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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履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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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履職報告

          檢察官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既應堅持檢察改革的總體指導思想,又應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在此基礎上,應從優化職權配置、健全辦案組織、制定選任標準、加強履職保障以及強化權力監督等五方面著手構建一套有特色的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

          關鍵詞 :檢察改革;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F7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檢察官制度又稱為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度,具體來講:是指在檢察長的授權和領導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要負責人并和其他檢察人員共同組成辦案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職權的辦案責任模式,以及相關選拔任命、考核獎勵、監督制約和配合保障等機制的總稱。它是新時期新條件下檢察機關進一步改進辦案方式、繼續探索內部辦案組織改革的最新嘗試,同時也是深化檢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檢察干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以及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膽探索‘1]。客觀而言,目前,全國一些主任檢察官制度試點的地方檢察機關關于主任檢察官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參照和借鑒了以前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所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其主要著眼于刑事檢察部門履行起訴、審查逮捕等職能的需要,很少關注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實際需求以及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此外,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在檢察機關偵查部門開展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的意見》,并且北京、廣東、上海等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也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顯,有的甚至在實踐中已經屏蔽不用;加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部門因所辦案件的種類、模式、階段和性質等具有很強的特殊性,職務犯罪偵查主任檢察官(以下簡稱“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應區別于檢察機關其他部門,為此,本文著重從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出發,就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鑒。

          一、構建的前提:堅持檢察改革總體指導思想

          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是一次規模較大、觸動較深、影響較廣的檢察改革,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是檢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探索直接關系到整個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成敗。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堅持檢察改革的總體指導思想精髓,進一步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提升職務犯罪偵查現代化水平。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須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我國檢察官法第2條明確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而在檢察實踐尤其是基層檢察實踐中,一線檢察干警是辦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審者不定”、“定者不審”,檢察干警需要將辦案情況層層匯報,然后再按照主管領導意志來辦理案件,這樣的弊端越來越影響到檢察權依法公正獨立地運行,正如有專家所言,檢察官作為鮮活的個體從刑事訴訟法條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給人一種莊重、威嚴但難以實定化的人民檢察院。而主任檢察官制度實質上確立了檢察官在日常執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檢察官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檢察權,開展辦案工作,獨立作出決定或者提出相關建議,并對自己所承辦案件承擔相應責任,能夠較為充分地體現了檢察辦案的親歷性,實現所謂的“審定合一”。因此,主任檢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發揮主任檢察官的個人主觀能動性和自身業務專長,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主任檢察官的業務權威,切實增強了一線檢察干警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具有明顯的“上命下從”式的行政屬性,在偵破工作中采用“層層討論研究一逐級請示匯報一領導審核把關一集體決策負責”的行政機關工作程序;此外,職務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復雜性等特性,從而導致許多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線偵查人員將自己僅僅定位為被動的、消極的、機械的“執行者”,而非主動的、積極的、靈活的“實踐者”,基本上是“事事匯報、層層匯報、時時匯報”,于是,在現有的體制和機制下,職務犯罪偵查的決策權基本上由領導來決定,其他偵查人員基本上無須考慮和專業要求,學識、能力、技術、經驗等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只要惟命是從,“熬年頭”就可以晉升,很難有效地提升他們的辦案積極性和獨立辦案能力。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也應當注重突出一線檢察干警的辦案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其辦案的主觀能動性,促使他們更加積極、高效、負責任地參與案件辦理,并且促使整個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隊伍建設進一步朝著“精英化”方向發展。

          (二)須優化檢察權的內部配置

          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關鍵舉措,并強調要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而主任檢察官制度較好地體現了本次司法體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進一步優化檢察權內部配置的重要舉措。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權”,就是要實現“放權檢察官”(也有的稱之為“還權檢察官”),賦予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一定的獨立辦案權。這就意味著檢察權力內部應進行必要地適當地調整、分化以及重組,從而達到一種“優化”的目標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檢察權依法公正獨立高效運行。

          一般來講,職務犯罪偵查權大致可以分為初查啟動權、偵查啟動權、一般偵查權(專門調查權)、采取強制措施權、技術偵查權和補充偵查權等六項子權力。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注重就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子權力行使主體問題進行慎重考量和科學配置:一方面,應適當地將一些在偵查階段不具有終局決定性的權力配置給主任檢察官,以減少相應的審批層級、審批流程和審批次數,從而切實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效能;另一方面,對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實體審批權力,主任檢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議權,比如,主任檢察官應當對案件初查終結后是否立案以及偵查終結后是否移送起訴享有充分的建議權,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主任檢察官的意見。總之,在現有法律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分解和配置職務犯罪偵查權,切實賦予主任檢察官一些必要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政化帶來的弊端,促進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高效運行。

          (三)須實現權責利的有機統一

          主任檢察官制度賦予了一線檢察干警相對獨立的辦案權,但是也應該認識到權力和責任是一對“孿生兄弟”。在賦予主任檢察官權力的同時,必須建立起一套“責任清晰、權力明確、監督到位、運轉高效”為目標的責任體系,依法依規加強對主任檢察官權力的監督制約,確保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依法公正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此同時,主任檢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務多、工作要求高、擔負責任重,有必要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優厚的工作條件和履職保障,真正做到“以價值體現價值、以價值回報價值”,讓主任檢察官感受到應有的職業地位和職業尊嚴。

          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著眼:第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強調的是集體行使偵查權,而非個人行使偵查權,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團作戰”的方式來查辦案件,而在這一模式極有可能導致責任不清,“吃大鍋飯”的狀況,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必須建立更為嚴格的執法過錯追究機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終身制,在偵查執法過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環環相扣、協調一致的責任體系;第二,偵查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占有基礎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訴訟的歷史已經反復證明,錯誤的審判之惡果從來都是結在錯誤的偵查之病枝上的”;此外,偵查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矛盾最為尖銳的階段。因而,相比檢察機關內設其他部門,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必須通過建立健全內外監督機制,更加注重如何監督好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的權力運行狀況,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放權”而可能引起的偵查風險或者偵查事故。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活動是偵查力量與反偵查力量之間的一組活力對抗,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線偵查人員往往面臨著包括人身安全在內的各種職業危險,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應更加重視主任檢察官及其辦案組的相關履職保障問題,尤其是建立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特點的特殊職務保障機制,比如出差辦案經費保障機制、身份保密機制、安全保護機制等。

          二、構建的關鍵: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規律

          拋開職務犯罪偵查權定位問題,客觀來看,職務犯罪偵查權和普通刑事偵查權在權力運行規律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在構建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時候,應遵循職務犯罪偵查權所具有的特殊運行規律,方能實現改革初衷,達到改革良效。

          (一)須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效率

          偵查權作為一種國家法定的追訴權,具有積極性和主動性,只要偵查主體對自行發現或者報案、舉報、控告的犯罪嫌疑線索經過判斷認為有偵查的必要,就應開始偵查追訴活動,行使偵查權。對于職務犯罪偵查權來講,同樣如此,其對時效性、統一性和協調性的要求極高,稍有不慎就會“打草驚蛇”,破案時機轉瞬即逝。此外,根據偵查學關于“信息遞減原理”,一線偵查人員辦案所獲的犯罪信息最為全面,隨著偵查管理層級的遞增,犯罪信息會被偵查人員、部門負責人不斷地加工整理而無法呈現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觀性不斷被侵蝕和削弱,而最終呈現在偵查決策者面前的僅僅是被加工過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從而影響到偵查決策者及時科學作出偵查決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引發偵查風險甚至導致偵查失敗。在此,筆者僅以我國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刑偵部門)的體制改革為比較借鑒視角,1997年6月,全國刑事偵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統一實行了所謂的“隊建制”。而隊建制的最突出特點是強調了刑偵部門的“行動性”,促使刑警隊伍從“機關化”到“實戰化”,有效地打破條塊分割,減少中間環節,增強實戰功能,從而對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應、靈活反應、協調反應和主動反應。從根本上提升偵查效率。反觀,我國多數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案組織形式主要為一名檢察員(或者助理檢察員)配備一名書記員(或者助理檢察員)的“檢書配合形式”、“檢檢配合形式”,這樣的辦案組織形式根本無法滿足在職務犯罪初查和偵查工作任務需求,嚴重影響到職務犯罪偵查效率提升;雖然在突破案件的時候,由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來為具體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來調配力量部門其他偵查人員予以配合,而其他偵查人員往往由于前期對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這種配合顯得比較被動、機械、遲緩,無法真正形成高效的偵查合力,造成職務犯罪偵查效率不高。

          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應當著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鑒我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改革的上述做法。筆者認為,職偵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應當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其辦案組設置以6-8人為宜,對于6人辦案組而言,其中一名檢察員為主任檢察官,負責辦案組的整體辦案活動,兩名助理檢察員和三名書記員作為輔助人員,配合主任檢察官開展辦案工作;對于8人辦案組而言,一名檢察員為主任檢察官,負責辦案組的整體辦案活動,三名助理檢察員和四名書記員作為輔助人員,配合主任檢察官開展辦案工作。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組內人員的具體分工,依法開展外圍調查取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法律文書制作工作等具體辦案工作。當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增加辦案力量的時候,主任檢察官可以通過啟動聯系會議機制,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請求其他辦案組的支持。在主任檢察官辦案過程中,部門負責人應當尊重主任檢察官的辦案工作以及所做與案件有關的決定,做好協調和溝通工作。

          (二)須滿足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需求

          偵查技術就是有關偵查活動的技術,抑或運用于偵查活動過程之中的技術,是偵查活動與科學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一是關于現代化技術設備的內容;二是針對現代化設備的科學技術的內容;第三,關于現代化設備、技術在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中的具體應用內容。隨著社會的進步,偵查技術作為偵查破案提供服務的特定技術手段和方法越來越得到重視,“偵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來越成為衡量偵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標志……在偵查中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是推進‘由供到證偵查模式’向‘由證到供偵查模式’轉變的迫切需要”。但比較遺憾的是,與承擔普通刑事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相比,我國檢察機關對于職務犯罪偵查技術的研究相對滯后、投入相對欠缺、發展相對緩慢,尤其是面對著越來越趨于隱蔽化、智能化、集團化、國際化的職務犯罪,傳統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亟需構建積極、主動、開放的現代化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而這就需要偵查技術為其提供有效支撐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了《“十二五”時期科技強檢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而“科技強偵”戰略正是“科技強檢”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綱要》指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加快查辦職務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技術項目建設②。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提出了“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以下簡稱“兩化”建設),以此作為提升職務犯罪偵查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和舉措。因此,在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充分重視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過程中的技術需求,尤其是在辦案組設計過程中,應注意區別于刑事檢察部門、訴訟監督部門等辦案組的組織形式:一方面,實現“組內技術保障”,即注意將一些具有偵查學、心理學或者計算機學等特長的檢察干警分別配置到每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爭取在辦案組組內實現智力資源、技術資源、體能資源等的優化配置組合;另一方面,實現“整體技術保障”,即應重視偵查技術力量的專業化配置,通過成立專門負責偵查技術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開展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情報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詢、常用偵查裝備使用等在內的職務犯罪偵查技術工作,為職務犯罪偵查辦案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和支持,進一步推動職務犯罪偵查朝著專業化、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須注重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需求

          客觀來講,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辦專案行動上的效果更加明顯。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建設主要包括橫向上的一體化和縱向上的一體化。橫向上的一體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級檢察機關內部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分散局面,著力建構統一的職務犯罪偵查內部機構,統一和集中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縱向上的一體化就是要打破職務犯罪偵查在運行過程中的地區阻礙,進一步實現各地檢察機關在獨立辦案基礎上的協同偵查辦案。

          為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中,不僅要建立和完善“職偵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機制”,而且應當盡快確立“職偵主任檢察官協同辦案機制”,進一步形成“協作有力、運轉順暢、統分結合”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格局。具體來講:第一,在本院范圍內,科學調整職務犯罪偵查內設部門,有效整合職務犯罪偵查力量,統一設立科學合理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織形式,促成有效的職務犯罪橫向一體化建設;第二,加強各級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協調配合,重點是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的領導,主要通過引領偵查、組織偵查、指揮偵查、協調偵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級檢察院職偵主任檢察官依法、獨立、規范辦案的基礎上,有效實現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領導、指導和引導。

          (四)須保障職務犯罪偵查的獨立相對

          相較于其他檢察權運行而言,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的獨立性往往面臨著更易被侵蝕的危險。這是由于職務犯罪一般具有保護層厚、關系網密、干擾阻力大等顯著特點,從而導致一方面,職務犯罪偵查的獨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檢察機關外部的不正當干預,比如,有些地方出現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被濫用為個別領導者和地方政府謀取小團體利益和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獨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來自檢察機關內部的不正當干預,比如,有些上級檢察機關以“指導”、“領導”、“監督”等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預下級檢察院的辦案,再比如,有些本級檢察機關其他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干警對于職務犯罪偵查人員辦案的不正當干預。

          獨立性是保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得以有效發揮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職務犯罪偵查機構沒有必要的獨立性去抗衡國家公職人員犯罪,那么偵查此類犯罪的效果必會大打折扣。獨立性是有效偵查的先決條件,也是有效偵查的基本保障。”筆者承認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強烈的行政屬性,但是絕不意味著否定職務偵查權應兼具判斷性、獨立性、親歷性、目的性等司法屬性,尤其在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由檢察機關來行使,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也必須遵守“檢察官客觀義務”,保持相對獨立,做到客觀公正。因此,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當倍加呵護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在本級檢察院內部,要賦予主任檢察官充足的執行權和一定限度的決策權,滿足主任檢察官履職的需要,尤其是要重點處理好主任檢察官和內設部門負責人的關系,防止內設部門負責人在行使檢察行政管理權時,隨意干涉主任檢察官的正常辦案活動;此外,在處理上下級檢察院之間關系時,為了確保下級檢察院相對獨立地行使偵查權,應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關系和權限,確保各自在法定范圍依法履行職權;二是改進上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領導方式,既要采取“剛性領導”,實現職務犯罪偵查命令的“上命下達”,又要采取“柔性領導”,充分尊重下級檢察院,采取協商、勸告和認可的方式予以領導;三是賦予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以消極抗命權,下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對于上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違法指令,有權提請上級檢察院以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移交其他檢察院辦理,但是在上級檢察院作出決定之前,下級檢察院不得中斷偵查工作。

          三、樣本素描:北京試點院的實踐分析

          北京市A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A院)、北京市B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B院)、北京市C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C院)被確定為作為2014年全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三家試點改革單位。就各自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而言,由于三家單位職偵部門在人員數量、結構層次以及辦案數量等存在較大的差異,于是,改革試點實踐呈現出一定差異性(如表1)。在此,筆者僅以A院反貪部門主任檢察官制度的設計與實踐為主要研究樣本,對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構建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內容: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內部配置

          相較其他檢察權而言,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非常強烈的“上命下從”的行政屬性。那么,在遵從職權特性和規律的前提下,如何優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內部配置,通過適度“放權”,進而調動職偵部門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和提高偵查效率呢?對此,雖然北京市改革試點檢察院都認為在職偵部門應當實行“主任檢察官負責制”,但改革態度又都比較慎重。以A院為代表,其賦予主任檢察官的職權為:一是部分的偵查決策權,即主任檢察官有權直接對偵查活動的一些事項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報請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審批;二是具體的偵查指揮權,即主任檢察官有權組織、協調、管理本組成員開展具體的偵查活動;第三,充足的偵查意見權,即主任檢察官對于一些重大事項和在偵查環節具有終結性的事項,享有充足的意見表達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獨立的擬處理意見,供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審批;第四,其他經檢察長授權的事項。

          關于部門負責人的權限劃定方面,三家試點院都規定了部門負責人可以兼任主任檢察官,此外,部門負責人有權分配案件、組織對主任檢察官進行業績考核、協調本部門與本院其他部門的業務關系、督促檢查本部門主任檢察官的履職情況。但是,A院對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項以及在偵查階段具有終結性事項仍然實行“三級審批制”:(1)立案、不立案報告;(2)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3)公開進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觸初查對象的決定;(4)對外偵查協作事項;(5)偵查終結報告及移送審查起訴、不起訴的意見或者撤銷案件意見。而B院和C院則完全取消了部門負責人的“審批權”,主任檢察官對于上述事項擬出意見后,直接報主管檢察長(局長)決定或者批準。

          通過上述可以發現,北京三家試點單位都基本承認職偵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一定的檢察行政管理權限,但是都又規定部門負責人本身就是主任檢察官,這樣很容易導致“檢察行政管理權”和“職務犯罪偵查權”仍然處于一種“交織狀態”,檢察行政管理權的天然擴張性很可能不斷壓縮職務犯罪偵查權行使的空間。此外,A院希望通過保留部門負責人關于業務上的部分審核權限,達到對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和保障案件質量的“雙重目的”,但是這也將導致可能出現以下問題:第一,部門負責人極有憑借上述權力任意干涉主任檢察官的辦案權,本來“放權”給職偵部門主任檢察官的較為有限的權力更無法得到保障;第二,這樣的權力劃分也將導致辦案職責的模糊,因為部門負責人既非親臨一線辦案,又不能最終處理決定,部門負責人這道“審核”程序既顯得尷尬,又顯得多余;第三,這樣的權力劃分極有可能導致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演變成為一個個微型的“內設機構”,其實到最后還是還原成“三級審批制”,甚至“四級審批制”。

          (二)組織架構:結合實際具體確定辦案組織形式

          以A院反貪局為例,該局于2012年開始探索在兩個偵查處分別設置三個辦案組,并指定一名檢察員為組長,以組為單位進行辦案,并為各組設定考核任務,當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時候,則由局長或者處長指揮臨時組成辦案組進行辦案。2012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 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約6.5天;2013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 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約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數比2011年立案數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辦案天數比2011年平均辦案天數少了10.3天。這種探索可以被看作為“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雛形,也為“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建設”做了前期鋪墊和預熱活動。為了保障改革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貫性,A院反貪局并未取消內設二級機構設置,仍然保留了一個辦公室兩個偵查處,在這三個處室下面,再行設置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辦公室內設置兩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分別為偵查技術組和后勤保障組,而兩個偵查處分別設置三個辦案組,為每組配備約6-8名檢察干警,主要負責辦案工作(如圖l所示)。目前,這樣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織方式基本形成了一個更加緊密、分工負責、協作順暢的“微循環”,較好地滿足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的需求。

          但是,在對從事偵查信息技術、案件線索日常管理以及內部法制審查、偵查協作等檢察人員如何定位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意見,存在“廣義說”和“狹義說”。其中北京A院和C院認為,案件線索管理、偵查協作以及偵查技術工作等都是辦案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當設置專業類型的主任檢察官;而B院認為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從事一線辦案的才能為其配備主任檢察官,而案件線索管理、偵查協作以及偵查技術工作等具有較為明顯的辦案輔質,不應當設置主任檢察官,其在實踐中設置“局長助理一職”,并配備局長助理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試點初期對于職偵主任檢察官的定位、性質以及工作任務等存在不同的認識,而這種認識將直接影響到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的“特色之處”,需要予以慎重考慮。

          (三)配套機制:保障主任檢察官制度的順利運行

          1.初步構建選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檢察官制度的基礎,北京市改革試點院均成立了“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又稱“主任檢察官任免考核委員會”),具體負責對主任檢察官選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檢察官選任需要經過以下程序:“個人申報”——“部門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考察”——“民主測評”——“黨組研究決定”——“對外公示”等,選任程序最大限度地體現出“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力求選賢任能,實現主任檢察官的“精英化”。不過,北京三家試點院對于所有崗位的主任檢察官統一了選任條件,并未將不同檢察職能部門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條件加以區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職偵主任檢察官選任條件的特殊性。如果沒有建立一套符合職偵部門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體系,很難保證所選任的主任檢察官能夠與職偵部門崗位相匹配,進而影響到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職務保障機制

          為保障職偵主任檢察官職業穩定性和權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為代表,在職務保障機制方面規定的最為全面仔細: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隨意免去或者調離主任檢察官崗位;第二,主任檢察官在晉職晉級中享有優先權,比如規定本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正處級檢察員原則上從特別優秀的主任檢察官中進行選任;第三,落實主任檢察官崗位津貼制度,按照主任檢察官工作性質以及年終考核情況評定崗位津貼;第四,主任檢察官作為全院高層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層次培訓、進修、調研等優先權。客觀而言,在現有的體制之下,北京三家試點單位已經提供比較充足的主任檢察官職務保障。單就職偵主任檢察官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職保障規定仍有一些欠缺之處:一是職偵主任檢察官的崗位津貼和其他部門主任檢察官的崗位津貼一樣;二是缺乏對職偵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三是尚未關注到職偵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相應的經費保障問題,比如偵查裝備更新換代所需要的經費問題等。總之,職務犯罪偵查運行過程中的高度風險性決定了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應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強監督制約機制

          在北京三家試點院中,A院和B院專門就對于主任檢察官監督制約機制做了專門規定,其中A院在監督主體和程序上,明確規定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辦案組成員從各自權限和工作角度出發對主任檢察官都具有監督權(如圖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從表面上看,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任免委員會、案件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部門負責人甚至辦案組成員都對主任檢察官行使職權具有監督權,但正是這種“多元化”的監督主體很可能造成監督力量的分散,監督責任的模糊以及監督程序的混亂,最終極有可能導致監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偵查階段往往被認為是最容易引發辦案風險的階段,而上述所述監督機制中均未關注對職偵部門一些特有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問題。

          四、構建的設想:建立協同發展的五項制度

          主任檢察官制度是檢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檢察改革又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改革必須在司法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和要求下開展。這就要求我們在思考如何完善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時,應當站在更高、更廣、更深的角度來進行思考,構建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踐的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

          (一)在科學劃分偵查權權限基礎上實現優化配置

          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構建成功與否的核心就在于職務犯罪偵查權能否實現科學劃分并優化配置。第一,對于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而言,其應享有偵查決策權和整體的偵查指揮權,其在辦案過程中所作出的有關指令,主任檢察官應當予以執行。第二,對于負責偵查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享有偵查執行權、具體偵查活動的偵查指揮權、緊急偵查決策權以及充足的偵查建議權;對于負責信息技術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享有偵查情報信息管理權、偵查裝備管理權;對于負責綜合保障的主任檢察官而言,其應當享有案件線索日常管理權。第三,對于內設部門負責人職權而言,筆者認為,可以適當借鑒我國臺灣地區主任檢察官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國臺灣地區的主任檢察官乃監督者,需要負責檢察事務監督、行政管理及法學研究等多層面的工作,尤以對檢察事務的監督職責最為重要。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所涉的檢察文書,在由檢察首長核定之前,必須先經主任檢察官審閱,而這種審閱為實質性審查,需要通過閱卷文書審查是否存在應調查之事實尚未調查、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法律見解有無違誤等,但是主任檢察官對于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并無指令權,主任檢察官在審查中如果發現問題,不能做出相應處理,而應報檢察首長做出裁決。為此,可以借鑒上述我國臺灣地區主任檢察官的做法,將部門負責人的職權限定為:第一是行政管理權,即部門負責人應對除辦案業務以外的部門日常性工作進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關調查等;第二是有限的偵查監督權,即部門負責人應通過辦案系統或者調閱案件,對主任檢察官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但是這種監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檢察官獨立辦案為前提,發現問題后,應事先與主任檢察官進行溝通,如果意見不一致,應直接向檢察長(主管檢察長、局長)進行匯報。第三,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成員而言,其應享有偵查執行權以及充足的偵查建議權。總之,應通過科學劃分各自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權限,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權優化配置的目標。

          (二)在加強橫向一體化建設基礎上健全辦案組織

          檢察機關的反貪、瀆偵部門分置模式在司法實踐運行已經出現的一些較為明顯的缺陷和弊端。為此,有學者建議,根據貪污賄賂類型犯罪與瀆職侵權類型犯罪在偵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況,可考慮按照統一、精簡、高效以及協同的運行原則,改革并重新設置機關的偵查機構,將反貪部門與反瀆部門進行機構合并,統一設立職務犯罪偵查局,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優化配置。同時,可考慮將現在的舉報中心調整到職務犯罪偵查局,并將檢察技術部門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調整到職務犯罪偵查局。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整合職務犯罪偵查力量和資源,統一規范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加強職務犯罪偵查橫向一體化建設。在此基礎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職偵主任檢察官制度在構建過程中,應當實現反貪部門、瀆檢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三部門偵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內設機構,并且可以考慮按照所辦案件的種類、性質、難易程度等來科學劃分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并且應增設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主任檢察官,真正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橫向一體化建設,實現對于職務犯罪的“打防結合”。

          必須建立起“該統則統、該分則分、統分結合”的辦案組織結構體系。筆者建議,可以根據案件線索的難易程度,在線索評估過程中,劃分為A、B、C、D四個基本等級,按照這四個基本等級確定辦案所需要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組數和人數,從而進一步科學合理配置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人力資源,提升辦案效益。(如圖3)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各院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靈活和具體地確定辦案組。

          (三)在堅持選任標準統一性基礎上滿足特殊需求

          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應當具有若干共性條件,以實現主任檢察官選任制度的統一性、規范性和科學性。在此基礎上,還應當關注各個業務崗位上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選任的主任檢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崗位的業務需求,又突出主任檢察官這一群體“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國語境下,職偵主任檢察官應當具備堅定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操守以及較好的群眾基礎之外,對職偵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標準應注重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崗位的特色需求來予以精心設計,將主任檢察官關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業務能力”作為選任的核心標準之一,以區別于其他部門主任檢察官的選任條件,不斷促進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主任檢察官隊伍建設朝著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具體而言:第一,職務犯罪偵查能力,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備較強的職務犯罪偵查基本主觀能動條件,其包括較強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應變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職務犯罪偵查經歷,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筆者通過對全市30余名一線職務犯罪偵查人員進行訪談,統計得出其獨立承辦案件前在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工作年限為五年以上,據此,筆者認為,職偵主任檢察官連續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年限應不低于五年;第三,職務犯罪偵查綜合素能,即主任檢察官應當具有履職的必備條件,包括良好的身體素質、過硬的心理素質,以及廣博的社會知識等;第四,主任檢察官選任標準體系設計可以考慮和現有的職務犯罪偵查人才庫建設相銜接,即進入高檢院一級偵查人才庫、省級院二級偵查人才庫以及市級三級偵查人才庫的檢察干警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選任主任檢察官的資格。

          (四)在推進檢察權去地方化基礎上加強履職保障

          2009年開始,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推進了檢察經費和保障體制建設,比如以落實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為重點,進一步提高了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務保障水平;推進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提升檢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輪檢察改革中,主任檢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長遠的生命力,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履職保障能否充分實現。目前來說,檢察權去地方化成為一個主流觀點,其認為“比較現實與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將人權、財權收至省級統一管理”,應當來講“這種改革方案著眼于人權和財權對于保證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的決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導致檢察權地方化的兩大病因,具有加強的針對性。”因此,在推行此項改革中應當將如何加強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作為重要考慮內容,具體來講:一是要改革檢察官職務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務員法相協調,符合檢察官職務等級要求的檢察官薪金獨立序列制度,從頂層制度設計解決基層檢察官辦案量大、責任重、待遇低等突出問題,真正落實“從優待檢”,尤其是對于主任檢察官的薪酬應當與其他檢察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以及檢察行政管理人員適當拉開。二是賦予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必要的權力,其主要包括賦予其在職務犯罪偵查緊急狀況下的臨時決策權或者處斷權,以及對于上級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具有一定范圍內的消極抗命權,以進一步保障主任檢察官履職的相對獨立。三是建立職偵主任檢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機制,即主任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遭到打擊報復并且面臨生命人身安全時,依據主任檢察官的申請,為其調動工作崗位,異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給予適當履職經費補貼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特點的偵查經費保障制度,不僅應將辦案出差、偵查協作、追逃追贓等納入到相應的預算中來,而且應將偵查裝備更新換代的經費也納入進來,為職偵主任檢察官履職提供充足的經費物質保障。總之,在推進“省級以下人才物統管”改革試點過程中,應注重通過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規律特征的主任檢察官履職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職偵主任檢察官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養成“敢于負責、勇于負責、善于負責”的執法作風、工作態度以及職業素養,進一步提升職務犯罪偵查辦案能力和水平。

          檢察官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一、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的現狀

          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樣”上。一是檢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縣人大全會對檢察長的選舉和罷免,縣人大常委會根據基層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對基層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二是縣人大全會,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三是縣人大常委會最多每年一次,聽取和審議基層檢察院專項工作匯報。除此以外縣級人大與基層檢察院的聯系,就只剩下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每年數次的例會了。

          二、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現狀的不足

          目前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僅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樣”的淺層,導致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工作監督職能發揮不充分,與基層檢察院聯系不多,對基層檢察院的困難和需求了解不深,對基層檢察院工作宣傳支持力度不夠。這樣既不利于縣人大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的對基層檢察院進行監督、促進基層檢察院公正廉潔執法的作用,又不能發揮人大權力機關權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幫助基層檢察院克服困難,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加強縣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監督支持的建議

          筆者認為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的監督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監督機制,在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檢察院的個案監督、檢察院的民行支持、檢察院的職能宣傳等方面大有可為。

          (一)、加強對檢察官的任后監督。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檢察長提請任命的檢察官應該進行任后的跟蹤監督。建議縣級人大常委會例會每年組織對1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或者檢察員進行述職評議。對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檢察官也應當要求其每年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對那些社會反映比較大的檢察官,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統、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群眾代表組成的評議組進行評議。通過述職評議,促進檢察官發揚成績、認清差距、忠實履職、秉公執法,對評議結果較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連續兩次評議較差的,應當建議檢察長提請免職。

          (二)加強對檢察院的個案監督。對基層檢察院辦理的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意見較大、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以及進行了國家賠償的錯捕錯訴案件,縣級人大常委會應該進行個案監督。由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邀請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部分人大代表、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基層檢察院特約檢察員、政法系統代表、案件當事人等組成評議組,聽取檢察院的個案匯報,進行認真評議,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幫助辦案人員提升辦案水平。

          (三)加強對檢察院的民行支持。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訴訟監督的職責,目前檢察院對審判工作的監督還缺乏剛性,失之于軟,審判機關愛理不理。特別是與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開展還舉步維艱。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體制機制大變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議縣級人大對基層檢察院的民行檢察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通過縣級人大開會協調,以會議紀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證基層檢察院對審判法律文書的知情權、調卷權和審判委員會參與權,從而為基層檢察院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創造基本條件。

          檢察官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計劃,今年3月以來,全省人大上下聯動,深化對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召開視頻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常委會各位副主任分別帶隊到各市進行專項檢查,推動了司法監督的深入開展。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真擬定工作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公檢法司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情況介紹,征求人大代表、律師和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的反映,實地察看執法辦案場所,及時將調研情況以口頭和書面形式逐個向公檢法司機關作了反饋。各市、縣(市、區)人大根據統一部署,扎實開展了各具特點的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全省公檢法司機關周密部署,落實措施,自查自糾,務實推進,積極配合人大監督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執業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設,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積極穩妥推行員額制改革,切實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穩定隊伍,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關心關愛隊伍,提高待遇,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切實增強隊伍凝聚力,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進一步加大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的正面宣傳,讓公眾了解、理解、支持公檢法司機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司(執)法環境。

          檢察官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基層檢察機關處在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的第一線、打擊各種犯罪的第一線、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和為民服務的第一線。以民為重,順從民意,遵從民愿,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目的,更是基層檢察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范圍內,更好地服務保障民生,取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支持、擁護、愛戴,必須著力做到“四個有利于民”。

          一、扎根理念,踐行于民

          理念是行動的思想基礎。社會主義法的最高理想是全體人民意志的實現,其精神實質、價值目標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是執法為民,這是依法治國方略深入推進的根本條件,更是檢察工作的有力支撐。

          民生意識。基層檢察干警每天都要與人民群眾打交道,要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基本要求,始終關注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為群眾之所需。

          人權意識。人權保障是一個國家文明和發展的重要體現,也是一個民主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當公民的人權受到侵害之時,作為被賦予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是最后一道“救濟線”。

          規范意識。近年來,通過開展各種教育和專項整改活動,干警執法行為不斷規范,執法形象總體好轉,但“重實體、輕程序,不作為、亂作為,簡單粗暴、效率不高”等問題仍然存在。要破除工作棚架,著力解決上級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逐級弱化的現象,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法律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嚴格紀律不放松。

          二、恪守職責,服務于民

          基層檢察院是檢察機關的主體。恪守職責,服務于民,就是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升三種能力,實現承載秩序、權利、公平等重要救濟權利的使命,為人民群眾創造穩定和諧、民主自由、公平正義、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環境。

          保障社會穩定和諧的能力。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首要前提。要以人為本,必須有效發揮懲治犯罪、維護穩定、創建和諧的職能作用,堅持嚴打方針,及時高效地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性質犯罪,以突出的打擊成效,遏制嚴重刑事犯罪勢頭和犯罪分子囂張氣焰,增強群眾的安全感。

          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民主政治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要認真處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創造凈化廉潔的政務環境。著力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堅持辦大案,勇于辦要案,善于辦鐵案,精于辦名案,不斷增強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使之真正代表民意。

          維護司法公正的能力。公正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司法活動中負有特殊使命的檢察機關,肩負法律監督的神圣使命,是司法權力運行制衡機制的重要環節,維護法律公正實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執法公正,取信于民

          要以堅持“三個統一”作為保證質量的有力舉措,糾正執法偏差,杜絕執法不公、執法不文明、執法不嚴格、執法不規范,在全社會培育對實施公權的檢察機關的信任,使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自覺尋求司法保護,通過法律伸張正義。

          內外監督相統一。內部監督要進一步規范受理、立案、偵查、批捕、等辦案環節的業務流程,以網絡為平臺建立健全全套檢察工作質效評查體系,實行程序流程控制和實體定期督察,尤其加強對重點業務環節的跟蹤監控,形成案前教育、案中監督、案后檢查三個環節環環相扣的檢察監督體制。外部監督要不斷完善監控機制,不斷暢通監督渠道,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立和實行司法公開原則。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統一。檢察官履職必須正確適用實體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嚴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違法者受到必要追究,犯罪者受到應有懲罰。同時,司法過程具有非常嚴密的程序和嚴格的規范性,它最大程度限制了主觀隨意性,只有嚴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實體公正。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保障法律監督活動依法及時有效地實施,使其依照法律規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實施,產生法律既定效力。從制度上保障現行的法律制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趨勢,從執法上將法律執行與客觀實際相結合,關注社會民眾對法律實施的反響,把法律制度的規范效用和社會實際結合起來,力求把法律制度對社會發展的規范功能發揮到最佳狀態。

          四、體察民情,心系于民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提出吁請的一方,所以更應通過疏通以下三種渠道密切自身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在法制的軌道上暢通民意,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其利益訴訟,尊重和保障人權,提供有效司法救濟。

          加強改進檢察工作,疏通以檢察機關控申部門為龍頭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渠道。要努力拓展有效工作方式,帶案下訪,深入發案單位了解群眾意愿、傾聽群眾心聲,做到“五個及時”:及時登記分流、及時落實辦案部門與人員、及時開展調查工作、及時上報調查結果、及時向上訪人員反饋調查情況;積極探索新舉措,進一步深化首辦責任制,簽訂來訪責任書,建立“雙向承諾”工作機制。

          檢察官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基層檢察服務站 實踐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1崇陽縣鄉鎮檢察服務站工作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視檢察服務站建設工作。院黨組把籌建檢察服務站工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精心部署,強力督辦。檢察長多次專題向市院檢察長、縣四大家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院黨組先后4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檢察服務站和巡回服務組建設工作。黨組成員分別到全縣12個鄉鎮和兩個社區實地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關于開展鄉鎮、社區檢察服務站(巡回服務組)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職責、工作機制、實施步驟和工作要求。在人員配備上,結合實際,要求每名黨組成員分別負責1至2個鄉鎮或社區檢察服務站;入額檢察官兼任服務站站長,每個檢察服務站配備2名工作人員,1名為具有檢察工作經驗的老干警,1名為年青干警。新老結合,既讓年青人有機會深入基層接地氣,又能得到老干警的“傳、幫、帶”,確保服務群眾落到實處。工作專班按照黨組會意圖,制定了《實施方案》和鄉鎮、社區檢察服務站工作職責、工作制度、工作紀律、接待處理來訪工作細則。根據籌建工作要求,較好地完成了各服務站的陣地建設等相關工作。

          (2)積極向縣委和鄉鎮借力。縣委書記多次聽取該院籌建檢察服務站工作匯報,提要求,開綠燈。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更是親歷親為,縣委政法委成立了崇陽縣“檢察服務站”籌建工作領導小組,政法委書記親自擔任組長,親自出馬到各鄉鎮和社區代表縣委提要求、抓配合、促落實,解決實際困難,形成工作合力。市院批復我院實施方案后,縣委全文轉發了我院的實施方案。各鄉鎮和社區領導對該院檢察服務站的選址、掛牌、陣地建設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全力滿足該院檢察服務站的各項建設需要。

          (3)注重求實效和求滿意。該院精心籌備,按照群眾滿意、領導滿意、自己滿意的“三滿意”目標,扎實做好各檢察服務站的陣地建設、硬件保障、制度健全、資料完善等各項準備工作。該院各檢察服務站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服務站工作職責、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工作細則,認真開展工作,進一步密切聯系群眾,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立足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方式,推進檢察工作重心下移,檢力下沉,不斷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群眾工作創新發展。

          2鄉鎮檢察服務站面臨的突出問題

          從崇陽縣檢察院鄉鎮檢察服務站工作實踐來看,主要反映出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1)社會影響力不夠。由于鄉鎮檢察服務站設立時間不長,推廣宣傳的力度還不夠,在基層群眾中的影響力尚未凸顯出來,一些基層群眾對鄉鎮檢察服務站工作職責、方式、時間和作用不甚了解,主動到檢察服務站尋求法律咨詢、申訴、舉報和幫扶的不多。

          (2)群眾工作能力較弱。部分干警長期坐辦公室,缺乏實踐經驗,負責鄉鎮檢察服務站工作后,不能很快適應群眾工作出現的新情況,特別是新錄進的年輕干警,社會閱歷淺,工作經驗少,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不強,切不準群眾的思想脈搏,抓不住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做群眾工作無所適從。

          (3)基層期望值很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基層社會管理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房屋拆遷、土地征用、非正常死亡、鄰里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基層干部群眾對檢察服務站更好地發揮維護穩定、化解矛盾、保障權益、促進公平正義的期望和要求很高。

          3深入推進基層檢察服務站建設的幾點建議

          (1)注重重要性。基層檢察服務站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開展鄉鎮檢察服務站工作是貫徹落實上級部署要求,牢固樹立政法機關既是執法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政法干警既是執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的理念,把提升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作為第一要務,利用基層檢察服務站這個平臺,努力把檢察服務站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2)注重經常性。基層檢察服務站要防止虎頭蛇尾,力求抓經常、經常抓,切實做到貼近群眾、貼近鄉村、貼近一線,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形成“定期到崗履職、定期走訪排查、定期開展活動、定期總結匯報”的經常性工作機制。

          (3)注重規范性。基層檢察服務站要把履行職責作為工作的立足點和切入點,緊緊圍繞鄉鎮檢察服務站職責開展工作,嚴守工作紀律,堅決杜絕脫離職能、超越職權搞服務等行為,甚至借口服務基層、服務群眾違法違規插手基層管理、企業生產經營和民事經濟糾紛。

          (4)注重創新性。要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問題為重點,抓好駐點接待、走訪座談、發送資料、發放聯系卡、舉辦講座、當面報告、視頻接訪等多種形式的相互結合,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做到及時發現新情況、及時嘗試新方法、及時破解新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