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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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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所得稅核算;所得稅案例;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自從2007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一直是中、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重難點之一。同時,2008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要求企業在年終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如此緊鑼密鼓的所得稅核算變化要求會計人員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職業判斷。這對會計工作者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此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實務運用,所得稅核算都是會計必須掌握的內容。所以,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所得稅核算的整體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學習所得稅會計,應先理解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這樣才能準確把握財務會計里所得稅的核算內容。

          企業按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進行所得稅核算,而稅務局按稅法收稅,執行標準的不同會導致執行結果產生差異,這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其中,永久性差異是從收入和費用的發生額中計算出來的,在當年的納稅調整中解決,不涉及或者不存在會計處理問題。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是暫時性差異(即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我國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是會計的問題而不是稅收的問題。會計之所以要區分它們,特別是區分暫時性差異,其目的在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并且避免重復納稅。從會計計量角度看,初始計量時會計與稅法一致;在后續計量中,會計與稅法往往不一致,如:預計事項、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期末計價與減值等,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

          可以看出,對于需要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暫時性差異問題,不可能通過調整應交所得稅完成(稅法規定應交給國家的,一分都不能調),只能通過調整企業所得稅費用完成。這個調整過程就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過程。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

          資產負債表法下,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按《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按稅法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得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其具體關系如下:

          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賬面價值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即為當期應交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計算得到。應編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等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大于期初時,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 (記借方),此調增數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實為收益)。應編分錄為(假定均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大于期初時,按差額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 (記貸方)。應編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3)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假定會計分錄(2),(3)均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變化應計入資本公積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下同)

          分錄(1)、(2)、(3)結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計稅基礎”,也只是所得稅會計為方便比較會計與稅法在資產和負債確認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個概念,并不是稅法里規定的 “計稅基礎”。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不能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例解析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是正確核算所得稅的關鍵,也是前提。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可以直接通過會計記錄找到,但計稅基礎卻必須具備較全面的稅法知識才能準確判定。本文就稅法新規定的且又比較常見的事項對所得稅核算進行闡釋。

          例1,我國某建材環保企業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里的材料為主要材料,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本企業已過“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適用所得稅率15%。

          資料(一)

          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2.5萬元,分別為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4.5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其影響的累計折舊10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15萬元、壞賬準備20萬元(超過計稅標準部分)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3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5萬元,為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資本化部分10萬元按原所得稅法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該部分無形資產于本年全部攤銷。(以上均為2007年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所確認)。

          預計未來有足夠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二)

          2008年會計確認收入總額為1 965萬元,其中包括:

          1. 國家財政撥款收入60萬元,本年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有10萬。稅法規定,國家財政撥款屬不征稅收入。

          2. 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稅法規定,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屬免稅收入。

          3. 銷售產品收入1 500萬元(無其他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稅法規定,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收入可減按收入的90%計征所得稅。

          資料(三)

          2008年總支出 1 146萬元,其中與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項目有:

          1. 本年新技術研發支出700萬元,其中費用化支出300萬元,資本化支出400萬元。資本化部分按10年攤銷,本年已攤銷4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而發生的研發費,費用化部分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加計50%扣除;資本化部分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內攤銷。

          2. 本年提取并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總額150萬元(不涉及非流動資產項目)。按工資總額的20%計提職工福利30萬元(實際發放27萬元)。按工資總額的3%計提并實際支付職工教育經費4.5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可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福利在工資總額14%以內據實扣除;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留待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3. 固定資產折舊費16萬,其中,用國家財政撥款60萬元形成的專用設備本年折舊10萬元;某更新快的設備折舊6萬元(該設備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計提折舊,原值30萬元,凈殘值為0。國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業因其技術更新快按5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財政撥款所形成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元(因此而少計提折舊費1萬元);壞賬準備2.5萬(期末“應收賬款”借方余額150萬元)。假設除壞賬準備按應收款余額的5‰核準予以扣除外,其他資產減值準備均未予核準。稅法規定,未予核準的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壞賬準備于實際發生損失或處置資產時扣除;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5. 實際支付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年銷售收入5‰扣除。

          6. 實際支付的廣告費、銷售費用300萬元。稅法規定,廣告費、銷售費支出不超過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7. 計入銷售費用的產品保修費5萬元。稅法規定,計提的預計負債于以后實際支付時稅前扣除。

          解題思路: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可逐層理出解題思路(見圖1)。解題時則由最底層的分析開始。

          解答:

          第一,分析納稅調整事項。

          1. 根據資料(一),進行收入納稅調整:

          應稅收入=會計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萬元)

          2. 根據資料(二)進行支出納稅調整

          支出調整匯總分析如表1所示:

          根據表1調整結果可知:稅前抵扣的支出=會計支出±納稅調整支出=1 146+54=1 200(萬元)

          3. 計算應交所得稅

          本期應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所得稅率=600×15%=90(萬元)

          編制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9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0(4)

          第二,分析暫時性差異并確定類別。

          確定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體分析見表2。

          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

          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率=419.5×15%=62.925萬元

          第三,確認所得稅費用。

          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以及表2的分析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見表3):

          編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0.42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41.925 (5)

          把分錄(4)和(5)相結合可知,當期應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90-41.925=48.075(萬元)。即,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比按稅法規定應繳的所得稅少41.925萬元。

          從以上解題過程可以看出,正確核算所得稅費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的應交所得稅(這也是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前提:確定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然后才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運用。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始終要清楚一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終要確認的是一個差數,而不是期末余額(雖然這是最花功夫的)。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核算具有綜合性強、時間跨度長等特點,需要在透徹理解所得稅會計核算原理的基礎上詳細解讀稅法及其條例,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融會貫通。這樣,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工作需要,所得稅核算都將不再是難題。另外,如能在實際工作中加強暫時性差異事項的明細核算,對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M].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407).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納稅籌劃

          企業開展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依法進行納稅籌劃是企業的正當權利之一,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成熟的市場主體行為。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使得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環境和條件都發生了變化,在實踐方面需要研究新的理論來指導。企業應在充分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1.統一并適當調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20%的預提稅率。多檔優惠稅率的規定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2.對納稅人和征收地規定的變化

          新法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法稅法以“獨立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而是直接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即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

          在征收地點方面,新稅法對居民企業的界定采取了公司組建地(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的雙重標準。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注冊登記地為納稅地點。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方面取消了以前的嚴格限制,很多成本費用都可以據實扣除,限額扣除的比例也作了較大的變動。具體來說,主要有:(1)取消對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限制,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2)統一捐贈的扣除辦法,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其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3)統一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不受增幅比例的限制;(4)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5)統一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總之,對內資企業而言,由于《新所得稅法》出臺導致的稅負下降絕不僅僅是8個百分點,稅前扣除標準的放寬使大量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將有大幅度的下降。

          4.轉變了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且不再按資本的來源給予稅收優惠。產業優惠將替代原來的區域優惠成為主要的優惠方式,而產業優惠的范圍涵蓋了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高新技術等多個領域。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還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在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定使過去只有少數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以更靈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業享有,為更多企業實施所得稅籌劃開辟了空間。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點分析

          1.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企業所得稅,只按各個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如果分支機構能夠單獨享受低稅率的優惠(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則盈利期間宜選擇子公司形式,以獲得低稅率的好處。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本稅率25%,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1)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指標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稅收優惠向自主創新性企業傾斜。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

          (2)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

          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3.利用稅前扣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1)公益性捐贈

          新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的基數是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原所得稅法則為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根據會計方法的不同會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如存貨計價、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攤銷或減值損失的確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損益調整等。例如,某公司2008年公益性捐贈為400萬元,若當年利潤為3000萬,則可予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360萬;若企業改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攤銷的方法,通過對金融資產重新估值,調整增加價值,假設使利潤上升為3500萬,此時400萬元(3500×12%=420)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2)廣告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統一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可見,上述兩項費用都是以年度銷售收入作為扣除限額的計算標準,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廣告宣傳費或業務招待費發生較多時進行賒銷或成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增加扣除基數。

          (3)研發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一方面可加大研發力度并單獨核算研發支出,足額申報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適當強化貲用化的研發支出,弱化資本化的研發支出,以獲得及早扣除、遞延納稅的收益。

          4.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

          現行稅法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些規定都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

          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主要指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未就業人員)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3)一些經營行為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新企業所得稅法知識問答[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2] 劉劍文.新企業所得稅法十八講[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 張斌,楊志勇.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新舊對比與條文解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比;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92-0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掀起全方位的改革浪潮,在此期間,稅收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類企業鱗次櫛比,在征收所得稅的過程中,原有制度的缺陷暴露無疑,對此,我國重新規劃稅收制度的相關條例,使其符合市場的發展趨勢。下面筆者就來談一下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對比,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應運而生

          (1)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各種弊端不斷顯現出來,形式層面上,舊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稅率為33%,而對于來我國投資的外企則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國內企業發展的積極性,而且,內外資企業在實際稅收征收過程中的稅率存在巨大差異,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平均稅負高于外資10%左右。

          (2)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是我國在摸索中前進的結果,其制定的過程中對于企業實際情況的考察少,導致后期與企業發展不協調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它違背企業會計制度的正常發展關系,忽視企業的性質、職能等,使稅收制度規定與企業的發展目標脫節,抑制市場發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對于臨時招待費、業務處理的稅收過程等規定的條例不夠清晰明確,這些現狀導致舊企業稅法不符合市場發展的總體規律,為新稅法的誕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3)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更加規范化、體系化,政府作為市場發展的重要監督者,應當制定合理的宏觀調控政策,使其推動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優惠政策無法體現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而且稅收優惠側重于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臨時問題,比較急功近利,不能合理利用外資,推動國內經濟的穩健發展。除此之外,稅收優惠途徑較為簡單,使得企業有機可乘,發生嚴重的偷稅、漏稅等行為。而且,國內部分企業為追求本地區的經濟效益,濫用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為自身發展贏得更好的機遇。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對比分析

          (1)舊企業所得稅法的適用范圍較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只符合內資企業的征稅情況,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應用于全部企業。而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稅收優惠政策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其為國內企業利用。

          (2)稅率征收比率發生改變: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的征收稅率為33%,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征收稅率25%為法定稅率。不區分內、外資企業,同時嚴格界定了小型、微型企業的稅率征收條件,對于個人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研發的科技項目企業所得稅等分別予以明確的規定。

          (3)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舊稅法中未做規定的稅收細節和條例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其深入落實了寬稅基的準則,而且明確說明對于接受外界贈與的費用為應稅收入的范圍。對于財政撥款,我國政府所規定的其他非稅收范圍的收入所得,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程序的各項收費和政府因其他原因而撥出的基金等納入不征稅的范疇。

          (4)對于在我國境內因企業投資等原因而建構的場所、基地以及在我國境內設立相應的機構但其所有者來源于我國境內的企業、個人所得等實施源泉扣繳征稅規則,并將其主要負責人、征稅方式、途徑等一些細節做了明確的規定。

          (5)對于由民族自建的民族特色企業等單位,如果在資金籌劃、器械裝配、工廠規模擴建等方面如果有困難,由負責人向當地單位提出申請,待省級人民政府做出相應政策以后,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和當時的政府優惠政策,對其定期采取減稅或是免稅的措施,以促進民族企業的順利發展,新企業稅收所得法對此規定作了進一步說明,要求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利用優惠政策以帶動民族企業的順利發展。

          (6)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舊稅法所規定的反避稅的條例,又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其吸收了國際上反避稅的經驗總結,采取了更加強制性的措施要求:首先明確規定關聯雙方在進行交易時應樹立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獨立交易的政策規定,對違規者將給予嚴厲懲罰。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完善建議

          (1)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稅收收入的多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經營的多元化、國際化,及偷逃稅、避稅手段的多樣化、復雜化都給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增加了難度。做好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需要稅務機關內部提高業務素質,還需要有關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密切配合。

          (2)加強合作,以稅收信息化為平臺,建立信息收集、查詢網絡。反避稅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要解決這一難題,需要積極進行反避稅合作,即加強國內各職能部門的通力協作和信息交流以及國家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互通情報,從各方面堵塞稅收漏洞,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失。可以利用企業申報信息獲取有關的市場價格等信息資料,同時對涉稅資料的查詢可以有限制地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