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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回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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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回轉申請書

          執行回轉申請書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民事糾紛解決 法院調停 訴調對接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韓國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除了民事訴訟以外還設置了調停、仲裁等多種糾紛解決機制,調停制度在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文在對韓國法院調停制度進行系統梳理的基礎上,分析韓國法院調停制度的突出特色,進而探求其對我國的借鑒價值。

          一、韓國法院調停制度及其相關法律

          韓國于1990年1月13日制定了《民事調停法》,同年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民事調停法》制定之前有關調停制度零散規定于《土地房屋租借法》、《小額案件審判法》等法律之中。隨著民事案件的增多,調停制度缺乏統一性的弊端逐漸暴露,為了發揮調停制度的效能,迅速終局地解決民事糾紛,韓國制定了獨立的《民事調停法》。該法從制定之初到現在,已進行了10余次修改,現行法律條文共43條,規定了立法目的、調停的范圍、管轄法院、調停機構、調停程序、調停的效力及替代調停裁定等內容,為民事調停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韓國法院調停制度的內容

          (一)調停主體

          韓國《民事調停法》第7條規定,調停案件由調停法官處理,調停法官可自行調停,也可交由常任調停委員或調停委員會調停。由此可見,韓國的法院調停主體包括調停法官、常任調停委員、調停委員會和受理訴訟案件的法官。

          通常調停法官和受理案件的法官常作為調停主體調停民事案件。調停法官是法院從本院法官中選任的專門負責民事案件調停工作的法官,其不參與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專司調停工作。而受理案件的法官作為審判程序的主導者,在發現案件適宜調停之時可以依職權啟動調停程序,對案件進行調停。

          常任調停委員和普通的調停委員均是法院從外部聘請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 在提高準入標準的同時,法律賦予常任調停員相當高的權限,即常任調停委員在進行調停工作時,其權限與調停法官相同(《民事調停法》第7條第4項)。

          調停委員會是專門為處理調停案件而臨時組成的調停組織。根據《民事調停法》第8條的規定,調停委員會由一名調停長和兩名以上的調停委員組成。調停長由調停法官或常任調停委員或受理案件的合議庭的審判長等擔任。

          (二)調停程序的啟動

          法院調停程序的啟動包括兩種方式,當事人申請調停和受理訴訟案件的法官交付調停。當事人申請調停又被稱為韓國的“訴前調停”。 即在民事糾紛通過啟動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前,先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停,通過法院調停程序加以解決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申請調停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當事人口頭申請時,法院事務官需要按照當事人申請的內容制作調停申請書(《民事調停法》第5條)。對于訴訟系屬中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法官認為案件適合調停的,無需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啟動調停程序。 啟動調停程序后,受理案件的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自己直接進行調停,也可以交付調停法官或常任調停委員進行調停。

          (三)調停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停的,調停法官應立即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并通知調停期日。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調停的,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申請日便定為調停期日,法院應當立即予以調停(同法第15條)。法院無法通知當事人調停期日的,依職權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調停申請(同法第25條)。當事人申請調停時需要交納手續費,按照《民事調停規則》的規定,手續費按訴訟費用的五分之一交納。當事人不交納手續費,并在接到法院敦促交費命令后仍不交納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調停申請(同法第25條)。受理訴訟案件的法官在啟動調停程序后,需要中止對訴訟案件的審理。若調停成功,則將訴訟案件按當事人撤訴處理(《民事調停規則》第4條)。調停一般在法院專門的調停室進行,但也可以在法官辦公室或法庭進行。與訴訟不同,《民事調停規則》第6條規定,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可以由人出席調停,原則上必須由當事人本人出席。調停過程一般按照聽取陳述、事實及證據調查、提示調停方案、說服當事人、制作調停筆錄等順序進行。

          (四)替代調停裁定

          《民事調停法》第30條規定,調停法官認為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認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適當的,無特殊情況,應當依職權參酌當事人間的利益,在不違背申請人申請趣旨的范圍內作出裁定,以公平處理案件。對被申請人在調停期日不出席的,調停法官也可以作出類似的裁定(同法第32條)。韓國法上稱這種裁定為“替代調停裁定”。 替代調停裁定作出后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規定了當事人在收到替代調停裁定書后兩周內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同法第34條第1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申請的,替代調停裁定才發生效力,其效力同于裁判上和解的效力,即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同法第34條第4項、民訴法第220條)。異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一經提出,調停程序即告終結,調停程序自動回轉到訴訟程序。而對于起初沒有提起訴訟,僅申請調停的當事人來說,視其從申請調停之時提起了訴訟(同法第36條)。

          (五)法院調停的終結

          當事人達成調停協議并記入調停筆錄后調停即告成立,調停程序至此終結。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法院作出的替代調停裁定沒有提出異議的,替代調停裁定生效,調停程序終結。由于當事人達成的調停協議和生效的替代調停裁定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因此,若一方當事人未按調停協議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此申請強制執行

          調停法官認為當事人間無法達成調停協議,或者認為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適當的,并且有理由不作出替代調停裁定的,可以以調停不成立而終結調停程序(同法第27條)。當事人在調停程序終結前也可以撤回調停申請,調停申請一經撤回,調停程序即告終結。調停法官在調停的過程中認為案件不適合調停,或者認為當事人申請調停的目的不正當的,可以作出不予調停的裁定終結調停程序(同法第6條)。

          三、韓國法院調停的制度特色評析

          通過對韓國法院調停制度的分析可以發現,韓國的法院調停制度是附設在法院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該制度具有明顯的訴調對接因素,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訴調對接有著明顯的不同,該制度獨具其特色。

          首先,就韓國法院調停的性質而言其具有明顯的準司法性質。從調停程序的啟動到作出替代調停裁定,再到調停程序的終結,法院的司法權都在積極地發揮著作用。法官在調停程序中扮演著調停人的角色,依照民事調停法的規定嚴格進行。法官可以依法啟動調停程序,可以裁定將訴訟中的案件交付調停,也可以在調停程序中作出替代調停裁定,還可以將調停中的案件回轉到訴訟程序。可見,法院的司法權在調停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保證程序正常運行的同時,增強了調停程序的權威性和可信性,增加了人們對調停程序的信賴度,促使人們通過調停程序解決民事糾紛。

          其次,法院調停的強制性因素。韓國法院調停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因素,例如調停程序的啟動,若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停的,法院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啟動調停程序,而對方當事人則必須出席調停,否則在調停法官作出替代調停裁定后兩周內不提起異議的話,調停即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同樣,在訴訟程序中,受理案件的法官認為案件適合調停的,無需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可以自行裁定將案件轉入調停程序。在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做出替代調停裁定,對糾紛進行強制調停。筆者認為,韓國法院調停制度的強制性并不是為了強迫當事人調停,相反,其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選擇途徑。雖然替代調停裁定形式上具有強制性,但是,裁定的生效與否仍取決于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提出異議的方式對裁定進行否決時,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調停方案(形式上體現為裁定)達成了默示的合意,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就自然得到了解決。因此,可以說法院調停的強制性因素促進了糾紛的迅速化解,同時強化了調停制度的功能。

          再次,實現了調停與訴訟程序的迅速轉換。調停程序因調停不成立等情形終結的,訴訟程序將發生自行回轉的效果。韓國舊民事調停法(1990年制定)規定,只有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才可以于調停不成立時將案件回轉訴訟程序。而現行民事調停法則擴大了訴調對接的范圍,規定對于當事人申請調停的案件,自調停不成立或裁定不予調停或對替代調停裁定之異議申請失效時起,視為自申請調停時起提起訴訟。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調停和訴訟程序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避免了訴訟與調停程序轉換所不必要的時間浪費,縮短了案件的審理時間,使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最后,常任調停委員作用顯著。2009年韓國設立常任調停委員制度后,常任調停委員處理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緩解了法院的壓力,減輕了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由于常任調停委員的選任條件十分苛刻,選任出的常任調停員的能力和素質相對較高,在調停工作中能夠利用法學功底和專業知識負責任地處理調停案件,容易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能夠更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

          執行回轉申請書范文第2篇

          關鍵詞:現代物資管理;煤矸石;電廠管理;采煤作業;信息管理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技術也越來越完善,因此現代化的物資信息管理已經成為了現代化的物資管理當中辦公自動化的重要手段,可以對工作效率進行有效的提升,物資管理的水平對于整個煤矸石電廠的生產管理水平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系統的管理手段,可以使得電力企業的物資管理方面達到充足的供應,從而對庫存起到優化的效果,最終提升經濟效益。

          1煤矸石電廠存在的問題

          1.1設備問題

          對于煤矸石電廠的設備問題,在煤矸石電廠當中,設備運行對于經濟效益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日常的運作管理當中進行各項措施的管理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傳統的煤矸石電廠的管理當中,設備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并且自動化程度相對較低,因此在管理方面只能利用人工的方式來對電廠內部的設備進行調試和維護。除此之外,設備的運行效率也是相對較低的,對于煤矸石電廠的整體安全穩定運行有著相當大的影響。

          1.2技術問題

          在煤矸石電廠當中,許多新興的技術沒有進行全面科學的掌握和引進,因此對于電廠的職工在操作方面也就會受到相當大的制約力。另外,在機械設備方面,工作時間是在不斷增長的狀態當中的,如果其中的新技術在設計階段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現技術不足或者問題不斷的現象,就可以對電廠的整體經濟效益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在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法特別多的情況下,在進行技術方面的改造時,給具體的方案確定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從而導致了實際效果和作用在煤矸石電廠中得不到有效的發揮,制約了煤矸石電廠的發展。

          1.3燃料問題

          現階段,我國的洗煤技術越來越先進,在技術方面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與此同時,在煤矸石電廠當中所需要的發熱量和使用量也就需要不斷增加,但是煤矸石電廠的發熱量和使用量在不斷下降,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需求,因此只能利用較高熱值的燃料來滿足需求,在無形之中提升了煤矸石電廠的燃料費的成本。

          2煤矸石綜合利用現狀

          2.1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

          利用煤矸石所制造生產出的建筑產品具有重量輕、強度高、吸水率小、化學穩定性能好的優點。同時煤矸石還可以釋放出一定的熱量,來充分代替燃料,減少水泥在生產過程當中所消耗的能耗。在利用煤矸石生產輕骨料的工藝當中,可以分成兩個類別,分別是利用燒結劑來進行生產燒結的煤矸石大多為孔燒結料,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回轉窯來生產膨脹性的煤矸石陶粒。

          2.2煤矸石筑路和回填

          煤矸石材料具有良好的抗風雨的侵蝕性能,我國利用煤矸石材料來進行筑路的情況是不多的。但是利用煤矸石材料來作為塌陷區復墾的填充材料,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2.3煤矸石的附加值利用

          在現代生產當中,煤矸石生產是具有相當高的附加值的,利用煤矸石附加值產品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比如提取生產化工產品、生產增白和超細高嶺土、巖棉以及其制品等,都已經得到了相當快速的發展。并且以煤矸石為載體的生產有機復合肥料和微生物有機肥料,在改良土壤的方面是具有一定的優勢的。除此之外,還可以從煤矸石當中進行黃鐵礦以及稀有元素的提取。

          3煤矸石電廠的需求分析

          在現代的電子倉儲管理當中,和一般的物流倉儲企業管理是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在電力企業當中,屬于技術密集型和資產密集型的企業。在企業當中的設備數量是相對較多并且種類較多的,自動化的程度也相對較高。在此種情況下,在倉儲管理方面就出現了一定的難度。在現階段的煤矸石電廠的倉儲管理模式當中,主要利用手工管理和計算機辦公處理軟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協同工作,利用此種方式存在著相當多的弊端和不足,集中體現在對庫存的盤點時間過長、產品種類多造成了記錄的失誤現象、獲取產品以及庫存數據的不及時以及物資的損耗情況不能進行跟蹤等。因此就需要全面提升煤矸石電廠企業的整體庫房的管理水平,建立起物資倉儲信息管理系統。

          4現代物資管理在煤矸石電廠的具體應用

          4.1現代物資管理信息系統功能

          物資管理信息系統,又被稱為MIS系統,是以我國電廠物資方面的管理為特點進行發明創造的,集單據管理、庫存管理、計劃管理等多方面的功能模塊,突出體現了通用性、安全性、操作性的快捷便利,可以在煤矸石電廠的內部局域網內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模塊,以此來提升企業的經濟管理效益。

          4.2系統特點

          該系統具有相對靈活的結構體系、動態的管理流程控制、嚴密的權限設置、統一的單據流水高生成機制、良好的界面風格等優點。在整套系統當中,都是在物資編碼和物資價格體系的基礎上來實現物資管理的。在物資管理的業務處理過程中會出現物流和資金方面有機結合分離的情況,從而實現從計劃到出庫的全部過程的自動化和數據封閉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在整套系統當中,利用工作流程的機制來把每一個階段的業務環節在計算機上進行良好的體現,根據用戶的業務需要可以進行適當的提醒,對于在此過程當中的所有單據都會實現無紙化的管理模式,以此來解決部門管理散亂的現象,有效提升辦事效率。除此之外,在用戶的權限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不同的角色限制,其中包括各種單據的操作權限、業務流程的處理權限、功能模塊等權限的操作,將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進行角色授權之后,就可以對相應的業務進行操作,從而實現倉庫部分的入庫和出庫現象。在整套系統當中,單據流水號都是隨機生成的,采用統一的配置和編碼,在末尾加以隨機生成的流水號來進行區別,從而保證單據的正確性和連續性。

          4.3主要業務

          4.3.1物資計劃管理,在這個業務當中,是為了滿足企業的正常生產所需要用到用料以及企業的正常運作方面來進行管理的,利用對物資計劃方面的管理,可以對成本和核算方面實現良好的控制。也就是說在煤矸石電廠的每一個部門當中都需要對本部門的物資用料進行計劃,并且提交計劃申請書,在提交之后需要等到各級領導審批之后才可以進行執行。與此同時如果庫存的數量出現不夠的情況下,就需要對相對應的采購計劃進行制定,以此來對每一個部門的用料情況進行及時通知。4.3.2物資的采購管理,在煤矸石電廠的庫存當中如果出現某種物資數量不足的現象,就會導致對于企業的生產要求不能進行全方位的滿足。在此種情況之下,就需要對缺乏的物資進行相對應的采購。應該先制定出相對應的采購計劃,對每一種物資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在經過上級部門的審批之后,就可以由煤矸石電廠的采購部門或者采購專員來進行物資方面的采購。4.3.3對物資的使用管理,對于企業當中現有的物資,也要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使得物資的使用價值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和利用,從而提升整個物資管理的勞動生產效率,最終提升企業的生產經濟效益。在這個過程當中,主要由各部門在日常生產當中對于物資的使用、物資方面的領用、查詢功能等。在這個過程當中,通過物資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實現對煤矸石電廠的物資進行日常的管理與登記,其中包括物資綜合信息的管理,臺賬的管理,物資方面的轉移、合并、停用,臨時物資調用等方面,都可以通過物資信息管理系統來進行有效實現。4.3.4可以對物資的庫存進行相關管理,在煤矸石電廠當中利用物資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實現對企業庫存的物資數量、型號以及規格進行日常的管理,以此來充分滿足電廠對物資方面的日常需求,從而在可以實現對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的同時,也是財務監督手段得到充分實現的有力手段,可以說屬于整個物資管理業務方面的基礎核心部分。4.3.5可以實現對物資的資金進行相對應的管理,集中體現在企業物資財務方面的管理,比如采購發票等方面的管理。

          5結語

          綜上所述,現代物資管理在煤矸石電廠進行啟動運行之后,可以對傳統的人工物資管理所產生的弊端進行充分的化解,使得煤矸石電廠的物資管理水平達到一個嶄新的高度,在保證物資供應的充足的基礎上,還很大程度地優化了庫存結構,使得煤矸石電廠的經濟效益得到了明顯提升。與此同時,在今后的應用過程當中,應該進行不斷完善,以此來提升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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