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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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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計劃

          信托計劃范文第1篇

          一、商業銀行參與資金信托計劃的情形與角色

          (一)商業銀行參與資金信托計劃的情形

          根據已發行設立資金信托計劃的公開文件、相關做法以及實地調查研究的結果,商業銀行參與資金信托計劃的情形有以下三種:一是個別信托公司以“會員制”方式通過員工推銷發行資金信托計劃,商業銀行充當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合作,商業銀行充當“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銷售和承擔收益權轉讓等業務的同時,委托商業銀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過設立專門的銷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國投)、或者通過專職人員向潛在客戶推銷外,大量的資金信托計劃發行委托商業銀行進行。據資料表明,銀監會“一號令”頒布后,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都不同程度地參與了該項業務。三是商業銀行在收付的同時,更深層次地參與該項業務,或者說,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共同設計、發行、運作資金信托計劃。即商業銀行在收付的同時,還承擔回夠、質押等業務。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種居多。即資金信托計劃運作中,信托公司充當投資管理人,負責資金的投資管理;商業銀行則充當了收付人,主要負責資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動,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優勢和商業銀行的信譽、網點、客戶和技術等優勢結合了起來,向投資人共同推出一種產品。

          (二)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中的職責或角色

          1、監管機構關于商業銀行職責或業務范圍的明確定位

          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中的角色明確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資產托管”。前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部分商業銀行業務資格的審批時,給予了“代收付”資格。公開資料顯示,2003年5月前,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和中信實業銀行四家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獲得了開辦“資金信托代收付”業務資格。銀監會一號令《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以下簡稱“一號令”)中,在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審批業務的范圍時,明確提出了“信托資產托管”業務資格。并在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備案業務范圍時又提出了“信托產品資金收付”業務。

          2、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的實際業務范圍超過了上述兩個方面

          部分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業務中,又增加了“回購”和“受益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內容。例如:

          ――資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計劃中,投資人的賬戶和信托計劃的賬戶一般要開設在合作的銀行,由銀行根據信托公司的指令劃撥資金,回籠的資金也要流回銀行,銀行實際上也承擔了資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國龍”資金信托計劃中明確了托管人的角色。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與中煤信托聯合推出“中煤信托廣發銀行信貸資產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增加了兩項新業務:一、信托屆滿時,廣發銀行承諾無條件、一次性回購信托資金購買的信貸資產;二、在信托存續期間,投資者臨時需要資金,可向廣發銀行申請信托受益權質押貸款。

          ――有些銀行也準備或已經開展了為資金信托計劃提供“擔保”業務,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資金信托計劃到期時,保證委托人能收回投資余額、收益等;二是擔保資金信托計劃結束時投資人能獲得預期收益,這類情形實施的少,多在醞釀之中。

          ――山東國投、英大信托與民生銀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財”,是首個外匯信托品種,為居民又增加了一種新的理財渠道。在信托關系中,山東國投、英大信托為“第一受托人”,民生銀行成為“第二受托人”。實際上,民生銀行主要負責該項目,利用了信托這一合法融資平臺;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資通道,所發揮的理財作用有限??赡芸紤]單個居民外匯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額有限,因此兩家信托公司分別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銀行集中運作。民生銀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資于美國債市。該資金信托計劃中,民生銀行實際上承擔了營銷人、受托人和保證人三種角色,當然,保證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發。

          目前,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業務中已經開展的業務至少可概括為:“代收付”、“信托資產托管”、“回購”、“受益權質押貸款”、“投資管理”和“擔保”六個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發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發“回購”、“受益權質押貸款”、“投資管理”和“擔?!钡?。

          3、進一步,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中還承擔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種集合性資金信托計劃,沒有完全照般或復制,多少都有些差異。一般分析,商業銀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或理財計劃中所承擔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職責或角色外,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以下角色:

          ――信用擔保人。無論銀行回避與否,許多投資人事實上是基于商業銀行的信用而購買或參加資金信托計劃的。

          ――賬戶管理人。在集合性資金信托計劃的操作流程中,客戶在銀行開立一個存款賬戶并存入相應資金后,資金的歸集、劃撥,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劃回投資人的賬戶等工作由銀行來完成。

          ――是資金輸出方。集合性資金信托計劃中的資金固然有相當一部分是客戶新存入的資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資金由儲蓄存款而轉來。在這一點上,商業銀行是事實上的“資金輸出方”。

          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在一個資金信托計劃中一次承擔了一個或多個角色。

          二、商業銀行參與資金信托計劃的背景條件分析

          1、資金信托計劃發展的法律制度相對完善

          《信托法》、《管理辦法》)和《暫行辦法》以及《通知》相繼頒布后,使信托公司在發行資金信托計劃時有了法律上的依據。更使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擴大,幾乎可以“無所不能”地參與各種金融活動。對比而言,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資金信托計劃或與資金信托計劃類似的集合理財計劃則沒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及相關活動受到《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例如,《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

          2、企業和居民儲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資品種

          ――資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機構(含外資機構)本外幣并表的各項存款余額為21.65萬億元,同比增長21.2%。其中,本外幣并表的企業存款10月末余額為7.45萬億元,同比增長22.5%。本外幣并表的居民儲蓄余額為10.86萬億元,同比增長18%。1至10月份,居民儲蓄累計增加14187億元,同比多增加2568億元。企業和居民儲蓄持續的快速增長,為資金信托計劃提供了較充足的資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中產階層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幾年,我國企業和居民的投資意識逐步增強。

          ――同時,市場缺乏合適的投資品種。以個人投資者為例,目前,適合個人投資人投資的金融產品主要有存款、國債、基金、保險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產品不太適合個人投資人購買,或者說,不能為投資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幣待購現象比較嚴重。

          3、宏觀金融市場發展為銀行參與資金信托計劃提供了條件

          主要有:第一,商業銀行通過資金信托計劃能夠增加理財品種,并且,能夠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限制貸款規模等原因,使一些項目缺乏資金,而信托公司通過資金信托計劃介入項目,可以解決資金緊張等問題。例如:根據央行121號文精神,房地產企業貸款得到的流動資金,不能用于買地、蓋房,且主體結構封頂后,才能對購房人發放貸款。開發商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通過發行資金信托計劃融資。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股權信托、其他項目貸款的資金信托計劃不同程度存在著資金不足、不符合商業銀行貸款條件或者從商業銀行貸款難等原因。第三,外匯資金信托計劃發行較多,也是由于外匯資金緊張,銀行外匯存款下降、外匯利率走低而引起。據資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內金融機構外匯各項存款余額1500億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調到0.5625%,扣除利息稅后,年收益率僅為0.45%,而同期人民幣存款利率為1.98%,扣除利息稅后,年收益率為1.584%。

          三、商業銀行與資金信托計劃的相互作用

          (一)資金信托計劃運作中商業銀行的作用

          1、承擔資金信托計劃的營銷,并成為營銷的主渠道

          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并成為資金信托計劃的主要營銷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業銀行有穩定的客戶群體,接觸客戶的成本較低,可以以較低的成本觸及廣大的客戶群體,使資金信托計劃同時進入多個目標市場。二是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營銷中實際上承擔了信用擔保主體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轉化為資金資源。三是與信托公司直銷、電話營銷、報紙/雜志廣告、互連網營銷等相比較,商業銀行在形象、網點、營業環境等方面有比較優勢。四是與股市資金相比較,股市資金易于流動,投機性強,銀行資金相對穩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氣開發。另外,資金信托計劃收益穩定、風險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監督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如有些銀行推出的資金信托計劃業務,商業銀行保證委托人的投資余額、收益撥付等。另外,基于維護銀行的信譽,商業銀行在從事資金信托計劃收付業務前,一般要對資金信托計劃的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核,對發行的可行性、收益預期等進行判斷。在資

          金收付過程中,也要發揮一定的輔助監督作用。

          (二)資金信托計劃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資金信托計劃對商業銀行的積極影響主要表現在:

          1、擴大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并有“1+1>2”的效果。資金信托計劃推出,使商業銀行在傳統存貸款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資產托管、資金代收代付、資金清算、賬戶管理、投資理財等方面的業務。該類業務可能以托管、營銷或某一方面為發端,連帶其他相關系列業務的橫向發展。

          2、改善收入構成,增加業務收入。商業銀行收付業務的收費比例約為0.2-0.5%。目前,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中,除結售匯、信用證、國際結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業務幾乎沒有手續費收入,僅是間接提高了銀行的儲蓄存款。資金信托計劃業務,可以有效利用銀行現有的清算、網點等資源,產生手續費收入,使現有系統產生增值性收益,同時,還可以因此而產生托管費、沉淀資金和賬戶管理費等方面的收入。上述業務,不僅增加了商業銀行的業務收入,改善了商業銀行的收入構成。

          3、推動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各種資金信托計劃就是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共同發起,利用銀行網點營銷,資金沉淀在銀行,銀行收取賬戶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一種創新產品。

          4、完善了商業銀行的服務體系,提高商業銀行的服務層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受“分業”經營的影響,不利于產品創新,而開展上述業務,銀行可間接進入資本市場,擴大經營范圍,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戶群體、高收入的客戶群體發展業務。高端客戶群體、高收入的客戶群體,除需要銀行提供一般的存貸款服務外,更需要銀行提供理財、投資顧問等服務,資金信托計劃反映了客戶理財的核心要求。

          5、帶動同業存款、資金清算、信用卡等業務的發展。例如,北方信托與招商銀行聯合推出“北信理財一卡通”銀行卡,這種聯名卡雖然目前只能解決投資者繳納認購款的簡單功能,

          資金信托計劃對商業銀行也有許多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1、減少了商業銀行的存款。資金信托計劃中相當一部分的資金,由商業銀行的對公、對私存款直接或間接轉化而來。2、導致商業銀行部分優質客戶流失。3、加劇了商業銀行的競爭。

          四、商業銀行在資金信托計劃中的職責與角色的建議

          (一)商業銀行“代收付”角色

          鑒于實際運作中,商業銀行的職責已超出了“代收付”業務的范疇。例如:第一只通過銀行網點發售的信托計劃――“康居工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雙方簽署的是《資金信托產品協助推介和資金收付及帳戶服務協議》。該協議中,農行承擔了“產品協助推介”、“資金收付”及“帳戶服務”三項職責。另外,有的銀行與公司簽訂的是《XX資金計劃協議》?;蛘吆炗啞顿Y金信托產品資金收付協議》和《理財顧問》兩個協議,后者主要界定雙方在信托計劃解釋、宣傳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等。同時,“代收付”不能包括商業銀行所承擔事情的全部。故建議:

          第一,對“代收付”業務的內容或含義,不爭議、不討論(因為有些監管機構強調“代收付”或以此為理由,而不允許銀行延伸服務內容)。但是,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如果是收付業務,商業銀行無權與第三方簽定合同,不負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產品、解釋風險的義務。應提示風險,明確主體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銀行信用。

          第二,將“代收付”業務看作是商業銀行承擔資金信托計劃業務的起點或基點,允許商業銀行在“代收付”的同時,承擔產品協助推介、帳戶服務、理財顧問等業務,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過簽訂專門的合同進行相關業務內容的約束(例如,以上幾個銀行簽訂的合同)。

          理由是:(1)單純強調“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有些銀行片面強調“代收付”,而回避“銷售”的風險,事實上不一定能達到目的。因為:資金信托計劃在銷售中商業銀行的信用起著一定的促銷作用;“代收付”不能說商業銀行對資金信托計劃的真實性、規范性等不承擔責任(畢竟資金信托計劃的“代收付”不同于水電費、煤氣費、養路費等格式化產品的“代收付”,商業銀行在收付前也要進行規范性審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費也高,例如,水電費、煤氣費、養路費等不收費或單筆收取0.5元的費用,資金信托計劃要收金額的0.2%左右)。(2)允許商業銀行從事咨詢、帳戶服務等其他業務內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業銀行的風險。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業銀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擔了超過“代收付”范疇的業務,如包銷、促銷、上門推銷、甚至承諾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認識,允許商業銀行以“代收付”為基點,逐步進行引導,促使其靈活開展資金信托計劃業務,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目的。如銀行提供擔保、回購、質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開發產品的內涵。

          一句話,商業銀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廣泛開展資金信托計劃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擔業務開展中的風險。這樣,既尊重事實,又尊重政策。

          (二)資金信托計劃,應該由商業銀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機制

          目前,有些資金信托計劃運作中有內部托管機構,把托管機構和投資運作機構分開;部分資金信托計劃沒有內部或外部托管機構;極少數的資金信托計劃由商業銀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國龍”資金信托計劃)?!耙环▋梢帯敝袥]有強制資金信托計劃必須要求有托管機構托管,但同時,賦予了商業銀行的“信托計劃托管”人資格。

          1、由商業銀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機制的好處

          由商業銀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機制至少有以下好處:有利于資金信托計劃的規范運作,保護委托人的權益;有利于資金信托計劃監督體系的完善,規避運作中的風險;有利于樹立品牌形象,進而推進資金信托計劃的規?;l展。托管銀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說明了該資金計劃的規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詢或相關服務,容易使投資人相信;第三、如果一個公司有樹立公司或資金信托計劃品牌形象的長遠規劃,借助托管銀行的信譽、宣傳以及豐富的客戶資源,在收益較高的情況下,輕易地就會在大批潛在客戶面前樹立形象,使資金信托計劃的規模不斷擴大。

          另外,據悉,關于證券公司發行的與資金信托計劃類似的“集合理財計劃”中,監管機構為了防范風險,在4月30日“叫?!?,在“叫?!薄锻ㄖ芳昂髞淼摹墩髑笠庖姼濉罚ㄎ凑匠雠_)中,也規定必須由商業銀行托管“集合理財計劃”。

          2、目前,公司內部的托管機構難以履行真正意義上托管人的職責

          目前,公司內部的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雖然職責上比較明確,二者的機構和人員也是獨立的,但是,難以履行真正意義上的托管人的職責。

          參照證券投資基金中托管人的職責,與資金信托計劃中托管機構的職責對比如下:

          說明:

          1、不同類型的資金計劃不同,如證券投資類資金信托計劃有托管機構,其他類型的資金計劃沒有托管機構,不少公司沒有引入托管機制。

          2、通過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資金托管機構所承擔的職責中,與證券投資基金中托管人的職責大致相同。

          但是,這與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職責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質上差別大,因為公司內部設立托管機構并不能從根本上防范挪用資金、進行關聯交易、進行違規交易、隱瞞或虛報收益、不合理分配等問題。一些大的違規違法行為,往往是公司行為而不是部門行為(如投資管理部)。例如,誰來保證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債券的投資比例?誰來判別公司股票買入的時機和價位?誰能保證公司購買國債以后是否會用回購的方式變現后再做超出范圍的投資?等等。

          3、建議

          ――在資金信托計劃中引入托管人機制,最好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并從事過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可在證券投資組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先引入商業銀行托管機制,以后逐步擴大到其他的及新發行的資金信托計劃中。

          ――托管人的具體職責參照現有的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職責確定。

          另需說明,由商業銀行托管時,不會導致資金信托計劃或委托人承擔的費用增加。因為,目前的收付費用已經較高,商業銀行更關注的是產品創新和資金沉淀等。

          信托計劃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房地產信托; 財務影響; 資金運作

          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的融資渠道主要有上市融資、銀行貸款、銷售回款、信托融資、債券融資等。隨著上市融資門檻高、銀行信貸收緊、成交量普遍下跌、債券融資難成規模,房地產企業融資困難愈加突出。此時,房地產信托計劃憑借著比銀行貸款要求低、融資方式靈活多樣、融資審批較快、吸引高端客戶等優勢,在中國市場上受到極大程度的青睞。僅在2010年和2011年,新增的信托計劃約為4 857億元,占到存量7 000億元房地產信托計劃的70%①。

          然而,在宏觀經濟政策和房地產調控政策并未放松,其執行效力對市場進一步深化影響后,房地產市場的銷售情況愈加不理想,中小型房地產企業面臨的資金壓力持續上升。房地產信托計劃的快速發展和其潛在的高風險,信托計劃將對中小型房地產企業產生怎樣的財務影響。本文選擇上市公司——陽光城為例進行詳細分析。

          一、我國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模式和現狀

          房地產信托計劃是信托投資公司通過信托方式集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合法擁有的資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動產或其經營企業為主要運用標的,對房地產信托資金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其中的不動產,包括房地產及其經營權、物業管理權、租賃權、受益權和擔保抵押權等相關權利。在國外,房地產信托叫做“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

          根據房地產信托資金的投向不同,房地產信托計劃分為四類模式(見表1)。

          其中,房地產貸款信托模式操作簡便,技術含量低,在前期的信托產品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該模式信托與銀行常規業務具有強烈的重合性。在房地產股權信托中,信托公司盡管從形式上可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或是委派高管,但實際不可能具有控制權利,無法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有效控制。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其資金來源均為委托人,該投資形成的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也必須依照設立信托項目時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顯然,股權信托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股權投資,信托公司只要求取得一個合理回報,并不要求與房地產企業分享最終的利潤成果,故無需將其視為子公司編制合并信托財務報表。這樣既滿足了房地產企業對股本金的要求,房地產企業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制權及大部分的利潤。在財產受益權信托中,如果信托到期后投資者的優先受益權未能得到足額清償,則信托公司有權處置該房產項目補足優先受益權的利益,房地產企業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權則滯后受償。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2011年房地產信托發展報告》指出,2011年房地產信托的發行規模一路下降,即使是發行量爆發式增長的二季度,其規模占比仍未超過2010年年度的規模占比。在2011年下半年,更是一路走低,最低降至僅占比15.21%??梢姺康禺a信托的下降趨勢已有預兆。

          中金研究預計,目前房地產信托存量7 000億元,其中2012年到期房地產信托規模2 234億元,總還款額約2 500億元,2013年預計到期信托規模2 816億元,總還款額約3 100

          億元。這種到期兌付是剛性的,在市場融資環境不好和內部流動性枯竭的情況下,信托資金很容易出現斷裂,產生違約風險。上市公司中,小型房地產企業風險明顯更大。根據中金公司匯總的上市公司信托融資公告數據發現,無論是從信托融資總規模,還是從信托規模占凈資產比例等指標看,小地產公司如陽光城(000671)、浙江廣廈(600052)、南國置業(002305)等,都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二、陽光城案例概況

          (一)公司背景

          陽光城于1996年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字(1996)375號文批準,公司股票于1996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2009年6月1日,更名為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陽光城”,股票代碼“000671”)。注冊資本536 005 545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為基礎設施開發、電子產品及輕工業產品制造等。

          (二)陽光城房地產信托計劃呈現的特點

          根據陽光城在巨潮資訊的相關公告并結合陽光城年報附注匯總統計,可以將陽光城子公司的信托計劃基本情況做以下簡單概括,詳見表2。

          以上數據整理后,發現陽光城及其下屬子公司的房地產信托計劃的特點表現為兩方面:

          1.信托計劃呈密集型發行,在房地產行業十分罕見

          數據顯示,陽光城近兩年至今為止總共發行的信托數量為11個,發行規模的總額為54.2億元左右,其中包括于2011年5月已結算的華融國際與陜西實業1.7億元的信托計劃以及于2012年2月提前償還的中信信托與濱江房地產3.5億元的股權信托計劃。那么,實際上現在持有的信托計劃總規模為49億元。這樣龐大的房地產信托產生,給該企業帶來巨大的資金補給,但也面臨明年到期償還的巨大風險。

          2.陽光城參與出資子公司信托計劃,對計劃的實施予以資金擔保

          通過對2011年陽光城年報數據的整理,從表3可以發現陽光城對三個信托計劃都有投資,在報表上列示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陽光城這樣做相當于陽光城將資金投資在信托上,該信托又是子公司的融資,那么就是陽光城間接投資到子公司,應該在關聯方交易上詳細披露,也掩飾了子公司因資金不足才借助信托的原因,從而為信托計劃的實施予以擔保。

          (三)采用房地產信托計劃的動機——力保規模擴張

          地產調控已給房地產行業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但長遠來看,陽光城認為此舉不會改變行業中長期良好的發展趨勢。根據相關公告,僅2011年上半年,陽光城就分別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福州市、武夷山市、咸陽市等四地先后通過公開招拍掛市場5次拿地,土地出讓金支出成本高達約39億元。除了通過直接拿地尋求擴張外,2011年上半年,陽光城通過收購國中星城、匯泰房產等房企股權,間接獲取新的項目資源,有效增加了土地和項目儲備。通過招拍掛或參股公司,2011年上半年陽光城需支付包括并購款在內的地價款近48億元。此外,陽光城2011年中報資料顯示,為了推進公司的擴張戰略,陽光城便相繼在陜西咸陽市、甘肅皋蘭縣、福州市、武夷山市等地設立了子公司,同時參股投資金川陽光城實業,為下一步繼續擴張埋下伏筆。這樣的大規模擴張需要大量的資金予以支持。而在宏觀政策嚴格調控的背景下,就不得不借助房地產信托計劃。資金饑渴之下的陽光城,房地產信托正成為其救命稻草。那么這些信托計劃的實施情況是否讓陽光城房產業務得到提升,將在后文予以分析。

          三、陽光城采用房地產信托計劃的財務后果

          (一)償債能力呈下降趨勢

          通過計算可以得到陽光城和行業的資產負債率和凈負債率,其變化趨勢詳見圖1。其中凈負債比率是指企業的有息負債減去貨幣資金后對所有者權益的比例,即(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貨幣資金)/所有者權益,反映企業財務結構,是靜態結構;資產負債率是負債總額對資產總額的比例,即負債總額/資產總額,后者反映企業財務能力,是動態結構。

          由于陽光城購地等支出大幅增加,陽光城在2010年和2011年發行了53.9億元的信托計劃,負債的大幅增加導致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凈負債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從圖1很容易發現,陽光城的凈負債率從2010年年報時的21.48%飆升至2011年年報時的102.27%,凈負債率上升4倍;資產負債率在2010年發行信托的初期有了小幅降低后在2011年又迅速反彈。凈資產負債率的變化顯示,發行信托計劃后,陽光城的償還壓力越來越重,直到2011年年底,償還所有的債務需要使用全部的凈資產。這樣的情況讓人對陽光城償還信托計劃能力表示擔憂。

          在2010年發行信托計劃后,2010年年底陽光城的資產負債率有所下降,說明2010年陽光城的銷售業務較好使得資金迅速回籠,對信托計劃的償還起到了很好的保證能力。然而,隨著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調控越發趨緊,銷售情況不比以前,2011年發行的六大信托計劃,直接導致陽光城集團的資產負債率快速上升,直逼行業的平均水平。

          (二)資金流動性不強

          通過圖2可知,2010年第二季度陽光城開始發行信托計劃,陽光城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不斷飆升,2012年第一季度長期借款48.65億元的余額是2010年第三季度長期借款余額的5.5倍,其增長速度驚人。陽光城的貨幣資金在2012年第一季度的期末余額為7.79億元,只能支付陽光城48.7億元的信托總額的16%。陽光城下屬公司目前持有的8個房地產信托中有8.4億元將于2012年到期,占該公司48.7億元信托總額的17.24%,用2012年第一季度的流動資金尚不能償還2012年到期的信托計劃。從圖2也可以發現,從2009年到現在,陽光城的存貨不斷上升。可見隨著國家在限購、限貸、限價等高壓調控政策下的加強,陽光城的銷售情況不樂觀。如果陽光城在近期能夠將存貨銷售,則償還信托計劃的能力還是能夠得到保證的。

          (三)主營業務能力薄弱

          由于房地產的業務經營受到國家及地方政府連續出臺的房地產行業調控政策影響,陽光城結束了自2008年以來每年凈利潤超過200%的高速增長,2011年凈利潤同比降幅超過四成。陽光城2011年實現營業總收入32.29億元,同比微增0.84%,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12億元,同比下降44.31%。在現金流方面,陽光城公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均呈現加劇凈流出狀態,其中因預付土地款及預付工程款增加,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由2010年的-7.23億元大幅下滑至-23.58億元;因新增兩家參股公司,投資現金流量凈額進一步下滑至-7.69億元。不過,由于獲得銀行、信托公司借款增加以及吸收投資款增加,籌資現金流量凈額卻同比增長超過1倍,達到30.25億元??梢婈柟獬强拷鑲S持經營和擴張,財務狀態不穩定。

          四、總結與啟示

          在國家調控政策下,房地產業能夠提升自己的經營能力,回籠資金來償還計劃,這是最好的局面。如果在房產銷售持續低迷的狀態下,企業也可能在計劃到期前一到兩個季度,調低商品房的價格,盡量加快回款,保證信托資金償付。

          然而我們應該密切關注房地產企業借新還舊或展期的舉動。2011年5月,陽光新界與華融信托的信托計劃即將到期,雙方協商展期一年。但2011年11月底,公告卻稱,與中信信托合作的股權投資信托計劃將在2012年2月5日提前兌付2.4億元。這樣的行為存在拆東墻補西墻的嫌疑。

          因此,有關部門應要求房地產企業及時、真實披露相關信息,關注企業的主要財務數據的變化;同時提升國內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制定專門的房地產信托法規和有關配套的制度,并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設立、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總之,房地產信托計劃的出現,為房地產業的融資和發展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價值,同時也為其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企業如果能夠靈活的運用房地產信托計劃,定能為其帶來不小的財富。相反,企業單純只靠房地產信托計劃推動自身發展,不注重內涵建設,勢必面臨到期無法償還的風險,最終被兼并收購,淘汰出局。

          【參考文獻】

          [1] 湯華然.我國房地產融資問題研究[J].科學發展,2011(3):10-12.

          信托計劃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運作

          一、信托與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F實生活中,各種投資基金的運作也蘊涵了信托關系和信托特征。它們脫胎于信托行為,各國的投資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為依據的。私募基金作為投資基金的一種,本質上也體現著信托關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按照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不斷提高和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標市場,本土私募基金也顯示出了較大的發展潛力,對金融資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場穩定和投資者收益都形成了較大影響。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國私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已達1.1萬億元人民幣。

          私募基金的規范化運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種。信托化是指根據信托原理構造,由信托公司發起設立基金,作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資者委托投資于設立的基金,同時作為管理人負責基金的運作和管理;作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資者,既是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本文主要就此種方式的運作展開探討。

          二、私募基金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信托運作,主要依據《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范,通過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來實現。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為實現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資金信托方式。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在這種集合資金信托關系中,信托當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不僅要有相當的投資能力,而且還需要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人必須是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p>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是指根據《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金融機構。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對信托計劃財產負有保管義務的機構。保管人也是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信托義務。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保管人由信托當事人約定,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盡管保管人由投資者和信托公司約定,但更側重于信托公司對保管人的謹慎選任義務。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作為信托委托人的投資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運作方式的困境及解決

          私募基金在我國雖得以迅速發展,但從整體而言,處于萌芽時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著發展的一種嘗試,也面臨著許多問題并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導缺失與監管機構混亂

          對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國長期得不到法律引導與規范,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沒有一個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實際存在的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監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臺以解決這一尷尬境地。再從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方式來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來規范,雖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變得有法可依,規范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但相關的制度協調和跟進明顯落后于其發展。從監管主體設置來看,根據《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銀監會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監管機關。而《證券法》規定,我國的證券監管機關為證監會。私募證券作為一種投資產品,其證券性質毋庸置疑。這造成了我國對私募基金監管機構由證監會、銀監會分別對其監督的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發行的不同基金進行監管的混亂局面。隨著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統一監管的必要性會凸顯出來。因而在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動作監管上,銀監會應盡快建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尤其是證監會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與協調機制,為統一監管的實現作好準備。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的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臨時信息信托公司應當主動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關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詢時,信托公司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監管機關主動提供此類資料。這一規定無疑將銀監會的監管活動推到其極被動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對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動向監管機關報告,監管機關則很難發現信托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也難以監管私募基金市場上的風險。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當事人太過單一。《管理辦法》規定信托信息披露義務人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銀監會依監管職權,也有權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可見,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關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監管機關之間兩對關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實,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視,其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直接相關,既應當負披露義務,也有權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關信息。問題的關鍵在于保管人的選任上。如果按照現行法律及實務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對保管人的選擇享有決定權,這樣保管人就很難監督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變這一現狀的做法是改讓受益人大會來選擇或更換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來選擇保管人,以落實保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其監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監管機制

          信托計劃范文第4篇

          多次配合華鑫信托參與高價定增

          今年以來,建信基金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發行產品的方式,多次參與高價定增項目,而且定增價格都高于當時二級市場的股價,建信基金的專戶從認購那一刻開始,就注定難逃虧損的厄運。

          今年3月,建信基金參與梅花集團定增,以6.27元的價格認購1.4353億股股份,而該股最低跌至3.6元,截至12月2日的收盤股價僅為5.71元,至今仍虧損9%。

          今年11月,建信基金參與剛泰控股定增,以13.72元的價格認購6253.64萬股,而該股當前價格已經跌至11.69元,不到一個月時間虧損15%。

          同樣在今年11月,建信基金參與云煤能源定增,以9.5元的價格認購7578.94萬股,而該股當前價格已經跌至8.62元,虧損近10%。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個定增項目,建信基金都是通過與華鑫信托合作發行信托產品的方式投資的。其中,參與梅花集團的定增專戶名為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資8號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參與剛泰控股的定增專戶名為建信基金-民生銀行-華鑫信托-東源9-12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參與云煤能源定增的專戶名為建信基金-民生銀行-華鑫信托-慧智投資29-32號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為什么這些資金明知虧損還要參與定增呢?我們注意到,這三個定增參與的機構寥寥,多是在定增快要到期之前快速成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定增的實施,其背后很可能是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存在某種關系的資金。

          此外,建信基金與華鑫信托存在如此密切的合作也引起了記者的關注。資料顯示,建信基金股東除了建設銀行作為第一大股東持有65%股權外,信安金融服務公司、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持有25%和10%的股權。而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為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由此可見,華鑫信托與建信基金分別是華電集團控股和參股的金融機構。二者產生較多的業務聯系也就不足為奇了。

          有損基金公司品牌與聲譽

          此前,已經有媒體注意到建信基金專戶在運煤能源定增投資中的巨大浮虧。然而,建信基金對此僅僅是輕描淡寫稱,“參與云煤能源定增的專戶就是通道業務”。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這種明知虧損還要參與定增的“敢死隊”行為,顯然是某些關聯資金為了確保定增能夠順利實施而假借基金公司專戶的“外衣”。即使基金公司只是充當通道,不承擔虧損,但畢竟在公開信息中是以基金公司專戶的名義投資的,在流通股東中顯示為基金公司容易誤導流通股東和廣大投資者,同時對基金公司的品牌和聲譽也構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理性與負責任的基金公司是不應該為了賺取微薄的通道費用而損害自身品牌。建信基金此舉實在值得商榷。

          信托計劃范文第5篇

          中信證券24日晚間公告稱,擬轉讓所持華夏基金51%的股權,最低轉讓價格不低于75.6億元。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仍將持有華夏基金49%的股權。由于公司此前已經完成了中信建投證券股權的轉讓,本次轉讓完成后,公司將完全符合同業競爭、基金公司等方面的要求,從而。華夏基金股權轉讓掃除了最后一個監管障礙。

          對凈利潤影響不大

          按2010年的業績,在這個轉讓范圍內,華夏基金股權轉讓對中信證券的業績影響是將減少5.0%的凈利潤??傮w來說對公司的業績影響不大。

          凈資本實力進一步提升

          2010年,華夏基金實現的凈利潤為11.08億元,每股收益4.65元,51%的股權,轉讓價格不低于75.6億元,相當于13.6倍的市盈率,略高于2008年博時基金10倍市盈率的轉讓價格。但對于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動輒十幾倍、幾十倍的市盈率來說,這個轉讓價格相對合理。

          盡管華夏基金股權轉讓將削弱公司盈利水平,但公司資本實力也將由此進一步提升。本次股權轉讓,中信證券將至少獲得75.6億元的現金收入,增厚每股凈資產0.76元。直投業務、產業投資基金、融資融券以及未來的轉融通等創新業務,對凈資本的要求比較高,資本金的擴大,將有利于中信證券創新業務的發展。

          股權轉讓價款不會變成沉冗資本

          在沒有創新業務開展的情況下,如果出售華夏基金的股權,鑒于目前中信證券凈資本規模龐大,股權轉讓所得將會變成閑余資金沉淀下來。但隨著直投業務、融資融券以及未來轉融通業務的開展,股權轉讓以后,中信證券凈資本規模將會大幅度擴張,這樣公司將有更多的資金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還可能對下屬的直司、產業基金以及期貨公司注資,促進這些業務的發展,股權出售后的收入卻不會變成沉冗資本,將能為公司創造更高的業務收入。雖然華夏基金的股權出售以后,傳統業務給中信證券貢獻的業務收入將減少,但創新業務貢獻的利潤能足以彌補這一塊損失。

          創新業務發展空間巨大

          2010年,中信證券融資融券余額為15.6億元,占市場融資融券總余額的12.3%,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券商中排名第二位。實現融資融券利息收入0.77億元,占利息收入的比重為5.9%。2010年,中證期貨營業收入15,014.10萬元,利潤總額6,196.25萬元,凈利潤4,252.02萬元。營業收入占中信證券經紀業務收入的比重為1.9%。

          創業板推出以后,中信證券已完成8個直投項目的IPO。2010年,金石投資營業收入58,202.37萬元,利潤總額51,742.97萬元,凈利潤41,396.99萬元。直投業務的營業收入占公司總營業收入的比重為2.1%。

          2010年,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的營業收入為23,723.80萬元,利潤總額5,809.25萬元,凈利潤4,452.81萬元,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的營業收入占公司總營業收入的比重為0.85%。利潤貢獻雖小,但創新業務呈快速發展趨勢。

          目前中信產業基金已募集90億人民幣。作為中信產業基金宏偉藍圖里第一筆的綿陽基金已經投資了包括會稽山紹興酒、萬得資訊等在內的十家企業,投資額達20多億元,剩下的近70億預計在兩、三年左右投完,每年投入20-30億元左右。綿陽基金所投企業中,有的已經申報了IPO,今年會有更多企業上報IPO。目前綿陽基金手頭籌備的項目還有幾十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