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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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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論文

          市政論文范文第1篇

          目前我國經濟出現市場型過冷狀態,直接表明我國的企業部門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已擁有“過剩”的資源和要素,可以并且必須轉用到政府部門上來了。因此,市場過冷的根本經濟涵義就在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應從以往過多注重個人產品的生產,轉到較大幅度地增加公共產品的供應上來,具體地看主要是應當較大幅度增加政府的預算支出。

          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起飛的階段。世界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國家的經濟起飛,首先需要作好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等方面的先期準備;而在20世紀即將結束的今天,大力發展新興產業等,又是關系到我國能否趕上世界發展潮流和實現經濟騰飛的根本問題。由于我國是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幾十年來我國經濟發展主要以增大個人產品的產量,解決人民群眾的溫飽問題為首要目標,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也在基礎設施等方面產生了嚴重的“欠債”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路不暢,電不明,水不足,話不通”等基礎設施的不健全,已愈益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改革開放以來盡管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離滿足經濟騰飛的需要仍還有很大的差距。

          這樣,我國目前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意義,就不僅是刺激和提高經濟增長速度和實現8%增長率的問題,更主要的還是通過財政政策的運作,調整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在GDP中的相對份額,從而為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打基礎的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國債大規模增發的背景下,國債的發行收入應基本上用于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投資,而不應用于填補財政的經常性支出虧空,這應是我國財政避免陷入債務危機的基本前提。財政的經常性支出必須以經常性收入為來源,而國債作為財政的臨時性和補充性的收入來源,顯然不宜用于經常性開支,否則必將出現國債規模逐年遞增的慣性膨脹狀態,而使財政陷入債務危機之中。相反,基礎設施等投資是財政的非經常性支出,其年度投資規模是可以依據當年經濟的宏觀景氣狀態而靈活地擴張和壓縮,不僅可以產生有力的反經濟周期的政策效應,而且當經濟景氣時還可以相應壓縮債務發行規模,減少債務負擔。此外,由于投資性支出將形成相應的國有資產,這就使得國家債務與國有資產形成對稱狀態,因而此時的國債具有“虛”國債的性質,這與被用于經常性支出而純消耗的“實”國債,是有著根本差異的。

          市政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外部性政府行為外部性

          股票市場作為重要投融資市場,在當代經濟發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為西方維持高福利政策做出了重要貢獻。從投融資雙方的力量對比來說,大型上市公司占絕對優勢,向政府尋租力量高于廣大股民,交易成本(投融資雙方在討價還價時的成本)要低于廣大股民。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場來調節股票市場,上市公司將產生負的外部性,這樣就不能達到帕雷托最優,因此政府實施干預政策來挽救市場失靈是學者和各國政府的共識。但政府以什么身份來參預,政府不作為時,是否能夠挽救市場失靈,會不會造成政府行為的外部性,從而使付出的社會總成本高于完全由市場調節造成的成本呢?關于政府行為的外部性,西方理論界已經作了大量的探討。

          政府行為外部性理論的形成及演變

          (一)外部性理論的產生和發展

          新古典經濟學創始人馬歇爾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經濟學》中闡述了外部性的理論。庇古認為,由于社會邊際成本和私人邊際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則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政府通過征收“庇古”稅可以解決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優問題,從而為國家干預經濟提供理論依據。

          新制度經濟學著名代表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提出了與庇古解決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認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權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認為,當交易成本為正時,產權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為外部性理論形成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干預經濟逐漸暴露出來的弊病,以布坎南等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開始反擊新古典經濟學對市場失靈的攻擊。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為所產生的外部性時,將強制性稅收歸為這一范疇。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對地方政府之間相互施加于對方的外部性進行了分析。邁金和布朗尼首先對政府行為外部性分類問題作了系統分析。他們認為,“公共部門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為外部性同樣可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邁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學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與非盈利部門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確提出了政府行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為外部性看作是與市場部門外部性(市場失靈)相同的東西。市場部門定義的外部性同樣適用于政府部門,雖然政府行為外部性更加難以測量,但理論上可以認為這些行為同樣會產生外部性,通過對政府運作的考察,發現政府行為外部性影響的確存在。

          我國政府行為在證券市場產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國股票市場成立14多年以來,一直存在廣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對等現象。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接連不斷出現抽血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給廣大投資者造成了負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國證券市場在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國有企業解困、卸包袱。當一批問題國企輕易地被允許進入股市圈錢、并肆意揮霍投資者奉上的資金時,就注定了中國上市公司社會成本遠遠高于私人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又由廣大投資者來承擔。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證監會或其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監管當局主要按自己設定的規范做出是否準予上市的最終決定,不需要聽取其他方面的意見,這樣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慮資本市場真正運營狀況。

          再次,監管者執行規則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規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門在復雜的市場環境改革中,沒有任何經驗可循,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這樣就造成了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客觀上造成政府行為負的外部性。

          可見,政府行為的完全傾斜或者政府行為的隨意性,使得本來為了挽救市場失靈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卻可能加重了市場失靈。

          正如斯密德所說,與技術性外部性和金錢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規則和產權控制下發生、并直接改變參與者之間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參與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過公共選擇改變游戲規則或產權控制而間接改變所有參與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證券市場的改革中,有些論斷諸如20%的藍籌股代表了60%的市場價值,股市改革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這些企業的表現,那剩下的投資者的投資就將被政府部門的政策推向絕境。

          如果市場最后真的如這些官員和學者所說,政治行為就改變了“原先自由和責任的形式”,導致技術性外部性或金錢性外部性的轉移,從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轉嫁到另外一些行為主體身上,而對于這些行為主體來說,該“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資與剩下80%的企業由于政府行為而承擔了遠遠超過私人成本的社會成本,與此同時,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為主體卻從“自由和責任的形式”的改變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獲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為帶來的股票溢價價值。政治通過合法的方式改變了技術性外部性和金錢性外部性的作用對象,從而改變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組合。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府或公共選擇是一個過程,通過這一過程,金錢性的外部性或技術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與偷竊和戰爭相區別”。從中國股市目前狀況來看,政府就是通過政府行為導致了外部性,從而在廣大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進行合法的資產轉移,使得融資者以較小的成本獲得較大的收入。

          政府行為外部性的解決方法探討

          目前,我國證券管理者必須避免在股票市場上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從市場角度出發,以“裁判員”的身份協調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從而避免因政策傾斜力度過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產生負的外部性,就必須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必須公正。沒有公正就會使弱勢群體在大企業尋租成本較低的狀況下,承擔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誠信為本。誠信建設涉及資本市場的各個方面。具體而言,誠信建設關鍵在于政府誠信、上市公司誠信以及中介機構的誠信,一個誠信的社會、一個誠信的資本市場必須要有一個龐大的誠信的中介機構群體為前提。

          所以說,政府首先應該在資本市場做好制度性建設,解決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規范性管理,保證信息披露公開透明,制定好各項游戲規則,然后以身作則,按規則辦事,不直接參與市場各個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負的外部性。只有這樣,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證券市場長期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凈化證券市場,促進證券市場向良性方向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市政論文范文第3篇

          本刊是集學術性與時政性、文學性于一身的綜合性期刊,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學術性與可讀性的統一,強調研究深度,關注學術前沿,鼓勵學術爭鳴。

          論文征稿范圍:

          以人口發展為中心廣泛涉及人文社會科學發展的各個方面:人口、心理、倫理、教育、管理、歷史、社會、藝術等學科范圍。

          征稿要求:

          1、文稿論點明確,無政治性錯誤;立論正確新穎,說理通暢,論據充分,資料詳實,數據可靠。

          2、來稿須在3000字以上,必須包括(按順序):文題、作者、作者單位及地址、摘要、關鍵詞、正文、注釋或參考文獻。文稿首頁地腳處注明投稿時間、作者簡介。屬科研基金資助項目的論文,請注明項目名稱、編號。

          3、摘要為對正文主要觀點的概述,不進行價值評判,字數一般在200字以內;關鍵詞一般在3-5個之間。

          4、作者簡介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漢略)、籍貫、畢業學校、工作單位、職稱、學位,以及聯系地址和電話。

          5、注釋序號按其在文中出現的順序排列,兩個以上相同注釋只標一個序號。注釋序號用圈號,參考文獻序號用方括號。所有引文務必核對無誤。

          6、注釋和參考文獻著錄項目須按規范編排,格式如下:

          期刊:作者.文獻題名.刊名(外文期刊可縮寫)[J],出版年,卷(期),起止頁。

          圖書:作者或責任者.文獻題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

          論文集中的析出文獻:作者.析出文獻題名.原文獻作者.原文獻題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獻起止頁。

          報紙:作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市政論文范文第4篇

          AffectingFactorson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andItsCountermeasures

          LiShang''''e,WangGuoquan,LiFuyu

          (No.307HospitalofPLA,Beijing100039China)

          AbstractHolisticnursingcareoftakingpatientsasthecentreisaadvancedmodeofnursingcare.Itgetridofmalpracticeinfunctionalnursingsystemwhopayattentionto“disease”,butneglect“patient”.Toputintoeffec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asfollow:①dispositionbetweendemandofthemodeofholisticnursingcareandnursingstaffatpresentisirrational,②now,thefwayofworkinghinderedthe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③thereweresomecontradictorybetweentheideaofholisticnursingcareandtraditionalstandardizedmanagement,④self-qualitiesofnursingstaffcan''''tmeettheneedsofholisticnursingcare;⑤beingshortofeffectivestandardsforqualitativeevaluation.Theauthor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inaccordancewithabove-mentionedproblems.

          KeywordsHolisticnursingcareAffectingfactorsCountermeasure

          以病人為中心的系統化整體護理模式是社會發展對護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實施整體護理增強了護士一切為病人服務的意識,開拓了護理工作的范圍,擺脫了功能制護理中不重視病人心理的弊端,提高了護理質量,為護理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實踐依據,但在新的護理模式運行中,尚存在以下影響因素。

          1影響因素

          1.1現有護理人員配備不能滿足整體護理的要求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護理工作已從單純的醫療服務走向醫療、保健、康復、預防相結合的模式[1]。護理工作不再是簡單的執行醫囑,機械的打針、發藥,而是以病人為中心,對病人實施有計劃、有目標的整體護理。隨著護理職能的轉變,護理人員的配備也應有所改變。目前護理人員配備仍是按功能制護理的要求配備,這種配備方式,只能完成病人的相關治療,而做不到身心兩方面的護理。由于護理范圍的擴展,護理內容相應增加,如果人員不到位,結果是臨床工作不細致,對病人實施整體護理也只限于制訂工作目標,難以付諸實踐[2]。

          1.2現有的護理觀念阻礙了整體護理的實施臨床護理由于長期實施功能制護理,人們已經習慣了按功能制護理的程序去安排工作,雖然在病區開展了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未真正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在各自分管的小組中,護士僅以完成相關治療為主,在治療之外,便無事可做。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強調的是要以病人為中心,以現代護理觀為指導,以護理程序為基礎,把護理工作和管理各個環節系統化[3]。使護理工作變被動為主動,促進護理質量的提高。

          1.3整體護理的思想與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相矛盾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是在漫長的護理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它的建立促進了功能制護理的完善,使功能制護理發揮了最大的優越性。整體護理自90年代提出后,并未能按其定義運行,只在現有的臨床護理模式中加入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整體護理的實施與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臨床護理模式相矛盾。整體護理要求以病人為中心,以病人需要為己任,病房管理家庭化。而功能制護理中強調的是整齊劃一、減少探視、不陪住等,并對具體事項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病區管理中規定:病人的床旁桌上只允許放一個水杯、一個痰杯等。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日趨重視精神安慰,如今探視病人送的最多的是鮮花,它不僅消除了病人沉悶的情緒,而且為整個病區帶來了生機,但這與病區標準化管理相抵觸。

          1.4護理人員的自身素質難以適應整體護理的需要面對護理模式的轉變,護士也感到這種護理模式有利于病人的身心康復,但怎樣與病人交流,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我院本科護士占1%,大專護士占44%,大專以下學歷占55%。由于教育層次和知識結構的限制,很難滿足以病人為中心的護理,并限制了整體護理實施。目前,在臨床工作的大多數護士只受過基礎護理教育,對于護理學中新開設的護理心理學、護理倫理學等從未接觸過,因而使整體護理難以開展。

          1.5缺乏有效的質量評價標準目前的護理質量標準,仍沒有跳出傳統的護理模式,在質量檢查中沿用病區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進行要求,忽略了護士在操作中是否對病人實施了有效的心身護理,其護理操作是否讓病人滿意。由于有效的護理質量評價標準未確定,導致了護士在工作中仍舊沿用功能制的標準要求自己,認為只要按護理技術操作程序進行,不違反無菌原則,不造成差錯、事故,護理質量就是優秀。隨著護理模式的轉變,重視病人的生理、心理、社會的整體性勢在必行,只有建立有效的質量評價標準,才能使整體護理模式真正達到一切為病人的目的。

          1.6病人自身因素我國是一個有著5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性格內向,凡事不愿麻煩他人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實施整體護理過程中,許多病人只愿接受治療,不愿坦露自己的思想,使得身心護理工作難以開展,有時基礎護理也難以進行。例如:我院曾經收治一位70多歲的農村老人,其住院后,當護士為他進行清潔時,他一定堅持自己做,否則就不做。面對這樣的病人護士也很為難,不知該怎樣去做。

          2對策

          2.1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功能制護理在我國已實施了近半個世紀,正是由于其功能完善,才延續至今。就我國目前各醫院,特別是中小型醫院的實際狀況,在人員少、工作量大的科室仍實施功能制護理,但應在護理人員中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即以病人的需要為己任,滿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在空余時間,盡可能深入病區,與病人溝通。通過交流,了解病人的心身狀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在實際工作中給予幫助。決不能不顧醫院的實際情況,強行推行整體護理,而使護理工作處于進退兩難的地步。

          2.2合理使用合同制護士隨著改革開放及人才流動,許多護士不愿固定在一家醫院工作,紛紛步入社會。這些護士受過正規系統的護理教育,聘用他們可緩解護理人員緊缺的矛盾。

          2.3更改護理工作程序的內容傳統的工作程序既然不符合時代要求,應當予以更改,制訂新的工作程序。要想在臨床上真正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就應當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把關心病人、巡視病區寫進程序之中。例如:在掃床過程中要加強文明禮貌,在護送病人治療的過程中,要加強安全教育。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的思想,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符合病人的需要,因此,在護理人員較多的醫院應當實施新護理模式。這種護理模式的實施,不僅能滿足病人的需要,而且對提高護理質量及護士自身的業務技術水平也大有益處。

          2.4制訂合理的評價標準我院在實施整體護理中,護理部對整體護理模式病房的護理質量按三甲達標細則進行調整,使各級人員明確職責,做到工作有標準,檢查有依據。對在護理工作中表現出色的護士給予獎勵,并從中產生了“十佳”護士。在技術考核中,改變了以往的考核方式,在實際工作中考核護士,這種考核方式既考核了技術,又考核了護士為病人服務的思想,可促使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落到實處。

          2.5轉變觀念,提高護理人員的素質

          2.5.1加強護生教育:護校應增設護理社會學、護理心理學等課程,使護生在校期間,就掌握與病人交流、溝通的技巧,掌握病人心理護理知識,使其進入臨床后能從容地護理病人。

          2.5.2對在職護士實行補課教育:一些高年資護士因從未學過護理社會學、護理心理學,應定期組織學習,使他們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地與病人溝通,從而達到提高護理質量的目的。對已有大專和本科學歷的護士,應發揮他們的優勢,培養他們成為臨床護理第一線的骨干。

          2.5.3加強衛生宣教工作及出入院指導工作:針對不同病人的需求,做好衛生宣教工作。宣教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對疾病的發生、發展、治療及護理上,讓病人對自己的疾病有所了解,有所認識,更好地配合治療,這也是整體護理的體現。同時,通過宣傳及出入院指導,培養護士的人際交往能力及語言表達能力,使他們在實踐中積累經驗,提高自身素質。

          2.6按病人的不同層次進行護理由于病人來自不同的社會層次,其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各不相同,因而對病人的護理應因人而異。

          總之,要想使“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在我國順利開展,并實施下去,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開展,絕不能操之過急,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

          參考文獻

          [1]鄧勝平.當前護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及對策.中華醫院管理雜志,1994,11(10):693

          市政論文范文第5篇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二、中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現狀

          1996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審判程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一是律師較早地介入訴訟;二是檢察院移送時,不再移送訴訟案卷,書只附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審采取了主要由控訴方和辯護方舉證的所謂控辯式或類似控辯式的訴訟形式,這使我國的審判方式在技術上已具有一定的對抗制特征。這就使得證據開示成為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盡管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類似證據開示的規定,但與庭審訴辯對抗式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證據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已初現雛型,這對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個先導和促進作用。與庭審訴辯對抗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應向檢察院提供證據,有違證據開示制度的雙向性原則;

          第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僅限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現場照片等”,辯護律師通過法院得到的證據有限,其知悉權不能完全保障;我國刑訴法對證據開示仍舊缺乏明確的規定,如對審判前律師到何處去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就欠缺說明,而檢察機關否認律師有權到檢察院閱卷,這就使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使得原來刑訴法中的律師查閱全部證據的權利在新法中處于一種虛置的狀態。這無疑會對律師辯護以及整個刑事訴訟發生重要的影響。

          第三,沒有證據開示的程序性規定,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方式以及不進行開示的法律后果均無法律依據。

          三、中國現有證據展示程序產生的問題

          由于證據展示這一方面存在的許多缺陷導致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訴訟活動動作不順暢的局面。

          第一、表現在降低了訴訟效率,妨礙了公平競爭。控辯雙方相互隱瞞主要證據,很難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很少進行證據交流,辯護方從控訴方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非常有限,這樣就會導致庭審中雙方都會提出一些令對方措手不及的證據,不利于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論,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不能及時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關證據而敗訴,影響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請延期審理,就會造成拖延訴訟,法庭的不間斷審判原則得不到貫徹。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的負擔,降低了訴訟效率。沒有證據開示制度的對抗式庭審機制只能帶來控辯雙方非正常的對抗和資源浪費,這與當初設立對抗式庭審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辯護方取證困難,辯護方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能。中國證據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師的閱卷權,導致辯護功能萎縮,加劇了控辯雙方之間力量對比的失衡,無法實現“平等武裝”的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辯護律師無論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雖然辯護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然而此舉在實踐中卻難以實行。

          第三、控方進行指控難度的加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辯護方向控訴方開示證據的義務。然而,如果庭審前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交換,難免會造成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突然拋出一些具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而檢方對此毫無防備,即使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也會因時間關系而未能收集,從而陷入不利境地,喪失訴訟中的主動權或者敗訴。同時,由于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方指控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以達到的定罪量刑標準。遠遠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標準。對于一些案情復雜,舉證困難的案件,辯護方如果進行證據突襲,必將會給控訴方帶來很大的挑戰,不利于懲罰打擊犯罪。

          四、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控訴方向辯方開示證據和辯護方向控方出示證據。檢察官要向辯護方開示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證據,辯護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擔向檢察官開示證據的義務。英國的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檢察官將其所有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證據展示給辯方,使辯護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從而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也可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拒絕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進行開示。辯方也不負有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辯方才承擔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專家證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通常發生在預審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層法院通過預審,對檢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檢察官為證明其指,需要將證據交給法庭,辯護方因此獲得了質證、詢問證人的條件,這就要求辯方對檢察官在預審中的證據有所了解。美國法律規定,檢察官在預審開始之前,必須將其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的目錄提交給法庭和辯護方,并在法庭和辯護方提出要求時進行解釋和說明。這樣,本來是為了對指控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設計的預審,在實踐中就成為辯護方了解控訴方證據的重要場合。在預審階段檢察官向法庭證明重罪指控的義務,客觀上為辯護方獲得證據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檢察官在預審階段對指控的合理性證明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不需要將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全部展示,實踐中檢察官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被辯護方獲悉,常常會隱藏一些關鍵證據或證人。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實行審前動議階段的證據展示作為補充。法院在開始對案件的審判之后,組成陪審團之前,控辯雙方就證據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證據等問題向法官提出動議和申請階段。法官對雙方存在分歧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動議或申請的決定。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

          二戰后日本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建立了書一本主義的訴訟模式。時,控方只提交一份書,不附帶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證據材料,以此來避免法官在審前的預斷的偏見。控辯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證據,就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但這種方式的證據開示需要以對方提出請求為前提。換言之,日本的證據開示只是要控辯雙方的相互要求下進行的,法官并不參與其中,以此確保不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擅斷,確保庭審對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陸法系傳統作法的基礎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而形成一種混合式的審判制度。在廢除卷宗移送方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兩方面的證據展示機制。即在預審前允許辯方對檢察官的書面卷宗進行全面查閱,在預審結束后法庭審判前,允許辯方到檢察機關和法院特設的部門查閱卷宗材料。盡管由于預審采取的是秘密的書面的形式,容易導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還是要求檢察官在預審之前必須將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給預審法官,并允許辯護方查閱。這一規則事實上已形成一道證據開示程序。由此看來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的確可以使控辯雙方平等地享有證據資源,增強辯護方的辯護力量,有利于控辯平衡的實現。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注重實體真實和實質公正的社會,如何借鑒證據展示建立我國自己的證據展示制度問題急需加以解決。

          五、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序的一些特點,大大減少了檢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圍,使得辯護方無法獲得對檢察官掌握的證據進行全面查閱的機會,這在客觀上導致證據展示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永恒的價值目標,是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優劣的根本標準。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對于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目前我國的證據展示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活動造成了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與防止法官預斷的司法改革相違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對于充分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提高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減輕庭審質證的工作壓力,優化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都有很大的益處。中國應盡快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以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達到公正與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機統一。

          借鑒英美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筆者對建立我國證據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構想:

          (一)、證據展示主體

          證據展示作為控辯雙方以交換證據信息為主要內容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首先應包括檢控方和辯護方。另外法官同樣應是證據展示重要的參與主體。法官參與證據展示不是在控辯雙方就展示問題發生爭執時,以裁斷者的身份參加到展示程序中來,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調查權的場合,因其調查所得的證據也應當向控辯雙方展示,所以此時負責證據展示的法官,就不僅是證據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證據的義務主體。

          (二)、證據展示范圍

          控方應展示:檢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補充偵查獲得的材料,具體而言:(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和罪行輕重、責任大小(刑事和民事的),擬在法庭審理時出示的證據材料。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2)不準備在法庭上出示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辯方應展示:辯護人的答辯狀和證據材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發現的新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證明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2)擬傳喚出庭或其證言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三)、展示時間、地點

          關于時間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就享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審查完畢之日就應成為證據展示期間的開始,具體的可以以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為起始時間,至遲時間應定在法院開庭五日前,這樣一個階段都應成為證據展示的期間。

          關于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幾個國家,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律師查閱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還會占用法院的司法資源。因此,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檢察院設立專門的證據展示地點,進行證據交流。

          (四)、刑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刑事證據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做出糾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負有展示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展示義務時,對方可以向法官申請做出裁定,強制其履行展示義務,并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后,已展示的證據才能提交庭審;二是批準延期審理,待證據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訴訟準備后再恢復庭審;三是排除證據的證明力。對于訴訟一方有意不展示應當展示的證據,致使該證據因時機的喪失,難以核實或反駁的,法庭有權依職權或對方的申請,裁定違反展示義務的一方出示的證據不予采納。對違反義務的律師或公訴人由其主管部門進行懲治。

          參考文獻:

          [1]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劉善春、畢玉謙、鄭旭書主編《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頁,第235頁。

          [3]黃學武、高洪江主編《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之我見》載《審判研究》2003年第5期。

          [4]陳衛東、嚴軍興主編《新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