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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縣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一、鑒定范圍
列入國家和省、市、縣級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二)軟科學研究成果;(三)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四)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五)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銷。
二、鑒定組織
鑒定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主持鑒定單位)主持鑒定。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二)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講座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三)函審鑒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
采用檢測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采用會議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七至十五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或者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采用函審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和鑒定。公安、安全等特殊部門確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檢測專家小組或者函審組成員。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鑒定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四)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三、鑒定程序
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隸屬關系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縣科學技術局申請鑒定。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經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明確是否受理鑒定申請,并作出答復。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批準并通知申請鑒定單位。對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縣科學技術局可以報請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鑒定單位從省、市、縣科技人才庫、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十天,將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送*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鑒定意見。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鑒定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四、鑒定管理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
*縣科學技術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嚴重而又處理不當的,有權組織復核和查處。各有關部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其授權組織鑒定的機關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項目承擔單位可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五、法律責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應當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一條為了"有選擇地推廣適用的農業機械",避免盲目推廣造成損失,以維護用戶利益,提高農業機械化的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機鑒定,是指通過科學試驗測定和生產考核,綜合評定農機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價值,為農業選擇適用機具、推廣農機化先進技術提供依據。
第三條農機鑒定分為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凡是全國或多省需要的農機具,屬部級鑒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區需要的農機具,屬省級鑒定。
第四條農機鑒定試驗的方法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部標準執行。尚無標準的,由農機鑒定站擬定試驗大綱,報主管部門備案后試行。
第五條農機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第二章農機鑒定工作的任務
第六條農機鑒定包括農牧副漁各類機具的鑒定,其內容主要是考核農機具的作業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適用性,作出綜合評價。
第七條農機鑒定分為:
(一)推廣鑒定。是指對準備推廣的農機具進行的全面鑒定,評定能否推廣;
(二)評選鑒定。是指同類農業機械中評選優良機具的鑒定,為用戶選擇機型和有關部門評選優質產品提供依據;
(三)抽查鑒定。是指對經過鑒定,正在推廣的農機具中繼續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查鑒定;監督生產企業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四)專項鑒定。是指根據國家法規和政府部門的規定,對有關人身健康、安全生產、污染環境和能源消耗等項目的鑒定。未取得合格證明者不準許生產銷售。
第八條根據政府和主管部局授權或接受委托,承擔農機具科研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鑒定和質量的監督檢驗等業務,其程序和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鑒定工作程序
第九條農機鑒定工作的程序,包括確定鑒定項目,編制試驗大綱,進行試驗測定,進行用戶調查,寫出鑒定報告,核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農機鑒定通報"。
第十條農機鑒定站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有關單位申請的、本站自選的項目,編制年度鑒定項目計劃,經農機管理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試驗鑒定用的樣機,由申請單位、委托單位和下達任務的單位提供,在批量產品中提取,一般不少于兩臺。生產企業隨同樣機提供必需的技術文件。
第十二條農機鑒定站完成試驗鑒定后寫出試驗鑒定報告,作出鑒定結論,對符合推廣要求的農機具,經農機管理部門審批,由農機鑒定站核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
農機鑒定站對經過鑒定的農機具,除委托項目另有規定以外,不論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都要正式"農機鑒定通報"。
第十三條對鑒定結果發生爭議時,生產企業有權向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必要時,由農機鑒定站和生產企業聯合進行復試。復試的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
第四章鑒定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農牧漁業部設農業機械鑒定總站,省、市、自治區設農機鑒定站。主要任務是:分別承擔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工作;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科學研究工作。農機鑒定總站對各省、市、自治區農機鑒定站進行業務指導。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水"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水利先進適用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有效推廣應用,規范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鑒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的鑒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創新性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新產品鑒定是指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新產品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投產條件、批量生產能力以及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五條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全國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新產品的鑒定工作。
第二章鑒定的范圍和原則
第六條列入國家和部有關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水利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新產品以及行業外企業、事業單位開發的使用于水利系統的新產品,開發單位要求組織鑒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的鑒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新產品鑒定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民主、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八條新產品鑒定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參與評審優秀新產品、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獲得獎勵以及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三章鑒定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新產品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對提供鑒定的新產品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
統一性做出評價;
(二)對新產品的結構、技術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用
戶使用情況等做出評價;
(三)對新產品生產設備、工藝、工裝的完善程度、檢測手段、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能否滿足投產的需要以及安全、環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評價;
(四)對新產品市場前景預測及社會、經濟效益作出評價。
第十條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根據新產品的特點等情況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對一般性新產品以及用檢測性能指標的方式能夠達到鑒定目的新產品可由鑒定組織單位委托經國家和部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相關專業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進行檢測分析,并提出檢測、評價報告。
(二)會議鑒定:重大成套設備、有出口潛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創新或技術復雜、難度較大的新產品由鑒定組織單位聘請同行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采用會議形式對新產品進行審查,需要進進行現場考察、測試,經過討論答辯后進行評價,作出結論。
(三)合同驗收鑒定:為個別用戶研制或為主機廠配套生產的新產品,可由鑒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專家和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供需雙方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式,進行測試、評價,并經考察供方生產、檢測等條件后,作出結論。
第四章鑒定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新產品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
備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
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用
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用戶反映良好;
(四)技術文件、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具備新產品鑒定條件,申請新產品鑒定的單位,須填寫《水利部新產品鑒定申請報告》(見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確的文件、資料,報鑒定組織單位。
第十三條申請新產品鑒定須提供的文件、資料:
(一)鑒定工作大綱:包括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依據、鑒定內容、鑒定方式、鑒定的組織單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錄等;
(二)產品技術、設計任務書(合同或協議書)。
(三)新產品研制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1、新產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場現狀及趨勢;
2、新產品研制的技術方案、關鍵技術和創新點,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或老產品的分析比較、工藝路線、檢測手段、生產設施、產品檢驗和試驗結果、用戶試用結果以及研制過程中所遇到的技術難題和解決辦法及結論,尚存的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等。
(四)產品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五)新產品檢測、運行試驗和質量分析報告(由國家和部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相關專業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
(六)標準化審查報告:包括新產品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貫徹的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
(七)用戶使用意見;
(八)全套生產圖紙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設計文件;
(九)生產工藝文件:包括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推廣應用前景、預測的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十一)涉及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等問題的產品,須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報告或證明;
(十二)評價為填補國內空白或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的新產品需
提供國家認定的有檢索資格的檢索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十三)具有知識產權的新產品須提供知識產權證明;
(十四)重要新產品,必須出具可靠性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新產品鑒定的組織單位在收到鑒定申請報告及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五章鑒定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五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審查新產品開發單位提交的鑒定申請報告,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組成鑒定委員會;
(三)調處鑒定的爭議與申訴;
(四)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咨詢費;
(五)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
(六)對通過鑒定的新產品核發《新產品鑒定證書》。
第十六條新產品鑒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必
要時也可以委托流域機構、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水利廳(局)進行,接受委托主持鑒定的單位在鑒定組織單位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接受鑒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和監督,在完成委托鑒定任務后要將有關情況報告鑒定組織單位。
第十七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一)鑒定委員會由7-15名技術、經濟專家及主要用戶代表組成,原則上為單數,設主任一名,視產品的重要性和復雜程度,也可設副主任1-2名;
(二)鑒定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同行業和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對被鑒定新產品所屬專業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
(三)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有經驗的業務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鑒定委員會,但人數不多于鑒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五)直接參與被鑒定產品開發研制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
會,新產品開發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特殊行業由于專業限制需要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鑒定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接受鑒定組織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以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組織對新產品的質疑、答辯、驗證試驗和評價;
(三)提出鑒定意見,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鑒定證書中說明;
(四)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結論負責,每個鑒定委員會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十九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會議鑒定的一般議程:
(一)鑒定主持單位宣讀鑒定組織單位對鑒定的批復文件;
(二)鑒定主持單位宣布鑒定委員會成員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單;
(三)鑒定委員會主任主持具體的鑒定議程:
1、由新產品開發單位宣讀有關鑒定技術文件、資料;
2、鑒定委員會成員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或監督檢測;
3、鑒定委員會成員及新產品開發單位質疑,答辯;
4、鑒定委員會成員評議、起草鑒定意見,與新產品開發單位有關的人員原則上應回避;
5、鑒定委員會主任宣讀鑒定意見;
6、經評議,如被鑒定產品未通過審查的,鑒定委員會應書面
說明未通過的理由;
7、鑒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鑒定意見上簽字,全體鑒定委
員會成員在鑒定證書簽字欄簽字;
(四)鑒定主持單位宣布會議結束。
第二十一條鑒定證書的核發:
(一)鑒定結束后,新產品開發單位應在30日內按照統一的格
式(見附件二),印制A4紙鑒定證書一式10份及原件1份,報鑒定組織單位簽署意見、蓋章,正式頒發鑒定證書。如系委托主持鑒定,還須事先經委托主持鑒定單位審查蓋章;
(二)鑒定組織單位及新產品開發單位對鑒定申請報告、鑒定證書及鑒定技術文件、資料進行歸檔。
第二十二條如鑒定報告有重大缺陷,鑒定組織單位可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或另行組織鑒定。
第二十三條部科技主管部門對新產品鑒定進行監督,發現確有錯誤的,可責成組織鑒定單位及時糾正、復核和查處。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申請新產品鑒定的單位、個人及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經查實,鑒定組織單位可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銷,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鑒定組織和主持單位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收受賄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泄露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文化科技成果的鑒定,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文化科技成果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并對其科學技術水平、實用價值和是否可以推廣應用作出評價,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斷完善和推廣應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屬自然科學范疇,能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內在的聯系,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對文化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研究成果;
(二)在解決文化事業發展中的科學技術問題上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等應用技術成果;
(三)在推動文化科技工作科學決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文化科技進步和文化事業協調發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理論研究成果鑒定前需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以后,按本辦法進行鑒定。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應使用三個月以上,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需通過技術市場機制和有關方面進行評價。不擬申請獎勵的項目,一般可以不組織鑒定。
第五條文化部教科司負責文化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對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術鑒定工作。部業務司(局)和地方文化廳(局)分別負責部直屬單位和各省(市、區)文化廳(局)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六條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項目,應由任務下達部門組織鑒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請上級部門組織鑒定,一般項目也可委托下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鑒定。未被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自選項目,鑒定時必須經過上級單位批準,否則不予承認。
第七條外系統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級主管部門無法進行鑒定時,文化主管部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鑒定。
第八條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在向上級單位申請鑒定時,必須提交科技成果申請鑒定書和完整的學術、技術資料。上級單位接到申請書后應進行認真的審查,于十五天內就以下問題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一)是否同意鑒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種形式鑒定;
(三)批準的鑒定委員會名單(或驗收小組名單);
(四)其他事宜。
第九條對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的單位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驗收小組),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鑒定會由主任委員主持;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際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條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對被鑒定項目的技術內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具備以下條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請鑒定:
(一)完成項目任務,經使用并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學術或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立檔要求。
1.理論研究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一年的證明及有關的評價材料,藝術醫學成果需有實驗例證。
2.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計劃合同或任務書、鑒定大綱、研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成果使用報告。
3.軟科學成果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包括國內外情況對照)、采用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有權屬爭議的科技成果,應在爭議解決以后申請鑒定。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鑒定時可采取以下鑒定形式:
(一)會議鑒定:由組織鑒定的單位邀請有關專家7—15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項目的完成人員不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完成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鑒定委員會人數最多不超過兩人;
(二)驗收鑒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設計與建筑,由任務下達單位邀請有關技術專家7—9人組成驗收小組,按照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價、測試并作出結論;
(三)通訊鑒定:理論研究成果也可由組織鑒定單位聘請7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采取通訊方法對該項目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同已通過鑒定:
(一)技術上成熟,已在生產實踐中廣泛使用的應用技術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持實施單位出具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在本單位實施應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經過上級單位批準后,頒發《視同鑒定證書》;
(二)經專利局批準后的專利,并已實施取得經濟效益的,由專利權人持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視同鑒定證書》。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鑒定意見的內容:
(一)理論研究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發表后是否被采用;該成果的論點是否正確、論據是否充分,有關數據是否準確;該成果的學術價值,創新點與同類成果比較以及達到的水平;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二)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該項成果的技術水平以及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有什么創新點,是否能推廣,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改進的建議。
(三)軟科學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課題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況和實踐檢驗效果,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應改進的建議。
第十六條組織鑒定的單位應給通過的科技成果頒發鑒定證書。鑒定證書應按國家科委規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條對應聘參加鑒定的專家、組織鑒定的單位應支付一定的技術咨詢費。
[關鍵詞]檔案 開放鑒定 問題 探討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4-0139-01
當今社會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檔案的信息化建設也就成了必然趨勢。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在檔案目錄數字化的基礎上,進行部分檔案的全文數字化,并經過嚴格的鑒定程序后予以開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檔案開放,通過突破現有到館利用的傳統方式,擴大檔案利用范圍,實現網絡查詢利用檔案信息,來提升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有利于轉變利用服務觀念,拓展利用方式,建立利用服務新模式。雖然檔案開放工作在一些檔案館已經開始實施,但大多數檔案館對開展此項工作還處在實踐和摸索之中,加之開展此項工作各方面的投入都較大,同時還要面臨“公開”和“保密”的雙重壓力,致使檔案開放工作進程緩慢。正確處理檔案開放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檔案開放工作就能夠順利進行,將那些可以向社會公開的檔案及時開放,便能讓更多的人了解檔案、認識檔案、進而利用檔案,才能真正發揮檔案的作用。
1 正確理解檔案開放鑒定的基本概念
檔案開放鑒定是檔案工作者對檔案劃控解密的一種稱謂。各級國家檔案館是檔案開放的主體。而檔案開放鑒定的主體則不然,在我國現行檔案法和保密法規框架下,以1991年1月1日為界,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檔案,其解密工作由國家檔案館負責。而檔案形成單位如認為形成已滿30年的檔案到期仍應延長保密期限的,也應書面通知國家檔案館。對于1991年前形成的尚未進館的檔案,其解密工作也由檔案形成單位負責。由此看來,檔案開放鑒定的重點在解密,而解密的主要責任在檔案形成單位,國家檔案館從事的開放鑒定工作主要是劃控,它不應也不可能承擔全部檔案解密與劃控的責任。這也是近年來把形成單位出具解密函作為檔案接收進館的前提條件的原因。
2 開放檔案的鑒定工作中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2.1 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關系
許多檔案文件都是有密級的,但密級是變化的,總有一個降密乃至解密的過程。檔案解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檔案文件上原來的秘密等級,使之成為可以向社會開放的非密檔案。所謂降密,就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與方法,降低檔案文件原有的保密等級。檔案的解密與保密實際上也是開放與延期開放的問題,處理這方面的關系就要注意了解有關保密法規的規定。如我國《保密法》第16條就規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及時解密”。
2.2 “檔案解密”和“檔案開放”的關系
“檔案解密”和“檔案開放”雖然都是涉及社會公眾對檔案中有關事項知情權的行為。但這兩個概念卻有不完全相同的內涵。“檔案解密”是解除檔案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賦予社會公眾對國家秘密的知情權,但不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秘密[1]。而“檔案開放”是指檔案館向全社會有利用需求、具有知情權的公民和組織提供利用檔案。 “檔案開放”通常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其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在解密后,無條件向全社會開放,落實公民對國家秘密的知情權。其二,涉及社會組織、個人秘密的文件,僅向利益相關、具有知情權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利用,保障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2.3 卷內開放與控制使用兩部分檔案文件的處理
傳統的立卷保管的基本單位一般是案卷。以往按照傳統的立卷習慣,我們都是以“卷”為單位進行鑒定的。如果一個案卷內既有開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就涉及到拆卷來將這兩部分分開。但是,一拆卷就可能拆散卷內文件的歷史聯系,破壞檔案原貌,打亂原有的整理基礎,使原有的檢索工具失效,而重新整理組卷的工作量將會很大,還會延緩開放檔案的進度,也不利于保護檔案。在這種情況,一般都以保密為重,不采取拆卷的方法,而將整個案卷定為控制使用。在數字化條件下,檔案館完全可以對已經數字化的檔案按“件”進行鑒定。這樣,使得檔案能夠擺脫傳統立卷方法的束縛,極大地提高檔案的實際開放率和利用率。
3 正確把握劃控理由
除“國家秘密”外,“個人隱私”也是一個經常使用的概念。對于一般檔案館而言,其保密的檔案中涉及國家和商業秘密的檔案并不會很多,大量的難以把握的內容都涉及“個人隱私”。檔案館在開放鑒定時,為避免可能會遇到的麻煩,一般都會采取比較慎重的操作方法。有些檔案形成時間雖已滿30年,但其中涉及的“個人隱私”內容開放后可能會給當事人及其后代、當事單位帶來不可預計的后果。對此,國外一般采用適當延長開放期限的做法,如對某些檔案的開放時限是形成年滿50年、70年或者更長。而我國則并沒有這種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對一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檔案給出比一般檔案形成年滿30年開放更長的期限或指導性意見。
4 網絡環境下檔案開放鑒定標準的擬定
在網絡環境下不予進行開放鑒定的檔案大致有以下內容:對有密級或者附件有密級的全文、內部材料;全宗內有其他上級單位、平級單位、下級單位的文件;黨委記錄、會議記錄、學習記錄、匯報材料、調查材料、討論稿;沒有蓋章或簽字的正式文件;沒有印章或簽字的規劃、意見、方案等;涉及個人隱私,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公民聲譽和權益的檔案,如:政審、案件調查與取證、個人檢查、內部點名通報批評等方面的檔案或涉及個人家屬情況和家庭住址等通訊情況的個人相關檔案;涉及人事管理工作中,對干部進行考察、獎懲、任免、職稱評定等醞釀、討論、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字跡模糊不清,無法看清的檔案;會議通知、會議發言稿或會議簡報等文件;本單位年度或季度的工作要點、發展規劃、工作簡報、總結報告;本單位向外單位征求意見或外單位向本單位征求意見形成的意見稿;不完整的文件或文件后注明有附件而實際上沒有附件或附件不全的文件;沒有批復的請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在專利權保護期內的專利檔案;在著作發表權、使用權保護期內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等檔案;對于涉及財產糾紛和債務的檔案;涉及國防、安全等保密機構和涉及軍工生產、戰略物資儲備、機要工作等方面的機構設置、計劃、預算、設計、生產、訂貨、倉儲、運輸、總結、統計、決算、保衛等方面的檔案;項目的設計思想、工作圖紙、關鍵技術等檔案。
網絡環境下應當予以積極開放的檔案:各級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有關政府機構設置、職能劃分、人員編制、領導分工、辦事程序的文件;有關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登記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規章、辦法、標準、制度;有關人事錄用、培訓、定級、調動、職稱、任免、工資、考核、獎懲、辭退、傷殘、撫恤、住房、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的文件;單獨歸檔保存的干部任免、獎勵、職稱通知等檔案;基建、產品、設備等檔案;項目的宣傳結論性檔案。
參考文獻