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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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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論文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第1篇

          1.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戰略規劃雖然我國有不少企業逐漸建立起相當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但是在我國現階段,重視知識產權并取得顯著效果的企業為數不多,基本上都是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大型企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相當還比較薄弱,企業家關注的重點是有形資產,對專利等無形資產的關注較少,沒有從戰略上對此進行規劃,因而沒有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在現今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類企業就容易被淘汰出局!

          2.缺乏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做好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的支持,但是,據研究顯示,我國大多數企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企業內部沒有建立專業機構,面臨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聘請律師解決問題;企業中商標檔案與其他檔案合并管理,沒有對商標檔案制度和對商標的申請、保管、續展等進行專門的規定。種種的情況表明,我國絕大部分企業缺乏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嚴密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

          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在我國,科研與生產分離,生產的基地是企業,而科研則主要由大學、研究所承擔,這就導致企業的研發能力較為薄弱,而大多數科研成果堆積在高校,不能把科研成果實現產業化、商品化。另外,我國很少有企業會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在缺乏專業管理人才的情況下,許多專利申請后無人管理,使企業的無形資產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4.缺乏有利的外部環境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很大,但是由于我國法律保護機制和市場運作機制的不夠完善,導致我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有利的外部環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知識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行政機關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市場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層出不窮;中介市場的不完善。這些情況都表明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缺乏一個穩定有利的外部環境。

          二、建議及對策

          解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政府和企業同時努力,力求為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和內部環境。

          1.政府加大力度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幫助,為了給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了解各國知識產權法律方面的進展,將國外的情況與我國國內的實際情況聯系起來,不斷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法律;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嚴厲打擊市場中的侵權行為;引導、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建設,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中介機構。

          2.企業應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作為知識產權發展的重要主體,對國家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和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企業又在義不容辭的責任。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1)增強知識產權的管理意識,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戰略研究,同時將知識產權管理融入企業業務與技術創新工作中。在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把知識產權管理與技術開發、無形資產的運作聯系起來,以此來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創造更大的利潤。(2)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申請、保護,同時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的策略研究。(3)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的學習。一方面,加強對員工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使各階層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另外,主動學習和引進國外企業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經驗,不斷促進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

          3.企業與學校加強合作,形成互補與互動為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企業可以與高校合作,企業為高校的研究提供足夠的資金,高校則為企業提供自己的科研成果,這樣一來,就可以打破科研與生產分離的局面,在增加企業科研成果的同時也為高校學生提供了一個提前進入社會的機會。

          三、結束語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法典化可行性無形財產權

          一、引言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緊張的進行當中,關于法典化的討論一時間也頗為盛行,相關成果不斷涌現,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

          該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經過幾百年的積淀,加上WIPO等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研究的推動和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熟,這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準備。現實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頒行于世,開創了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先河,成為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也隨后誕生。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第一次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集中在一部國際條約中進行規范,相當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單行法已始成規模,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將這些法律規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體系化、邏輯性的知識產權法,應屬可能,而且益處多多。[2]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將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問題進行討論。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來看,大陸法系國家都以民法典的頒布作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因為“判例法以經驗主義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別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則相反,比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統一的格式、規范化的語言文字,并能夠聯結起來組成一個協調的規則體系,這個體系在整體上有邏輯上的一貫性和條文之間的關聯性,它覆蓋著社會所有領域,因而能為解決一切社會問題提供標準和方法。”[3]這種觀念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適用,知識產權法典化有諸多好處,可以解決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出現的諸多弊病,對于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層級,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依據,從而保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極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但是這種“規章調整”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規章的制訂常受到部門和地區利益的主導,很難像法典的制訂那樣,在制訂時要照顧到全社會的利益。很多規章在制訂中注重的是行政機構的管理權,而權利人利益的考慮則常常被忽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國家商標局1994年頒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在原產地標志的保護標準、保護內容、管理機構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協調統一,令權利人無所適從,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而如果構建知識產權法典,盡可能將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于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消除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科學化,從而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我國在傳統上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為法律的淵源。法官并無制訂法律的權力,而只能適用法律,以處理各項糾紛。如果缺乏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必將會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從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另外由于我們在立法方面歷來主張宜粗不宜細,所以,許多規定都非常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由于法律規則過于抽象和原則,加之非常簡略,給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質問題,但是立法過于原則、簡略,不能不說是個重要原因。而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不僅有助于法律規則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有助于減少、克服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的問題。

          3、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國知識產權法由不同的行政機關負責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權法由國家版權局起草,專利法由中國專利局起草,商標法由國家商標局起草。這種條塊分割的立法結構,顯然不能顧及整個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和邏輯性,表現為知識產權法內容分散、零亂,存在大量的空白遺漏、重疊交叉,甚至相互沖突。如果建立知識產權法典的話,經過仔細的梳理和規劃,部門利益被盡可能的忽略,公眾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慮,上述凌亂不堪的狀況將為之改觀,。

          4、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廣大民眾了解法律的規則,增強權利意識。

          在現實中,我國知識產權法上至法律,下至規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規、規章。而許多規章往往是紅頭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規章甚至屬內部文件,但卻趟而皇之的調整著知識產權生活。另外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的司法解釋也很多。司法解釋對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釋是一些內部文件,僅在法院內部上傳下達,一般民眾很難了解。因此不具有行為規則的作用,只能對裁判作出指導。而某些司法解釋也與行政規章相沖突,這時也很難確定以何者效力為優的問題。這種狀況造成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這些規章也難以為人們所遵守。但知識產權法典確定的各種規則,都要經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并通過普法宣傳,為廣大民眾所了解,這會使相關制度深入人心,為人民依法維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5、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貫徹知識產權的私法理念

          雖然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同時顧及公共利益,適當的公法規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識產權畢竟首先是私權,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在現實中許多知識產權的客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號、證明商標、域名等,在我國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等公法的調整,這與知識產權是私權的性質不相協調。由于行政法主要著眼于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對知識產權中更為重要的私法問題卻明顯欠缺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權利人權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隨著行政權力的介入日漸增多,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內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識產權的本性。因此,知識產權法典化有利于貫徹私權理念,幫助知識產權體系恢復其本性,實現系統的和諧性,從而保障權利人的利益。[4]

          三、知識產權法法典化之不可行性

          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有上述諸多意義,“看上去很美”,但是事實上這種設計目前來看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它離法典化的要求還相去甚遠。

          法典是人類法律理性思維長期積淀的結果,它是個漫長而艱苦的過程,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兩部偉大的里程碑式立法,人們將法典理解為“體現理性的法典“,是”在某種理論指導下,按照一定概念體系進行的全面編撰,是具有確定型、系統性及內在邏輯性的和諧統一體。“[5]因此,從規范技術上說,典型的法典應當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性和形式理性無矛盾的原則性。從目前來看,知識產權法律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

          1、1、從保護對象的穩定性來看

          民法典的穩定性及系統性首先來自其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傳統民法典的財產權基本上是物權(債權只是物權的流轉關系而已)。物權的財產對象基本上是客觀存在的物質,或稱“有體物”。而這些財產對象的特征是非常統一的,它們都是有體的,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同時又具有各自的特性,具有自然排他性,能夠公示對抗第三人。這種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直接決定了民法典可以以相同的原則和相應的規則對其進行規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如此的紛繁復雜,以致于其既有的原則和制度經常被突如其來的對象沖擊得陣腳大亂。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識產權領域。除了傳統的商標、專利和版權外,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生物技術、知識經濟、計算機、互聯網、域名、商業外觀、商品特有名稱、商業方法、集成電路、數據庫等方興未艾;此外,最近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學等語詞又在知識產權法學中呈現。這使知識產權理論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比如數據庫、軟件的價值在于其功能性卻被著作權法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商業秘密的保密性與知識產權一般須公開的特征相背離,民間文學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卻沒有具體權利主體等等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的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缺乏必要的對象基礎,成為空中樓閣。

          2、從內在邏輯統一性來看

          傳統的民法典具有嚴格的邏輯統一性,其根源在于其保護的財產對象與財產權主體的無邏輯矛盾的占有事實。如前所述,傳統民法典的保護對象具有相同的客體特征和外在形式;同時傳統民法上的“人”,也是個性化的“特定人”。這樣,傳統民法的邏輯前提符合形式邏輯的規則:個性化的人,對特定物的占有能夠產生無邏輯矛盾的確權;對商品生產中產生的競爭與利益沖突,傳統民法能夠給出一個非常符合“形式正義”的答案。與此不同,知識經濟的對象是知識產品,它具有主觀性。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本上是基于對“創造性信息”的外部載體特征和內在價值屬性的區分而設立的。基于此,創造者對于創造性信息的“特定性占有”就具有邏輯矛盾了,即個人對創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實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6]因此,以傳統民法對形式理性的要求來看,知識產權內在規則就很難保持邏輯上的一致性了。而缺乏內在邏輯統一性的體系很難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與法典化的要求相去甚遠。

          3、從話語體系的嚴整性來看

          基于其內在的內在邏輯統一性,傳統民法設定了一系列精確的、科學的、行之有效的話語體系。物權被設定為絕對的對世權與對人權。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物權的追溯力原則等等,成為維護這個體系的有效原則,相應的具體制度也設計地精巧而實用。而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所使用的語言缺乏理性的定義和限制。這些語言或者是行政機關習慣用語、技術專家的專業用語或一般規約性質的習慣用語或法律隱語。至今尚沒有嚴格法律概念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到底是什么進行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作品",什么是"技術",什么是"方法"等,其內涵和外延不斷演變,至今都沒有確定的定義。再比如,商標法保護的內容事實上已經拓展為在營業活動中,用以標識產品來源、表彰自己身份、證明產品質量以及表明其它營業情況的識別性標記,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地理標志等等多項內容。但仍被簡稱為涵義相對狹窄的"商標",從而混淆視聽(有學者將其統稱為營業標記,不無道理)。還有,商業秘密也不是嚴格法律術語,而是對商業領域價值信息的法律俗語。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的語言都缺乏嚴格的定義,其科學性也就很難保證了,更別提進行法典化了。

          4、從財產保護原則的明晰性來看

          法典在某種意義上說是規則的原則化、原則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學的保護原則是法典化的先決條件。當我們對一個爭議的財產對象及其法律屬性缺乏認識的時候,我們就無法設立對該對象的統一保護原則。缺乏原則的體系難免出現內部矛盾,而一個內部不和諧的體系有何以談得上法典化呢?

          民法基本原則植根于傳統商品經濟運行模式,從來都有調整個別規則有效性、維護法律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正義的功能。但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其保護原則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我們知道隨著其自身體系的發展,知識產權調整的范圍發展到了整個人類智力生活領域的創造成果。而這些創造成果的性質并不盡一致。從總體上看,人類的智力成果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生產而進行的知識活動,可以被確認為私有財產權;一類是為了人類知識總量的增加而進行的知識活動,比如科學發現,不能被確認為私權。這兩類活動的直接目標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為了確定個人對智力成果的獨享權利,而后者則主要是為了人類共享知識成果,這是相互矛盾的價值理念。[7]由于這些內在原因,知識產權至今沒有找到明晰而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看到在知識產權的不同領域里,原則分立,甚至互相掣肘的也不在少數。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原則,在專利領域甚至出現了陽光底下的一切事物皆可專利的可怕趨勢。

          5、從權利的性質來看

          傳統民法典主要調整私權,在整個民法之中,行政權力直接干預的現象比較罕見,公法色彩并不濃厚,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因之天然具有自洽性。而知識產權卻是公化私權,這直接導致了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的二重性。知識產權法在傳統上也被認為是私法之一部,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比如發明、作品,不僅關系其權利人利益,而且還攸關社會公共利益,有的發明的誕生甚至影響到整個人類文明的歷史進程;而調整有形財產的物權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關系權利人的利益,雖也肩負相當的社會功能,但其作用遠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對社會公益的影響。因此,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如何尋求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為知識產權法誕生以來的重要使命。與此相適應,公權力廣泛介入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因此知識產權法中的行政法律規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門都廣泛、細密、復雜得多。[8]這種公私兼有的特性若繼續存在著,只會造成法典保護方式的矛盾與斷裂。但倘若刪除這些與私法規范唇齒相依的公法規范,知識產權又失去了其本性,其存在的意義又大為減少。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法典化也不可行。

          從上述幾個角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整個知識產權體系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缺乏統一的財產保護原則,也沒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當然就無法形成一個和諧統一的總則編。而沒有總則指導下的分則只會凌亂不堪,進而整個知識產權也就無法形成一個嚴密而自洽的話語體系,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這一努力也只能是水中花、鏡中月了。

          關于法典化問題,薩維尼曾經有過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一個完美的法典,必須使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則而構成的有機體系,而該法律原則必是歷經一段時間之后的產物。對于法律原則的全盤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當時的法律人,并未具備掌握真正法律原則的能力。因而薩維尼擔憂,法典化在當時將因對法律原則的誤解,而對社會造成傷害,不利于社會。于是他建議當時的法律人,從事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研究,而將法典化留待往后再說。[9]這種看法真的是非常有見地。如果不顧實情,倉促上馬,超前立法,很容易欲速而不達,造成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尷尬,使法典的權威大打折扣。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國在1992年頒行《知識產權法典》后六年間,為適應知識產權領域的各種新變化,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補知識產權法典,涉及條目有112條,占總條目的1/4,這在其他法律部門是十分罕見的。事實上《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充其量只能稱為法規匯編,它只是將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簡單的羅列在一個載體上而已,離真正意義上的法典相去甚遠。而由于立法超前,修改頻繁,使該法典動作起來收效甚微,與其立法者建立一部與《法國民法典》平起平坐的法典的初衷相去甚遠。

          四、未來之路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目前來看不具現實性。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就此確定上述的知識產權法典化的諸多好處將只是人類的“南柯一夢”呢?筆者認為卻也未必。綜觀人類歷史,就是從混沌走向澄明的一個過程,成熟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幾千年來人類法學理性思維及實踐的結晶,知識產權的法典化也有一個醞釀、誕生及至后來瓜熟蒂落的過程。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盡量的梳理、完善知識產權的相關理論和制度,使其在調整社會生活時起到積極而有效的作用。等到我們的理論和實踐準備足夠充分時,再談制定知識產權法典就水到渠成了。

          盡管黑格爾曾經說過:“密涅瓦的貓頭鷹只有在黃昏到來以后才起飛”(意即人類的思維具有局限性,往往只能在事后做些后發式的總結性思考),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借鑒以往經驗作些前瞻性的工作。由于迄今為止,學界對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及其總則研究較少,筆者將僅僅提出些許可能性,以求拋磚引玉之功效。

          隨著社會尤其是科技領域的日新月異,許多新事物諸如計算機軟件權、域名、遺傳資源等等不斷出現,而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禁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諸多權利,無一例外全都被納入了知識產權這個筐子,有些學者認為,其客體已不限于知識領域,而是擴大到商業活動的經驗、信譽等領域,因此,知識產權已很難涵蓋所有上述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難負其重,處境尷尬。基于此,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及特征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一直存在爭論的問題。許多學者提出了頗有見地的看法。

          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會因應信息時代的要求,向信息產權法的演變。[10]然而信息產權的內涵似乎比知識產權還小,而將技術、作品等稱為信息似乎也欠妥當。

          也有論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路徑應是結合民事權利理論,以知識產權的客體為切入點。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知識"這種"形"的排他的支配權,它是一種民事權利。所謂無形性、地域性與時間性都不是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惟一的特征是其客體的無形性。對于"知識產權"一詞,由于其偏重于"知識"類的智力成果,在諸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所以建議從保護客體的無形性入手,采用"無形財產權"這一術語,并建立一個范圍大于知識產權、調整對象以無形財產為主的無形財產權法律體系。具體如下: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特許專營權、特許交易資格、商譽權等。[11]

          也有論者認為無形財產應指"權利"而言,但這種權利的范圍不應僅限于知識產權。既然從權利角度而言,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均是無形的權利利益,并不因具體客體的不同而導致權利性質上的任何差別所以把"無形財產"局限于知識產權并不妥當。在當代法國民法,無形財產不僅包括羅馬法上的"無形物"所指具體權利,還包括權利人就營業資產、顧客、知識產品以及現代商業信息等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學術界針對有價證券、股票的流通無法用傳統理論予以解釋,往往也將票據權利和股權等稱為無形財產。所以無形財產不僅是一種財產形式,而且是相對有形物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體系,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屬于無形財產范疇。繼而,這種觀點認為無形財產是從更高層次上對于包括物權和債權在內的財產權利的一種抽象,它充分揭示了權利人財產利益的實質,從而為當代財產權利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因此,可以認為,無形財產的立法問題是整個財產權立法體系的構建問題,物權法和債權法只是其中的重要的兩個組成部分,它們與無形財產的立法是渾然一體、不可分割的。具體而言,物權法和債權法分別調整特定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其他的無形財產則由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票據法、信托法等分別予以調整,上述各種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而逐步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形財產立法體系。[12]

          還有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權利形態,將其定義為無形財產實際上將不具有財產性質的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以及精神權利排除在知識產權之外了。[13]這種觀點也不無見地。

          筆者認為無形財產是否應該或者是否能夠擴得如此之大是有待商榷的,但無疑由現有的知識產權發展為無形財產應該是一個方向。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的消解不是知識產權的終結,而恰恰相反,它正如鳳凰涅磐一樣,在無形財產體系中獲得永生,它至少可以作為無形財產體系中重要一部而存在著。融入無形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應該擁有邏輯自洽性,為其法典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是公化私權,具有不同于傳統物權的性質。因此傳統民法典的構建技術就無法照搬使用,我們需要新的產權形式。就象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一樣,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以“許可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并由此建構出完全不同的保護體系。

          同樣的,由于其公化私權的特性,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原則與傳統的民法保護原則就會有很大的不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識產權的原則應該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社會利益優先原則以及保障社會知識產品供給原則等公法類原則。同時,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也應將權利來源正當合法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自愿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私法原則納入其中。考慮到知識產權法促進知識創新、知識傳播的基本出發點,知識產權法還應遵循現代市場秩序原則,比如信息公開原則、市場至上原則、限制壟斷特權原則等等。如何將這么多性質并非一致的原則整合起來,并確定它們之間的效力層級關系是一項艱苦而且必須的工作,這可能要導致對憲法基本原則的修改與整合。[14]

          最后立法者、執法者應盡量使用內涵和外延相統一的規范化用語,追求知識產權話語體系的嚴整性。決不能不假思索,將民間通俗的用語拿來就用,以至于將錯就錯,覆水難收,嚴重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本身的自洽性。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于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但目前看來尚缺乏現實可行性。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典化絕對不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員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

          現實中,知識產權法學在我國還是新興的學科,許多基礎的問題尚爭論之中。而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現,又給學者提出許多新的論題。再加上許多學者的研究多跟隨國外的進展,所以關于知識產權的總論及法哲學研究還屬欠缺。但關于總論及法哲學的研究卻非常之重要,希望學界能在這方面予以加強,這對于知識產權體系的嚴密性、系統化必將益處多多。

          [2][4][8]參見袁真富:《試論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2002年9月1日檢索。

          [3]嚴存生:《法制現代化與合理性化》,載薛君度主編:《法制現代化與中國經濟發展》,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陳金昭:《法典的意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6][7][14]參見徐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思考》,載《知識產權研究-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第十屆年會論文集》,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9]參見[臺]陳聰富:《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爭議-兼論合會契約的法典化》law-/detail.asp?id=657,2002年9月1日檢索。

          [10]參見中山信弘:《多媒體與著作權》,張玉瑞譯,載《電子知識產權》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11]胡開忠:《論無形財產權的體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歸屬》,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第3篇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Innovation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NationaldelaRecher—che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Office0fTechnology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知識產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和費以及對專利申請人和單位的獎勵費用和用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辦公費用等。充裕的知識產權管理資金能夠激發科研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熱情和積極性,保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第4篇

          地產商漠視知識產權

          與劉文斌律師有著同樣感受的還有很多人。例如,柳沈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是知識產權方面非常著名的機構,但該所的李律師告訴本刊記者:“房地產知識產權對我們來說也是非常陌生的,可以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有律師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一直以來房地產開發商對知識產權的漠視。劉文斌律師說,全國的房地產商眾多,僅北京就有3千多家,但注冊擁有全國知名品牌的房地產開發商卻少之又少。

          來自權威部門的一組數據也證實了這一點:據上海工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截止到2002年11月,上海的有效注冊商標總量已達6.36萬件,其中房地產商標僅85件,而在198件通過認定的“上海著名商標”中沒有一件是房地產商標。由北京工商局提供的資料則表明,在北京通過認定的173件“馳名商標”中,也沒有一件房地產商標。

          與這組數據相映襯的是:房地產的“克隆”現象幾乎達到了瘋狂和泛濫的地步。北京是盛產房地產概念的地方,每一次概念炒作的成功都會使得這一概念在全國遍地開花。而被稱為房地產項目臉面的案名就成了這場“災難”中受害最深的一個。

          比較著名的案例是,2003年繼現代城之后北京先后出現了案名為“后現代城”、“西現代城”的項目。而這兩個項目案名的“克隆”直接導致了現代城的締造者、中國著名地產商潘石屹的尷尬。據悉,潘石屹曾表示要直接采用訴訟手段進行“維權”。但潘石屹的最終放棄也說明了房地產開發商缺乏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另有消息,去年年底張寶全花200萬購買的“蘋果”案名,如今北京的“蘋果”尚未成熟,石家莊倒先有“蘋果”已經飄香了。而且石家莊的這個“蘋果”樓盤,不僅案名相似,就連張寶全的精典智囊團研究出的“青蘋果”、“紅蘋果”、“轉基因蘋果”等蘋果系列的社區創意也原樣照搬。

          事實上,還有更多諸如“某某華庭”、“水榭花都”、“納帕溪谷”、“太陽城”、“東方銀座”的案名更是散落在祖國的大江南北。

          種種跡象表明,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已經習慣了這種“你原創,我拷貝”的經營理念,而他們之間的相安無事似乎更是達到了默契的境界。有律師告訴記者,可以毫不客氣地說,開發商對知識產權的漠視已經到了一個非警醒不可的地步了。

          “第一案”驚醒地產商

          深圳美地訴上海龍蒼的“香榭里”一案成了警醒開發商的重大事件。據悉,此案訴訟標的高達1440萬元!美地置業有關人士稱,在成都、北京、杭州等地都有與“香榭里”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房地產項目,據不完全統計已近50個,而美地置業將對這些侵權行為逐一進行“維權”行動。

          業內人士稱,此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史以來無形資產保護及商標保護糾紛案涉案標的金額最大的商標糾紛案件,同時也是中國房地產領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案”。盡管此案一拖再拖還沒作出最終判決,但這一事件卻給那些缺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地產商們敲響了警鐘。

          與此同時,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北京的地產大腕潘石屹、張寶全等都紛紛開始著手項目的商標注冊及保護工作。據悉北京“美然。香榭里”的開發商已經準備放棄這個案名,其新開盤的二期將另取案名。各地凡與“香榭里”案名相似或雷同的項目開發商們都在思量著如何準備應訴或另取新名。

          而法律界對此案的議論更是不少。北京信杰律師事務所王仕平律師認為,“香榭里”之案,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房地產業發展的角度看,都具有開創性的意義。他說,此案的出現有利于提高開發商對商標、外觀設計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顯然現在對品牌實施必要的保護措施,乃是房地產企業的當務之急。

          也有律師認為,房地產業做為一個特殊的商品行業,具有投資規模大、影響力持久等特點。因此,房地產商標侵權相對于其他商品商標侵權,其無形資產的破壞力會更大,影響也會更深遠。

          此案的原告方律師華律師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案子尚未最終判決,不便接受采訪。但他還是提醒開發商們應該從這一案件上得到一些啟示。

          房地產知識產權瓶頸

          盡管房地產商們已經開始注重自己的品牌保護,但有不少專家紛紛表示:目前我國房地產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當中還存在許多瓶頸。

          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素娟告訴本刊記者,目前房地產市場上普遍存在著營銷策劃方案、廣告設計、園林規劃、墻面外觀、戶型設計等被“克隆”的現象。一旦發生訴訟,在這類案件的具體審判中,法官裁量的是這種“克隆”行為有沒有直接使用被抄襲的實質性內容,如果實質性內容相同則構成侵權。但同時王教授表示,實質性內容的界定雖然有一些法律的規定,而更多是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一個共同特點。因此,對實質性內容認定的不同,判決的結果往往也不一樣。當諸如“西現代城”剽竊“現代城”文案設計這類行為若發生訴訟,在審理時就會存在很大變數。

          北京富力地產的總經理謝強認為,盡管目前在房地產業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很多,但如真要追究,受害者開發商根本耗不起這個精力。有的即使判了也只能拿回幾萬元錢,得不償失。因此,謝強建議,房地產作為一個綜合性的行業,其中所涉及到的各行各業的知識產權太多了,當務之急是政府制訂出一個專門的標準,這樣才能加強開發商的維權和尊重無形資產的意識。

          另外,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主任劉文斌告訴本刊記者:“目前一般國外公司商標保護都會采用商標貯備的方法,當企業的名稱、圖形等LOGO一經設計出來,就立即將其注冊。而我國的商標保護還略有不足。”

          “香榭里”案

          從1997年開始,深圳市美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區農園路,獨家投資開發了“香榭里花園”,總投資約15億元人民幣。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兩家設計公司(美國RTKL國際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亞BELT-COLLLINS國際怡景設計有限公司)為該項目進行了總體規劃設計和園林景觀設計。

          1999年,“香榭里花園”的設計參加了由美國太平洋沿岸建筑聯合會、西部建筑展示會及美國知名建筑雜志舉辦的、被譽為建筑界奧斯卡的第36屆“金塊獎”的評比,并獲得25英畝建筑面積以內評選范圍的“最佳規劃獎”,成為首個獲得此獎的中國住宅小區。

          2003年,已經建設完的“香榭里花園”再次獲得第40屆“金塊獎”的“卓越成就大獎”。由此,“香榭里花園”成為深圳乃至全國的知名地產品牌。

          “金塊獎”的獲得,使深圳美地置業初步意識到“香榭里花園”的含金量,于1999年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香榭里”的商標申請,申請“香榭里”品牌在第36類(不動產類)的中英文(中文“香榭里”,英文“ChampsElysees”)商標注冊,2001年注冊完畢。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第5篇

          知識產權的價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當人們集中地談論一項專利、一個商標、一件作品的版權的價值,乃至企業的名稱和商譽的價值的時候,似乎更關注它們的現時價值或價格,而往往忽略了該價值或價格是如何得出來的,也就是忽略了“評估”這一價值得以產生的關鍵步驟。可以這樣說,不經過評估,缺少這一關鍵步驟,所謂某項知識產權的價值不啻一個彌天大謊。

          評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識產權評估呢?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澄清幾個問題。

          1.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無形資產評估

          在國內一些有關資產評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評估者的實際評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關于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都不適當地把無形資產簡單地或實用主義地與知識產權劃了等號。實際上,知識產權只是無形資產當中的一部分。如果聯系到一個生產企業或科研單位,該企業或單位的無形資產除了它的知識產權即專利、商標、版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資產以外,還應包括其商譽、廣告形象、許可證合同、銷售網絡、員工素質、客戶名單等資產。而后面的這一部分無形資產是不應被忽略的。由此看來,無形資產評估絕不能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對某個企業或單位進行知識產權評估所得出的價值,絕不是該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全部。

          2.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技術評估

          目前國內對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術評估、技術價值等問題。雖然對于“技術”一詞,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所謂技術,是指制造一種產品的系統知識,所采用的一種工藝,或所提供的一項服務,不論這種知識是否反映在一項發明、一項外觀設計、一項實用新型或一種植物新品種,或反映在技術情報或技能中,或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開辦或維修一個工廠或為管理一個工商企業或其活動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方面。

          據此定義,有人將技術評估的范圍劃定在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兩個方面。但也有人將這個范圍看成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以外,還應包括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如果后面這個范圍成立,那么看上去技術評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了,這顯然是錯誤的。應當說,知識產權包含有技術內容,但不等于技術全部。技術貿易當中所涉及的商標問題,主要關系著購買技術的一方,因為他要考慮產品的銷售。在購買技術的同時,出于產品銷售的考慮,還要購買商標。這樣看,購買技術的出價與購買商標的出價是分別進行的。如果為了技術培訓、產品宣傳等目的,購買技術一方可能同時也要購買介紹所購技術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等)。這時,版權的價值也只能是另外考慮的,不能同技術的價值混在一起。當然可能也有這樣的情況,即在購買某項技術時,除該技術以外,與該技術產品銷售有關的商標及版權等統統包括在一攬子協議里面。購買該協議中的“技術”的價格,肯定要高得多,因為它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價格,還包括了商標使用權、版權使用權等價格在內。

          在技術貿易中,賣方在轉讓某項技術的同時,可能還要轉讓使該技術能夠實際付諸操作的機器設備等,這些機器設備構成了該技術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對于從事知識產權評估,特別是從事技術評估的人員來說,狡猾的賣方可能是通過技術貿易轉讓其“產品”,即那些附著于技術,或者說使技術能夠實際運用的機器設備。賣技術是假,賣產品是實。這在技術評估中倒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你所評估的可能不是技術,而是產品。所評出的價值與其說是技術價值,不如說是產品(即普通商品)的價值。

          3.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其范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即《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其中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有關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有關科學發現的權利,有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有關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中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亦稱“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中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無論是廣義的劃分還是狹義的劃分,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這卻是各國(包括我國)都予以承認的。

          我們這里突出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為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并沒有排斥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的意思。應當說,任何具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都可以進行評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都來自人的智力勞動,它們最初可能都僅僅是一項“創意”,存在于人的大腦中。一般來說,一項“創意”可能完全沒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

          在一般人看來,知識產權是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聯系的。當一個人的“創意”或發明表現為一項取得國家認可的專利,或表現為一個精美的經過注冊的商標,或表現為一部文學藝術作品時,這個專利、商標或作品(版權)就具有了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可以進行有效的評估了。但是也有人認為,以發明為例,一項沒有達到革新階段的發明,無論其技術價值和專利有效性如何,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都沒有什么價值,似乎也沒有評估的必要。這里,他所講的“革新”,不僅是成功地付諸實施,而且作為推向市場的產品或方法,已認真考慮過要投入市場的發明,而且至少達到生產樣機階段。這樣的發明已經過了市場銷售前的幾個階段,已進行了相當的投資和勞力支出。[i]這種說法只說對了問題的一部分,即在考慮評估的意義時,特別是在考慮評估某項發明專利的價值,以決定轉讓、入股等問題時,這種說法是有意義的。但是,在考慮企業在研究與開發上的努力,考慮企業的聲譽時,一味強調“革新”的價值,這種說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為對某企業一項發明專利價值的評估(即使未達到“革新”階段),對于公眾了解該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聲譽,仍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如果給知識產權評估下個定義的話,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評估,就是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種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有大有小,受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評估時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對于不同的買賣者來說,這些因素均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評估產生一定的影響。固然,決定某項知識產權價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舉的以外,應該還包括該項知識產權的“質量”如何(如某項專利技術的“革新”程度,某個商標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獨創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該項知識產權對市場的“壟斷”性的強弱,可能也是一個關鍵因素。例如,我們假設某企業研制出一種能夠迅速增進人體健康的運動器械專利產品,而該專利產品尚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且極難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購買此項專利的獨占(壟斷)許可,則該專利必定具有極高的價值。這一點或許是知識產權評估區別于其他無形資產評估的一個特點。有的企業就是根據這一特點,在購買了某項知識產權之后,未必是想將該知識產權付諸應用,而是要排斥他人應用,從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選擇的知識產權能夠“貨暢其流”,獨占市場。當然,這種經營策略是絕對離不開事先對所想購買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

          二、理論依據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一種專有權利。這種專有權利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它可以在市場上(如所謂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版權貿易市場等)進行交換,滿足人們的需要。由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勞動,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機制產品(它當然多少也帶有某些智力勞動的因素)那樣,主要是基于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因此,智力勞動成果的價值不能像一般產品的價值那樣簡單地通過計算物耗和時耗成本來計算。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當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與時耗,但這種物耗與時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時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產品,對該產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權(物權)。他如果轉讓該產品,那么,在評估該產品的價值時,很容易地可以根據該產品的物耗和時耗成本計算出來。而對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單純使用這種計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夠了。例如,某發明家偶然的一個“創意”,在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時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項知識產權。此時,該知識產權的成本是極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那么,該知識產權的價值應當如何來認識呢?評估知識產權價值的理論依據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將進行闡述。

          1.知識產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

          (1)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物品(包括無形物)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或無形物)的特殊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使用價值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價值的潛在性和不確定性。對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畫的使用,可以直接對該物進行,從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種好處或利益,如觸摸該油畫所產生的滿足感或視覺上的愉悅等。而對某項無形物如一幅油畫的版權的使用,卻不是能夠直接對這項“無形的權利”進行的。該油畫的版權看不見摸不著,它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往往只能通過對油畫作品進行展覽、復制、發行等體現出來。該油畫作品的版權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價值,往往只有經過作品的展覽、復制、發行等,其價值才能體現出來。因此說,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不確定的。

          第二,使用價值在一定時限內的無限性。雖然人的智力創造大多帶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說是為某種用途而進行的。但是在智力勞動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方式的改變而改變其使用范圍和領域,其使用價值也會隨之增加或擴大。由于技術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無限發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時限內,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也具有無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價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對它的使用,在同一時間內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獨自使用。而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卻可以在同一時間內,分別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項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時轉讓給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時共享這項專利。但是,盡管獨享或共享行為不會影響到專利技術的質量,但卻有可能影響到該項專利的價值評估。因為由一人獨占(壟斷)市場給使用人帶來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場,則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場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授予一人獨占市場的價格當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價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電焊條,當它用于某部機器時,其使用價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轉移并固定在該機器上了。而知識產權,如一項新的焊接工藝技術專利,當它應用于某部機器時,不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藝的改進,使該機器變得更結實、耐用、美觀,使其產生質的飛躍。這也就是說,當這項專利應用于機器上時,其使用價值可能不僅相等地轉移到機器上去,而且可能會產生出新機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機器,給使用人帶來超額利潤。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評估時應當予以充分注意。

          (2)知識產權的價值。價值是商品的屬性之一,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有不同于物權使用價值的特殊性。同樣,由于智力創造的特殊性,其價值也存在著特殊性。這些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智力勞動成果創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關無形資產評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簡單地歸結為形成無形資產所付出的物質消耗和活化勞動消耗。他們并認為,(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經費、大量時間,投入高質量的勞動,因此具有高價值。[ii]筆者認為,這樣簡單地套用一般實物商品價值形成方法,難以對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價值得出正確認識。實際上,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有的的確需要投入大量勞動,有的則無需投入多少勞動。投入較多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不一定具有高價值,而投入較少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則有可能具有較高價值。作為特殊商品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為重要的是,知識產權的價值量更多地受市場流通狀況和使用領域的影響,受使用范圍和使用頻率的影響,以及受這種使用可能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的影響。如何看待知識產權這類特殊商品的價值,傳統的商品價值理論是否能夠圓滿地給予解答,這的確值得認真研究。這里我們試著將知識產權價值定義為:人類將已有的知識運用到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中所消耗的腦力和體力,加上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總和。知識產權中所凝結的勞動量以腦力勞動為主,但其價值除了要考慮腦力勞動的消耗以外,更要考慮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影響。

          第二,知識產權價值量的計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能作為特殊商品知識產權價值量的確定依據,除了腦力、體力消耗以外,還要對有關市場因素作出綜合評估,因此,知識產權價值的計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

          談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它的法定時間性,一種是它的最佳獲益期。在談知識產權的特點時,人們都會突出談到它的法定“時間性”。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時間效力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一段有限的時間。一旦這個法定期限屆滿,不論原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狀況如何,最初因該智力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即不復存在,從而使其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自由使用。這時,該智力勞動成果便無“價”(即買方的購買價)可言。我國《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版權價值評估主要是對其中財產權的評估。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除了第21條規定的情況外,對于作者用假名、筆名發表的作品或者匿名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也從發表之日起保護50年,如果在這50年期間明確了作者的真實身份,保護期仍按作者終生加50年計算。

          對作者死后首次與公眾見面的遺作,其保護期與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護期相同,即作者終生加50年。超過這個期限,遺作不論是否發表,都進入公有領域。

          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對權利存續的最長時限作出了規定。這意味著,一旦超出這個時間,則權利喪失。而我國《商標法》則有所不同。它規定了兩個時限:一個可以稱為“基期”,即注冊商標首次獲準注冊后可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按《商標法》第23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另一個可以稱為“續展期”,即基期屆滿后每進行一次續展注冊而可使權利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按《商標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由于《商標法》未對續展次數作出限制,因此從理論上說,商標權的“有效期”可以是無限延長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與專利權、版權的價值,在有效期內隨時間延長而遞減不同,商標權的價值卻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其可以無限續展下去)而遞增,這種現象頗有些像某件古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益發變得值錢一樣。但這不是絕對的,有的商標也有倒牌子的情況。

          雖然說知識產權一般都有一個法定有效期,但從評估的實際出發,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最佳獲益期。所謂最佳獲益期是指該項知識產權能夠給買方(或使用方)帶來最佳效益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評出的價值應當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樣,它剛上市的時候,往往鮮為人知,銷路不好。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后,人們開始認識并接受了該商品,銷路漸漸打開。再過一段時間,受“從眾”效應的影響,該商品變得極為暢銷。但可能很快隨著市場開始飽和,該商品便由暢銷變為滯銷,甚至變得再也無人問津。

          在一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往往也有上市期、認識接受期、暢銷期和飽和期。從知識產權賣方的角度看,他能夠在“暢銷期”(或最佳獲益期)轉讓其權利,或將其權利作價入股,是最適宜的。評估人員在對某項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應當分析待估權利所處的時期,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公正評估。有的知識產權雖然仍處在法定有效期內,但已過了最佳獲益期,其價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錢不值。從這個意義上也使我們比較容易地看出,知識產權價值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總是處在一個變化的狀態。僅僅是時間這樣一個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識產權價值是一個“變量”,是一個“過程”。

          3.知識產權評估的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個人、企業、科研單位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所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包括知識產權評估在內的無形資產評估,已經卷入到經濟發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經濟要素。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對其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的意義,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企業的總資產,防止資產流失。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作為投資主體的地位已經明確,但要保證投資行為的合理性,就必須對企業資產的現在價值有一個正確估價。在以往的企業資產統計當中,往往只按照企業帳面上已有的資產,以及企業廠房、設備等作價的資產來計算,而遺漏了未入帳,或未予評估作價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這樣的統計是不準確的,或者說是有重大遺漏的。因為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等“軟件”的價值可能遠遠超過其廠房、設備等“硬件”的價值。一旦出現“漏估”,投資企業便極有可能失去在談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讓對方占去便宜。這種資產流失的情況決不是個別的。例如,中華企業股份制咨詢公司資產評估事業部曾評估一個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萬元人民幣買來的印染廠,這100萬元僅是以設備等固定資產作價的,無形資產是空白。實際上這個廠僅土地使用權價值就在500萬元以上,其它的技術專利還未算在內。這就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外方獲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為企業投資發展的量化價值依據。市場經濟的發展正在改變企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封閉模式,智力勞動成果開始直接走向市場,知識產權交易與投資項目與日俱增,企業在確定投資及引進技術方面越來越迫切地要求對其自身的知識產權以及準備購買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作出評估。在一定意義上說,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已成為企業確定經營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認真地對入股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地確定入股企業的資產價格,是確定股東權益的基礎,也是利潤分配的前提。在企業兼并時,不僅掌握被兼并企業的帳面資金及廠房、設備等資產情況,而且弄清被兼并企業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對于兼并的可行性,預測兼并后的經濟效益,就能夠做到心中有數,確保被兼并企業權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業知名度,使企業獲得更高的市場效益。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除了必須加大科技開發力度,加強企業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條是樹立企業形象。對企業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等,進行價值評估,往往能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起到較好的作用,這種作用有時要比單純的廣告宣傳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樂”在進入世界各地時,耗費了大量的廣告費,也未完全打開市場,后來人們知道其商標價值為244億美元時,一下了解了“可口可樂”的經濟實力及其獲利能力,從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經濟交往活動,擴大了它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

          (4)在侵權糾紛中企業可以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無形的、易傳播的特點,有關侵權糾紛極易發生。知識產權評估的價值,可以在解決有關糾紛時,作為被侵權企業索賠的重要參考依據。例如,廣東惠州市曾處理一件案子,三個職工因盜竊廣東惠州TCL皇牌電信有限公司一臺無繩電話樣機,這臺樣機本身值680元,但其技術價值高達688萬元。這宗通過無形資產評估確定失竊物價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已引起國家司法部門的關注,它開了我國用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先河。今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補充完善這一內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但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仍有待提高。通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可以使全社會比較直觀地看到知識產權所可能產生的巨大價值,從而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

          注釋:

          [i]參見漢斯•戈德恩:《專利的商業或市場價值的計算》,載《“專利制度促進科技與經濟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125~133頁。

          [ii]參見吳貴生等編著:《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