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行政許可論文

          行政許可論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行政許可論文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第1篇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集中體現了現代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現代政府作為“福利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具體表現在:

          一、現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僅要發揮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作用,而且要發揮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等作用,其結果是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項不必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通過以上四種方式可以規范的,都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這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限的,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競爭創造公平寬松的制度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良好服務,解決市場機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問題,現代政府應該是一個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個“保姆式”的政府。

          二、現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政府就是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于是,實踐中不斷出現爭奪審批權、處罰權、強制權、收費權等現象,也產生了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種。為防止行政機關借行政許可爭權奪利,在行政許可權的設定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比行政處罰法更加嚴格,它排除了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可能性,規定只有省一級人民政府的規章能設定行政許可,剝奪了較大市政府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這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貢獻,也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體現。

          三、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傳統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義”,它簡單地將管理方與被管理方對立起來,以為雙方只是管制與服從的關系,習慣于“管”字當頭,“罰”字殿后。現代政府最大的特點在于它的職能已經發生改變,即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給付職能或者稱之為服務職能。行政許可法把便民、高效作為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體現出濃重的親民、便民的服務色彩。它規定行政許可既可以由相對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規定可以用現代化手段提出申請;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應又行政機關免費提供,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許可的辦事程序公開公示等,體現出“服務是政府的天職”、“管理就是服務”的現代政府理念。

          四、現代政府是公開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開、透明正逐漸成為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和目標。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主體、依據、程序是公開的;行政權力運作的過程是開放的,公眾可以依法參與。行政許可法將公開、透明問題由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程序,審查、決定程序,聽證程序。并規定起草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行政許可的設定公開透明。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同樣規定有定期評價制度。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開透明。

          五、現代政府是誠信的政府而非無信的政府

          誠信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設社會信用,首先政府要講信用。如果政府在決策上隨意性大,甚至出爾反爾,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損害行政效率,影響政府的權威和形象。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政策要相對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要盡可能事先規定過渡期,給百姓明確的預期;二是所作的決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三是因客觀原因,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策、決定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百姓造成財產損失,行政機關要依法予以補償。

          六、現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親民的政府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第2篇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政府多年行之有效的宏觀管理手段之一,幾乎在行政管理的每一領域都被運用。

          但行政許可是把雙刃劍,如果運用不當,會阻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目前行政許可的范圍太廣,幾乎是無所不包。據統計,國務院部門和省一級政府都各有審批事項2000多項,涉及到絕大多數政府部門和幾乎所有行業。而在西方國家,許可之類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圍是很窄的,通常主要用于對社會事務的管理上,對經濟的管理很少采用行政審批的手段。

          許可項目設置不當。設置行政許可的目的是為了對某些社會事務或經濟活動進行管理,防止人們因自由從事有關事務而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然而,現行的審批項目明顯不當,一些不該進行審批的,政府也將它納入審批范圍,政府權力的擴大,勢必以犧牲公民個人自由為代價。

          費用過高。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每年的國家財政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來源于行政收費可以看出,“管理就是收費”是對行政審批形象的描述。而在國外,行政許可是不以收費為目的的。

          管理方式不當。中國對行政許可最有特色的恐怕就是所謂的“年檢”了,即每年都要對已經辦過證的事項進行再次審查。年檢不僅是每年檢查一次,更要命的是,幾乎每一次的年檢都等于重新要辦一次證,年檢的背后意味著企業或公民要為此交納一筆可觀的“年檢費”,不收費的“年檢”幾乎不存在,年檢實際上成了管理部門向企業或個人收取費用有效的合法途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政府不可能是萬能的,也不應該要求它萬能;否則,就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政府應該放棄很多它不應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而將更多的精力主要放在社會公眾事業上。尤其是中國已成功加入世貿組織,WTO規則中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保障司法審查原則,也就是說,在相關的貿易領域,任何影響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政府行為都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據此,一方面,目前我們很多涉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政審批不改革將難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許可項目設置的不合理,范圍過于廣泛,也正影響和阻礙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可喜的是,目前有關部門正著手清理和取消一部分行政許可項目。

          2001年11月7日,國家計委率先宣布取消第一批五大類行政審批事項。緊接著,11月16日,國家經貿委宣布,第一批取消30項行政審批項目。

          近兩年,許多地方也對行政審批項目做了大幅度的削減,削減的幅度一般都在50%左右。

          改革行政審批,筆者以為當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清理和公開行政許可的依據。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權力要由法授,政府不能憑空制造自己擁有的權力。根據這一原則,那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堅決取消;同時,WTO規則要求政府行為要公開,一切未經公開的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因此,應抓緊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并及時公開已經取消的審批項目。

          二要嚴格控制審批項目,規范審批程序。在立法時,要著重審議審批制度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對那些沒有必要設置的項目要堅決不予通過。在審批程序上要規范,避免行政許可的隨意性,“今天可以批準你,明天又說昨天批準的無效”,這樣的事情再也不要重演了。

          三要提高辦事效率,建立便捷的審批通道。目前在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將有審批權的單位集中在一處辦公,所謂“窗口式受理,大廳式辦理,敞開式審批,一個來回辦結”。雖然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的問題,但在時下,這種方式還是方便行政對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有效途徑。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第3篇

          定位一:稅務機關要做法治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該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設定、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使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活動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這就是行政許可法確立的法治原則。法治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政治文明的一個突出標志。具體到稅務機關,在貫徹行政許可法治原則上,應當做到以下幾點:第一,稅務行政許可設定法定。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這是貫徹《行政許可法》法治原則的前提。第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法定。目前僅限于6項,即: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除此外,不得對其他審批事項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第三,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法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就目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來看,實施機關主要有4類:第一類為總局或者省級稅務機關,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第二類為主管稅務機關,例如,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第三類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如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第四類為當地稅務機關,例如印花稅票代售許可。按照法治原則的要求凡規定了由省級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縣市級就不得實施該行政許可。此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上級機關也不得將自己實施的行政許可委托下級稅務機關行使。第四,程序法定。稅務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審批與延續、辦理時限等都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定位二:稅務機關要做有限機關

          有限機關與法治機關是一脈相承的,有限意味著行政權力不能無限膨脹,而應受到限制和約束。從某種程度上說,法治的歷史就是不斷限制政府權力而還權利于老百姓的歷史。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做有限機關就是從三個方面限制行政權入手的:一是以立法限權。我們知道,立法是對權利(權力)、義務的第一次分配,通過法律這種最權威最有效的分配方式,從而實現社會的動態平衡。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部門規章無行政許可設定權。國務院各個行政部門承擔著主要的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許可法》將部門規章排除在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外,是立法在權力分配上限制權力的表現。二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行政許可法》第10條、第6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制度,是權力制約權力的典型反映。三是以權利制約權力。首先,在設定行政許可上,法律規定的6類可以設定許可的事項,如果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市場競爭機制、行業組織、中介機構、事后監督能決定、調節、自律管理或者解決的,也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其次,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最后,《行政許可法》確立的有關聽證案卷排他性原則、許可變更中行政機關不作為視為同意、即時告知制度、依法補償制度、監督檢查不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制度、許可原則上不收費制度、利害關系人的聽證申請權和行政許可的申請撤銷權等都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制約行政機關權力的反映。可以說,《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放松規制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就是行政限權,而將更多的自還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到稅務機關,目前國務院只確認了6類稅務行政許可,除此外稅務機關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換言之,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其權力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對納稅人的其他非許可性審批要本著尊重納稅人權利,實行從簡從快的原則,并力求壓縮稅務行政裁量權,力爭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現行政審批零裁量。

          定位三:稅務機關要做誠信機關

          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證交易穩定性、安全性,法律均要求市場主體要講求誠信,為此,誠信原則成為了我國民法的“帝王條款”。然而由于我國行政法治歷史較短,長期以來,行政機關自認為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相對人,故一直強調相對人要誠信守法,而對自己是否需要誠信執法只字不提,這反映在稅務部門,過去我們在宣傳稅法時,一直要求納稅人要誠信納稅,要怎么怎么辦,而對自己執法時該怎么怎么辦,如何確保誠信執法避而不談。伴著中國行政法治化的進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的第八條和第六十九條中。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對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可以撤銷”、“應當予以撤銷”、“不予撤銷”。這二條規定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確認,有利于構筑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我國法律首次確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將更多遵循社會公益和行政權力之間的利益制衡。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要講求誠信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考慮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對相關各方利益的影響,當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當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撤銷該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應當不予撤銷;當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不應當予以撤銷;當撤銷違法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關系相對穩定的原則的,不應當撤銷。二是考慮稅務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性質及程度,對于程序性違法不影響行政許可決定正確性的,且通過事后補救能夠糾正行政許可程序違法的,則沒有必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對于行政許可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則有撤銷行政許可的必要。三是考慮引起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原因,如果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則稅務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如果因稅務機關審查不嚴造成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則要結合利益衡量原則決定是否撤銷。[1]與此相對應的是,作為誠信機關,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信賴損失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說,日本一家企業由于工廠煙囪太矮排放的廢氣嚴重超標被環保部門查處,同時環保部門要求該工廠將煙囪由20米加高至50米,工廠于是照辦。后來工廠發現煙囪只需要加高至30米便可達到環保質量標準,于是工廠要求環保部門賠償加高煙囪20米的費用,其理由是基于對環保部門的信賴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后來環保部門賠償了該20米煙囪的費用。在這則案例中,日本環保部門并未因賠償了工廠損失而影響了自己的名聲,反而因為誠信執法贏得了良好的聲譽。無獨有偶,筆者曾親歷這樣一個案例,某地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筆者認為,納稅人的辯解是很有道理的,作為稅務機關就要向日本環保部門誠信執法的態度學習,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爭做誠信機關。

          定位四:稅務機關要做效能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此外,《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二條規定確立了行政許可的效能原則,所謂效能是指效率與效益兩個方面,其中效率強調執法的迅速、準確、有效。效益強調的是執法的合法、合理和公正,即全面地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正面功效,使“應然”的法律從書本上轉化為“實然”的法律。稅務機關肩負著執法任務,必然要對眾多復雜的涉稅事宜實行管理,因而必須注重稅務行政效能,做效能機關。筆者認為,當前稅務機關要做好效能機關,就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大力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具有一支年輕化、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素質隊伍,是做效能機關的前提條件。雖然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大力實施能力工程培訓,著力于干部隊伍素質的提高,但干部隊伍距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特別是既懂稅收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知識和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十分稀缺。很難想像,沒有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執法水平能達到高效能。二是精兵簡政。稅務機關效能不高,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當前稅務機關機構存在的問題是過分追求以增加職能部門和增加稅務人員的數量來取代效能,過分追求機構和職務的上下對口,橫向相稱,重復設置各種職務,大量設置各種虛職,造成滋生,稅務行政效能下降。三是做到職責權統一。當前稅務機關在貫徹行政執法責任原則中存在的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職責權不對稱,存在有職無權、有權無責的普遍現象。四是改革完善目標考核機制。現在的目標考核是以工作量為基礎的,即一年內完成若干工作任務得100分,以獎牌為主要加分因素,最終打出目標考核分以此來確定考核單位的工作業績。這種工作任務導向型目標考核體系的特征是:只注重工作數量而忽視工作質量,只注重內部評價而忽視外部評價。在該考核機制下,會存在納稅人評價很不好的稅務人員在系統內部公務員考核中可能多年被評為先進的尷尬局面,甚至出現了花錢向有關單位買獎牌的情況。筆者認為,應當以效能導向型目標考核機制來取代工作任務導向型目標考核機制。稅務機關要做效能機關,就必須要解決以上四個問題,深入開展能力工程培訓,提高培訓的廣度和深度,保證質量。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簡政,輕裝上陣,完善崗責體系,做到職責權對稱統一,在此基礎上,改革完善目標考核機制,使其由“工作任務型”向“工作效能型”轉變。

          定位五:稅務機關要做責任機關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國家賠償責任,依法補償責任,監督檢查責任和其他違法責任制度,可以說是確立的責任比較多的一部法律。過去行政機關習慣以“官老爺”自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負責任,或者是怕輸官司,丟面子,或者是輸了官司又賴官司,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持淡漠,冷視的態度。為了應對《行政許可法》的挑戰,行政機關必須轉變觀念,多一些責任意識,少一些權力意識。《行政許可法》的一大亮點是:除繼承了國家賠償責任制度外,還首次確立了依法補償責任制度。該法規定即使是合法行為,如果導致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損失,也可能要依法予以補償。此外,《行政許可法》另一特色是監督檢查責任制度,過去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將許可作為增加本部門收入的一條重要途徑,只要收了錢就對作出許可的事項不再監督檢查,以至于多年以后,被許可人不再具備許可條件了,還在從事許可項目,特別是對于關系公共安全的許可事項是十分危險的。具體到稅務部門,對于6類許可事項要加強監督檢查,特別是指定企業印制發票這樣的重大行政許可更是要加強檢查,對不現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撤銷許可。稅務機關要增強自己的責任心,明白權力是人民給的,行使權力是有責任的,按照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責任的,要敢于承擔責任。稅務機關在做責任機關時,必須強化責任意識,淡化權力意識,要堅持這樣的信念:只要依法辦事了,程序到位了,再多的責任,也不怕追究。

          定位六:稅務機關要做科技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做科技機關。過去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科技+管理”的征管工作思想,普遍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納稅評估為監控,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在此基礎上,也建立了稅務內部行業網,辦公自動化系統,可以說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和質量,已有個別條件較好的稅務機關建立了網站,供納稅人查詢,但在發展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大多數稅務機關連個電子公告屏都沒有。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同《行政許可法》要求的電子政務相比,都還具有較大的差距,體現在:當前還有大量的涉稅事宜尤其是稅務行政許可的受理是通過人工來完成的,大量的政策資料還只有依靠納稅人電話咨詢稅務機關來得到,從已建成的網站來看,普遍存在資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時,給人感覺像是在“做秀”。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后,納稅人申請行政許可時,足不出戶,在家里只要發一個E-mail就可以了,余下的事就是稅務局的了,這就是推行電子政務的好處。筆者認為,未建立網站的稅務機關當務之急就是著手建立自己的網站,并對網站進行定期更新維護,在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在此基礎上,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網。此外,我們還要看到,推行電子政務雖然能給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帶來很多便利,但電子政務需要進一步制訂相關運作規則和技術規則作保障,推行電子政務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更是一個涉及稅務機關、納稅人、社會公眾、其他行政機關的多部門、多環節的系統工程。為此,稅務機關要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著手制定推行電子政務的規劃、方案,并分步實施,最終實現與納稅人、社會公眾、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互動,以應對《行政許可法》的挑戰。

          定位七:稅務機關要做陽光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這就是《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公開制度。從國外來看,很多國家都注重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例如,日本單獨制定了《情報公開法》(該法所稱情報,是指行政文件,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職權制定或者取得的文件,圖畫及電子記錄等在行政機關保存的資料)。加拿大更是注重稅務行政執法的公開,被稱為“讓稅收執法在陽光下進行”的國家。長期以來,我國稅務行政審批,幾乎是各級稅務機關手中唯一的管理手段,以至稅務行政審批泛濫,稅務行政許可清理前,各種稅務行政性審批有近百項之多,如果說稅務機關“門難進、事難辦”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衙門作用譏諷的話,那么“跑斷腿、磨破嘴”則是納稅人的萬般無賴。《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無疑使稅務機關政務公開上了一個新的層次,為稅務機關行政審批“暗箱操作”劃上了句號,也為納稅人實施有力的稅收執法外部監督創造了更好的條件。推而廣之,不單是稅務行政許可,所有的稅收執法事項都應當公開,稅務機關應當真真切切做一個陽光機關。

          定位八:稅務機關要做服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還要做服務機關。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做服務機關是指以上法治機關、有限機關、效能機關、責任機關、誠信機關、科技機關、陽光機關的綜合體現,不是單純為服務而服務。《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規章無行政許可設定權”、“一窗對外”、“辦理時限”、“信賴利益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都是服務的體現。稅務機關是否屬于服務機關是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的滿意度來最終決定的,而不是稅務機關自認為對納稅人提供了服務就能標榜為服務機關的。例如,稅務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違法設置了行政許可或者增設了前置性行政許可條件,肯定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反之,如果稅務機關為了扶持某企業發展而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授予“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的稅務行政許可,雖會使該企業感到滿意,但同時會使其他類似企業不滿意。再如,法律規定在30日內完成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稅務機關超期了,顯然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如果在法律規定時間內2天能辦完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用了5天,即使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同樣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因為,二者都違反了上面提到的稅務行政效能原則,因而不能被納稅人認為是服務機關。綜上所述,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稅務機關要作服務機關不是指其職責就是服務,不是為服務為服務,畢竟稅務機關不同于稅務師事務所,稅務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其服務應當在執法中通過合法、公平、效能、誠信、透明的稅務行政體現出來,即應當寓服務于執法之中。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第4篇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進行。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法規范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 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 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 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資訊公開程序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第5篇

          一、我國行政許可制度的改革就勢在必然

          我國傳統的行政許可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社會微觀經濟活動進行直接控制,行政權向社會生活實行全方位滲透,行政許可成為政府管理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方式。論文百事通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市場要求對社會資源實行基礎性配置的強大驅動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許可制度日益暴露出嚴重弊端,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的改革也就勢在必然。

          二、公正與效率的平衡:行政許可的基本價值目標

          如何兼顧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是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難題之一。何謂公正?如何實現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公正的論證可謂學派林立,經久不衰。各理論學說強調一個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著每個人在同等情況下應得到同等對待。行政許可公正具有兩個基本向度:一是在橫向上,行政許可公正直接體現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其要求每個人在相同情況下受到平等對待,每個人的權利平等地得到維護,應盡的義務平等地得到履行。正如哈耶克所說:“正義或公平確實要求,人們生活中由政府決定的那些狀況,應當平等地提供給所有的人享有”。二是在縱向上,從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行政許可公正應服從社會發展過程中分配公正的價值目標,即行政許可應綜合平衡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在現實與未來社會中的分配,現實社會不得對后代人應享有的資源透支使用,維持現實社會的人們與后代人之間資源分配的公正。

          探究行政許可公正價值目標的內涵,其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雙重要求。所謂實體公正,即行政許可制度中所體現,并最終實現的結果公正,它強調行政主體及其許可權限的設定、許可內容的選擇與確定,如哪些項目應當審批,哪些項目不需審批,等等。所謂程序公正,就是強調行政許可操作規程的平等及程序規則所體現的形式合理性,并通過程序設計,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配置。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二元一體的結構體系中,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價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脫離實體目標,程序將變得毫無意義;實體是程序機制作用的對象和目標,并在程序機制的運作中接受檢驗,在追求社會公正的價值層面上,實體與程序融為一體。

          行政效率在本質上表現為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問題。行政效率的根本原則,就是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公正與效率成為行政許可的價值目標,既來自于行政許可自身產生邏輯的理性要求,也來自于社會公眾對行政許可實踐不滿所導致的外在壓力。行政許可在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社會稀缺資源的權力配置,是對人們利益關系的調整行為。要通過行政許可在資源配置上實現各方利益的均衡,必須以公正的價值取向為基礎。效率低下是我國目前行政許可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社會公眾普遍呼吁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并期待通過《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而促進行政許可制度步入規范化的過程中,提高效率成為當前正在進行的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重點解決的問題。況且,在公正與效率的關系上,無論主張“公正優先、兼顧效率”,還是主張“效率優先、兼顧公正”,在實踐中都將面臨無法解決的難題:優先到什么程度?如何量化優先的程度?在優先中如何體現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強調效率優先,勢必要擴大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擴張必然導致對公正機制的威脅;而強調公正優先,將會在很大程度上以損害行政效率為代價,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行政許可效率低下的致命癥結。公正是效率的根本保證,效率是公正的必要條件。公正與效率作為行政許可制度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二者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公正機制的缺失將直接導致行政效率的低下,而沒有行政效率的保證將無法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和社會公正價值。我國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無論強調公正優先抑或效率優先,都將影響《行政許可法》的法律價值和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國行政許可制度的價值目標,應選擇公正與效率的平衡,通過對行政許可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簡單、快捷的許可程序,擴大公眾參與,防止和制約行政權的恣意和濫用,保障相對人的權利,促進公正與效率的全面提升。

          三、提高行政許可公正與效率的途徑

          我國自2001年9月開始在全國全面開展的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抓住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關鍵環節,逐步建立新的制度”;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行政審批,而是要做到行政審批的法制化、合理化和科學化。”《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為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及其公正與效率機制的構建提供了法律基礎,但“沒有任何法典能夠預測到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制之下,在實踐中要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平衡與提升,推動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筆者認為,應至少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正確處理依法行政與自由裁量權的關系。在一個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被視為建構和維護社會公正機制的最高準則和最后防線。《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第一次使我國行政許可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制。依法行政是現代政府行政的根本原則,其要求政府行政活動必須遵循既有的法律規范,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怠權。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法律規范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取締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惡性擴張和濫用,又必然導致對社會公正機制的破壞和行政效率的低下。因此,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嚴格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遵循行政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根本原則,滿足行政許可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

          2、提高行政許可程序設計的合理性與科學性。行政許可程序設計在本質上體現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配置。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5]。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是導致行政許可公正與效率虧損的直接原因。而要在程序設計上實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至少應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政許可程序設計應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二是應確保所有的行政相對人在該程序中得到同等對待;三是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降低行政相對人參與該程序的成本(包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和資金成本)。

          3、加強行政許可方式的改革與創新。在目前中國社會正處于政府治理轉型的關鍵時期,行政許可方式的改革與創新,應充分利用現代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適應政府職能從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的總體要求。

          電子政務是將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運用于政府管理的一種全新方式,特別是以對公眾提供統

          一、標準、方便、快捷服務為宗旨的“一站式”電子政務的建設與發展,必將對行政許可方式的改革產生深刻的影響。電子政務要求在統一的平臺上,通過對政府各部門職能的整合和政府業務流程的重組,向公眾提供不受時空限制的一體化的電子化服務。在電子政務狀態下,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個窗口受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將相關資料同時抄送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各部門同時審批,限時完成。網上審批將大大減少行政許可的中間環節,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同時,網上審批將大大減少人為因素對許可過程的影響,使行政許可更加透明、規范,并更能接受社會的監督,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的公開性和公正性。新晨

          4、強化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是實現行政許可公正與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許可機關及相對人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在《行政許可法》的規制之下,應進一步建立建全行政許可監管機制,拓展社會監督渠道,建立重大行政許可項目稽查制度和健全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許可復議制,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