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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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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研究論文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督促程序;反思;運行環境;理論基礎

          Abstract: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istheresultofthecommodityeconomy.Howev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hasbeenignorednowadaysthoughthemarketingeconomyinourcountryisdevelopingrapidly.Itisworthcontemplatingwhethe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existinChina.Thearticlediscusses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fromthepracticalenvironmentandthetheorybasis,anddrawstheconclusionthatitisnecessaryfor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toexistcontinuouslyinChina.Furthermore,the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shouldbeperfectedinitselfandrelatedjudicialsystemsothatitcanovercometheshortcomingsindesignandadapttotheconditionsofourcountry.

          Keywords:supervisingandurgingprocedure;contemplation;practicalenvironment;theorybasis

          市場經濟社會中,相當多的經濟糾紛屬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對糾紛沒有任何爭議的情形,只是債務人出于種種原因而怠于履行,此種糾紛純屬執行問題。督促程序則是針對此類糾紛專門設立,以特有的程序設計,催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它給予請求人一種機會,在對方持消極態度的情況下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忍受費力費時的爭訟程序[1],幫助債權人以簡單、快捷的訴訟方式收回債權。督促程序是市場經濟社會的產物,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經濟訴訟中擔負著繁簡分流的重要角色。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債務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督促程序的適用卻日趨下降,幾乎到了形同虛設的境地。時至今日,督促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受到冷落,不乏將督促程序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抹去的呼聲。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督促程序在我國的運行環境和理論基礎進行深入反思,全面和客觀地認識督促程序的生存現狀,將有助于明確督促程序在我國或發展或消失的出路所在。

          一、對督促程序在我國運行環境的反思

          (一)積極方面

          1.督促程序與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理念相契合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督促程序與中國人的法律文化和訴訟心理相契合,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國有其存在和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受中國幾千年封建禮教思想的影響,民眾信奉“以和為貴”,在訴訟上逐漸形成牢固的“厭訟”、“恥訟”心理。如梁治平所言:對意大利人或者希臘人來說,借鑒法國或者德國的法典,更多只具有技術上的意義,而對中國人來說,接受西方的法律學說,制定西方式的法典,根本上是一種文化選擇[2]。如果西方的某項制度與我國的法律文化存在某種暗合,產生觀念沖突的可能性便會降低,該法律的移植就具有了可行的前提。督促程序無需開庭審理,可有效地避免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和對抗,債權人與債務人不用碰面,保存了各自的顏面,債務糾紛即以較為“和氣”的方式解決,能有效防止雙方矛盾的激化,這為我國法律文化背后的民眾的法律觀念和訴訟心理所能接納。

          2.督促程序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

          從經濟學角度審視,督促程序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資金的快速流轉能使有限的資金得到更加有效的運用,從而最終導致資源趨于最優配置和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經濟的發展在加快資金流轉的同時會產生債務糾紛增多的附加效應,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又能促進資金運轉和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資金流轉緩慢甚至停滯,便會對經濟的發展形成阻礙。可見,資金流轉和市場經濟發展兩者相輔相成。我國在進入市場經濟以后,自然產生了諸多的債務糾紛,債務糾紛的積聚必將導致資金流通減緩,滯阻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這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的債務糾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長期拖欠使得當事人最終只能訴諸法律。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督促程序更為簡便快捷,并且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社會成本,因此,可以說督促程序是解決當事人之間此類糾紛的最佳法律手段。

          3.督促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原則和司法改革精神相協調

          從民事訴訟角度分析,督促程序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倡導的“兩便”原則和司法改革的精神。便利群眾進行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的出發點和歸宿。債權人提起督促程序后,法院無需對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無需開庭審理,無需詢問債務人,只要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行生效,債權人取得執行依據。督促程序以簡便的程序、快捷的速度幫助債權人收回債權,在便利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同時也便利法院審理案件。督促程序的高效性符合以“司法效率”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要求。

          (二)消極方面

          然而,督促程序在1991年移植到我國以后,在我國的社會環境中遭遇到了種種不利于其生存和發展的消極因素,從而影響了其在我國的有效運行和應有價值的正常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殘留的計劃經濟觀念與督促程序所需要的市場經濟環境不相協調

          督促程序是隨著資本主義現代商品經濟發展而建立起來的。西歐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人民之間的金錢債務糾紛急遽增長,如果這些案件都按通常訴訟程序,即經過、法庭審理,直至作出判決、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強制執行,則不僅浪費當事人和法院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鑒于此,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次制定了督促程序[3]。督促程序的生長環境是商品經濟社會,立法的目的是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1991年我國在制定督促程序時尚未走出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各個細節的設計上都表現出有利于債務人的價值取向[4],甚至時至今日,多年前的計劃經濟思想尚未徹底從人們頭腦中消除,以至于原有的對債務人過多保護的觀念與督促程序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意旨相背。

          2.我國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督促程序的相關要求不相協調

          我國民事訴訟法長期奉行超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突出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導地位,程序的進行主要由法官控制,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視為從屬性質[5]。而督促程序的進行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因債務人的異議而終結,法官對債權人的申請和債務人的異議僅進行形式審查,相對而言,法官在其中只起到協助和輔助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督促程序需要的是當事人的程序自由。如果督促程序過多地受到法官職權的干涉,當事人必然會遭遇各式各樣的阻撓,督促程序自然很難順暢運行。

          3.目前不健全的司法制度與督促程序的要求不相協調

          法官干預當事人選擇督促程序部分源自法官背后的司法制度不健全。當前法院普遍存在著經費不足、設備缺乏的問題。基層人民法院辦理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所支付的費用遠遠超過所收取的費用,入不敷出。而按訴訟程序立案受理,財產案件訴訟收費則遠遠高出適用督促程序受理案件,有些案件法官寧可動員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也不按督促程序辦理[6]。法院經費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法院內部的司法體制缺乏對立案法官的監督和制約,受理案件時法官出于利益權衡而干預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也就不足為怪了。此種司法制度的缺陷必將對收費低廉的督促程序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4.不健全的市場機制與督促程序不相配套

          有學者認為,現階段人們的價值觀念正在轉變,但尚未形成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所需要的價值觀念,信用——特別是商業信用在很多人眼里還比較淡薄,在有些人腦子里甚至就沒有“信用”二字。國家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市場經濟需要的信用制度,這是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7]。筆者雖然不贊同將信用機制的缺乏認定為我國督促程序運行效果不佳的“最根本”的原因,但不可否認信用機制的缺乏對我國目前督促程序運行的不良現狀起了一定的負面作用,主要表現為債務人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地故意對支付令提出虛假異議。對債務人的此種惡意行為既沒有法律上的限制或懲罰,也不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由此形成對債務人“不信用”的縱容或誘導,致使督促程序無法順利施行。

          5.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程度與該程序的重要性不相符合

          司法改革中,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均熱衷于簡易程序的探討和實踐,然而,同樣具有簡易程序特點的督促程序卻倍受冷落,多年來已經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在法院,依督促程序提起的案件往往交由立案庭辦理,得不到與通常訴訟程序同樣的重視,甚至可以說這一獨特簡便程序的存在完全被忽視。督促程序的缺陷很難得到完善,其價值也難以得到應有的發揮。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法院受理的經濟案件幾乎逐年成倍激增,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日益加重。如果不以靈活、快捷、節省的程序解決大多數簡單民事案件,要實現對復雜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就相當困難[8]。

          二、對督促程序建構的理論基礎的反思

          (一)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失衡

          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公正是法律和訴訟中的最高價值,通常情形中,在維護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實踐中各類案件和各種程序平均占用訴訟資源是不合理的,在社會發展迅速和講求經濟的環境中,簡便迅捷的程序是很必要的,對于簡易案件,更應當強調經濟性地解決糾紛[9]。督促程序的設計在注重訴訟效率的同時實現訴訟公正價值和訴訟效率價值的平衡與互動。督促程序的發生基于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的債務糾紛沒有爭議這一假設前提,免去了通常訴訟中所需的繁瑣程序,不用開庭審理,對債權人的申請也不用實質審查,不用向債務人訊問和質證。為確保訴訟正義,督促程序特別為債務人設置了異議權,債務人的異議直接導致督促程序的終結,糾紛轉由通常訴訟審理解決。如果生效的支付令出現錯誤,督促程序也提供了再審的救濟途徑。在追求訴訟效率方面,督促程序訴訟周期短、程序簡單、審級層次少、訴訟費成本低。相對于訴訟程序而言,當事人能以最低的訴訟成本獲取最大的訴訟利益;對于法院,也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可見,督促程序設計的初衷是試圖實現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完美結合。

          然而,司法實踐中,督促程序顯現出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在某些環節上設計的失衡。首先,債權人有選擇適用督促程序的權利,但立法沒有對債權人的程序選擇權提供司法救濟,債權人因為種種原因(法院或督促程序自身的缺陷)無力選擇對己更有利的督促程序,訴訟公正無法體現。其次,督促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無任何限制,雖然符合督促程序追求訴訟效率的要求,但是極易造成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的虛假或隨意的異議而終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督促程序中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督促程序也就無法實現訴訟公正。再次,債務人提出不實的異議后,督促程序終結,由債權人承擔敗訴的費用,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僅得不到維護,而且還要為對方的欺騙“買單”,訴訟公正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也無法體現。最后,督促程序在訴訟效率上具有明顯的優勢,然而,程序的設計并沒有保證訴訟期限的按期履行,為人為因素的影響提供了可能,其訴訟高效的優越性無法得到體現。

          (二)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不對等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和實質。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10],“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數量關系上,權利與義務總是等值的,即權利和義務要實現對等[11]。督促程序的設計上也遵循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對等的程序建構理念,如:由于人民法院在支付令之前并未對案件做實質性的審查,即未對權利本身進行調查,因此,支付令并不一定符合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這就要求法律程序上設置一種救濟手段,即允許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12]。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因為對債權人的申請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與之相對應,對債務人的異議也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而只審查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異議一經合法提出,督促程序就告結束。

          我國督促程序的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官和債務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設置不對等。如規定法官對督促程序的啟動具有控制權,卻沒有明確相應的不得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的訴權和程序選擇權的義務;規定了法官執行訴訟期限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執行訴訟期限的義務,即保護債權人訴訟期限權利的義務;規定了債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卻沒有規定不得濫用異議權的義務,即保障債權人順利收回債權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也稱對人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人,督促程序明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卻沒有相應嚴格賦予債務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義務是和權利相對的,督促程序給法院與債務人設定了前述權利而沒有相應地設定前述義務,在程序上則表現為沒有給法院和債務人的權利以一定約束。

          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督促程序以其特有的簡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特點,符合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觀念、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需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原則和司法改革精神,在我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我國特有的國情,現實社會中確實存在與督促程序的要求不相協調的諸多因素。筆者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計劃經濟的后遺癥會在立法者和普通民眾中慢慢消失,我國長期形成的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和司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形可以在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制度的完善中逐漸得到克服,目前市場信用機制已經開始逐步建立,督促程序所需要的司法和社會環境正在日漸回歸,可以預見,影響督促程序運行的不利因素不會成為繼續困擾督促程序的重大問題。由此,我們認為,督促程序應該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繼續存在。我們需要的是重新關注和重視督促程序,同時深刻反思督促程序自身存在的無法克服的給債權人帶來的程序障礙,切實保障債權人對督促程序的選擇權,解決督促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不受限制的弊端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負擔不合理的問題,確保督促程序訴訟期限的按期履行等等。我們相信,挖掘督促程序的程序機理,彌補其自身設計的缺漏以適應我國的客觀環境,同時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好的立法方案,使督促程序盡快實現本土化,才是督促程序在我國繼續發展的出路。我國的督促程序最終會呈現出其在德國適用的情形,成為我國基層法院中大部分經濟糾紛案件的適用程序,幫助法院實現繁簡分流,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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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1.工程概況:濟德路七合同段地處濟南市西北部,北接黃河二橋,西接濟泰路,東接繞城路通向濟青路,合同段內設有互通式立交l處,分離立交橋1處,中橋3座,小橋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開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濟南繞城高速公路A合同設計有互通式立交l處,小橋l座,分離立交橋6處,箱通2道,圓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開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標段全長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萬立方米,瀝青路面l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護78838立方米,總造價為22980萬元。兩合同段路基為高填土路段,多數跨越漁塘、稻田,地形條件復雜,設計中地基已采取砂樁、粉噴樁及拋石擠淤處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滿足要求,我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地實際情況,積極的向上級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且多數被采用,工程質量得到了保證,工程進度明顯加快,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價增加。為做到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利益,我部實事求是地分別向業主和保險公司提出各項索賠,經過大量的索賠工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方法。

          2.工程索賠原則:

          2.1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關規定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中應包含索賠樁號(結構物名稱)、索賠事由及依據、事件發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損失,無須附有詳細的計算資料和證明。這樣,使監理工程師通過意向書就可以把整個事件的起因、地點及索賠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賠意向書遞交監理工程師后應經主管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必要時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及現場監理工程師、主管監理工程師要一起到現場核對。

          2.3索賠意向書送交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要及時收集證據,收集的證據要確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費用和工期索賠應附有現場工程監理工程師認可的記錄和計算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3.索賠的具體操作步驟:

          3.1當索賠事件發生后,及時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濟德路、繞城路規定的時限為2l天)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應根據合同要求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1.1索賠項目種類及起止日期計算方法:

          a.延期發出圖紙引起的索賠:當接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之內,施工單位有權得到免費由業主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全部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并且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師送達的圖紙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師送達的圖紙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提出索賠申請,接中標通知書后的第29天為索賠起算日,收到圖紙及相關資料的日期為索賠結束日。由于為施工前準備階段,該類項目一般只進行工期索賠,相應施工機械進場,達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詳細圖紙不能進行施工時應進行機械停滯費[機械臺班停滯費=(機械折舊費+經常維修費)×50%]用索賠。

          b.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損失索賠及工期索賠;業主一般對在建項目進行投保,故由惡劣天氣影響造成的工程損失可向保險機構申請損失費用,在建項目未投保時,應根據合同條款及時進行索賠;該類索賠計算方法:在惡劣氣候條件開始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惡劣氣候條件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l3日-18日濟南市驟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橋承臺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墊層受災,我部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損失費用。

          c.工程變更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施工項目已進行施工又進行變更、工程施工項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數量變化等;計算方法:施工單位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工程變更指令或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日期為起算日,變更工程完成日為索賠結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預見引起的索賠:由于在工程投標時圖紙不全,有些項目承包商無法作正確計算,如地質情況,軟基處理等,該類項目一般索賠工程數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藝、新設備等。計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預見的情況開始出現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

          e.由外部環境而引起的索賠:屬業主原因,由于外部環境影響(如征地拆遷、施工條件、用地的出入權和使用權等)而引起的索賠。根據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計劃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經業主協調或外部環境影響自行消失日為索賠事件結束日。該類項目一般進行工期及工程機械停滯費用索賠.

          f.監理工程師指令導致的索賠:以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指令時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項工作的日期為索賠事件結束日。

          g.其他原因導致的施工單位的索賠,視具體情況確定起算和結束日期。

          3.2同期記錄:

          a.索賠意向書提交后,就應從索賠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賠事件結束日止,要認真做好同期記錄,每天均應有記錄,又有現場監理工程人員的簽字;索賠事件造成現場損失時,還應做好現場照片、錄象資料的完整性,且粘貼打印說明后請監理工程師簽字。否則在理賠時難以成為有利證據。

          b.同期記錄的內容有:事件發生時及過程中現場實際狀況、導致現場人員、設備的閑置清單;對工期的延誤;對工程的損害程度;導致費用增加的項目及所用的人員、機械、材料數量、有效票據等。

          3.3詳細情況報告:在索賠事件的進行過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長時間,或視具體情況由監理工程師而定),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事件的階段性詳細情況報告,說明索賠事件目前的損失款額影響程度及費用索賠的依據。同時將詳細情況報告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4最終索賠報告:

          3.4.1當索賠事件所造成的影響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索賠詳細報告,并同時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4.2最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單位的正規性文件。

          b.索賠申請表:填寫索賠項目、依據、證明文件、索賠金額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賠項目一般包括工程變更引起費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關系影響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機械、人員停滯,相應工期及費用增加等。索賠依據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術規范、施工圖紙、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業主對施工單位施工進度計劃的批復、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變更令及大型工程項目技術方案的修改等。索賠證明文件包括業主下達的各項往來文件及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收集到的各項有利證據,施工單位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只對存在的問題向上級主管單位進行口頭匯報或只填寫索賠意向書而不注重證據的收集,故業主使很多本來對施工單位有利的索賠項目不進行最終批復。索賠金額及工期的計算一般參照承包單位與

          業主簽訂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

          清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預算定額、定額編制辦法、機械臺班單價,地方下達的定額補充編制辦法及業主、總監下達的有關文件。

          c.批復的索賠意向書。

          d.編制說明:索賠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束的詳細描述。

          e.附件:與本項費用或工期索賠有關的各種往來文件,包括施工單位發出的與工期和費用索賠有關的證明材料及詳細計算資料。

          4.索賠的管理:

          4.1由于索賠引起費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為上級主管單位復查對象,為真實、準確反映索賠情況,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索賠臺帳或檔案。

          4.2索賠臺帳應反映索賠發生的原因、索賠發生的時間,索賠意向提交時間,索賠結束時間,索賠申請工期和金額,監理工程師審核結果,業主審批結果等內容。

          4.3對合同工期內發生的每筆索賠均應及時登記。工程完工時應形成一冊完整的臺帳,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5.索賠存在的誤區:可以說索賠是對施工單位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單位在索賠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賠過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誤區,歸納起來,大致可分以下幾點:

          5.1當索賠事件發生時,有些施工單位考慮與業主、監理單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對索賠工作意識不到位,對可提可不提的索賠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員對技術規范文件及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往來文件理解不深刻,對實際存在的索賠項目無充分理由。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一、效率與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

          行政程序法的崛起,與一定的社會需要密不可分,而后者又必然對行政程序法被賦予的內在價值目標產生決定性影響。

          本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生活及其管理的日益復雜化,人們需要政府改變過去“守夜人”(Watchingdog)的作用,代之以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積極的干預和協調,行政權迅速膨脹。這一方面符合了社會現實需要,使政府以一種社會公共權威的代表來調調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推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面,行政權向社會生活各領域滲透的深度與廣度越來越大,又使社會中個體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社會似乎陷入了一個“手段——目的”的二律背反:人們容忍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社會關系,是為了達到保障合法個體權益、推進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反過來行政權膨脹又使個體權益受其侵害的可能性大增。在這種情況下,既然社會現實需要迫使人們在實體法上不得不賦予行政機關以強大的權力,那么確立一整套行政權行使的程序規則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其理由可概述為兩個方面:第一,行政權向社會領域的主方位滲透,必然產生與此相應的一整套龐大的官僚機構,如何使之對社會事務的管理具有較高效率即顯得十分重要。如果其辦事拖沓,效率低下,則巨大的行政權反過來成了社會良性運行的巨大阻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無助于公共利益的推進。因此,行政過程應是一個最優化的管理過程,能以較小的社會成本獲得較大的收益,這就需要在程序上設置相關制度使行政過程迅捷、有效。第二,行政權膨脹又意味著相對人權益受之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現代社會中行政活動并不僅僅是行政主體單方面的管理過程,還涉及到相對一方直接或間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律上看,行政活動過程表現為復數以上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實現過程,它不僅取決于實體法上預先的規定,而且也要求程序上的正當合理。由于行政主體擁有較大行政權,在行政過程中處于優越地位,而相對人則明顯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就需要在程序上為相對人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證行政過程的公正性,并且使這種公正不僅實際上存在,還應當使人們相信它的存在。[(2)]

          筆者認為,正是基于上述兩方面的原因,現代行政程序法才迅速崛起。而且由于這兩方面的內在要求,作為規范這一過程之步驟、方式、手段、時間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法,應當把保證行政活動的效率及行政過程的公正作為兩個基本的價值目標。

          作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價值目標之一的公正,可分解為以下具體內容:

          第一,對相對人權益的保障。在行政過程中,由于行政主體在實體法上具有的強大權力及優越地位,在程序上為相對一方提供必要的權益保障制度就是保證行政過程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對相對人權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程序上設置一套防止行政權恣意或濫用的機制。因為這種對相對一方權益的保障,僅僅停留在實體法上原則的抽象要求及司法審查的事后補救上是遠遠不夠的。行政相對人主體地位的崛起,不僅要求在實體法上賦予其一系列權利,同樣要求在程序法上擁有得到公正對待的權利。使“當事人在行政過程中不僅僅是被動地受到保護,還應是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3)]這就需要行政程序法將保障相對人權益作為一個重要目標,以保證相對一方在行政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使社會中各個成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得到保障。

          第二,確認相對人了解行政過程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行政過程的主導者往往是行政主體,作為被動一方的相對人要想通過行政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首先必須要以了解行政活動的有關內容為基礎。只有公開行政活動內容,相對人才談得上了解;只有了解活動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參與這一活動過程,才談得上保護自己的權益。行政活動公開化也就意味著相對人的“了解權”,即“所有公民都應有了解政治事務的渠道,應能評價那些影響他們利益的提案和推進公共善觀念的政策”。[(4)]相對人的“參與權”則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內容涉及其權利義務時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為保障自己權益提供現實的途徑。可見,通過行政過程公開化,使相對人了解行政活動的內容并參與行政活動,本身就是一種對行政過程公正性的監督,也是保障相對人權益必要的基礎。

          第三,行政過程的公平和無偏私。不論行政活動的性質如何,一個良好的行政需要沒有偏私,應當行為公平,行政主體一切對相對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都應公平地行使。因此,在行政活動中,聽取對方意見,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排除行政“偏私”的制度是公正的起碼要求。許多學者認為不管行政活動的結果公正與否,如果程序上失去公平,都是“不良行政”,因為這種沒有偏私,不僅要求實際上沒有偏私(結果),而且要求在外觀上也不應使人有理由懷疑為可能有偏私。[(5)]

          第四,行政活動過程順序的合理性。行政過程表現為一系列步驟,這些步驟的先后按排應當反映出行政活動內在的時間上先后關系,以保證行政過程合理進行,防止因時間順序上的差異或錯位而使公正名存實亡。

          作為行政程序法另一基本價值目標的效率,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行政活動過程應貫徹經濟、便利原則,應盡可能地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較小的成本獲取較大收益。這就需要對行政活動全過程設置明確規則,對行政活動之一般過程作出統一規定,避免程序上的凌亂、錯雜和繁瑣,設置明確的時效制度,根據行政過程的專業性,設置制度等。

          第二,由于行政活動的復雜性,絕對整齊劃一的程序不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為保障行政活動的效率,必要的靈活性規定是必不可少的,為克服成文法之缺陷,行政主體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也是同樣必要的。在這一點上,應注意到:“行政程序的基本方針是研究如何設計一個使行政機關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但同時也應保持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管理的靈活性”。[(6)]

          第三,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與規范性。規范性要求程序規則應當是明確的、清楚的,可操作性則要求這些規則具體而便于操作。程序規則若不能具備上述特征,則陷于模糊或空洞,使程序參加者均無所適從,必然有損行政活動的效率。

          二、目標模式:行政程序法價值沖突及其選擇

          行政程序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內蘊,表明一個理想的行政程序法應當是兼顧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但是在現實中,公正與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又存在著沖突。因為,效率的規定性歸結為一個基本意義就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著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人文資源的優化(價值最大化)。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價值目標,要求行政過程應是一個經濟、靈便的過程,盡可能減少行政過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法上則是要求簡易,迅速、及時、靈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這就可能影響到行政活動的公正性;反之,從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出發,則要求行政過程應遵循嚴格詳密的程序、謹小慎微的方式,這就會使行政活動的效率受到一定損害。

          在西方社會中,學者通常把效率與公正(平等)對立,有的甚至將其作為社會的一對根本矛盾,二者經常會處在一種深沉的張力之中。[(7)]

          行政程序法的前述價值沖突,使人的在立法時面臨著價值目標的權衡。對此,一些國家根據各自情況的需要圍繞不同的價值目標來設計行政程序制度,選擇了不同的目標模式。

          其一是以公正為核心的權利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是通過規定一系列監控行政權行使的制度來達到保障相對人權利的目標。其特征表現為程序制度的開放性、公開性、民主性和嚴密性。如美國1946年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APA),即主要是以保障公民權利,控制行政權濫用為目標,對此,美國行政法學者B.施瓦茨明確指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清楚地表明了國會要求停止行政權的擴大”。[(8)]日本1991年《行政程序法綱要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本法律就處分、行政指導及有關行政的其他行為的程序規定共同的事項,據此謀求在行政運行上確保公正和提高透明性。以有助于保護公民權益為目的”。[(9)]

          其二是以保障行政過程效率為中心目標的效率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行政過程簡化易行,程序設置更多地考慮行政活動的科學性、操作性,在程序中留有較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如西班牙1958年《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應根據經濟、速度、效率之規則進行”。[(10)]原聯邦德國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10條明確規定“行政程序的進行以簡單而符合目的為宗旨”。[(11)]

          筆者認為,前述兩種在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上只看到公正與效率的沖突而一味地追求某一方面、放棄另一方面,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目標選擇是不可取的。固然,我們應該看到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與公正的沖突確實是存在的,但是這種沖突并不意味著各自絕對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著內在的聯系。的確,對行政權一系列程序規則的限制。當然是為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了一些障礙,對行政效率有著一定的影響,但也應該看到,公正的程序規則防止了行政主體的專橫行為,“可以維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的關系,減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又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2)],因此公正并非必然排斥行政效率。同樣,效率也并非必然排斥公正。公正作為一個價值判斷,其含義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不斷變化。在許多情況下,“判斷一項活動是不是‘公正’或‘好’,應看它是否有利于國民收入提高來衡量的經濟效率”。[(13)]無論如何,一個毫無效率的行政活動過程決不能說是公正的,因為它意味著有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也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推進。

          在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上,一些國家片面追求效率或公正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法理論中“保權”或“控權”思想的影響。前者認為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從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則相應強調行政效率以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后者則相反,更注重控制政府權力、保障相對人個體權利的意義,并進而認為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可見兩種不同的行政法理論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的影響是不能忽視的。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管理活動的日益復雜化和開放化,在行政法作用上片面強調保權或控權都是不夠的,二者應當統籌兼顧,尋求一種平衡。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有學者提出了“現代行政法應是平衡法”的命題。[(14)]現代行政法的這種平衡精神,必然也應反映到行政程序法之中。筆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效率與公正價值目標是對立統一的,二者應平衡兼顧。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一方面十分嚴重,行政效率低下,辦事拖拉、推諉等現象比較嚴重;另一方面,相對人權利觀念比較淡漠,對行政權進行監控的機制尚不健全,相對人權益遭行政權侵害的現象也很嚴重,行政效率與行政公正都存在相當大的問題,都應急切地加以解決。因此,在目標模式的選擇上,應當把效率與公正作為兩個基本目標,兼顧二者設計一整套平衡機制,以全面發揮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在這一點上,西方一些學者在反思一些國家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片面性的基礎上也已有所認識。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行政過程不僅需要效率,即政策所要達到的目標一定能迅速實現,同時也必須使一般公民認為在行政活動中合理地考慮了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預的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15)]

          三、程序制度: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機制

          行政程序法應在效率與公正兩個基本價值目標間尋求平衡,只是在整體上確定了其目標模式的選擇,這僅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出發點。行政過程總是表現為具體的管理過程,它決定了行政程序法必須是制度化的可操作體系。效率與公正的平衡決不是形式上自我標榜所能實現的,它有賴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設置,通過這些程序制度,使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得以落實,才能使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得以實現。

          現代行政活動過程是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并進而影響行政相對一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過程。行政主體雖然是行政過程的主導者,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可以無視相對一方的主體地位及與之相應的權利,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都有各自相對獨立的利益主張。從這一意義上看,行政活動中行政權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具有沖突的可能性,這種沖突實質上與行政過程效率與公正的沖突密切相關。行政程序的意義正在于協調和平衡這種沖突。“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都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16)]這種行政過程中的當事人——行政主體和相對一方,“都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實際上是當事人所希望的通過行政程序使他們所追求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滿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效益與相對一方權益受保護的程度都達到“最大化”。據此,筆者進而認為,行政過程中效率與公正的平衡,即是程序參加者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狀態:行政過程既能獲得最大效益,又能使相對一方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這時候,這一過程既是有效率的(即產生所謂帕累托效率),又是公正的。這樣,作為導引行政活動過程的行政程序法便被賦予了兩個使命;一是為程序的參加者提供一個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利益的足夠空間,在這里相對人能夠為實現其利益最大化進行選擇;一是使行政活動能保持其一定的迅捷和靈活度。

          上述兩項使命有機結合的意義體現在行政程序“硬件”的設計上就是以“自然公正”的核心的聽證制度和以效率為中心的時效時度及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主體在采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后者有權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利益并為自己辯解的程序制度,其中心意義在于保障相對人得到公正的對待,為相對人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條件。在英國,它表現為“聽取對方意見”,即相對人有權在合理時間以前得到通知,了解行政機關的觀點和根據,為自己辯護等。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決定時,這是一個最起碼的程序公正要求。[(17)]在美國,聽證則是“正當法律手續”的核心內容。

          與聽證制度相聯系,為保障相對人一方在行政過程中權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一系列輔助制度。第一,行政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應公開行政活動的內容和信息,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咨詢,采取行為前公開自己的主體身份,說明行政活動作為或不作為的理由等。只有行政活動公開、相對人對之有足夠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為自己權益進行辯護或反駁對方主張。第二,調查取證制度。聽證主要是程序參加人相互就某一問題的辯解或反駁,行政機關就某一問題提出主張必須依據客觀材料,而客觀材料的獲得必須經公正的調查,而且這些材料還須經聽證過程中雙方的“質證”,去偽存真,使行政決定基于客觀公正的事實依據。第三,告知制度。主要表現為告知權利和說明理由。前者可以使相對人明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并進而保障自己的權利;后者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明確表明該決定的理由,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吸納相對一方在聽證過程中表述的意見,也必須說明理由,包括事實與法律依據。這樣有助于相對人的意見得到行政機關的重視,切實保證聽證制度作用的落實而不致使其流于形式。第四,回避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個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避免偏私所必需的程序。

          與前述保障行政過程公正性的制度相適應,時效制度和自由裁量制度則主要是保障行政過程效率的程序制度。

          時效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活動的效率目標,其意義在于通過規定行政活動持續的最大時間范圍而確定一個行政活動“可接受的”效率。這一作用的表現有二:一是規定整個行政過程可持續的最長時間,以防止行政主體辦事拖拉、效率低下;二是規定某些主要程序步驟所持續的最長時限,以解決多個相對人之間就各自權利義務的主張上不能達成一致時而曠日持久的相持所導致的行政效率低下問題。如規定聽證過程的時限,相對人主張某些權利的時限等。

          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制度對于保證行政過程效率有著決定性作用,表現為:第一,當兩個以上的程序參加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曠日持久的爭議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行政主體作為程序的主導者就應當在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并考慮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抉擇一個能夠使程序參加者各方利益均達到最適度狀態的均衡方案,從而使行政活動順利進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際上蘊含著“應當充分考慮各方意見選擇最佳均衡方案”的內在要求,這意味著它應是理性地行使權力而非任意。[(18)]為此應當在程序上設計兩個裝置來保證其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即行政主體為自己決定說明理由制度與歸責機制: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決定于以矯正,對責任人員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補救制度。第二,由于行政活動的范圍極為廣泛,種類多樣,所影響的權利義務又有很大不同或因特殊情形下行政目的需要,為了克服成文法規則的缺陷,有必要在一般性的程序規則外設定一些保障行政權迅捷、靈活地實現行政目的的程序規則,根據這些規則行政主體在程序上可能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表現為: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依據自己對情形的斟酌判斷選擇較為靈活、簡便的程序規則;在這些程序中行政主體又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采取自己認為合適的行為方式、步驟、手段等。

          首先,在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活動中,應允許行政主體以效率目的選擇其認為合適的行為步驟、方式等程序規則,因此應在法定程序之外給行政活動留有一定任意程序的空間。如關于行政咨詢,信息,某些行政調查活動均可以任意程序進行。

          其次,在行政活動所涉及的相對人權利義務較輕或有關事實簡單明晰的情形下,應允許行政主體選擇較普通程序更為簡便的簡易程序。如治安管理處罰中設置的對50元以下的罰款和事實簡單的治安處罰均可適用簡易程序。為此,在程序法上,應分別不同情形在普通程序外設立相應的簡易程序。

          再次,在發生戰爭、突發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應允許行政主體根據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特別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應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應付緊急情況,實現行政目的。為此應針對此類情形設定緊急處置程序。

          最后,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有可能在一些情況下行政主體法定的程序規則可以遵循,行政主體應有權采取其認為合適的程序規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上設定前述各項制度并使之有機結合,可以使效率與公正這兩個基本價值目標得到制度上的落實并在二者的張力中得以平衡。

          「注釋

          (1)[美]MichaelR.Asimow《Administrativelaw》,HarcourtBrace)ovanovichlegal&professionalpubgication,lnc.1988年第11版,第1頁。

          (2)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頁。

          (3)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頁。

          (4)[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頁。

          (5)參閱[英]S.A.德史密斯《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1980年英文版,第238—240頁。

          (6)[美]奧內斯特?蓋爾洪,巴瑞。B.鮑爾《美國行政和行政程序》(英文版)第3頁。

          (7)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頁。

          (8)[美]B.施瓦茨《行政法》(中譯本),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頁。

          (9)《日本行政程序法綱要》(1991年11月草案)第1條,見《外國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規匯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頁。

          (10)《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29條。同前書第259—260頁。

          (11)《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10條,同前書第228頁。

          (12)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頁。

          (13)[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科特爾?布朗圖書公司1986年(英文版),第4頁。

          (14)羅豪才等《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平衡論》,中國法學1993年第1期,第52頁。

          (15)[英]J.F.加納《行政法》1979年(英文版),第231頁。

          (16)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對的現狀卻是行政程序法治觀念缺失,行政程序價值理念的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滯后。在這樣的現實基礎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們需要若干基本共識加以引領。這若干的基本共識應當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權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借鑒他國經驗且重視法律本土資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單一立法與統一立法的并存則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應當是制定具有通則意義的行政法典。

          一、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對的現狀

          雖然我們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由程序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構成的行政程序制度卻并不少見,如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雖然我們憲法和法律上還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字眼,但是現有成文法條文背后卻不缺乏這種法治理念,即使在一直被視為相對保守的法院也在其判決書中表達了對正當法律程序理念的認同,盡管是個別法院的作為,但我們不妨把它看作是一種晨曦的點點霞光。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所面臨的現狀仍然是相當嚴峻的。

          (一)行政程序法治觀念缺失

          近20年來尤其是九十年代以來的行政法制建設,盡管我們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行政程序的法治觀念卻并沒有較好地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意識相結合。許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仍停留在“法律管的是老百姓”、“穿制服是高人一等”的認識水平上。在執法上只看結果的合法性,不重視過程的正當性,雖然執法效率較高,但執法的實效卻很低。沒有行政程序法治觀念,必然導致行政程序中“人治”觀念占主導地位,法律實用主義大行其道。

          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還是隨意行政,關鍵是看它是否遵守行政程序,但是,實踐中的隨意行政、恣意行政的現象可以說是屢見不鮮。我認為,形成這種現狀的原因在理論上是流行于我們法學理論上的“法律工具論”和“治國運動論”。“法律工具論”是將法律當成可以隨意取舍的工具,只要達到預期的目的,方式、手段和步驟等程序是可以忽略的,行政權可以不受其制約。而“治國運動論”則表現在各種“執法運動”中拋棄法律程序,從而助長整個社會民眾普遍蔑視法律的心理,使普法在社會民眾中樹立起來的法律信任感、親近感蕩然無。近幾年各行政機關掀起一個又一個的專項整治運動,雖然對整合社會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對建構行政法治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從實際情況看,要行政機關轉變執法方式,還有相當的難度,因為涉及到更深層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但無論是“法律工具論”還是“治國運動論”,歸根到底都是行政程序法治觀淡薄的集中表現。

          (二)行政程序價值理念失落

          我們訴求的不應當是行政程序法的形式意義,即制定一部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典,而應當是其內涵的科學價值理念,即正當的行政程序,也就是說僅有行政程序是不夠的,該行政程序必須具有正當性。

          現行政治體制的缺陷導致對行政機關委任立法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性理念有時無法得到張揚,由行政機關自己設計的“行政程序”經常是以維護行政權的為己任,它表現在為行政相對人設置各種較為困難的行政程序,從而導致行政相對人難以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刁難”程序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是以開明的專制形式出現的。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建立的“兩公開一監督”的辦事制度,似乎是一種公開、民主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實不然,因為它對違反者并不追究法律責任,公民對于違反者的投訴也無法律保障,況且它公開的內容以及公開的程度都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不公開的內容也無需說明理由,公開的程度不能超過行政機關自我承受的最低線,否則行政機關隨時可以收回這一辦事制度。這種行政程序是否被遵守,完全取決于行政機關的自律能力。因此,從本質上講,它仍是以維護行政權為核心的一項制度,是民本思想的一種體現,是開明的專制表征。

          (三)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滯后

          行政程序法律化作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已為步入或者將要步入法治社會的人們所共識。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個標志,行政程序法律化──進而發展成為法典化──已成為現代國家政策性選擇的一個目標,同時也成為測試一個社會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剛性指標。80年代我們的立法基本上側重于行政實體法,忽視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法發展在內容上極不平衡,其原因是那個時期的行政法仍未完全脫去行政管理法的痕跡,行政程序法也不可獲得其應有的地位。90年代以后這種局面有所改變,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的制定,使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行政行為缺乏應有的行政程序加以規范。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還是比較低的。盡管行政機關內部制定了不少內部行政程序,以彌補外部行政程序的不足,但由于沒有正確的理念指導,這種內部行政程序本質上仍是維護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工具,因為這種內部行政程序中根本看不到行政相對人作為主體地位的規定。再如現行的“行政首長接待日”、“現場辦公制度”之所以出現,是因為現實的需要。為什么老百姓平時到政府機關不能辦成的事,到了“行政首長接待日”或者“現場辦公制度”時卻能順利辦成?這不正是說明我們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缺少起碼的程序規范,為具體經辦的“小吏”欺壓百姓提供了機遇。如果受欺的百姓只能在以“青天”形象出現在“接待日”或者“現場辦公”的行政首長“面前,才能獲得個來自不易的伸冤機會,那么我們所訴求的法治將永遠不可實現。因此,就本質而言,”行政首長接待日“、”現場辦公制度“仍是一種人治制度,是對行政程序欠缺的一種補救機制。對于這種制度我們不必過分的稱贊的,更不能將這種制度當成解決問題的法寶。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面對這種令社會民眾不解的制度,我們不是用心地、真誠地去反思這種制度的缺陷,卻常常津津樂道地通過新聞媒介張揚著這種制度所帶來的不可預期的“個別正義”,而對老百姓通過正常途徑不能辦事的原因卻諱莫如深,懼怕說出來影響政府的“形象”。“行政首長接待日”和“現場辦公”是我們政府中某些人給上級領導的一種做秀,如不加以徹底廢除,必然阻礙著現代行政程序法治精神的宏揚,也不利推進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進程。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基本共識

          時至今日,中國需要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這是業界絕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觀點。但是,如何做成這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各方的見解分歧還是比較明顯的。好在這些分歧主要在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條文設計、章節編排等方面的內容,所以,在各方之間形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幾個基本共識還是有思想基礎的。對以下幾個圍繞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方法問題的認識,如果我們能夠達成一個基本共識的話,那么它對于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事業來說肯定是一件令人高興的幸事: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權

          要確定行政程序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當對中國實際情況在一個較為公允的認識。依我的觀察,當下中國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的基本狀況是應該強大的不強大,不應該強大的卻是大而無邊。前者如環境保護、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礦山整治、醫藥食品安全等方面,即使法律授予的權力有時也不能正常行使,有些地區的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的權力顯得過于疲軟,失去了管理社會秩序的基本能力,從而導致了這些行政領域的秩序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后者如行政裁量中所表現出來的隨意性,尤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有的行政機關為了私利、局部利益而曲解法律,導致法律授予的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背離了立法目的。如此怪象形成的原因,與行政權力缺乏行政程序規范具有直接的關聯性。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不能正常行使,與沒有行政程序保障有關;而行政裁量的濫用,又因欠缺行政程序規范之故。而所有的這些問題幾乎都與行政和法律之間應當構建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有關。

          行政應當服從法律,這個理念在我國法律文化中過去是不存在的,即使在今天也是很淡薄的。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是一種治國者賞罰的工具。費正清說:“中國的法律概念根本不同于西方。它起源于古代中國人對天理(自然秩序)的觀念,認為人的行動必須合乎天理,而統治者的職責是維護這種協調一致。統治者是以懿行美德而不以法律來影響百姓的,所以認為通曉事理的文明人會受這種榜樣和高尚行為規范的指引,而毋需繩以法規。按照這一理論,只有對那些野蠻的、未開化的人,即那些不遵圣賢教導和皇帝榜樣的人,才需要實行懲罰而使其懾服。明正賞罰,在于表明每個人按其身分應采取什么樣的合乎體統的行為。但在理論上,賞罰總被認為是保證人們循規蹈矩的次要手段,其目的是‘以罰止罰’。”[1]在這樣的傳統文化中,形成權力產生法律并使之成為權力的工具之觀念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在我們新的社會制度已經確立的半個多世紀之后,我們發現今天關于法律為何而生、為何而存的認識的依然是中世紀的;即使在措辭表達上用了一些法治的言辭,但內涵上并沒有達到脫胎換骨的程度。

          在這樣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行政機關對于其行使的權力,有時并沒有意識到它源于法律,更沒有對法律產生一種敬畏。所以,行政機關隨意行政就難以避免。如依這樣的認識來引領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進程,我以為是難以滿足法治行政的需求的。因為,在這樣的認知背景下,制定法律的目的往往會轉向滿足權力的要求,而不是對權力的控制。當下中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價值取向究竟如何界定,應該說它是行政程序立法最為首要的問題。我們知道,行政實體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有哪些權力?即法律通過授權確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行政實體法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并確定其范圍之后,在要求其正當地行使權力方面幾乎是無所作為。由于現代社會中行政權是一種相當大的國家權力,具有強大的支配力,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密切相關,且行政權的核心是行政裁量權,更具有侵權的可能性。而行政程序法通過預設的法定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行政權力正當行使。因此,作為解決行政機關如何行使權力的行政程序法,其立法價值取向理所當然應當是“控制行政權”。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機關在實現目的時采取更善的手段,從而使行政行為為行政相對人真心接受。失去了正當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設計成為行政機關作“惡”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籍口。

          當然,通過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權并不意味著以法律消極地限制行政權,而應當在堅持限制行政權的基礎上,積極地提升行政權行使效率。傳統行政法過度強調消極控權,這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很大的關系。但是,現代社會不僅需要一個受到法律限制的行政權力,也同樣需要一個能夠積極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行政權。有限制地且有效率地的行政權力,是行政程序法立法價值的全部內容。正如有學者所說:“建立一套公正而富有效率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2]我國行政程序法在設計上應當體現公正兼顧效率的法律價值,任何走極端的立法都無助于控制行政權的目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既要反對固守傳統行政法的“控權論”,也要防止為了回應社會需求而放縱行政機關“無法行政”。所以,在行政程序的設計上,既要有為確保基本公正的一般行政程序,同時也應當有為了適應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簡易程序,還需要有應對行政緊急情況的行政緊急程序。

          (二)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借鑒他國經驗且重視法律本土資源

          現代行政程序法源于西方法治發達的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許多西方法治國家都在20世紀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80年代伴隨著對外開放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西方法治觀念逐漸導入我國,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的影響日益加重。有關中譯本的行政程序法典的陸續出版,[3]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西方法治國家的一些好的制度也開始逐漸為我國立法所接受,如聽證、說明理由等。這些程序性的行政制度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較好的作用。因此,要構建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借鑒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在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成功的經驗以免走我們可以避開的彎路,這是一個應當認真對待的基本方法。

          但是,在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過程中,重視法律本土資源開發與利用也是應當堅持的一個同樣重要的基本方法。“雖然不能說人類的各項制度都是由地理決定的,但也不能否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大自然劃定的。”[4]這也說明了一國法制建設過程中重視法律本土資源的重要性。以日本為例,自明治維新以來,盡管它接受了西方法治國家的法律影響,但它能很好地結合了本國的實際情況,并有所創新,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創造的行政指導、公聽會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對現代行政程序法進行制度創新我們也具有自身充分的條件,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傳統法制思想,建國后形成的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等,都是我們不可多得的行政程序法律本土資源。所以,在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挖掘上述法律本土資源,在經過法理的錘煉之后生成一個個具有中國特征的法律制度。

          當下,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程序已經正式啟動。這是中國行政法(學)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行政程序法的靈魂是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作為一個異域的法律思想如何溶入本國的法律規范,進而成為充滿生命力量的法觀念,或許更是需要我們認真對待的問題。我國自近代以來發生的“西學東漸”過程中,法制建設與法律移植一直形影不離。然而,法律思想的移植速度遠遠不如法律規范,其實際效果似乎可以證明法律思想和法律規范的分離,足以窒息法律規范鮮活的生命。即使今天我們仍然不能避免這樣的失誤。比如,雖然我們的法官穿上法袍、敲起法錘,但似乎并沒有讓人們對法院更加敬畏,對法院不公的詬語仍然不絕于耳。雖然“聽證”已經成為一種大眾用語,但“走過場”的聽證依然屢見不鮮。這多少說明了本土對異域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排斥力量是一時難以消解的。

          法學界在接受法治思想方面始終是走在時代的前列。中國的行政法學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從“行政管理法”轉向“管理行政法”,這與80年代的開放國門,進而吸納西方法治思想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行政法學界相對成熟的思想理論的影響下,90年代之后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有關行政權的立法,如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不僅加重行政程序規范在法律條文中比重,而且在法律上確立了作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的行政聽證,以及以此為核心而展開的諸如告知、說明理由等相關制度。這些法律規范雖然其實效不盡人意,但是通過學者的宣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通過這種制度產生的互動,雖然可能需要消磨我們并不堅固的耐心,但是這一過程必將有助于我們獲得一種支撐法治思想的基本共識。其實,從現有的體制內生成、發展出一套法律制度可能比從體制外強加另一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中國實際情況。比如,從座談會中發出展出相對利益多元的聽證制度,或許比簡單地引用外國聽證制度更具有可行性。

          更應讓給予關注的是,系統地受過現代法治思想熏陶的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已經默默地在做著這一項工作。比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授予行政爭議案”和“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退學處理決定案”的行政判決書中,西方國家法治思想中的程序正義的思想赫然可見。[5]尤其要指出的是,基層法院的法官們在行政判決書所表達出的這種法治思想,已為最高法院所接受,并通過其公報公開表達了最高法院的態度。[6]雖然這一無成文法律規范依據的行政判決書在具有濃厚成文法傳統的中國法制環境中顯得有點格格不入,但是無論是圈內圈外鮮有人公開指責這樣的行政判決。如此的“集體無意識”狀態至少可以表達這樣一個事實:“程序正義”的法治思想正在漸漸地為我們所接受。這種通過判決引入法治思想的具體個案雖然是點點滴滴的,但這正是一個國家法治形成的基本路徑。

          失去法律思想支撐的法律規范即使表達得很準確,無異于沒有生命的木乃伊。因此,在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法律思想的引入、詮釋與宣揚,以及保證現有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合法運作,使程序正義或者正當法律程序中蘊含的法治理念、價值為越來越多人所認同,從而成為未來“行政程序法”運作的法治思想基礎。這可能是我們今天在準備行政程序立法時必須認真對待的首要問題。

          三、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單行法律與統一法典

          立法模式是指法的外部表現形式。它可以分為單一式和復合式兩種。單一式是將法的基本內容集于同一法典,而復合式是將法的基本內容用單行法規定,從而形成幾個相對獨立的法典。單一式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法典內部分子結構之間的協調,從而形成一個內容統一、結構完整的法典。但是這種立法模式需要較高的立法技術,否則不容易制定出一部較為科學的法典。復合式雖然不需要較高的立法技術,但是它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諸如重復相關條文的立法現象。以比較法的視野看,這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據一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權衡。因為一個法制背景的差異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某一立法模式的選定。

          我國傳統上是成文法典的國家,所以法典以治理社會的做法是可以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自1978年恢復法制建設以來,我們在20多年的立法工作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并積累了許多的立法技術與經驗,立法質量的逐年提升基本上回應了行政法制的需求。這幾年來,我們制定了不少單行的、僅適用于某一行政領域的行政程序規章、法規,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一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規章。但是,我們也應當看,雖然我們在立法上不乏成功之作,但是駕馭重大、復雜的法律制定工程之能力仍然是不夠的。幾部重要法律在制定實施之后的短時期不斷地被修改的事實多少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存在,回避這樣的問題來討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可能會誤導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所以,在行政程序需要法典化已成為一句肯定句的今天,討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模式仍然是具有重在意義的。

          對于這個問題,臺灣學者葉俊榮曾經把行政程序法典化模式分為四種:(1)最完全的法典化,它是針對所有行政權行使,不論是程序或實體事項,都通過法律內部結構的安排,統一規定于一部法律。但這在目前仍是一個理想,也仍必須通過許多理論上的考驗。(2)除去實體的法典化,僅對程序作出統一規定,但在行政程序上。則作完全法典化,所有的行政事項都適用于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他法律都不必有程序的規定。(3)拋棄全部立法的排他意圖,僅就各種行政管制事項的共通適用部分納入行政程序法,但內容上包括程序與實體在內。此種立法形式是針對行政共通事項所作的總則立法。此種總則性質的法典化,相當可行,但在那些是“共通事項”的判斷上必須相當講究,才不致落入失之空泛或巨細無遺兩個極端之中。(4)只對幾種重要行政類型規定其適用程序,對于實體問題留待其他法律作具體規定,這是最低限度的法典化。此種立法可稱得上網架立法,在立法的可行性上最禁得起考驗,可行性也最高。[7]從葉俊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能力確定“共通事項”的范圍,那么,第三種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可能是我們最佳的選擇。

          行政程序法典是我們最終的目標,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從行政法治發達西方國家看,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先后都經歷了一個長達幾十年的準備期。這可能與行政程序法典所涉及問題本身的復雜性有關。鑒于我國的立法技術和行政法學理論發展的狀況,近期可先制定單行的行政程序法,除已制定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還有“行政強制法”、“行政調查法”等。通過切實有效實施上述法律,將行政程序法所內涵的價值與觀念為社會基本接受,等條件成熟后再編纂為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當然我們現在就開始起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排斥單行立法的同時進行,在行政程序法實施若干年之后再進行一次法典編纂,也不失為一條可行之路。

          四、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不能法典化已經成為學界的一種共識,鮮有人提出質疑。雖然荷蘭制定了《基本行政法典》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但許多章節的部分段落仍然處于空白狀態。[8]這也多少說明了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難。“所以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行政法法典之立法工作上,所作的努力,皆表現于行政手續法之制定。因而一方面,由于行政手續法立法之成功,以及行政實體法法典化之枉然,行政手續之概念,已日見擴張;過去被歸類于行政實體法之事項,逐漸有被納入行政手續法條文內之趨勢;欲藉此,增加行政法法典化之功能。他方面法學者主張:行政實體法之重心,在于行政法分則;至于行政手續法則構成行政法總則之核心,因為行政法總則,實系行政法總則與行政手續法,在概念上密切牽連,進一步造成行政法法典化與行政手續法之吻合,所以今日法學者所謂行政法法典化之問題,大致即指行政手續法制定之問題。”[9]這一說法,基本上符合20世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發展歷史。國內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立法的內容應嚴格限制在程序方面,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不是行政法的法典化。”[10]

          但我以為,從當下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內容看,純粹的“行政程序法”并不存在,倒是大量的行政實體規范沖淡了名為“行政程序法”的意義,使之名不符實。其實,隨著行政法學總論部分的理論成熟度不斷提升,行政實體法的法典化也不是不可能,如德國、西班牙、葡萄牙、中國臺灣、澳門等行政程序法都已經作了比較成功的嘗試。所以,以程序規范兼容實體規范,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不是純粹的、有關“行政程序”的法,而應當是一部“行政法通則”。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典,至少蘊含如下意義:

          (一)無論是實體規范還是程序規范,只要可以適用于各個行政領域的,都應當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僅僅適用于某一具體行政領域的規則,可以在為該領域制定相關法律時加以規定,從而構成作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與作為特別法的專門法律之間關系。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有不少共同的規范,這是因為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所產生的立法資源浪費,等到《行政程序法》出臺之后,這些法律應當進行修改,消除它們之間的規范重疊現象,從而確保行政程序法基本規則統一。

          (二)行政程序法就內容而言,它實質是行政法的通則,即在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規范加以法律化,并以通則統帥各個行政領域中的分則。比如,無論是公安行政行為還是工商行政行為,它們的合法要件適用于通則的規定,同樣有關行政聽證的程序也是如此。因此,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它的法律效力應當是涉及所有的分則調整的行政領域。同時,通過立法構建適用于個別領域的特別行政程序也是今后一個重要的立法任務,通過特別行政程序填補一般行政程序所產生的漏洞,從而形成一個相對比較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律體系。

          (三)具有通則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僅僅是確立一種最低限度的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的最起碼的程序。只要行政效率允許,法律不反對行政主體為自己增加程序義務。但是,由于正當法律程序本身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可能會以它自己的理解來向行政機關提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以,正當程序與其說是一種規則,倒不如說它是一種理念,一種法律精神。

          總之,作為“通則”的行政程序法是中國未來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這不僅符合世界范圍內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而且也適應現代社會法治行政的需要。

          注釋:

          [1][美]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2]張春生:中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與展望,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第三屆年會暨行政程序法國際研討會(1998.上海)提交論文。

          [3]如應松年主編的《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法]羅迪埃:《比較法導論》,徐百康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8頁。

          [5]參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海行初字第103號)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8]海行初字第142號)。

          [6]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公布“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退學處理決定案”中說道:“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7]葉俊榮:《轉型時期的程序立法: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設計與立法影響評估》,載《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第387-388頁。

          [8]應松年主編:《比較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頁。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熱負荷程序計算流程

          1、引言

          最近幾年,由于受節能問題的推動,計算機技術應用于暖通空調工程領域中的首要問題是建筑物冷熱負荷計算和建筑物能量分析。社會需求的驅使,要求把粗糙的穩態或準穩態計算方法向精確的動態計算方法過渡。在這個新興的領域里,算法理論研究主要是對建筑熱過程電算方法的研究,包括經典的穩定傳熱計算方法,有限差分法,諧波分析法,以及新出現的傳遞函數法等。其中古老的經典方法由于有了計算機做為工具,又產生了新的研究和應用動力。

          在暖通空調專業所從事的設計工作中,要進行大量的重復的,繁雜的計算工作。特別是在最基本的冷熱負荷計算中,需要查看大量的參數,處理大量的數據,而在不同的計算單元中又存在大量的重復性計算內容,這樣就大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時由于計算工作的枯燥乏味,因而許多設計人員不愿詳細進行計算,而采用了估算或簡化計算的方法,這樣就造成了負荷計算數據的不精確與不合理性。

          2、開發工具的選擇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在各大高校計算機語言已成為我們暖通空調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這樣就為我們專業的電算化提供了契機。在這里,我以如今比較流行的計算機開發語言,微軟公司的VisualBasic6.0為例(目前已成為大多數院校暖通空調專業的必修課程),來講一下暖通專業中,有關計算程序設計的問題。MicrosoftVisualBasic開發語言是以BASIC語言為基礎,可視化的、面向對象的、采用事件驅動方式的結構化高級程序設計語言,是一套完全獨立的開發系統,它提供了開發MicrosoftWindows®應用程序的最迅速、最簡捷的方法。VisualBasic最引入注目的特點就是它訪問數據庫的強大功能,而在我們的專業計算中這一點顯得很重要,因為我們在計算中要進行大量的數據處理,并且在完整的系統計算中,數據結果能否充分共享是程序自動化程度、功能是否完善的重要因素。VisualBasic6.0不僅引入了功能強大的ADO作為存取數據的新標準,還提供了新的數據環境設計器,使得數據庫編程更為靈活、簡便。數據庫表的索引是比表搜索更快的排序列表。每個索引輸入項指向其相關的數據庫行。

          3、程序的實現流程

          3.1控制中心設計

          在進行程序設計之前,首先我們先要明確一下,我們要求程序能給我們提供什么樣的功能,這樣我們才能通過開發工具來實現我們的目的。我們知道程序的關鍵是計算的準確性問題,但同時也要保證她的易用性,在進行專業的計算之前,我們需要對整個程序作一個整體設計,如下圖所示,我們對控制中心作以下功能設計:

          能夠進入各計算模塊,并方便返回控制中心;

          完成對用戶參數的設置修改;

          提供各計算模塊的輸出

          軟件系統流程圖3-1

          這樣設計的目的在于各計算模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設計是通過控制中心對各模塊起到協調組織的作用,而同時,各個模塊又是獨立的,這樣方便我們對各個模塊分開設計。完成了計算中心的設計我們就可以分開進入各個計算模塊的設計過程了,由于篇幅的限制,在這里我謹以供暖熱負荷計算模塊為例,向大家介紹一下程序的實現過程,希望能給同仁們共享。

          3.2熱負荷計算模塊

          供暖系統設計熱負荷是供暖設計中最基本的數據。它直接影響供暖系統方案的選擇、供暖管道管徑和散熱器等設備的確定、關系到供暖系統的使用和經濟效果。與控制中心的設計思路相同,我們首先需要明確我們想要達到的目的,考慮熱負荷計算的特點及程序使用的方便,我們對程序作以下功能設計:

          為每一工程設置獨立的存儲空間;

          能夠對將要進行的工程計算項目進行管理,如新建、刪除等;

          能夠重復進入已建立但未完成工程項目地繼續計算過程;

          計算用氣象參數的自動調入;

          各種規范規定的修正系數的自動選擇或輸入;

          能夠根據不同的已知條件選擇正確的計算公式;

          能夠完成所有工程所需項目的計算;

          能夠對計算數據進行保存,修改,刪除等操作;

          完成計算最終數據的輸出,打印等。

          以上問題的解決,需要對軟件進行整體的規劃,才能滿足各部分協調一致地為系統設計熱負荷的計算順利工作。采用如下計算流程,如圖示:

          熱負荷計算模塊流程圖3-2

          因為本系統可以進行工程的斷點計算,所以需要對工程計算過程中的數據進行存儲,故采用數據庫系統來完成此項工作,首先在系統控制中心建立熱負荷計算用數據庫系統,而后以工程名稱建立不同的數據表,每一個數據表代表一個獨立計算單位,從而達到對數據隨時保存的目的。

          本過程為系統設計熱負荷計算的核心部分,它需要完成房間9個部分的耗熱量的計算過程,同時能隨時存儲每一部分的計算數據,對這一部分的計算程序需完成以下工作:

          為每一房間建立獨立的存儲空間;

          完成房間公用變量的存儲過程;

          計算包括所有可能引起房間耗熱量的部分,每一部分互不影響,并能相應的存儲到該房間的存儲空間里;

          能對各部分的計算數據進行匯總,最終得到該房間的設計熱負荷;

          能夠對計算數據進行處理,如修改、刪除、查找、打印等。對本計算部分的程序設計如下面的流程所示:

          熱負荷計算模塊流程圖3-3

          以上各部分的計算原理大同小異,現以外墻耗熱量計算為例,對軟件的計算原理作一闡述:

          a.點擊外墻耗熱量計算選項卡,進入外墻耗熱量計算過程;

          b.作為一個房間,可能不止有一面外墻,而對各面外墻來說,所使用的計算過程是相同的,這樣就需要軟件能重復地調用這一計算過程;

          c.在計算的過程中需要對計算數據進行存儲,并查看其范圍是否合適,所以軟件需要提供計算數據的查看功能;

          d.計算過程中在調用外部計算工具時,需能提供傳值功能,并對外門參數進行選擇處理。

          其計算原理流程圖如下:

          熱負荷計算模塊流程圖3-4

          軟件需作如下處理:

          外墻傳熱面積的自動計算;

          外墻傳熱系數的計算或選擇;

          外墻朝向的選擇;

          計算數據的對應處理;

          與計算模塊的調用接口;

          計算的連續性進行處理。

          對于以上問題進行如下解決,輸入外墻尺寸,軟件自動計算其面積;傳熱系數通過選擇窗口進行選擇輸入,對于不同的朝向分別進行計算;每一方向的外墻計算調用同一計算模塊,最后對各方向計算結果進行疊加處理,得到外墻部分的總耗熱量;將外墻部分耗熱量添加到數據庫中進行存儲。其軟件流程如下:

          熱負荷計算模塊流程圖3-5

          其余各部分的計算原理與外墻耗熱量計算原理基本相同,這里就不一一說明了,至此,供暖系統設計熱負荷軟件的計算流程已經全部完成。

          4、結論

          本文只是通過對程序流程的介紹來闡述一下專業程序開發的思路,其中的熱負荷計算模塊采用的是穩定傳熱計算方法,參見《供熱工程》((第三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賀平孫剛編著)本文不再作詳細介紹。作為具有專業特點的應用程序開發,每個人都可能有其獨特的設計思路,無論采用何種設計流程,最終的目的都是一樣的,提供精確的計算數據,滿足專業設計的要求,同時能把設計人員從枯燥繁雜的計算中解脫出來,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如今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也我們專業的計算機化程度提高提供了條件,作為開發工具而言,我們可以根據自身特點選用自己比較上手的語言。我們的專業知識如果能很好乘上計算機這個工具,一定會對我們專業的發展有極大的促進。在這里,希望大家多探討,多交流,為我們專業的發展添磚加瓦。

          參考資料:

          1.《供熱工程》(第三版)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賀平孫剛編著

          2.《實用供熱空調設計手冊》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陸耀慶主編

          3.《空調負荷實用計算法》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單寄平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