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律師論文

          律師論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律師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律師論文

          律師論文范文第1篇

          何以青睞非訴訟業務

          為什么非訴訟業務如此深受律師的青睞呢?相對于訴訟業務而言,非訴訟業務有如下多方面的優勢:

          一、非訴訟業務領域覆蓋面廣,有著寬闊的發展前景。從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到各種大型的項目合同的簽訂、大型企業的改制等各個方面都存在非訴訟業務資源。

          二、經濟利益相對豐厚,律師能從非訴訟業務中掘取到低投入、高回報的經濟利益。

          三、非訴訟業務工作程序相對輕松,靈活性大。處理非訴訟業務著重于進行書面工作,能以不同方式和手段解決問題。

          四、無須承受辦理訴訟業務那樣多的壓力,如來自當事人、證人、法院、公訴人等各方面的壓力。其中當事人對于案件所寄望的目標是訴訟律師最大的壓力。

          五、執業環境優勢,由于非訴訟業務工作很大程度取決于律師自我解決問題的手段,所以執業環境相對良好。

          六、其他,如非訴訟律師所處地位、競爭的公平性等方面的優勢。

          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之間的差別

          “不打官司的律師,不是好律師”,說到律師,人們會立即聯想到法庭上那位身著黑袍、頭戴羊皮假發、滔滔不絕地陳述著自己辯護意見的智者。的確,人們對律師的最初認識是從他們在參與法庭訴訟上所表現出瀟灑的形象,睿智的思想,雄辯的口才開始的。捍衛法律賦予的公正,公平權利離不開訴訟,而訴訟業務要求律師具備更高的素質。

          首先要有良好的自身形象,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知識階層,無論在法庭內外都必須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律師在法庭上要求著律師袍,帶律師徽章,在法庭外通常要求衣冠整潔、西裝革履。

          要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是律師工作的根本。法律學科崇高且博大精深,只有具備堅實的理論作為后盾才能,配合豐富的經驗,對法律的運用才能游刃有余。

          要具備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分析千絲萬縷、錯綜復雜的案情,從中找尋有利與自己的證據和辯論意見。

          要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能將自己的學識表達出來,衡量一名好律師的標準,很大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他的善辯,能否在法庭上滔滔不絕的闡述他的觀點,能否與公訴機關、對方律師對抗,能否激起整個法庭的共鳴。

          要具備承受壓力的心理素質,律師在訴訟中要承受來自于當事人、證人、法院、公訴人等各方面的壓力。

          其次還要有時間觀念,律師工作時間要與國家司法機關一致,才能確保工作的準確性。

          所以,從事訴訟業務對律師自身素質的考驗是極其嚴格的。而從事非訴訟業務卻不相同,解決一項普通非訴訟業務如審閱合同等,一個普通法律本科生完全可以應付,只須按照法律規定在書面材料上進行分析。一名經驗豐富的訴訟律師是絕對有能力處理任何深度的非訴訟案件的,而非訴訟律師則不一定能夠辦好一宗有難度的官司,由于缺乏實際操作的經驗,特別是在庭審中,由于沒有法庭對陣經驗,難以和公訴人、對方律師對抗,難以表達自己的觀點,結果可想而知。所以,不少律師因對訴訟所產生恐懼感而選擇逃避從事訴訟業務。

          訴訟業務的發展前景

          非訴訟業務的增長如此迅速,受歡迎的程度如此之大,律師們對非訴訟業務的崇尚如此之深,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將導致傳統的訴訟業務陷入低谷呢?筆者對此持否定看法。筆者認為,訴訟業務才是律師業務的主導。在傳統的訴訟業務中,也存在著很多的機會和潛力。下面拙言對此進行分析:

          首先,在現階段,有大量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并沒有聘請律師。很多的案件只是由當事人親自參與,但由于當事人對法律的不熟悉,導致其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隨著法律意識和經濟水平進一步的提高、隨著律師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強,當事人在產生訴訟之后,愿意聘請專業的法律人才——律師參與訴訟,享受其提供的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基于訴訟成本等方面的因素所考慮,相當一部分的經濟訴訟市場被本單位法律顧問、職員和其他非律師法律服務人員所瓜分,隨著律師準入制度的嚴格,律師群體的整體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和技能的提升、競爭的激烈,收費的合理化,律師群體將逐步以其高水平,低費用搶占訴訟市場。

          民事、經濟案件中的風險日趨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促進著訴訟業務量的增長,費的增加。

          隨著對人權的重視和保護的意識增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態度將逐漸變得積極,刑事辯護擔負著捍衛至高無上的生命權利和自由權利的責任,辯護律師地位提升,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收費完全可以提高,通過與當事人的協商,一宗大的刑事案的收費不會亞于在非訴訟業務中為上市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的收費。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和對弱勢個體的保護加重,行政案件特別是國家賠償案件增加,將會進一步擴大訴訟業務市場。

          理想化的律師費轉付制度如能夠得到認可,中國的訴訟業務領域將會邁出歷史性的一步。

          訴訟業務的優勢

          訴訟業務考驗和鍛煉律師的執業水準,從收集證據、到開庭審理最后到執行,其間的工作量相當之大,每一件案子都是對律師的一次考驗,在辦理形形的案件中,律師的實戰經驗、執業技能都在積累增加。從而增加了律師的業務競爭優勢。

          提高律師的知名度,打官司特別是打刑事官司容易出名,成功一宗大的案件能迅速將律師推向市場,提高公眾知名度。歷史上最著名,最受人景仰的律師通常都是辯護律師。

          磨練律師的意志,辦理案件要承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能培養出堅韌的意志力。

          能帶來豐厚的經濟報酬,知名度高,“案源”多,業務好,律師費自然豐厚。

          律師論文范文第2篇

          一、律師責任保險的概念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責任保險是律師機構在依法履行律師職業時,因工作過錯給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律師賠償責任的,屬于律師責任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由保險人對律師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失誤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在查清當事人所受的損害確系律師的責任之后,即向當事人支付一定限額的賠償金。

          二、律師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1、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哲學基礎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人的認識能力既具有至上性,又具有非至上性,是兩者的統一。從整個人類的發展來看,人的認識能力有至上性,是無限的,但具體到特定時代的特定人,其認識能力又具有非至上性、有限性。律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有時會因為主客觀方面的限制而不能全面、正確地認識事物。因此,彌補錯誤的措施就具有必然性,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盡量消除錯誤所產生的損害,補償當事人的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即是保障法律制度有效暢通運行和必要條件。律師責任保險是基于此原因而成為律師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法理基礎每一個參加法律關系的人,都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獨立的人格與獨立的責任能力是緊密相連的,責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約束當事人依法辦事;另一方面亦可在一方越過法律所制定的界線時,強迫其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負責,彌補當事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因此,律師在執業中違反法律規定或由于其自身過錯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因受律師違法執業或因其過錯而致經濟損失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盡管各律師事務所采取了多種措施來提高律師的素質和執業質量,但律師執業失誤以致被判賠償的風險還是難以避免的。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都了律師責任保險以分擔其因專業工作上的失誤造成訴訟賠償的風險。

          3、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現實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法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增強了律師責任保險的必要性。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公眾對律師責任的認識和要求的逐步提高,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責任保險將會變成現實。

          三、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意義

          1、律師責任保險提高和維護了律師的信譽。

          有律師責任保險,律師行業將真正成為可以向社會承擔全面法律責任的行業,成為一個有信譽、負責任的行業。因為律師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嫁律師責任風險,提高律師行業的抗風險能力,為律師行業正常、健康、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風險保障。如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賠償案,賠償金額達到40萬元,高額賠償金是一般律師事務所難以承受的,而通過律師責任保險則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

          2、律師責任保險為律師行業拓展高風險、高財產標的等重大律師業務提供了資信保障。

          律師在辦理重大業務時,當事人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責任差缺給當事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時,是否賠償得起。尤其一些新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時,經常遇到此類問題。

          3、律師責任保險對提高律師管理水平有益。

          通過對律師責任保險中的索賠案件的分析,對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細節分析歸納,反饋給律師機構和律師管理機構,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質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從而起到提高律師質量和律師業務水平的作用。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律師機構賠償能力的高低和賠償記錄,作為律師評選、處罰、確定等級和從事特殊律師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四、律師責任保險的具體框架

          1、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其權利義務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律師責任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①在發生律師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并依法獲得保險賠償;②按照規定提取繳納律師賠償基金,依法辦理機構的登記、年檢、注冊手續;③如實申報執業律師、律師業務數量、律師業務收等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如因隱瞞律師收入導致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拒絕賠付,該律師事務所要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④及時通知義務,在發生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律師事務所索賠,提訟、調解、公訴等事項時,投保人應按保險公司約定的時間通知保險人。

          2、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采取一切險的方式,即被保險人因律師執業行為,依法應對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要不屬于保險合同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均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作的律師業務,只要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律師事務所提出索賠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②被保險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持有的其他資格證書,辦理律師業務的;③被保險人從事律師執業以外的任何行為;④被保險人的注冊執業律師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⑤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隱瞞或不如實告知,情節嚴重的;⑥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其他免責的情況。

          3、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應實行比例費率制,即按照律師業務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險費;實行壓年計費制,即按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收入為基準計算本年度的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制,即由基本保費加上浮動保費構成。

          基本保費按投保人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總收入的1-3%計提。律師責任保險的前十年,只繳納基本保費。浮動保費的測算可以10年為一個測算周期,保險公司賠款支出總額與保險人所交基本保費總額達到約定比值時,保費費率可以在基本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實行上浮或下調。上浮的費率稱為風險費率,下調的費率稱為優惠費率,兩者相互結合構成浮動保費。

          律師論文范文第3篇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和發展

          (一)民事訴訟行為的概念

          在現代民事訴訟理論中,一般認為,民事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這一界定,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上效果,稱為“效果說”。還有學者主張“要件與效果說”,即不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才是訴訟行為。[1](P331)訴訟行為受民事訴訟法調整,具有訴訟性質。然而,有一些訴訟行為不僅能夠產生訴訟法效果,也能產生實體法效果,比如,合法的行為就能夠產生中斷時效的實體法效果。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訴訟主體的各種訴訟行為結成了相互關聯的行為鎖鏈和訴訟關系,推動民事訴訟程序向著判決這一目標而展開。各種民事訴訟主體如當事人和法院由于其訴訟地位不同所實施的訴訟行為亦相應不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同于私法行為,但同時也具有與私法行為相互交錯的一面,探討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和關聯是訴訟行為理論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區別明顯。民事訴訟制度是以國家公權力(審判權)解決私權糾紛和保護私權的國家的正規的制度。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訴訟行為和法院職權行為的集合,內含著當事人個人意志和國家意志,體現著當事人訴權、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職權的統一。

          然而,國外的訴訟行為理論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這是因為,在采取處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程序的條件下,事實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訴訟的結果。[1](P309)由于訴訟行為本身是為取得訴訟法上的效果而被實施,因此,從程序上保證正當訴訟行為的實施,顯得極為重要。可以說,訴訟行為理論也是程序保障理論的重要基礎理論。[2](P223)

          (二)訴訟行為的發展

          在諸法合體的時代,實體法和訴訟法沒有分離,訴訟行為的法律規范散見于諸法之中,理論化的民事實體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并未產生,訴訟行為理論也未形成。實體法和訴訟法在體系上的分離,使得實體法上的法律行為具有了獨自意義,由訴訟法規范的訴訟行為概念也得以成立。訴訟行為概念的歷史,可以上溯到18世紀。在19世紀末,國外學者開始重視對訴訟行為的研究。訴訟行為理論的發展與訴訟觀、訴權論等發展軌跡基本一致。

          據德國學者勒赫考證,“訴訟行為”(Prozesshandlung)一詞最早由18世紀德國自然法學者Nettelbladt(1717-1791)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勒赫在1976年發表的論文《萊特爾布拉特和民事訴訟》(NettelbladtundZivilprozeβ)中指出,盡管Nettelbladt提出了訴訟行為的概念,但由于其理論深受德國學說匯纂法學及私法訴權理論的影響,因此將訴訟行為等同于私法行為,訴訟行為不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Nettelbladt的這種認識實際上是私法一元觀或實體法的訴訟觀的體現。這種訴訟觀以實體法理論來解釋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從而認為,訴訟法從屬于實體法,訴訟行為從屬于私法行為并且不具有本質上的獨立性。

          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尤其公法及其觀念和理論的發展,訴訟法被看作是公法,與實體法相獨立。這一時期的訴訟觀,早期是訴訟法一元觀,基本上是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問題。公法訴權說強調訴訟法的獨立性,進而為獨立的訴訟行為及其理論的生成創造了契機。自此,私法行為和訴訟行為成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早期的訴訟行為理論建立在訴訟法一元觀和抽象公法訴權說基礎之上,只強調訴訟行為的訴訟法性質或公法性質,而忽略了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間的合理關系,從而不能合理解釋:為什么一些訴訟行為(如合法行為等)可以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

          二元論的訴訟觀,是從實體法和訴訟法的聯結點上來理解和考察訴訟問題(包括訴訟行為)。按照二元論的訴訟觀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訴權學說(如具體訴權說等)的解釋,訴訟行為是受訴訟法調整的,然而也存在能夠引起私法效果發生甚至包括了實體法內容的訴訟行為(即訴訟法律行為)。至于訴訟法律行為的性質以及與私法行為之間的關系,在大陸法系主要有:兩性說、并存說和吸收說。兩性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同時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并存的行為。吸收說主張,訴訟法律行為是吸收了私法行為的訴訟行為。吸收說認為,訴訟法律行為會引起實體法上的效果甚至包括了實體法的內容,這是因為訴訟法對實體法內容的吸收所造成的,但是并不影響訴訟行為的獨立性質。

          對于此類情況,應依何種標準認定其行為屬訴訟行為抑或私法行為?大陸法系通說是主要效果說,此說認為,應視該項當事人行為的主要效果屬于訴訟法或實體法的領域而定,若主要效果為訴訟法而實體法上的效果為次要的,即認定該項行為是訴訟行為。根據主要效果說,當事人行為即使在訴訟開始以前或在訴訟外實施的,如果該行為主要目的在發生訴訟法效果,就認定其訴訟行為。例如,前當事人以書面授與訴訟權的行為、合意管轄的行為等。

          二、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一)法院的訴訟行為

          法院訴訟行為的最大特性是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或者說具有法定的職權性。法院的法定的裁判者的地位而決定了法院可實施審理行為、裁判行為和執行行為等。具體說,

          法院的審理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的行為。比如,審查當事人的、反訴、訴的合并和變更、上訴、再審以及申請回避、期間順延、復議等,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審查核實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真實;審查訴訟請求是否有理等。

          法院的裁判行為,這是法院最重要的訴訟行為,即在審判程序中,根據審查核實的結果,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或許可的行為。裁判行為可分為判決、裁定、決定等。

          法院的執行行為,主要包含: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決定采取具體執行措施、實施執行措施;主持和維持執行秩序等。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對于執行程序事項的爭議(如執行異議等)和實體事項的爭議(如異議之訴等)的解決,實際上屬于法院的審理和裁判行為。

          法院的其他訴訟行為,比如,法院依職權主動指定或變更期日和期間、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和恢復中止的程序、調整辯論順序(對辯論進行限制、分離或者合并)、許可或禁止當事人陳述,等等。

          法院的上述行為中,有關法院主持和維持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有序進行的行為,屬于法院訴訟指揮行為。

          (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1.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分類

          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予以分類。但是,大陸法系的訴訟行為理論比較重視取效性訴訟行為(Erwirkungshandlungen)、與效性訴訟行為(Bewirkungshandlungen)這一分類。

          取效性訴訟行為無法單獨直接獲取其所要求的訴訟效果,必須借助法院相應的行為才能獲取所要求的訴訟效果。例如,當事人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請、被告以原告不適格為由請求法院駁回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等等。當事人有關案件事實的主張和舉證行為也屬于取效行為。當事人取效行為只得向法院實施,法院也應當調查當事人取效行為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

          一般說來,取效性訴訟行為以外的訴訟行為都是與效性訴訟行為。與效性訴訟行為無須法院介入,即可直接發生訴訟效果。當事人的與效性訴訟行為大部分是對法院實施的,有些情況下也可向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實施,例如解除委托訴訟的通知等。與效訴訟行為可以是單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當事人的自認、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放棄上訴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實施的,例如協議管轄、協議不、協議不上訴、協議變更執行方法等。這類訴訟行為中很多屬于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契約,即當事人之間對于訴訟程序的進行和形態而達成的以直接發生訴訟法上效果為目的的合意。

          大陸法系學者認為,有些訴訟行為可同時為取效行為和與效行為,例如,提訟,一方面發生訴訟系屬的法律效果,此為與效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取效行為,因為提訟須待法院的判決才有意義。[3](P460)

          2.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民事行為)的比較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有著諸多區別。在法律規范方面,前者受民事訴訟法規范,后者受民事實體法規范;在法律性質方面,前者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后者具有實體性和私法性;在法律效果方面,前者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有些訴訟行為則可同時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而后者產生實體法上的效果;在行為主體方面,前者須由有訴訟能力人實施,后者可由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當事人訴訟行為與民事行為還存在著如下兩個重大區別:

          (1)訴訟行為采取“表示主義”,即訴訟行為的有效成立僅以當事人的表示行為為準。這主要是基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的考慮。訴訟是由前后不斷的多數訴訟行為有序構成的,后行的訴訟行為必須以先行的訴訟行為有效為前提才可進行。如果允許當事人以意思瑕疵為由任意撤回或撤銷訴訟行為,則不利于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和安定性。這一點與民事行為存在很大的區別。因此,對于訴訟行為,原則上拒絕類推適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銷的規定。

          能否根據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一律拒絕行為人以受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等為由撤銷訴訟行為?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來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取效訴訟行為可撤回;德日通說和判例認為,對于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和解等與效訴訟行為,由于是在訴訟外實施并不直接牽連訴訟程序或影響程序安定程度不大,所以這些行為可以錯誤、詐欺、脅迫為由予以撤銷。近年來,德日有學者主張,對程序安定影響不大且對訴訟行為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不宜適用訴訟行為的表示主義原則,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意思瑕疵的規定,準許主張其訴訟行為無效或撤銷。[3](P465)

          (2)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在大陸法系,通說認為,由于后行的訴訟行為是建立在先行的訴訟行為之上,所以在訴訟中訴訟行為之間的關系必須確定,若訴訟行為附條件則無法符合訴訟行為之間關系必須確定的要求。訴訟行為如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為條件,則該訴訟行為的效果不確定,對方當事人和法院就必須等待該訴訟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就才可實施后行的訴訟行為,這種情況極為不利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并可導致訴訟的遲延。

          但是,也存在著例外,比如在訴的預備合并之中,允許訴訟行為附條件。訴的預備合并是指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同時提起主位之訴和備位之訴,原告請求:若主位之訴敗訴的,可請求就備位之訴進行判決。如果主位之訴獲得勝訴,原告不得再就備位之訴請求作出判決。因此,主位之訴敗訴是法院判決備位之訴的停止條件。再如,在預備抵銷的情形中,被告可同時提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若被告這一要求失敗則被告主張抵銷。

          三、民事訴訟原則與訴訟行為

          (一)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與訴訟行為

          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在民事訴訟中則體現為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或平等權)。從訴訟行為的角度來說,訴訟當事人和法院必須根據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實施訴訟行為。該原則要求當事人處于平等訴訟地位,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同時,該原則要求法院應當平等尊重、對待和保護各個訴訟當事人。該原則不僅強調當事人之間實體利益的平等保護,而且還強調當事人之間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在這一方面,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就程序利益的平等維護而言,比如,我國現行撤訴制度沒有將狀送達被告后征得被告同意作為準許撤訴的條件之一,事實上狀送達被告后,被告為參加和贏得訴訟而付出了經濟費用等,并且原告撤訴后還可再行以致于被告將再次被原告引入訴訟而付出訴訟成本,可見,我國現行撤訴制度忽視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已付出的訴訟成本)及其對訴訟結果的期待利益,僅僅考慮了原告的權益,從而違反了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實際上僅適用于民事爭訟程序和爭訟案件,并非完全適用于非訟程序(或非訟案件)和強制執行程序。因為非訟案件是非爭議的案件,非訟程序中并不存在或者不存在明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很少有適用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可能性。強制執行旨在國家依憑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法院確定判決等執行根據,迅速、經濟和適當地實現權利人權利,所以一般認為自不宜使執行義務人與執行權利人處于同等地位(即執行當事人不平等主義)。盡管如此,對執行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等也應予以充分合理的保護。同時,由于強制執行是個別執行,所以許多國家對于執行權利人之間采取優先執行原則并非平等執行原則。[4]

          (二)處分原則與訴訟行為

          處分原則是指訴訟的開始終結和訴訟對象由當事人決定。當然,當事人的處分權范圍限于私益的事項,在此范圍內法院不得予以干涉。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原則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法院不得為當事人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序、進行訴訟和解等;訴訟對象(或訴訟標的)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自行確定的,法院的審判范圍應受其限制而不得以職權變更或替代訴訟對象而作出判決,否則構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然而,對于具有公益因素的事項,當事人的處分權則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國民事訴訟中,對于公益性較強的人事訴訟以及非訟事件等,則限制或排除處分原則的適用,采行職權進行主義和干預主義,法院不受當事人意志的左右而依職權繼續或終結程序,也可以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作出裁判。

          再如,在大陸法系,訴訟要件一般包括:(1)法院對該訴訟擁有管轄權。(2)存在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適格;當事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當事人若缺乏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人合法。(3)訴訟標的須是法院能用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沒處于訴訟系屬中;具有訴的利益。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等訴訟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異議時法院才予以考慮。一般地說,訴訟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公益性,即是說具備訴訟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若具備訴訟要件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決;若不具備訴訟要件,訴訟程序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法院應當直接駁回訴訟而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節約審判成本。因此,訴訟要件是法院職權審查事項,法院應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5](P75)

          (三)辯論原則與訴訟行為

          外國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辯論主義)的基本涵義是:1.當事人沒有主張的直接決定實體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實,不得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2.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將其作為判決的依據;3.原則上,法院只能對當事人提出來的證據進行審查判定。與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相對應的是司法消極性原則。辯論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對判決基礎的案件事實證據的處分。按照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在此延長線上,辯論原則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實體權利的自由。[6](P109)

          我國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特性,參照外國的合理規定,重塑辯論原則。[7]但是,考慮到我國律師的數量和質量,國民的法律水平以及整個的制度配置等,難以適應外國辯論原則運作的要求。因此,在遵行辯論原則的前提下,法官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失的,這方面可借鑒外國相應做法(如法官闡明權)。

          根據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和特性,辯論原則不適用于強制執行程序。[8]至于強制執行中,發生的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則須依照爭訟程序處理,當然適用辯論原則。非訟程序采用職權探知主義,不適用辯論主義,即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對法院沒有拘束力;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證據,法院可以調查。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行為

          現在,愈來愈多的國家特別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并將誠實信用確立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誠信原則,然而理論上已開始探討該原則及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問題。誠信原則要求法院、當事人等本著誠實信用實施訴訟行為,誠信原則構成對法院、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正當約束。[9]民事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來源于道德上的誠實信用,但是作為法律原則,該原則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允許訴訟主體約定排除適用。

          訴訟實踐中種種因素導致了當事人之間實際的不平等,那么運用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加以約束是保障當事人平等實施訴訟行為的一個手段。[10]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是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證規范,其規范取向并不是對當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當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須限制在正當的限度內,這種必要限制可由誠信原則來完成。[11]P80-81

          (五)程序安定原則與訴訟行為

          程序安定原則包括程序運行的穩定性和程序結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對程序結果有一定預知前提下,有條不紊地實施訴訟行為。因此,訴訟法規定了重要訴訟行為的行使要件(如要件等)、程序進行的順序,從而方便當事人選擇程序和實施訴訟行為,并禁止法院和當事人隨意改變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決,其終局性效力就應得到保障,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復訴訟,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復審判,即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2]P80-83

          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紛爭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以判決既判力制度實現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一般說,相對于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權威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在我國,判決的既判力因再審程序的頻繁發動而受到致命破壞。由此,本可以通過個案判決來構筑法的權威性和安定性及法律秩序或法共同體,在這樣的再審機制下,卻大失所望。

          當然,因維護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過分犧牲個案正義,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以及能否維護其權威性和安定性,也值得懷疑。因此,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不應絕對排除個案正義,在嚴格的法定條件下可以排除既判力,比如可以通過嚴格的再審程序對既判事項再次審判。

          四、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

          當事人和法院必須遵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件或者必須依據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承擔的訴訟義務而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違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而實施的訴訟行為,則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或善良風俗的訴訟行為,也存在著瑕疵。訴訟行為是否存在瑕疵,考察的重點并不是訴訟行為的內容而是其形式或方式是否與訴訟法規定相符。

          在此,筆者從訴訟行為違背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角度,扼要探討訴訟行為的瑕疵及其處理問題。

          (一)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法規范中,強行規范是法院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違背或者以合意方法排除或變更其適用。關于、上訴和再審的法定條件,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專屬管轄、當事人能力、公開審判等規定屬于強行規范。強行規范是為了確保裁判的正確合法和訴訟程序的有序安定,具有公益性。

          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雖然構成程序上違法,但是訴訟行為并非必然無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方法予以糾正和補救。這是因為基于程序安定性的考慮應盡量減少變更撤銷訴訟行為,并且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對于當事人未必不利。

          對于法院裁判的瑕疵,例如,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沒有傳喚當事人,違背專屬管轄、回避、公開審判等規定以及把無訴訟能力人誤認為有訴訟能力人等而作出的裁判,原則上只能通過當事人提起上訴或再審取消或變更之。在國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違反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或訴訟程序就維持原狀;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使當事人不提起上訴或再審,法院和檢察院也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于法院證據調查等行為一旦出現瑕疵,就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所以這些行為原則上應予撤銷,不能通過追認使其有效。[1](P363)

          一般說,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如果是取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以不合法將其駁回;如果是與效性訴訟行為,法院應不加以考慮。對于違背強行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必須另外實施合法訴訟行為以代替之,即必須在有效期間內重新為無瑕疵的訴訟行為而獲得其預期的法律效果。必須注意,當事人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并非當然無效,可利用追認等方法予以矯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行為,經法定人的追認則溯及行為時有效,其瑕疵因此被治愈;法定人不追認的,該有瑕疵的訴訟行為則無效。在法院確定的補正期間,如果遇有危及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利益的,可允許其在補正期間暫時為訴訟行為。當事人違背強行規范的行為在訴訟程序也能產生(非預期的)法律效果,比如,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上訴期間卻提起上訴,該上訴行為也能引起上訴審程序的發生,只是法院須以其違背強行規范為理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違背任意規范的訴訟行為的處理

          在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性和不違背訴訟公正的前提之下,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任意規范,這些任意規范的公益色彩并不重。當然,任意規范必須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才可援用。至于強行規范和任意規范的識別,一般是,民事訴訟法容許當事人合意、行使責問權的事項的規范就是任意規范,不容許的就是強行規范;或者說,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的就是任意規范,非僅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設的就是強行規范。當然,區分強行規范與任意規范,還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及規范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任意規范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民事訴訟法明文允許當事人就某一事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己的意志作出決定的規范,例如協議管轄、申請撤訴等規定,違反此種規范的行為一般是由當事人主張是否合法有效。

          另一種是有關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外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責問事項主要包括有關法院的通知、傳喚、送達,訴訟行為的方式、期間,非專屬的管轄,訴訟程序的中止等形式方面的事項。法院或一方當事人違背當事人責問事項的規范時,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享有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的權利(責問權)。對于法院或當事人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主動舍棄或者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責問權,以后該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行使責問權(即喪失了責問權),該訴訟行為的瑕疵因此得到了治愈。這是因為對于違反責問事項規范的訴訟行為,當事人舍棄或者喪失責問權,法院也沒有發現,法院或當事人基于該訴訟行為而實施了后行的訴訟行為,如果允許當事人行使責問權則將使該后行的訴訟行為歸于徒然,從而不利于訴訟程序的安定和經濟,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文獻】

          [1]〔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M].汪一凡.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

          [2]劉榮軍.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M].臺北:三民書局,1996.

          [4]邵明.權利保護與優先執行原則[N].人民法院報,2001-4-9.

          [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新版)[M].白綠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M].王亞新、劉榮軍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7]張衛平.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重述[J].法學研究,1996,(6).

          [8]王亞新.論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J].中國社會科學,2000,(2).

          [9]劉榮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J].法學研究,1998,(4);張家慧.當事人訴訟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A].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律師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診所式法律教育困境突破

          診所式法律教育自美國引入我國已有將近9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各具特色的專門性診所逐步形成,推進了國內外教師間進行診所教學交流,診所教材專著譯著論文相繼出版等。然而,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仍然面臨諸多尷尬與困境,阻礙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發展。

          本文對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遭遇的困境及其突破作初步探討。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診所式法律教育”由英文的clinicallegaleducation翻譯而來,也叫“診所法律教育”、“法律診所教育”等,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教學方法。美國法學教育理念的轉變、律師組織的推動以及19世紀70年代興起的貧民法律援助活動等因素均促進了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產生。經歷了曲折的發展歷程,到20世紀末,診所式法律教育已在美國得到廣泛推廣,“差不多在全美每一所法學院都能找到診所教育的痕跡”,“技能訓練課程的發展和與之相關的診所教育的成熟已被公認為二戰之后法學教育最重大的成就”。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的繁榮顯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并逐步向世界各地傳播開來,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智利、波蘭、哥倫比亞、墨西哥等國均已建立診所式法律教育。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我國的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清華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和復旦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先行者。

          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北京大學等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簡稱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截至2009年3月12日,已有89所高校正式加入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通過推進高校間交流、召開學術研討會、興辦網站擴大影響等諸多活動,積極推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和推廣。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進路———困惑與困境

          (一)移植必要性、可行性之惑目前,仍然有不少人對診所式法律教育持懷疑或否定的態度。我國的法制、法學教育及文化等背景均與美國有相當大的差異,許多人據此持否定的態度,例如左衛民、蘭榮杰等認為:美國診所有其特殊的司法、教育、文化和政治背景,這是中國法學院所缺乏的。第一,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發展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礎上。“普通法司法過程的經驗主義基礎決定了案例教學的優先性,在此基礎上,基于真實案件操作的診所模式就具備了當然的合理性”。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更注重的是概念、邏輯等法律理論,經驗主義在我國并不受青睞。第二,我國法治發展起步晚,也遠未成熟,法律職業共同體也并未真正形成,在這種環境下,法科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缺乏強大的推動力量,而診所式法律教育也就無法迅速發展。

          第三,我國現行法學教育還是以“學術教育”為主,教學理念上仍然趨于傳統,這與美國教學理念革新的共識有很大不同,這也使傳統的法學教育、教師對診所式法律教育持懷疑或敵視態度,如威廉·平克斯所言:“‘診所的’是一個令傳統的學術界教師望而生畏的想法。”第四,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美國JD教育模式的不同使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受眾在年齡、能力、經驗上有所差異,影響診所教育在我國的發展。種種懷疑表明,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發展近9年,卻仍然面臨著無法完全被“正名”的困境。

          (二)在法學教育及社會中的定位之惑

          1.在法學教育領域的定位。我國傳統的“以教為本”的法學教育模式雖然飽受批評,卻其也有與我國教育背景相適應的地方:我國法學采本科教育模式,法科生年齡、心智尚不夠成熟,法學本科教育接下來還有更多深造、實踐機會,等等。傳統法學教育雖然不斷在尋求改革和創新,不斷加入實踐課程的元素,但是,其在我國法學教育的主導地位依然穩固。診所式法律教育至今也只是處在法學教育的“邊緣地帶”,如何在法學教育體制中定位,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研究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的發展歷程會發現,診所式法律教育也曾面臨著相似的困惑,探討過相似的問題:在1979年10月美國佛羅里達州舉行的法律職業責任教育大會第二次全國大會上,會議的四個議題分別是:第一,“法學院和法律實踐社會學”。第二,“大學中的法學院:在學校中學習理論還是遠離專業實踐?”第三,“法學院、美國律師協會還是法院:該由誰來說明在取得律師資格以前,法學教育該做說明?”第四,“大學四年加上法學院三年:學生實踐應該代替七年之癢嗎?”這四個議題某種程度上正是我國目前所需要回答的。

          2.在高校與社會的定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發展不僅需要教育工作者們的積極努力和付出,也需要法學院乃至整個高校的支持和扶持,同時需要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診所式法律教育已成為法學教育界與實務部門廣泛聯系的平臺。甄貞認為:“診所法律教育所具有的教學理念之一就是突破大學校園辦教育,倡導診所學生向社會學習、向實踐學習。”診所式法律教育推進社會正義的功能也得到廣泛關注。但是,在其多重的價值功能中,診所法律教育究竟是更側重“技能之學”還是“正義之學”?應當更倡導其社會價值,還是更堅守其教育功能?在廣泛的社會舞臺上,診所法律教育的學生們是否只是“小打小鬧”、“不成氣候”?診所式法律教育推進社會正義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一種教育的方式進行,它的主體是正在求學階段的學生,同時,它還需要厘清與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與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門的關系。在社會正義推進事業以及法律援助事業的框架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角色難以定位,也就難以獲得社會更高程度和更廣泛的支持。

          (三)高校實踐教學中的困難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越來越多的高校推行,其實踐中也遇到許多困難和問題,其中經費問題、師資問題尤為突出,嚴重制約著其在高校的普及和推廣。

          1.經費問題。診所式法律教育天然地是一種高成本的教育模式,從其自身的特點來看,診所式法律教育比傳統法律教育需要的成本明顯大很多,如師生比例更低,基本的設施投入和維護費用,管理費用,學生實踐所需的交通、通訊、餐飲等費用,診所教師的工資,等等。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的發展過程中也曾面臨過經費緊缺的問題,而成本難題則在我國尤其凸顯。目前,我國高校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開展很大程度上是來自福特基金會的支持和贊助,但是,目前我國幾百所法律院校中,只有17所“精英院校”接受了福特基金會的資助,而更多的則是在拮據的狀態下艱難地在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正如診所式法律教育工作者也指出的,單純依靠福特基金會等外國基金的資助不是長久之計,如不能盡快解決這個問題,診所式教育將很難普及,在非重點院校,這更是一個限制診所式法律教育發展的首要問題。同時,有學者也指出:“沒有長期的經費支持,建立會產生對當事人的責任的真實當事人診所是不負責任的。”

          2.師資問題。師資問題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普及過程中的另一個很大的障礙,從目前來看,師資問題主要包括質量問題、數量問題以及教師的定位和待遇問題。一是質量問題。由于學生自身法學知識、職業技能的缺乏和社會經驗的不足,“無論學生身在何處,他們必須置于教師的管理和引導之下”,這使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師顯得尤為重要。診所式法律教育對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讓一些傳統法學教育的教師望而生畏,甚至望而卻步。二是數量問題。從數量上看,診所式法律教育由國外引進而來,其所需要的教師還有待培養,目前我國較為專業的診所法律教師非常缺乏。三是教師的待遇和定位問題。美國的診所法律教師隊伍構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的律師,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而在我國,目前的診所法律教師基本上都是從原有教師隊伍中產生,診所法律教師除擔任診所課程外還兼任其他傳統課程,這使得診所教師工作量十分大,耗費大量時間精力,也間接影響到其自身的學術研究及職稱晉升。同時,診所法律教師付出的大量隱形的工作難以計算,也常常使其面臨相對不公平的待遇。如果診所式法律教育對教師沒有培養和激勵機制,那么,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未來不容樂觀。

          三、對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發展的思考和建議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移植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直有否定和質疑的聲音,筆者認為,我國的確與美國的背景有許多方面的差異,但是,這不能成為否定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理由。第一,作為成文法國家,我國也與美國一樣需要培養大量法律職業人群,也需要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技能、培養其職業倫理,雖然沒有成熟的職業共同體的推動,但自上而下的改革也是可行的,也能夠反過來促進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第二,我國法學采本科教育的模式,學生的平均年齡比美國低,心智不夠成熟,但是,我國大學生基本上都已成年,年齡在18到24歲之間,已有足夠的能力進行法學實踐,承擔社會責任。

          而且,筆者從學生的角度觀察,大學生普遍具有強烈的愛心、正義感和極大的實踐熱情,法學專業的學生尤其明顯,這使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有著很大的需求和發展潛力。第三,轉型中的我國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革之中,社會問題更為突出,且存在著數量較多的貧困人群、弱勢群體。雖然我國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法律援助供不應求的問題十分突出,診所式法律教育以其獨特的社會正義功能而有其存在的社會價值。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標取向結合我國的背景,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目前來看更側重于培養學生職業技能的目標,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探討也更多的是在法學教育改革的層面進行的,這與美國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社會正義價值的極大關注有很大差異。當然,我國并非不需要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服務,也并非有很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服務和促進社會正義實現的功能發揮方面有著制度、觀念等各種各樣因素的制約,很難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導目標。基于以上分析,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主要還是以職業技能培養為主要的目標較為合適,更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能夠在彌補高校法學教育缺陷需求的同時,通過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困境突破要突破診所式法律教育面臨的困境,前提是對其自身作明晰的定位,根本上則需要獲得政府、司法界、教育界等社會各界更高程度的認可和支持。學者趙珂分析指出:“只要我們能善于利用這些優勢(診所法律教育對教育改革的重大意義、診所的教師和學生的極高熱情等等),努力做好法律診所教育的品牌,使社會都認識到診所教育的益處和教育界對其的需求,診所教育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便會迎刃而解,這才是法律診所教育在我國發展的最好出路。”

          對于經費問題的突破,筆者建議:首先,診所式法律教育要獲得長遠的發展和延續,需要獲得所在學校和學院的支持。其次,筆者主張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結合起來開展,用同一筆經費,形成雙重的效果,從而達到效益最大化。因此,筆者有一個創造性的提議———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可以分設一個高校法律援助基金,對高校的法律援助進行資助。這樣不僅可以充分發揮高校的社會責任,而且可以很好地解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經費問題,達到法學教育的超越與社會正義的推進雙重效果。

          有了官方制度化的支持,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經費來源則會有長期的保障。再次,拓寬資金渠道,獲得各種來源的經費支持———繼續獲取福特基金會等各種基金會、非政府組織的支持,并獲取社會各界的資助,從而能夠在制度化的經費之余起到補充作用,有時還能解決許多暫時的困境。超級秘書網

          對于師資問題的突破,首先,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師進行定位。從我國情況來看,專職的診所法律教師的模式并不十分適合我國,而兼任傳統法學課程與診所課程的模式更容易為教師所接受,也更貼近我國國情,因此,采用綜合型教師模式較為適合。在此基礎上,法學院可以積極呼吁律師界的參與,并獲取法官等的支持,讓法律職業共同體充分參與到法學教育中來,這同時也是對我國未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建立的一種推動力量。其次,加強對診所法律教師的培訓,以及診所式法律教育工作者之間的交流和學習,以培育更壯大的診所法律教師隊伍,解決診所法律教師的質量問題。再次,建立對診所法律教師的激勵機制:對診所式法律教師的工作進行合理公正的評估;加強診所法律教師的工資晉升待遇,如使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成為教師職稱評定的一個加分點等;還可以考慮設置一個或多個診所法律教師專項獎,獎勵那些為診所式法律教育作出突出貢獻或獲得良好評價的教師和工作者。

          [參考文獻]

          [1]甄貞.中國法律診所教育的現狀與未來[A].郭峰.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實踐教學———“法律診所教育與法律實踐教學研討會”文萃[C].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2]楊欣欣.法學教育與診所式教學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Adopting,Adapting.ClinicalLegalEducationAndAccesstoJusticeinChina[J].HarvardLawReview,2007(6)

          [4]左衛民,蘭榮杰.診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問題研究[J].環球法律評論,2005(3)

          [5]陳連志.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中國化改造[J].長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4)

          律師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優秀旅游城市;城市旅游;誤區;建議

          一、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由來與數量增長

          1995年3月15日國家旅游局發出《關于開展創建和評選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活動的通知》(旅管理發[1995]046號),決定開展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活動,由此正式拉開了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活動的序幕,緊接著就轟轟烈烈地展開了。1998年,國家旅游局發出《關于印發〈中國優秀旅游城市驗收辦法〉的通知》,對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驗收工作做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1999年1月,中國第一批優秀旅游城市誕生。其后,數量急劇增加,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截止2005年底,我國已有246個城市被評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數量已超過全國城市總數的1/3。具體數量增長與行政等級分布概況如表所示:

          二、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城市旅游整體發展簡況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在數量上發展比較迅速,并且不同行政等級的城市都有較大比例成為優秀旅游城市。可以說,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群體已基本成為中國旅游業發展的重頭戲。

          關于城市旅游,至今尚無一致的概念界定。但一般認為,城市旅游是指以城市為目的地進行的包括城市觀光游憩、商務會展、度假娛樂等在內的一系列審美或愉悅活動。優秀旅游城市的評定要求城市的旅游景區、景點、基礎設施、服務、環境等旅游功能的完善。而且城市往往是一個區域的入口和旅游線路以及旅游流的集散地,所以總體來說,中國優秀旅游城市不僅作為旅游目的地獲得了發展,而且還作為各個旅游線路的樞紐促使其對區域旅游的支撐功能得到了較大發展。但是,現實的優秀旅游城市群體中確實還存在著較嚴重的城市旅游發展不平衡現象。

          如今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城市旅游發展基本呈現出兩種狀況:一種是比較知名的傳統旅游目的地城市(如北京、西安、杭州等)和經濟比較發達的新興旅游目的地城市(如青島、大連、深圳等),其城市旅游發展較快,也相當成功,已經成為中國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城市。另一種是一些非傳統旅游目的地城市,且處于經濟落后區域的城市,其城市旅游在區域內某些知名景區的帶動下獲得了發展,但他們仍未成為旅游熱點城市(如鄭州、長沙等)。這些占數量多數的地級、縣級優秀旅游城市在其城市旅游發展過程中常常走入一些發展誤區,從而使其長期不能發展成為有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城市。他們空有優秀旅游城市榮譽稱號,卻始終沒有太大的旅游吸引力。這些城市旅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了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群體的總體水平,并且不利于更好地帶動中國整體區域旅游事業的發展。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三、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城市旅游發展中存在的誤區與現象

          由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眾多,其中副省級以上城市均已是優秀旅游城市,占城市數量主體的地級、縣級城市通過評審的數量也在逐步增加。在這種快速發展勢頭下,難免會出現一些城市旅游發展誤區與不和諧現象。

          (一)城市旅游發展方向的目標錯位現象

          由于國家評定優秀旅游城市是按照《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來打分并按其分值來確定結果的,許多城市特別是非傳統旅游目的地城市、普通中小城市,為了爭得和維持其優秀旅游城市稱號,不惜把自己的旅游發展目標定位于這些死板的標準上。他們不顧自身的旅游資源、旅游環境等客觀狀況,盲目按照《標準》進行大量的旅游投資與項目開發,試圖得到高分值,偏離了城市旅游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城市旅游發展動機的急功近利現象

          由于人們習慣認為:城市的榮譽稱號越多,就表示其進步;官員為官一任,如果能為該城市多爭創一個榮譽稱號,就能代表其政績顯赫。于是出現很多城市為了通過旅游城市評定,就不計較長遠利益影響,功利性地盲目上一些缺乏科學論證的大項目。如,到處開發旅游資源,大肆創造人造旅游資源,建造主題公園,盲目投資增加酒店、娛樂中心等等。結果不但城市的實際旅游吸引力沒有因此而增加,并且造成了巨大的投資浪費。

          (三)城市旅游發展模式的盲目模仿現象

          國家旅游局的《標準》為旅游城市的城市旅游發展提供了統一的參照項目。各旅游城市在旅游發展中,其城市生態環境、旅游交通等基礎設施支持系統在某些方面有些相似尚可理解,但現實中的旅游城市往往習慣于引用經驗和盲目模仿。一個城市的旅游發展成功創新很快就會被多個城市照搬或模仿,并且可能涉及到基礎設施系統、旅游產品系統、營銷系統等旅游系統的各個方面。結果造成中國的優秀旅游城市雖然數量上劇增,但除了少數特色旅游城市特別是副省級以上省會城市外,其他的似乎是一個模子造出來的,這使中國的優秀旅游城市成為批量生產,多數地級、縣級優秀旅游城市的城市旅游缺乏特色。

          (四)城市旅游功能主題的模糊化現象

          由于優秀旅游城市的稱號只能源于《標準》的評定,這致使許多旅游城市只是一味參照《標準》去發展城市旅游,結果搞成了無主題、無特色的多樣化發展。很多城市本身旅游資源非優,而是借助于該區域內某些景點的拉動,使其旅游職能獲得較大發展,于是通過了優秀旅游城市評審。但其決策者卻把該城市當成極具旅游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城市來開發,集中全力開發城市旅游產品,而忽視其區域旅游媒介功能。結果是城市旅游吸引力沒增加,城市對區域旅游的旅游功能也沒突出出來,失去其自身特色,走向平庸化道路。相反的,有些有旅游開發潛力的優秀旅游城市,如歷史文化名城,卻不能進行深度開發,造成城市作為旅游目的地其優勢不能突出,甚至出現“優秀旅游城市無旅游”的現象。旅游功能定位、發展主題的不明確是地級、縣級優秀旅游城市常出現的現象。

          四、政策性建議與對策

          (一)評定政策的改進與完善

          1.嚴把評審關,不求數量,但求質量

          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是根據驗收得分高低并結合對海內外旅游者的抽樣調查結果評定出來的,其中有些成分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標準》中的“發展健康有序;有成果;效果明顯”等字眼。當初國家旅游局決定開展創建優秀旅游城市活動的初衷無疑是想通過城市旅游發展帶動城市及其相關區域的總體發展。但是當其數量和比例達到了一定程度后,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在質量上下功夫,使他們真正成為區域內的特色旅游城市和區域旅游發展的先鋒和引導。從國家評選角度說,應嚴把評審關,杜絕濫竽充數。城市也應從自身長遠利益出發,避免盲目攀比,要創建真正的優秀旅游城市。

          2.完善評定標準,實行旅游城市星級等級制度

          社會在發展,旅游也在發展,《標準》也應與時俱進。從圖表中可以看出,不同行政級別的城市都參與評定,并且副省級以上城市已經100%成為優秀旅游城市。如今我們看優秀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看其行政級別,然而行政級別并不能完全代表其城市旅游發展的真正水平和旅游吸引力。現實中很多優秀旅游城市的旅游吸引力并不大,同時,也有一些歷史文化名城卻并非優秀旅游城市。數量過多的優秀旅游城市使我們很難區分、識別其旅游吸引力大小,所以很有必要對優秀旅游城市群進行進一步的級別劃分,就像星級酒店、星級景區一樣,實施星級等級制度。對其城市旅游發展的品位、特色、吸引力等進行合理評價。

          (二)城市旅游的特色化塑造

          1.端正目標,特色發展

          城市旅游發展更重要的是帶動城市甚至區域旅游的真正發展,不能僅以創建和維持優秀旅游城市稱號為目標,而應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成為具有個性化、特色化的旅游城市為目標。這樣的目標才是理性的,才能真正實現旅游發展的意義。

          2.目光長遠,合理投資

          在現實中,并不是說旅游投資越多,其旅游業就能發展得越好。毫無特色的一些項目投資,起不到吸引旅游者的作用時,它也許只是一個普通的設施,甚至可能被荒廢。只為樹立形象工程的投資,即便是開始風靡一時,也很難成為成功促進城市旅游長期發展的有效投資。所以,應在對旅游市場調研的基礎上,上一些有市場和長久吸引力的旅游發展項目。

          3.獨辟蹊徑,謹慎模仿

          城市旅游發展成功的優秀旅游城市很多。他們的成功絕不是因為相互模仿,而是他們都有其獨特的地方吸引著旅游者。學習經驗是件好事,但一味抄襲模仿卻起不到預期效果。學習借鑒的應該是基本的發展思想和策略,而具體的措施則要根據自身的實際開展。例如城市景觀的地方化,舉辦傳統或現代地方特色的節事活動等。

          4.主題明確,專而不泛

          許多城市往往習慣于旅游全方面發展,結果功夫沒少下,效果卻不好。如今中國的優秀旅游城市數目劇增,除了少數大城市的旅游特色已經形成外,其余中小型城市多數尚未顯示出自身的獨特性。隨著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城市要想獲得城市旅游的突破性進展,就很有必要走旅游功能主題化的道路。城市旅游主題不僅可以體現在城市景觀、旅游景區景點上,而且還可以體現在游憩娛樂、節事活動甚至是旅游媒介服務上。特色突出的一方面往往就可以帶動整體發展。優秀旅游城市應該根據自身情況,加強城市旅游的主題化發展,而不是喊著特色化發展的口號,走著大眾化的道路。

          結語

          隨著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數目的增加,城市旅游的發展明顯出現了兩極分化。大多數特別是地級、縣級優秀旅游城市在走著大眾化發展道路,這造成他們之間相互區別不大,各自特色極不明顯。各個優秀旅游城市不應拘泥于一個空洞的稱號,而應根據自身旅游資源的秉賦數量、規模、級別、品味、旅游價值和自身在區域中的旅游職能等狀況積極找到適合自身的特色化旅游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張蕾.中國優秀旅游城市體系分析[J].城市問題,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