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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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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心得體會

          法官心得體會范文第1篇

          觀看《站在被告席上的法官心得體會

          根據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的安排,我院安排全體干,警觀看了《被告席上的法官》這部警示片看完之后對我震撼很大,在此想簡單談下自己的心得體會。

          ***原本是我們身邊的同事,是我們的老領導,從人人尊敬的法官淪落為坐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究其根本原因,是他的理想信念喪失。***身陷囹圄,痛定思痛后,也承認,自己落伍、蛻變的原因雖然很多,但更深層次原因,還是理想信念上出了毛病。我理解,永葆忠誠純潔可靠本色,理想信念是基礎。

          我們必須時刻告誡自己,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學習,自覺用黨的最新理論成果武裝頭腦。越是與陰暗面接觸多,越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這次隊伍教育整頓,讓我們圍繞著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思想清理和對照檢查,我們要做到參加一次教育,思想受一次觸動,心靈得到一次凈化,理想信念得到一次升華。

          法官心得體會范文第2篇

          全面協調可持續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在推動民政事業發展中,我們要深刻把握這個基本要求、全力實現這個基本要求,推動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是全面發展。民政工作是社會工作,具有社會性、多元性、群眾性的特點,工作頭緒多,涉及范圍廣,與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我們要特別注意工作的全面發展。比如,救災工作以前主要講如何“抗災救災”,現在我們將“防災減災”也擺到了重要的位置。今年的5月12日,是我國首個國家“防災減災日”,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以提高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

          二是協調發展。民政工作要與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協調。比如我們要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就是根據當地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救災資金支出,讓災區群眾也能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三是可持續發展。民政工作尤其是民生保障工作,與其它工作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政策只能進不能退,保障的范圍只能擴大不能縮小,保障的標準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可持續,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民政部門是做人的工作的,是直接為人民群眾服務、特別是直接為困難群眾服務的部門。我們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首先以困難群眾為本,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落實困難群眾的基本權利,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尊嚴。

          第一,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生存是人的第一需求,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民政部門的首要任務。我市每年大約有40萬人因災需要政府提供衣、食、住、醫等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是通過制度保。在落實救助制度時,根據困難群眾的實際生活情況,科學合理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因人而宜,分類施救。二是通過臨時救助保。針對群眾受災情況,及時實施臨時救助,給他們施以援手,以解燃眉之急。三是通過社會扶助保。廣泛開展各類慈善救助活動,發動社會結對幫扶,給困難群眾實實在在的幫助,逐步改變他們的生活狀況。

          第二,落實困難群眾的基本權利。除基本生活外,民政部門承擔著包括困難群眾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權利保障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民政部門有的是牽頭推動,有的是直接參與其中,有的是配合其他部門去做,有的是拾遺補缺,有的是組織協調。無論是協調、配合,還是主抓,我們都要發揮職能作用,把事關困難群眾權利的各項工作做實、做細,切實把困難群眾的基本權利落到實處。

          第三,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尊嚴。在實踐工作中,以人為本、以困難群眾為本,還要注意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尊嚴。一是要注意轉變思想觀念。為困難群眾做好事、辦實事,特別是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上的困難,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基本職能,是我們民政部門應做的工作,也是困難群眾應該享有的權利。二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特別是在對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實施救助時,要讓他們感到有尊嚴。

          三、堅持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民政工作的職能定位得到提升,民政業務領域得到拓展。比如,民政工作已從過去主要為傳統民政對象服務,向為城鄉困難群體為主的廣大群眾服務拓展;從過去主要保障困難群眾生存權,向既保障群眾生存權,又注重維護他們的發展權和民主政治權益拓展;從過去以農村為主,向城鄉并重拓展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統籌發展城鄉、統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統籌行政力量和社會力量,開闊視野,樹立統籌兼顧的理念。

          法官心得體會范文第3篇

          一、從理論入手學習結合實際解析問題

          過來 ,**旅游突飛猛進,在發展的同時,城區景區管理的硬件建設和軟環境建設沒有及時跟上,出現了一些不文明的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旅游的形象和旅游產業向深層次的發展。

          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我們從學習科學發展觀理論入手來破題,得出了發展中的矛盾要用科學發展觀的眼光來解決的辦法,提出了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城區景區執法管理該怎么做的思路?要求執法人員要認真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思想觀念,著力研究城區景區管理工作中過去和發展新出現的問題,解決群眾及游客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使執法局工作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二、從改變作風建設入手優化隊伍形象

          第一,要在提高自身素質中踐行科學發展觀。在學習科學發展觀中要求文明公正執法妥善化解矛盾,密切管理與群眾的聯系,增強群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信任。深入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活動,認真查找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執法形象,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法的隨意性,處理好“為誰執法、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關系。

          第二,要在樹立形象中踐行科學發展觀。按照“剛性管理,柔性執法”的要求,提高執法技巧,著重解決群眾反映強烈、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把目標當尺子,經常量一量,看看是否有差距;把群眾當鏡子,經常照一照,看看做法是否得到擁護;把責任當鞭子,經常抽一抽,看工作的勁頭是否保持如初。要科學分析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矛盾,樹立為經濟大局發展服務的意識,找準依法服務的切入點,在管理與執法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好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要在打造和諧城區景區管理中踐行科學發展觀。在推行城區景區管理和諧共建中要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要正確處理文明執法與嚴格管理的關系。文明執法不等于放松管理,而嚴格管理也并不意味著執法者可以為所欲為。兩者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做到禮貌在先、亮證在先、教育在先,說理到位、程序到位、執法到位。二是要正確處理市民便利與城市整體規劃的關系。要一手抓市民的思想宣傳教育,一手抓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居住環境。三是要正確處理好城市管理與優化環境的關系。要樹立“你發展我鋪路,你投資我保護,你納稅我服務,你困難我幫助”的為發展服務的思想,著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三、從開展活動載體入手踐行科學發展觀

          根據“科學發展破難題、服務經濟保增長、抓住當前謀長遠、富民強縣新跨越”要求,執法局在踐行科學發展觀中努力做到“六要”:一是政治上要增強敏感性;二是作風上要進一步加強改進;三是工作的落實上要強化責任心;四是執法的態度要更加親民;五是工作的方法要進一步創新;六是隊伍的形象要充滿活力。通過“六要”活動的開展,抓好執法局今年的“3個2”工作。一是兩項嚴管,嚴管市容市貌規范,嚴管摩托車追游客車輛;二是兩項整治,抓好建筑市場整治,旅游市場整治;三是兩項建設研究,開展隊伍親民方法研究,執法方法研究。

          為了將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到行動上,執法局將組織開展“問計于民、服務百姓”的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個十百千”工程:個個深入社區,人人開展調查研究,分析社情民意,宣傳法律法規;每人聯系十戶管理相對人,掌握基本情況,交流溝通思想,化解管理矛盾 。

          四、從創新執法思路入手探索快樂執法方法

          法官心得體會范文第4篇

          一是抓住“全業務經營這一歷史最難得也許是最后一次機遇”,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積極拓展工會工作發展的新空間。從工會工作的實際出發,圍繞黨委、行政和員工關注的焦點、難點和熱點,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引導廣大員工廣泛參與全業務經營之中,從而有效推進工會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是深化工會工作宗旨和目標。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廣大員工在新形式下思想素質的實際情況,把工會宗旨、工會理念學習同“發展中要強化的五個意識”的要求結合起來,同“員工利益無小事”的教育結合起來,常抓不懈,入腦入心。經過學習,使工會工作者自覺把“為員工服務”作為工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關愛員工”作為工會工作者的基本職業道德,把“利于員工”作為工會工作的職責和義務,深化服務意識,關注員工生產生活、民主政治和權利利益,做到親近員工、關愛員工、利于員工,為員工辦實事。

          三是強化三個機制。一是強化為員工辦實事的落實機制。切實解決員工生活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堅持員工利益無小事,實實在在為員工辦實事,就一定要在落實上下功夫。目前,制約工會工作發展的主要矛盾不是法規政策缺位的問題,而是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要誠心誠意為員工辦實事,當務之急就是把黨和行政對工會工作對象、對困難員工的有益政策措施落實好,把赤誠的愛奉獻給員工,撲下身子為員工辦實事。二是強化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分公司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運行幾年來,在不斷完善的同時發揮了很好的效能,起到了激勵、鞭策的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對基層、部門工會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以目標管理考核為切入點,推動工會工作的全面發展。三是強化加快發展的創新機制。社會在不斷發展,社會服務的任務也在隨之變化,必須與時俱進,在變化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抓創新,在創新中出成效,在成效中樹形象。保持一種不斷進取的精神狀態和與時俱進的思維方式,強化工作創新機制的思想基礎。當前,工會工作中的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層出不窮,應積極應對,在解決困難的過程中實現新的突破。

          四是營造好的環境。(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大力營造協調發展,營造員工為企業作貢獻,企業為員工增效益的工作環境。主動將工會工作融入生產經營大局,根據工會工作的立足點和著眼點,緊緊抓住工會工作的發展機遇,優化工會工作運行機制,形成發展合力。積極爭取黨委、行政對工會工作的重視和支持,爭取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動員廣大員工參與,進一步擴大工會工作影響面,提升工會工作地位。(二)強化開拓觀念,圍繞工會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攻堅破難,大力營造工會事業開拓創新的發展環境。堅持用新思路、新觀念、新辦法來研究工會工作,增強以創新求突破,以改革促發展的能力和自覺性,力求“突出重點、攻克難點、創出亮點”。(三)增強法制意識,健全政策法規,大力營造履行企業管理和為員工服務職能的法制環境。強化依法維權、依法服務意識,完善落實工會政策法規,切實履行好企業管理和為員工服務職能。進一步強化維權意識。(四)加快自身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大力營造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實效環境。真正把員工尤其是困難員工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員工利益作為第一需要,把員工滿意作為檢驗工會工作的第一標準,做到定實策、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以實際行動落實科學發展意識、企業價值意識、精確管理意識、誠信經營意識、執行力意識。

          五是抓好五項重點。首先是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工會工作必須在加強自身建設上有所突破、有所提高、有所創新,才能肩負起黨的群眾工作的重任。同時要把“創建學習型班組,爭做知識型員工”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將此作為工會工作的主旋律貫穿始終。通過對工會工作者自身素質的提升和對大員工業務技能的提高,來適應市場經營的需要,有效地增強凝聚力、競爭力和戰斗力。二是要按照廖總“對內要推崇“基層第一,員工至上”的服務理念。要服務基層,為基層拓展市場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要以人為本,關心和尊重每一個員工,要給我們的員工一個良好的職業發展通道和良好的學習提升機會。要切實關心廣大員工、離退休和內退人

          員生活,深入開展寓教于樂的各類活動,進一步構建“經濟效益更加顯著、民主管理更加健全、企業文化更加深厚、內外環境更加協調”的和諧企業”。從“以員工為本”的企業管理理念來認識“生活線、文化線”建設的重要性。企業再困難,也不能苦員工,工會組織要積極深挖潛力,廣開渠道。最大限度地改善員工生產、生活環境,從而以良好的生產環境留住員工的身,以優越的生活環境留住員工的心。三是要從“員工利益無小事”的政治高度,從建立企業和諧環境,從維護隊伍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的大局出發,來認識工會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實肩負起對困難員工“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最大限度地為困難員工弱勢群體分憂解難。首先要充分發揮幫困保障機制的作用,為困難員工筑起關愛溫暖的屏障。要繼續開展“送溫暖”工作,做到“用心、入腦、動情”地關心員工,收到“氣順、團結、穩定”的局面。四是要把“依靠方針”貫徹于組織員工參與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的具體工作中。以完善職代會制度為中心,繼續開展企務公開工作,不斷摸索尋求基層民主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以促進形成員工關心企業、有序參與管理、企業充滿戰斗力的民主政治格局的實現。五是要在取得創紀錄的生產經營成績基礎上,再創新高,困難更多、壓力更大、任務更重,這就要求我們工會工作嚴守生產經營的主戰場,在促進生產經營長期穩步發展中,深化各項競賽活動,以活動促經營,以經營保效益,以效益保穩定,以穩定求發展。

          法官心得體會范文第5篇

          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其彌補的資金渠道有法定盈余公積和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但并不是所有的公積金都可以用來彌補虧損。新《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與原公司法相比,增加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的禁止性規定,杜絕了公司操縱盈余管理的漏洞。其理由是資本公積不同于盈余公積,其來源是公司股票發行的溢價款、接受捐贈等收入,而非公司的利潤或盈余,因此,從理論上講,資本公積不應用于彌補公司虧損。

          從會計角度看,公積金包括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兩部分。資本公積是否可以彌補虧損,在實務工作中存有不同看法,見仁見智。財政部《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中明確,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要記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價差”科目,該種關聯交易價差不得用于彌補虧損。除此之外,并無其他類似的規定。這次新公司法明確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限制了虧損彌補的資金來源,規范了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也解決了實務中對公積金彌補虧損的詞義游移。

          對外投資與對外擔保

          舊公司法對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定,一直以來為企業要求予以改革的一個重點問題。中國證監會在公司擬發行股票合規性審核時,對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比例限定也做過一些變通處理,即以合并會計報表而不是以單體母公司會計報表來計算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新《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里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比例限制(凈資產的50%)。其理由是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自主經營行為,并不直接影響資本真實與維持,只是影響資產變現能力;國企改制、企業上市、資產置換、兼并收購的實踐也已突破相關限制。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僅要求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由于對外投資給公司帶來經營風險,對外擔保可能增加公司負債,濫投資或濫擔保將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為此新公司法對投資和擔保的決策程序做出嚴格的要求。《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日常的財務會計處理中,如涉及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問題的,尚需關注其決策程序的合規性。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在法律法規上有更加嚴格的限定。《公司法》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中國證監會、銀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母子公司之間的擔保是否包含在內對外擔保總額?凈資產是指母公司還是合并報表的凈資產?

          資產處置

          新《公司法》就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決策機制做出新的規定。《公司法》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含義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交易事項規定為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行為;二是交易重大性的標準為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三是明確一年內的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合并計算,以防止上市公司化整為零、分拆交易,規避適用重大交易決策機制;四是明確重大交易決策權歸屬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五是股東大會表決機制采用2/3以上多數決定,以使重大交易決策能代表絕大多數股東的意見和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處理或擔保的會計處理上,尚需關注其決策程序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對上市公司又有特別嚴格的規定。《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利潤分配

          1.有限公司長期有利潤而不分配,股東可以選擇退出。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本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在有限責任公司實踐中,經常出現大股東利用公司控制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之情形;而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為對相關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提供了退出機制,體現了股東權益保護和股東利益平等原則。

          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公司收購股東股權的會計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減資。會計分錄如下:

          借:實收資本(退出股東股權份額)

          資本公積(原先資本溢價比例部分)

          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溢價收購超過原溢價部分的溢價款)

          貸:銀行存款/現金

          資本公積(折價收購時的折價差)

          至于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要求,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第30號令)中有明確的要求。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一就是,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2.刪除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這與舊的《公司法》規定相一致,但此條新法刪除了原《公司法》有關按凈利潤提取5%-10%法定公益金的強制性規定。刪除的理由是,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職工集體福利。隨著社會福利制度的變化,已不宜在公司法中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

          由于新公司法是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而2005年度的利潤分配又在2006年做出,對2005年度的利潤分配是提取公益金還是可以不提取?實務界曾有爭議。爭議的核心就是該經濟事項是受新法還是舊法規范。對此,財政部財企[2006]67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到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企業經批準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及《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后,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余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3.股利分配除按資分配外,允許按其他約定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167條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允許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紅,體現了公司自治原則,比原規定更具靈活性,符合現代企業的特點。在按資分配中,強調了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而不是簡單的注冊資本比例分配,便于實務操作,也更具合理性。

          4.用于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回購股份,作為稅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

          從法理上講,利潤分配的決定權在于投資者,即“全體股東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并不是由《公司法》本身來決定。這次新公司法一方面取消了從稅后利潤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又作出用于獎勵職工股份的收購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的規定,這是一個十分尷尬的內容。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全面徹底革除計劃經濟時代的慣有思維,道路漫長。

          5.增加了不得分配利潤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關聯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在實際工作中,這一條規定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條禁止有關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規定。此條規定極具針對性,很有必要。新《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上所言高級管理人員,與會計法規上所言關鍵管理人員的含義,不盡一致。新《公司法》第217條指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會計準則上所言關鍵管理人員,明確包括董事,不包括董事會秘書和監事。

          評估調賬

          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與舊公司法并無實質差異。財政部財企[2006]67號文中進一步指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

          新公司法對公司成立后發現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高估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責任規定。《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這種高估由誰去揭示,又由誰去督促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調賬對歷史成本原則的挑戰。新《公司法》第9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這與原《公司法》第99條的規定相比,刪除了批準程序,并將“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等于公司凈資產”改為“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這是改進之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17條對此作了補充和修改,指出:“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這里實際上是要求評估調賬。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調賬,對歷史成本計量原則提出了挑戰,與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相吻合,符合財務會計的發展方向,但在擬上市公司中帶來了政策障礙。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二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第5條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處理的,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應在股份公司開業3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換言之,如評估調賬,則其經營業績不可以連續計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第32號令)就發行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也作出規定,該辦法第9條指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財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