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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一、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含義
首先我們來看看我國的養老保險種類,根據資金來源可以分成三大類:第一類國家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第二類是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它分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第三類是國家補貼和個人繳納,它主要針對農村老人和城鎮無業居民。第三類就是所說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居保),我國現在合并的就是這兩種。
新農保制度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簡稱,它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由政府組織引導,建立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保障農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2009年開始試點,只要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國共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1]
而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從2011年開始試點,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繳費方式包括居民繳費和政府補貼。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2]
對于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將前面說的兩種制度合二為一,它是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只要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都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3]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對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說是碎片化。什么叫養老碎片化?就是社會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人,他們的養老政策都不一樣,就是一個人一個樣。有人機關退的三千多,有人企業退的一千多塊錢,至于那些城鎮的職工或者說干脆就沒有工作的,他們的養老這方面,那和剛才的哪個階層就更加千差萬別了。
當前,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仍然較大的實際問題,不僅困擾著經濟與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也成為阻礙城鎮化進程的關鍵因素。
國家統計局公開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會藍皮書》顯示,2012年,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呈上升趨勢,其中,城鎮職工人均養老金水平已達2.09萬元,新農保為859.15元,兩者相差24倍之多。[4]
養老制度的建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年來很多地方沒有統一的文件,所以各地養老保險制度都因地而異,所以出現了碎片化現象。由于養老制度不統一,各地在繳費補貼以及享受待遇的標準上也就存在差異,從長遠來看,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確實缺乏合理性,因此養老制度并軌勢在必行。
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就是要著手解決養老碎片化問題,就是解決城鄉不統一、各地區不統一、各階層不統一問題,以前是有正式職業的有養老保險,沒正式職業的沒有。
社會保障必須向農村傾斜,才能照顧到更多困難群眾,并使全體人民公平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近年來,盡管各級政府在完善農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續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但實際上保險覆蓋面狹窄、保障水平較低等難題依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針對這個難題,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并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行性
無論城居保還是新農保,它的總額度都沒那么大。農村根本沒有多少老人指望這個過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無著落的殘障人士和沒兒女管的老年人,沒正式就業單位,可見在城鎮覆蓋率很低,新農保有三億多人,只要你滿60歲就能領錢,城居保照顧的是殘障人士和極端弱勢群體,他兩個在人員規模上不對等但發放方式基本一樣就是國家補貼加上個人賬戶,所以在技術環節對接上沒有任何障礙,兩個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說把兩制度合一塊建立城鄉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一)現有的制度設計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也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并實施。這就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具體來說,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的阻力較小。同時,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在很多方面極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為制度的整合統一提供了便利條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實踐積累了有益經驗。
城鎮居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進行了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的嘗試。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根據這兩個規定,北京市城鄉居民均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繳費區間內選擇繳費檔次,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計入個人賬戶,居民達到法定條件后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物品屬性。
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由政府提供,屬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從整體上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體化不但不會出現居民個人在養老保險待遇的減損,反而使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更為便利。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還可以實現養老基金更大范圍的統籌,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從而維護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四、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二)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三)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9.
[2]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當前背景
聯合國對老齡化的劃分為:一個國家或地區進入“經齡化社會”標準是:60歲以上的人口數量占人口總數的占比例超過10%,或65歲以上的超過7%。我國2014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為1.38億萬人, 占總人口的10.1%,60歲以上的2.12億人,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5.5%,這意味著我國老齡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對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的現狀,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卻未能跟上,根據相關測算,我國約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養老保險制度所保障,養老問題仍很嚴重。
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肩負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長期以來就被認定為負有對年、老、體、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責任。2014年,國家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文件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的部分統一。
二、研究的意義
目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推廣和發展階段,對該制度研究有著深遠的價值和意義。(1)能夠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目前各方面處于摸索試點階段。(2)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推廣初期,個人賬戶財務平衡研究不夠充足,繳費檔次設定,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設置上缺少足夠的根據和經驗。
當下并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還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對我國當前城鄉居民所面臨的養老風險情況及養老風險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形成的淵源做較細的分析,對合并的歷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數研究人員在賬戶平衡的測算后,缺少對賬戶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與政府支出間關聯的分析。最后,一些學者的獨到見解,大都集中在理論研究上,對現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正式《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此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起來。
1.人群。參保滿足條件: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參保人員是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且不被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城鄉居民。
2.指導思想。以“增強公平、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管理。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在繳保費方面,標準分為100元到1200元12個檔次。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4.養老保險待遇。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且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政府負責全額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積累情況按月計發。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139;如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5.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參保人在哪里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且沒有領取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待遇,對于“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得到廣泛,迅速的推廣。截至2014年底,全國有30個省、區、市出臺相關辦法和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特點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了“城居保”和“新農保”,在制度上的統籌。利于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
2.合并統一節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
3.解決了人口流動――參保期間的戶籍遷移可帶動個人養老關系的遷移,且不會影響養老金積累的年限。減輕了進城農民的后顧之憂。
4.利于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穩定群眾對民生改善的預算,增強了社會安全感。
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當前問題
1.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口問題。由于人口平均壽命增長,個人賬戶出現缺口。實現操作中,參保人口數目較大,每個參保人賬戶缺口出現的突發性,政府不可能用臨時的調集資金來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可能出現供應不連續的情況,有可能導致待遇期參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劇城鄉居民的養老風險。
2.養老金替代率偏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有: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養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對城鄉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無論是完全繳費還是最低年限繳費,其養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認的替代率40%。
參保文獻:
[1]王榮珍,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政府行為探析,許昌學院學報,2008.27(4):107-109.
[2]艾慧、張陽、楊長昱,吳延東,中國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財務可持續性研究,財經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支出與退休年齡的敏感性分析,保險研究,2010,(1):57-64.
【論文關鍵詞】統籌城鄉發展;二元化社會結構;養老保險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鄉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構筑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逐步解體,以社會成員戶籍劃分城鄉社會保障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越來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樣性的變化、以及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后身份異化和部分地區出現城鄉一體化的挑戰。目前,許多地方已實施或正在探索戶籍制度改革,而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實施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卻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城鄉人口的融和。因此,統籌或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破解二元化社會結構的重要推動手段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亟須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城鎮職工為主要參保對象,并延伸至有繳費能力的城鎮居民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廣泛覆蓋、多個層次、逐步統一”的制度特征。以農村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缺乏經濟基礎的支撐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處在探索和試點的過程中,其持續發展的瓶頸仍未突破。從發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銜接等方面對現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比較,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一)從發展養老保險的政府責任上講
各級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養老保險發展觀。從當前政府出臺的社會保險宏觀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來看,主要是解決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同時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并負責資金最終“兜底”。而對于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而言,則認為土地和家庭是農民養老保障的重要載體,構建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當前主要任務是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發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上,起步比較遲,投入的資金也不多。目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已呈現嚴重失衡的發展態勢,這主要是由于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發展觀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觀念。
(二)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城鎮養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強制性,其資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制度運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時,國家承擔最終支付者的責任,這些機制確保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長久發展。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看,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采取農民個人自愿參加,基金完全積累的方式,資金來源以個人繳費為主,各地依其經濟狀況給予一定的補助,這種儲蓄制的保障模式,一是在農民收入普遍較低以及增長緩慢的經濟狀況下,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并非農民投入的首要選擇,做強做大養老保險基金難度很大,二是這一制度缺乏統籌調劑、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農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參保意愿不高,也就沒有參保的積極性。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核心是政府財政保障來支撐,缺乏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沒有發展的空間和后勁。
(三)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從根本上保障參保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確保年老后能安享晚年。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遠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建立了隨經濟發展適時調高待遇水平的調整機制,使廣大退休人員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成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標準,主要依靠個人積累養老保險費的總額來確定,由于繳費水平低,特別是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無法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發放標準只有幾十元,尚不足低保水平,有的地方標準更低,較低的待遇水平沒有達到國家和農民所預期的保障效果。(四)從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制度銜接上講,城鄉分割的二元養老保障體系沒有雙向溝通的銜接管道。人員在不同地區流動,這是社會發展的常態,養老保障制度也須解決基金轉移和保險關系接續的問題。當前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對城市居民流動到其它統籌地區的,本人的養老保險關系以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可轉移到流入地,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金額可以累計計算。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的農民,在養老保險轉移上,一方面農民進城務工后,在城鎮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資金不能向農村轉移,只能辦理退保,無法與以后積累的養老保險費合并計算;另一方面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當農民融進城鎮成為居民時,在農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能向城市轉移,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只能從頭起步。養老保障制度上的城鄉壁壘沒有互通的銜接管道,已成為影響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參保范圍和加快基金積累的主要障礙。
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客觀存在,導致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上必然存在城鄉差別,但兩者應統籌發展,在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不能忽視廣大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當前我國農村出現的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和老齡化、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和部分地區的城市化,對全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為迫切。
二、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發展的制度建設
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必須適應我國城鄉發展的實際,做好統籌規劃。一是對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周邊農村及大中城市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數量龐大的農民工和失地農民,應通過完善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與城鎮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并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二是對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及廣大農村,應主要通過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特別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進一步完善農村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為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速,加快其發展,建立較為健全的、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因此統籌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轉化的必然結果,據不完全統計農民工就業大軍全國有二億多人。農民工從其身份上講可塑性強,既可融人城鎮成為居民,也可返回鄉村成為農民;從其工作性質上講,流動性大,身份變化快。因此不能把養老保險視為城鎮居民的專利,也不能不顧現實國情建立同城鎮居民一樣標準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制度。在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應以建立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主要選擇,這樣的制度模式既可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也可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籌資上以個人繳費為主,單位為輔與城鎮職工的繳費水平保持適當的差距,但不能過大。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其個人賬戶內,個人賬戶的資金專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按規定記息、接續、轉移和繼承,特別是要設計好農民工個人賬戶向城鎮或農村轉移的制度銜接。只有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其養老保險關系與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同本人轉移(從城鎮到農村或從農村到城鎮),這樣農民工不論是在城鎮安居還是年齡大了再回到農村從事農業生產,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較穩定的保障。
(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現累計失地農民在4000萬一5000萬人之間,已成為非常龐大的社會群體,而且失地農民人數仍在增長,全國每年至少有300萬農民失去土地。許多地方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存在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困境。失地農民是城市化的參與者、建設者,同時也應成為城市化的受益者,應按照“土地換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廣泛覆蓋、共同負擔、統籌共濟”的原則,將失地農民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障的統籌范圍中來。把失地農民納入城市養老保障體系,要從制度上明確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條件。失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和集體應予以支持,合理劃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方承擔保費的比例和限額;同時應多渠道籌措后備資金,主要辦法是從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土地儲備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充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后備基金內。只有通過“土地換社保”,才能真正保障失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摘要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養老保險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妥善解決各類社會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不僅有利于企業發展、社會穩定,更是全民分享社會成果的體現,因此,本文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探析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養老保險保險制度權益保障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意義
(一)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斷發展完善的體現,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規定,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達到退休年限,退出或失去勞動崗位后,國家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包括了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居民三種養老保險制度,這也充分體現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個發展階段。其中,城鎮企業職工基本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最長,覆蓋人數最多,新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都起步較晚,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當前針對不同群體,實行的是“自愿”原則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制度并非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到,這種方式使得部分群體不能分享到市場經濟下社會文明所形成的社會福利。因此,現階段對各類人群難以實行完全統一的養老金制度。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的逐步推廣,打破地域分割和人群分割的格局,預計到2020年,農村居民中將有近2億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創立到最終二者統籌為統一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需要漫長的過程。我國現有的公共服務制度設計仍堅持身份和地域區分,所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運作、程序、保險額度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和區別。因此,當前既需要針對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出現的原因實施有效的統籌,又要使這種統籌路徑實施有效,這一過程的實現挑戰巨大。當前的緊迫工作是改革養老保險監管機制,除了從法治上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征繳外,還需要適度填補養老金個人賬戶空賬,使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趨向于統一化和完善化。我國養老金金融市場剛剛開啟,推進金融市場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借鑒國際社會成功的經驗不僅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
(二)養老保險制度對當前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實際意義
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在“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12字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當前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險凸顯了一系列問題,亟需完善相關制度和新的政策予以解決,緩和矛盾。通過養老保險對社會財富再分配,讓人們增加社會公平感,更加的感受到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安心養老,這不僅是對每個人工作一生,為社會付出辛勤勞動的尊重,也是讓人們共享經濟迅速發展所帶來成果的體現。
二、北京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北京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處于全國領先的地位,在制度上,先后出臺了《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在認識上,實行統籌規劃,分類指導,逐步完善的共識和基調。
但目前北京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享受養老保險的不同群體存在覆蓋范圍上的差異。城市的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達到60%以上,而農村居民享受保險的覆蓋率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及與城鎮職工和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險的受眾人群仍以城市人口為主。第二,養老保險是退休人員收入來源,根據對調研發現,68% 的被調查對象認為養老保險是其退休收入的主要來源,退休后的大部分人都是依靠養老保險的收入來維持生計,可見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在調研對象中,目前養老保險待遇45%的人認為有點低,24%的人J為非常低。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升,生活成本支出大于以往,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費有所受限。所以,重新審視當前的支付標準迫在眉睫。第三,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待改進,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業務能力有待提升,服務態度有待改變。第四,養老保險制度有待完善。養老保險的基數和比例水平有待提高,養老保險的待遇標準是關乎退休人員生活最為核心和關注的問題。
三、問題成因及建議
(一)問題的成因
上述問題的成因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我國是人口大國,并且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基數大、需求多,使得對于每一個居民都進行合理完善的社會保障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并且使所有居民都享有平等合理的社會保險操作過程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同時,我國推廣養老保險的年代也晚于發達國家,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第二,我國的相關制度并不完善,在實施過程中難免也存在各式各樣的問題。從制度設計來看,現收現付制實質上是養老問題的社會化解決方案,其制度目標是通過社會總產品的代際轉移提供老年保障,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而其社會效應大于經濟效應。頂層設計問題也需要一個漫長摸索的過程,并且需要適應我們的基本國情。第三,目前很多職工和居民參保意識不強,不能積極的配合參保,有些甚至抵觸參加社會保險,造成了養老金資金來源的空缺和斷接,直接影響了養老金的運行。另外,很多居民不了解相關社會保險的流程和辦理方式,對該制度產生了代溝。
(二)對策及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針對性的改進。首先,加強宣傳力度,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養老保險的作用并且能積極參與其中。讓人們了解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內容,使我們的養老保險及相關社會保險知識普及大眾。其次,加強立法和政府的政策調控,在制度層面予以保障,使我們社會保險制度更加合理化、規范化。再次,采用多種操作模式并存的方式,豐富養老保險的內容和途徑。積極引入商業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險中的補充作用。繼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使該項制度成為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手段。最后,在多軌制的社會保險框架下,結合不同群體的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為養老保險趨于統一化做好基礎,最終的目的是使所有人群都能從養老保險及社會保險中獲益,感受到該制度所帶來的社會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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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居民 養老保險 參保意愿 影響因素
2011年12月14日,宿遷市出臺《宿遷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實施以來,它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提供保障的城鎮居民納入了保障范圍,能夠結合適用人群的特點而制定,保費低、保障范圍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問題已經開始凸現。其中,適用對象的參保意愿問題相對突出。
1 調查樣本情況概述
1.1 本研究基本情況
1.1.1 抽樣和資料收集
本次調查以宿遷市內所有城市居民為總體,采用多段隨機抽樣方法選取調查對象。在宿遷城區所轄區中,選取了宿城區、宿豫區、湖濱新城區、經濟開發區作為調查范圍。在4個區6個街道辦中隨機抽取了10個居委會,在每個居委會中再隨機選取40戶居民作為樣本,樣本量為400份。調查采用入戶問卷調查的辦法,選擇60歲以下已婚者作為被調查對象,調查中實際發放問卷450份,回收有效問卷332份,有效回收率73.78%。
1.1.2 樣本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的性別比例較均衡,其中男性占54.2%,女性占45.8%。年齡方面,30-40歲的人群和40-50歲以上的人群所占比例較大,分別為38.0%和26.3%。文化程度方面,初高中的占多數(67.2%),小學及以下占12.7%,大專及以上占20.2%。身體健康方面,非常健康和良好的占大多數,共占85.2%。家庭人口方面,3口和4口人占大多數,分別為41.9%、28.0%,5口人占19.9%,而家庭人口為兩口人和5口之上占較少數,分別為2.7%、7.5%。個人月收入方面,2000-4000元占大部分,為60.3%,4000元以上占21.6%,收入1000元以下比例很小,為4.8%。個人支出方面,1000-3000元占大部分,達到63.8%。支出最主要方面,伙食費最多,占到42.8%,其次是住房(包括貸款)占26.5%,而后是子女教育費用占19.0%。
1.2 影響居民的參保意愿的因素實證分析
1.2.1 個人收入因素對繳費標準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個人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居民大部分選擇100元的繳費標準,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居民繳費標準呈現多樣化分布在100-1200元之間,但是不難發現收入越高,參保者越傾向選擇600元以上的繳費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個人收入與繳費標準變量進行相關性分析,根據相關性輸出結果,在給定0.01的顯著性水平(雙邊檢驗)上Pearson檢驗結果為0.714,由此推斷出月收入和繳費標準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
1.2.2 不同年齡段關于養老保險對未來生活影響的看法
根據調查數據,40歲以下的青壯年群體大多認為不參加養老保險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有些影響以及不太影響,而40歲以上的群體則傾向于比較影響和有些影響的觀點。
1.2.3 養老保險預期收益對居民參保意愿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居民在選擇繳費檔次時,大部分選擇100元的最低標準,選擇600元以上檔次的人占少數。選擇繳費檔次在600元以下參保者認為對今后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影響不大,反之,參保者認為繳費標準會影響自己領取的養老金數額。
2 根據統計分析得出的主要結論
首先,收入因素對參保意愿的影響程度最大。收入越高的人群參保意愿越強。伴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居民個人具有較高的參保意愿和保險需求,并且保費支出并不會對自己的經濟收入造成影響,而收入較低的人群在滿足自身基本生活的基礎上,所支出的保費會對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影響,因而,自身參保意愿較低。
其次,參保人群的年齡對參保意愿有顯著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加,居民開始考慮自身的養老問題,居民參保意愿越高。特別是接近60歲的居民,需要有一套穩定的制度來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而年輕群體認為養老問題距自己尚為甚遠,養老問題還沒有進入自己考慮的范圍,并且對養老保險的預期收益估計較低,因此,年輕群體的參保意愿較低。
再次,養老保險的預期收益對居民的參保意愿有較大的影響。根據調查結果,選擇繳費標準在500元以下的居民大多數認為目前的繳費標準對今后領取的養老金數目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也就是交多交少所領取的養老金數目都很少,因此這部分人選擇低檔次繳費標準,對保險的收益預期較低,參保意愿較低;相反,選擇500元繳費標準的居民參保意愿較強烈。
其四,居民的文化程度對參保意愿有影響。文化程度越高的居民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認知和接受能力越強,主動參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越高。而文化程度較低的居民則在制度的認知上不夠全面,不能夠產生預期估計,因此參保意愿不強。
最后,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程度也是影響居民參保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居民對養老保險制度越了解,就能形成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預期收益,就會主動愿意參保,根據調查結果,當地居民了解居民養老保險主要來源于當地政府及社區工作人員宣傳,但是調查中居民對此制度的真正了解程度還不深,不少居民甚至把養老和醫療弄混,只知道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