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婚內財產協議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萬元,**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牌**寸液晶彩電一臺,**冰箱一臺,**中央空調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吳杰雄與柳慧欲協議離婚,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孩子歸女方柳慧撫養,吳杰雄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現住商品房一套歸柳慧所有。簽訂該協議后,雙方因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男女雙方離婚訴訟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一是協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復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據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妥當,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存財產的處置,兩者并不能等同。
最終,法院經審理,未對柳慧基于訴前離婚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慧直接撫養,吳杰雄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慧所有,由柳慧給予吳杰雄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后雙方服判,沒有提起上訴。
遵照您的旨意,我在書房里反省了一個小時四十三分零七秒,喝了一杯白開水,上了一次衛生間,沒有抽煙,以上事實準確無誤,請審查。附上我的檢討報告,不當之處可以協商。
經過3個月的婚姻生活,我認為老婆同志溫柔賢良,勤奮聰穎,是不可多得的好妻子,而身為丈夫的我卻舉止乖張,態度輕狂,所作所為確有值得商榷之處。以下是我對自己惡劣行徑的剖析,請領導批閱:
1、昨天的事情是我不對。你做的紅燒茄子雖然有點咸,但是香醇可口,瑕不掩瑜,我不該指責你浪費鹽。我這么求全責備,完全是暗藏嫉妒之心。不過再加點水是可以的。
2、你說喜歡陸毅的時候,我不該信口雌黃說我喜歡梁詠琪,害得你兩天不能理我,極其痛苦。仔細一想,我的回答確實很不妥當,因為你的花心還局限于內地,我卻沖到了港臺,我還是喜歡周迅好了。
3、你喜歡看韓劇里的小政哥,我不該百般阻撓,你拿我和他比較我也不該表示抗議,因為人家小政哥都沒有抗議。
4、星期六的那次婚禮,我說我開會,不知道能不能去,你準備了兩個紅包,一個100的,一個200的,結果我沒去,你不小心送出去了厚的。親愛的,我不該笑你,你已經做得很好了,換作我,可能將兩個都一塊兒送出去了。
5、上次你買來黃花魚,我不該信誓旦旦,冒充大廚,結果你幫廚時歡呼雀躍,聞味時垂涎欲滴,吃的時候卻垂頭喪氣,對于你脆弱的心理而言,這是難以承受的。
6、你剪短了頭發,問我好不好看,我說好看,你很高興;進一步求證,我說還行;你追問到底好不好,我回答,不如以前好,使你非常難過。這是我的錯,以后此類的回復均以第一次為準。
7、你在網上認識了很多優秀的朋友,一時間鴻雁傳書,玉照紛飛,我不該用報紙上的報道打擊你。不過你穿白裙子的那張照片真的不好看,還是穿高領衫的那張好,旁邊有我當保鏢,顯得氣派。
8、探望你外甥那次,你回來和我討論誰應該洗尿布,我的確不該推卸責任,惹你生氣。不過親愛的,這項任務過于遙遠,我們還是討論誰負責生好了。他們家是誰生的?
9、你指責我把襪子到處亂放時,我不應該反誣你到處放書,畢竟襪子是臭的,書是香的。
10、你請雪兒吃麥當勞的時候,我不該在桌子下面偷偷踢她,讓你大發雷霆,可是她踩壞了我那么多皮鞋,你為什么都不管?
11、你說我長得不如你漂亮的時候,我不應該頑固抵賴,你說得很對,證據確鑿,可以讓瞎子作證。
12、我下樓倒垃圾回來,你圍著我轉了好幾圈,問我抽了幾根,我說一根,你就大生其氣。親愛的,我真不知道你的鼻子如此靈敏,其實我抽了兩根。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離婚訴訟中,法官經常會遇到一方當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證書,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證人履行保證書的約定,而達到其訴訟請求的目的。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的效力?這不僅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問題,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的先決條件。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對于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做如下歸納:
一、關于再犯就離婚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為了離婚而設置附帶條件在起訴離婚時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保證書中所記載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仍可作為法院認定過錯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之一。離婚具不具備法定條件,還得依靠當事人對證據得收集,簡單的一紙保證書恐怕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 二、關于離婚時財產處分的保證
對于財產歸對方所有等因為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單方對財產怎樣分割的保證。在能證實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關于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保證
我們經常說約定自由,即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任何內容。考慮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將婚姻、收養等人身關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對于子女撫養權的協商不能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此當婚姻問題需要對子女撫養予以明確而雙方爭執不下時,一方對于子女撫養權承諾的效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對法庭的判決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會根據子女的年齡、父母的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發,再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四、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于保證人作出的只要再發生對家庭不負責的行為,包括賭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承諾,實際上是對離婚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該約定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庭審中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著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余偵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說明忠誠協議并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過錯,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 其實立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這個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對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保證書非但沒有起到保險的作用反而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筆。在婚姻生活中,犯錯了改過來還有機會,如果一錯再錯,再多保證書也換不來從前的美好姻緣。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幾何?
近年來,包括婚前公證、財產協議等在內的各種婚姻保證書出現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數內容為一方如違反雙方協議,將受到懲罰;如果離婚一方自愿放棄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等。那么,對此應如何看待呢?
婚內保證書難保婚姻
43歲的李女士來自云南,其丈夫趙先生是寧波人,兩人20xx年前結婚。前兩年因為拆遷,夫妻倆分到了兩套房子和一筆補償金,趙先生的腰包也鼓了起來。此后不久,劉女士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趙先生向李女士作了保證,稱今后不再與對方交往,并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后如做對不起妻子的事,將自愿賠償800萬元。但李女士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仍交往頻繁,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其根據承諾賠償800萬元。
[說法]此份保證書的效力有待商榷,問題在于:第一,該保證書屬于附生效條件的保證書,生效條件是否成就存在很大爭議;第二;丈夫承諾賠償800萬元,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顯然很難認定為趙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法官的傾向性意見是,保證的效力無法確認。本案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孩子跟隨李女士生活,趙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在財產的分割上,由李女士適當多分家庭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有據可循
秦女士在一家事業單位上班,丈夫周先生打理自家生意,兩人結婚20xx年,育有一個女兒。近年來,因各種原因,兩人感情冷淡,最終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兩人之前的協議,孩子歸女方撫養,但對于財產,卻因為一張協議書而陷入僵局。原來,周先生婚前曾出資購買一套房屋,后夫妻倆發生矛盾,為了緩解關系,周先生曾寫下一份財產協議書,言明房產有秦女士的一半,對此,雙方都曾簽字確認。
[說法]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秦女士夫妻訂立的這份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
婚內借條的真與假
宋女士和黃先生20xx年登記結婚。去年年底宋女士向江北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分割財產時,宋女士拿出了黃先生寫給自己的兩張借條,要求其返還30萬元借款,因為借條上寫明,黃先生向宋女士借款30萬元。
[說法]這張借條涉及的當事人是夫妻,對于夫妻之間借款的效力問題,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由此可見,法律是承認婚內借款協議的效力的。
但婚內借款協議要獲得支持,其前提條件是借款必須是真實的。法院對此案調查后發現,這兩張借條是夫妻倆在吵架之后,黃先生應妻子要求所寫,也就是說,在事實上并沒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事實的存在。因此,法院最后對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從以上案例可以發現,婚內保證書財產協議書等,如果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具體到個案,則需要探查具體情況才能確定。比如,附生效條件的保證書,條件的成就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再有,在保證書中常常有如犯錯就放棄所有財產、賠償1000萬等懲罰性條款,在很多情況下,這些都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于婚內借款,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視為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婚內借款同樣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婚內保證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君子協定,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主動,僅靠保證書是無法辦到的,還要有合法的證據配合才能真正實現。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對保證書的內容不認可,對于另一方來說,要拿出可靠的證據來證明保證內容的合法和有效并非易事。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20xx-02-27 20:39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后,為了挽回婚姻,被 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這類保證書在現實生活中不算少見,但這種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能否被法院采納?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可黃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并有了實際的出軌 行為。保證今后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里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后,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則,如 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20xx年8月,潘磊在酒后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 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后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潘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高小丹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專家說法: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 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并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說,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 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 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 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 框架下來看待。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 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 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雖然此案告一段落,卻給我們留下了新的思考,那就是,丈夫給妻子出具的聲明與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關專家指出,丈夫給妻子的聲明與承諾,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屬于附條件的贈予,當所附條件成立時,聲明與承諾書即生效。結合本案,聲明與承諾是王建忠對家庭共同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他自己應當預料到如果做出違背夫妻相互忠誠義務的事情,離婚時將不會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李曉莉也沒有對丈夫采取欺詐、脅迫,王建忠也不是因重大誤解而寫下承諾書。那么,該承諾書就體現了夫妻間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其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法律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王建忠將會受到這份承諾書的約束。
時下,妻子讓丈夫寫下承諾書的事例時有出現,但做丈夫的應當注意寫一個更詳細具體的婚內財產協議,不能盲目寫下房子和所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等籠統的凈身出戶的承諾,應該把所有財產改為大部分財產,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諾書只規定丈夫的單方義務,沒有丈夫的權利,也沒有妻子的義務,丈夫就可以主張撤銷。因為從法理學上說,權利與義務必須是相對應的。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其效力自撤銷之日起消滅婚內保證書的效力
婚姻是個圍城,風景很好有壞,特別是在如今這個物欲橫流的時代,或許是由于些許的無奈吧,對于一些原則性的婚內過錯行為,很多人往往往會選擇保證書這種形式的文件來企求婚姻的穩定,以及自己利益的保證,那么這些千奇百怪的保證書,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呢?
眾所周知,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情況下,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的,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這種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能否被法院采納呢? 廣東省香山律師事務所熊震世律師: 一、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二、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做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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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1、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2、協議的法律分析: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自愿離婚協議書精選范文一
男方: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女方:某某,女,漢族,年月日生,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年月認識,于年月日在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離婚協議漫畫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債務由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自愿離婚協議書精選范文二
男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雙方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個兒子(女兒),名 __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__方撫養,隨同__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對方全部負責,對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__方作為兒子(女兒)的撫養費(__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__方應于每月的1--5日之間交到__手中或轉入指定的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方可隨時探望對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兒子(女兒)一次或帶孩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孩子一方應保證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___方所有,過戶費有___方負責;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3)車: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輛汽車歸___方所有,取得汽車所有權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___元,于簽訂協議后__個月內付清。
(4)生意:以___方為法人的商業活動,由___方全權處理,任何盈利與債務都與另一方無關。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債務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除上述所列財產之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_個月有隱瞞、虛報、轉移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且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一方無權分割該部分財產。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于知道違約事實后一個月內付清。
七、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難,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對方。鑒于____方要求離婚的原因,____方應一次性補償對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