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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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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1、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在我國最早期的表現形式主要為私人之間的借貸,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形式逐漸多樣化,開始形成了有固定組織形式的機構,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包括:個人借貸、小額信貸公司、合會、標會、私募基金、地下錢莊、典當等。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區別于正規的金融貸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統稱。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借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約定貸款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為有效的民間借貸,對于高出約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護。

          2、民間借貸的特征:

          (1)參與主體與資金來源的廣泛性,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較為廣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其勢頭十分迅速,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受我國現行壟斷金融體制的影響,銀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不健全,擔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財產的流動性較為靈活,故銀行要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所以一般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這也給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較大滋生的土壤與空間。民間借貸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務對象不同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其民間主體也十分廣泛,其主體主要有個人、企業、私營業主、個體戶等,與此同時,其資金來源也十分廣泛,主要有城鄉居民積蓄,生產經營資金,甚至包括向銀行借入的資金以及向親戚朋友等的借入資金。

          (2)隱蔽性和融資范圍的地域性。出于對金融監管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目前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十分嚴格,除了合法的典當等形式的集資行為,國家原則上不允許其他民間借貸的存在,所以民間借貸一直游走于灰暗的邊緣,極其具有隱蔽性。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的內生性,它的產生與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間借貸基于一定的地緣、血緣、熟人關系而建立,其流動與發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廣東等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迅猛,而在內地及西部偏遠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則較少。

          (3)交易手續便利、條件靈活。民間借貸交易手續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雙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關系,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獲得貸款,條件也較為靈活。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隨借隨還,適合小企業資金使用頻率高,期限短的特點。民間借貸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日趨活躍起來。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1、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甚至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1996年為借貸活動制定的規則是貸款通則,把貸款人限定為必須持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資金融機構,所以只適用于商業銀行,不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就就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貸款通則早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使民間借貸不再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2、健全民間借貸配套制度。在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地位同時,也要規范民間借貸融資秩序,加強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的監管,制止和打擊違法違規、惡意提高民間借貸融資標準等擾亂民間借貸秩序的行為,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民間貸款、擔保和信用評級機制,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擁有資金、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應允許其開辦貸款業務,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動空間,以保護和引導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為民間金融搭建向規范化、合法化轉變的制度平臺,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構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首先,應在創新中優化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跨境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應統一規范和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將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向協調和服務上,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穩定發展。最后,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允許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充分發揮其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其投機性和詐騙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使民間借貸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制度和信貸體系的組成部分。(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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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1] 李建軍:《中國地下金融調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監管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紀勝:《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內容摘要]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現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現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李丹紅:“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載《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趙連友:“我國民間金融邊緣化問題及對策研究”,載《新疆財經》2006年第6期。

          3.莒娜:“論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載《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凱、劉剛:“非正規金融緩解農戶消費信貸約束的實證分析”,載《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載《農業經濟問題》2005年第8期。

          6.喬桂明:“江蘇省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問題研究”,載《農業經濟問題》2006年第9期。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導致各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摩擦日益明顯。目前金融學界已從金融學的角度提出對策建議,但是法學界卻鮮有研究。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在借鑒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方面的優秀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和工作機制以及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來建立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金融安全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監管模式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協調既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又有各監管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就有關金融穩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協調合作所涉及的部門較多,需要合作的領域廣,難度大。因此必須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來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

          (一)健全金融監管協調的法規,為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業經營的雛形,但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給分業監管帶來了挑戰,如果不能協調好這類公司的監管,必然會引發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沖突,造成風險和隱患①。

          (二)通過法律或建立諒解備忘錄,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法規的可執行性

          通過法律或諒解備忘錄將聯席會議制度化,并將聯系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或協議予以公布、下達到各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便于基層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進行合作與協調。另外也可以考慮建立分級聯系會議制度,如省或市級的監管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能夠及時解決監管中出現的局部問題或個別事件,使之真正成為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部門信息來源的窗口,既具有協調各部門政策、統一各部門行動的管理職能,又帶有論壇的性質,能夠就有關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及共同推動金融改革等問題進行討論,起到各部門之間進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樞及牽頭人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后,人民銀行擁有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監管信息,而金融監管部門則擁有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貨幣政策信息,這就需要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②。以金融監管信息為基礎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形成集中、統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我國已經相繼建立了現代化的“金卡”、“金稅”、“金審”等工程,從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規范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過程,擴大監管信息的廣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央行和監管部門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信息,并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其次,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慮在人民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對系統進行升級和優化,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最后,建立危機狀態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在危機狀態下信息傳遞的迅速、及時和有效。除統計數據外,中央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軟性信息。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部門也應該及時、定期地將本部門對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分析報告及時送達人民銀行。并且需要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的質量。

          (二)強化金融聯席會議機制

          金融聯席會議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各監管機構派出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由各機構成員輪流擔任,成員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政策執行情況及其取向。會議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有:通報經濟金融運行形勢、貨幣政策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本部門近期即將出臺的重大政策、文件及決定等;討論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等。通過金融聯席會議加強中央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并且賦予權限和決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樣只是流于形式,而無實際意義③。

          (三)建立健全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機制

          隨著金融業趨于全球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因此在新的金融開放的形勢下,僅加強國內的金融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加強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方法,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豐富監管的內容。隨著外資銀行大量涌入中國,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0年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可借鑒有關的國際準則,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交流、技術應用等方面展開合作。第二,要積極參加各類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或機構組織的活動,使我國監管法規的立法和執法更加公開和透明。同時,應創造條件積極參與有關國家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國際經濟金融會議,如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西方七國財長會議等,發揮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建設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應有作用。第三,金融監管標準要與國際接軌,如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各監管主體的行為

          雖然說現存的聯席會議,特別是在國務院副總理的主持下在這次抵御金融危機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僅是金融體系內各行業監管部門,在現有法律條件范圍內的行業監管的一種溝通與協調,可以說只是互通信息的一個平臺,“備忘錄”由于沒有央行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參加而顯得較為“單薄”。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備忘錄”的基礎上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除此之外,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內部還應設立專門負責信息采集、分析、交換的管理部門,明確負責本單位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并負責為其他監管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信息;該管理部門應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和負責跨系統信息共享的正常運轉,以確保信息資料準確、及時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的,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國此類組織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來的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今后應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牽頭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

          四、結語

          做好金融監管工作,要求監管者不僅有完備的金融知識體系,更需要對市場體系和市場風險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場經驗和感覺的人才隊伍,加強對市場發展的最新了解,及時掌握新產品對市場結構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監管機構需要與金融市場進行常規的、系統性的人員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時地掌握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沿動態,更好地行使監督、監管職能。

          注釋:

          ①殷健敏.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淺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國樓.我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協調問題研究.武漢金融.2005(9):6-9.

          ③李論.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碩士論文].長春:吉林大學圖書館.2006.

          參考文獻:

          [1]陳鋒,郭斐,賴永良.建立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設計思路與模式選擇.金融與經濟.2005(7):43-44.

          [2]弗朗茨.X效率:理論、依據和應用.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3.

          [3]黃明.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是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的迫切需要.南方金融.2005(11):33-34.

          [4]韓漢君,王振富,丁忠明.金融監管.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15-16.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第4篇

          我國農村金融結構優化問題研究全文如下: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決策,也是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金融結構作為金融體制的核心,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國不僅是一個農業大國,而且是一個農業相對落后的大國,國家對農村金融更應有扶植政策,以促進農村金融對農業服務。因此,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對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發展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現狀分析。

          2006年銀監會以低門檻、嚴監管為特點,開放農村金融市場。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的政策,為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貸產品,有效促進和改善了農村金融結構,使我國初步形成了農業政策性業務由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商業性的農業高端業務由農業銀行承擔,農業基層業務由縣級和鄉鎮級的村鎮銀行、農村小額貸款機構、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承擔的多層次農村金融結構。隨著農村經濟金融的進一步發展,現行的農村金融結構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農村金融需求的結構性特點日益突出。

          (一)農村地區投入結構失衡。

          由于商業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的特征相違背,農村金融機構中農業銀行的信貸投放重點由農業轉為工商業,其業務范圍由農村逐漸轉移到城市。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到2010年末,全部涉農貸款余額1.5萬億元,占其貸款余額的30%,其中直接用于農業的貸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也設有分支機構,但這些機構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鄉鎮企業貸款外,基本上不向農民、小企業貸款,最終導致大量農村資金的外流。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農村區域主要的政策性銀行,隨著糧棉油流通體制的變革,農業發展銀行從最初的綜合性職能演變為主要承擔糧食收購貸款等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對農村企業和農村發展投放的信貸資金很少。

          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與農戶金融需求對接的有效貸款保證手段等問題,使得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對農戶大額貸款的惜貸和減貸現象,農戶的大額貸款非常難獲得。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生產結構的調整,制約了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作為農村經濟主力軍的鄉鎮企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術創新和提高企業人力資本水平的科學道路,企業增加值近幾年占全國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過了25% ,然而,鄉鎮企業貸款額占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額的比重卻逐年降低。一方面,鄉鎮企業平均生命周期較短,容易給金融機構造成壞賬呆賬,其貸款申請容易遭受拒絕;另一方面,鄉 鎮 企 業 由 于 自 身 資 金 實 力 較弱,自有資金很難滿足中長期投資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門的信貸大多是短期貸款,因此所借資金的周期與企業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國中小企業基本上沒有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資格或能力,所以資金缺乏、借貸資金的周期不匹配嚴重制約了我國鄉鎮企業的發展。

          (二)農村金融結構效率不高。

          要保持較高的效率性,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產權、充分競爭和嚴格的破產約束,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這3個方面都不具備。無論是農業銀行還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改革都不徹底,產權關系不明晰;農村金融機構種類相對單一,自然地區壟斷現象嚴重,無法開展競爭;為三農服務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軍的壟斷地位,使信用社破產約束失靈,農業銀行是國有銀行,大到不能倒閉,也存在破產約束失靈。因此,提高運營效率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的缺乏使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整體上處于低效率運行狀況。

          其表現,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場化。由于我國農村經濟貨幣化程度不高,資金供給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雖然信用社貸款利率可以浮動,但畢竟都是在為三農服務的大政策指導下的浮動,真正的市場利率尚未形成,更何況存款利率仍然是計劃利率,這自然限制了儲蓄投資轉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現為政府對農村金融采取的強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來,4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了6萬家左右縣及縣以下網點機構,分支機構總量減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縣及縣以下區域的主動撤退,自然形成了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的獨占地位,其實質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對農村金融的一種強制性制度安排,主要體現為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保護。農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帶來的困境,虧損掛賬高居不下。

          (三)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錯位。

          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應立足于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農村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和手段。它與個體私營經濟在產權設置、運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較多的相似性,從而能產生一種制度上的天然親和力;農村信用社規模小、機制靈活、管理層次少、自主性強、運行成本低,比較適合農村個體私營企業融資需求的特質。

          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功能錯位,存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爭業務、爭市場的現象,盲目擴張規模,偏離了合作制的發展方向。農村金融機構在資金投向、服務對象上沒有突出以農村經濟為主、為三農服務為主,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各種區域性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不樂意為農村經濟提供融資服務,部分農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農貸款甚至不在農業,而選擇工商企業和國有企業,這使得資金本來就不富余的農村地區資金更加匱乏,抑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不能填補國有商業銀行服務方向轉變和機構設置轉變改革所留下的農村服務空白,無力承擔起改革所賦予的重任。

          (四)農村民間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導。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視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農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規金融在農村信息不充分等種種原因,民間金融組織在我國農村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然而,民間金融既沒有立法,也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手段,只有在嚴重風險發生時才予以清理。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中契約關系不發達,主要依靠道德倫理準則約束交易行為,在信息不對稱、外部管理缺位的情況下,一些投機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間金融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給農村經濟金融穩定帶來了風險隱患。無論從組織類型、分布還是資金規模來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活動的廣泛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監管卻相當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業幾乎為國家所壟斷,相關法律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尚無專門以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為規范對象的法律。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只是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等。這種制度環境不利于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如在市場準入制度上,雖然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但目前也僅有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機構讓民間資本得以合法進入,更多的合會、私人錢莊及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仍不能合法進入農村金融市場。

          二、優化我國農村金融結構的建議。

          (一)建立涉農金融風險補償機制,加快農村信用環境建設。

          農業是基礎產業,同時也是高風險、低產出的行業,為彌補金融機構提供農業金融承擔的政策風險和損失,世界各國對農業金融業務提供政策補償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雖然承擔了大部分政策性支農任務,但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卻沒有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這不僅加重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負擔,降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而且遏止了農村金融的良性發展。針對農村地區開辦金融業務風險多、自然災害影響大、農民收入低、還款能力弱等問題,我國應建立健全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一是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運用存款保險機制對有問題的農村金融機構采取及時監測和早期糾正措施,促進農村金融機構規范健康發展;

          二是積極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和農產品期貨市場,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農業保險在穩定糧食價格、保護農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進一步加快信用環境建設,增強信用機構與農民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分散信貸風險的機制,減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費用,減少金融機構的風險。

          (二)完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提高農村金融結構效率。

          農村金融機構應改變過去產權不清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勵機制等突出問題。農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改革和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首先應從農村信用社改革開始,在堅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實施,采取符合當地特點的具體組織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作為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模式。根據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應把農村信用社看作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允許地方財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優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風險。

          從農業銀行的比較優勢來看,其優勢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其核心競爭力的培育也應該在農村。農業銀行應加強縣以下機構建設,提高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通過資金優勢、網點優勢、隊伍優勢和技術優勢為三農服務。在此基礎上,政府相關部門應適當放松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優化農村金融結構,特別是要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的金融組織,大力培養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積極穩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充分調動農村金融組織向三農投資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村金融結構管理體制建設,準確定位農村金融市場。

          農村金融結構是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的一個新課題,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進一步強化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經濟政策。農村金融機構是服務于農村經濟的金融主力,根據服務對象的多層次性和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差異性決定其經營上的多樣性。在經營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務,在此基礎上發展成分布廣、經營靈活、市場敏感度強的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要樹立正確的經營指導思想,找準服務方向,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樹立適度規模經營、穩健有效發展的指導思想,加大對養殖業、農業產業化和優質特色農業的支持力度。

          要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和金融機構適度競爭,允許社會資金參與現有金融機構重組和參股新設農村金融機構,推動交易工具和業務品種的創新,探索更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應以市場配置的方式,從外延、內涵上積極拓展空間,根據自身特點,開展農村金融創新活動,以吸引和方便客戶。一方面,擴大傳統業務規模,更新觀念,改變以往經營方式,做到人無我有、以特取勝另一方面,要增加業務品種,走出傳統業務的狹小范圍,在積極擴大資產與負債業務創新的同時,抓住中間業務的開拓和發展,使之成為新的效益增長點。農村金融機構還應完善經營規則,積極發展農民個人消費信貸,利用農村金融機構擅長經營零售業務的優勢,把經營觸角拓展到農民消費這塊金融服務的新領域。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范文第5篇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003-02

          一、當前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民間借貸出臺專門、系統的法律制度,更未對網絡借貸平臺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地位、市場準入、監管部門等均處空白,2011年以來先后出現哈哈貸倒閉、人人貸被銀監會風險警示、貝爾創投被公安機關調查等事件,凸現了規范網絡借貸平臺的迫切性。當前,網絡借貸平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網絡借貸平臺主體資格不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且存在超范圍經營情況

          由于現行的法律未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地位,導致其一直游走在政策和法規的灰色地帶。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除了要符合股東人數、注冊資金、固定場所、從業人員等要件外,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從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特點而言,其具有金融的屬性,如保管用戶貨幣、代收用戶款項、就保管或代收的款項向特定用戶支付、退付款和信用擔保等。而目前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公司,僅在工商部門注冊,并未經過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

          (二)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方式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1.合同利率偏高涉嫌高利貸。按照網絡借貸平臺的交易撮合模式,借貸雙方在網絡借貸平臺以競標形式達成借貸協議,導致借貸合同的利率往往偏高,尤其是短期的借貸合同,普遍高出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這種“高利貸”借貸合同違反了相關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2.雙方的行為易顧此失彼或引發道德風險。網絡借貸平臺既為借方,又為貸方,當交易雙方產生糾紛,維護一方利益的同時,難免侵犯另一方利益。同時,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也極易導致道德風險。

          3.將沉淀資金的孳息據為己有涉嫌侵權。網絡借貸平臺只是代其用戶保管資金,其賬戶中的資金并非網絡借貸平臺所有,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在保管期滿,應該將保管物及其所產生的孽息一并歸還給保管物的所有人。但目前幾乎所有的網絡借貸平臺都沒有將沉淀資金的孳息支付給用戶,侵犯了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控制能力相對偏弱

          1.容易發生騙貸現象。雖然網絡借貸平臺制定了相應的審核機制,但僅通過在網上提供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不可靠,難以準確評估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實踐中就常出現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貸款的案例。

          2.沉淀資金缺乏管理機制。網絡借貸資金并不是由放款人的賬戶直接轉入借款人賬戶,必須通過網絡借貸平臺才能實現周轉。平臺經營者往往能控制平臺內的大部分沉淀資金。如果將這些沉淀的大量客戶資金用于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3.對借款人拒不還款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網絡借貸屬于信用借貸,大多沒有抵押的要求,雖然平臺也能提供一些風險防控措施,但當借款人拒不還款時,往往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難以維護資金的安全。

          4.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網絡借貸平臺一般要求借款人填寫詳細的身份信息,甚至要求填寫親朋好友的個人信息。據報道,拍拍貸、宜信等借貸平臺已有了數十萬注冊用戶,一旦平臺遭遇黑客攻擊或者管理上出現漏洞,很可能出現大面積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四)網絡借貸監管缺位不利于防范風險

          目前,我國網絡借貸行業處于監管缺位的狀態。實踐中,網絡借貸平臺向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但由于其經營的業務帶有金融屬性,工商部門難以對其進行監管。而平臺又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其設立也沒有經過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金融監管部門也難以對其進行監管。因此,網絡借貸市場一直是監管的真空,由于缺乏監管,一些網絡借貸平臺打著中介的幌子,跨越中介角色,自營放貸業務,有些平臺甚至為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渠道。

          二、網絡借貸法律規范的英美經驗借鑒

          英美兩國網絡借貸發展較早,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法律體系和監管模式相對成熟,其先進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完善網絡借貸法律體系具有借鑒意義。

          (一)明確網絡借貸性質及法律地位

          英國的《消費者信貸法令》將網絡借貸界定為消費信貸。美國網絡借貸主要通過債權和收益權憑證在借貸雙方流轉實現,網絡借貸平臺將對應某一債權的收益權憑證出售給放款人,并通過用出售收益權憑證所得的資金向合作銀行購買債權來安排合作銀行向借款人放款。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證券法》為依據,認定網絡借貸平臺向放款人發行、出售收益權憑證的行為屬證券交易行為,對平臺實行準入管理,要求平臺在SEC登記注冊,以證券形式發行收益權憑證。

          (二)明確網絡借貸監管主體和職責

          美國通過多項法律明確網絡借貸監管主體和職責。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實施業務準入監管,并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提高網絡借貸平臺產品的透明度和標準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公正債務催收法案》監管網絡借貸平臺及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的不公正甚至欺詐行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金融隱私條款”監管網絡借貸平臺及其合作銀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監管網絡借貸市場,受理金融消費投訴,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三)建立網絡借貸市場準入及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消費信貸許可證制度,嚴格市場準入。英國制定消費信貸許可證制度,規定從事消費信貸、債務管理(包括P2P)、信用調查等業務的公司需向英國公平貿易辦公室(OFT)申請消費信貸許可證,并按許可證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內容、信息更正告知義務規范經營,無證經營或未按約定條款經營的將被處以經濟處罰(最高5萬英鎊)、暫停或撤銷許可證、拒絕新證申請、認定為刑事犯罪等處罰。

          2.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美國對網絡借貸平臺執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錯誤信息披露責任追 究,要求網絡借貸平臺通過發行說明書詳細披露借貸活動相關的具體條款,毫無保留地說明可能出現的風險,并通過遞交發行說明書的補充材料及時更新每筆新發生的貸款信息,而這些信息均由SEC通過電子數據收集、分析和檢索系統(EDGAR)對外公布。

          (四)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監管及金融消費投訴案件的受理,突出強調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猶他州金融機構管理局(UDFI)有權對兩大網絡借貸平臺Prosper 、Lending Club的合作銀行Wedbank采取監管并在證實其違規時采取處罰措施。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有權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直接檢查,通過執行聯邦消費金融法案,搜集、受理金融消費投訴,保護借款人的利益。

          三、網絡借貸平臺法律規范的主要構想

          (一)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將其作為民間借貸的特殊形式進行管理,引導其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此外,要嚴格禁止網絡借貸平臺吸收民間資金和參與放貸等經營范圍之外的行為,嚴禁集擔保、借貸于一體,防范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決不允許觸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兩條底線。

          (二)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

          由于網絡借貸平臺帶有金融屬性,建議對進入網絡借貸市場的公司設立前置性行政許可,明確規定網絡借貸平臺必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設立,具體規定網絡借貸平臺的資格條件及設立程序,如最低注冊資本、申請人資格、平臺規則、風險控制能力等,以此限定經營主體范圍,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發放經營牌照。同時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完善破產清算制度,對于有悖法律法規的及無法適應市場要求的網絡借貸平臺,根據退出的條件、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清算責任等退出條款予以有序清退。

          (三)確定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規則及風險管理要求

          法律應對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規則及風險管理提出具體要求,以規范其發展。如明確要求其建立科學有效的決策管理組織,以保障經營方向、經營措施以及經營目標的全面貫徹落實;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制定借貸中介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要求其制定崗位獨立、人員分工、職責分明、實際合理的業務操作規程,完善崗位責任制度,形成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日常工作關系。

          (四)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體制

          1.明確監管機構和監管事項。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機構,明確其地位、職責及具體的監管事項,包括平臺使用規則、資金存管、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強制信息披露、大額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平臺合同要求以及停止運作標準等。同時,賦予監管機構對網絡借貸平臺開展監督檢查的權力,便于掌握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情況,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或風險進行提示或要求其整改,降低運營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2.建立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管理機制。限制網絡借貸平臺的第三方支付功能,確定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托管銀行,將放款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放在網站賬戶內,該賬戶由托管銀行管理,托管銀行按照網上借款成交后產生的電子協議進行資金匯劃,嚴格監控賬戶的資金流向和取現情況,并由網絡借貸平臺定期向客戶公布賬戶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大透明度,防止出現資金被挪用、侵占、隱匿的風險。

          3.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規定強制性披露的重要信息的涵蓋范圍,要求其對業務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會計準則、風險管理策略等關鍵信息進行準確、全面、及時的合理披露,增強對網絡借貸平臺的社會約束力。

          4.建立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將網絡借貸平臺納入監管機構的統計監測范圍,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內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償還情況等,要求網絡借貸平臺定期報送數據報表,全方位了解網絡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定價,全面分析網絡借貸的社會效果,對高危網絡借貸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預警,降低網絡借貸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http://gao.gov/.

          茅建中.商業性P2P網絡借貸的風險與法律規制.人民司法.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