格下跌。這種下跌的可能性就是一種不同于其他市場風險的額外風險,即噪聲交易者風險。只要理性投資者想在未來某個時間出售自己手中的資產,噪聲交易者風險就像資產本身所固有的市場風險一樣影響著資產價格。因為同一種投資者情緒的波動會影響很多資產,并且不同噪聲交易者的情緒相關很強,所以這種噪聲交易者風險不能被有效分散,它像資產的系統風險一樣會在資產定價公式中有所反映。那些受到噪聲交易者風險影響的資產的收益率應該高于不受該風險影響的資產的收益率。

          Lee、Shleifer和Thaler(以下簡稱LST)把DSSW的投資者情緒模型應用到封閉式基金研究中,由于噪聲交易者對封閉式基金不可預期的未來的情緒變化是針對封閉式基金的證券組合,是系統性的,因而可以把它看作是市場上噪聲交易者風險的平均指標。LST的研究不但指出封閉式基金折價的變化反映了投資者情緒的變化,還間接指出一種測量噪聲交易者風險的方法,利用此方法,LST得到如下模型:

          R=α+a*ΔD+β*RM+ε

          其中R表示證券組合收益,ΔD表示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的變化,RM表示市場收益,RM前的系數β為組合的Beta值,表示市場風險。此模型從直觀上解釋就是噪聲交易者的存在影響了組合的收益。模型的創新之處在于用可以直接觀測的表示封閉式基金折價率變化的ΔD量化了噪聲交易者風險因子。

          噪聲交易者風險普遍存在于市場中,但并不是所有證券組合都受到相同程度的影響。因為當理性投資者發現噪聲交易者的交易行為使得證券價格嚴重偏離內在價值時,理性投資者會采取與噪聲交易者相反的操作,使得證券價格迅速回復。這種回復過程取決于理性投資者與噪聲交易者之間力量的對比。LST把機構投資者歸入理性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中大部分歸為噪聲交易者,因此對于機構投資者集中的大市值股票而言,它們的噪聲交易者風險小,小市值股票則個人投資者集中,噪聲交易者風險大。

          實證檢驗

          (一)數據和變量描述

          本文的樣本數據包括自1999年1月至2008年2月滬市和深市共56支封閉式基金的月末凈值、收盤價和基金份額,這其中包括集中在2006至2007年轉換為封轉開的22支基金轉換前的數據。計算可得整個市場上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的加權平均值——加權平均折價率指數VWD(Value-WeightedIndexofDiscount)及其變化率ΔVWD,權重為基金資產t時刻凈值。

          表1是加權平均折價率指數與其一階差分的描述性統計量。統計結果顯示,平均而言,1998年1月到2008年2月期間,我國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為19.8%,標準差達到13.5%,月度折價率平均變化0.15%,但變化的標準差極大,達到5%,最大的一個月折價率變化達到22%。這比國外10%(Weiss,1998)左右的折價率要高得多,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上噪聲交易者風險要大于國外,離成熟的證券市場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要走。(二)折價變動與證券組合收益

          根據投資者情緒模型,因為小市值股票的持有者中個人投資者所占比例要高于大市值股票,而個人投資者有相當部分的非理性的噪聲交易者,容易受到市場傳言的左右,對股票的內在價值沒有正確的判斷,過于悲觀或過于樂觀的情緒驅使著他們的交易行為。因此,小市值股票比大市值股票有更多的噪聲交易者風險。對我國而言,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前,股票市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別使得總市值小的股票不一定比總市值大的股票有更多的噪聲交易者風險,流通市值的大小才是決定因素。本文把上證A股和深證A股按照年初股票流通市值進行排序,按順序從小到大分成十組。規模最小的前10%為第一組,接下來的10%-20%為第二組,一直到規模最大10%的為第十組,得到十個不同市值規模證券組合的加權平均收益率如下:

          表2展示了按照流通市值排序得到的十個證券組合月度加權平均收益率對封閉式基金折價率月度變化ΔVWD和上證A股與深證A股月度加權平均收益率的回歸結果。

          根據CAPM理論,RM的系數就是各個組合的Beta值,所有組合的Beta值都在1的附近,并且隨著組合股票市值的增大而單調遞減。在10%的置信度下,組合1、2、6中ΔVWD的回歸系數都是顯著的,組合7和組合8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流通市值最大的組合9和組合10甚至在置信水平1%的情況下仍然顯著。ΔVWD的回歸系數在組合1-10之間近似單調遞增,并且在組合10的回歸模型中變為正數。

          本文再仔細考察一下ΔVWD系數所表示的意義。對于組合1來說,封閉式基金折價率下降1個百分點會引起組合月收益率增加0.16個百分點,因為ΔVWD在本文所研究的1999年到2008年這段時間絕對值的中位數是0.0234(2.34個百分點),這意味著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的變化平均會引起組合1收益率0.57(0.16*2.34)個百分點的變化。因為組合1在1999年到2008年期間月收益率絕對值的中位數為5.57%,所以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的變化解釋了6.72%(0.37/5.57)的組合1的收益率變化,即噪聲投資者風險解釋了流通市值規模最小的組合收益率變化的6.72%。因此,在通常意義上來說,即使在考慮了市場整體的影響后,封閉式基金折價率的變化也能夠解釋7%左右的規模最小組合收益率變化。對于組合2至組合9來說也有同樣的結果,只不過關系強弱不同。對于組合10來說,它的收益率絕對值的中位數為4.4%,因此對于組合10,折價率的變化解釋了組合10收益率10.91%的變化(0.2053*2.34/4.4),不過組合10變化的方向與前面9個組合變化方向相反。

          結論

          投資者情緒是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上股票收益的重要風險因素。作為反映投資者情緒的指標,當封閉式基金折價率變小時,投資者似乎確實更加樂觀,噪聲交易者會盲目跟蹤市場熱點,認為大市值股票的收益在牛市中不再吸引人而賣出手中的大盤股,買入中小盤股。從而使得規模最大的10%的公司的股票反而在牛市中表現平平,因為規模最大的前10%的股票的流通市值已經占到滬深A股市值的60%以上,因此可以說,除去這部分股票,其他的90%的股票都是中小盤股。同樣,當折價率變大,投資者情緒悲觀時,噪聲交易者又會買入更加保險的大盤股,從而使得這些股票價格上升,收益率提高。

          我國封閉式基金的折價率和折價率的波動水平都顯著大于國外相應數據,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噪聲交易者風險偏大。由于機構投資者還未能在我國證券市場發揮與國外同樣的穩定市場的作用,因此,散戶的炒作和投機行為引起的封閉式基金折價幅度也就更大,波動也更加劇烈。對于我國封閉式基金來說,機構投資的力量雖然一直在增長,但實際上最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國有企業和政府在整個封閉式基金發展的歷程中都是扮演一個消極的角色,政府和國有企業不能減少持有的股份,也沒有很強的意愿去增持股份,因此機構投資者不能起到弱化噪聲交易者盲目交易帶來風險的作用,相反越多的個人投資者和閑散資金進入股市,加劇了噪聲交易者風險,使得封閉式基金折價率與小盤股收益的正相關關系更加明顯。

          論文關鍵詞:噪聲交易者風險封閉式基金折價率證券組合收益

          論文摘要:本文利用封閉式基金折價率測算我國股票市場噪音交易者風險,并估算該風險對不同流通市值證券組合收益的影響程度,結論是:我國股票噪聲交易者風險與股票流通市值有顯著的相關性,流通市值小的股票易受到噪聲交易者交易行為的沖擊。

          行為金融學對理性參與者假設提出質疑,把與理性參與者相對的噪聲交易者(即非理性的根據似乎是真實的實際是噪聲的信息,開展交易的群體)納入假設,解決了眾多難題,其中,破解封閉式基金折價率問題是重要成果之一。Lee,Shleifer和Thaler(1990)利用包含噪聲交易者風險的投資者情緒模型,對封閉式基金折價問題做出了解答,還為度量噪聲交易者風險提供了一種新的方法,并且發現不同市值規模的股票擁有的噪聲交易者風險有顯著差異,噪聲交易者風險對于市值最小的股票和市值最大的股票的解釋作用最為明顯。國內對于封閉式基金折價現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對折價原因的解釋,王擎(2004)認為封閉式基金的折價既包含噪聲成分,也包含理性預期成分,但更主要體現噪聲交易。董超,百重恩(2006)發現折價率還受基金換手率和基金規模影響。但以折價率作為噪聲交易者風險度量來考察股票噪聲交易者風險與股票市值規模之間的關系方面,國內文獻還沒有涉及。本文利用Lee,Shleifer和Thaler提供的方法,利用封閉式基金折價率測算我國股票市場噪聲交易者風險,并估算該風險對不同流通市值證券組合收益的影響程度。

          參考文獻:

          1.DeLongJ.B.,A.Shleifer,L.H.Summers,andR.J.Waldmann,Noisetraderriskinfinancialmarkets[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98,703-738.1990

          2.Lee,Charles,AndreiShleiferandRichardThaler,InvestorSentimentandtheClosed-endFundPuzzle,JournalofFinance[J]46,1991

          股票交易論文范文第2篇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稅制是相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有關的稅收政策、制度及規定。稅收制度、政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1994年我國金融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規范證券市場內容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展,已成為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和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初步設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的規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稅

          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行環節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行環節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股票交易論文范文第3篇

          一、引言

          從企業的地域分布來看,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的主要分布地是北京、江蘇、上海和廣東。在北京掛牌的公司有362家,占總數比例為23.0%;在江蘇掛牌的公司有171家,占比10.9%;在上海掛牌的公司有166家,占比10.6%;在廣東省掛牌的公司有149家,占比9.5%。但由于我國西部地區的經濟并不活躍,在甘肅、內蒙古、青海三省總共掛牌的公司僅7家。因此,掛牌公司在地域分布上明顯不對稱,這可能與地方經濟發展情況和基礎設施建設有關。

          總體上看,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數量在跳躍式的增加,且主要服務的制造業和高科技產業。可以說,新三板市場不僅為我國的基礎行業發展貢獻出強大的力量,還為企業的創新提供了融資支持。但隨著數量增加、范圍的擴大,新三板市場是否能夠實現預期的融資功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本文正是想通過對股權流動性這一指標的分析,來評述新三板市場的融資功能。股權流動性的含義,是指在較低的交易成本上,即時完成一定數量交易,并且還要對市場價格影響較小的交易能力。這一指標能夠反映出市場中股票交易的參與者的充足程度,市場融資能力是否強大等。

          二、新三板市場股權流動性問題評述

          (1)月度平均換手率指標

          (2)月度交易額指標

          通過以上兩個指標的圖標描述,我們可以知道,目前新三板市場股票流動性高于2013年的原因主要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大量資金流入新三板市場,二是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推出。三是投資者對新三板市場的興趣與日俱增。

          首先資金的流入會給市場帶來更多的流動性,場內的企業得到融資的可能性就越大,換手率也越高。其次,在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前,大部分公司都采用的是協議轉讓制度。這種交易制度要求的是股東和機構投資者對股票價格進行協商,以議定價價格進行買賣。當然這會導致兩方面問題,一是股東和機構投資者之間需要建立聯系,然而這一聯系又缺乏第三方搭橋;二是因為是協議的股票價格,因此對于同一支股票可能存在多鐘價格,造成股票價格劇烈波動。而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則充分地解決了這兩方面的問題,因為做市商 制度是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并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所以做市商制度就非常完美地解決了協議轉讓制度中出現的兩個問題。即由做市商作為第三方為投資者和股東之間牽線搭橋,同時它所報的價格又是市場中公司股票的唯一價格,這就降低股票價格的波動性。因此,做市商制度的推出能夠提升市場上整體的股票流動性。提高了換手率。同時機構投資者為不斷增加成交額,為未來做市提供股票儲備,這一行為也使得股票的成交額在不斷增加。

          由于新三板市場的不斷擴容,導致越來越多的企業、機構投資都紛紛涌入市場,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看到了這個市場能夠帶來的豐厚利潤,使得他們對新三板市場的興趣越來越濃厚。隨著金融產品的更新和發展,已經出現了很多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相結合的理財產品,這就會讓那些受到投資限制的投資者通過購買金融產品間接參與到新三板市場的股票交易,這就會使得新三板市場中的股票交易越來越活躍,股票流動性會越來越好,新三板市場的融資能力也會進一步加強。

          三、提高新三板市場股權流動性的建議

          (1)擴大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圍,提升股權流動性

          就目前情況看,做市商制度的引入為新三板市場注入了非常強大的活力,但是現在的新三板市場并不是所有掛牌公司都實行做市商制度,擬做市轉讓的企業大約有265家,而擬使用協議轉讓制度的掛牌公司共有2570家,可見未使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掛牌企業數目還是很多。前面的流動性風險評述中,我們已經知道做市商制度要優于協議轉讓制度。因此我們應該擴大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圍,并利用這項交易制度的優勢為自身獲得更多的融資。

          (2)提高信息披露速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于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不斷擴容,導致公司前后掛牌的時間不一致,也就沒有統一的信息披露時間,往往是有的公司披露了相關信息,而有的公司并沒有披露,這就導致投資者并不能及時地通過公司的相關信息來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導致投資者不能及時準確地做出投資判斷。最終會延誤公司的未來發展,無法在新三板市場上得到有效融資。因此應該建立起統一的信息披露時間,并采取一定的監督措施,將不及時披露信息的行為與公司的轉板機制掛鉤,強化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3)放低投資者參與門檻,提高市場參與度

          新三板市場的融資能力離不開市場內資金的充裕程度和投資者的參與,目前,我們從高風險的角度考慮并沒有將大部分的個人投資者納入到新三板市場的投資隊伍中,這就會縮減了新三板市場的投資參與范圍,造成市場不能持續性的活躍。因此我們應該逐步放開新三板市場投資參與門檻,逐步地讓個人投資者加入到投資隊伍中,為新三板市場提供新的活力,讓掛牌企業得到充分的融資。

          參考文獻:

          股票交易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異質期望 賣空限制 分析師業績預測 股票收益率

          一、文獻綜述

          國內直接研究異質信念與股票收益關系的實證論文還不多。高峰、宋逢明(2003)用央視看盤欄目對數十家機構的調查結果檢驗了投資者異質期望程度。王鳳榮,趙建(2006)利用機構投資者“看多、看空”的時間序列數據,與同期大盤指數做了協整檢驗和因果檢驗。張崢,劉力(2006)分析了中國股票市場換手率與股票預期截面收益負相關的原因,認為與流動性溢價相比,異質信念是更合適的解釋因素。李冬昕,李心丹和俞紅海(2014)用詢價機構報價作為投資者意見分歧的變量,研究了投資者的意見分歧與IPO定價的關系,發現機構報價差異性與首日收益呈顯著負相關,表明二級市場投資者意見分歧已通過詢價機構報價的方式提前反映到定價中;而長期來看,機構報價差異性越大,未來股價下跌幅度越大,市場低迷問題也越突出。程,王碩,楊寶臣(2014)在傳統序貫交易(EKOP)模型的基礎上,引入衡量投資者“看漲”、“看跌”、“看平”的參數,并定義股票的交易活躍度,提出投資者預期的序貫交易模型。發現投資者的異質期望水平對股票收益率產生反向的影響。投資者對某一支股票的意見分歧程度越大,其收益率越低;看法越一致,則收益率越高。并且,這種反向影響在不同的市場狀況下,差異更加顯著,而對于不同的股票則差別不大。

          二、數據來源與篩選

          (一)數據來源

          本文的實證分析所需的數據包括股票的收益率和賣方分析師的業績預測,包括預測指標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方差等。也包括股票的市值、市盈率等估值指標,所有數據全部來源于Wind數據庫。

          (二)數據的篩選

          一是考慮到2015年股市大幅波動可能會對實證結果產生影響,本文選取了2014年的數據來做實證檢驗。

          二是同時又因為每股收益、凈利潤等指標變動幅度太大而且存在人為調節的空間,所以本文選取分析師預測的營業收入做為基準,以預測營業收入的標準差作為投資者異質期望的變量。

          三是選取2014年度分析師評級在15次以上的股票,共133只。

          三、實證變量、假設與模型

          (一)變量

          (二)假設

          假設:超額收益R與上一月的分析師預測的個股營業收入標準差(Sd)呈負相關關系。

          (三)模型

          用面板數據采用OLS的方法進行回歸,檢驗當期Sd對下一期超額收益R的影響,其中總市值(Gmv)和市盈率(PE)為控制變量。如果顯著為負則驗證了本文的假設,即超額收益R與上一月的分析師預測的個股營業收入標準差(Sd)呈負相關關系。

          四、實證的結果

          用面板數據采用OLS的方法進行回歸,結果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超額收益R在99%的顯著性水平下與分析師預測的個股營業收入標準差(Sd)呈負相關關系,進一步驗證了本文的假設。

          同時也可以看到超額收益與Gmv負相關,顯著性水平接近90%;超額收益在95%的顯著性水平下與市盈率負相關,也就是說大市值的股票、高市盈率的股票超額收益更低。

          股票交易論文范文第5篇

          一、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情況

          合并商譽是指企業在合并過程中,預期被購并企業因其存在的優越條件使其在未來時期獲利能力超過可辨認資產正常獲利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對于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并且規定商譽在確認后,持有期間不進行攤銷,在期末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其進行減值測試。根據財政部會計司《我國上市公司2010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分析報告》,近年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過程中產生的商譽呈現出逐年上升的態勢。2007―2010年上市公司商譽情況如下:上市公司數量(家)分別為:1 570,1 624,1 774,2 129;存在商譽的上市公司數量(家)為:451,571,579,741;商譽總額(億元)為:326.28,690.28,811.38,928.23。

          本文對2011年度部分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形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上市公司年報情況進行分析,發現部分上市公司合并產生的商譽占企業合并成本較高的比例,且合并商譽余額占上市公司期末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相當大的比重。

          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發展仍處于較低的水平,資產缺乏成熟的活躍市場,尚無法準確提供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相對較弱,因此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支付的權益性證券公允價值(即:合并成本)高估和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低估,導致商譽可能存在高估的跡象。

          二、企業合并中合并成本的確認與計量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合并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并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確定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時,對于購買日存在公開報價的權益性證券,其公開報價提供了確定公允價值的依據,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購買方能夠證明權益性證券在購買日的公開報價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價值,并且用其他的證據和估價方法能夠更好地計量公允價值時,可以考慮其他的證據和估價方法(婁欣軒、張磊,2011)。

          證監會〔2011〕41號公告規定,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作為購買方的上市公司以發行本公司股票作為合并對價的,一般情況下,企業合并成本應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購買日的公開市場價格為基礎計算確定。在董事會就企業合并事項的決議公告日到購買日之間時間間隔較長,且在此期間公司股票價格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的情況下,如果作為合并對價發行的股票同時附有一定限售期和限售條件的,可以采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司發行股票的價值,并據此計算企業合并成本。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如果上市公司能夠證明被購買方的公允價值可以更為可靠地確定,也可以按被購買方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確定企業合并成本。

          從2011年度部分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情況分析,上市公司對發行權益性證券計算企業合并成本的方法分別有購買日股票的收盤價格(或平均價格)、以估值技術確定的股票價格和被購買方評估價值(即協議價格)。如合并商譽情況表所述利歐股份和江南化工采用協議價格計算、通科技則采用合并日(購買日)其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紅太陽股份采用第三方評估估值方法(該公司未公告具體有關估值計算的過程和方法)確認、而華邦制藥則參照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中有關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的估值技術模型進行估算:即合并成本(發行權益性證券公允價值)FV=C+(P-C)×(D1-Dr)÷D1。按上述通知,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價值;C為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于除權日對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應調整);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D1為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Dr為估值日剩余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值得探討的是,華邦制藥將D1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確定為董事會決議日(2009年9月11日,假定合并發行股票的完成日)至發行股票限售鎖定期結束期間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大于非公開發行股票承諾的實際鎖定期(即大于股票發行完成日至限售期滿的天數)。

          由于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從開始籌劃、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就企業合并事項等的決議、非公開發行股票材料制作并申報、證監會審核、反饋、上會審核通過到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日),過程較長(一般需1年左右時間、有的長達2年左右),而我國的股票二級市場尚處發展階段,受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影響,在此期間公司股票價格有可能會出現較大幅度波動;且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非公開發行均附有一定限售期和限售條件,而其他方式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一般均低于發行日交易價格。因此如單一按購買日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作為合并成本計算基礎也不一定合理。

          在上市公司企業合并中,被購買企業的價值一般由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評估結果一般使用有效期為1年),在被購買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和行業狀況未出現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如2008―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2011―2012年歐債危機對企業的影響),同一公司在合并日如采用不同的方法計算的合并成本結果可能差異較大,如果發行權益性證券購買資產按估值方法或購買日二級市場股票交易價格計算的合并成本高于被購買方按收益法評估價值(資產交易對價),就有可能存在高估商譽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同時在合并當年就有可能存在商譽減值跡象。

          參照證監會計字〔2007〕21號文,對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規定,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采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作為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反之,應按前述公式確定該股票的價值:FV=C+(P-C)×(Dl-Dr)÷Dl。筆者理解,證監會計字〔2007〕21號文對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公允價值確認方法體現謹慎確認公允價值原則,對上市公司估值日(購買日)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計算合并成本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因此,本文認為在非公開發行權益性證券企業合并中,其合并成本的計算應充分考慮公允價值信息可靠性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建議企業合并成本的計算以購買日股價、估值技術確定的股價和被購買方資產的評估價值孰低確認較為合理。

          三、被合并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并中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都有明確規定,但是企業合并實務中對無形資產的確認與準則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于無形資產的界定且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以購買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公允價值;同類或類似資產也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對企業的內部研發費用支出劃分為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并且規定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支出資本化。但實務中相當一部分企業(特別是信息技術、醫藥化工行業)從謹慎性和重要性原則考慮,對企業為取得專利、專有技術和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而發生的支出均予以費用化,未在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項目列報,成為賬外資產(特別是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如IT行業是我國近十年來迅速發展的知識和技術密集型新興行業,IT企業的價值核心主要體現在其擁有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信息技術軟件著作權等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屬于較典型的輕資產行業,其特點是有形資產少、經營歷史短、企業增長速度快、在發展初期利潤較低甚至存在虧損、而未來不確定性較大,該類企業擁有大量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卻很少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無形資產,因此其企業價值遠高于賬面價值。

          從有關上市公司企業合并實務和相關的被購買方企業價值資產評估報告(如資產基礎法)公開披露信息分析,僅有少數上市公司在企業合并中對被購買企業符合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條件,但被購買方自身對其未予以確認的賬外無形資產按公允價值確認了可辨認資產,大部分上市公司在企業合并實務中對此類賬外無形資產未予確認,因此產生被購買方整體價值在同一時點按收益法和資產基礎法的評估結果兩種方法差異巨大,致使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存在低估跡象,也是企業合并中存在大額商譽且占被購買方整體價值較高比重的主要原因。其實質是將部分有受益年限的、應在以后年度予攤銷的無形資產確認為合并商譽,而合并商譽按準則規定持有期間不進行攤銷,因此可能存在虛增合并以后年度的企業盈利和每股收益情況。一旦被并購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和行業狀況在收購后變化很大,商譽的價值就可能在并購后出現大幅減值,而巨額商譽的確認可能成為并購后的一個沉重負擔。

          筆者認為,在企業合并業務中合并雙方應對被購買方擁有的賬外無形資產進行充分辨認和合理判斷,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無形資產,應通過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公允價值進行評估,在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受益年限進行攤銷。

          (作者為事務所合伙人、高級經理、高級會計師,CPA、注冊稅務師)

          參考文獻

          [1] 婁欣軒,張磊.關于反向收購的會計處理的探討[J].北京:財會學習,2011(6).

          [2] 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S]. 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