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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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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錢論文

          反洗錢論文范文第1篇

          1.現金管理法規滯后,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目前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1988年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是部分規定已不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條例》賦予開戶銀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作為企業性質的經營目標不相關,履行起來實際成效不大,銀行為爭存款、拉客戶,為企業大開現金使用方便之門,致使現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處罰措施不完善,開戶銀行作為國家現金管理的主要對象,《條例》中對其違規行為法律責任不明確,臨柜人員遵守現金管理制度的約束性不強,法律責任缺乏,已無法約束一些違規的現金管理行為,與反洗錢所要求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存在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僅限于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不具備對企業等使用現金的主體的直接管理處罰權,不能深入監督現金管理的全過程,從而造成了實際工作中企業對人民銀行的現金調查監督不配合的現象,降低了中央銀行履行現金管理職能的權威,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2.社會公眾長期以來形成的現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難度

          現金雖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動性最強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錢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營經濟和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現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現金結算的氛圍進行犯罪活動,使合法交易與非法交易交織在一起,給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帶來極大的困難,增加了反洗錢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錢工作效率。

          3.忽視對現金繳存業務的管理,容易讓“黑錢”順暢地進入金融體系

          從國際反洗錢的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偵察洗錢活動,最重要的步驟應是在有關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就能被發現。但我國現行法規對現金支取規定多,對現金繳存限制較少,各金融機構對客戶繳存現金,基本上都沒有進行來源方面的審查或把關。當前所面臨的社會信用環境,要求金融機構柜面審查客戶繳存現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比較困難。

          4.對個人現金支出業務控制不力,擴大了現金使用量

          在反洗錢調查中,發現利用個人結算賬戶轉移資金或存取現金的現象,而在《辦法》中對個人結算賬戶的規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儲戶“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個人所有的這部分現金收支變得更復雜、更隱蔽,且難于監控,隱藏較大的洗錢風險。

          5.金融機構現金報告制度寬松,可疑交易報告偏少

          《辦法》對現金大額交易報告的金額作了具體規定,而對現金可疑交易報告的金額未作具體規定。不能對開戶單位在本系統特別是本轄區大額現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有效監測,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監測大額可疑現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現金管理監測系統還沒有出臺,大額現金的存取備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層人民銀行不能及時獲取大額現金存取信息,影響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效果。

          二、幾點建議

          1.結合反洗錢工作要求,調整現金管理目標

          人民銀行要結合自身的職能轉變,從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及防范洗錢的角度出發,以防范金融風險和洗錢,打擊經濟犯罪為現金管理目的,最終為市場經濟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盡快結合反洗錢職能,調整現金管理的重點,應當從以控制現金投放為主,逐步轉向以防范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主。

          2.出臺新的現金管理法規,完善反洗錢法規體系

          一是重新明確現金管理的客體,把管理對象擴大到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活動。二是重新規定現金的適用范圍和金額起點,盡快將特定的非金融機構如房地產、典當、貴金屬等新形勢下的特殊行業納入現金管理的范圍,明確其使用用途和范圍。三是改變我國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出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實行現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金融創新業務的現金管理內容。五是改革賬戶管理辦法,限制個人在一家金融機構的開戶數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為零。六是嚴格界定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現金交易行為。

          3.加強對現金收支來源、用途審查,提高現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響單位和個人合理存取款業務的前提下,對大額現金存取款來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僅要求客戶申報現金的來源和用途,還要求客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此外,運用市場手段,按照國際慣例,對超過一定限額(如5萬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續費。通過對大額現金存取的雙向收費控制,提高客戶使用現金的成本,盡量減少現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錢嫌疑的現金活動顯現出來,便于反洗錢的監測。

          4.加強反洗錢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提高大額可疑現金監測水平

          充分發揮反洗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作用,建立與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聯系協調機制,由工商、稅務部門對現金流量較大的行業的規模進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門對娛樂業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讓金融機構有目的的對現金高發行業的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告。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建立現金交易頻率高的存款人資料的通報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現金高發行業反洗錢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錢科技含量,適應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現金管理網絡化和現代化。本著方便、及時、簡捷、易行的原則,盡快開發全面涵蓋大額現金存取、異常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非基本存款賬戶提現、現金管理現場檢查等業務的實時監測系統,逐步實現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稅務、海關等部門的反洗錢信息系統對接,共享信息資源。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客戶身份識別,對可疑現金交易進行跟蹤分析,了解客戶背景、業務種類、交易對象、資金流向等、鎖定異常目標,并主動報告,加快可疑信息的報送效率;人民銀行要加強非現場監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額現金存取變化情況,加大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時發現可疑交易行為。

          6.加大現金管理檢查力度,增強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責任感

          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大額現金存取管理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大額現金存取工作的現場檢查力度和對現金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強大額現金存取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反洗錢有關的各項大額現金存取規章制度,完善大額現金存取可疑交易報告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加強日常內部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現金管理人員的責任感。

          反洗錢論文范文第2篇

          刑法第192條中規定: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錢犯罪若干對策研究產生的收益。

          上述規定對本罪構成要件的要求過于簡單、嚴格,使偵查機關對洗錢犯罪行為的認定,存在較大困難。首先,從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述規定,明知為的句式看,刑法將洗錢罪的罪過心理限定為故意,并且要求洗錢者必須明知是犯罪,走私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為掩飾和隱瞞這些收益而進行的清洗活動,才構成犯罪。這種規定排除了間接故意構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說,洗錢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不構成犯罪,更排除了過失行為構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時,條文中用了為這一范式表明了該行為是有目的行為,實際上將洗錢確定為目的性犯罪,這種規定客觀上增加了偵查部門打擊洗錢犯罪的難度。如:一行為人,為了挽救瀕臨倒閉的公司,而接受犯罪分子以毒贓對其公司投資的行為;還有,一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贈予的資金為毒贓而予以接受,上述兩種行為,主觀上都不是為了掩飾和隱瞞犯罪的收入,但客觀上造成了清洗毒贓的后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上述兩種行為不宜認定為洗錢犯罪;其次,對明知的對象刑法規定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必須明確地知道其所掩飾和隱瞞的是上述四種犯罪中的一種或多種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構成犯罪。

          在經濟快速發展,犯罪形態多樣化、復雜化的今天,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動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動相互交融,要使行為人明知其所經手的或者在某一銀行帳戶內存入的或者投資到某一商業活動中的資金來源是某項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對于那些龐大的犯罪集團的洗錢犯罪網絡來說,要弄清其具體資金的非法性質和來源更是難上加難,為了達到追究洗錢分子責任的目的,偵查機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分子明確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財產來自特定類型的四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這在實踐中是很難做到的。

          二、洗錢手段的隱蔽性、復雜性、專業性

          洗錢行為是掩飾犯罪所得黑錢的犯罪來源,并將其清洗的行為”在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清洗黑錢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通過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洗錢、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洗錢、利用專業人員洗錢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是資金流轉主要渠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利用金融機構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錢莊進行洗錢是跨境洗錢者常用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中間環節較為簡單、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門的有效監督,獲得了洗錢犯罪分子的青睞。同時,一些犯罪集團利用擁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業的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金融顧問等進行洗錢活動。由于專業人員的介入,洗錢行為更加隱蔽,洗錢的方式更加復雜,洗錢犯罪偵查部門的查處工作更加艱難。

          三、洗錢犯罪偵查部門和上游犯罪偵查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尚未理順,使洗錢犯罪的查處存在一定的困難

          洗錢犯罪是處置贓款、贓物的一種犯罪類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續,洗錢者的目的就是通過洗錢消滅上游犯罪產生收益的犯罪線索和證據,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錢犯罪與其上游犯罪緊密聯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轄分工,造成查處時難以操作。目前,我國的洗錢犯罪偵查部門和洗錢的上游犯罪偵查部門之間協作關系尚未理順,在辦理有關案件時各自為戰,削弱了對洗錢犯罪的查處力度。自1998年我國公安部成立了經濟犯罪偵查局以后,全國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就開始承擔著打擊經濟犯罪任務,雖然洗錢罪多數情況屬公安經偵部門,但其上游犯罪卻分屬不同的部門管轄,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和恐怖活動罪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犯罪由公安機關緝毒部門管轄,走私犯罪由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各部門一般都主要關注本單位所負責的那部分罪名,在偵查過程中,即使發現有洗錢行為,也會將洗錢行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續而進行追贓,也往往不會主動移交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由于洗錢行為的隱蔽性、復雜性、專業性強等特征,沒有具有專門反洗錢的經偵部門的參與是很難順利查清的。根據洗錢犯罪的性質和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洗錢犯罪案件的案源有相當部分是依靠對上游犯罪的查處時發現的,如果上游犯罪的偵查部門不主動提供案源,就會使得相當多的洗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贓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從其它渠道發現洗錢的犯罪線索,為了查明案情,必須先查清其上游犯罪性質,也離不開上游犯罪偵查部門的協助和配合。

          四、洗錢犯罪屬無明顯受害者的犯罪

          反洗錢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反洗錢;風險為本;檢查

          一、引言

          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工作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2012年2月,國際上最權威的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通過了最新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國際標準》(新版40條建議),首次明確提出各國及金融機構要以風險為本開展反洗錢工作。2012年,作為國內反洗錢監管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也提出了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思路。在反洗錢監管由合規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背景下,作為反洗錢監管重要手段的現場檢查迫切需要從合規性檢查向風險性檢查轉變。

          二、模塊化檢查方法弊端分析

          模塊化檢查是以合規為導向的檢查方法,在反洗錢工作開展初期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查處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督促金融機構提高了反洗錢合規意識,搭建起了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但隨著反洗錢工作轉向風險為本,弊端逐步顯現。

          (一)側重發現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結果,忽視風險控制過程

          在模塊化檢查下,檢查人員從合規視角出發,關注金融機構落實“一法四令”的違規結果,包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漏、錯報,客戶身份信息登記不全、未保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等,忽視了金融機構在機制建設、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風險控制措施,未充分挖掘違規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違規行為。

          (二)割裂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間的聯系,與以客戶為中心的反洗錢管理相悖

          一是割裂了反洗錢工作間的聯系。模塊化檢查將檢查內容分為內控制度與組織機構建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與資料保存三個模塊獨立進行檢查。檢查內容相對獨立,難以從整體上把握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履職情況,割裂了反洗錢工作間的聯系。二是與以客戶為中心的反洗錢管理相悖。模塊化檢查方式下,檢查人員只關注客戶在該模塊下存在的違規問題,不能從全流程的角度把握客戶整體交易和金融機構的全面履職情況,偏離了客戶為中心的監管方向。

          (三)同金融機構業務相脫離,難以真正檢驗金融機構反洗錢風控體系的有效性

          在模塊化檢查中,檢查人員主要從反洗錢視角關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制度建設和業務操作,未將反洗錢工作納入被檢查金融機構整體風控體系和業務條線管理中審視,難以真正檢驗金融機構反洗錢風控體系有效性。

          (四)過于依賴交易測試,不適應金融機構業務的動態發展變化

          模塊化檢查側重于操作結果,通過違規結果來推定機制缺陷,因此主要運用交易測試方法,通過抽取大量樣本來推斷金融機構是否履行了反洗錢義務。當前金融機構的技術手段和創新業務不斷發展,以往有效的交易測試方法可能不久就會失效,主要憑借交易測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整體風險下結論,不能真正反映金融機構風險。

          三、美國風險為本反洗錢檢查方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風險為本反洗錢檢查簡介

          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2005年了《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以下簡稱BSA/AML檢查),2007年進行了修改。該手冊對不同監管機構的反洗錢檢查進行了全面指導,是以風險為導向的反洗錢檢查方法。BSA/AML檢查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即風險評估、核心檢查和擴展檢查。

          1.風險評估。BSA/AML風險評估一般包括兩個步驟:一是針對特定的金融機構,確定具體的風險類別(例如產品、服務、客戶、實體、交易和所處地區等);二是進行詳細的數據分析,以更好的評估這些類別的風險。檢查人員在進行風險評估審查時,首先確認金融機構是否針對具體的風險類別自行進行了評估。如果金融機構未開展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不夠充分,檢查人員則必須基于可用的信息完成風險評估。評估應考慮金融機構的資產、客戶群體、產品、服務和地區等因素,采取查看《銀行保密法》報告數據庫信息、與管理層談話、分析經營狀況和業績報告等方式進行。檢查人員要通過評估識別潛在的高風險業務,確定金融機構的風險概況,評估金融機構的BSA/AML合規程序是否能夠管理并緩解風險,從而確定其整體風險概況和內部控制有效性。

          2.核心檢查。BSA/AML的核心檢查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現金交易報告(在美國大額交易報告主要指現金交易報告)、資金劃轉和貨幣工作涉及的買賣交易記錄保存等內容,即對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核心義務進行檢查。以客戶盡職調查檢查為例,檢查程序包括兩項:

          一是有效性評估。評估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適當性和全面性,并評估上述客戶信息在發現、監控及報告可疑交易方面的價值。具體包括四個方面:

          1.確定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和流程是否與該機構的風險狀況相匹配。確定其在開戶時是否具有相應流程獲取客戶信息,并確保信息留存的客戶信息的有效性。

          2.確定政策、程序和流程允許變更客戶的風險等級或狀況。確定由專人負責審閱或批準此類變更。

          3.審核金融機構用于識別為其帶來較高洗錢風險或恐怖融資風險的客戶的深入盡職調查程序和流程。

          4.確定金融機構是否制定客戶盡職調查調查流程相關分析的指引,包括指導解決客戶信息獲取不足或不準確問題的指引。

          二是交易測試。在審閱風險評估報告、以往檢查報告和金融機構審計結果的基礎上,抽取高風險客戶的盡職調查樣本。確定金融機構是否收集了恰當的客戶信息并將信息用于可疑交易監測。

          在完成風險評估和交易測試基礎上,就客戶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和流程的適當性、全面性得出結論。

          3.擴展檢查。擴展檢查包括對金融機構提供的20類產品和服務的檢查和對政治敏感人物、非居民等8類自然人和實體的檢查。以政治敏感人物檢查為例,檢查程序與上述客戶盡職調查檢查類似,也包括對制度、流程的有效性評估和交易測試兩部分,不再詳述。

          (二)對我國反洗錢檢查的啟示

          1.注重評估。美國反洗錢檢查十分注重風險評估,既有針對金融機構風控架構的整體性評估,又有滲透到金融機構履行的核心反洗錢義務及各個業務條線的具體評估。每個業務條線檢查時,首先進行政策、程序、流程方面的評估,然后進行交易測試。從手冊的指導思想看,核心檢查和擴展檢查程序都可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情況選擇適用,但風險評估卻是必須的。

          2.深入業務。除風險評估和核心義務檢查外,《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檢查手冊》十分注重針對產品/服務的擴展檢查。手冊中列明了對關聯銀行、賬戶、貸款業務等20類產品/服務的擴展檢查。這些擴展檢查詳細列明了針對不同業務的特點進行檢查的重點,既給檢查人員提供了工作指引,也給金融機構明確了反洗錢工作的方向。

          四、以客戶為中心檢查的概念及方法

          (一)以客戶為中心檢查的概念和內涵

          在部分借鑒美國反洗錢檢查方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反洗錢監管實際,本文提出了從我國反洗錢發展的規律出發,以客戶為切入點,全流程了解反洗錢風控措施在客戶辦理各項業務的滲透情況的以客戶為中心檢查模式。具體可表述為:以客戶為中心、條線檢查為紐帶,流程控制為主線、高風險業務/客戶為重點、有機連接內控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等內容的檢查模式。該模式下,針對客戶的全流程檢查與風險評估并重,旨在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反洗錢系統性、整體性風險。

          圖1以客戶為中心反洗錢檢查流程圖

          (二)以客戶為中心檢查的特點與方法

          1.以客戶為中心,有效解決隨機抽樣代表性不足問題

          以客戶為中心檢查側重分析金融機構業務特點和客戶風險狀況,以特定標準挑選高風險客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標準隨不同金融機構及不同時期洗錢特征進行動態調整。以對轄區某商業銀行檢查為例,針對該行業務特點和客戶風險狀況,按照5條定量標準和4條定性標準從3.7萬個客戶中,選取高風險客戶300個,樣本數量大幅減少,大幅提高檢查效率。

          2.以條線檢查為紐帶,有效解決模塊化檢查忽略反洗錢工作間聯系問題

          以對轄區某商業銀行檢查為例,針對該行100名對公高風險客戶、200名對私高風險客戶,分別沿對公、對私業務線條,從內控制度與組織機構建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與資料保存三個方面同時檢查,綜合反映其整體反洗錢工作,避免按不同條塊檢查、不能反映整體風險的問題。

          3.以高風險業務為重點,有效解決模塊化檢查與金融機構業務脫節問題

          根據金融機構業務特點,將反洗錢檢查融入被檢查單位業務條線,對相應高風險業務進行重點檢查。以對某外資銀行和某中資銀行檢查為例,根據被檢查單位特點不同,對中資銀行重點檢查客戶貴金屬交易、大額人民幣現金交易和非面對面交易;對某外資銀行重點檢查客戶外幣現金交易及跨境匯兌、NRA賬戶管理等高風險業務。

          4.以流程控制為主線,有效解決模塊化檢查忽視風險控制過程問題

          在對公、對私兩條線檢查中,針對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業務關系存續、業務關系結束三個階段的反洗錢流程控制措施實施連貫檢查,發現流程設計和風險控制缺陷,整體評估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風險。

          一是“五步檢查法”對建立業務關系階段的反洗錢流程控制措施進行檢查(見表3)。

          二是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被查單位涉及高風險客戶和高風險業務的國際業務、信貸管理、會計、營業部等部門就該階段履行客戶重新識別、風險等級調整、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義務情況實施檢查。

          三是在業務關系終止階段,主要對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和客戶資料的回溯利用等方面進行審查。

          五、以客戶為中心檢查的成效

          (一)全面準確評價被查單位反洗錢風控體系有效性

          以客戶為中心檢查既可以發現被檢查金融機構大額可疑交易漏錯報、客戶身份識別不到位等合規性問題,又可以發現問題產生的原因和風控隱患,形成對被查單位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準確判斷。

          (二)大幅提升反洗錢檢查工作效率

          以客戶為中心檢查采取標準化、流程化檢查方式,且高風險客戶挑選標準、每個階段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均相對固定,有效縮短檢查周期,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為基層人行實行法人監管開辟新的路徑

          以客戶為中心檢查立足法人監管,在對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檢查時,注重檢驗其法人總部制定的政策、流程是否實用,發現總部管理缺陷,推動總部糾改,帶動被查單位反洗錢工作整體提升。以對轄區某外資商業銀行檢查為例,通過對其分支機構反洗錢檢查發現其總行存在的系統開發、流程設計、反洗錢風控管理等缺陷,引起被查銀行總行高度重視,采取措施進行全系統整改。

          參考文獻:

          [1]盧菁.《我在美聯儲監管銀行》[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

          反洗錢論文范文第4篇

          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問題

          (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

          在談論洗錢罪常常涉及到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兩個概念。由于洗錢行為一般是將販毒、走私、黑社會、貪污賄賂、詐騙等犯罪所得和收益通過復雜的交易手法轉變為表面合法化的財產。因此,我們將能夠獲得資金收益并直接誘發洗錢動機的犯罪稱作上游犯罪,而將洗錢罪稱作下游犯罪。如果要準確的把握洗錢罪,應該首先界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上游犯罪”范圍的界定,大致有四種做法:一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將洗錢罪的范圍限制于搶劫、敲詐或詐騙以及綁架犯罪;二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限制為犯罪。比如法國在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也正是為了遏止犯罪這個初衷而設立洗錢罪。但是由于這種做法使洗錢罪范圍過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拋棄;三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犯罪;四是將“上游犯罪”的范圍泛化到所有的違法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將非法獲取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合法化的行為,就構成洗錢罪。1從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修改來看,我國應該屬于上述四種分類中的第一類。不過有關立法部門已經把立法重心有所擴大,把法律制裁的著力點轉移到打擊洗錢犯罪的實際需要和有利于加強打擊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需要這個出發點上來了。但是目前國際反洗錢立法的趨勢已經是對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范圍。而我國現行刑法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犯罪等七類犯罪,范圍明顯過窄,這一限制既不利于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協助和合作,也不利于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實踐中對某些案例處理已經缺乏刑法依據,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二)在現實法律操作中,狹窄的上游犯罪可能會造成罪刑不相適應。

          在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中,可以包括盜竊、搶劫、搶奪等的犯罪,而這些犯罪往往伴隨著收益,所以,上述的這些犯罪是可以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盜竊、搶劫、搶奪等犯罪又是不歸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犯罪單獨發生不能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來對待,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身份出現卻能夠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樣情形勢必會導致同罪異罰的現象發生,有違罪刑均衡原則。再如海南黃漢民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漢民非法侵占了他人家族企業一億多元資產,并采取欺詐開戶、虛假過戶、虛假交易、暗箱操作等手段據為己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黃漢民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掩飾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使其合法化,完全符合洗錢罪的通常定義。然而,限于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因此,但檢察院卻不能以洗錢罪而以誣告陷害罪和職務侵占罪提訟。該案僅僅以上游犯罪對嫌疑人偵查、,極易導致處罰過輕的結果,也明顯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悖離了《刑法》有效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基本立法原意。這反映出我國有關立法已經嚴重不適應打擊日趨猖獗的洗錢犯罪的刑事司法實踐,反洗錢立法亟須完善,因為“正義乃是對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擴大上游之于洗錢罪的預防。

          上游犯罪作為洗錢犯罪的“對象性犯罪”,與洗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是從預防犯罪的角度看,如果只有針對性的限定上游犯罪,那是否意味只要不是刑法所限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非法收益,便可以大膽的進行清洗呢?這于情于理都說不通。所有的犯罪分子從事經濟犯罪的考慮之一便是他能夠預見到可以使用多少非法所得,假設犯罪行為人認識到非法所得的使用或者清洗困難,銀行或司法機關會格外注意,那么他犯罪的原動力就會少得多。由此可見,擴大洗錢上游犯罪的范圍,是打擊這些上游犯罪的重要手段。鑒于洗錢行為所具有的獨立性特征和嚴重社會危害性,筆者認為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能夠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

          二、司法中對于“明知”的的內容、程度的把握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要具有特定的“明知”,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所以,對“明知”的把握至關重要。但是對于“明知”如何把握,以及“明知”的程度和判斷標準如何界定該規定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這給執法人員在實際辦案中增加了難度

          (一)明知的內容

          “明知”的內容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認識其經手的資產是犯罪所得這種可能性,或者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可能是犯罪所得就足以成立“明知”。顯然,這種觀點認為洗錢罪主觀上的“明知”并不將其內容限定為特定種類犯罪,只要行為人“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就足夠了。另一種觀點認為,“明知”的內容僅限于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如果行為人誤認為是合法的財產或收入而提供賬戶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等行為的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則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明知”的內容不僅是犯罪所得,而應是上述七種犯罪所得。雖然筆者認為應當把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大到所有能夠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明知”的運用來看還是前一種觀點較為合理。因為在《反洗錢法》第3條也將“明知”的內容限為特定的7種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此可見,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明知”的查明是整個反洗錢刑事訴訟的臨界點。

          (二)明知的程度

          在刑法學界對于“明知”的程度亦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但是從法律在實際中的適用的角度來看,明知應當包括“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理由有如下幾層:

          1.司法解釋給我們提供了理解“明知”的依據。司法解釋認為,“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中,對于銷贓罪的“明知”是有具體規定的,即不能光靠被告人的口供判斷,應當結合案件的客觀事實加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窩藏或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是銷贓罪。所以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完全可以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而進行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明知”的。

          2.是法律實踐的客觀需要。在上游犯罪中,行為人對于自己的非法收益應該是明知的,所以他們清洗犯罪所得的行為是一種事后不可罰的行為。在刑法中,犯罪成本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重要標桿,如果他人知道需要漂洗的是非法收益,那么犯罪成本就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上游犯罪行為人不但不會交代非法收益的具體來源,在行為人將非法收益交由他人清洗漂白時,其必定會竭力掩飾其所得為違法犯罪所得。所以,從目前法律的社會需求來看,洗錢罪中的“明知”,包含兩層含義,即“知道”和“應該知道”。

          3.是國際立法的大勢所趨。事實上,在國際立法中,肯定以推定的方法來證明“明知”存在的規定是非常普遍的。例如,聯合國《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范法》(1999)對洗錢行為進行定義時指出:“作為洗錢犯罪要素的知曉、故意或企圖可通過客觀事實環境推知。”可以看出,在打擊洗錢犯罪日益重要的今天,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這一看法應該是順應歷史洪流而對刑法做出的正確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特殊主體來說,其“明知”的含義應當重新的加以定義,對于該特殊主體的要求應該更加嚴格。現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洗錢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對這兩類人來說,由于熟悉金融業務,其自身對于洗錢罪認識應以行為人從事職業活動所要求的一般業務能力作為判定“應當知道”為票據。

          三、與相似犯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務的實踐中,行為人在實施洗錢行為同時又可能實施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涉及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介于二者之間。在司法實務中,此罪是存在同和性的,是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關系,從現實司法實際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甄別:先看這種違法處理犯罪所得的這種行為與取得這種違法所得贓物的行為在犯罪前是否有犯意聯絡,如果有,那么這種情況就直接是取得贓物犯罪行為的共犯,所以也不必再去區分這種贓物處理是洗錢罪還是贓物罪。如果事先未進行通謀,則有必要進一步分析。此時,不妨去看這種處理贓物行為的犯罪對象,如果這種犯罪對象是在刑法規定的洗錢罪上游犯罪的那7種違法所得,那么毋庸置疑可以認定此罪為贓物罪。如果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那就從這種處理贓物的行為方式上去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采用的掩飾、隱瞞等手段使其違法所得具有合法性的行為,如果有,則為洗錢罪。反之,則為一般的贓物犯罪。不過現實中某些犯罪行為是想像競合的,對這種情況,應當適用特別法優于以一般法原則。

          反洗錢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政論文 翻譯策略

          政論文是從政治角度闡述和評論當前重大事件和社會問題的議論文,形式多樣,范圍廣闊,具有一定的政治傾向。凡是對時政問題進行議論說理的文章,都可以屬于政論文的范疇。

          一、政論文的特點

          政論文講求確切,嚴謹,富有鼓動性;詞語多具宏觀性;繁使用政治術語;句型單一、連接成分少、句與句之間無明確的邏輯關系。而英語則在句式銜接上多“形合”,常用各種形式手段連接詞、短語、分句或從句將句子銜接起來,注重顯性銜接,把句子形式和結構完整放在突出位置,并且盡量避免重復。

          二、具體翻譯策略

          中文政治文獻翻譯要高度忠實,但為了達到對外宣傳的目的,中國政論文的英譯本總體詞匯特征應接近于本族語中同體裁的文本特征,被目的語者接受。

          1.籠統詞匯具體化。《政府工作報告》中有不少詞意模糊的“宏觀性”詞匯和詞組高頻出現,用以表明某事物的特征或狀態等,但英語詞匯比較嚴謹、具體,因此翻譯時,根據不同的上下文和文體風格選擇用詞,說到實處。如: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We will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ing global” strategy.“走出去”戰略實質就是走向全球,翻譯成going global符合其實質相。又如:我們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強刺激,而是持續推動結構性改革。Rather than adopting strong stimulus policies that would have an economy-wide impact, we continued to move forward with structural reform.報告中并未直譯”大水漫灌”,而是著重于它對于經濟的影響譯為an economy-wide impact

          2.詞義抽象化。詞義抽象化是把原文中某些意義比較具體和形象的詞在譯文中引申為一般的詞。譯者應把所有意象與譯文有機結合,幫助讀者了解中國特殊的政治文化內涵,來提高譯文的可讀性。如:服務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據“半壁江山”。The service sector as a proportion of GDP rose to 50.5%, accounting for more than half for the first time.“半壁江山”本是中文的四字成語,報告翻譯中確并未將其翻譯得具有文學色彩,只是根據全文譯為accounting for more than half。我國經濟就一定能夠浴火重生、再創輝煌。we can, without question, reinvigorate the economy and ensure its dynamic growth.這里浴火重生、再創輝煌也是根據上下文的語境,將其理解為振興經濟、保證經濟的蓬勃發展。

          3.解釋翻譯策略。《政府工作報告》中頻繁使用政治術語。簡單來說,就是“職業行話”。一般而言,行話只有“圈內人”懂得,對于外國讀者來說就晦澀難懂。英國翻譯學家紐馬克(Peter Newmark)提出的解釋翻譯策略對于政府報告中某些特定術語的翻譯頗為重要。它準確地再現出某些術語的內涵,能夠很好地解決漢語政論文英譯中的某些術語空白。例如,政府報告中“三嚴三實”譯為Three Stricts and Three Honests。三嚴三實其內容包括“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僅僅翻譯成Three Stricts and Three Honests,外國讀者很難理解,若是加以解釋譯成be strict in cultivating one’s moral character,preventing abuse of power and disciplining oneself;be steady in planning matters,starting undertakings and conducting oneself則更具體。又如報告中出現的“五位一體”,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文中解釋性的譯為the overall plan for promoting all-round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ocial, and ecological progress而不是five-in-one。

          三、結語

          政論文涉及到黨和國家事業的方方面面,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中國特色。在其英譯中,靈活地運用各種翻譯方法,既能合理準確地表達出帶有中國特色的政論文所含有的文化信息,又能全面考慮到目的語的表達方式以及目的語讀者的思維模式,更好地促進中外交流,推動中國國際政治地位的進一步提高。

          參考文獻:

          [1]李秋榮.李新新.中國特色用語在政論文中的英譯策略探析――以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為例[J].海外英語,2016.

          [2]李曉君.淺談政論文體的特點及翻譯策略――以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的翻譯為例[J].China’s,2011.

          [3]楊敏.《政府工作報告》的翻譯研究[D].山東大學,2012.

          [4]張克燕.淺析政論文英譯的問題及策略――以《2011年政府報告》為例[D].蘇州大學,2012.

          作者介:

          陳娜(1991-),女,漢族,湖北咸寧人,碩士,研究方向: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