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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小額外貿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稽查難以開展
在小額外貿出口環節,灰色操作依然十分常見。主要原因還是在于,許有許多中小企業不開增值稅發票,缺少出口資質,且不能報關,就通過這種灰色操作來完成。電子商務大多都是通往網絡的流程來進行,如商品的訂購與支付,買賣爽的合同、訂單及作為銷售憑證的票據,也都是通過網絡的方式來完成,而在這些存在于電腦內的數據是可以提前更改的。因此,可以發現,如果還是按照傳統的賬簿管理方式來管理現代化小額電子商務是不可行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以及稽查管理都難以順利開展。
2.征稅會影響小額外貿電子商務的發展
小額貿易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貿易方式來進行對比,其優點在于利潤較高、資金周轉較快,投資風險也相對較小等。大額貿易則雖然在此些方面有所不及,但其利潤要求可以控制在5%以內,而小額外貿的利潤要求則較高,風險更小。在線交易平臺敦煌網CEO王樹彤對外宣稱,其網站賣家平均交易額所帶來的利潤在30%左右。小額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僅帶動電子商務物流的發展,并且使得出口企業之間的貿易碰撞[2]。如,小額出口企業利潤減少,2012年Q2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B2B電子商務市場營收規模為39.5億元,增長比為21.5%環比增長6.5%,從整個增長速度來看較為緩慢。2012年第二季度,我國B2B發展環境較為激烈,B2B運營間競爭也是如此。
3.稅務部門水平落后阻礙了小額外貿電子商務征稅的發展
目前,我國信息化整體水平偏低,各地區都有不同的管理體系,正因如此,各地信息應用系統擁有不同的體系、重復開發、功能交叉,信息沒有一個資源共享的平臺,直接造成了利用率差、交流不暢等低級錯誤。在稅務信息化的建設過程中,許多不規范的問題并沒有及時解決,直接決定我國稅務信息根基薄弱,業務流程、數據結構和接口等方面的不合法現象。我國稅務行業信息平臺的起步較晚,目前的信息話技術也很難適應這個新的時代,更不說去適應電子稅收的征收了。
二、實例解析
敦煌網成立于2004年,并以小額貿易平臺而著稱,當然,它的主要內容并不是單一的信息服務,其流程相似于eBay,同時直接介入到交易環節,用淘寶的方式賣阿里巴巴B2B上的貨物。雖然敦煌網成立于2004年,且一直專注與小額外貿業務,但也是通過了4年的不懈努力才真正的開創了一個小額外貿電子商務的高峰時期[3]。其207年的在線交易額度約1.4億元,2008年直接翻漲近10,達到了14億元,接下來的09年,相對去年則更是增長了11億元的好成績,三年一共增長了近18億元的交易額,到2010年直接飆漲到了60億元的額度,2011年則首次突破三位數,達到100億元的交易額敦煌網為小額跨境電子商務實現了可行性,消除了小額電子商務的會員費,取而代之通過交易成功后來收取相應的傭金,很好的為小額電子商務開創了一條全新的道路。敦煌網的交易過程實質是在賣家的報價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增加相應的傭金費用,把最后增加的費用和賣家的報價相加呈現給買家,交易成功后,敦煌網則直接收取贏得的費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物流和支付是整個流程最重要的部分,敦煌網優勢如何應對的?首先,在物流方面,敦煌網則是與UPS、DHL、EMS等信譽較高的公司聯手合作,并且能在一個集裝箱內裝入多個客戶的貨物,使得成本費用更加節省;其次,在支付方面,敦煌網則是聯手PayPal、Global Collect等知名度較高的第三方平臺支付來保證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
三、相關建議與對策
1.實行有步驟的納稅政策
在西方國家,有著許多貿易壁壘,如綠色壁壘、技術壁壘、藍色貿易壁壘等,在不同保護形勢下避開了激勵的貿易競爭,得到了很好發展。小額跨境貿易出于起步階段,因此,國家相關政策應當給與過度來緩解征稅,實施相應的鼓勵措施,來對中小企業進行相應的保護。如,中小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可以免去稅收,等到中小企業發展成熟后,再根據其經營的年限,企業的業績來實行相應的稅收政策。這樣,既能夠保證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上的發展,也能很好的避免國家的損失。
2.加大主動納稅的宣傳力度
2012年期間,一起空姐代購事件給我們做了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案件中的空姐從本質上來講屬于無意識犯罪,但最后還是被判刑11年的有期徒刑,后果可見一斑。而在西方發達國家中,自行申報納稅已經發展成了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為他們明白,這種行為是利國利民的。與之對比,我們應該進行反思,不僅如此,更要加大對在線商戶進行納稅宣傳及稅收法律知識的宣傳,并對依法納稅人給與獎勵,養成一個良性的納稅分為。同時政府也要加大力度投入到納稅監管體系的建立中來。
3.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
論文摘要:近一段時間以來,外資企業避稅現象非常嚴重,使我國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本文分析了外資企業避稅的現狀、避稅的多種形式以及原因,目的在于為反避稅提供依據。
不久前,商務部公布了一串令人振奮的數字:2004年1至5月,全國吸收外資259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1%;新設外企17359家,比去年同期增長14%;合同外資額572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近50%。中國成了外資的一片熱土。
然而在這些閃光的數字背后,卻是另一番景象:55%的外商投資企業虧損。一方面外企大面積虧損,另一方面大量外資不斷涌入,面對這一現象,經濟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不少外資企業虧損是假,避稅是真。本文擬就外資企業避稅的形式及原因做一些探討。
1外資企業避稅的現狀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官員日前指出,目前在華的外資企業偷逃稅的情況很普遍,許多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致使中國每年稅收損失約300億元,許多企業屬于非法避稅。由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方面的稅收沒有計算在內,所以,實際避稅要遠遠超過300億元。
2003年4月。在廣州市,首例“境內關聯企業間融資”反避稅案件中,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布,該局對著名的跨國企業寶潔公司涉及境內關聯企業間巨額免息融資溫暖體進行調查,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共5.96億元,應補交企業所得稅8149元。這是迄今為止廣州市反避稅調整單個案件補繳:稅額最大的案例。
據北京地稅稽查分局公布,被檢查的外資企業中80%以上有違法行為,其中涉外稅收違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等稅種上,僅2003年前8個月,北京地稅第、二稽查分局審查了47個涉外稅收案件,查補稅款1.5億元,這只是他們受理的半數案件的查補數額,其中有兩個公司的涉案值就達到了1.3億元。
在福州市,每年外商轉移的利潤就在10億元左右,流失稅款1億元左右。據國家統計局在第三次工業普查中公布,全國41%的三資企業都在虧損。吉林某市曾經有98%的三資企業在虧損;廣東某市87.5%的三資工業企業虧損;天津62%的三資企業虧損,如此大面積的虧損。令人觸目驚心。
這些合資企業的虧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避稅手段,其結果嚴重侵害了中方利益。由于利潤被轉移到境外,中方投資人不但無法獲利,而且需要賠錢彌補虧損。對外方來說是明虧實贏,對中方來說是實實在在的虧本生意。在無力出錢彌補虧損的情況下,中方只能出售股權減少損失,從而逐步喪失對公司的所有權,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蘇州的一家合資造紙企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與外方合資的七年當中,每年虧損將近1個億,結果中方不但一分錢沒有賺到,所持股權卻幾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
外資避稅正使中國蒙受著重大損失。
2外資避稅的主要方式
避稅分兩種,即正當避稅和非法避稅,二者有本質的區別,進行合理避稅的人是尊重稅法,只不過他們靠自己的智慧,利用了稅法的漏洞獲得了利益。外資在進入前,大多都認真研究過中國稅制,對如何避稅有一套相對的方案,避稅方法高招百出,防不勝防,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2.1轉讓定價:所謂轉讓定價是指集團內的關聯企業之間,為了確保集團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人為的控制定價。這其中包括產品價格、貸款利息、無形資產轉讓價格、勞務費用等。據統計國際貿易總額中有60%是通過這種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所形成的,跨國公司在制定內部交易價格時,往往可以便利的應用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減少賦稅從而增加利潤的目的。在中國,其往往表現為“高進低出”,即用高于國際市場的價格進口設備、進口材料,而用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口產品。這樣外企很容易形成賬面上的虧損,而利潤轉移到稅負低的國家、地區,如此一來,跨國公司是一舉兩得:增加利潤,減少匯率風險。因為屬于跨國公司關聯方交易,因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靈活性,不易被察覺。據珠海涉外稅務部門的檢查表明,那些表面顯示虧損的企業大多是購銷“兩頭再外”。多以“高進低出”等方式將利潤轉移出境。轉讓定價行為的存在是造成其普遍虧損或微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耐克公司在國內市場不斷發展,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很快成為僅次于李寧體育公司的體育巨子。據蘇州海關調查,耐克公司營業額很高,成本很低,利潤非常高,實際效益也很好,但是賬面上卻虧損,其中原因就在于大量特許權使用費支出掏空了企業利潤。
一臺彩電才賣50元到100元,這種驚人的低價,說出來誰也不會相信,可是在跨國外資企業關聯方的交易中的的確確發生了。
2.2增大負債。目前外商投資中國的資金中,自有資金比例并不高,即便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內外的銀行舉借大量的資金,這不僅僅是缺少資金,也是一種避稅的辦法。廣州某外企就是通過與其境內的關聯公司借貸資金轉移利潤避稅的。這家公司在境內的關聯企業主要有所屬紙品有限公司、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2002年,該公司關聯企業中部分公司出現連續虧損,失去了向銀行借貸的能力。這家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義向中行廣東省分行尋求巨額貸款,總額高達20億元左右。與正常企業行為相違背的是,該公司又撥出巨資以無息借貸的方式借給其關聯企業使用。根據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廣州某外資企業利用稅前列支利息,以此減少所得稅;此外,提供巨額無息借貸給關聯企業,也回避了正常利息所得稅的稅賦。同時,作為該企業的關聯企業,也為巨額借貸在賬目上表現為負債而規避了大量所得稅。
2.3利用國際避稅港注冊公司。在稅收籌劃日漸興起的今天,國際避稅港也便成為了跨國稅收籌劃的“熱土”。國際避稅港也稱“離岸綠洲”,是指一國或地區確定一定范圍,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或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而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款的地區。它們的共同點都是很小的國家和地區,甚至是很小的島嶼,自然資源稀缺、人口數量較少、經濟基礎薄弱。但由于它具有稅收的優惠,逐漸吸引了大量國外公司來此注冊。這樣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格林納達、塞舌爾群島、巴拿馬、瑙魯、湯加……全球匯集于國際避稅港注冊的70萬多家企業中,至少有80%以上徒有其名,它們在此完成了必要的注冊登記手續,卻在別處從事商業活動,財務運作,把利潤轉移到避稅地,靠避稅地的免稅或低稅收減少稅負。在這里注冊的公司中約有1萬多家與中國有關。在長江三角洲.許多人會對一些外資企業究竟屬于哪個地方投資的感到困惑,它們的投資方往往標明是英屬維爾克京群島等地方,而實際上這些公司許多是由臺商投資控股。
2.4鉆稅法漏洞。利用稅法漏洞進行避稅,是目前外企最有安全感的避稅手段。比如,現在中國對消費稅是按照出廠價進行征收,于是,一些外企紛紛成立自己的銷售公司,然后再用較低的出廠價把產品賣給自己的銷售公司,以達避稅的目的。另外,根據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一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樣,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可以根據資金運行狀況,自行選擇預繳稅款的日期,從而使稅款入庫的時間人為地延長了,遞延了應納稅款。
當然,除此之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工資發放的次數等也是外資避稅的備擇途徑。
3外企避稅的原因
3.1資本的逐利性應是外企避稅的最根本原因。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個人都在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我們知道,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驅動下,使得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3.2我國地方政府的縱容也是造成避稅的重要原因。許多外企在本國都很守法,而卻在中國違法,這只能說明,外企在中國的逃稅成本大大低于國外。改革開放后,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各地都實行了多種多樣的優惠政策。其中x~j’l-資的稅收優惠往往被列為重要內容之一。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引進外資作為政績的考核指標,但這種指標卻往往只注重了數量,忽視了效益。有的人生怕破壞了本地的“軟環境”,一旦處理外戚涉稅案就會聽到各種奇談怪論。以為加大稅務查處力度會產生負面影響。理由是,將會造成外資企業流失,而潛在的客戶也會不敢來中國投資。于是“軟環境”過軟,外商投資企業順水推舟,在稅收問題上,能逃則逃。能避則避,能漏則漏。
[論文摘要]國有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爭奪戰中,稅務籌劃是不可忽視的關鍵點。本文通過對現行稅法相關的規定進行梳理,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在稅務籌劃中可利用的稅收政策及籌劃技巧,從而為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策略提出相應稅種的建議。
稅務籌劃,是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對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情況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投資、財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合法降低稅收成本的經濟行為。而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也是商業銀行整個財務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國有商業銀行的上市,一來可以壯大其資本實力,增強其國際競爭力;二來,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后將面臨著如何采用先進的技術改變傳統經營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務成本等考驗,而構成銀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稅收成本。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要提高與外資銀行競爭的實力,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比較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但二者實際稅負還是存在很大差異。
(一)營業稅
我國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收營業稅。內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轉貸款比例很低;而外資銀行則通常以外匯轉貸業務來規避營業稅,這實際上是采用內部定價規避稅收的手段,使外資銀行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a
(二)企業所得稅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企業的所得稅統一為25%,但國有商業銀行呆壞賬核銷、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標準過嚴,審核程序繁瑣,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實際稅負遠高于名義稅率。而外資銀行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國有商業銀行的職工多為中國公民,外資銀行的高管人員則有相當部分來自外國,且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我國個稅規定在華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可附加減除費用,對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境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外資銀行的職工實際稅負比我國商業銀行職工輕了很多。而員工個人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工資支出的組成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最終負擔者還是企業。由此可見,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比外資銀行要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負。
(四)其他稅種
外資銀行不需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各地為吸引外資在城市房地產稅等征收過程中,也對外資銀行實行了很多減免優惠,這更造成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不均。
總之,國有商業銀行承擔的實際稅負遠重于外資銀行。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只有做好稅務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也為國有銀行實施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行性。如貸款和轉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所應繳納的營業稅不同,貼現利息收入和金融往來利息收入免交營業稅,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即可導致不同的的稅負水平。
三、可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1.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營業稅;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3.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4.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準予抵扣項目
1.銀行(除中國銀行)從事外匯轉貸業務,下級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減去借款利息支出額計算營業額;2.銀行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匯總計算并繳納營業稅;3.金融企業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超過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4.金融企業壞賬、呆賬準備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以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有商業銀行在制定投資決策、發展戰略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統籌謀劃,進一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從而實現節稅目的。
四、國有商業銀行稅務籌劃建議
(一)營業稅的籌劃
1.增加金融企業往來業務比例
商業銀行可拓展票據轉貼現業務和同業拆借業務,在這些同業往來上多投放資金以獲得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同時減輕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國有商業銀行可在保證學生還貸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學貸款的業務,起到減輕稅負的效果。
3.增加外匯轉貸業務
由于轉貸業務的優惠政策,一筆外貸項目委托貸款所納營業稅,就比同額的信用貸款、抵押貸款或按揭貸款少。
(二)所得稅的籌劃
1.對利息收入的籌劃
由于國債利息收入既免征企業所得稅,又免繳營業稅等稅金,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此優惠政策,加大國債投資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為吸引轄區外納稅大戶,會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納稅額達到規定數額可享受獎金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若把幾個分支機構的貸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機構,就所有貸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該機構所在地區稅務機關納稅,則可享受當地政府頒發的數目可觀的獎金,相當于降低了稅負。
2.及時確認利息費用
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費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若按季結息,季末計提利息按各存期檔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乘以結息日各相應存期檔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計入利息支出。如果結息日的掛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則少計了實際利息費用,使賬面利潤虛增,平添了稅收負擔。因此,國有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各戶存款的存入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支出,及時正確地確認成本費用,于稅前列支。
3.固定資產折舊
盡量投資稅法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對未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遲稅款,而后者則加速了固定資金的周轉期。
(三)其他稅種的籌劃
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國有商業銀行還需繳納城建稅等其他稅,如能對這些稅種進行籌劃,也可能減少稅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賬簿上能減少貼花件數,就可少用印花稅票。
(四)其他建議
除了針對稅種的籌劃,國有商業銀行在具體交易時也可在保證業務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進行稅務籌劃。
另外,加強與中介機構的合作,由專業人員進行策劃,也有助于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避免稅務風險,從而帶動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繼而實現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綜合競爭力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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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恒,邱向前: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效應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論文摘要】根據新所得稅法的法律條文和實施細則,針對物流企業的行業特征,從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兩個因素適用稅率和稅前扣除項目人手,比較了新舊所得稅法下物流企業不同的納稅標準,分析了新所得稅法對物流行業的政策引導,為物流企業盡快適應新法、調整納稅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見。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5)企業兼并虧損彌補。新稅法與舊稅法對企業合并彌補虧損有不同的規定,舊稅法規定: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國稅發【2ooo】119號)新企業所得稅法:當年可由合并后企業彌補的被合并方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國家當年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新稅法將加速物流業兼并、重組趨勢。
緬甸政府提出要把緬甸從一個貧窮的農業國轉變為一個生活富足、經濟發達的現代化高科技工業國家。這是個充滿挑戰的目標,緬甸政府也正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而做出各種努力。在法律方面,緬甸政府繼1988年頒布《外國投資法》,采取鼓勵外國投資,實行對外開放的政策后,又相繼頒布了《外國人投資法實施細則》、《國家企業經濟法》、《國營企業法》等條例和法律,宣布實行市場經濟,并逐步對外開放,允許外商投資,農民可自由經營農產品,私人可經營進出口貿易,鼓勵發展私人企業。同時,緬甸政府也著手對稅制進行改革。稅制改革的主要舉措是頒布了三部法律,即《商業稅法》、《仰光城市發展法》和《關稅法》。上述三部法律連同《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和《所得稅法》共5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或補充規定)是與外資公司的稅務直接相關的主要法律,這些法律對外資企業的征稅及其優惠政策做了規定。為促進緬甸的經濟發展,2011年1月頒布《經濟特區法》,同年,緬甸國家和平發展委員會又頒布第2011/17號法律《土瓦經濟特區法》,內容較之前的《經濟特區法》更充實,規定得更詳細、具體。《經濟特區法》和《土瓦經濟特區法》的內容涉及到了若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外匯可以免稅,這有助于外商到緬甸投資。2012年8月,出臺《緬甸外匯管理法》,同年11月2日,出臺了新的《外國投資法》,鼓勵外國人到緬投資。綜上不難看出,緬甸政府正努力改善緬甸的法律投資環境,目前的投資法律制度較之前相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目前,中國的經濟出現強勢地位的趨勢,這對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礎。因為它間接提高了中國企業的可信度,提升了中國企業的國際形象。我國積極鼓勵企業“走出去”,但同時企業要高度重視對外投資的風險防控。2012年11月2日出臺了新的《緬甸外國投資法》,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產生了重要的作用。
一、緬甸新《外國投資法》對我國企業到其投資之利
(一)明確了對外商投資的法律保護緬甸于2012年11月頒布新投資法。該法確立了緬甸吸引外國投資的法律基礎,加強了國家對外國投資的有效保障。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依緬甸法律程序建立的外資企業同其國內企業一樣享有緬甸法人的地位,投資法宣告了外資企業在緬甸市場具有的法律保障。
(二)投資者權益的有力保障第一,投資者稅后利潤的自由支配。為保障投資者權益,緬甸《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商可以自行支配稅后收入,可以通過涉外銀行按匯率匯往國外。
第二,對財產國有化和被征收給予補償。財產國有化和被征收問題,對外國投資者來說至關重要,它關系到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和利益保護問題。緬甸對這一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外匯管制的放寬。2012年8月11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頒布了聯邦議會通過的外匯管理法,《緬甸外匯管理法》共有13章,規定了緬甸國內、國外居住者持有、攜帶、使用、兌換外匯的有關事項,以及投資者、中央銀行使用外匯的相關規則。
(三)投資方式靈活要順利實現到緬甸投資,投資者還應根據項目投資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根據緬甸《外國投資法》的規定,投資者投資根據現有法律組建公司,外國資本與國民資本的比例可根據雙方商定辦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按100%的外資進行投資。因此,外資企業在組建企業時有兩種主要形式,即可設立合資企業,也可以設立獨資企業。此外,在實際運作中,中國企業還可以選擇BOT等方式進行投資。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投資項目靈活選擇投資方式,強調意思自治,《外國投資法》中表現為根據雙方合同進行合作。
合資企業是指由投資雙方共同投入資本,組成一個經濟實體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共同研發、共同生產、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設立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在緬甸獨立投資建業的企業,即投資者獨立出資經營、歸投資者所有和控制、由投資者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四)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實現吸引外資的目的,緬甸《外國投資法》對內外資提供統一的投資優惠政策。根據緬甸《外國投資法》7條規定:本著“開發資源保障內需,擴大出口;增加就業機會;發展人力資源;發展銀行金融業、高級公路、跨國公路、國家電力及能源和現代信息技術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有利于國家整體發展的高等級鐵路、航運及航空事業;增強國民的國際競爭力;打造具國際水準的企業”的宗旨,緬甸政府鼓勵外資向除限制或禁止的項目投資。在規定的領域,政府提供優惠政策主要是:稅收優惠、免除關稅、享受國民待遇和減免貿易稅。
第一,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指稅收主權國家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通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為或經濟成果的稅收負擔,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桿對社會經濟運行進行調控的一種手段。稅收優惠在緬甸《外國投資法》中的具體表現是:制造業及服務業從開始經濟運行第1年起連續5年免所得稅。并視項目情況延長減免期限。項目享受5年減免所得稅后,如果連續2年出現虧損,則從虧損年起連續后3年減免所得稅。這樣一來,減免稅的優惠期(含延長期)最長達到了8年。若項目利潤作為專項資金在1年內用于追加該項目投資的,減免所得稅。緬甸《外商投資法》第18條第7款還規定:“對在經濟落后及交通不便地區的外國投資項目,經政府同意后,委員會可延長第十二章規定的稅收減免期限”。另外,項目設備、建筑物及其他資本的折舊,按規定折舊率計算后從利潤中扣除,在境內從事項目有關的研發費用,從利潤中扣除。
第二,免除關稅,首先,對出口產品減免50%所得稅。其次,項目建設期間必要的進口設備、配件及其他物資減免關稅、國內稅或兩項并減。另外,項目竣工后頭3年進口的生產用原材料減免關稅或國內稅或兩項并減。最后,經委員會同意,對投資期限內擴大投資規模所必須的進口設備、零配件及其他物資減免關稅或國內稅或兩項并減。
第三,享受國民待遇和減免貿易稅,緬甸外商投資法第27條第5款和第11款分別規定:“外國人繳納所得稅稅率享受國民待遇”和“投資企業對出口產品減免貿易稅”。
(五)土地使用期限較長在緬甸,外商投資者對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長可達70年之久。緬甸《外國投資法》規定,委員會根據投資項目和規模批準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委員會可視情延長連續2個1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其中,若為發展經濟,經政府同意后委員會可批準在取得與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的初期協議后進行投資。經聯邦政府同意,委員會可對政府部門及組織所屬土地的地租標準進行調整。
二、新《緬甸外國投資法》對我國企業到其投資之弊
緬甸政府對外資的進入、經營以及退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體現在投資范圍、投資委員會權限過大以及雇工要求等方面。
(一)限制投資范圍緬甸《外國投資法》規定,影響民族傳統及習俗、影響民眾健康、影響破壞自然環境及生態鏈、輸入有害有毒廢棄物、國際公約限制的、生產或使用有害化學品、輸入國外不成熟或未經授權使用的技術、藥品及用具的項目以及投資法細則規定的僅國民從事的農業及種植業、僅國民從事的制造業及服務業、僅國民從事的畜牧業、僅國民從事的海洋捕魚的項目為限制或禁止的項目。如此一來,對外商投資者的要求無形中提高了,要到緬甸投資,就必須有較強的實力才行。
(二)投資委員會權限過大緬甸《外國投資法》規定,為貫徹本法,聯邦政府應適時組建緬甸投資委員會。選派1位聯邦級別的官員任主席,并選派相關部委、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的專家及合適人員擔任成員。出發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外商投資者的利益,該法中明確規定了委員會職權,如:委員會直接決定了外商投資者是可以在本國投資,因為投資許可證由委員會來出具,沒有投資許可,投資者將無法正常、合法地進行投資。在辦理許可過程中,發現投資人的倡議書或合同資料不全或違規,有權進行處理直至暫停項目審批。另外,投資人的投資項目是否合法合規?投資項目是否需要減免稅收?投資人是否依法充分享有投資權益?也是由委員會決定的。除此之外,投資者在某些重大決策之前還必須得經過投資委員會的同意;投資者要想擴大項目規模或追加項目投資,也要經投資委員會同意才行,若工作人員故意刁難,對投資者是很不利的。最為嚴重的是,緬甸《外國投資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委員會的監督機制,該法中只是提到:委員會每6個月1次通過政府向聯邦議會報告項目運行情況,委員會3個月1次向政府報告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委員會適時向政府會議提供工作報告。委員會受誰監督、對誰負責該法中都未作出規定,如此一來,外商投資者的利益是很難得到保障的。
(三)雇工要求過于苛刻《緬甸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人對國民熟練工人及職員的使用,從項目開始之年起,第1年內國民職員占比至少25%,第2年內至少50%,第3年內至少75%,且對上述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不需要熟練技術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民員工。按規定,3年后,整個企業只有25%的職員是企業可以自由選派的,雖說緬甸勞動力酬勞相對我國比較低,但是會面臨著當地工人職業技能偏低,造成無法使用高新技術或工作效率低下,無法勝任工作等一系列的問題。而且,由于地理、文化環境、生活習慣等不同,也會造成交流的困難,最終影響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