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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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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2009年,患兒譚某因吐奶到某衛生局附近的一家診所就醫。醫生張某給患兒進行診斷,測量體溫后,張某告訴患兒家屬患兒系低燒,判斷可能是“胃腸型感冒”。隨后便給譚某開出處方,進行臀部注射后,又給譚某做皮試,以確定是否可以輸液。輸第一瓶液時,患兒出現嘔吐,但醫生張某告訴家屬孩子是因為嘔吐來就診的,現在有些嘔吐也是正常的。輸第二瓶液時,患兒出現劇烈嘔吐,并伴有身體抽搐。患兒家屬想找張醫生來處理此情況,但是旁邊的醫生告訴患兒家屬,“張醫生是衛生局局長,在開會。”患兒在轉院途中死亡。患兒家屬認為衛生行政人員兼職的行為導致孩子死亡,將診所和張某告上法庭。

          公務員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該法第9章第53條規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其中第14項為:“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本案例中,衛生局官員無疑屬于公務員,私人診所肯定不是公益性機構,本案中的衛生局副局長在私人診所兼職,應該不屬于工作需要,其兼職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務員法》第42條、第53條第14項規定,依法應該受到相應的懲戒。

          衛生行政人員業余在醫療機構行醫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此處所說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具備行醫資格的。所謂“非法行醫”應該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醫活動,但事實上在不同法律層面,“非法行醫”的范圍還是有差別的。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上“非法行醫”的5種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②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③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④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⑤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因此,本案中,對照上述規定,具備行醫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在醫療機構行醫,應該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行政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范圍比刑法意義上的更為寬泛,在上述5種情形之外還存在其他可能屬于非法行醫的情形,比如有行醫資格者超出登記范圍行醫或者不在注冊地行醫等。作為具備行醫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有可能違反《執業醫師法》或者《公務員法》而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

          個體診所聘用的醫護人員也需登記注冊

          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對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有明確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必須登記的事項,且在登記事項中只有一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于個體診所是否可以聘用其他醫護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個體診所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是類似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用其他勞務人員,個體診所也同樣可以聘用具備行醫資格的醫護人員,但必須到衛生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如果具備行醫資格但不在該診所登記注冊的醫師到該診所執業,屬于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行為 ,當屬于“走穴”。

          開具醫學診斷證明要遵守注意事項

          案例 9月12日,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在A醫院住院治療,后交通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求李女士提供醫學診斷證明,醫生高某讓其出示身份證后開具了診斷證明。但是在事故中心檔案里,李女士發現另一份關于自己的診斷證明。上面沒有受害者最嚴重的癥狀,并缺少“頭外傷綜合征”一項。后經醫院和交通部門的調查,另一份診斷證明是肇事者冒名頂替受害者家屬所開具的。

          為患者開出醫學診斷證明是醫師的法定義務,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但是如何防止上述案例中冒名頂替開證明的情況,保證患者的隱私權和醫師權利的正確行使?這需要醫務人員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時嚴格遵守注意事項。

          醫療診斷證明書是指醫生對就診患者的傷勢或病情所作的記載和診斷意見,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記載患者主訴病情和醫生所觀察到的病情和傷害情況;二是醫生對患者傷勢或病情所做的診斷意見以及做何種處置的記載。

          診斷證明是醫師執業權利行使的體現,出具診斷證明也就成為醫師的法定義務。這就是說,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證明的權利,為患者出具診斷證明,醫師是不得附帶任何條件的。而且醫師的診斷證明必須經所執業的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這就決定了承擔出具診斷證明法定義務的主體是醫師和其所在的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的出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規定,醫師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并且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違法出具診斷證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診斷證明的出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診斷證明的出具是法律的規定,是醫師權利的體現,也是醫師義務的履行,所以,出具診斷證明的行為,完全屬于醫療機構的必須。

          由于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的權利,診斷證明的出具不能附加任何額外的要求。

          診斷證明的內容只能記載疾病的診斷名稱、治療時間及結果等內容,不能出現有關治療費用甚至預期醫療費用等。

          診斷證明只能由經治醫師出具,非經親自診查治療的人員不得出具。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責任制。

          第七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組織制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其他。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考點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準。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準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并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章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經審查,符合報告條件,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第十五條考生報名后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章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工作。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于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告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準。

          第二十一條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

          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系;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前款規定適用于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考點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并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于考試結束后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五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后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考點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回避。

          第三十條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三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閱卷評分工作情況;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點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負責人的責任:

          (一)考點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的;

          (三)發生試卷泄密、毀損、丟失的;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考場、考點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范圍內考試無效。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為申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的考生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出具偽證的,注銷注冊,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對出具偽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視情節予以降職、撤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指定機構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參與組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中的有關技術性工作、考生資格審核、實踐技能考試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并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第八條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九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托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第十二條考核機構應當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考核機構可以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機構的醫師。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情況相銜接。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考核機構應當先對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托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

          第十六條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當予以同意。

          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

          第四章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第五章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一、考核對象

          依法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我局注冊并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執業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和公共衛生的執業(助理)醫師。執業注冊時間不足兩年即《醫師執業證書》注冊日期在年31日以后的,參加下一個周期的考核。

          變更到我區的醫師,其執業證書更換后導致無法查驗首次注冊時間的,按照資格證書取得的時間推算,即年及之后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參加下一輪考核。

          執業級別從執業助理醫師變為執業醫師的,其時間認定按照執業醫師注冊證書取得的時間計算。

          承擔衛生支農、援疆、、援外醫療隊、四川衛生援建隊等任務以及赴上級醫院進修的醫師,參加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本周期醫師定期考核時段為年1日至年31日,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均應在上述期間取得。在此期間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原單位的醫師行為記錄并加蓋原單位公章。

          三、考核機構

          按照考核機構條件,區人民醫院、區筧橋醫院申請作為本次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經審核,同意區人民醫院和區筧橋醫院作為本次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

          轄區各醫療單位以艮山西路-艮山東路為界,路北的機構由區筧橋醫院考核,路南的機構由區人民醫院考核,分支機構橫跨該路兩側的,以其上級機構所在位置確定考核機構。區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由區人民醫院考核。

          四、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和業務水平測評。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醫師工作成績評定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能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能堅持日常工作,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并確保工作質量;能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本機構的安排,及時完成相關任務。

          醫師職業道德評定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師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德規范情況,以及工作作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情況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醫師業務水平測評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熟悉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執業醫師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一般急癥和常用專業技術問題;執業助理醫師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能處理上述問題;具有相應的外語水平等。醫師業務水平測評方式分為理論考試和實踐技能操作考核。本次考核采取理論考試的方法。

          五、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對年26日前已經執業的,執業經歷滿12年的認定依據依次是執業證書注冊時間、執業資格證書發證時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發證時間,三種證書之一能夠證明其在年31日前執業的,即可執行簡易程序。

          其他醫師的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六、考核步驟

          1.考核機構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單位醫師參加考核。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將需要參加本次定期考核的醫師信息填入《市醫師定期考核人員申報表》,于年30日前報考核機構。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按前述規定內容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3.上報材料須包括本考核周期內的《市醫師行為記錄表》復印件。醫師行為記錄中所在單位的表彰獎勵是指單位內部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的給予個人的獎勵;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是指完成衛生支農(下鄉、進社區)、救災、征兵、招生體檢、防盲、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理、援疆、、援外醫療隊、四川衛生援建隊等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是指取得市級以上行政部門頒發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的項目。可以認定為良好行為的包括各級行政部門頒發的表彰證書及本單位結合年度考核頒發的院級先進證書,但不包括科室內部先進或單位頒發的非醫療業務方面的單項獎勵。

          4.本機構內有醫師考核執行簡宜程序的,填寫《市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申請表》,連同該醫師的有關證明材料、《醫師執業證書》及《醫師定期考核表》,于年30日前報考核機構審核批準。

          5.按照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其有關證明材料、《醫師執業證書》及《醫師定期考核表》,于年30日前報考核機構審核。

          6.考核機構將對執行一般程序的醫師進行考前輔導,具體輔導時間及考試時間等事宜由考核機構確定并報衛生局批準。參加考試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七、考核結果

          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將醫師考核結果按單位匯總,填寫《區醫師定期考核結論匯總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報我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

          八、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違反《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提前考核由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填寫《市醫師提前考核申請表》報考核機構,考核機構在提前考核結束后將考核結果錄入醫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機構版),轄區衛生局確認后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印章。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可由原考核機構轉交新執業地點主管考核機構。提前考核從年1日起開始執行。

          在30日至31日期間,原則上不辦理醫師變更手續,以防止醫師在兩地均無法完成定期考核。

          九、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